111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三等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西班牙文組 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國際經濟商務人員・三等・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西班牙文組
試題代碼 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

第 一 題30 分

請說明以下有關個人與國際法之議題:

(一)聯合國有哪些核心國際人權條約(cor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reaties)保障個人權利。

(二)羅馬國際刑事法院規約(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如何規範個人之刑事責任。

(三)聯合國核心國際人權條約如何規範個人得以對國家提起訴訟。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個人如何成為國際法權利與義務的主體」:一方面,聯合國人權條約賦予個人受保障的權利,部分條約另設個人申訴程序;另一方面,國際刑法可直接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有效的法規與條約制度為準。

(一)聯合國核心國際人權條約

聯合國所稱「核心國際人權條約」共有九項,各自設有條約監督機關:

  1.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保障免於種族歧視的權利。
  2.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保障生命、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言論、宗教及政治參與等權利。
  3.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保障工作、社會保障、適足生活水準、健康、教育及文化參與等權利。
  4.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保障婦女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及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權利。
  5. 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CAT):禁止酷刑及相關待遇,並規範預防與追訴義務。
  6. 兒童權利公約(CRC):保障兒童的生存、發展、受保護及參與等權利。
  7. 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ICRMW):保障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權利。
  8.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不歧視及充分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
  9. 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CED):禁止強迫失蹤,並要求國家預防、調查及追究相關責任。

這些公約以國家為主要義務承擔者,要求締約國尊重、保障及實現條約權利。個人通常是受保障者;在符合條約所定條件時,也可透過個人申訴程序向條約監督機關提出申訴。

(二)羅馬規約對個人刑事責任的規範

羅馬規約確立國際刑事法院對特定嚴重國際犯罪的個人刑事管轄權,重點如下:

1. 個人刑事責任及犯罪參與方式

依羅馬規約第 25 條,法院對自然人行使管轄權。個人如親自實施、與他人共同實施或透過他人實施犯罪,或命令、教唆、誘使、協助、提供工具或以其他方式促成犯罪,均可能成立個人刑事責任。未遂亦可能受罰;但須符合規約所定的犯罪意圖與實施行為等要件。

2. 年齡與職務不構成當然免責

依第 26 條,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不在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範圍內。

依第 27 條,官方身分不影響刑事責任;國家元首、政府首長、政府官員或國會議員等職務身分,不得作為免責理由,也不當然減輕刑責。依規約主張的豁免或特別程序規則,亦不得阻止法院行使管轄權。

3. 指揮官及上級責任

依第 28 條,軍事指揮官可能因其有效指揮及控制下的部隊犯罪而負責;在規約所定條件下,指揮官明知或依情況應知部隊正在或即將犯罪,卻未採取必要且合理措施防止或制止,或未移送主管機關調查追訴,可能負責。非軍事上級則須依其實際權力、知情程度及未採取必要合理措施等要件判斷。

4. 不受時效限制、主觀要件與免責事由

依第 29 條,法院管轄的犯罪不適用追訴時效。

依第 30 條,除規約另有規定外,犯罪的主觀要件通常要求故意及明知。

依第 31 條,包括精神疾病或缺陷、特定程度的醉態、正當防衛或他人防衛,以及受迫脅等情形,符合條文條件時,得成立免責事由;並非只要提出上述事由就當然免責。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0 分

請說明沿海國對於專屬經濟區(exclusive economic zone)及大陸礁層(continental shelf)所享有之權利。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與大陸礁層的權利性質及範圍。兩者都不是沿海國享有完整主權的領海:沿海國只在公約規定的事項上享有特定權利,其他國家仍保有航行、飛越及鋪設海底電纜、管線等自由。

專屬經濟區自領海基線起算,最遠可至二百浬;大陸礁層則是陸地領土自然延伸至大陸邊外緣的海床及底土,至少延伸至二百浬,符合公約條件時得超過二百浬,但通常不得超過三百五十浬,或不得超過二千五百公尺等深線外一百浬。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序掌握兩個重點:先分別說明沿海國權利的客體與內容,再補充權利的限制及與其他國家權利的關係。專屬經濟區兼及水體、海床及底土;大陸礁層的權利則以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資源為限。依此區分,可避免把專屬經濟區的水體資源權利誤列為大陸礁層權利,或將兩者都誤寫成沿海國的完整主權。

一、專屬經濟區的權利

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五十六條,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

  1. 主權權利:為探勘、開發、養護及管理自然資源,包括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及其他經濟性開發、探勘活動,例如利用海水、海流及風力生產能源。生物資源包括水體中的魚類等;非生物資源包括海床、底土中的礦物等。
  2. 管轄權:依公約規定,對人工島嶼、設施及結構物、海洋科學研究,以及海洋環境的保護與保全,享有管轄權。
  3. 其他公約權利及義務:沿海國尚享有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權利,並須履行相應義務。

專屬經濟區不是領海,沿海國不因設置專屬經濟區而取得該區域的完整主權。其他國家仍享有航行、飛越,以及鋪設海底電纜、管線等自由,並須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與義務。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0 分

請闡明以下有關國家承認之意涵:

(一)構成說及宣示說之區別。

(二)默示承認與事實承認之區別。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承認」的兩個不同分類面向:

  1. 構成說與宣示說:討論承認對新國家國際法地位有何作用。
  2. 默示承認與事實承認:前者討論承認如何表達,後者討論承認的效力或程度。

國家承認是既存國家以單方意思表示,承認某政治實體已具國家資格的行為。判斷國家是否成立,常參照《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 1 條所列的常住人口、確定領土、政府及與他國交往能力等要件。承認與國家成立要件相關,但兩者並非同一概念。

本題主要依國際法理論與國家實踐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涉理論並無須援引後續修正的國內法條。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釐清兩組概念各自回答的問題,再分別比較:

  • 第一組問的是:承認是否使國家取得國際法人格?
  • 第二組問的是:承認以何種方式表示,以及承認的確定程度為何?

因此,不宜把「默示承認」和「事實承認」當成同義詞。前者是承認的表示方式;後者是承認的性質與程度,兩者可同時出現。

(一)構成說及宣示說之區別

1. 構成說(constitutive theory)

構成說認為,政治實體即使在事實上具備國家要件,仍須經其他國家承認,才取得國際法上的國家人格;至少在承認國與被承認國之間,承認具有創設或構成法律地位的作用。

此說的主要困難是:承認具有個別性,若依此說,某實體可能被部分國家視為國家,卻不被其他國家承認,國際法地位便會因各國態度不同而分裂。

2. 宣示說(declaratory theory)

宣示說認為,國家是否成立取決於其是否客觀具備國家要件;他國承認只是確認或宣示既存的事實與法律地位,並非創設該國家。故即使尚未獲得普遍承認,只要已具備國家要件,仍可能具有國際法上的國家人格。

現代國際法通說較接近宣示說,但承認在實際外交關係、國際交往及行使國際權利方面,仍有重要作用。

比較整理

比較面向構成說宣示說
國家人格何時取得經他國承認後取得具備國家要件時取得
承認的作用創設或構成法律地位確認既有地位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30 分

A 國之成年人甲向 B 國的乙地產公司承租坐落在度假勝地 C 國之別墅一棟,為期 3 個月,雙方簽訂由乙公司所提供之定型化租賃契約。該契約中雖有「本租賃契約相關之爭議適用 B 國法律」之約定,但訂約當時甲與乙並未就該租賃契約中之準據法約定有任何討論。

試問:何謂國際私法中之「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10 分)又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前述跨國不動產租賃契約之準據法為何國法律?(2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

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是指涉外法律關係當事人得依其意思選定支配契約成立及效力的準據法。其為私法自治在國際私法上的表現,可使當事人預先知悉契約適用何國法律,並提升法律關係的安定性與可預測性。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所生債之關係,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第 2 項規定,當事人無明示意思,或明示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第 3 項則規定,法律行為所生債務中有足以表彰該法律行為特徵者,原則上推定負擔該債務一方行為時的住所地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的法律行為,推定其所在地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該法第 20 條於民國 98 年修正後,命題當年並無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先判斷有無有效選法,再看不動產所在地

本題是不動產租賃契約,契約成立及效力的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判斷。解題順序是先看契約中的 B 國法條款是否足以認定當事人已有明示選法;若無明示選法,再依第 20 條第 2 項找出關係最切之法律,並適用第 3 項的不動產所在地推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西班牙文組《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其他年度

111 年國際經濟商務人員三等・其他類科的《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