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調查局特考三等 調查工作組(選試阿拉伯文)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乙為朋友,乙在賣場銷售手錶。某日甲於乙工作時探望乙,且在兩人聊天過程中,知悉某 X 款錶外形酷似潛水錶,實質上只有輕度防水功能。由於多數買家都知道其沒有潛水功能,因此該款手錶最不好賣,賣場以六折價格出售,藉以推銷該款手錶。
不久,有顧客 A 上門,指定要購買潛水錶。甲竟突發奇想,佯裝普通顧客與 A 搭訕,宣稱該 X 款錶潛水功能良好且有折扣,物超所值。
甲與 A 的對話皆被乙聽到。乙假意要上廁所,請隔壁專櫃的店員 B 幫其照料生意,隨即離開。乙回到櫃位後,B 告知乙,A 買了該 X 款錶,且已經由 B 結帳賣出。
甲在乙身邊悄聲說明,並向乙邀功。乙瞪了甲一眼,但沒有多說話。
試問甲、乙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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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的構成要件,以及乙是否因聽聞甲的詐術後離開櫃位,而成立詐欺罪的幫助犯或共同正犯。分析時須分別確認:甲的話是否為詐術、A 是否因而陷於錯誤並作成財產處分、交易是否造成財產損害,以及乙離開櫃位的行為是否出於助犯罪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339 條相關規定於命題年度與現行法間有修正;本題依命題年度判斷。
解題方法
詐欺取財罪是結果犯,須依序檢驗:
- 行為人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
- 行為人施用詐術。
- 被害人因詐術陷於錯誤,並基於錯誤交付財物。
- 被害人因財產處分受有財產損害。
本題另須注意,店員 B 是實際結帳、交付手錶的人;A 則是受甲欺騙並決定購買的人。甲的詐術是否成立,應看 A 是否因而決定購買,而非只看 B 是否知道商品真實功能。
甲的行為:詐欺取財罪
甲明知 X 款錶只有輕度防水功能,卻向指定要買潛水錶的 A 謊稱該錶潛水功能良好,足以使 A 誤認商品符合潛水用途,屬於積極施用詐術。A 因此購買,並付款取得手錶,符合因錯誤而為財產處分的要件。
交易中 A 雖取得手錶,且賣場也收到價金,但詐欺取財罪不以行為人取得財物全無對價為限。若買方因受騙而購買與其交易目的不符的商品,且因此支付價金,仍應評價其財產是否受到損害。題目明示 A 指定購買潛水錶,而 X 款錶並無潛水功能,該功能落差對 A 的交易目的具有重要性;因此可認 A 因受騙而承受財產上不利益。
甲明知商品功能不符仍以不實說法促成交易,且在交易後向乙邀功,足以認定甲有使 A 支付價金、促成賣場銷售的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甲成立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既遂。
第 二 題25 分
甲、乙為戀人。某日甲發現乙將兩人合意拍攝的性私密影片給甲的好友丙觀覽,甲極為生氣,覺得自己不受尊重。
某日甲趁乙不注意,以乙的手機拍攝自己洗澡的影片,並報警宣稱被乙偷拍。乙在警詢時否認該指控。
由於乙否認,甲說服丙出庭作證,謊稱乙曾將該偷拍情事告知丙。丙於檢方傳喚時具結,宣稱乙確實有甲所陳述的偷拍行為。檢方採信丙的描述,將乙起訴。
試問甲、乙、丙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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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適用法規
本題主要考查誣告罪、偽證罪、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以及犯罪嫌疑人於警詢中否認指控的刑事責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28 章之 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於 112 年增訂,113 年已適用;本題所涉條文此後如有修正,不影響以下依命題年度作答。
- 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誣告罪:行為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須明知指控內容不實,並有使他人受處分的意圖。
- 刑法第 169 條第 2 項準誣告罪: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
- 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證人於執行審判職務的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就案情重要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
- 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成立犯罪。
- 刑法第 319 條之 1 第 1 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其性影像者,成立犯罪。
解題方法
依行為人與行為先後分段判斷:先確認乙分享性影像是否經甲同意;再判斷甲的報案及製作影像是否構成誣告或偽造證據;接著檢視甲促使丙作證、丙具結陳述的責任;最後單獨處理乙在警詢中否認的行為。
題目說明影片是兩人合意拍攝,並指出甲因乙讓丙觀看而生氣,可認定乙未經甲同意即使丙觀看。若實際上甲曾同意乙讓丙觀看,則乙不成立本項犯罪。
甲的刑事責任
1. 向警方謊報遭乙偷拍:誣告罪
甲明知影片是自己趁乙不注意,以乙的手機拍攝自己洗澡,仍向警方指稱遭乙偷拍。甲所指控的對象是特定的乙,且報警的目的在使乙受到刑事追訴,符合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誣告罪的要件。
誣告罪不以乙已遭起訴或定罪為必要;甲向該管公務員提出虛偽指控,即已成立。
2. 自行拍攝洗澡影片:不成立偷拍或妨害性隱私罪
刑法第 319 條之 1 第 1 項所處罰的是未經同意攝錄「他人」的性影像。甲拍攝的是自己,不是乙或其他人的性影像,因此不成立該罪。
但甲將這段由自己拍攝的影片作為乙偷拍的證據,意圖使乙受刑事處分,屬於使用虛偽證據,另符合刑法第 169 條第 2 項準誣告罪。
第 三 題50 分
甲將第二級毒品咖啡包裝成一箱,以新臺幣(下同)5,000 元販賣給乙,當場銀貨兩訖。經警方埋伏當場查獲後,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
嗣法院於審理時,有下列經合法取得且與本案具關聯性之證據: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咖啡包一箱及 5,000 元。
- 證人乙經具結證述之偵訊筆錄。
- 甲與乙當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甲自白之警詢筆錄。
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請問法院於開庭時,就上開第 1 項至第 4 項所示之各該證據,應如何進行合法之調查,始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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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上的證據調查方法,以及「證據有證據能力」與「經合法調查」是兩個不同層次:證據即使依法得作為證據,仍須依適當方式在審判期日調查,始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即規定,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依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題目已說各證據均合法取得且與本案有關,重點在審判庭上應如何調查。各類證據的調查方式,主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至第 166 條之 7 辨別:
- 物證:提示並使當事人辨認。
- 文書、筆錄:宣讀或告以要旨。
- 證人:傳喚到庭,以言詞陳述,並保障當事人詰問。
- 錄音、錄影或其他須藉設備呈現的證據:以適當設備顯示或播放,必要時勘驗。
解題方法
先看證據的性質,再套用相應的法庭調查方法。尤其要區分「筆錄記載證人曾說過什麼」與「證人到庭親自陳述」:前者屬審判外陳述,可能受傳聞法則限制;後者則是審判期日的人證調查。通訊監察譯文也不能只因有文字,就忽略其所依據的錄音內容及真實性爭議。
各項證據的調查方式
1. 扣案咖啡包一箱及 5,000 元:物證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應於審判期日提示扣案物,令當事人辨認,並使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有表示意見的機會。法院應確認提示的物品是何物、與起訴所指交易有何關聯;如物品不便直接提示,應以適當方式呈現其外觀或特徵。
毒品的成分及性質若有爭議,單憑外觀通常不足以判斷,法院尚須調查相關鑑定報告等證據;但本題問的是所列扣案物本身的調查方式,應以提示、辨認為核心。
2. 證人乙經具結證述的偵訊筆錄:傳聞文書及證人證言
乙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作陳述,記載於偵訊筆錄,屬於審判外陳述。題目所稱「經具結」並不代表法院可逕以筆錄取代乙到庭作證;具結與否是筆錄證據能力判斷的一環,不是審判期日調查程序的替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