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司法特考四等 法警(女) 法院組織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過去我國法院之間的審判權爭議,係由大法官會議做成統一解釋的方式來處理。在《憲法訴訟法》制定後,大法官(憲法法庭)已經不再處理審判權爭議問題,因而《法院組織法》制定新規定來處理法院間的審判權爭議問題。
請依據新修正的《法院組織法》規定,說明我國目前法院之間審判權之爭議應如何處理?(2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新增的法院間審判權爭議處理機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是《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1 至第 7 條之 11,於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施行。普通法院與其他審判權法院間的爭議,原則上依本章規定處理;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等,則依各自組織法準用。
作答時應掌握三個層次:先說明審判權恆定及禁止重複起訴,再交代法院認為無審判權時的移送程序,最後說明受移送法院仍有異議時,由終審法院指定有審判權的法院,作成終局判斷。
解題方法
依《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2 至第 7 條之 5,按訴訟進行順序說明即可:
- 起訴法院有審判權,原則上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或法律狀態變更而改變。
- 法院認為自己無審判權,應依職權裁定移送;當事人對審判權有爭執,法院應先裁定,裁定前須徵詢當事人意見。
- 受移送法院如仍認為無審判權,原則上向其所屬審判權的終審法院請求指定管轄法院,由終審法院作成終局處理。
法院間審判權爭議的處理
一、審判權恆定及禁止重複起訴
依《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2,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或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訴訟已繫屬於法院,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不同審判權法院更行起訴。
此外,法院認定自己有審判權,並作成裁判確定後,其他法院受該裁判關於審判權認定的羈束。此規定有助於避免同一事件在不同審判權法院間反覆爭執。
二、法院認為自己無審判權:依職權裁定移送
依第 7 條之 3,法院認為自己無審判權,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不只一個,且原告指定其中一法院者,應移送至原告指定的法院。當事人就法院審判權有爭執時,法院應先作成裁定;法院作成移送或審判權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意見。上述移送裁定及審判權裁定,得提起抗告。
三、受移送法院仍認為無審判權:請求終審法院指定
第 二 題25 分
我國最高檢察署設置檢察總長,地方檢察署也設置檢察長。
請依據《法院組織法》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說明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與地方檢察署檢察長職權的相同與不同之處為何?(2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檢察一體」下檢察總長與檢察長的共同指揮監督權,以及兩者因所屬機關層級不同而有的職權範圍差異。作答應從三個面向比較:
- 機關行政:兩者各自綜理所屬檢察署的行政事務。
- 檢察一體:兩者均依法指揮監督所屬及法定範圍內的檢察官。
- 個案職權與層級:兩者均有親自處理、移轉案件的權限,但檢察總長的監督範圍遍及全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則以本署及其所屬檢察署為範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職權的相同與不同」,適合採取先列共同職權、再對照差異的方式。依序檢視《法院組織法》第 59 條、第 63 條及第 64 條,再補充《刑事訴訟法》所定檢察總長的專屬職權,以及兩種首長的任命方式,即可完整呈現職權上的共通性與層級差異。
職權相同之處
一、均綜理所屬檢察署行政事務
依《法院組織法》第 59 條,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置檢察官,最高檢察署以一人為檢察總長,其他檢察署及檢察分署各以一人為檢察長,分別綜理各該署行政事務。
因此,檢察總長與地方檢察署檢察長都是所屬檢察機關的首長,負責綜理該署行政。
二、均有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的職權
依《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檢察總長與檢察長均得依該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指揮監督法定範圍內的檢察官;檢察官並應服從指揮監督長官的命令。這是檢察一體的主要法律依據。
此項指揮監督應依法行使,並以維護檢察職權獨立行使為原則。《檢察官倫理規範》亦要求檢察總長、檢察長依法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
三、均有親自處理及移轉案件的權限
依《法院組織法》第 64 條,檢察總長及檢察長均得:
- 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的檢察官所承辦的事務。
- 移轉事務,交由其所指揮監督的其他檢察官處理。
此為檢察一體下的個案指揮權限。但此權限須在法定監督範圍內行使,不能據此擴張到法律未授予的機關或檢察官。
職權不同之處
一、指揮監督的對象及範圍不同
| 比較項目 |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 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
|---|---|---|
| 本署檢察官 | 指揮監督最高檢察署檢察官 | 指揮監督本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 其他檢察署檢察官 | 指揮監督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 | 指揮監督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 |
第 三 題25 分
我國行政訴訟在民國 111 年修法前,部分案件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修法之後,預計自民國 112 年 8 月 15 日起,過去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案件,將改由其他法院進行管轄。
請依據新修正之法律,說明自民國 112 年 8 月 15 日開始,我國行政訴訟的法院事務管轄產生什麼改變?(2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對法院組織及事務管轄的調整。答題須掌握兩個變化:原設於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移至高等行政法院體系;地方行政訴訟庭除承接原管轄案件,也新增部分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的第一審管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相關修正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公布,並自民國112年8月15日施行;解題主要依《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
解題方法
先辨明新制下各審級的法院名稱,再按案件類型整理地方行政訴訟庭與高等行政訴訟庭的事務管轄,最後補充救濟審級。題目問的是法院「事務管轄」改變,重點在何種案件由哪一庭審理,不必展開各地法院的土地管轄區域。
管轄變動
一、組織與審級名稱調整
修法前,部分行政訴訟案件由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審理。新制施行後,地方法院不再設行政訴訟庭;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分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及「高等行政訴訟庭」。
依《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法條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是指高等行政法院的地方行政訴訟庭;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是指高等行政法院的高等行政訴訟庭。因此,地方行政訴訟庭雖設在高等行政法院內,仍相當於地方行政法院審級,並非高等行政訴訟庭的同一審級。
二、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
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審主要管轄下列事件:
- 承接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的案件:包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以及其他依法規定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的事件。
第 四 題25 分
有某知名影星因投資之事業與另一知名影星發生民事糾紛,經媒體大幅報導,有多位民眾對此事產生興趣,紛紛向負責審理該案之法院表示想旁聽該案件之審理過程。
請問該法院是否可主張,因有過多民眾想到庭旁聽,將會擾亂法庭秩序,從而禁止民眾旁聽法庭的言詞辯論程序?法院可以針對該庭審理程序,採取何種管理措施?(2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的「公開法庭原則」與「法庭秩序維護權」。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院組織法第86條,訴訟辯論及裁判宣示應公開法庭進行;只有在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才得決定不公開。公開法庭使一般民眾得以旁聽,藉此監督審判程序並維護司法公信。
公開法庭不代表旁聽人可以任意行為。法院組織法第88條、第89條、第90條及第91條,分別規範審判長的訴訟指揮與秩序維持權,以及法庭秩序違反時可採取的措施。
解題方法
先判斷法院能否以「預期可能擾亂秩序」作為不公開審理的理由。題目所述只是案件受媒體報導、民眾感興趣並表示想旁聽,沒有指出存在妨害公共秩序的具體情事,因此不符合第86條但書,法院不能據此禁止民眾旁聽言詞辯論。
再區分「禁止旁聽」與「管理旁聽」:法院不得僅因旁聽者多,就把應公開的程序改為不公開;但可以依規定管理席位、入場及旁聽秩序。若個別旁聽人實際妨害法庭秩序,則可對該人採取相應措施。
法院可採取的管理措施
- 核發旁聽證、安排座位:依《法庭旁聽規則》第2條、第3條,法庭應設旁聽席;法院為維持秩序,必要時得依旁聽席位多寡核發旁聽證,並依登記先後核發、安排旁聽人依序就座。這是管理入場及席位,不等於禁止公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