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司法特考四等 監所管理員(女) 監獄行刑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有關我國監獄行刑法制之沿革及其立法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監獄行刑制度的歷史沿革,以及《監獄行刑法》的立法目的。解題時要區分「監獄制度的歷史起源」、「監獄規則的公布時間」與「《監獄行刑法》的制定公布時間」。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沿革資料為準。《監獄行刑法》於民國 109 年有重要修正;本題考查的是該法的歷史沿革。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中的年代與法規名稱,再依歷史沿革判斷。前三個年代容易混淆:民國 12 年公布「監獄規則」,民國 17 年另有公布監獄規則;民國 35 年則制定公布《監獄行刑法》全文 98 條。選項 C 的民國 25 年與沿革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我國監獄制度始於夏朝:正確。 此處是監獄史的通說,指我國古代監獄制度可上溯至夏朝;夏代監獄又常以「夏台」或「圜土」稱之。題目考的是傳統監獄史沿革,並非現代監獄行刑制度的起始年代。
第 2 題2 分
監獄行刑法與其他法規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法》與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監獄組織性質的關係。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刑罰執行的行政作用」與「法院的司法審判行為」。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敘述是否符合各法規的功能:刑法規定犯罪與刑罰,刑事訴訟法規範刑事程序;《監獄行刑法》則規範自由刑的執行及受刑人在監獄中的處遇。監獄雖執行法院判處的刑罰,但監獄人員執行監獄管理職務,性質上屬法務行政,不因此成為司法審判。
選項分析
(A) 正確。 《監獄行刑法》規範監獄行刑的重要基本事項,相關犯罪矯正法規在制度與內容上多以其為參考,部分事項亦由相關授權法規或子法補充規定。此項對其法規體系地位的描述符合一般理解。
第 3 題2 分
受刑人入監時經健康檢查而應拒絕收監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13條第1項的入監健康檢查與拒絕收監事由。受刑人入監時應接受健康檢查;符合該項列舉情形之一者,監獄應拒絕收監。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法定事由包括: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執行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以及衰老、身心障礙而不能於監獄自理生活。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中的「懷孕/生產期間」與法定門檻,再確認其他選項是否符合條文所列健康狀況。特別注意,本題考的是拒絕收監的法定條件,期間數字不能只憑一般印象判斷。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第 1 條之規定,我國監獄行刑矯治處遇目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1 條所定的監獄行刑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監獄行刑旨在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並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法條所列的兩項目的:一是「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二是「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選項若只列其中一項,或改以隔離、應報作為行刑目的,均不完整或不符本條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是法定目的之一,但本條還包括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僅」字使敘述不完整。
- **(B) 錯誤。
第 5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關於監獄監督、受刑人分別監禁、少年受刑人收容,以及男女受刑人分界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法定用語與條文規定,特別留意主管機關與監督機關是否相同、視察頻率,以及「少年受刑人」的年齡判斷時點。
選項分析
(A) 錯誤。 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監獄的監督機關則為法務部矯正署,兩者並非均為矯正署。此外,矯正署應定期派員視察監獄,法定頻率為每月至少一次,不是每季至少一次。
第 6 題2 分
受刑人入監後,監獄會進行相關調查作業,以建立其個別化處遇之參考資料,有關調查作業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的調查分類與辦理期限。監獄藉由入監調查、在監複查及出監調查蒐集受刑人資料,作為個別處遇及出監準備的參考。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入監調查的時程要分開記:新入監後 20 日內完成直接調查;間接調查及心理測驗的施測則不得逾 2 個月。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列的調查時點與期限,特別注意入監調查中的「直接調查」和「間接調查、心理測驗」期限不同。選項 A 把三項作業都寫成 2 個月內完成,與規定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有關受刑人入監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受刑人入監時的收監文件規定,以及入監後個別處遇計畫的擬訂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監獄行刑法》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受刑人入監時沒有指揮書,監獄應拒絕收監;裁判書或其他應備文件欠缺時,得通知補正。依同細則第 10 條,個別處遇計畫由監獄所設的調查小組擬具,提調查審議會議審議,再由相關單位人員執行,並應告知受刑人。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入監程序的兩種文件情況:沒有指揮書,依法應拒絕收監;裁判書或其他應備文件有欠缺,則得通知補正。再核對個別處遇計畫的擬訂單位與審議機關,便可判斷各選項是否把法定用語或程序改錯。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下列專家學者何者不得擔任甲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所定的委員資格及不得擔任情形。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外部視察小組委員須具備相關專業或經驗;另有明文排除的情形,其中包括:擔任該機關申訴審議小組或假釋審查會委員者,不得擔任同一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本題判斷的重點在「同一機關」:比較當事人兼任的職務是否隸屬於甲機關,而不是只看他是否曾任其他機關的相關委員。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任職機關,再套用法規的排除條件:
- 若同時擔任甲機關的申訴審議小組或假釋審查會委員,不得再擔任甲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 若相關職務或家屬任職於其他機關,題目未指出落入上述「同一機關」的禁止情形,即不能僅因該身分排除。
選項分析
- (A) 陳先生現職律師,其配偶為乙機關員工:錯誤。 配偶任職於乙機關,題目詢問的是甲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資格,兩者並非同一機關。題幹也未指出陳先生本人兼任甲機關的申訴審議小組或假釋審查會委員,因此不符合本題所考的禁止情形。
第 9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第 20 條有關受刑人和緩處遇之規定,適用累進處遇者予以編級後之責任分數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20 條所定的「和緩處遇」,以及受刑人編級後責任分數的計算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適用累進處遇的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編級後,其責任分數依該條例第 19 條標準的八成計算。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問的是「編級後的責任分數」,再找《監獄行刑法》第 20 條的明文比例: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標準乘以 。
因此,正確比例是八成,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受刑人因親屬喪亡時,得經監獄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有關親屬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26 條第 1 項所定的親屬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受刑人的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經監獄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 24 小時內回監。
法條採列舉方式規定適用親屬;未列入的親屬,不因其與受刑人有姻親關係,就當然納入。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與法條列出的親屬比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之父母均在列;配偶的祖父母則未列入。因此,問「何者錯誤」時,選出配偶之祖父母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有關監獄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為必要處置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監獄人員僅在法定情形下,得使用法務部核定的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為必要處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有五種情形,包括對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施暴或脅迫,持有可供施暴、脅迫之物且經命令仍不放棄,聚眾騷動或其他擾亂秩序且經命令仍不停止,脫逃或圖謀脫逃不服制止,以及監獄裝備、設施遭劫奪或破壞等。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幹情境與法條列舉的器械使用事由。要特別區分「自傷、自殘」與「對他人施暴或脅迫」:第 25 條所列事由並未將受刑人揚言自殘,單獨列為得使用器械的情形。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受刑人揚言自殘,經命令放棄仍不遵從,並不符合第 25 條第 1 項所列器械使用事由。即使有自傷風險,仍須依相關規定採取適當處置,不能僅因揚言自殘就據此使用本條所稱器械。
第 12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第 21 條規定,對於出入者得實施必要之檢查,但監獄對出入者可實施之檢查或管制措施,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21 條對進出監獄人員的安全檢查與資料蒐集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條文,監獄為維護安全,得檢查出入者的衣類及攜帶物品,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對於出入人員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也須在維護安全所必要的範圍內進行。條文並要求搜檢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分清楚「出入者的衣物與攜帶物品檢查」、「科技設備輔助及必要範圍內的個人資料處理」,以及「採集尿液檢驗」各自的法源。尿液檢驗是《監獄行刑法》第 14 條關於受刑人入監檢查的規定,不能直接擴張為對一般進出人員的檢查措施。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監獄為達嚴密戒護之目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關於戒護區出入管理及戒護部署的規定,重點在辨別「應接受檢查」、「攜帶物品存置」與監獄長官准許例外的適用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用語,尤其留意選項有無擴大適用範圍。法規規定進入戒護區的人員,其攜帶物品應依規定接受檢查;這與「一律將所有攜帶物品存置於指定處所」並非同一要求。選項若把檢查改成全面寄存,即屬不符法條。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關於監獄對受刑人實施隔離保護之要件及相關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22 條的隔離保護制度,包括施用事由、核准程序、通知與身心評估,以及決定的備查對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監獄在下列任一情形下,得對受刑人施以隔離保護:
- 受刑人有危害監獄安全之虞。
- 受刑人的安全有受到危害之虞。
施以隔離保護後,監獄須以書面告知受刑人、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並安排醫事人員持續評估其身心狀況。醫事人員認為不適宜繼續隔離保護時,應停止之。
解題方法
依序比對題目所問的四種程序事項:隔離事由、核准及緊急處理、隔離後通知與評估、決定的備查對象。留意選項中容易混淆的用語,例如「監獄長官」與「典獄長」、「監督機關」與「檢察機關」。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有關監獄監控設備所儲存之影音資料,其保存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監控設備所錄製影音資料的最低保存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監獄應將監控設備所儲存的影音資料至少保存 30 日。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所問的是影音資料的「法定最低保存期間」,直接對照規定中的日數即可。題目問「至少保存」,因此選擇符合法定最低天數的選項;保存期間不得低於 30 日。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第 22 條第 1 項所列情形,監獄得施以隔離保護,有關隔離保護實施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隔離保護的實施方式,須合併適用《監獄行刑法》第 22 條及《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隔離保護是基於監獄安全或受刑人安全疑慮所採取的保護措施;實施期間仍須遵守法定程序及處遇規範。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規即可:作息時間表看辦法第 6 條;醫事人員訪視頻率看辦法第 8 條;最長期間看《監獄行刑法》第 22 條第 4 項;吸菸限制看辦法第 12 條。
選項分析
- (A) 正確。《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第 6 條規定,機關應訂定隔離保護收容人作息時間表,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 17 題2 分
有關受刑人對於其他受刑人有顯著不良影響,移送指定監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3 款,以及《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依《監獄行刑法》,受刑人對其他受刑人有顯著不良影響,且有離開本監之必要時,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移送指定監獄;移監作業辦法則具體列出判斷情形之一:最近一年內,在本監有三次以上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的行為,並經監獄依《監獄行刑法》第 86 條第 1 項施以懲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上述相關規定與本題判斷標準相同。
解題方法
抓住規定中的四個關鍵條件:「最近一年內」、「在本監」、「三次以上」以及「經依《監獄行刑法》第 86 條第 1 項施以懲罰」。比對選項時,須確認行為次數的門檻、計算期間及懲罰要件都符合;只有 A 完整符合。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8 條之 1 有關受刑人縮短刑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8 條之 1 的縮短刑期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適用對象是「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的有期徒刑受刑人,且須每月成績總分達 10 分以上;符合條件者,依級別縮短刑期:
- 第三級:每執行 1 個月縮短 2 日
- 第二級:每執行 1 個月縮短 4 日
- 第一級:每執行 1 個月縮短 6 日
條文未將第四級受刑人列入此項縮短刑期規定。
解題方法
先看條文列出的適用級別,再核對各選項的縮短日數。「第三級以上」包含第三級、第二級及第一級,並不包含第四級。
第 19 題2 分
有關監獄對於受刑人施以之處分,下列何者不需通知其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所定戒護處置,以及相關辦法對通知家屬或最近親屬的要求。解題時要區分「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收容於保護室」三種安全措施,並與「懲罰」分開判斷。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監獄行刑法》及相關辦法,施以固定保護、收容於保護室及施以懲罰,都有通知受刑人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的規定;「施用戒具」則不在這些通知規定之列。因此選項 C 符合題意。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與《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的通知規定:
- 固定保護後,應通知家屬或最近親屬。
- 收容於保護室後,應通知家屬或最近親屬。
- 懲罰核定後,懲罰書第二聯應送達受刑人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
- 施用戒具本身,相關辦法沒有規定須通知家屬或最近親屬。
題目問「何者不需通知」,故選 C。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調查人員對於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應依據調查所得之結果,作為研議處遇計畫之基礎,有關受刑人犯次及累進處遇分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有關調查受刑人犯次及累進處遇責任分數的規定。調查人員須依調查結果研議處遇計畫;判斷各選項時,應分清楚「初犯、再犯、累犯」的定義,以及再犯者的責任分數是否與初犯相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犯次定義與分數規則。關鍵在於「初犯」是否只看有無入監執行紀錄,以及累犯定義所列的刑度、期間與故意等要件是否完整。
選項分析
(A) 錯誤。「初犯」並非單以有無入監執行紀錄判斷。依民國 112 年相關規定,初犯指無犯罪前科者;
第 21 題2 分
受刑人不宜施以固定保護,已施用者應即終止,下列何種情形符合此項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14 條。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有癲癇發作史者,不宜施以固定保護;若已施用,應立即終止。規定的重點是避免固定約束使受刑人發生或加重健康風險。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幹所述「不宜施以固定保護,已施用者應即終止」對應的法定情形,再比對各選項。條文列有「有癲癇發作史」,因此選擇符合該文字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有關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關於外出戒護、每日外出時間、監外留宿及費用負擔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適用的《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於民國 109 年 7 月 15 日修正發布,題目所涉規定在命題年度已明定於第 6 條、第 8 條及第 11 條。
其中,受刑人參與公益服務時,得由監獄或相關機關(構)、團體負擔必要費用,但不得收取任何報酬。費用負擔與報酬給付是不同概念,正是本題判斷關鍵。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辦法條文,特別留意選項是否將法條用語改成相反或放寬的意思。A、B、C 對應第 6 條、第 8 條;D 對應第 11 條。D 將「不得收取任何報酬」改為「得收取報酬」,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受刑人外出時無須戒護;
第 23 題2 分
有關出入戒護區接受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有關人員出入監獄戒護區的安全檢查及管制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出入戒護區者原則上應接受檢查;遇有緊急狀況或特殊事由,經監獄長官准許,得免予檢查。題目關鍵在於辨認法定例外,以及禁止進入戒護區的程序和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先掌握原則與例外:進出戒護區應受檢查,只有符合法定事由並經監獄長官准許,才得免檢。其餘選項則對照法條,檢視是否把「定期陳報」、「移送裁處罰鍰」或「衛生主管機關同意」等程序、效果加進規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出入戒護區者應接受檢查;有緊急狀況或特殊事由,經監獄長官准許,得免予檢查。此項符合《監獄行刑法》的規定。
第 24 題2 分
依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之規定,關於施以固定保護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定的固定保護注意事項。作答時應比對各選項與條文:特別留意固定保護的時間限制、固定處所、身體狀況及視線遮蔽等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固定保護的注意事項即可。第 13 條規定,應將受刑人固定保護於推(病)床,並嚴禁固定於擔架上;同條也規範固定保護時間、約束部位及不得遮蔽視線等事項。選項若把規定的對象、部位或限制說反,即不正確。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A 監獄因嚴重超額收容,經法務部矯正署依監獄行刑法第 17 條第 1 項核定機動調整移監 30 名受刑人移至 B 監獄。A 監獄不得挑選下列哪項條件之受刑人移到 B 監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17 條第 1 項的機動調整移監,以及《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第 3 條所列的排除條件。監督機關核定機動調整移監人數後,由移出監獄擇定受刑人;但符合辦法所列特定情形者,移出監獄不得將其移送。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得挑選」的受刑人,再將各選項與《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第 3 條的排除條件逐項比對。與排除條件相符者不得移監;只是在未來可能符合某條件,或數值未達排除門檻者,仍不因此落入排除範圍。
選項分析
- (A) 由其他監獄移入 A 監獄執行已滿 6 個月,但未滿 1 年:錯誤。 排除條件是「由其他監獄移入執行未滿六個月」。本選項已滿六個月,因此不符合該排除條件,A 監獄得將其列為機動調整移監人選。
第 26 題2 分
宗教宣導,係監獄教化手段之一,監獄行刑法有關監獄實施宗教宣導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41 條「宗教信仰自由及宗教活動之舉行」,重點是監獄應尊重受刑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宗教活動及相關物品仍受監獄秩序、安全與管理的合理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41 條規定,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受刑人的宗教自由說成不受任何限制。宗教信仰自由應受尊重,但並非毫無界線;有妨礙監獄秩序、安全或管理的情形時,監獄得依法限制或禁止。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受刑人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監獄應予尊重;但選項稱監獄不得以宗教活動妨害秩序或安全為由加以限制或禁止,將宗教自由描述成絕對權利。
第 27 題2 分
有關監獄受刑人監外就醫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62 條的戒送外醫,以及第 63 條的保外醫治。兩者要分清楚:戒送外醫仍由監獄戒護受刑人至醫療機構或病監接受治療;保外醫治則須符合外醫後仍不能或無法適當醫治等法定條件,並依規定核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條文中的適用情形、費用負擔、刑期計算及孕產婦適用門檻。題目中的「一律」、「算入刑期」及數字門檻,都是容易與法條原文不符的關鍵字。
選項分析
(A) 正確。《監獄行刑法》第 62 條規定,受刑人因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者,監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選項所述符合條文內容。
第 28 題2 分
受刑人參加作業者,監獄應給與勞作金,有關勞作金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作答,考《監獄行刑法》第 36 條第 2 項及《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第 4 條至第 7 條。
受刑人勞作金依實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合併計算,分成兩部分:
- 作業時間勞作金:勞作金總額的 30%,按點數分配。
- 勞動能率勞作金:勞作金總額的 70%,按勞動能率分配。
點數制的級距為:每日作業時間 4 小時以內 1 點;超過 4 小時至 8 小時以內 2 點;超過 8 小時至 12 小時以內 4 點。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符合上述法規規定。A、B、D 分別對應合併計算、70% 提撥及勞動能率無法按工作數量或日數計算時的處理方式;C 則要核對點數級距,選項將第二、第三級距寫成 3 點、5 點,與法規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為促使受刑人於執行期間維持身心健康,監獄應妥予安排受刑人運動,依監獄行刑法有關受刑人運動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關於受刑人運動的安排,包括每日運動時間、運動處所及監獄提供運動設施的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法條規定,監獄應妥適安排受刑人運動;如無特殊事由,應給予受刑人每日運動一小時。運動以戶外為原則,必要時得在室內適當處所進行,監獄並應提供適當的場地、器材及設備。
解題方法
比對選項與法條中的時間及安排原則即可。最容易混淆之處是每日運動時間:法定基準為一小時,並非半小時。因此,將時間寫成半小時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有關受刑人從事自主監外作業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27 條、第 28 條所定的監外作業遴選條件。自主監外作業是受刑人自行往返作業處所與監禁處所,監獄不派員戒護;因而除身體適合作業、近期未因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而受懲罰外,還須符合在本監執行期間、刑期與殘餘刑期等條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戒護監外作業與自主監外作業,再核對自主監外作業的特別條件。題目中的健康狀況及「最近六個月內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是自主監外作業援用的戒護監外作業條件;「在本監執行期間」及「刑期、殘餘刑期」則是自主監外作業的條件。
依《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28 條,自主監外作業須於本監執行已逾 二個月,不是逾一個月。因此,選項 A 將戒護監外作業的執行期間條件誤植為自主監外作業條件。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有關受刑人監禁時之教化輔導管理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所定的受刑人分區管理教化及教輔小組運作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監獄按監內設施情形劃分區域,組成分區教輔小組;教輔小組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全監聯合教輔小組會議則是每季召開一次。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頻率即可判斷:分區教輔小組「每月至少一次」,全監聯合教輔小組會議「每季一次」。題目將後者改成「每 4 個月」,與法條規定不符,因此選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依外役監條例有關受刑人外役作業時每組人數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役監條例》關於受刑人外役作業分組人數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受刑人外役作業每組人數不得少於 10 人、不得多於 20 人。因此,正確範圍是「10 人以上、20 人以下」。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法定的每組人數上下限,直接核對《外役監條例》的分組人數規定即可:
「以上」與「以下」均包含本數,所以 10 人與 20 人都在規定範圍內。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妨害性自主罪受刑人執行期間,監獄為降低其出監後之再犯風險,有關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中,受刑人移送治療的時點、每月治療時數、治療評估小組組成,以及釋放前資料轉銜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本辦法第 7 條至第 11 條的規定:移送時間看第 7 條、治療時數與評估小組看第 8、9 條、釋放前聯繫對象看第 11 條。注意題目選項常把「前二年六個月」與「前二年」混淆,也可能將「不得少於」誤寫成「最多」。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本辦法第 7 條,監獄欠缺相應資源時,應於「入監後,符合刑法第 77 條所定假釋條件前二年六個月」等期間內,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將受刑人移至經核定之執行機關辦理。選項所述的假釋條件前二年六個月及核定移送程序,符合規定。
第 34 題2 分
關於收容人購買及吸食香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 8 條,重點是香菸的來源、購買數量,以及移監時攜帶香菸的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8 條規定即可:收容人購買及吸食的香菸,限機關合作社依市價販售或由機關代購;每二週以五包為限,機關得視保管數量及存放空間增減;移出機關前購買的香菸,則須是「未拆封」,並經移入機關檢查允許,才可攜入。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受刑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補償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及《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對受刑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傷病、重傷、失能或死亡時的補償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按傷害結果對照補償種類與金額:死亡為定額補償;失能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的等級發給;重傷與受傷或罹病則分別設有醫療補償金額上限。逐一比對選項,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死亡補償金:新臺幣 120 萬元——正確。 受刑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死亡者,發給死亡補償金新臺幣 120 萬元。
第 36 題2 分
有關外界為受刑人送入金錢、飲食及必需物品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77 條及其授權訂定的《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重點是分辨外界送入金錢、飲食與必需物品的頻率、金額或重量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比較各選項所列規則與當年辦法:
- 金錢: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 1 次,每次以新臺幣 1 萬元為限;收容人保管金總額已逾 10 萬元者,機關得限制送入金錢的次數或數額。
- 飲食:受刑人每 3 日限 1 次,每次不得逾 2 公斤;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受此限。
- 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 1 次。
逐項核對即可判斷,只有 (D) 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金錢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是「每日限 1 次」,不是「每週限 1 次」。每次新臺幣 1 萬元的上限正確,但頻率錯誤。
第 37 題2 分
監獄有關外部視察小組行使職權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對外部視察小組開會、訪談、使用錄音器材及提出視察報告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涉規定後續未見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關鍵用語與法條:
- 訪談機關人員或請其提供書面意見,須徵得當事人同意。
- 使用錄音(影)、攝影器材,須經機關同意;錄音(影)、攝影時,另須徵得當事人同意。
- 視察報告須按季提出。
- 開會時得邀請機關人員列席或就特定事項到場說明,但法規未要求開會必須在機關內召開。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 11 條,外部視察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機關人員列席,也得就特定事項邀請機關人員到場說明;但條文沒有規定會議「應於機關內召開」。
第 38 題2 分
對於移入違規舍受刑人生活處遇管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第18條第1項,辨認受刑人移入違規舍後的生活處遇管制。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規定包括:停止作業、穿著指定服制、禁止吸菸;另禁止持有及使用電器物品,但電動刮鬍刀於使用時應予發給,並非一概禁止。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辦法所列的管制措施,特別注意電器物品規定的例外:題目若把「禁止使用電器物品」說成毫無例外,就要檢查是否漏掉電動刮鬍刀的使用例外。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有關監獄行刑法接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67 條至第 72 條的接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判斷時要分清楚接見對象、辦理日期、一般接見的次數與人數限制,以及律師、辯護人接見的特別保障。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的關鍵用語即可:一般接見原則上每星期一次、每次不得逾三人;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監獄「得」斟酌情形辦理;受刑人與律師、辯護人接見,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選項若把「得」改成「應」、把「三人」改成「二人」,或把「每星期一次」改成「每天一次」,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監獄行刑法》第 67 條規定的是接見或通信「對象」原則上不得限制或禁止,但法規另有規定或受刑人依其意願拒絕者除外。選項所稱「接見次數每天 1 次」不符第 68 條;
第 40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第 96 條規定,以書面提起申訴者,應填具申訴書,由申訴人簽名或捺印,下列何者非應載明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法第 96 條所定的申訴書應記載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以書面提起申訴者,應填具申訴書,由申訴人簽名或捺印;申訴書應載明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足資辨別之特徵、收容人編號、申訴事實及發生時間、申訴理由、申訴年、月、日,以及受理申訴機關。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列出的應記載事項。凡選項內容不在法定記載事項中,即為本題所問的「非應載明事項」。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受刑人得向監獄申請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下列有關監獄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具體措施,依矯正法令規定,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及相關子法對受刑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的具體規範,包括每月次數、每次時間、通訊費用負擔,以及接見秩序的維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規定的「每月二次、每次三十分鐘」等限制,並留意費用負擔規定的主體與條件。題目指定官方答案為 C,關鍵在於 C 將機關支付費用寫成「應由機關支付」,與法規用語不符:機關認為適當時,規定是「得」支付,並非必須支付。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受刑人接見或發信,監獄應保障其無障礙權益,並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對受刑人接見、發信所作的保障,包括身心障礙者的無障礙措施,以及無法自行書寫信件時的代書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受刑人接見及發信,得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受刑人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得徵得其他受刑人或適當之人同意後代為書寫,並經本人確認、簽名或按捺指印後,依規定發送。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考「身心障礙者的溝通輔助」、「因特殊事由於適當處所接見」,還是「信件代書程序」。前三者須留意法規設定的條件:代書人須經同意,信件內容須由受刑人確認,並由本人簽名或按捺指印。將選項與這些要件比對,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有關監獄行刑法申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93 條的申訴事由與期間,以及第 94 條委任律師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第 93 條規定,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有法定情形之一,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包括不服影響個人權益的處分或管理措施、監獄拒絕其依本法提出的請求,或因監獄行刑的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給付爭議。就「未依請求作成決定」而言,法定期間是提出請求屆滿 二個月,不是一個月。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的申訴事由及期間即可。A、B、C 分別涉及第 93 條的申訴事由;D 涉及第 94 條的律師代理。B 把「二個月」改成「一個月」,因此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有關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6 條所定,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的次數。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規定如下:
| 級別 | 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 |
|---|---|
| 第四級 | 每星期 1 次 |
| 第三級 | 每星期 1 次或 2 次 |
| 第二級 | 每 3 日 1 次 |
| 第一級 | 不受限制 |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56 條的級別、次數。關鍵在於第二級的間隔是「每 3 日 1 次」;選項 C 寫成「每 4 日 1 次」,與法條不符,因此 C 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有關監獄受刑人釋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138 條的釋放時點,以及第 139 條釋放後保護扶助事項的調查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執行期滿者應於刑期終了當日午前釋放;核准假釋者原則上於保護管束命令送交監獄後 24 小時內釋放;受赦免者則應於公文到達後至遲 24 小時內釋放。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時間用語與法條:期滿釋放看「刑期終了當日午前」;假釋及赦免釋放看「24 小時內」;保護扶助調查看「執行期滿出監前或提報假釋前」。選項若把釋放時間寫成刑期終了的「次日」,就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監獄行刑法》第 138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當日午前」釋放。本選項寫成「次日午前」,延後了一日,故為錯誤敘述。
第 46 題2 分
有關假釋與縮短刑期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假釋與縮短刑期的目的、適用對象、級別條件及出監後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假釋是受刑人符合刑法所定執行期間及悛悔實據等條件後,經法定程序許可提前出監;縮短刑期則是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符合相關規定,縮減應執行刑期。兩者都以受刑人在監表現及促進改悔向上為重要考量,但制度要件與法律效果不同。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四個比較面向,特別注意「級別門檻」不能把假釋與縮短刑期的規定混為一談。依官方答案,C 將二者的級別適用條件寫錯;其餘選項所述的制度差異符合本題命題基礎。
選項分析
(A) 正確。 假釋與縮短刑期均具有鼓勵受刑人保持良好行狀、悛悔向上及促進更生的功能。兩者制度不同,但都以受刑人在監表現作為重要考量。
第 47 題2 分
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防止違禁物品流入,受刑人入監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有關受刑人入監檢查及身分辨識的規定,重點在於辨明入監檢查可採取的措施,以及侵入性檢查的法定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監獄行刑法》第 11 條規定。入監時,監獄得檢查受刑人的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法律也規定尿液檢驗、身分辨識,以及脫衣檢查時的隱私保障。關鍵是:有法定事由時,侵入性檢查並非一概禁止。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依相關矯正法規成立之各式會議或小組,其委員任期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矯正法規所設各類會議或小組的「委員任期」及「期滿能否續聘/續任」。題目指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應分別核對《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及《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的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法規規定的任期長度與續聘方式:
- 外部視察小組:任期二年。
- 假釋審查會外聘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 性侵害受刑人處遇相關小組:命題當年規定的任期並非選項所稱二年。
- 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小組:任期二年。
因此,應選出任期與續聘規定均符合條文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規定,監獄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並非一年。選項的任期年數錯誤。
第 49 題2 分
有關監獄執行死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145至148條的死刑執行規定,並結合《刑事訴訟法》第461條的執行期限。解題關鍵是分清「法務部令到後幾日內執行」:命題當年《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為三日內,不是五日內。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文字即可。選項A、C、D分別對應《監獄行刑法》第146條及第148條;選項B則把《刑事訴訟法》第461條的期限寫成五日,與條文不符,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監獄行刑法》第146條規定:「執行死刑,應於當日告知本人。」選項內容與法條一致。
第 50 題2 分
關於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23 條及《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比較施用戒具、固定保護、收容於保護室三種措施的期間與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監獄得在受刑人有脫逃、自殘、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或有救護必要且非管束不能預防危害時,採取上述措施;但不得作為懲罰。期間規定如下:
- 固定保護:每次最長不得逾 4 小時。
- 保護室收容:每次不得逾 24 小時。
- 施用戒具:每次最長不得逾 48 小時;逾 4 小時,應製作紀錄、使受刑人簽名並交付繕本。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目中的時間數字與法定門檻即可。三種措施容易混淆的數字是:戒具「逾 4 小時簽名交付紀錄、每次原則 48 小時」、固定保護「4 小時」、保護室「24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