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三等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地方特考・三等・建築工程
試題代碼 建管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113 年 5 月 26 日新竹市發生某高層建築社區火災,火煙竄流整棟建築物,凸顯高層建築物防火區劃應被正確落實的重要性。

請依據現行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試說明「管道間」防火區劃及遮煙功能的設計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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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所定的垂直防火區劃。管道間若垂直貫穿樓板,會形成樓層間的連通空間;火災時,火焰與煙可能沿管道間向上蔓延,因此須以防火構件將其與各樓層其他部分區隔,並妥善處理維修開口。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依序掌握三件事:適用對象、區劃構造、維修門性能。

  1. 先確認是否屬規範對象 第79條之2適用於防火構造建築物內「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重點在於管道間是否形成樓板缺口、造成樓層間垂直連通。

  2. 說明區劃如何形成 管道間須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配合該處具防火構造的樓地板形成區劃。不能只注意管道間四周,卻忽略樓板交接或貫穿處的完整性。

  3. 說明維修門的雙重性能 管道間維修門須同時具備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防火時效用來延緩火勢穿越;遮煙性能用來抑制煙氣由開口竄入其他空間,兩項要求不可互相取代。

管道間防火區劃及遮煙設計要領

一、管道間四周及樓層交界

屬於垂直貫穿樓板的管道間,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樓地板形成區劃。設計及施工時,須維持樓地板區劃的連續性,避免在樓板、管道間牆壁或交界部位留下未妥善封閉的開口。

二、管道間維修門

維修門應同時符合:

  • 防火時效一小時以上。
  • 具有遮煙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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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據建築法第 1 條規定,建築管理目的首重維護公共安全。請以一位建築人的角度,試行分析區分所有型態的建築物在使用存續期間,有哪些可能涉及公共安全的課題,是社區管理組織應該要注意觀察或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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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不是單純列舉設備,而是要從建築物「使用存續期間」思考:建築物在長期使用、維修及住戶改裝過程中,哪些變化會危及住戶、訪客及周遭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及社區管理組織應如何預防、發現和處理。

依民國 113 年法規作答。建築法第 1 條揭示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為目的;第 77 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構造、設備安全,並依規定辦理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責任交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第 16 條要求住戶不得妨礙防火、避難及出入通行;第 36 條則列明管理委員會的管理維護職務。

因此,作答宜依「建築本體—防火避難—設備—使用管理—應變維護」分項,兼顧管理組織的巡查、維修、申報及住戶管理責任。

解題方法

以建築人在使用階段的安全管理角度,逐項檢視危害的來源、可觀察的徵兆,以及社區可執行的措施。區分所有建築物同時有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專有部分原則上由各區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負責管理維護,共用部分則由管理組織統籌;若問題涉及法定檢查或專業判斷,應委託合格專業人員辦理,管理組織負責追蹤改善,不應以日常巡查取代專業檢查。

使用期間的公共安全課題

一、建築結構與外部構件安全

管理組織應留意建築物是否出現異常變化,例如柱、梁、樓板或承重牆裂縫擴大,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地坪明顯沉陷,牆面傾斜,或地下室、擋土設施有滲水、變形等情形。外牆磁磚、飾材、招牌、雨遮及其他附掛物若鬆脫,也可能墜落傷人。

社區應建立巡查及通報紀錄,及早圍設危險區域、提醒住戶,並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組織處理;涉及結構安全疑慮時,應委託建築師、土木或結構技師等專業人員檢查評估,必要時通報主管機關。不可只以表面修補掩蓋結構問題。

二、防火、消防與避難逃生

火災風險常與消防設備失效、用火用電不當或避難動線受阻有關。管理組織應注意滅火器、室內消防栓、火警警報設備、緊急照明、排煙設備、消防泵浦及緊急電源等是否依規定檢修、保持可用;消防通道、防火門及安全梯是否遭鎖閉、卡阻或破壞。

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防空避難設備及其他避難通路,不應堆置雜物、設置妨礙通行的柵欄或門扇,或作妨礙避難的使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即禁止住戶在法定相關處所堆置雜物或以其他方式妨礙逃生避難及出入通行。社區可透過定期巡查、公告及勸導改善;勸阻無效時,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三、電氣、燃氣及其他機電設備

電氣設備老舊、線路過載或私拉電線,可能引發火災;電梯、機械停車設備、抽水設備、給排水與通風設備故障,則可能造成受困、淹水或其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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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據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基準」的規定,請說明新建建築物必須符合的設計通則有哪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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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基準」第一節「一般設計通則」,重點是依第二百九十八條整理該章規定的適用項目,並分辨各項目的適用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該條所列的綠建築設計項目,可概括為: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物節約能源、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以及綠建材。

解題方法

依第二百九十八條逐款作答,先列完整項目,再補充各項適用對象或門檻。題目問的是「設計通則有哪些項目」,因此作答重點是列出法條分類及其適用範圍;不須展開各節的計算公式或個別技術規範。

各項設計通則

  1. 建築基地綠化:促進植栽綠化品質的設計,適用於新建建築物;個別興建農舍及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除外。

  2. 建築基地保水:促進基地涵養、貯留及滲透雨水功能的設計,適用於新建建築物;山坡地建築、地下水位小於一公尺的基地、個別興建農舍及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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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法系是建築法系的上位指導法系。請說明這兩個法系的管理內涵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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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法與建築法的管理目的、管理對象及管制層次。在都市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法先就土地及都市空間作整體規劃;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再依建築法實施建築管理。法源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 40 條。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以「先管土地與都市,再管基地與建築物」作為答題主軸,依序比較兩法系的規劃尺度、管理內容及執行方式:

比較項目都市計畫法系建築法系
管理尺度地區或都市整體個別建築基地及建築物
管理核心土地如何使用、都市如何發展建築物如何建造、使用及維護
主要內容計畫分區、土地使用、公共設施、道路系統、開發強度與發展秩序建造執照、施工管理、建築技術與安全、使用執照、變更使用、拆除及建築物管理
管理工具都市計畫的擬定、變更、發布實施及土地使用管制建築許可、施工與竣工查驗、使用管理及違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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