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地方特考三等 原住民族行政類科 臺灣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地方特考・三等・原住民族行政類科
試題代碼 臺灣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

第 一 題25 分

1950 年,為「加強臺灣省山地區域之警備」設置了 8 個「山地治安指揮所」,成為山地治安的主責機關。請說明此機構的設置對原住民族群統治管理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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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戰後初期國民政府如何把原住民族居住的山地納入國家安全與威權統治體系,以及這種軍事化治理對部落社會、族群菁英與原住民族自治的影響。

1950年10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在全臺山地區署及吳鳳鄉設置8個山地治安指揮所,包括北峰、新峰、中峰、蓮峰、雄峰、高峰、東峰及吳鳳山地治安指揮所。設置背景是戰後政局動盪、戒嚴與反共戰備需求;其政策目標是加強山地警備、防範政治勢力進入山區,實際運作則使原住民族地區的治安與部分行政事項納入軍事、保防系統。

解題方法

可依「統治體制—管制手段—族群影響」三層作答:

  1. **說明權力如何集中:**指揮所由保安司令部主導,統合山地區署、警察及相關軍警力量,使山地治安由地方行政警察體系進一步納入軍事指揮。
  2. **指出管制如何落實:**列舉入山管制、清查、情報蒐集、監控偵查,以及對山地青年服務隊的政治訓練與思想考核。
  3. **分析族群後果:**兼顧治安與社會控制兩面,說明部落日常生活受監控、族群菁英遭政治偵辦、自治空間受限,以及國家權力深入部落所造成的長期影響。

答案要把握「名為治安警備,實際具有軍事化治理與政治監控功能」這條主軸,並避免把原住民族一概描述為治安威脅。

對原住民族群統治管理和影響

一、軍事化統合山地治安權力

指揮所成立後,保安司令部以其為山地治安的統合機關,將地方行政、警察與軍警力量納入協調指揮。相關人力包括保安幹部隊、山地青年服務隊、山隘查驗站,以及森林警察、鐵路警察等。這使山地治安不再只是一般地方行政或警察業務,而與國防警備、保防和反共工作結合。

名義上,指揮官由山地區區長兼任;實際上,副指揮官由保安司令部派任軍官,保安系統掌握指揮核心,地方官員的自主空間有限。此種安排強化中央軍警對原住民族地區的直接控制。

二、加強部落與人員的監控

指揮所透過入山檢查、山地清查、哨站與派駐人員等方式,掌握進出山區的人員及部落狀況;並建立情報網、運用線民、監控部落領袖與居民的言行和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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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在原住民族權利運動的脈絡中,「原住民」與「原住民族」兩者概念的差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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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原住民族權利運動中的「正名」及權利主體轉變:從以個人身分為核心的「原住民」,進一步確認各族作為民族集體的主體性,稱為「原住民族」。兩者不是互相排斥的稱呼,差別在於所強調的主體與權利層次不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分別界定「原住民」與「原住民族」:前者著重個人身分,後者著重臺灣原住民族整體及其所屬各族。答題時宜把法律上的身分概念,與權利運動中由個人權利走向民族集體權利的意義一併說明。

解題方法

可從「權利主體」切入,依序比較個人與集體、所保障的權利,以及正名運動的歷史意義。核心是說明:個人保障固然重要,但若只以個人為單位,便不足以完整表達各族對歷史、文化、土地與自主發展的共同主張。

「原住民」與「原住民族」的差異

一、「原住民」:以個人為主要指涉

「原住民」通常指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個人,強調個人的身分認同,以及其在國家制度中應享有的平等與保障。例如教育、就業、社會福利、語言文化傳承等個人權益,均可由個人提出主張。

從運動史來看,1980 年代原住民族權利運動興起後,原運團體以「原住民」取代帶有歧視與外來分類色彩的「山胞」等稱呼,藉由自我命名爭取身分尊嚴與社會承認。1994 年修憲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是重要的正名成果。

二、「原住民族」:以民族及其集體為主要指涉

「原住民族」強調原住民並非僅是若干個別身分者的集合,而是由不同民族或族群構成,具有共同歷史、文化、語言、土地連結與集體認同的民族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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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在臺灣原住民族的生計活動與祭典中,會形成不同的組織或團體。這些組織具有哪些功能?請至少舉出三個民族的例子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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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題目考的是:原住民族的生計活動與祭典如何透過不同組織來安排分工、動員人力、分享資源並延續部落秩序。這些組織不是單純為了完成某一項工作而臨時集合,也可能同時具有社會、教育、政治與宗教功能。

可將組織概括為三類:

  1. 生產協作組織:因狩獵、捕魚、耕作等活動形成,負責分工合作、傳遞技術及分享所得。
  2. 年齡組織或會所組織:依年齡或階序分組,安排公共勞務、訓練與祭典事務,也使成員學習部落規範。
  3. 祭祀組織:依共同祭祀對象或祭典任務形成,負責祭儀分工、遵守禁忌及維繫人與祖靈、自然環境的關係。

解題方法

先從「生計」與「祭典」兩個面向找組織,再說明組織的功能,最後用不同民族的具體例子佐證。作答時應避免只列出組織名稱;每個例子都要寫出「組織如何運作」以及「對個人或部落有何作用」。

組織功能與民族例子

  1. 合作生產、分配所得:達悟族漁團

達悟族飛魚季期間,成年男性依船組組成漁團,共同捕魚並遵守相關規範。漁團協調出海與捕魚分工、整合勞力和船隻,也維繫成員間互助及漁獲分享的關係。漁獲供應食物之外,捕魚活動及其規範亦連結飛魚季的祭儀與禁忌。

  1. 共同狩獵、分享獵獲並傳承技能:泰雅族獵團與祭團

泰雅族狩獵時,獵人組成獵團合作行動,透過協調與分工提高狩獵效率,並依群體規範分享獵獲。部分地區的祭團與狩獵團體有重疊,祭團也共同承擔祭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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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達悟族人的生活有著一套自己與生態環境互動累積而成的族群文化觀和自然知識系統,請論述在海洋生態永續方面文化實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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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達悟族如何以傳統生態知識與文化規範,調節人與海洋資源的關係。作答應指出:海洋對達悟族不只是生計來源,也是信仰、歲時曆法、社會組織與知識傳承的核心。永續實踐因此不只在於捕魚工具或禁捕規定,也包含對魚類生態的觀察、祭儀規範、資源節制及世代傳承。

達悟族將海洋生態知識融入生活秩序,以飛魚汛期及其他魚類出現的時序安排捕撈、飲食與祭儀;並透過禁忌和共同規範,限制捕撈的時間、方式與對象,形成與海洋環境相應的生活制度。

解題方法

可依「知識基礎—文化規範—具體實踐—永續效果」四個層次作答,避免只介紹飛魚祭,卻沒有回扣海洋生態永續。

  1. **先交代生態知識如何形成:**族人長期觀察季節、魚群出現、洋流與海象,累積辨識魚類及安排漁撈活動的在地知識。
  2. **再說明文化制度如何規範利用:**歲時祭儀、捕撈禁忌及部落或漁團規範,將生態知識轉化為共同遵守的行動準則。
  3. **舉出實際做法:**分季捕魚、依魚種與時序調整漁法、遵守飛魚相關規範,以及曬製保存、分享漁獲。
  4. **最後扣回永續:**這些實踐使捕撈配合資源的季節節律,並透過共享、知識傳承與文化倫理,降低過度利用的風險。

海洋生態永續的文化實踐

一、以海洋時序建立歲時秩序

達悟族的生活節奏與海洋資源變化緊密相連,飛魚汛期尤其是安排漁撈、飲食及祭儀的重要依據。族人依魚類出現與季節變化安排活動,而非全年以同一方式捕撈。招魚、飛魚季及飛魚季結束時的祭儀,具有感謝、祈求與宣告漁撈階段轉換的意義,也提醒族人遵循季節規範。

這種以物候和魚群變化為基礎的海洋曆法,是長期觀察海域與生物習性的知識系統。它使漁撈活動配合資源出現的時序,並讓族人共同掌握何時開始、如何進行及何時結束特定漁撈活動。

二、以禁忌和規範節制捕撈

飛魚不僅是食物,也具有神聖與文化意義。飛魚季期間,族人遵守與捕魚、處理及食用相關的祭儀和禁忌,並依傳統規範安排作業時間與捕撈方式。不同魚類及不同階段有不同的利用方式;飛魚季結束後,也會停止捕撈或食用飛魚,轉而利用其他魚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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