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三等 公職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地方特考・三等・公職建築師
試題代碼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一 題25 分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請詳細說明下列事項:

(一) 何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5 分)

(二) 何謂公有建築物?(5 分)

(三) 何謂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10 分)

(四) 建築物施工中,如發現有主要構造、位置、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監造人應如何處理?(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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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建築法》之總則定義與施工監造實務職責,為「營建法規」中最基礎且必考的核心法條題型。測驗重點包含:

  1.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與公有建築物之法定定義與權限劃分(《建築法》第 5 條、第 6 條)。
  2. 建築工程專技人員之資格與權責劃分(《建築法》第 13 條):建築師之法定獨占設計監造權、專業工程技師之分工與連帶責任,以及公有建築物自辦之特例。
  3. 監造人之法定監造義務與違規處理程序(《建築法》第 61 條):現場發現重大工程違規時之法定通報與處置標準作業程序(SOP)。

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各該引用條文迄今未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申論型法規題,作答應採取「引法條序號 →\rightarrow 點出法定要件 →\rightarrow 補充實務意涵與配套法規」之三層論述架構:

  1. 第 (一) 子題:先引《建築法》第 5 條列出法定列舉之五大用途(工作、營業、居處、遊覽、娛樂),並強調「由內政部定之」的行政授權,佐以內政部發布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補充常見型態。
  2. 第 (二) 子題:依《建築法》第 6 條條列四大主體與客體(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具紀念性建築物)。
  3. 第 (三) 子題:依《建築法》第 13 條分層論述:
  • 資格原則: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
  • 專業技師協同與連帶責任:設備與結構等工程在一定規模以上者之技師簽證與連帶責任。
  • 例外規定:公有建築物之公務人員內辦規定。
  • 權責劃分:分別界定「設計人」與「監造人」在工程生命週期中的法定角色。
  1. 第 (四) 子題:依《建築法》第 61 條之法定程序,以兩階段處置方式作答(第一階段:書面通知停工改正;第二階段:不聽從時報請主管機關裁處)。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1. 關鍵字精準記憶: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用途五字訣:「工、營、居、遊、娛」(工作、營業、居處、遊覽、娛樂)。
  • 公有建築物四大類:「機關、公營、自治、紀念」。
  1. 常犯陷阱:
  • 混淆「監造人」與「監工/專任工程人員」:監造人受起造人委託,依法監督承造人是否按圖施工,獨立於營造廠之外;切勿寫成營造廠內部的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 處置程序越權:監造人為民間專技人員,並非行政機關,無強制停工之公權力執行權。因此第 (四) 小題在承造人不聽從時,監造人的處置是「報告主管建築機關」,由機關下達勒令停工等行政處分,切勿誤寫為「監造人逕行開罰」或「撤銷建照」。
  • 遺漏「書面」要件:第 61 條明定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若僅寫口頭勸導不得給予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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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包括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

請分別說明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各分成哪幾類?並請分別說明其分類之劃設原則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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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4 款為核心命題依據(現行法該條文內容完全相同,未作修正)。

國土計畫體系揚棄以往《區域計畫法》體制下非都市土地由 11 種使用分區進行個別開發許可之零星破碎模式,改採「國土功能分區」進行由上而下的總量管制與空間指認。其中:

  1. 農業發展地區:核心精神在於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確保優質農地完整性,並依據農業生產條件、區位坡度、聚落特性與都市計畫銜接程度進行分級管制。
  2. 城鄉發展地區:核心精神在於引導集約有序發展、避免都市蔓延(Urban Sprawl),區分現況已高度發展之都計與非都地區,以及未來具成長潛力之新增發展地區。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題兼體系題,滿分 25 分,採申論答題架構分兩大主軸展開:

  1. 法源破題與分類對應:精確引述《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將「農業發展地區」分為 5 類、「城鄉發展地區」分為 3 類。
  2. 完整寫出法定劃設原則:答題時必須精準命中法條關鍵字(如「維持糧食安全」、「重大農業改良設施」、「坡地」、「農村聚落及原住民族土地」、「發展程度較高」、「具都市化潛力」等)。
  3. 補充實務轉軌內涵:結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劃設順序與劃設基準辦法》之實務界定,說明各分類在現行土地利用現況(如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新訂擴大都市計畫等)之對應關係,以展現高分鑑別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可資分析。

就評分結構而言,計分切分點如下:

  • 農業發展地區(約 13 分):須完整列出第一類至第五類(共 5 類)。漏列任一類(特別是極易被忽略的「第五類:都市計畫農業區」)將直接面臨階梯式扣分;劃設原則若缺少關鍵法律文字(如農一的「糧食安全」、農三的「坡地」),評閱分數會大幅折損。
  • 城鄉發展地區(約 12 分):須完整列出第一類至第三類(共 3 類),並寫出都市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已高度發展地區,以及未來具潛力/重大建設需要之三種不同空間階段劃設原則。

解題技巧

  1. 數字與分級記憶口訣:
  • 農業發展地區有 5 類,口訣:「優良、多元、坡地、聚落、都農」。
  • 城鄉發展地區有 3 類,口訣:「都計、高發、潛力」。
  1. 常見陷阱與盲點:
  • 陷阱一(誤套舊法名詞):切勿將《區域計畫法》之「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直接當作本題的法定功能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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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為加速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 1.31.3 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 1.151.15 倍之原建築容積。

請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說明何謂原建築容積?並請說明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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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及其授權子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之核心法條與容積計算體系。涉及核心觀念包含:

  1. 法規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為準(現行法規條文內容與當年一致,未作實質修正)。
  2. 容積管制銜接(原建築容積定義):台灣全面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管制前興建之合法建物,常有實質容積高於現行分區法定基準容積之情形。危老條例第 6 條訂定「1.31.3 倍基準容積」或「1.151.15 倍原建築容積」雙軌上限,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2 條即明定原建築容積之法定內涵與扣除項目。
  3. 綠能智慧化技術獎勵(智慧建築額度):為推動建築數位化與生活便利性,辦法第 7 條明定取得智慧建築候選證書或標章之五種等級(鑽石級、黃金級、銀級、銅級、合格級)對應之獎勵百分比,計算基準均為「基準容積」。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公職法規申論題,採「法條精準引述」搭配「實務制度架構」進行答題,切入重點如下:

  1. 定義題切入點:引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2 條第 2 款。剖析原建築容積之「時間前提」(實施容積管制前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與「兩大計算基準」(使用執照扣減項目法、原核准容積率法),並補述無使用執照時之證明認定。
  2. 額度題切入點:引述辦法第 7 條規定,依等第由高至低(鑽石級至合格級)完整條列各級之獎勵額度。
  3. 實務加分點(公職建築師職能):補充說明取得「候選證書」而非「實體標章」時,依行政實務與辦法規定須簽訂協議書、繳納保證金,並限期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取得正式標章之後續列管機制。

申論要點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針對閱卷評分要點與子題爭點剖析如下:

  1. 子題一(原建築容積定義):
  • 必備得分要件:必須明確寫出「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並列舉扣除項目——「室內停車空間面積」、「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及「依法免計入樓地板面積」。若僅寫「原建物的總樓地板面積」,無法獲得核心分數。
  1. 子題二(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獎勵額度):
  • 必備得分要件:必須精確列出五個等級之「百分比」與「乘算母數」。母數為「基準容積」,不可誤寫為原建築容積或基地面積。
  • 等第完整性:必須由「鑽石級(10%10\%)」一路列至「合格級(2%2\%)」,漏列任一等級均會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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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應以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請說明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哪些公共設施用地?(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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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法》中「公共設施用地之分類與劃設規定」,檢驗考生對都市實質空間機能體系、法條法定列舉項目,以及公共設施規劃基本原則之掌握程度。

本題之規範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核心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第 1 項(各類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種類)與第 2 項(劃設之指導原則)。現行法迄今該條文文字仍維持一致,未作變更。

公共設施(Public Facilities)為都市發展與公共活動的實體骨架。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公權力預先保留各類用地,旨在滿足市民交通、文教、休閒、衛生及公用事業需求,落實健全都市機能、維護生活環境品質與保障公共安全之目標。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列舉與空間機能申論題(滿分 25 分)。在評分實務上,若僅背誦法條條文,僅能取得基礎分數;欲取得 20 分以上之高分,應採取「法意破題 →\rightarrow 法定項目系統化分類列舉 →\rightarrow 實質規劃關聯規定延伸」的三層次架構切入:

  1. 法意破題:引用《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第 2 項規定,指出公共設施用地劃設之決定因素(人口規模、土地使用型態、交通趨勢)及其上位規劃目的(增進市民便利、確保生活環境)。
  2. 核心法條精準列舉:將《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完整列出。為避免條文流於散漫,答題時應賦予各款專業之機能類別標題(交通運輸、文教社會、開放遊憩、公用事業、概括條款)。
  3. 法規關聯與實務延伸:補強同法第 43 條(開放空間用地面積合計不低於計畫總面積 10%10\% 之門檻原則)及第 45 條(學校服務半徑),展現公職建築師對都市計畫實務審查標準的整合能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代號。然而在國家考試閱卷標準中,《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第 1 項所列之五大款公共設施項目即為評分的核心指標。以下針對各款項目的空間屬性、規劃機能及實務意涵逐一剖析:

  • 第一款(交通運輸設施用地):
  • 法定項目: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埠、航空站、停車場及加油站等。
  • 機能剖析:本款設施構成都市之動線骨架。道路不僅供人車通行,更兼具都市防災避難通道、採光通風廊道及地下維生管線收納功能;鐵路與捷運系統承載大眾公共運輸;停車場與加油站則為機動化交通之必要支援節點。特別注意「加油站」在法理上屬公共設施用地,常被誤解為純私人商業設施。
  • 第二款(文教、社福、行政與民生服務設施用地):
  • 法定項目: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等。
  • 機能剖析:本款旨在滿足居民教育、文化、日常採買、醫療照護及洽公需求。各級學校與社教機構需依人口學齡結構與安全步行半徑劃設;市場與醫療衛生機構直接關聯基本民生健康;行政機關則為推動公共治理之核心基地。
  • 第三款(開放空間、休閒遊憩與展演設施用地):
  • 法定項目: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俗活動場所、博覽會場及展覽會場等。
  • 機能剖析:本款設施提供都市透水地面、微氣候調節、市民休閒運動與社交場所;在都市防災體系中,此類廣闊之開放空間(Open Space)亦兼具大地震、空襲或重大災害發生時之緊急避難收容場所。
  • 第四款(公用事業與環境衛生設施用地):
  • 法定項目:自來水、排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郵政、電信、變電所、煤氣等公用事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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