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三等 公職建築師 建管行政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都市更新條例運用容積獎勵手法加速了老屋更新重建,減少了大規模地震可能帶來的公安危害,卻同時也加重了都更後高層建築物對鄰地日照權利的可能危害。請說明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採取了如何的法制觀點來保障新建建築物鄰地的日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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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建築技術規則如何把鄰地日照保障轉化為新建、增建建築物的設計與建照審查標準。其法制觀點是以事前、客觀的公法管制維護鄰近住宅區及商業區基地的最低日照條件,而不是保證鄰地享有不受遮蔽的日照,也不是以都更容積獎勵為由排除日照管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9 條之 1,該條於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施行,至命題當年仍適用。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依「適用門檻、保障標準、例外與計算範圍、制度意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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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門檻與保障對象 新建或增建建築物高度超過 21 公尺的部分,須檢討其冬至日造成的日照陰影;鄰近基地屬住宅區或商業區者,應有一小時以上的有效日照。規定以建築高度、季節日期、土地使用分區及有效日照時數作為客觀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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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冬至日及有效日照時數作為最低標準 條文不是要求鄰地全年日照不受影響,而是選定冬至日檢討,並以一小時以上有效日照作為最低要求。換言之,保障的是法規所定的最低日照利益,不是鄰地原有日照狀態完全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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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免檢討情形及基地內建築物的合併檢討原則 第 39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就建築物北向投影面寬、退縮距離及特定商業區基地的留設空間等情況,規定得免檢討。基地內各建築物原則上應合併檢討;符合條文所定退縮、棟間距離與角度條件時,才得個別檢討。
第 二 題25 分
依據建築法規定,民眾想要興建雜項工作物時,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雜項執照,許可後方可興建。請依據同法第 7 條規定,舉例說明哪些構造物應該申請雜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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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 7 條對「雜項工作物」的列舉。依《建築法》第 28 條,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題目要辨識第 7 條所列的工作物並舉例說明。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建築法》第 7 條於命題當年適用的內容包括下列各類:
- 營業爐灶、水塔、瞭望臺。
- 招牌廣告、樹立廣告。
- 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
- 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
- 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
- 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的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
解題方法
依第 7 條逐類列舉,再搭配生活中常見的實例,便能完整作答。題目問的是「哪些構造物應申請雜項執照」,因此應涵蓋條文列舉的構造物與工程;尤其要注意,法條也把建築物完工後增設的特定設備納入雜項工作物範圍。
構造物舉例
- **營業爐灶、水塔、瞭望臺:**餐飲或工廠使用的大型營業爐灶、設置於基地內的蓄水塔、供人員觀察周邊情形的瞭望臺。
- **招牌廣告、樹立廣告:**建築物外牆的大型招牌,以及獨立設置於地面、供道路行人或車輛觀看的廣告牌。
第 三 題25 分
依據建築法第 73 條規定,建築物如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請依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說明建築物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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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8 條:建築物除變更使用類組外,即使沒有變更類組,只要有法定項目與原核定使用不合的變更,也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第 8 條所列項目,是本題作答核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命題年度適用的辦法條文與現行第 8 條所列項目相同;後續重要修正係 114 年修正附表二,並未改動本題所問的第 8 條。
解題方法
先分成兩類判斷:
- 變更使用類組:建築物用途由原核定類組變更為另一類組,須依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未必變更類組,但有與原核定使用不合的變更:逐項檢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8 條所列項目;涉及其中一項,即應申請。
第 8 條所稱變更,限於《建築法》第 9 條建造行為以外的情形;若工程本身已屬建造行為,則應依建築法令辦理相關建造程序。
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的情形
依命題年度《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8 條,建築物有下列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主要構造變更:例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等變更。
- 防火區劃變更:防火區劃的範圍、構造或設備有所調整或變更。
- 防火避難設施變更:
- 直通樓梯、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的構造、數量、步行距離、總寬度;
- 避難層出入口的數量、寬度及高度,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以及樓梯、平台淨寬;
- 走廊構造及寬度;
第 四 題25 分
依據建築法第 13 條規定,建築物設計人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內依法取得建築師證書者任之。
試問,當您已通過考試,以公職建築師身分進入公部門服務,奉命在鄰里公園裡興建乙座面積約 100 平方公尺的里民活動中心,您會執行哪些工作步驟,依序完成任務?所有情境可自行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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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職建築師受機關指派興建公有建築物時,如何把建築法上的設計人資格,落實為從需求確認、規劃設計、依法申照、施工監造到驗收移交的完整工作流程。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建築法》第 13 條,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原則上為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但公有建築物得由起造政府機關內依法取得建築師證書者擔任。本題假設您是起造機關內依法取得建築師證書的公職建築師,機關並正式指派您擔任本案設計人及監造人。這是職務上的專業行為,仍須依建築法令、專業倫理及公務員相關規範負責。
以下假設基地為機關管理的鄰里公園,面積約 100 平方公尺的里民活動中心屬永久性建築物,經確認符合都市計畫及公園設施規定,並由機關編列預算、依政府採購程序辦理工程。
解題方法
以公共工程生命週期作答最清楚:先確認需求與基地條件,再完成規劃、設計與許可;工程發包後執行施工管理與監造;完工後辦理竣工、驗收及移交。每一階段都須留下核定、審查、簽證、查驗或驗收紀錄,讓程序與責任可以追溯。
工作步驟
一、接受指派,確認角色與權責
- 確認自己為起造機關內依法取得建築師證書的人員,並由機關正式指派擔任本案設計人;如同時指派為監造人,應確認監造工作範圍與權責。
- 確認起造人、業務主辦單位、經費來源、預算額度、預定期程、使用管理單位及決策核定層級。
- 建立工作分工與聯繫窗口,確認結構、機電、消防、景觀、無障礙等專業協力需求。超出本人專業或法定簽證範圍者,應委由具資格的專業技師或相關專業人員辦理,不以建築師資格取代其他專業簽證。
二、釐清使用需求及基地條件
- 訪談里辦公處、里民及公園管理單位,確認活動中心的主要用途、容留人數、開放時段、管理方式及設備需求,例如集會、課程、里民服務、儲藏與簡易茶水空間。
- 調查基地界址、地形高程、現況植栽、既有步道、排水、照明、管線、周邊道路、出入口及鄰近住宅情形,並確認施工期間的公園通行與安全維持方式。
- 查明土地權屬與管理機關,檢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土地使用管制、都市計畫書圖、公園用地設施規定及相關地方自治規定。另確認基地是否涉及山坡地、水保、文化資產、樹木保護、河川或其他特別管制。
- 初步檢核法定空地、建蔽率、高度、退縮、停車、消防救災、無障礙通路與設施等條件,並確認是否須辦理都市設計、環境影響或其他審查。
- 初步確認本案應申請建造執照及其他必要許可。面積約 100 平方公尺本身不代表免辦建築許可;是否適用特別規定,應依建築物性質、基地條件及地方規定判斷。
三、完成可行性與經費規劃
- 比較可能的配置與構造方式,評估對公園開放空間、既有樹木、日照通風、噪音、排水及周邊居民的影響。
- 提出初步平面配置、量體、主要材料與設備構想,估算工程經費及後續管理維護成本。
- 確認經費足以涵蓋建築、結構、機電、消防、景觀、管線遷移、必要調查、監造、工程管理及物價風險等項目;不足時應先調整需求或辦理預算程序。
- 將選定方案及經費、期程、管理方式提報機關核定,作為後續設計與採購依據。
四、完成基本設計及必要審查
- 依核定需求發展平面、立面、剖面與基地配置,兼顧活動使用彈性、採光通風、節能、防水、耐久、安全及公園景觀。
- 依適用法令完成建築、結構、消防、機電、無障礙及相關專業整合;確認避難出口、通路、防火避難設施、廁所及無障礙設施等符合規定。
- 需要其他機關或專業單位審查者,依程序送審並取得核定或同意,例如都市設計、消防、污水、道路排水或公園管理單位審查。
- 將審查意見納入設計,經機關核定基本設計後,始進入細部設計及招標文件製作。
五、完成細部設計、預算及採購文件
- 完成建築、結構、機電、消防、景觀及必要管線圖說,確認圖說間一致,避免平面、結構、設備與施工規範互相衝突。
- 編製施工規範、工程數量計算書、預算書、材料設備規格、施工安全與品質要求、工期及必要的維護管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