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三等 公職建築師 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地方特考・三等・公職建築師
試題代碼 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一 題30 分

國民小學教師因疑似有教師法所定「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之得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情事,經學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當事人不服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書所為「違法行為成立與建議」之結論,其可否單獨對之提起行政救濟?理由為何?試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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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中「調查報告」的法律性質,以及對程序行為提起行政救濟的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所為的決定或處置,原則上須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主張;但該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規定在避免行政程序中的每一中間步驟都被單獨爭訟,妨礙程序進行,也避免中間程序與終局決定分別救濟而發生矛盾。

解題方法

先判斷調查小組報告是否已直接對教師發生法律效果,再判斷它是否屬行政程序中的中間行為。

本題調查報告認定違法行為成立,並提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等處理建議;但報告本身並未終止或變更教師身分、聘約或其他權利義務。後續仍須由有權機關依教師法定程序作成實體決定。因此,調查報告是在終局決定前蒐集、整理事證並提出意見的準備行為,尚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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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臺灣的超高齡社會即將來臨,當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六章「老人住宅」為討論範疇時,請申論還有哪些優化的方向可再延伸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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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開放式申論,重點不在背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六章的條文,而在以既有規範為起點,指出老人住宅如何因應超高齡社會,從「符合最低設計標準」走向「支持長者長期、安全且有尊嚴地生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當時第十六章規範老人住宅的適用範圍、臥室、服務空間、得增加樓地板面積及無障礙、避難等事項;其中第293條授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第294條規定臥室人數及面積,第295條規定服務空間類別與面積,第296條規定額外樓地板面積上限,第297條規定昇降設備、無障礙設施及避難空間。

須區辨「老人住宅」與「老人福利機構」:兩者服務對象與法規目的不同,不能將機構式照護規格直接等同老人住宅。優化方向應涵蓋住宅空間、照護服務、社區支持及法規執行。

解題方法

先整理現行規範的核心架構,再依高齡者生活需求檢視其不足。可用「空間安全、居住尊嚴、健康照護、社區融合、法規治理」五個面向展開,並在每一面向提出具體可執行的修正方向。如此既回應法規範疇,也能避免答案流於抽象口號。

申論要點:可延伸優化方向

一、建立全齡與通用設計標準

第十六章可由專供老人居住的特殊規範,進一步與通用設計、無障礙設施規範整合,使住宅從規劃之初就能因應視力、聽力、平衡及行動能力變化。除通路、坡道、扶手與昇降設備外,還應重視防滑地坪、無高差出入口、足夠輪椅迴轉空間、清楚的色彩與標示、適當照明及夜間引導。

設計應從「有無設備」進一步走向「是否易於使用」,並以實際使用者檢視空間動線,降低跌倒、迷向及操作困難等風險。

二、從最低面積規定轉向可調整的居住單元

現行規範對臥室及服務空間訂有基本面積要求,但面積達標不必然代表適合長者生活。可依服務對象、居住人數及照護需求,提供單人房、夫妻房等彈性配置,並強化個人隱私、收納、採光通風、隔音及家具調整空間。

住宅空間也應預留日後增設扶手、移動輔具、照護設備或改善浴廁的條件,讓住戶身心狀況改變時能在熟悉環境中持續生活,減少被迫搬遷。

三、納入高齡者身心變化與認知友善設計

規範可明確納入視弱、聽損、失智及認知退化者的設計需求,例如提升照明均勻度與色彩對比、減少眩光與複雜圖樣、設置易辨識的樓層及空間標示、採用簡明動線,並妥善規劃安靜休息及安全活動空間。

除通行安全外,住宅也應維護長者自主性與生活尊嚴,避免僅以防護或管理為目的,形成過度機構化的環境。

四、強化避難、救援及日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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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依據《國土計畫法》內容,說明下列用詞定義:

(一)國土計畫。

(二)都會區域。

(三)特定區域。

(四)國土功能分區。

(五)成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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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3條的法定用語,重點是掌握國土計畫的功能、計畫適用範圍的概念,以及國土空間如何分類與管理。作答宜依題目順序,寫出法條定義,再用簡短語句點出各概念的辨識重點。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民國114年《國土計畫法》曾修正部分條文;本題所問定義依命題年度條文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條定義題,沒有計算或選項判斷。作答時應盡量保留法條中的關鍵要件,尤其是「範圍」、「核心」、「高度關聯」、「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及成長管理所考量的因素,避免只寫概念性摘要。

各用詞定義

(一)國土計畫

依《國土計畫法》第3條第1款,國土計畫是指針對我國管轄之陸域及海域,為達成國土永續發展,所訂定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之空間發展計畫。

**辨識重點:**範圍包含陸域與海域;目的在國土永續發展;功能是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

(二)都會區域

依同條第4款,都會區域是指由一個以上之中心都市為核心,及與中心都市在社會、經濟上具有高度關聯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所共同組成之範圍。

**辨識重點:**都會區域不必然與單一行政區界線重合,判斷關鍵在於中心都市及其周邊地區間的高度社會、經濟關聯。

(三)特定區域

依同條第5款,特定區域是指具有特殊自然、經濟、文化或其他性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

**辨識重點:**須具特殊性,且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僅具有特殊條件,尚不足以直接成為法定特定區域。

(四)國土功能分區

依同條第6款,國土功能分區是指依據國土計畫土地資源特性及發展需求,所劃分之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

**辨識重點:**法定四大分區為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及城鄉發展;分類依據包括土地資源特性與發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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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請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與其施行細則規定,說明重建計畫之申請施行期限與應載明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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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所定重建計畫申請期限,以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所定重建計畫應載明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依條例第5條第1項,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核准後,再依建築法令申請建築執照。同條第2項規定,重建計畫之申請施行期限至民國116年5月31日止。

解題方法

作答分成兩部分:

  1. 申請施行期限:直接引用條例第5條第2項,寫明截至民國116年5月31日。
  2. 計畫應載明內容:依施行細則第5條逐項列舉,並簡要說明內容性質,避免與申請時應檢附的其他文件混淆。

重建計畫應載明事項

依施行細則第5條,重建計畫應載明:

  1. 重建計畫範圍:界定申請重建的基地及計畫範圍。
  2. 土地使用分區:說明基地所在的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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