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地方特考三等 社會行政類科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Gilbert(2012)認為,社會福利在給付分配的架構中,福利政策必須在許多準則中做選擇,其包含四個面向(類別)的選擇。請說明是哪四個面向(類別)?請以我國推動「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為例,論述該四個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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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 Gilbert(2012)社會福利政策分析架構中的「給付分配」四個選擇面向。福利政策不只決定資源如何分配,也要回答四個問題:
- 給誰(Who):社會給付的分配對象與資格基礎。
- 給什麼(What):提供何種給付、服務或資源,以及其內容與形式。
- 如何提供(How):由誰負責、透過何種組織或程序輸送給付。
- 如何籌資(How to finance):給付經費從何而來、由誰負擔,以及採取何種財務安排。
以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為例,該制度以個人名義建立帳戶,結合兒少自存款與政府開戶金、相對提撥款及利息,累積教育、就業、職業訓練或創業所需資產。解題時應分別回答「對象、給付內容、輸送方式、財源」,避免把「給什麼」和「如何提供」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先列出四個分析問題,再逐一套用帳戶制度的法規與設計:
- 給誰:讀《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 6 條,辨認法定適用對象及資格條件。
- 給什麼:依同條例第 3 條、第 13 條及第 16 條,整理帳戶構成、政府提撥方式及儲金用途。
- 如何提供:依第 10 至第 12 條、第 16 條,說明開戶、存款、管理、提領及地方政府協助流程。
- 如何籌資:依第 7 條說明經費由哪一級政府編列,以及政府相對提撥款的財源。
一、給誰:給付對象與資格基礎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 6 條規定,適用對象包括:
- 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且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的兒童及少年。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並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的兒童及少年。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此制度採取選擇性、目標式分配,優先協助經濟弱勢及長期安置、失依的兒少,而非對全體兒童普遍提供。地方主管機關知悉轄內兒少符合資格時,應於一個月內通知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申請開戶,體現由資格認定與申請程序連結給付的作法。
二、給什麼:給付內容與型態
帳戶以兒少個人名義開立,儲金包括開戶金、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利息。開戶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最近親屬依選定金額定期存入自存款,政府則依自存款金額相對提撥;帳戶利息依條例規定計算。
此處提供的主要不是立即消費的現金救助,而是專款累積的資產,藉長期儲蓄協助兒少形成未來發展資本。依條例第 16 條,年滿十八歲時請領儲金,用途限於有助於就學、就業、職業訓練或創業。
第 二 題25 分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為我國第一個以照顧特殊境遇家庭為標的之專法。該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為何?提供的家庭扶助項目包含哪些?
請論述從特殊境遇家庭之境遇出發,除法定項目外,還可發展哪些支持家庭之扶助措施,以協助其自立及改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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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兩個層次:一是依第4條判斷「特殊境遇家庭」的資格;二是列舉第2條的法定扶助項目,並依家庭面臨的風險提出補充性的支持措施。作答時要掌握「經濟門檻+法定境遇」兩項資格要件,再以急難救助、照顧支持、教育與就業、自立發展等面向建構延伸措施。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民國114年6月雖曾預告修正草案,但不影響本題依當年有效條文作答。
解題方法
先依第4條說明資格判準,再依第2條完整列出法定扶助,最後從特殊境遇家庭常見的經濟、照顧、安全、健康、教育與居住需求,提出法定項目以外的支持措施。這樣能同時回答「何謂特殊境遇家庭」「法定扶助有哪些」及「還可如何支持自立」三個問題。
一、特殊境遇家庭的法定資格
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申請人家庭須同時符合下列經濟條件,並具有所列境遇之一:
- 家庭經濟條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家庭財產亦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一定金額。
- 特殊境遇條件:符合下列七種情形之一:
- 六十五歲以下,配偶死亡;或配偶失蹤,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且已判決離婚確定或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 家庭暴力受害。
-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 因離婚、喪偶或未婚生子而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且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本人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但因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孫子女而不能工作。
- 配偶服一年以上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一年以上之保安處分,且正在執行中。
-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而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且該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或非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依同條,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須每年申請認定。申請人以孫子女領取扶助者,限於第五款所定由祖父母扶養、父母無力扶養的十八歲以下孫子女。
二、法定家庭扶助項目
依第2條,法定扶助共有七項:
- 緊急生活扶助:因配偶死亡、失蹤或家庭暴力等情形而陷入生活困難時,提供短期生活支持。
- 子女生活津貼:協助子女日常生活所需。
- 子女教育補助:減輕子女就學相關支出。
- 傷病醫療補助:分擔本人或子女、孫子女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
- 兒童托育津貼:協助符合資格家庭使用托育服務,減輕育兒照顧負擔。
- 法律訴訟補助:協助符合條件者負擔法律訴訟費用。
- 創業貸款補助:支持家庭成員以創業方式增加收入、逐步自立。
第 三 題25 分
我國社會福利經費的主要來源有哪些?請以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為例,分析其財源來源之優缺點。
為紓緩全民健康保險財源短絀之窘境,請論述有哪些方法可增加其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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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福利制度的財源分類,以及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作為社會保險,其財源組成、分擔原則與財務調整方式。作答時可先概述我國社會福利經費來源,再以健保說明各類收入的優缺點,最後提出增加健保收入的方案。
社會福利經費主要來自:
- 一般租稅收入:例如所得稅、營業稅及其他稅收,經政府預算支應社會救助、福利服務、津貼或政府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 社會保險保費:由被保險人、雇主或投保單位及政府按法定比例分擔,是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制度的重要財源。
- 指定稅捐或特定基金收入:例如菸品健康福利捐,以及依規定分配予福利用途的公益彩券盈餘。
- 使用者付費及自付額:例如部分負擔、規費或服務費用,可分擔服務成本,但須兼顧弱勢者的可近性。
- 其他收入:包括基金孳息、罰鍰或滯納金、捐贈及其他補助收入等。
二、解題方法
先把健保財源分成「保險費收入」與「其他挹注收入」,再從公平性、穩定性、負擔能力、徵收效率及對就醫可近性的影響評析優缺點。提出改善方法時,分別處理「擴大保費財源」、「增加政府財政挹注」及「改善收入徵收」三個面向。
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保險費為主要財源,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政府依投保類別分擔。政府另須依法負擔保險費補助及相關財務責任。健保財源不是單靠一般保費,也包含補充保險費、菸品健康福利捐、公益彩券分配收入及其他收入。
三、全民健保財源及優缺點
(一)一般保險費
一般保險費依被保險人身分、投保金額、眷口數及法定分擔比例計算。受僱者、投保單位與政府按規定共同負擔;不同投保類別則有不同的自付及政府補助安排。
優點:
- 保費收入與參加保險者及其所得有連結,具社會保險的風險共同分擔精神。
- 以薪資或投保金額為主要計算基礎,徵收制度成熟,收入相對穩定。
- 雇主與政府共同分擔,可避免保費完全由個人承擔。
缺點:
- 財源與薪資所得連結較深,非薪資所得占比較高者,負擔可能相對不足。
- 人口高齡化、少子化及勞動型態轉變,會增加醫療支出壓力,並使以受僱薪資為主的保費基礎面臨限制。
- 提高一般費率會直接增加民眾及雇主負擔,對低薪家庭與中小企業較有壓力。
(二)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是二代健保擴大保費基礎的重要設計,對法定項目的所得或收入計收,例如獎金、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及兼職所得等。
優點:
- 將一般薪資以外的部分所得納入計費,改善保費過度集中於經常性薪資所得的情形。
- 使有較多非薪資所得者分擔健保財務,較符合量能負擔原則。
- 可在不大幅調高一般費率下擴大收入來源。
缺點:
- 補充保險費的收入規模仍有限,不能單獨支撐健保長期增加的支出。
- 所得類別、扣取方式及計費上限等制度設計,可能使部分收入未完全反映支付能力。
- 費率或計費範圍調整會影響特定所得者及企業,須兼顧公平與徵收成本。
(三)政府補助及預算撥補
政府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負擔法定保費補助,並可透過公務預算對健保財務提供撥補。
優點:
- 可運用一般租稅收入支應健保,擴大個人保費以外的財源。
- 由全民透過租稅共同分擔,對低所得者及依法受補助者有保障作用。
- 在保費收入不足時,預算撥補可提供額外支援。
缺點:
- 政府財源須與教育、社會救助、長照等其他公共支出競爭。
- 若過度依賴年度預算撥補,收入可能受景氣與預算決策影響,缺乏長期穩定性。
第 四 題25 分
影響社會福利政策制定的因素有哪些?請以我國制定「強化社會安全網」政策為例,說明影響其政策制定的因素,以及採取的策略和目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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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社會福利政策是政府為回應社會需求、處理社會問題,所採取的價值選擇、資源配置與服務安排。政策制定不只受問題本身影響,也受到政治、經濟、人口、文化及行政制度等條件制約。
分析政策形成因素,可分為四類:
- 情境因素:突發事件、重大社會案件、經濟危機或災害,使問題受到社會關注,促使政府將議題列入政策議程。
- 結構因素:政治制度、經濟發展、人口結構與行政體系等較長期條件,會影響政策需求、可用資源及推動方式。
- 文化與價值因素:社會對家庭責任、個人責任、國家介入及弱勢保障的看法,影響政策目標與福利給付方式。
- 政治與利害關係因素:政黨競爭、民意、媒體、利益團體、專家倡議、決策者偏好與選舉承諾,會影響政策優先順序及具體內容。
解題方法
本題是申論題,宜依「一般因素分類—政策形成背景—政策策略—政策目標」作答。先提出可套用於不同社會福利政策的分析架構,再將各項因素連結到「強化社會安全網」的形成脈絡,最後分述計畫採取的做法及希望達成的效果。
本題沒有選擇題選項,也沒有計算或特定法條推導;作答重點是把政策背景、策略與目標彼此對應,避免只羅列政策措施。
影響社會福利政策制定的因素
(一)社會問題與重大事件
政策通常從問題受到辨識、社會關注升高開始。重大事件或反覆發生的社會案件,會凸顯現有制度的缺口,促使政府採取新的政策回應。
(二)人口與家庭結構變遷
少子化、高齡化、家庭規模縮小、家庭型態多元化與家庭支持功能減弱,會改變民眾面對照顧、經濟及心理健康風險時可依靠的資源,進而增加政府提供家庭支持與社區服務的需要。
(三)政治環境與民意
社會事件經媒體報導後,民眾對兒少保護、家庭暴力、精神健康及公共安全的關注上升;民意、政黨政策主張與決策者對議題的重視,會影響政府是否將其列為施政優先事項。
(四)經濟資源與財政能力
政策的服務規模、人力配置及推動期程,受到政府財政、預算優先次序與人力供給影響。跨部會服務也須有穩定經費,才能形成持續運作的服務網絡。
(五)行政制度與服務體系
社會福利、衛生、教育、警政、司法及勞政等體系各有職掌。既有制度若出現通報、資訊交換、轉介與權責協調上的斷裂,即使個案已進入某一服務系統,也可能未能獲得完整協助。行政機關的組織能力與跨機關協調機制,因而影響政策設計。
(六)文化價值與專業知識
社會對家庭責任、公共安全及政府介入的期待,會影響政策方向。社工、醫療、教育、心理與司法等專業所累積的服務經驗,也能協助政府辨認風險、設計分級服務與預防措施。
以「強化社會安全網」說明政策形成因素
「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於民國 107 年核定,第一期為 107 至 109 年;第二期為 110 至 114 年。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政策為準。
(一)情境因素:社會案件暴露既有服務缺口
隨機暴力、家庭暴力、兒少虐待、自殺及精神疾病個案相關事件,引發社會對安全與保護工作的關注。部分家庭或個案雖曾接觸相關服務,仍未能獲得及時辨識、跨系統轉介與持續支持,顯示原有服務網絡存在預警與銜接不足的問題。這些事件提高政策議題的急迫性,推動政府提出整體性計畫。
(二)人口與家庭結構因素:家庭支持能力下降
家庭規模縮小、少子化及人口老化,使家庭可提供的照顧與支持減少;家庭關係疏離、家庭功能失調,也增加脆弱家庭與高風險個案的服務需求。政策因此將家庭與社區列為服務工作的核心場域,並強調前端預防。
(三)行政制度因素:服務分散,跨系統協力不足
家庭可能同時面臨貧窮、照顧壓力、暴力、心理健康、就業或兒少保護等問題,單一機關難以完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