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四等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地方特考・四等・勞工行政
試題代碼 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依照《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規定,被保險人請領失業給付的要件之一是:「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但是,《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卻又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請說明《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定期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就可以「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請領失業給付規定」的立法目的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範內容至現行法均未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就業保險法》中「失業給付請領資格」之通則要件與「定期契約期滿視為非自願離職」之特別要件的體系關聯,核心聚焦於非典型勞動者納入社會安全網的立法理由:

  1. 法源依據:
  •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失業給付一般要件(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日起 14 日內未能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定期契約勞工期滿失業之特別擬制要件(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規定)。
  •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非自願離職之法定定義(關廠、遷廠、休業、解僱、破產等)。
  1. 核心法理:
  • 非自願性之擬制:定期契約期滿於勞動法理上屬於「契約終期屆至」,原本非屬雇主單方發動之解僱或資遣;立法者基於生存權保障,以法律擬制其為「非自願離職」。
  • 勞動市場附著度(Attachment to the Labor Market):社會保險防杜道德風險之核心機制,要求申請人必須具備一定程度之勞動投入。
  • 準用之法效果:第 2 項之「6 個月」僅為取得「非自願離職身分」之門檻,並未豁免第 1 項「3 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之基本請領門檻。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之法制政策與立法意旨申論題,作答應從「法理衝突 →\rightarrow 立法政策目的 →\rightarrow 要件衡平設計 →\rightarrow 準用效果」四個層次切入:

  1. 釐清法理矛盾:說明民法與勞動基準法上,定期契約期滿為雙方合意約定之終期屆至,本質非屬第 11 條第 3 項的「被動遭雇主資遣解僱」,若拘泥於文義將使定期契約工完全被排除於失業給付之外。
  2. 闡述立法保護目的:因應勞動市場彈性化與非典型僱用增加,定期契約工期滿後若找不到工作,其面臨中斷所得的「經濟危險」與一般被資遣勞工無異,國家為落實《憲法》保障勞工生活及社會安全網精神,增列第 2 項擬制條款。
  3. 剖析「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之規範功能:
  • 表彰勞動意願與附著性:防杜受僱極短天數即退保領取給付之道德風險,維持保險財務健全。
  • 兼顧非典型勞動彈性(採「合計」計算):定期契約往往短暫零星,若要求「連續於同一雇主工作」過於嚴苛,故放寬為「離職前 1 年內合計滿 6 個月」,保障不同短期專案或分段任職之勞工。
  1. 串接準用規定以完整體系:點出「準用前項」代表仍須滿足「3 年內就保年資合計滿 1 年」等其他要件,體現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之對等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核心評分要點在於精準剖析題幹引述之法條要件與對比意旨:

  1. 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3 年內保險年資滿 1 年」(一般通則要件):
  • 內涵與定位:失業給付的「實質對價要件」。被保險人必須在過去 3 年內繳納足夠期數之保費(累計滿 1 年),始具備領取保險給付的權利基礎,確保保險精算財務收支平衡。
  1. 第 11 條第 2 項「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特別身分要件):
  • 內涵與定位:取得「擬制非自願離職身分」之篩選門檻。其功能不在於抵充保險年資,而是在於證明該定期契約工「確實具備常態性勞動市場附著度」,而非偶發性打工族。
  1. 第 11 條第 2 項「逾 1 個月未能就業」: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2 第 1 項的規定:「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根據這項條款,原本勞動部公布施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的規定是:「每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但是在民國 110 年 6 月時,為了更符合勞工的育嬰需要,勞動部公布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的規定,並且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新規定。

請說明勞動部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的政策目標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公布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本題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以及《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2 之法制意旨與政策背景。

勞動部於民國 110 年 6 月修正發布、同年 7 月 1 日施行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將原先「每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之單一僵化門檻放寬,增列受僱者若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同時規定此類申請應於十日前以書面提出。其核心政策目標在於打破過去長期僵化的請假限制,建構兼顧「勞工育兒彈性」、「性別實質平權」、「事業單位人力調配」與「國家少子女化對策」之友善生養勞動環境。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勞動行政與就業安全法規之「政策分析型申論題」。解題時應採取「法制內涵為底,政策目標為緯」的切入架構:

  1. 點出修法核心規範:精準點出新制「不低於 30 日」、「以 2 次為限」、「10 日前書面提出」的法律要件,作為論述政策目標的事實基礎。
  2. 多維度剖析政策目標:由微觀至宏觀,分別從「滿足勞工短期彈性育兒需求」、「促進性別平權與雙親協同照顧」、「平衡事業單位人力配置與衝擊」、「因應少子女化維持女性勞動參與」四大維度深入剖析,建立論述邏輯的完整性與說服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題旨爭點在於考生能否洞悉原制度「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之結構性缺陷,並精確論述勞動部透過「彈性切入、總量管制」的修法手段,所欲達成的多元政策效益與衡平考量。


解題技巧

  1. 政策配套連動論述:回答此題時,應主動結合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行政院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整體配套措施——包含「放寬父母得同時申請育嬰留停及請領津貼」與「政府加發兩成補助提高所得替代率至八成薪」。將此辦法第 2 條之彈性化與整體津貼制度串聯,能展現通盤理解之專業深度。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解僱保護制度」是構成就業安全體制的重要制度之一,而「解僱保護制度」的政策目標是「避免專斷式解僱與無預警式解僱」。

現行達成「避免無預警式解僱」的相關制度規範,明訂於《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的「解僱預告條款」,以及《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的「資遣通報條款」,但是在實務上,相對多數的雇主並不瞭解「資遣通報條款」。

請說明《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的「資遣通報條款」,在「立法目的」及「通知時間」二方面的規定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就業安全體制中「避免無預警式解僱」之制度設計,重點在於區辨《勞動基準法》與《就業服務法》對解僱預告的不同功能取向,並精確掌握《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關於「資遣通報」之公法義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法規為準(註:本條規定至現行法均維持同一規範):

  1. 《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雇主資遣員工之通報期限、內容與對象。
  2. 《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2 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主動介入協助再就業之職責。
  3. 對照法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私法上的解僱預告期間與謀職假)。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立法法理綜合申論題。解題應採取「法理目的」與「實定法規範」雙軌並重的切入方式:

  1. 立法目的面向:
  • 先區隔《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著重私法勞動契約終止前,給予個別勞工尋職準備及謀職假)與《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著重公法上行政機關掌握失業情資與及早介入)之本質差異。
  • 點出「掌握就業市場失業情資」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即時介入提供再就業協助(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兩大維度。
  1. 通知時間面向:
  • 依法律規範層次,區分「原則規定」與「例外規定」。
  • 納入行政函釋對於「工作未滿 10 日」此一實務常見漏洞的補充規範,展現答案之深度與完整度。

審題與爭點剖析(非選擇題)

本題為非選擇題(申論題),題幹要求具體指名《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於「立法目的」與「通知時間」之規定,各子題的得分要點剖析如下:

  • 子題一:立法目的之評判要件
  • 核心論點:資遣通報並非單純的行政管制,而是發動「就業安全網」的啟動機制。
  • 必須涵蓋的兩大功能:
  1. 資訊掌握:使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能掌握轄區內事業單位營運狀況與勞動人口異動,防杜突發性大量失業風險。
  2. 及早介入(積極就業服務):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以在勞工離職前或離職之初,依其志願與能力主動提供就業媒合、職業訓練、失業給付諮詢等措施,縮短摩擦性與結構性失業週期。
  • 子題二:通知時間之評判要件
  • 原則:必須精確寫出「員工離職之十日前」。
  • 通報對象:須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雙重通報。
  • 例外: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明訂為「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民國 111 年 8 月 17 日,勞動部宣布,從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起,將在高雄、桃園兩地的國際機場附近,各選一處地點,設立講習處所,並辦理一站式服務。

屆時新入境的全部家事類移工,將會先進入講習處所,停留 3 天 2 夜,讓家事類移工可以在這段時間內,接受至少 8 小時的講習課程。

請說明勞動部實施這項新措施的政策目標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重點為我國外籍勞工(移工)管理與權益保障政策之重大制度變革——「移工一站式服務」(One-Stop Service for Migrant Workers)。

  1. 法源與法規背景(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政策為準):
  •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9 款及第 10 款(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等家事移工)。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民國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家事移工強制納入職災保險保障)。
  • 勞動部於民國 111 年 8 月核定之「移工一站式服務實施計畫」(預計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實施;現行該項政策已依規劃正式上路運作)。
  1. 核心制度定義: 「移工一站式服務」係指針對新引進或逾 5 年未在台工作之家事類移工,於入境時由政府安排進駐講習處所(3 天 2 夜),並完成法定教育講習(至少 8 小時);同時整合跨部會行政申辦流程,於移工完訓當日同步發給相關合法工作與居留證件。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勞工行政與就業安全政策分析題」。解答政策目標不可流於口號或空泛陳述,應採用**「利害關係人視角」結合「制度功能維度」**切入:

  1. 從移工端(受雇者保障):著眼於生活適應、職能與衛教知能提升、法令權益知悉與求助管道建立。
  2. 從雇主端(用人家庭利益):著眼於簡政便民、省卻奔波申辦之行政成本、降低違法逾期風險,並確保移工入戶時即具備基本工作安全觀念。
  3. 從政府與制度端(公共治理與社會安全):著眼於跨部會資訊與業務整合、源頭精準管理、預防移工行蹤不明(失聯),並落實社會保險(健保、職災保險)之無縫接軌。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考生應以嚴謹之申論結構(前言、核心政策目標條列論述、結語)進行系統化鋪陳。


解題技巧

  1. 拆解題目關鍵字:題目明示「3 天 2 夜 / 至少 8 小時講習」與「一站式服務」兩大核心。作答時必須將兩者分開呼應:「講習」對應的是教育宣導、勞權保障與生活適應;「一站式」對應的是跨機關整合、簡政便民與社會安全網銜接。
  2. 具體列出跨部會整合事項:提及一站式服務時,精確寫出整合的五大法定申辦項目(勞動部聘僱許可、內政部移民署居留證、衛福部健保、勞保局職災保險、地方政府通報),能大幅提升答案的專業度與鑑別度。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