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四等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為協助受疫情衝擊勞工和企業,勞動部提出一系列就業安定或促進方案。請舉出三個方案說明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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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Active Labour Market Policies, ALMPs)於特殊重大經濟衝擊下的行政實務應用。核心在於考生能否精準掌握勞動部依據法規所推動之就業安定及就業促進措施。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9 條第 3 項(主管機關得對受衝擊之勞工與事業單位予以紓困、補貼及就業安定措施)。
- 《就業服務法》第 23 條(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之就業安定措施)及第 24 條(特定對象就業促進)。
- 《就業保險法》第 12 條(提撥就業保險基金辦理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與職業訓練)。
- 現行法制提醒: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已於民國 112 年 6 月 30 日屆滿,相關疫情專案措施隨之落日,現行法已回歸常態性《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及勞動部公告之《僱用安定措施》。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有效施行之措施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常見的「政策論述型」申論題,切入點應把握「對象分流」與「工具互補」原則,展現答題的宏觀架構與體系感:
- 分流原則:面對衝擊,勞工狀態可分為「受僱但減班休息(在職)」與「非典型/失業(待業)」兩大群體。作答時應涵蓋不同面向,避免舉出功能高度重疊的方案。
- 挑選最具代表性的三個方案:
- 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針對「在職減班休息」,採「以訓代賑/提升人力資本」導向。
- 安心就業計畫:針對「在職減班休息」,採「直接薪資差額補貼」導向。
- 安心即時上工計畫:針對「失業或非典型弱勢就業者」,採「公部門創造短期就業」導向。
- 各方案論述規格化:每個方案皆依「適用對象」、「補助與實施內容」、「政策目的」三大要素條列撰寫,符合閱卷老師評分標準。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此處針對各方案之選取價值與功能定位進行剖析,說明為何選擇此三方案作答最佳:
- 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 為行之有年的常態機制於疫情期間放寬條件。此計畫同時補助事業單位辦訓費用與勞工參訓津貼,結合技能培訓與生活補貼,是勞動政策中「積極性」最強的工具,必選。
- 安心就業計畫: 依就業保險法精神創設之薪資差額補貼機制。專注於補足減班休息導致的工資缺口,補貼公式簡明、社會涵蓋面廣,能展現考生對保險給付外「僱用安定」概念的理解,必選。
- 安心即時上工計畫: 針對受疫情波及的打工族、自營作業者或弱勢求職者,由公部門提供計時職缺。與前兩者針對事業單位在職勞工不同,本方案兼顧邊際勞工之就業安置,可平衡答題廣度,必選。
- 其他可行方案(如安穩僱用計畫、青年就業獎勵計畫): 亦符合題意,但青年就業獎勵偏向特定年齡族群,安穩僱用偏向媒合獎勵;綜合覆蓋率與代表性,仍以「充電、安心就業、即時上工」三者為最標準解答。
解題技巧
- 數據力求精準:方案之時數上限、津貼金額(如民國 111 年基本工資每小時 168 元計算之補助數額)、月補貼上限等關鍵數據,若能寫出可大幅提高得分。
第 二 題25 分
請問勞工立法中,對於非身心障礙或失能之退休勞工領取退休金或相關之給付,有哪些相關的法律規定?請分別就其資格要件和給與標準(或計算方式)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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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我國「勞工多層次老年經濟安全保障體系」之法定給付規範,測驗考生能否精確區分並整合以下兩大層次之法制:
- 職業退休金(雇主責任):
- 《勞動基準法》(舊制):採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DB),規範勞工之自願退休、屆齡強制退休要件與退休金基數計算。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採個人專戶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DC),規範勞工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之年齡、年資門檻與給付方式。
- 社會保險(國家與社會連帶責任之相關給付):
- 《勞工保險條例》(老年給付):屬勞工退職後重要之相關法定所得替代給付,包含老年年金、老年一次金及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題目特別限定「非身心障礙或失能」,旨在排除因工作能力喪失而啟動之特別提早給付機制(例如《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身心障礙強制退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之 2 之喪失工作能力提前請領專戶退休金、以及《勞工保險條例》之失能給付),考生作答時必須鎖定純粹因「年齡」與「年資」達成成就之退休法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後續於民國 113 年修正明定雇主得與勞工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現行法已修正,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制度對比與法條記憶題,切入架構應採「體系化展開法」:
- 體系分流:分為「雇主負擔之法定退休金(舊制與新制)」及「社會保險之相關給付(勞保老年給付)」兩大主軸,完整涵蓋題目要求的「退休金或相關之給付」。
- 雙軸對稱答題:各法規項下均嚴格扣緊題目兩大子題——「資格要件」與「給與標準(或計算方式)」。
- 精準列出計算公式:基數折算、月投保薪資採計期間、年金給付公式均以標準數學式精確呈現,凸顯法條熟練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作答時須依據法規範圍進行架構性展開分析:
- 《勞動基準法》部分:須完整列舉自願退休三款要件、強制退休之屆齡要件,並說明第 55 條以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為準之「基數制」計算方式。
- 《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須點明以「年滿 60 歲」為核心門檻,依「年資是否滿 15 年」區分領取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之權利,並列出專戶本金與累積收益(含保證收益)之內涵。
- 《勞工保險條例》部分:老年給付屬退休勞工之關鍵相關法定給付,須涵蓋老年年金、老年一次金及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要件與算式,始稱完整答題。
解題技巧
- 破題審題避陷阱:
- 題目明確標示「非身心障礙或失能」,凡涉及「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經評估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提前請領」等條文切勿列入,否則會被視為審題不清。
- 切勿僅回答《勞工退休金條例》與《勞動基準法》;題目提及「相關之給付」,必須納入《勞工保險條例》的老年給付,才能拿下完整配分。
- 平均薪資計算基準差異提醒:
- 勞基法舊制退休金:依退休前 6 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
- 勞保老年年金:採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勞保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採退保當月起「前 3 年(36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勞退新制:無平均工資計算問題,直接結算個人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
【答案】
我國勞工立法中,非身心障礙或失能之退休勞工領取退休金及相關給付,主要規範於《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茲就各法律規定之「資格要件」與「給與標準(計算方式)」分述如下:
一、勞動基準法(確定給付制/退休金舊制)
(一)資格要件
- 自願退休(第 53 條):勞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 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
- 工作 25 年以上。
- 工作 10 年以上,年滿 60 歲。
- 強制退休(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
- 勞工非年滿 65 歲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排除同項第 2 款身心障礙之規定)。
(二)給與標準與計算方式(第 55 條)
- 基數計算:按工作年資計算,前 15 年每滿 1 年給與 2 個基數;
第 三 題25 分
吹哨者(whistleblower)保護立法的目的,是鼓勵內部員工勇於揭弊,而免於遭解僱或調職等不利待遇之威脅。現行勞工立法中,有哪些條文是針對勞工檢舉或申訴的保護,其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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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勞動法制中內部揭弊者(吹哨者)之保護機制」。 勞工基於從屬性關係,在知悉雇主違法而向內部或外部提出檢舉、申訴時,往往處於極度不對等的弱勢地位,極易遭受解僱、降調、減薪等報復性懲戒。我國目前雖尚無統一適用於公私部門的《揭弊者保護法》,但散見於各勞動法規中均設有「反報復條款(Anti-retaliation Provisions)」。 這些條文的核心構成要件包含四大面向:
- 申訴檢舉權之肯認:賦予勞工(或工作者)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違法之權利。
- 禁止不利待遇:明文禁止雇主因申訴而採取不利處分(如解僱、降調、減薪等)。
- 法律效果之制裁:兼具民事效力(不利處分無效)與公法制裁(行政罰鍰)。
- 程序保障機制:課予受理機關「身分嚴守秘密」與「限期調查並通知」之義務。
法規基準提醒:本題詳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將《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並強化相關申訴通報機制,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制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列舉與內涵闡述」型申論題。作答時應避免雜亂無章地堆砌法條,而應採取「體系分類法」,由個別勞動條件出發,擴及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檢查監督及職場平等法制,分為四大支柱條述,並針對每一法條解析其「受保護對象與行為」、「雇主禁止行為與法律效果」及「行政機關之保密與時程義務」:
- 個別勞動條件之核心基準:《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
- 安全衛生與勞動檢查監督:《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9 條、《勞動檢查法》第 33 條。
- 職場性別平權與歧視防制:《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6 條。
- 社會保險與職業災害保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01 條。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判讀。在國家考試閱卷評分標準上,係針對考生能否完整涵蓋下列各「法規向度」與「保護要件」進行評閱:
- 向度一:《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必答骨幹) 此條為我國勞工申訴保護之基準規範,規定最為周延。必須完整答出:申訴主體與對象、禁止之不利待遇類型、處分無效之民事效果、60日調查書面通知時限、身分保密義務,以及違反時之行政罰鍰。若僅答出「不得解僱」而漏列「處分無效」與「保密義務」,將大幅失分。
- 向度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9 條與《勞動檢查法》第 33 條(監督安全防線) 《職安法》將保護主體擴大至「工作者」;《勞動檢查法》則明定檢查機構應迅速派員檢查,並於「14日內」將結果通知申訴人,且身分嚴守秘密。此二法是勞動行政檢查實務中吹哨者最頻繁引用的依據,能展現行政執行專業。
- 向度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6 條(平權專法延伸) 此條具有高度鑑別度,其關鍵在於保護對象除「受僱者本人提出申訴」外,亦包含「協助他人申訴」之吹哨者(證人或協同揭弊之同仁),展現保護廣度。
- 向度四:《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01 條(最新法規亮點) 民國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之災保法,亦設有勞工檢舉投保單位違法、禁止不利處分及違反罰則之規定,列出可向閱卷委員展現對新興立法之敏銳度。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與體系串聯: 牢記「基、安、檢、平、災」五大核心條文編號:
- 基(《勞基法》第 74 條)
- 安(《職安法》第 39 條)
- 檢(《勞檢法》第 33 條)
- 平(《性工法》第 36 條)
- 災(《災保法》第 101 條)
- 常見作答陷阱與防漏要點:
- 陷阱一:只寫「禁止」,未寫「效果」。
第 四 題25 分
近年勞動基準法修法中,新增限制某些特定勞動契約之約定型態,其中以「離職後競業禁止」和「最低服務年限」最具代表性。請說明其規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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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於《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中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與勞工權益保障的掌握程度。勞資雙方於締結勞動契約時,雇主常運用經濟優勢地位,在定型化契約中課予勞工各類限制義務。為防止雇主濫用契約自由、過度侵害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之人民工作權與生存權,立法院於民國 104 年修法時,將原屬民法第 247 條之 1 顯失公平衡量及司法實務裁判見解具體法文化,增訂兩項限制特定契約型態之代表性條款(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迄今未變更,內容完全一致):
- 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勞基法》第 9 條之 1。
- 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勞基法》第 15 條之 1。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規範內容記憶與體系說明」題型。作答時應採取**「立法目的—成立要件—合理性界限—法律效果」**的法學階層式切入點,將條文依體系有邏輯地拆解:
- 體系分流:分為「離職後競業禁止」與「最低服務年限」兩大主標題個別論述,切忌混為一談。
- 要件拆解:
- 競業禁止應區分「保護利益」、「職務關聯」、「限制範疇合理性」、「補償措施」等四要件,並特別指明「期間最長二年」及「代償措施不得併入工資」。
- 最低服務年限應指明「約定之前置法定事由(二擇一)」、「約定期間之四項綜合審酌標準」,以及「不可歸責於勞工之免責條款」。
- 法律效果點出:分別指出要件欠缺時之法效(無效、縮短為二年、定為合理範圍),展現精準的法條掌握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分析。在申論答題上,考生須避免僅條列個別法條文字,應針對各項要件背後的「立法意旨」與「規範重點」提供對應之體系化說明,方能在國家考試閱卷中取得完整給分。
解題技巧
- 要件結構之對比陷阱(高頻失分點):
- 離職後競業禁止(第 9 條之 1):法定四大要件為**「併存要件」(全部皆須符合)**,欠缺任一要件即導致「約定無效」。
- 最低服務年限(第 15 條之 1):前置約定要件為**「擇一要件」(符合其一即可)**(即雇主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出資」或「合理補償」)。
- 期間超限之法效差異:
- 競業禁止約定期間超過 2 年者:法定效果為**「縮短為二年」**。
- 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期間逾合理範圍者:法定效果為**「定為合理範圍」**。
- 不可遺漏之核心亮點條款:
- 競業禁止之「離職後合理補償」不得包含在職期間受領之給付。
- 最低服務年限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提早終止時,勞工免負違約及返還費用責任。
- 速記口訣:
- 競業禁止四要件:「利、密、圍、補」(正當營業利、知悉營業密、合理限制圍、給予合理補)。
- 最低服務年限審酌:「期本、替、額、他」(培訓期與成本、替代人力可能性、補償額度、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