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四等 工業安全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15 分
103 年公布施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做了較大幅度的修訂,請說明此次修法的重點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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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02 年《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全文、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以及 103 年起分階段施行後,職業安全衛生制度在保障對象、危害預防、健康保護、承攬責任及執法上的改變。
本題雖以「103 年公布施行」為題幹描述,實際上是 102 年 7 月 3 日修正公布,並自 103 年 7 月 3 日起分階段施行。依命題時點作答,應掌握修法由傳統以「受僱勞工、工作場所安全」為主,擴展為保障各業工作者,並加強職業病與身心健康預防的方向。
法條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職業安全衛生法》於 102 年全文修正後,後續仍有重要修正;以下仍依 108 年命題時適用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採「保障誰、保護什麼、如何預防、責任如何落實」四個層次整理:
- 先說明修法名稱與適用範圍的變化。
- 再整理危害源頭管理及職業病、身心健康保護措施。
- 說明雇主、承攬人與工作者的責任變化。
- 最後補充執行、監督與違規責任的強化,交代制度影響。
這種寫法能同時涵蓋修法內容與修法效果,避免只列舉法條名稱而沒有說明影響。
修法重點與影響
一、法律更名,擴大適用對象及保障範圍
原《勞工安全衛生法》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並將適用範圍擴大至各業。法中「工作者」包括勞工、自營作業者,以及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的人員;保障範圍也延伸至各種勞動場所。
影響:職業安全衛生保護不再只著重傳統工廠或受僱勞工,而擴及更多產業及工作型態,使雇主與工作場所管理者須依適用規定落實安全衛生措施。
二、建立機械、設備及化學品的源頭管理
修法強化機械、設備及化學品在進入工作場所前的安全管理,包括危險性機械設備的安全資訊、驗證或申報管理,以及化學品的危害標示、安全資料表與危害通識等要求。
影響:把危害控制由事故發生後的檢查、處理,往前推進至產品引進、危害辨識與資訊提供階段,協助事業單位在使用前掌握風險並採取防護措施。
三、強化職業病預防及工作者身心健康保護
雇主須依工作危害採取預防措施,除防止傳統的物理、化學及生物性危害,也強化對過勞、精神壓力及肌肉骨骼疾病等健康問題的預防。修法並健全健康管理及健康服務相關制度。
影響:安全衛生管理從避免立即事故,進一步擴大到預防慢性職業病與工作相關健康危害,要求事業單位留意工作負荷、作業環境及工作者健康狀況。
四、健全女性及少年工作者的健康保護
修法強化女性及少年工作者的健康保護,並就母性健康保護及特定危害作業的限制,建立較完整的規範方向。
第 二 題10 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除了對雇主及製造者、輸入者與供應者要求必要的各項預防保護設施與措施外,也要求勞工應遵守哪些義務?如勞工未履行義務,會受到何種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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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對勞工所定的三項主要配合義務,以及勞工違反義務時的罰則。作答時應把「勞工應履行的義務」和「雇主應提供的安全衛生措施」分開,再將各項義務對應至同一罰則條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法條中明定勞工有接受或遵行義務的規定:
- 接受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6 項規定,勞工對雇主依法施行的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 接受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勞工對雇主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 切實遵行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勞工應切實遵行雇主依法訂定並公告實施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違反上述任一規定,依第 46 條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
作答要點
勞工的義務,是配合雇主依法採取的職業安全衛生預防措施,主要包括:
第 三 題10 分
(一)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請解釋本條文所稱「合理可行範圍」。
(二)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哪些具高風險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實施製程安全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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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的雇主預防義務,以及第 15 條對高風險化學製程所定的製程安全評估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一)「合理可行範圍」的意義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所稱「合理可行範圍」,是指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令、相關安全衛生法令、指引、實務規範或一般社會通念,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所從事的工作有危害其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且可以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
作答時可拆成三個判斷重點:
- 判斷依據:相關法令、指引、實務規範及一般社會通念。
- 雇主的認知:雇主已知,或依情況應可得知工作有危害風險。
- 措施的可行性:有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可以採取。
因此,雇主不能只以「未預見事故」或「法規未逐項列明」作為免責理由;若依當時可知資訊及實務已有可行防護措施,仍應採取必要措施。本條要求雇主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積極預防,不是等到事故發生後才處理。
(二)應實施製程安全評估的高風險工作場所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5 條及《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第 2 條,適用場所分為兩類:
第 四 題20 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勞工職前與在職期間都需接受健康評估,請說明各種健康檢查名稱及該項檢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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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雇主在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則依一般健康風險、特殊作業危害或主管機關指定情形,施行相應的健康檢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健康檢查的目的可分為兩大方向:僱用前辨識工作適性;在職期間及早發現健康異常,作為健康指導、適性配工與健康管理的依據。
解題方法
依檢查對象與觸發原因分類:先列出僱用時的「體格檢查」,再列出在職勞工的三種健康檢查,並分別說明其目的。作答時,應注意一般健康檢查與特殊健康檢查都是在職檢查;兩者差別在於特殊健康檢查針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的勞工。
各種檢查名稱及目的
-
體格檢查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實施,用以識別勞工的工作適性,考量其是否患有不適合從事該項工作的疾病,作為適當配置工作的依據。
-
一般健康檢查 對在職勞工依其年齡及法定期間實施,目的在於發現健康有無異常,據以提供適當健康指導、適性配工等健康管理措施。
第 五 題20 分
請詳述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稱的危險性機械及危險性設備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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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3 條、第 4 條:依機械或設備的種類及容量門檻,判斷哪些屬於本規則所稱的危險性機械、危險性設備。作答時須同時列出「種類」及其適用條件,不能只寫設備名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規則為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版本;現行法規已於民國 114 年修正部分條文。
解題方法
先依條文分成「危險性機械」與「危險性設備」兩類,再逐項整理名稱和判定標準。起重機械主要看吊升荷重;鍋爐、壓力容器及高壓氣體設備則須留意壓力、容量、傳熱面積等門檻。
危險性機械
依第 3 條,本規則所稱危險性機械有下列六種:
- 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者;斯達卡式起重機則為 1 公噸以上。
- 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者。
- 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者。
- 營建用升降機:設置於營建工地,供營造施工使用者。
- 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升降路高度在 20 公尺以上者。
- 吊籠:供人員乘載使用者。
危險性設備
依第 4 條,本規則所稱危險性設備有下列四種:
- 鍋爐
- 蒸汽鍋爐: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 1 公斤、傳熱面積超過 1 平方公尺,或胴體內徑超過 300 公厘且長度超過 600 公厘。特定蒸汽管或 U 字形豎立管鍋爐,傳熱面積門檻為超過 3.5 平方公尺。
- 熱水鍋爐:非熱媒鍋爐,水頭壓力超過 10 公尺或傳熱面積超過 8 平方公尺,且液體使用溫度高於其在一大氣壓下的沸點。
第 六 題15 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哪些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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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第 1 項對未滿十八歲者的工作保護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其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
解題方法
依第 29 條逐款列出禁止工作即可。作答時應掌握「未滿十八歲」及「雇主不得使其從事」兩個要件,並完整列出十五款;其中「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及「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銜接」等用語,應依條文原文記憶,避免改寫成不精確的概括敘述。
法條內容
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
- 坑內工作。
- 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 在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工作。
- 在有害輻射散布場所工作。
- 在有害粉塵散布場所工作。
- 對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進行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
第 七 題10 分
請分別舉出兩種易燃液體、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及氧化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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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1 條至第 14 條所列的危險物分類,重點是能依各類物質的定義與法定例示,正確舉出名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對照四類物質的法定例示,每類列出兩種即可:
- 易燃液體:第 13 條按閃火點區間列舉,例如汽油、丙酮。
- 爆炸性物質:第 11 條列有硝酸酯類、具爆炸性質的硝基化合物及有機過氧化物,例如硝化甘油、三硝基甲苯。
- 著火性物質:第 12 條列有金屬、磷、易燃固體、自燃物質及禁水性物質等,例如金屬鈉、黃磷。
- 氧化性物質:第 14 條列有氯酸鹽、過氯酸鹽、無機過氧化物、硝酸鹽等,例如氯酸鉀、硝酸鉀。
例示與說明
| 類別 | 例示兩種 | 分類理由 |
|---|---|---|
| 易燃液體 | 汽油、丙酮 | 汽油列於閃火點未滿攝氏零下 30 度的物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