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地方特考四等 教育行政類科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法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法源中「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的區分。成文法源是以法規範形式制定或發布,並有文字可供確認者,例如憲法、法律、法規命令、地方自治法規及經國內法化的國際公約。不成文法源則包括習慣法、法理及一般法律原則。
本題涉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法是經立法院制定公布的法律,屬於成文法源。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所述規範的形式與性質:以法律或法規形式明文制定、發布者,屬成文法源;習慣法等未以成文法規形式制定者,則屬不成文法源。地方自治法規與法規命令雖不等同於「法律」,仍是成文法源。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對物之一般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一般處分」的類型,以及如何區分對人之一般處分與對物之一般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行政處分的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特徵可以確定其範圍,或處分直接以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為內容者,均屬一般處分。
- 對人之一般處分:規範對象是不特定、但可依一般特徵確定的一群人。
- 對物之一般處分:處分直接針對特定公物,設定、變更、廢止其公物地位,或規範其一般使用。
本題法條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處分的直接規範對象:若主要是在劃定某一類人的適用範圍,屬對人之一般處分;若直接決定特定公物的使用或管理方式,則屬對物之一般處分。判斷關鍵是處分效果落在「人」或「物」,不能只看處分是否公告、是否影響多人。
選項分析
(A) 土地現值之公告:錯誤。 土地現值公告是政府公告特定土地的價格,主要是提供稅捐核課、土地徵收補償等行政作業的價格基準,並非直接設定、變更土地的公物地位或一般使
第 3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的適用範圍,重點在信賴保護、誠實信用、明確性及正當程序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條無重要修正影響本題判斷。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的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的信賴。誠實信用原則不只拘束行政機關,人民參與行政法律關係或行使權利時,也應遵守誠信要求。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原則是否如選項所稱「一概不適用」或「亦適用」。這類選項常以「內部事務」「行政契約」「事實行為」限縮原則適用範圍;若原則本身並無此種排除,該敘述即有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機關內部事務分配的行政規則,原則上是機關內部規範,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通常不能僅因其存在,就使人民對其產生受信賴保護原則保障的信賴。不過,行政規則若經反覆適用,形成行政慣例,或機關另有足以使人民合理信賴的對外表示,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不能概括說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於此類內部行政規則。
第 4 題2 分
司法機關得審查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之範圍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的司法審查界限。行政機關在法律授予的裁量範圍內,得衡量個案情況並選擇處分內容;法院原則上審查裁量是否合法,而不代替行政機關重新作成裁量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201 條規定,行政機關依裁量權作成行政處分,法院僅於裁量逾越或濫用時,得予撤銷。裁量逾越,是作成決定超出法律授予的範圍;裁量濫用則包括違反法律目的、違反平等原則或比例原則等情形。法院因此會審查裁量是否合法,但不以自己認為較妥適的選擇取代行政機關的選擇。
解題方法
抓住「司法機關得審查」的範圍,區分「合法性審查」與「適當性判斷」。法院可審查行政機關是否遵守法律授權的界限;至於多個合法選擇中哪一個最適當,原則上屬行政機關的裁量判斷。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之私法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以私法形式執行行政任務時,公法原則是否仍然適用。國家雖可在一定範圍內選擇以公法行為或私法行為推動給付行政,但行政機關一旦以私法方式行使公權力或達成行政目的,仍受基本權及公法原則拘束,不能藉由採取私法形式規避公法要求。
本題涉及行政機關的私法行為、行政輔助行為、基本權對國家的拘束,以及行政機關選擇私法形式的界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相關公法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把行政機關採取私法形式,說成可以排除公法拘束。行政機關的私法行為仍須符合基本權及相關公法原則;凡主張「完全排除」公法原則適用者,即與此原則相反。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國家為履行給付行政任務,在法律容許及不違反公法限制的範圍內,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手段。例如提供公共服務時,可能採行政處分或公法契約,也可能採民事契約等私法方式。
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法性質之法律關係?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與私法法律關係的區分」。判斷重點在於行政機關與人民間關係的性質,以及機關從事該行為時,是行使公權力、提供公法上的給付,還是以一般私法主體身分從事交易。
行政機關參與的法律關係不一定都是公法關係。機關若以私法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並與人民成立通常的買賣、租賃等契約,原則上屬私法關係;若涉及行政處分、公法契約,或依公法規範收取規費,則屬公法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行政機關採取的法律手段及其依據:
- 是不是行使公權力,例如裁罰?
- 契約是否以公法上的權利義務為內容?
- 收費是一般交易對價,還是依公法規範收取規費?
題目問「非屬公法性質」,因此應選出以一般私法交易方式成立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公平交易委員會與私人企業就產品搭售事項成立和解契約:錯誤。 依題目所述,和解契約是就公平交易管制事項成立,涉及公法上管制關係及行政機關職權的行使,屬公法契約性質,並非一般商品交易中的私法和解。
第 7 題2 分
有關行政法法律關係之發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法律關係」的判斷:應看法律事實是否使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發生、變更或消滅,而不能只因行為沒有強制力、採取契約形式,或屬於「事實行為」,就認定不會發生行政法法律關係。
行政法法律關係不限於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才發生,也可能因行政指導、行政契約或其他行政作用而形成。反之,單純民事契約所生的履約請求,原則上屬於私法關係。
本題涉及的法條解讀,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法律關係的性質:
- 行為是否可能影響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
- 若是契約,屬公法上的行政契約,還是私法上的民事契約?
- 不以有無強制力或是否具有法律行為形式,作為排除行政法法律關係的唯一標準。
依此可知,A、B、C 都把某種行為形式一概排除於行政法法律關係之外;D 則限於民事契約的履約請求,屬私法關係,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A) 錯誤。 單純事實行為雖然不是以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仍可能引發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行政機關施工造成人民財產損害,可能涉及國家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也可能因其事實行為而影響人民的法律地位。因此,不能說單純事實行為「不會產生任何」行政法法律關係。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行政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與行政組織內部單位、受公法規範的機構之區別。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並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判斷重點在於:該組織是否依法設置,並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公權力。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組織性質:是依法具有獨立機關地位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內部的業務單位,還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機構。名稱中有「司」、「委員會」或「中心」,不當然代表它是行政機關;應看其組織法規所定的地位與職權。
選項分析
(A) 行政院主計總處:正確。 行政院主計總處是中央二級機關,依其組織法規設置,具有獨立機關地位,掌理政府預算、會計及統計等公共事務,屬於行政機關。
第 9 題2 分
關於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26條:地方自治團體得以自治條例規範自治事項;直轄市、縣(市)自治條例在法定範圍內得訂定罰則。自治條例若定有罰則,須報經行政院或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地方自治條例屬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法規,並非行政機關自行訂定的「命令」。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自治條例所定其他行政罰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民國114年12月修正《地方制度法》未修正本題涉及的第26條規定。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三個判斷:
- 自治條例能否規範人民權利義務? 能,但須在地方自治權限及法律框架內。
- 能否訂行政罰? 可以依法定範圍規定,但罰則須由自治條例訂定,且種類受限制。
- 有罰則時要經何種程序? 須先經上級核定,再發布;直轄市自治條例定有罰則者,核定機關為行政院或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因此,逐一檢查選項是否把「自治條例」說成「命令」、是否超出法定行政罰種類,以及是否漏掉核定程序,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A) 錯誤。 法律保留原則不代表地方自治條例一概不得規範人民權利與義務。地方自治事項得由自治條例規範;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或處罰時,仍須符合權限與法律保留等要求。
第 10 題2 分
依行政法人法規定,設置行政法人推動特定公共任務,關於行政法人特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人法》第 2 條第 2 項所定,哪些公共事務適合交由行政法人執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特定公共任務須符合以下條件:
- 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
- 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
- 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
關鍵在於「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不等於「完全不涉及公權力」。行政法人是依法律設立的公法人,執行公共任務仍可能涉及公權力行使。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行政法人法》第 2 條第 2 項的三項條件逐一核對。選項若把「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改成「不涉及公權力」,即超出法條要求,屬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正確。 法條明定,特定公共事務須具有專業需求,或有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的需要。
第 11 題2 分
在管轄權發生變動時,關於提起訴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7 條至第 10 條所定的特殊訴願管轄:機關的權限透過委託、委任或委辦而由他機關或私人執行時,應依處分的法律歸屬,判斷訴願要向哪個機關提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其中,機關間「委託」與「委任」須區分:委託是委託給無隸屬關係的機關;委任則是上級機關交由有隸屬關係的下級機關辦理。另有私人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以及地方機關辦理上級政府委辦事項等情形。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訴願法》的管轄規定:
- 無隸屬關係機關間的委託:依第 7 條,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 有隸屬關係的委任:依第 8 條,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 委託團體或個人行使公權力:依第 10 條,向原委託機關提起。
- 辦理委辦事項:依第 9 條,向受委辦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選項 C 把私人受託者作成處分時的訴願管轄寫成「向為處分名義之團體或個人提起」,與第 10 條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訴願法》第 7 條規定,無隸屬關係的機關依法辦理受託事件所為的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的行政處分;訴願管轄比照同法第 4 條,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第 12 題2 分
行政一體原則下,為明確界定行政機關之事務權限範圍,須符合下列何種組織法上之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組織法上的管轄恆定原則。行政一體原則強調行政組織整體具有一致性,但各行政機關仍須依組織法規所定的權限分工執行職務。為使機關職掌明確,並避免權限任意變動,須由法規預先界定各機關的事務管轄。
管轄恆定原則是指:行政機關的事務管轄,應由組織法規或其他相關法規加以確定;在法規變更前,機關不得任意自行增減或移轉其管轄權。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明確界定行政機關之事務權限範圍」。這是在問如何透過組織法規固定、確認機關的職權分工,正是管轄恆定原則的核心。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關於公法上勤務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與國家間的公法上勤務關係,重點在長官命令的服從義務、懲處的救濟、公立學校教職員的公保身分,以及退休後再任職對月退休金的影響。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有效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每個選項是否使用了「絕對」「不得」「一律」「任何」等過度概括的用語,再對照相關法規。只要法規設有例外或限制條件,這類絕對敘述通常就不成立;公保法對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職員則有明文列舉。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公務人員對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原則上有服從義務,但不是「絕對」服從。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公務人員認為命令違法時,應負報告義務;長官仍認為命令合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公務人員原則上應服從,相關責任由長官負擔。但命令違反刑事法律時,公務人員沒有服從義務。因此,選項忽略了違反刑事法律的例外。
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為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懲戒對象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法未逐一列出所有適用人員;實務採廣義公務員說,懲戒對象包括政務人員、警察人員、軍職人員等,但不包括地方議會議員。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為適用對象」,依序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實務上採廣義解釋的懲戒對象。注意「具有公職身分」不必然等於「適用公務員懲戒法」;民選地方首長與地方議會議員的身分也須分別判斷。
選項分析
- (A) 警察人員:錯誤。 警察人員屬公務員懲戒法的懲戒對象;警察人員另有相關人事法規,不因此排除懲戒法適用。
- (B) 政務人員:錯誤。 政務人員屬懲戒對象。
第 15 題2 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停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停職制度,須區分「當然停職」、「懲戒法庭裁定先行停職」及「主管機關依職權先行停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4 條,公務員因刑事程序遭通緝或羈押、受褫奪公權宣告,或在監所執行徒刑者,職務當然停止。依第 5 條,懲戒法庭得就移送案件裁定先行停職;主管機關也得對符合條件的所屬公務員依職權先行停職。依第 6 條,依前二條停職者,停職期間所為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要件,特別留意第 5 條主管機關依職權停職的前提:須已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且主管機關認為有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處分之重大可能。若選項把停職時點或法定條件說錯,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可從事下列何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經營商業、兼任業務或教學工作,以及離職後任職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於民國 111 年修正,以下依當時適用條文說明。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並將擔任公司負責人等列為經營商業的情形。《同法》第 15 條規範兼任領證職業、其他業務及教學工作,部分情形須經服務機關同意。《同法》第 16 條則是離職後的任職限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解題方法
先區分行為發生時點,再判斷任職類型:
- 已離職者,檢查是否仍在《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的三年限制期間內,以及是否擔任該條列舉的營利事業職務。
- 仍在職者,擔任營利事業負責人,原則上受第 14 條禁止;兼任醫師、教師等業務,則依第 15 條判斷是否須經服務機關同意。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公務人員甲與其妻乙育有一名 1 歲半女兒,甲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因養育未滿三足歲子女,得否申請留職停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公務人員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得申請留職停薪;該款情形,服務機關不得拒絕。
留職停薪是經核准離開原職務,保留職缺並停止支薪;期滿或原因消失後,依規定回職復薪。題目所述女兒為 1 歲半,符合「三足歲以下」的年齡條件,甲得提出申請。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給的關鍵事實:甲有一名 1 歲半的子女。再對照留職停薪規定的要件:「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題目未另設其他限制,因此甲可依該款申請留職停薪,而且機關不得拒絕。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公務人員甲對其服務機關所為核給休假日數之認定不服,甲應如何提起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人事行政處分不服時,應循哪一種公務人員保障救濟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保障法》區分「復審」與「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認為服務機關所為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提起復審;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不服,則循申訴、再申訴。
機關核給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涉及其依法享有的休假權益。機關認定休假日數所作的決定,屬足以影響權利的行政處分,因此不服時應提起復審;對復審決定仍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先判斷爭議標的的性質,再選救濟途徑:
- 本題不是一般工作安排或日常管理措施,而是機關認定甲可享有的休假日數。
- 休假日數會直接影響甲的休假權益,屬權利受影響的行政處分爭議。
- 對行政處分不服,依序循「復審、行政訴訟」救濟。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有關公物設定與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物的設定與廢止方式,以及《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定的「對物一般處分」。
公物是供公眾或特定公務目的使用的物。公物設定,是使物取得公法上的公物地位;廢止則是使其公物地位消滅。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關於公物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的行政機關決定,屬行政處分;其規範對象是特定的物,故稱為對物一般處分。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設定或廢止公物是否限於特定方式,再辨認題目所述行為是否涉及公物的公法地位變動。選項 B 使用「僅有」限定徵收是唯一方式,若存在其他取得私人土地使用權並設定公物的方法,即屬錯誤。
以下法規與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相關法條後續無須另作修正提醒。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公物設定得以法律明文規定,例如法律直接將特定物指定為公物。公物設定也可能透過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或其他依法可行的方式完成,並非只能由法律明文設定。
第 20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而訂定之規定,其訂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60 條所定的行政規則及其訂定程序。行政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或統一行使裁量權而訂定的規定,屬於行政規則。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1 項,行政規則應由行政機關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本題問的正是這項法定程序。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辨認規定類型: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而訂定的規定,是行政規則;再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1 項的發布程序,即可選出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A) 應舉行聽證程序:錯誤。 行政規則的訂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並無一律舉行聽證的要求。聽證是特定行政程序中的正式程序,不能將其誤認為行政規則發布的必要程序。
第 21 題2 分
關於法規命令訂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的定義、授權界限,以及人民參與訂定程序的方式。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針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且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
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法規命令須有法律授權,並明列授權依據、不得逾越授權範圍,也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及上級機關之命令。依同法第152條,人民或團體可以提議訂定法規命令;但這是參與行政立法程序的提議,並不表示享有要求主管機關必須訂定的請求權。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2條。關鍵在分辨「得提議」與「享有請求權」:人民可以提出訂定法規命令的提議,但機關仍須依法判斷是否訂定,人民不能僅憑提議要求機關一定訂定。凡選項把「提議權」說成「請求權」,即有錯誤。
選項分析
(A) 不得牴觸憲法及法律,亦不得牴觸上級機關訂定之法規命令
第 22 題2 分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報考公務人員身心障礙特考時,辦理考試機關對於其是否符合身心障礙資格不得另為不同之認定,為行政處分之何種效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行政處分一旦有效成立,其他機關在處理後續事項時,原則上應以該處分已確認的法律關係或資格為前提,不得自行作成相反認定。這種拘束後續機關的效果,稱為構成要件效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情形是:身心障礙者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辦理身心障礙特考的考試機關,應尊重該證明所確認的身心障礙資格,不得另行作不同認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描述的法律效果:考試機關並非在判斷身心障礙證明能否執行,也不是在討論當事人能否再爭執該證明,而是後續機關不得推翻前一行政處分已確認的資格。因此應選構成要件效力。
選項分析
(A) 構成要件效力:正確。 身心障礙證明是先前作成的行政處分,其確認的身心障礙資格,是考試機關辦理特考時應尊重的前提。
第 23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程序之重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的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程序重開),尤其是申請人資格、申請期間、新證據的範圍,以及機關拒絕重開的法律性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行政處分已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確定時,行政程序法仍容許在法定條件下,申請原處分機關重新進行程序。依第 128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 具有持續效力的行政處分所依據的事實事後發生變更。
- 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且經斟酌可能使申請人受較有利益的處分。
- 有足以影響行政處分的法定事由。
依同條第 2 項,前述申請原則上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提出;如新事實發生或新證據發現較晚,則自該事實發生或證據發現後三個月內提出。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第 3 項並規定,第 1 項第 2 款所稱新證據,包括原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的證據,以及原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的證據。
解題方法
先以第 128 條的規定逐一核對選項:確認申請人是否限於處分相對人、期限是三個月或 30 日、新證據是否限於處分作成前已存在,以及拒絕重開是否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四個選項各自對應一項法定要件,依條文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甲向 A 市政府申請餐廳營業許可獲准,公文內容為:「台端申請照准,但系爭餐廳之隔音設備未達標準,應於 30 日內改善。」
該許可之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附款的種類。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行政處分時,可以附加條款;判斷關鍵在於:該條款是限制處分效力何時發生或消滅,還是要求受益人另履行一定義務。
- 負擔: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要求受益人為一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附款。行政處分本身立即生效,受益人另負履行義務。
- 期限:以將來確定發生的事實,決定行政處分效力開始或終止的時間。
- 條件:以將來不確定是否發生的事實,決定行政處分效力是否發生或消滅。
- 保留廢止權:行政機關在處分中明示保留日後廢止該處分的權限。
本題涉及的附款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法規無須以後續修正作為判斷依據。
解題方法
先看許可是否已經核准,再看「30 日內改善」的法律效果。公文已明確表示「申請照准」,因此餐廳營業許可已作成;「應於 30 日內改善」則是要求業者在一定期間內履行改善隔音設備的義務。
這項要求沒有寫成「改善完成後許可才生效」,也沒有表示許可將於期限屆至時自動失效。它是許可之外另加的作為義務,符合附負擔行政處分的特徵。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無效之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列舉的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以及未記明理由的法律效果。
行政處分原則上自送達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使相對人知悉時起生效;只有具備《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列事由,或有其他重大明顯瑕疵時,才屬無效。第 111 條列舉的事由包括:無法由書面得知處分機關、應以證書作成卻未給予證書、內容不能實現、要求或許可的行為構成犯罪、內容不能確定,以及欠缺事務權限等。
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記明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的要求;但違反理由記載義務,並不因此當然構成第 111 條的無效事由。
解題方法
先對照各選項是否落入《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的明文事由,再判斷未記明理由屬於哪一類瑕疵。關鍵在於區別「行政處分無效」與「行政處分違法但效力仍存在」:理由未記明通常是程序或方式上的違法,並非當然無效;依同法第 114 條,理由未記明的瑕疵在法定期限內得以事後記明理由補正。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已取得建築許可之土地於施工後,發現在建築基地上存有先民遺跡,經文化資產保存主管機關指定為考古遺址,作成建築許可之機關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處分作成後,因新的事實或法律狀態發生,原處分應採取何種處理。建築許可核發時若合法有效,之後才因基地發現先民遺跡而被指定為考古遺址,問題屬於原處分作成後情事變更,應判斷是否廢止,而非撤銷或確認無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於事後發生法規准許廢止的情形時,原處分機關得廢止之;同法第 124 條並規定,廢止應自廢止時或指定的較後日期起失效。
解題方法
先看建築許可核發時是否有違法或重大明顯瑕疵。題目只說施工後才發現遺跡,並經主管機關指定為考古遺址,沒有指出核發許可當時違法,因此不屬於撤銷違法處分,也不符合無效處分的要件。
再看後來發生的指定是否使許可當然失效。題目沒有交代有法律規定「一經指定,建築許可即失效」;故不能選擇直接失效、無須處理。原建築許可屬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後來因遺址指定而須停止許可效力時,應由原處分機關依廢止規定處理。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和解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的行政和解契約。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時,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得與人民締結和解契約,以合意解決爭議。
本題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和解契約」,再用《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的要件核對各選項:須有事實或法律關係經調查仍不能確定的情形,並以合意處理;締約雙方須互相退讓。選項 B 所述的提升行政效能與組織重整,並非行政和解契約的法定要件或定義。
選項分析
(A) 正確。 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規定的和解契約適用情形之一: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得與人民締結和解契約。
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的判斷。依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判斷時應看契約是否以公法上的權利義務為內容,而非只看契約一方是否為行政機關或公法人。
郵件遞送涉及人民使用郵政服務,但人民交寄郵件與中華郵政公司間的關係,依命題當年通說及本題官方答案,屬私法上的運送服務關係,並非行政契約。其餘選項則分別涉及公費生服務義務、全民健保特約及公立大學教師聘任等公法關係。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相關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中契約的法律關係性質:若契約目的與內容在設定公法上的權利義務,屬行政契約;若只是提供服務、交易或運送等私法關係,即使一方為政府機關或公營機構,也不因此成為行政契約。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的區別。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以實際行動或事實上措施執行行政任務,通常不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行政處分則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定義見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
判斷時要看行為本身是否直接產生法律效果,而不是只看它是否由公務員執行,或是否對人民造成事實上的影響。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題意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行為的法律性質:
- 以警察的實際行動排除現場狀態、執行命令,屬事實上執行措施。
- 警告或發布資訊若僅傳達風險,未直接命令人民作為或不作為,屬事實行為。
- 若標線本身具有直接禁止停車的規制效果,便不是單純事實行為,而是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A) 警察執行集會解散命令之驅離行為:屬行政事實行為。 解散命令是作成法律規制的行為;警察後續以人力驅離集會者,則是以實際行動執行該命令,性質上屬行政事實行為。
第 30 題2 分
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行政罰種類、處罰的地域範圍、阻卻違法事由,以及故意過失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年度相關條文沒有後續修正影響本題判斷。
《行政罰法》第 1 條所稱行政罰,包括罰鍰、沒入及其他種類的行政罰;第 7 條採故意、過失責任原則;第 13 條規定緊急避難不予處罰;第 14 條則規範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地域效力。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先確認沒入是否屬行政罰,再辨認境內結果發生的處罰規定;接著核對緊急避難是否成立,最後檢視故意與過失的法律效果。關鍵在於《行政罰法》第 7 條並非「只有故意才處罰」,而是故意或過失均可能受罰。
選項分析
(A) 沒入亦為行政罰之種類——正確。 《行政罰法》第 1 條明定行政罰包括「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沒入是行政罰的一種,故本項敘述正確。
第 31 題2 分
關於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7 條的裁處權時效。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法規:
- 裁處權因 3 年期間經過而消滅。
- 期間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終了時起算。
- 行政罰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須另為裁處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 因天災、事變或依法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而停止時效者,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時效繼續進行。
解題方法
先抓《行政罰法》第 27 條的三個關鍵:期間是 3 年、通常起算點是違反義務行為終了時、停止後是繼續進行。再核對各選項是否把期間、起算點或停止效果寫錯。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第 27 條第 2 項:裁處權時效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題幹未描述特殊情形,依一般原則判斷。
- **(B) 錯誤。
第 32 題2 分
關於行政罰之處罰法定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處罰法定原則,以及行政罰法規的時間效力與地方自治團體訂定行政罰的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行政罰法》第 4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處罰,以行為時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為限。處罰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須有法規依據;行政機關不能以行政規則自行創設處罰。
- 同法第 5 條規定,行為後處罰依據有變更時,原則適用裁處時的法律或自治條例;裁處前的規定對受處罰者較有利時,則適用最有利的規定。
-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允許縣(市)自治條例就自治事項規定行政罰;其他種類的行政罰,包含勒令停工等法定範圍內的處分。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4 條的依據種類:處罰依據須是法律或自治條例,再逐項判斷選項所說的依據是否符合此要求。接著確認第 5 條的法規變更原則,並以《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判斷自治條例能否規定勒令停工。
選項分析
(A) 處罰之依據不限於立法院制定之法律——正確。 《行政罰法》第 4 條明列「法律或自治條例」。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制定,並非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因此處罰依據不限於立法院制定的法律。
第 33 題2 分
關於行政罰之處罰對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的處罰對象,以及違規行為人死亡、共同違規和未成年人責任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適用《行政罰法》:
- 第 3 條將行為人定義為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及其他組織。
- 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 14 歲人的行為,不予處罰。
- 第 14 條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者,依行為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上述規定:先判斷行政罰的行為人範圍,再確認未滿 14 歲者、共同違規者及違規者死亡時的法律效果。注意「不予處罰」是責任效果,不等同於「不是處罰對象」;選項若使用過度概括的語句,須核對法條原文。
選項分析
(A) 錯誤。 人民在罰鍰處分作成前死亡,原則上不得再對其作成罰鍰處分。行政罰具有制裁違規行為人的性質,不能在行為人死亡後才對其科處。
第 3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得依職權核發禁止命令之法定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 1 的「禁止命令」。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義務人未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且符合該條所定情形時,行政執行分署得依職權限制其一定行為。法定禁止事項包括:
- 禁止奢侈品及非生活必需品之消費或購買。
- 禁止搭乘特定交通工具。
- 禁止為特定投資。
- 禁止超過一定金額之生活費用。
- 禁止其他經行政執行署公告之行為。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 1 明列的禁止事項。前三項及「超過一定金額之生活費用」均可在法定事項中找到;「清償與他人間所生之金錢借貸債務」則不屬於條文列舉事項,也不是該條所稱的生活消費、投資或公告禁止行為。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消防人員依消防法規定,因搶救火災而為達搶救之目的時,損壞人民之車輛。此一損壞車輛之行為,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其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執行法上「即時強制」的類型,以及行政機關執行措施的法律性質。消防人員為搶救火災而損壞人民車輛,依官方答案,屬於即時強制中的「其他必要之處置」,其損壞車輛的行為是事實行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得採取即時強制措施;其中包括對物之管束、使用、處置,或其他必要處置。
解題方法
先判斷消防人員行為的目的與情境:火災已發生,為迅速排除危險而損壞車輛,是為了即時救災,並非先命車主履行某項行政法上義務,再對其強制執行。因此,這不是行政執行法上對義務人執行既有義務的「直接強制」,而是為防止急迫危險採取的「即時強制」。
再判斷行為性質:損壞車輛是直接作用於事實狀態的物理行為,並未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公法上權利義務為內容,不是行政處分,而是事實行為。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下列行政行為,何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重點是分辨「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的法定例外。《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同條第 3 項則列出特定事項,排除本法程序規定的適用。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的行為,不適用本法的程序規定。此處排除的是《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不代表相關行政行為完全不受法律規範,也不當然排除行政救濟。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問的是「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再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的列舉事項。四個選項中,只有否准外國人出入境直接落入第 2 款;其餘均沒有列入該項排除事由,原則上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行政程序之當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當事人」的範圍,以及「輔佐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地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當事人包括程序當事人、行政處分相對人、與行政處分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依法申請參加程序者,以及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程序之人。第 23 條則規定,程序進行可能影響第三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機關得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輔佐人是協助當事人或代理人參與程序的人,依同法第 31 條,經行政機關許可,得陪同到場;其身分本身不因此成為程序當事人。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中的人,是因為自己提出申請、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程序影響,或依法受通知參加程序而成為當事人;若只是協助當事人,即屬輔佐人,不是當事人。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甲、乙發生車禍,警察依法取得車禍附近道路監視器及第三人丙行車記錄器之錄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資訊公開法》上「政府資訊」的判斷,以及政府提供含有個人資料或隱私內容之錄影時,如何兼顧資訊公開與個人權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政府資訊是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且存在於文書、錄音、錄影、影像等媒介的資訊。因此,判斷重點是資訊由誰作成或取得、是否在機關職權範圍內,而非原始錄影設備屬於誰。
依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政府資訊涉及個人隱私、公開或提供可能侵害個人權益者,原則上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其中可分離的部分,依同條第 2 項,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錄影中可識別的路人臉部等資訊,亦涉及個人資料及隱私保護。
解題方法
先判斷兩種錄影是否為警察機關職權範圍內取得的政府資訊,再判斷其中無關路人可識別資訊是否應受遮蔽。題幹指出警察依法取得錄影,丙也同意交付行車記錄器錄影;只要機關在職權範圍內取得,該錄影即可能成為政府資訊,並不因錄影原先由私人持有或拍攝,就排除政府資訊的性質。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關於提起訴願之期間,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訴願期間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提起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於 30 日內為之。
「達到」是指行政處分送達並進入相對人可得知悉的範圍;期間不是從機關作成處分時起算,而是從處分達到後的次日起算。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個關鍵:起算事件是行政處分達到,期間長度是 30 日。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達到當日不算入,從次日起算 30 日。因此,符合規定的是「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關於教師申訴與訴願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師法》第44條所定的教師申訴與訴願關係。教師申訴分為申訴、再申訴二級;教師選擇依《教師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後,原則上不能再依《訴願法》對同一事件提起訴願。若教師在申訴、再申訴程序終結前提起訴願,訴願機關應將事件移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原措施若屬行政處分,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清教師救濟的程序順序:申訴、再申訴是《教師法》設計的二級救濟程序;訴願則是另一套行政救濟程序。《教師法》第44條明定,教師提起申訴、再申訴後,不得再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接著以該條核對移送、程序層級及再申訴決定效力,即可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提起申訴後,得復依訴願法提起訴願:錯誤。 《教師法》第44條第3項明定,教師依該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後,不得復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第 41 題2 分
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上級政府交付事項時的權限關係,關鍵在於辨認「委辦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委辦事項是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非屬該團體事務,並負行政執行責任的事項。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三個線索即可判斷:
- 事項由「上級政府交付」地方自治團體辦理。
- 事項「非屬該團體事務」。
- 地方自治團體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並負行政執行責任。
這正是《地方制度法》對「委辦事項」的定義,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委任事項:錯誤。「委任」通常指上級機關將其權限的一部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重點是行政機關間的權限委任;
第 42 題2 分
甲提起訴願卻漏未於訴願書上簽名或蓋章,受理訴願機關通知甲應於 20 天內補正。惟經過 30 天後甲仍未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62 條及第 77 條,重點是訴願書程式欠缺時,經通知限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訴願法》第 62 條,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受理訴願機關應通知訴願人於 20 日內補正。依同法第 77 條第 1 款,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而屆期未補正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解題方法
先判斷「未簽名或蓋章」是否屬訴願書程式欠缺:訴願書須由訴願人簽名或蓋章,因此本題欠缺法定程式。受理機關已通知甲於 20 日內補正,甲經 30 日仍未補正,已逾補正期限,應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1 款作成不受理決定。這是程序要件未具備的處理,不進入實體審議。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之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重點是區分假扣押與假處分的目的、要件及管轄法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假扣押: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的強制執行,例如避免債務人移轉財產。
- 假處分:為保全公法上非金錢權利的實現;另有定暫時狀態處分,用來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 管轄方面,假扣押與假處分原則上由管轄本案的行政法院受理,但法定例外不同,須分別記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是哪一種保全程序,再對照《行政訴訟法》第 293 條、第 294 條、第 295 條及第 298 條、第 300 條:
- 假扣押是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聲請管轄法院有兩種。
- 假處分著重保全公法上權利;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的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 核對選項中的管轄、保全目的與起訴期間是否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人民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得採取下列何種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所定「聽證後行政處分」的救濟途徑。依該條,不服依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作成的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他先行程序。因此,人民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爭議標的是行政機關經聽證程序作成的行政處分,再判斷聽證對救濟程序的影響。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排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故救濟應直接進入行政法院程序,選擇行政訴訟。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內政部核准徵收甲所有土地供道路建設,主管機關公告土地徵收補償數額,甲認為徵收補償數額過低而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經主管機關為維持原補償價額之查處,甲循序應提起下列何種行政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補償價額異議後,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2 項,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補償價額不服,得於法定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主管機關查處後仍維持原補償價額,所有權人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依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大字第 1 號裁定,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的課予義務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是人民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作成特定內容行政處分的訴訟。以本題而言,甲所求的是增加徵收補償額,亦即請求主管機關作成給付補償差額或提高補償額的授益處分。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爭執的標的是什麼:題目已說明甲未爭執土地徵收本身,而是認為「徵收補償數額過低」。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提出異議,主管機關查處後仍維持原補償價額,這項查處在救濟上具有否准甲補償差額請求的性質。
因此,甲訴訟上的目的不是撤銷徵收處分,而是取得更高的補償。依大法庭裁定,甲應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主管機關另作成給付補償差額的處分,或變更原補償處分、作成較高補償額的處分。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甲因容許他人非法棄置廢棄物於其所有之土地,經主管機關作成命甲限期清除之處分,因甲逾期未清除,主管機關自行清除後命甲繳納代履行費用。甲不服,向主管機關聲明異議遭駁回後,依司法實務見解,應尋求下列何種權利救濟途徑?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中「代履行費用」的救濟途徑,關鍵在於分辨:主管機關駁回甲對代履行費用所提的聲明異議,是否屬於可再提起訴願的行政處分。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依司法實務見解,執行機關對此類聲明異議所作的決定,性質上不是行政處分,不能再循訴願程序救濟;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本題涉及代履行及其費用的權利救濟,應依民國 114 年命題當年法規及司法實務見解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發生的階段:甲原先受命限期清除廢棄物,逾期未履行後,主管機關自行清除,並命甲繳納代履行費用。甲再對費用處理聲明異議,遭主管機關駁回。
題目特別指出「聲明異議遭駁回後」,表示考點是聲明異議決定後的後續救濟。依實務見解,這種決定不是可以再提訴願的行政處分,應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故選 (B)。
第 47 題2 分
甲對財政部國稅局對其所核定之遺產稅稅額新臺幣 100 萬元之課稅處分不服,欲提起行政訴訟並請求法院為應納稅額之核定,其第一審管轄法院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第一審管轄,關鍵是分辨案件屬於「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再依訴訟標的金額判斷由哪一庭管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行政訴訟法第 104 條之 1 規定,稅捐事件核課稅額在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下者,第一審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至於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所定稅捐簡易訴訟程序,適用於核課稅額在 50 萬元以下的案件。
解題方法
先看本案的性質與金額:甲不服的是遺產稅課稅處分,核定稅額為 100 萬元,並請求法院核定應納稅額,仍屬稅捐事件。100 萬元高於 50 萬元,因此不適用稅捐簡易訴訟程序;但未逾 150 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 104 條之 1,第一審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
題幹所稱「請求法院為應納稅額之核定」,不會使本案改由普通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人民無法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責任與特別法上損失補償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國家賠償法》主要有兩種責任:
- 公務員執行職務責任(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責任(第 3 條第 1 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須辨別,合法公權力行為造成特定人民損失,未必符合國家賠償法的「違法侵害」要件;若法律另有規定,可能依特別法請求損失補償。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損害來源:若是公務員執行職務,檢查有無故意或過失、行為是否違法;若是公共設施造成損害,檢查設置或管理是否欠缺。兩者都不符合時,再看是否有特別法補償。本題問「無法依國家賠償法請求」,關鍵在區分違法行為的國賠責任與合法行為造成損失的法定補償。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員警值勤途中違反交通法規撞傷行人,屬執行職務時行使公權力,且題幹已指出違反交通法規,具有違法性。若符合故意或過失及損害、因果關係等要件,受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請求國家賠償。
第 49 題2 分
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賠償方法、賠償範圍、非財產上損害,以及請求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國家賠償法》第 7 條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原則上以金錢賠償;但賠償義務機關得依請求權人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賠償範圍依同法第 5 條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原則上包括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符合要件時,也可能包括非財產上損害。請求程序則依第 10 條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賠償方法先看「金錢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賠償範圍看《民法》損害賠償規定是否限於實際支出;請求形式直接看《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是否允許言詞請求。符合非財產上損害規定的選項即為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國家賠償法》第 7 條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須由請求權人提出請求,並由賠償義務機關決定採行,並非原則。
第 50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的區別,以及兩種損失補償的法定類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國家賠償: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見《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
- 損失補償:國家行為合法,但人民因此承受依法應由國家分擔的特別損失時,依法律給予補償。例如《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的合法即時強制補償,以及《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的違法授益處分撤銷後之信賴補償。
解題方法
先看國家行為是否合法,再確認人民遭受損害或損失後,對照相應責任類型:
- 行為違法並符合國賠要件,通常屬國家賠償問題。
- 行為合法,但人民遭受特別損失,或法律明定給予補償,屬損失補償問題。
本題 (A) 與 (B) 混淆賠償和補償;(D) 將損失補償限縮於事實行為;(C) 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