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五等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地方特考・五等・一般民政
試題代碼 法學大意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直接法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直接法源」的意義。直接法源是指具有法規範效力、可直接作為權利義務依據的法規範。憲法、依法制定的自治條例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均具有法源地位;法院判決原則上則是法院對個案法律爭議所作的裁判,不因作成判決就成為一般性的直接法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具有可直接援用的法規範效力。關鍵在於區分「法律規範本身」與「法院對個案適用法律所作的判斷」:前者屬直接法源,後者通常只拘束該個案的當事人與法院,不當然成為一般適用的法規範。

選項分析

(A) 憲法:錯誤。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規範效力,也是最重要的直接法源之一,得作為權利義務與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依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法律作為一種規範,與其他社會規範最主要之差別何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的主要差異」。道德、宗教、習俗與法律都能影響人的行為,也都可能維持社會秩序;法律的關鍵特色在於,它由國家制定或承認,並以國家機關的權威與強制力作為實現規範的後盾。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描述的是社會規範可能共有的功能,還是法律特有的實現方式。維持秩序、端正風氣、獎善罰惡,都可能是多種規範共同達成的效果;國家機關的權威與強制力,才是區分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的核心標準。

選項分析

  • **(A) 形成秩序、維護和平:錯誤。**法律具有維持秩序、保障和平的功能,但道德、習俗等社會規範也能協助形成秩序,並非法律獨有。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關於法律解釋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解釋方法的辨識,須依據解釋所採用的材料與推論方式,區分文義、體系、歷史及比較法解釋。涉及法條的說明,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文義解釋:依法律文字通常或專業的語義,確定規範範圍。
  • 體系解釋:將法律條文放在整部法律或相關法規的架構中,參照條文間的關係理解其意義。
  • 歷史解釋:參考立法沿革、制定背景或過去制度,探求規範意旨。
  • 比較法解釋:參考外國法制或立法例,協助理解本國法律規範。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所描述的解釋方式是否與實際使用的方法相符。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方法標示與所述推論不相符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 刑法第 1 條明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由「有明文規定始得處罰」反面推論「無明文規定即不得處罰」,呈現罪刑法定原則。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行政權之特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權的運作特性,以及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原則下,能否發布命令。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機關的行為有法律依據,並不代表行政機關只能機械地遵守法規、不能訂定或發布命令。

本題涉及依法行政原則與行政命令;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行政權特性,關鍵在於分辨「依法行政」與「不得發布命令」:

行政機關須依法律執行職務,但在法律授權及法定權限範圍內,仍可發布行政命令,例如訂定法規命令或發布行政規則。因此,聲稱行政權「不允許自行發布命令」的選項,將依法行政誤解為行政機關完全沒有命令制定權。

選項分析

(A) 本於依法行政原則,主動適用法律:正確。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須依法律及法規辦理,並主動將法律適用於具體行政事務,這是行政權依法運作的基本要求。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有關自治法規中的自律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的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規範議會自身的組織、議事程序及內部秩序等事項;其規範對象與作用範圍,原則上在地方立法機關內部。

自律規則不同於自治條例。自治條例得就地方自治事項對外規範,並可能涉及居民的權利義務;自律規則則不能以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為其作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自律」二字,判斷規則是在規範議會內部運作,還是對外規範居民。再依《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核對訂定機關、發布與備查程序,以及牴觸上位規範的效果。凡將居民權利義務列為自律規則的規範內容者,即與自律規則的性質不合。

選項分析

(A) 由地方立法機關訂定。正確。 《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訂定機關是地方立法機關,例如地方議會或代表會。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關於委辦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的委辦規則。委辦規則是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中央法規授權所訂定的規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29 條規定: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的規定;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或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解題方法

抓住第 29 條的三個關鍵規定即可判斷:訂定委辦規則的依據、發布前的核定程序,以及名稱準用何種規則。逐項對照法條,選出把「自治規則」誤寫成其他名稱的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見解,何者仍符合憲法保障基本權利之意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言論自由、性自主權與平等權,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對「事前審查」的不同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解釋見解為準:

  • 釋字第 791 號解釋宣告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違憲。
  • 釋字第 744 號解釋認為,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對言論自由構成重大干預,原則上違憲。
  • 釋字第 414 號解釋則認為,藥物廣告刊播前經主管機關核准,為確保廣告真實、維護國民健康所必要,尚未違憲。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對應的大法官解釋,再確認解釋結論是否認定規定符合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意旨。A、B 對應釋字第 791 號,C 對應釋字第 744 號,D 對應釋字第 414 號;只有 D 所述的藥物廣告事前審查,依釋字第 414 號解釋仍屬合憲。

選項分析

(A) 錯誤。 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及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釋字第 791 號解釋認為,以刑罰限制性自主權,所造成的不利益大於維護婚姻及家庭制度所能增進的利益,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並宣告該規定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院向立法院展現責任政治的制度設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責任政治制度,以及院長出缺時的職務代理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責任政治要求行政院向立法院報告施政、接受立法委員監督,並在一定條件下承擔政治責任。院長出缺時由誰代理,則是維持行政院運作的職務代理規則;它本身不是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制度。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直接建立行政院對立法院的報告、受質詢或政治責任關係。若規定的功能是處理院長出缺期間的行政運作,而非讓立法院監督或追究行政院責任,就不屬於題目所問的責任政治制度。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錯誤選項。《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明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這是行政院向立法院說明施政、接受監督的制度。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依憲法最高性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最高性」及其對法律效力的拘束: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判斷各選項時,應檢視法律規定是否符合憲法對人身自由、司法權及法官職權的要求。

本題涉及憲法第 8 條、提審法、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以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的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憲法要求。關鍵在於羈押屬於重大的人身自由限制,應由法官依法決定;檢察官負責追訴犯罪,不能由法律賦予其自行羈押被告的權限。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即指出,檢察官羈押被告的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第 8 條意旨。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民國 111 年提審法第 2 條規定,人民被逮捕、拘禁時,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提審法聲請提審的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親友,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此規定是為保障人身自由及使人民知悉救濟途徑,與憲法保障相符。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有關大法官解釋之聲請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法官解釋的拘束力、違憲宣告的失效時點,以及聲請人原因案件的救濟。法規違憲宣告的效力,須看解釋主文如何安排失效時點;違憲法規不必然自始失效。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解釋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談的是哪種效力:解釋對外的拘束力、違憲法令何時失效,或聲請人能否就原因案件尋求救濟。關鍵在於「溯及失效」不是違憲宣告的原則;大法官得依個案情形安排法規立即失效、定期失效,或其他效力方式。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貫見解,大法官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這是憲法解釋確立法規範意義與適用界線的重要效果。

  • **(B) 錯誤。**法律經宣告違憲,不代表原則上溯及失效。違憲法規的失效時點,依解釋所定的效力安排而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依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我國總統之實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總統的憲法職權,以及總統公布法律時是否具有自行決定是否公布的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總統具有發布緊急命令、任命行政院院長、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等職權;公布法律則是依法定程序完成的憲法職務,並非總統可自主決定的實權。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總統實權,關鍵在於區分「總統的憲法職權」與「依憲法程序執行的職務」。總統公布法律須依立法院議決的法律辦理,不能以個人意志否決或拒絕公布;因此,公布法律不屬於總統的實權。

選項分析

(A) 公布法律:錯誤,為本題答案。 憲法第 72 條規定,法律經立法院通過後,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此為總統依憲法履行的職務,不代表總統得自行決定法律是否生效。總統對法律案並無一般性的否決權,因此公布法律不屬於總統實權。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我國憲法明文保障之權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明文列舉的權利」與「由憲法解釋所保障的權利」之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21 條明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因此,受國民教育的權利有憲法明文依據。

名譽權、婚姻自由及姓名權雖受憲法保障,但其保障依據主要是憲法第 22 條所稱的概括基本權,並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確認,並非憲法條文明文列舉。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何者受憲法保障」,還是「何者為憲法明文保障」。若只問受保障,選項中可能有多項權利受到憲法保障;本題特別限定「明文」,因此應比對憲法條文是否直接寫出該權利。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的「獨立機關」及《行政院組織法》所列的「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獨立機關是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原則上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的合議制機關。因此,機關具有專業性或決策自主性,不代表它在組織法上就是獨立機關。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先辨認《行政院組織法》列出的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再比對選項,未列於其中者即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行政程序法第 16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此實為下列何種法律原則之體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指導應遵守的法律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行政程序法》第 167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的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明示」這些資訊,可使相對人清楚了解行政機關希望其採取的行為、指導的範圍,以及由誰負責,避免指導內容含糊不清。這是明確性原則的體現。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要求的關鍵字「明示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再判斷它主要保障什麼:若重點在使行政機關的行為及其內容清楚可辨,就是明確性原則;若重點是行政資訊的公開或機關長期一致的作法,則分別涉及其他原則。

本題要求說明行政指導本身須具備何種清楚程度,因此選明確性原則。

選項分析

  • (A) 明確性原則:正確。 行政機關須明示行政指導的目的、內容與負責指導者,使相對人能理解指導的具體內容及責任歸屬,符合明確性的要求。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關於平等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平等原則要求本質相同的事件受到相同處理;若事件情況不同,或有正當理由,則得合理差別處理。行政機關在裁量範圍內,若已形成合法且一致的行政慣例,通常應受該慣例拘束,這稱為行政自我拘束。但平等原則保障的是合法的平等,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過去的違法處理。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相同事件原則上相同處理,有正當理由得差別處理」,再注意行政自我拘束的前提是行政先例必須合法。D 選項涉及裁量基準,判斷時則要留意:基準原則上應一致適用,但個案若有特殊情況,仍須依法行使裁量。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警械使用條例第 6 條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本條規定主要體現下列何種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警察使用槍械可能重大侵害人民的生命、身體或自由,行使職權時必須受必要性與衡量的限制。

警械使用條例第 6 條要求警察人員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且不得逾越必要程度,重點在於限制手段的強度,使其不超過達成執法目的所需的範圍。此即比例原則的核心。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急迫需要」、「合理使用」及「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可直接辨認其規範目的:行政機關採取手段時,須受必要程度限制,避免對人民權益造成過度侵害。這是比例原則的典型表述。

比例原則通常包含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三個層次;本題條文中的「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尤其直接呈現必要性與手段不得過度的要求。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6 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此為何種行政法基本原則之具體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6 條與「法律保留原則」的關係。依該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這表示某些事項必須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規範,行政機關不能自行以命令取代法律,屬於法律保留原則的具體規定。

本題以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強調「應以法律規定」以及「不得以命令定之」,就要判斷法規要求事項必須由法律規範、限制行政命令自行規定的原則。此即法律保留原則。

可用一句話區分:

  • 法律保留:特定事項須有法律依據或由法律規定。
  • 法律優位:命令不得牴觸法律。

題幹著重的是「哪些事項必須由法律規定」,因此選法律保留原則。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國家賠償之方法,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其原則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賠償方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1 項,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原則上應以金錢賠償;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因此,金錢賠償是原則,回復原狀是例外。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第 7 條的原則與例外即可:條文先規定「應以金錢為之」,再以「但」字引出回復原狀的例外。選項中,只有(B)符合這個順序與規則。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損失補償之性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國家賠償,是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時,由國家負擔的賠償責任,主要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條判斷。

損失補償則是國家依法為公共利益採取合法措施,使特定人民承受超出一般人應負擔程度的特別犧牲時,給予合理補償。土地因公共建設需要而依法徵收,所給付的徵收補償,就是典型例子。

解題方法

先看損害的原因與國家措施是否合法:

  • 若是公務員有故意、過失或違法,或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造成他人損害,通常是「國家賠償」。
  • 若國家依法為公共利益徵收土地,人民因合法公權力措施承受特別犧牲,則屬「損失補償」。

因此,本題要找的是合法徵收所生的補償,不是因公務疏失或設施欠缺所生的賠償。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有關處罰責任條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責任條件。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裁處行政罰,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行政罰並非一律以故意為限,也不是以處罰過失為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因此,故意或過失任一成立,均可能負行政罰責任;兩者都不成立時,才不予處罰。

解題方法

抓住《行政罰法》第 7 條的「故意或過失」即可判斷。題目問的是處罰責任條件,不是在問某一種特定違規行為的法定罰則;只要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原則上都符合責任條件。個別法律仍可能另定處罰要件或效果,但不能據此把一般原則說成「只罰故意」或「過失一律須有明文」。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某甲所為之數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律規定之義務,其行政罰應如何處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24條與第25條對「一行為」及「數行為」的不同處罰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第25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題幹明確指出某甲所為是「數行為」,且違反數個行政法律規定的義務,應適用第25條,依各違反規定分別處罰。

解題方法

先判斷行為數,再決定適用的處罰原則:

  •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依第24條處理,若均應處罰鍰,原則上依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
  • 數行為違反一個或數個行政法上義務:依第25條分別處罰。

本題已給定是「數行為」,所以直接套用第25條的分別處罰原則,選項 A 正確。

選項分析

  • (A) 依違反之各法律規定分別處罰:正確。 符合《行政罰法》第25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均應分別處罰。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下列有關訴願審議與決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所定訴願審議方式、訴願決定的性質、不合法訴願的處理,以及訴願機關的決定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訴願原則上採書面審查,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進行言詞辯論。訴願決定具有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特徵,性質上亦屬行政處分。訴願不合法者,應作成不受理決定;訴願有理由時,訴願機關則可能撤銷、變更原行政處分,或命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訴願法》的審議原則與決定方式。判斷關鍵在於區分「以書面審查為原則」與「訴願機關能否變更原處分」:前者是審議方式,後者是訴願機關依法享有的決定權限。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甲向行政機關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間經過後,對此申請案不作任何決定。關於甲對行政機關之逾期不作為可否提起訴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逾期未作成行政處分時,人民能否提起訴願。解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適用訴願法第 2 條:人民依法申請案件,行政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權利或利益受損害者,得提起訴願。

甲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行政機關逾越法定期間仍未決定,屬於「依法申請案件的逾期不作為」。甲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描述的是「不服既有行政處分」,還是「機關未作成應作成的行政處分」。本題沒有拒絕核發許可的決定,而是機關逾期未作決定,因此是訴願法第 2 條所稱的怠為處分。符合該條要件時,人民得提起訴願。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關於人民對違法損害其權利之都市計畫提起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的行政救濟,以及行政訴訟中「被告機關」與「管轄法院」的判斷。

司法院釋字第 742 號解釋指出,人民認為都市計畫違法,且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此受損,應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後,明定人民得以核定都市計畫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相關規定見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8。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於民國 111 年修正公布,並自民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施行。題目所列「以核定機關為被告、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正是該專章明定的制度;本題依官方答案選 B。

解題方法

分兩步判斷: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下列有關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所定的「都市計畫審查程序」,重點是辨認這種訴訟的性質、提起方式,以及被告收到起訴狀繕本後的處理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8,人民等認為行政機關發布的都市計畫違法,並因此損害或可能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可以核定都市計畫的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宣告都市計畫無效。

這種訴訟具有法規範審查的特性,性質上屬於確認訴訟,但不是《行政訴訟法》第 6 條所列的通常確認訴訟類型。行政訴訟法另設專章規範其程序。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個關鍵字:「逕向法院起訴」與「二個月重新檢討」。

「逕向法院起訴」表示不必先經訴願;而被告收到起訴狀繕本後,法律要求其在二個月內重新檢討都市計畫是否合法。據此即可判斷,只有 D 符合本章的特別程序規定。

選項分析

(A) 性質上為撤銷訴訟。—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6 題2 分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代理之規定,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代理人的人數、資格、代理權消滅,以及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相關規定不影響本題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分別對應的法條,再特別核對訴訟代理權是否會因本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訴訟能力而消滅。《民事訴訟法》第 73 條明定,訴訟代理權「不因」上述情形而消滅,因此把它說成消滅原因的選項 B 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原則上,每位代理人都能各自進行訴訟行為;當事人另有限制者,依其限制處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7 題2 分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訴訟的三種管轄規則:

  1. 應訴管轄:被告未在本案言詞辯論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反而就本案進行言詞辯論,法律即以該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這是法律所定的管轄效果。
  2. 合意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依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合意必須針對「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3. 第一審欠缺管轄權的上訴效果:依民事訴訟法第 452 條,第二審法院原則上不得只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就廢棄原判決;例外是違背專屬管轄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各選項的關鍵字,再核對法條要件:

  • 「被告不抗辯,為本案言詞辯論」對應第 25 條的應訴管轄。
  •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須檢查是否限於一定法律關係所生的訴訟。
  • 「顯失公平」須注意第 28 條提供的移送救濟。
  • 「第二審廢棄原判決」須區分一般管轄與專屬管轄。

依此判斷,A 符合法條;其餘選項各自擴張或誤置法定例外。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8 題2 分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與當事人恆定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恆定原則」與「一事不再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者,訴訟程序不因此受影響。此即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繫屬後,即使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原當事人仍可續行訴訟,判決效力也可能及於受移轉的第三人。

同法第 253 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的事件,在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這是避免同一事件重複審理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分別在描述何種原則,再對照法條要件。A 是第 254 條第 1 項的內容;B、C 都增添了「須在言詞辯論開始前聲請,否則程序無效」的限制;D 則在第 253 條的禁止重複起訴規定中加入法條沒有的例外。

選項分析

  • **(A) 正確。**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不影響原訴訟程序,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及當事人恆定原則。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9 題2 分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類型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訴訟的訴之類型,重點是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的提起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民事訴訟法第 246 條,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的訴訟類型,再核對法條的要件與例外。B 選項幾乎是民事訴訟法第 246 條的原文;其餘選項則須檢查是否錯置確認利益的內容、金額門檻或證書真偽之訴的例外。

選項分析

  • **(A) 錯誤。**確認法律關係之訴,原則上須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選項將「法律上利益」改成「被告的經濟上利益」,主體與利益性質都不正確。胎兒身分確認也不是本項但書所列的例外。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0 題2 分

甲有 A、B 二支手機,一起以總價新臺幣 3 萬元出售於乙,並移轉二手機之所有權於乙,乙遲未交付價金,甲乃將其對乙之債權贈與於丙,並讓與之。甲、乙、丙間之債權行為與處分行為有幾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債權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區別,以及物權變動與債權讓與的行為數。

  • 債權行為是以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例如買賣契約、贈與契約。
  • 處分行為是直接使既有權利發生變動的法律行為,例如移轉物的所有權、讓與債權。
  • 依民法第 345 條,買賣是雙方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他方支付價金的契約;依民法第 348 條,出賣人負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動產所有權的移轉,另須依民法第 761 條完成交付。
  • 債權讓與使債權歸屬直接變更,屬處分行為;其原因契約則另行計算為債權行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發生的法律關係,逐一區分「成立債務關係」和「直接移轉權利」,並按照題目所稱的二支手機分別計算所有權移轉行為。

  1. 甲、乙間的買賣契約:債權行為 1 個。 A、B 二支手機是以總價新臺幣 3 萬元出售,題目明確設定為一個買賣契約,因此計為一個債權行為。

  2. 甲、乙間的手機所有權移轉:處分行為 2 個。 A、B 是兩個不同的動產,各自發生所有權移轉。題目已說明甲將二手機所有權移轉於乙,因此分別計為 A 手機與 B 手機的移轉,合計二個處分行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1 題2 分

下列關於意思表示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意思表示的錯誤、詐欺、脅迫與通謀虛偽表示,尤其要分辨各種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效果,以及善意第三人是否受保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錯誤: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表示者,原則上得撤銷,但須符合民法第 88 條的要件。
  • 詐欺: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 92 條得撤銷;若詐欺由第三人所為,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詐欺事實,才得撤銷。
  • 脅迫: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 92 條得撤銷;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通謀虛偽表示: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 87 條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題方法

先抓各選項所描述的瑕疵類型,再核對其法律效果:

  1. 錯誤、詐欺、脅迫的效果原則上是「得撤銷」,不是當然無效。
  2. 第三人詐欺有相對人知情要件。
  3. 善意第三人保護要看法律效果是「不得對抗」,還是「第三人得撤銷」。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2 題2 分

甲所有之 A 地閒置多年,乙未經甲同意,長期堆放木材,甲因旅居國外並不知情。10 年後,甲回國時,發現 A 地遭乙長期占用,而向乙主張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無權占有與不當得利,並涉及時效取得的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所有人對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對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妨害。依民法第 179 條,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解題方法

先分辨乙是否取得 A 地所有權,再判斷乙占用土地是否有法律上原因。題目只說乙長期堆放木材,並未表示乙以所有意思占有土地;而且不動產時效取得須具備民法第 769 條或第 770 條所定的占有期間及其他要件,單憑「占用十年」不能直接認定已取得所有權。

乙未經甲同意使用 A 地,既無租賃等法律上原因,便可能因使用土地受有利益,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的利益。甲的土地即使閒置,也不因此使乙取得無權使用土地的法律依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人事保證關係消滅之事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人事保證。人事保證是指受僱人於僱用關係存續中,因職務上行為致僱用人受有損害時,由保證人依約負擔賠償責任的保證關係。判斷消滅事由時,應留意法律列舉的事由,以及保證關係是否以特定人的存在或僱用關係存續為前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756 條之 8 規定,人事保證因受僱人僱傭關係消滅、受僱人死亡、受僱人喪失行為能力或保證人死亡、破產而消滅。僱用人死亡不在列舉事由中。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民法》第 756 條之 8 的消滅事由:

  • 屬於條文所列事由者,就是人事保證關係消滅的事由。
  • 未列入條文者,便是題目所問的「非消滅事由」。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4 題2 分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下列何者並非占有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占有」。依民法第 940 條,以自己之意思,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判斷重點在於:某人是否實際支配該物,以及是否以自己的意思管領;若僅為他人處理事務、依他人意思使用物,則不因實際接觸或操作物品,就當然成為占有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中,誰實際使用或保管該物,再判斷其管領是否出於自己的意思。使用人、承租人、地上權人及受寄人,通常是基於自己的法律關係而直接支配標的物;工廠受僱人則是依雇主指示執行職務,對機器的操作屬於雇主的占有輔助,而非受僱人自己的占有。

選項分析

(A) 工廠之受僱人使用工廠之機器:錯誤,為本題答案。 受僱人雖然實際操作機器,但係在職務範圍內,依工廠或雇主的指示使用,欠缺以自己意思管領機器的地位。其屬占有輔助人,機器仍由工廠透過受僱人占有,因此受僱人並非占有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5 題2 分

依民法物權編規定,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租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物權編普通地上權的租金約定,以及地上權讓與、土地所有權讓與時,租金相關約定的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普通地上權的租金並非地上權成立要件;但租金約定經登記後,對地上權或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的受讓人,會發生特定效力。另須注意,民法關於租金增減或免除的規定,適用對象是土地所有人,不是地上權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涉及的權利人,再對照民法第 836 條、第 836 條之 1 與第 836 條之 2:

  • 第 836 條規範地租約定、地上權讓與時積欠地租的責任,以及已預付地租對土地所有權受讓人的效力。
  • 第 836 條之 1 規定,因土地價值昇降或不可抗力等情形,妨礙土地所有人收取約定地租時,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增減或免除地租。

因此,判斷關鍵是:條文賦予請求權的主體究竟是土地所有人,還是地上權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6 題2 分

關於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扶養與姓氏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民法》第 1055 條、第 1055 條之 1、第 1094 條、第 1116 條之 2 及第 1059 條。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四個面向的法律規定,特別留意「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時,法律並未把監護人限於與子女同居的祖父母。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不當限縮法定監護人範圍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法》第 1055 條規定,父母離婚時,得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協議不成時,由法院酌定。因此,親權可由父母協議單獨或共同行使。

(B) 錯誤,為本題答案。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時,法院得為未成年子女選定監護人,並非僅得由與子女同居的祖父母擔任。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7 題2 分

同曾祖父但不同祖父之堂兄弟為幾親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親等的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民法第 967 條,旁系血親是與本人出自同源而非直系血親者;依第 968 條,旁系血親親等的計算方式,是從本人上數至共同直系血親,再由該共同祖先下數至對方,兩段世數相加。

堂兄弟彼此屬旁系血親。「同曾祖父但不同祖父」表示兩人共同的祖先是曾祖父,各自的祖父不同。

解題方法

以兩人的共同曾祖父作為計算起點:

  • 本人上數:本人 → 父母 → 祖父母 → 曾祖父母,共 3 親等。
  • 再由曾祖父下數至堂兄弟:曾祖父 → 祖父 → 父母 → 堂兄弟,共 3 親等。

因此,兩人是旁系血親 3+3=63+3=6 親等。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8 題2 分

父母雙亡且無兄弟姊妹之甲,自幼由祖母乙扶養長大,其後與丙女結婚,無子女。甲死亡時有遺產新臺幣 1800 萬元,卻立遺囑遺贈丁全部遺產。祖母乙得繼承多少金額之遺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的法定繼承順序、應繼分及特留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依《民法》第 1138 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父母為第二順位,兄弟姊妹為第三順位,祖父母為第四順位。
  • 依《民法》第 1144 條,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依共同繼承人的順位而定。配偶與第四順位的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的 2/32/3,祖父母共同繼承其餘 1/31/3。
  • 依《民法》第 1223 條,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 1/21/2。遺囑遺贈侵害特留分時,受侵害的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

解題方法

甲沒有子女,父母及兄弟姊妹均已不存在,因此祖母乙為第四順位繼承人,與配偶丙共同繼承。乙的法定應繼分是遺產的 1/31/3:

1800 萬元×13=600 萬元1800\text{ 萬元}\times\frac{1}{3}=600\text{ 萬元}

乙屬直系血親尊親屬,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一半:

600 萬元×12=300 萬元600\text{ 萬元}\times\frac{1}{2}=300\text{ 萬元}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9 題2 分

35 歲之某甲因涉嫌淘空公司,經檢察官逮捕到案,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某甲犯罪嫌疑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下列有關偵查中選任辯護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偵查中選任辯護人的資格、得為被告選任辯護人的人,以及羈押審查程序中的辯護權保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1 項,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也得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依同法第 29 條,辯護人原則上應選任律師;非律師只有在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才得擔任辯護人。

此外,偵查中羈押審查有辯護權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經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法定羈押事由並有羈押必要時,應有辯護人在場;符合例外情形者除外。

解題方法

先拆解題目情境:甲已遭逮捕,檢察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向法院聲請羈押。逐一檢查各選項所涉及的三件事:女友是否有獨立選任資格、辯護人的資格限制,以及偵查中羈押審查的辯護權保障。選項只要違反其中一項法定規則,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0 題2 分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長對於犯下列何罪之被告,如在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應為其指定辯護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的審判中指定辯護制度。依民國 111 年法規,案件的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被告在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判斷關鍵是比較各罪的法定最輕本刑,不能只看最高刑度,也不能只因為罪名重大,就認為一定屬於應指定辯護的案件。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審判中未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應否指定」,再把各罪的法定刑與「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門檻比較:

  • 若該罪的最輕本刑達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指定辯護的刑度要件。
  • 若最輕本刑未達三年,或法定刑不包含有期徒刑,即不符合這項要件。

選項分析

(A) 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錯誤。 本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雖然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但最低刑度並非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的刑度門檻。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1 題2 分

下列關於辯護人接見、通信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及第 34 條之 1,重點是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通信權的保障,以及誰有權作成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規定,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中的被告並互通書信;除有事證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的情形外,不得限制。

依同法第 34 條之 1,限制辯護人與羈押被告接見或通信,應製作限制書,由法官簽名。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必要限制時,原則上應向法院聲請;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才得先為必要處分,並須在法定期限內聲請法院補發限制書。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兩件事:一是「是否有法律上可以限制的理由」,二是「由誰作成限制」。題目特別寫出「無急迫情形下」,是在檢驗檢察官能否自行先行限制。依民國 111 年的規定,通常由法官作成限制處分;檢察官在偵查中可以向法院聲請,不能在沒有急迫情形時自行限制。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2 題2 分

關於辯護依賴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的辯護人選任規定,重點在於:誰可以選任辯護人、辯護人原則上須具備何種資格,以及每名被告可選任辯護人的人數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民國 111 年《刑事訴訟法》第 29 條規定,辯護人應選任律師;但在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也可以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第 27 條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的犯罪嫌疑人亦同。第 28 條則規定,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當年法條文字即可。尤其要注意題目設定的法規時點:選項即使描述了後來增訂的制度,也不能因此視為符合民國 111 年的規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內容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29 條:辯護人原則上由律師擔任;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非律師也可以擔任辯護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3 題2 分

甲、乙二人為丙女爭風吃醋,乃相約互毆,致甲、乙均受輕傷而互相提出刑事告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相約互毆」與正當防衛的關係。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得主張正當防衛。依實務見解,行為人若事先約定互毆,雙方都是攻擊的一方,不能就約定互毆過程中的傷害,主張自己是在防衛對方的侵害。

本題涉及刑法第 23 條及傷害罪相關規定;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事實:「相約互毆」。這代表甲、乙事先同意並共同進入互毆情境,並非一方遭遇突發的不法攻擊後,為排除侵害而防衛。因而依實務見解,雙方均不能以正當防衛作為相約互毆中傷害對方的理由,故選項 (A) 正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4 題2 分

甲故意持小刀刺傷乙,不料乙卻因傷口惡化而死亡。甲成立何種犯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的「加重結果犯」。行為人故意實施基本犯罪,因而發生刑法規定的較重結果,且行為人對該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時,成立加重結果犯。刑法第 17 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故意傷害致死規定於刑法第 277 條第 2 項:傷害他人因而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題目所述甲故意刺傷乙,乙因傷口惡化而死亡,符合「故意傷害」後發生死亡結果的典型結構。甲對死亡結果仍須至少有過失,亦即依題意能預見而未預見,或已預見而未避免,才依加重結果犯論處。

解題方法

先拆解行為與結果:

  1. 甲持小刀刺傷乙,是故意傷害行為。
  2. 乙因傷口惡化而死亡,死亡是傷害行為所引起的較重結果。
  3. 題目沒有表示甲以殺人為故意,應依故意傷害、過失造成死亡的加重結果犯架構判斷。

因此,依題目設定,甲成立刑法第 277 條第 2 項的傷害致死罪,屬加重結果犯,選 (B)。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5 題2 分

有關正當防衛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的「現在不法侵害」要件。正當防衛須針對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侵害尚未開始或已經終了,原則上都不符合時間要件。防衛行為若逾越必要程度,則涉及防衛過當。

以下法條與解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侵害的時間狀態:侵害尚未開始,是「將來」;正在發生,是「現在」;已經終了,是「過去」。其中,將來與現在的分界應看侵害行為是否已開始;過去與現在的分界則看侵害行為是否已終了。選項 B 將這兩項判準對調,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6 題2 分

報載:大雄經刑事法院認定犯罪成立,但按照刑法規定減輕其刑。則大雄不可能是下列何種情況?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規定的「得減輕其刑」事由,以及阻卻違法事由的效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

  • 《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不罰;防衛過當者,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刑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行為時已滿 80 歲者,得減輕其刑。
  • 《刑法》第 20 條規定,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刑法》第 62 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題幹稱大雄「犯罪成立」,且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要找的是與「犯罪成立並減刑」不相容的情況。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法律效果:

  1. 犯罪成立後得減刑:例如行為時已滿 80 歲、符合自首要件,或屬瘖啞人之行為。
  2. 行為不罰:符合未過當的正當防衛時,依《刑法》第 23 條阻卻違法,不成立犯罪,也就不是犯罪成立後再減輕其刑。

因此,符合正當防衛且未過當者,與題幹所述「犯罪成立,但減輕其刑」不相符。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7 題2 分

某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並組成評選委員會,私立大學教授甲獲聘擔任評選委員,則甲之身分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定的公務員分類,以及政府採購評選委員的身分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刑法》上的公務員分為三類:

  • 身分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授權公務員: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且因法令授權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委託公務員: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者。

判斷重點是看其執行公共事務的權限來源,而非只看是否具公務員身分或是否支領公務機關薪資。

解題方法

題目指出,某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私立大學教授甲獲聘擔任評選委員。評選委員參與採購評選,所行使的是《政府採購法》所定評選職權;其職務權限來自法律規定,屬於依法令授權從事公共事務。

甲雖是私立大學教授,並非公務機關的編制人員,但判斷其在執行評選職務時的刑法身分,應看法律是否賦予該職務公權力性質。據此,甲屬刑法上的授權公務員。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8 題2 分

刑法關於故意、過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2 條至第 14 條的故意、過失與處罰原則。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的刑法:

  • 第 12 條第 1 項: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第 12 條第 2 項: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第 13 條第 2 項:行為人預見構成犯罪事實可能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者,以故意論,稱為不確定故意或間接故意。
  • 第 14 條第 2 項:行為人雖預見犯罪事實可能發生,但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屬有認識過失。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用語與刑法條文:預見結果「不違背本意」是故意;預見結果但「確信不發生」是過失。接著再辨別過失是否一律處罰:刑法採過失處罰法定原則,只有法律明文處罰過失的犯罪,才處罰過失行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9 題2 分

甲駕駛自用小客車未遵守交通號誌闖紅燈,經交通警察乙攔停,甲請求乙不要開立罰單,並欲交付新臺幣 1000 元予乙,經乙拒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的行賄罪,須判斷兩件事:

  1. 行為所求是否違背職務:警察依法取締闖紅燈,甲要求乙不要開立罰單,是要求乙違反其職務上應為的處置,屬於「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2. 行為進行到哪個階段:「行求」是行賄者單方面提出賄賂;「期約」則是雙方就賄賂達成合意。乙拒絕,不妨礙甲已成立行求。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作答。當時《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規定,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本題涉及的構成要件,現行法亦有相同規定。

解題方法

先看甲要求乙做什麼:甲闖紅燈後要求警察不開罰單,這是要求警察不依法執行取締職務,因此屬「違背職務」類型。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0 題2 分

建築師受機關委託依建築師法之規定,從事工程或建築物之規劃設計、監造等業務,其性質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刑法上公務員」定義,以及受機關委託的專業人士是否因此取得刑法上的公務員身分。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刑法上的公務員主要分為:

  • 身分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或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人。
  • 授權公務員:非以機關人員身分任職,但依法令取得法定職務權限、從事公共事務的人。
  • 委託公務員: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

其中,「機關委託」不是只要受機關聘請或承攬工作就成立;受託內容須屬公共事務,且須符合依法委託、在受託範圍內行使公權力等要件。

解題方法

依題意,建築師受機關委託辦理工程或建築物的規劃設計、監造等工作。判斷重點在於:這些工作是否使建築師以自己的名義取得公權力,執行與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144 號判決指出,技師或建築師依相關法律獨立從事規劃設計、監造等專業業務,並自行負擔法律責任;這是人民依法從事專業工作的常態,不能只因機關委託,就認定其為刑法上的委託公務員。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一般民政《法學大意》其他年度

111 年地方特考五等・其他類科的《法學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