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五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縣(市)自治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列的縣(市)自治事項,重點是辨認都市計畫、災害防救、水資源及勞資關係各屬何種地方自治職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縣(市)自治事項包括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水資源基本資料之調查,以及勞資關係等事項。須留意各款所用動詞不同:「都市計畫之核定」並未列為縣(市)自治事項。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的自治事項用語,特別辨別「擬定、審議、執行」與「核定」。題目問「非屬」縣(市)自治事項,找出與法條列舉事項不符的一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對於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核心領域之侵害?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保障的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地方自治團體須有一定的財源與預算決定空間,才能自主決定地方公共事務;中央若以命令或其他方式,把與地方自治無關的支出強加給地方,或直接取代地方編列預算,即可能侵害財政自主權的核心領域。
解題時要區分:中央是否剝奪地方的預算決定權,或要求地方負擔與其自治職責不相稱的費用;以及地方機關違法或怠於履行職責而遭代行處理時,相關費用如何負擔。後者屬於代行處理的費用分配,不當然構成地方財政自主權核心領域的侵害。
本題涉及的解釋意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司法院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直接侵入地方自治團體的預算編製權,或將非屬地方自治責任的重大支出轉嫁給地方。若選項所述是地方機關因未履行法定職責而遭代行處理,並由該地方機關負擔代行費用,則是責任與費用相連的安排,並非當然侵害財政自主權核心領域。
選項分析
(A) 中央代替地方自治團體編製預算:錯誤。 預算編製是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的重要內容。中央直接取代地方編製預算,剝奪地方決定收支配置的空間,屬於對財政自主權核心領域的侵害。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實施地方自治之目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的實施目的。地方自治是由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機關,在法律規範下處理地方公共事務,核心在於分散國家權力、回應地方需求,並提升地方治理的適切性與效率。
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考地方自治的基本功能與「水平分權」的意涵,並非直接考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選項是否符合地方自治的功能。地方自治通常著重於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權力分散、地方事務因地制宜,以及促進地方發展;「水平分權」則是國家不同機關或權力部門間的分權概念,與中央、地方間的垂直分權不同。因此,選出不屬於地方自治目的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防止國家權力集中並避免濫權:正確。 地方自治使部分公共事務由地方自治團體處理,有助於分散國家權力,避免權力過度集中於中央,並形成對濫權的制度性制衡。此為地方自治的重要政治目的。
第 4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11 條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的「均權原則」,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738 號解釋對這項原則的說明。依釋字第 738 號,權限劃分雖可由憲法或法律列舉規範,但列舉的事項與原則仍可能需要進一步具體化;中央與地方在具體分工上如有不明,應本於均權原則判斷,以促進中央與地方協力,符合憲法設置地方自治制度的本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均權原則及釋字第 738 號解釋,並無須以後續修法改變本題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地方就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法規時,遇到具體權責分工不明,應採何種判斷原則。釋字第 738 號已直接指出,此時應依均權原則判斷,因此符合題意的選項是 D。
判斷時也要留意兩個層次:均權原則不會推翻憲法或法律已明確作成的權限劃分;但若既有規範仍有待具體化,或中央與地方的具體分工不明,均權原則仍具有指導作用。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明定,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哪些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判斷時要將各選項與條文所列事項逐一比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不屬於」,因此找出沒有列入憲法第 108 條規定的選項。該條所列事項包括省縣自治通則、度量衡、森林、工礦及商業、公用事業等;就本題而言,選項中的四項均可在條文中找到。
選項分析
- (A) 省縣自治通則:錯誤。 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明列「省縣自治通則」,屬於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的事項。
- **(B) 度量衡:依題定官方答案為正確選項。
第 6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我國地方劃分之最小編組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稱的地方組織層級,以及「最小編組」的法定名稱。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地方制度法》第 3 條第 4 項,村、里之內劃分為鄰;因此地方最小編組為「鄰」。
解題方法
辨認地方組織由大至小的層級:
直轄市、縣(市)之下設區、鄉(鎮、市);區、鄉(鎮、市)之下設村、里;村、里之內再劃分為鄰。依此層級逐步往下找,最末一層就是鄰。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6 條第 2 項,重點是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名稱變更時,須由哪個機關提案、是否須經地方民意機關通過,以及由哪個上級機關核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條文規定:
- 省: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
- 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再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 縣(市):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再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 鄉(鎮、市)及村(里):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6 條第 2 項的法定程序,尤其留意最後一款將「鄉(鎮、市)」與「村(里)」併列處理:兩者名稱變更都須先經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再報縣政府核定。只寫「公所報縣政府核定」而省略代表會通過,程序即不完整。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有關我國地方自治法制化之發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地方自治的法制發展,以及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立法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地方自治團體可就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法規,但其權限受法律保留、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以及《地方制度法》規定的處罰種類與範圍限制。判斷選項時,應特別分清「行政秩序罰」與「行政刑罰」: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得訂定行政罰,但不能自行創設刑罰。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所述的自治法制發展是否符合制度沿革,再檢視涉及自治立法權的選項有無混淆行政罰與刑罰。選項 C 同時主張地方自治團體有「行政秩序罰及行政刑罰」立法權,其中「行政刑罰」不符合《地方制度法》的規範,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政府遷臺初期,地方自治的實施主要依據行政命令,例如臺灣省及各縣市的地方自治規章;當時尚未有完整的地方自治專法作為主要法源。
第 9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意旨,中央依法使地方分擔全民健康保險費之補助,並不違憲。下列何者非該解釋之論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對「中央能否依法要求地方政府分擔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的說明。依該號解釋,地方自治團體的施政經費涉及財政自主權,原則上有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但在不侵害地方自主權核心領域的範圍內,中央基於國家整體施政需要,得以法律使地方分擔全民健保保費補助。
解釋並指出,地方對全民健康保險負有協力義務;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7 條對保險費補助比例所作的規定,是財政支出分配上的特別規定。釋字第 550 號因此認定,該規定尚未違憲。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該解釋之論據」,應將四個選項逐一對照釋字第 550 號理由:
- 解釋有沒有承認地方財政自主權受法律保留原則保障?
- 解釋有沒有提到地方的協力義務?
- 解釋有沒有說明健保法規定屬於財政支出分配的特別規定?
- 解釋有沒有認為地方自治團體的自主權核心領域受到侵害?
其中,B 將法律保留原則說成「不適用」,與解釋明文相反,因此是題目所問的錯誤論據。
選項分析
(A) 未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權核心領域——正確。 釋字第 550 號指出,中央依法使地方分擔保費補助,須以「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為限。解釋認為本案尚未逾越此界限,因此未違憲。
第 10 題2 分
有關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權責分配。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至第 20 條列舉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的自治事項;第 21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並由各該自治團體負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第 75 條則規範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監督關係。委辦事項是上級政府交付地方自治團體辦理的事項,政策決定及所需經費原則上由委辦機關負責,地方自治團體依指示執行。
解題方法
先分辨事項性質,再判斷責任歸屬:自治事項由地方自治團體自行規劃政策並執行,且對執行成敗負責;委辦事項則是受上級政府委託辦理,地方負行政執行責任,上級委辦機關負政策規劃責任,所需經費亦由委辦機關負擔。依此逐項核對即可。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地位、自治權的憲法保障,以及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的處理方式。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憲法第 111 條,憲法未列舉的事項,在中央與地方權限發生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但地方自治事項不包括地方司法制度。司法權屬國家統一行使的權力,地方自治團體不得自行設置地方司法制度。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談的是哪一層次:
- 地方自治團體的性質:是否具有公法人地位。
- 地方自治的憲法保障:直轄市、縣的自治權是否受保障。
- 自治事項的範圍:司法制度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
- 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憲法指定由何機關解決。
其中,憲法第 111 條明定權限爭議由立法院解決;司法制度則不屬地方自治事項。因此,將地方司法制度列為自治事項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直轄市與縣之自治權受憲法保障:正確。 憲法第 118 條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第 109 條及第 110 條則分別規定省、縣的自治事項。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解釋也確認,地方自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第 12 題2 分
關於自治條例之用語,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所定的「自治條例」名稱。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並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名稱依地方自治團體層級而定:
- 直轄市:直轄市法規
- 縣(市):縣(市)規章
- 鄉(鎮、市):鄉(鎮、市)規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上述用語與當時法條相同。
解題方法
直接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比對各選項所列的自治團體層級及名稱。題目問自治條例的用語,因此應辨明「法規、規章、規約」的層級對應,不可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的「自治規則」混淆。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關於地方制度法規定之委辦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委辦事項」的定義,以及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時的責任分工與地方立法機關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委辦事項是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辦理的事項。依同法第 14 條,地方自治團體有自治事項及委辦事項;第 29 條則規定,地方立法機關得就委辦事項議決自治法規。
解題方法
先用法定定義排除把「委辦」誤解為私人受託的選項,再辨認委辦事項的責任主體:事項雖由上級政府交辦,仍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並受上級指揮監督。最後核對地方立法機關是否有相關議決權,即可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有關地方立法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下地方自治法規的種類、位階與牴觸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如下:
-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縣(市)稱縣(市)規章,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 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己的自治條例。
- 自律規則由地方立法機關訂定,用來規範議會或代表會內部組織、議事及行使職權等事項;依《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自律規則牴觸上級自治法規者,無效。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談的是自治條例、自治規則,還是自律規則,再依《地方制度法》判斷規範位階與牴觸效果。尤其要區分「議會自律」與「不受上級自治法規拘束」:自律原則保障地方立法機關處理內部事項的自主性,並不表示自律規則可以牴觸上級自治法規。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鄉(鎮、市)民代表會的自律規則,仍受《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限制;與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縣規章屬縣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是上級自治法規。
第 15 題2 分
有關委辦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的委辦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授權,訂定委辦規則;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的規定。
關鍵在區分「核定」與「備查」:委辦規則發布前須經委辦機關核定,不能把程序說成發布前函報備查。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29 條所列三個要點:訂定主體與目的、委辦規則的名稱,以及發布程序。再逐一對照選項:
- 定義是否符合「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
- 名稱是否準用自治規則;
- 發布前究竟是「核定」還是「備查」。
題目問「何者錯誤」,程序用語與法條不符的選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關於自治條例之制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上的「自治條例」制定機關,以及哪些行政區屬於地方自治團體。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或法律、上級法規的授權,制定自治條例;自治條例須經該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再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都是相應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
直轄市的一般行政區,例如新北市板橋區,並非獨立地方自治團體,沒有區民代表會,不能自行制定自治條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則不同:《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明定其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並準用鄉(鎮、市)的自治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題目中的機關是不是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
-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得制定各該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
- 鄉(鎮、市)民代表會,也得制定其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
- 直轄市一般區沒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則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區民代表會得依準用規定制定自治條例。
因此,選項中若否認鄉民代表會或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制定自治條例的權限,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鄉(鎮、市)公所辦理委辦事項時,下列何者非屬委辦機關得予停止其執行之原因?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第 7 項,測驗鄉(鎮、市)公所辦理「委辦事項」時,委辦機關得予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的法定事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鄉(鎮、市)公所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或逾越權限者,委辦機關得予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委辦事項」及其「停止執行原因」,再將選項與第 75 條第 7 項所列事由逐一比對。法條列舉的是違背法規範或逾越權限;「牴觸行政法院有關事項之見解」並未列入。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權限,重點是自主組織權與地方自治組織規範的制定程序,以及中央對自治事項、委辦事項的監督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規範下,享有一定的組織自主,以及就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的權限。但地方組織規範須依地方制度法所定程序制定,不能把準則的擬訂權與組織自治條例的制定權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地方自治權限的基本內涵,以及地方制度法對組織自治條例的制定程序。A、B、C 均符合自治權限或監督制度的原則;D 將「地方行政機關擬訂準則」誤寫為「地方立法機關擬訂準則」,且混淆準則與自治條例的制定權限,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規範下,享有自治權限,包括一定程度的自主組織權,以及就自治事項制定自治規章並執行的權限。選項所述符合地方自治的基本內涵。
第 19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地方自治團體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之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所定的跨區域自治事務合作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得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
-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
- 訂定協議
- 訂定行政契約
- 以其他方式合作
合作後,應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條文並未將「共同委託上級業務主管機關統籌辦理」列為地方自治團體的合作方式。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問的「非屬」,再將各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的列舉內容逐一比對。前三項都直接出現在條文中;D 項的「委託上級業務主管機關統籌辦理」不在列舉內,因此選 D。
另應區分《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區域時,原則由各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相關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個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這與地方自治團體「共同委託」上級機關辦理,並非同一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權限、經費負擔,以及地方議會議決自治事項牴觸上位規範時的處理方式。法規依據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的考點:A 考憲法列舉的縣自治事項;C、D 考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經費負擔;B 則考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牴觸上位規範時,由哪個機關函告無效。逐一對照規定,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憲法》第 110 條列舉縣自治事項,包括縣金融等事項。縣銀行屬縣金融範圍,依憲法規定由縣立法並執行,因此本敘述正確。
第 21 題2 分
關於委辦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委辦事項及委辦規則的規定。委辦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辦理的事務;地方自治團體為辦理委辦事項所訂定的委辦規則,須送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直接掌握委辦規則的兩個關鍵:核定期間屆滿的效果,以及違法時的效力。
《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規定,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委辦機關應於法定期間內為核定與否的決定,逾期未決定者,視為已核定。因此,選項把逾期效果說成「視為不為核定」,與法條相反。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有關上級政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之監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的上級政府監督權,以及第 76 條的代行處理。判斷關鍵是看「辦理的是自治事項還是委辦事項」,再確認法律指定哪個機關監督,以及監督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其後《地方制度法》曾修正,作答仍依命題當年的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按事項類型分類:
- 自治事項違法:依地方層級及自治團體類型,由相應的上級監督機關處理。
- 委辦事項逾越權限:由委辦機關監督。
-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適於代行且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本題的關鍵在 D: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法時,《地方制度法》規定由縣政府處理;D 卻寫成縣政府還要報中央主管機關,監督機關層級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直轄市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法律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選項所述的監督機關與處理方式符合規定。
第 23 題2 分
A 縣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且已嚴重危害公益時,中央該管主管機關基於情況急迫,乃以代行處理方式直接實現原應由 A 縣政府實施之作為。若 A 縣政府不願負擔此一代行處理所支出之人力及物力等費用時,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上級政府得採取何種方式要求其負擔?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的代行處理及費用負擔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縣(市)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且已嚴重危害公益時,上級政府得代行處理;因情況急迫而直接代行,也屬此處理機制。
依《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規定,代行處理所支出的費用,應由被代行的地方自治團體負擔;如其不願負擔,上級政府得自往後年度補助款中扣減抵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嚴重危害公益」、「情況急迫」、「代行處理」。這些條件指向《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的代行處理制度。
再辨認題目問的是「不願負擔費用時,上級政府得如何要求負擔」,而不是代行處理的要件或行政救濟方式。依該條的特別規定,處理方式是從往後年度補助款扣減抵充,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縣(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且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所定縣(市)長出缺時的代理與補選規則。縣(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屬於「出缺」;處理方式依所遺任期是否達二年區分:
- 所遺任期二年以上:應辦理補選。
- 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
縣(市)長出缺時,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條件:首長是「縣(市)長」,事由是「辭職、去職或死亡」,且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依《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任期不足二年時不辦補選,改由代理人代理;再按縣(市)長的層級,確認代理程序為「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其居民權利義務的規定,並要求辨認自治法規的適用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地方自治團體居民的權利包括依法請求公開地方政府資訊;義務則包括繳納自治稅捐等。《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及第 28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授權事項制定自治法規;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的事項,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但這不表示地方自治法規一概只能適用於居民,仍須依規定內容及其管轄範圍判斷適用對象。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兩類事項:一是居民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的明文規定;二是法規的適用對象是否可被絕對限縮為居民。前三項均可由法律規定或地方稅制確認;D 選項以「僅得」作絕對限定,說法錯誤,故選 D。
選項分析
(A)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列明,地方自治團體居民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選項符合條文。
第 26 題2 分
關於地方公共設施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公共設施」的使用權、設置請求權,以及地方自治團體提供設施時能否收費。地方公共設施是地方自治團體為滿足地方公共需要所設置或提供的設施;居民通常有使用權,但這不代表居民能要求政府設置自己指定的設施,也不代表設施一律免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掌握三個判斷原則即可:
- 公共設施供居民使用,不等於居民享有請求設置特定設施的權利。
- 地方自治團體可依設施性質及法令,採公法或私法方式提供設施。
- 公共設施可以依法或依規定收取費用,因此「不得收費」的絕對說法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長選舉之主管機關與辦理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主管機關」與「辦理機關」的分工。主管機關負責統籌、指揮與監督;辦理機關則實際執行選舉事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 條、第 7 條,公職人員選舉由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直轄市長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直轄市長選舉」,再分別確認誰主管、誰實際辦理:中央選舉委員會是主管機關;直轄市選舉委員會是辦理機關。符合這項法定分工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公債及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應依下列何種法律之規定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政府舉債餘額的法規依據。依民國 111 年《地方制度法》第 69 條,直轄市、縣(市)公債及借款的未償餘額比例,應依《公共債務法》規定辦理。也就是說,地方政府舉債的限額與管理,適用規範公共債務的法律。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公債及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即可判斷:這是在問地方政府債務餘額的管理依據,而非地方稅收、中央與地方財源分配,或地方自治的一般制度規範。回到《地方制度法》的指引,答案是《公共債務法》。
選項分析
- (A) 地方稅法通則:錯誤。 規範地方自治團體制定地方稅自治條例等事項,處理的是地方稅,不是公債與借款的未償餘額比例。
- **(B) 公共債務法:正確。
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副首長及基層人員之法定產生與進用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據《地方制度法》之架構,公職人員因屬性不同而有不同的產生途徑,主要分為「民選產生」、「政務任命」、「事務官常任」與「機要人員進用」。本題關鍵在於掌握地方各級副首長的進用規範——特別是《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關於副縣(市)長之任用資格與進用途徑。 (現行法已修正:雖然《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第 2 項於民國 113 年將縣轄市得置副市長的人口門檻調降為 10 萬人以上,但各級副首長之身分屬性與進用規範並無改變,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選項中各職務的「法律身分定位」:
- 民選公職人員:由公民投票產生,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地方制度法》規範,絕不可能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 法定副首長之進用型態:
- 直轄市副市長:依法均以「政務人員」任命。
- 縣(市)副縣(市)長:依法得均以「機要人員」進用,或一機要、一常任。
- 縣轄市副市長:依法僅能「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常任文官),且鄉、鎮公所根本無副首長之編制。 比對各選項職務後,僅副縣長符合法規明文規定的機要進用途徑。
選項分析
- (A) 副鄉長:錯誤。 依《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規定,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法規並未設有「副鄉長」或「副鎮長」之編制;僅人口達法定門檻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且該縣轄市副市長依法須「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常任事務官資格),不得以機要人員進用。
第 30 題2 分
下列那些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無庸隨同市長任期屆滿卸任而離職?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關於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的任免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由市長任免,並隨市長任期屆滿卸任。
因此,判斷關鍵是找出選項中是否全由這四類專屬人事管理職務組成。
解題方法
先記住例外職務:「主計、人事、警察、政風」。這些職務依各自的專屬人事管理規定任免,不因市長任期屆滿而當然隨同離職。逐一比對選項:只有 D 的三個職務都在例外名單內;其餘選項各含有不在名單內的職務。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關於鄉長與里長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下鄉長與里長的產生方式,以及鄉長的連任限制。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鄉長由鄉民依法選舉產生;依《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縣(市)長、鄉(鎮、市)長均連選得連任一次。里長則由村(里)民依法選舉產生;《地方制度法》未對里長設定連任屆數上限。
解題方法
先分別判斷兩人的產生方式,再核對連任規定:
- 鄉長、里長都是依法選舉產生,排除主張由上級首長任用的選項。
- 鄉長連選得連任一次,亦即最多連任一屆。
- 里長沒有法定連任屆數限制。
因此,只有同時符合「均由選舉產生」及「鄉長可連任一次、里長無連任屆數限制」的選項正確。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關於地方行政機關首長之薪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61 條對地方行政首長薪給、退職金與撫卹金的規定,以及村(里)長的職務性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及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相較之下,村(里)長為無給職,由公所編列事務補助費。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列職務是否屬於《地方制度法》第 61 條第 1 項所稱地方首長,再對照該條第 2 項的村(里)長規定。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把村(里)長的事務補助費說成薪給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關於鄉(鎮、市)民代表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有關鄉(鎮、市)民代表會的議事組織與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準則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設程序委員會,審定議事日程;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設小組進行案件審查,並由主席審定議事日程。議事規則由代表會訂定,報縣政府備查。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兩件事:一是哪些地方立法機關應設程序委員會;二是鄉(鎮、市)民代表會的議事日程由誰審定。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設小組審查案件,議事日程則由主席審定;議事規則是報縣政府「備查」,不是「核定」。依這幾個關鍵字即可逐項判斷。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下列關於縣(市)議會召集臨時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及第 39 條,重點是縣(市)議會臨時會的召集方式、會期上限,以及休會期間處理覆議案的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縣(市)議會臨時會得由縣(市)長請求召集,或由議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集;每次會期不得超過 5 日。依第 39 條,議會休會期間收到政府移送的覆議案,應於 7 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後 3 日內作成決議。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定召集權人、臨時會會期上限,以及覆議案的特別期限。前三項所述符合第 34 條規定;D 將休會期間召集臨時會的期限寫成 10 日,與第 39 條規定的 7 日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直轄市議會議長之罷免案,應向何機關提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考生要辨別「直轄市議會議長罷免案」應向哪個機關提出。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法規,罷免案須敘述理由,並有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簽署;提出機關則依被罷免職務所屬的地方層級而定。
直轄市議會議長的罷免案,應向行政院提出。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直轄市議會議長」,再依《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區分層級: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的罷免案向行政院提出;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的罷免案向內政部提出;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的罷免案向縣政府提出。
本題屬直轄市層級,因此提出機關是行政院。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之名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所定的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名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的名稱包括「局」、「處」及「委員會」;「中心」不在所列名稱之中。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的名稱,再將各選項與準則列舉的機關名稱比對。題目問「何者非」,因此找出未列入的「中心」即可。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議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的直轄市議會會期與召集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定期會的召集有順序:由議長召集;議長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召集;副議長也未依法召集時,由過半數議員互推一人召集。至於延長總預算審議定期會,須提經大會決議;直轄市議會延長會期不得超過 10 日,且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組容易混淆的門檻:
- 召集備位:議長、副議長均未依法召集後,由過半數議員互推一人召集。
- 延長會期連署: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可以提案延長會期;仍須提經大會決議。
題目把「三分之一」放進召集備位規定,因此 B 錯。其餘選項所述符合第 34 條。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的費用支給、兼職限制,以及逮捕或拘禁的保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在會議時,對與會議事項有關的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另規定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所屬議會或代表會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第 52 條規定開會期間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第 53 條則限制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等職務。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的適用對象與限制條件。關鍵是比對選項 C 與第 50 條:法條明列「現行犯、通緝犯」兩種例外,並以「在會期內」界定保障期間。選項 C 雖保留例外文字,卻把「在會期內」改成「在任期內」,因此與法條不符,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地方行政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將所訂定之自治規則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進行查照,該項查照之法律性質與下列何者最為接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所定的「查照」,以及它與「核定、備查、事前同意、審議」等法律用語的性質比較。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自治規則後,應函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此處的「查照」是使立法機關知悉自治規則內容,性質最接近行政法上的「備查」,並非要求立法機關事前批准規則才能發布或生效。
解題方法
先看法條所安排的程序: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之後才函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題目問的是查照的法律性質,重點在於判斷立法機關有沒有事前同意或核准的權限。
查照是在規則訂定後將內容送交立法機關,使其知悉並供監督;因此應選「備查」。與核定、事前同意或審議相比,備查最符合這種事後送交知悉的程序。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新北市與臺北市為處理跨區域合作自治事務時,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所得採取之手段?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直轄市、縣(市)間跨區域合作的處理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地方自治團體為共同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得依相關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之規定,採取下列方式:
- 訂定協議;
- 訂定行政契約;
-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
- 其他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規定的方式。
該條並規定,自治團體間協議或行政契約的訂定,應以各該自治團體自治法規所定方式為之;遇有爭議時,得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其他法律規定處理。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所列合作方式。凡屬條文明列的跨區域合作手段,即不是題目所問的「非」;選項若把法定協調機關或處理方式改成條文沒有規定的機關,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關於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與中央法規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法規與中央法規的位階關係,以及自治條例牴觸上位規範時的監督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依同條相關規定,直轄市自治條例發生牴觸無效情形時,由行政院函告無效。
解題方法
先確認《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所列的上位規範範圍,再判斷消防法規是否在其中;接著辨認法條規定的監督程序。關鍵在於:行政院是依地方制度法行使自治監督、函告自治條例無效,並非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
選項分析
- (A) 正確。《消防法》是法律,臺北市自治條例不得與之牴觸。此項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
第 42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直轄市議員因特殊事故延期辦理改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解釋,重點是地方選舉因「特殊事故」延期時,誰有權核准、特殊事故的範圍,以及中央對地方自治事項的監督界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地方民選公職人員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直轄市議員的改選如需延期,須經行政院核准後辦理;不是由直轄市政府自行決定即可。
釋字第 553 號指出,「特殊事故」是不能預見的非尋常事故,足以使選舉無法按期辦理,或如期辦理將造成不正確結果、立即嚴重後果,或不符合實現地方自治的合理必要行政目的。特殊事故也不必影響全國或整個直轄市,發生在特定選區且符合比例原則,也可能成立。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拆成三個判斷點:
- 延期程序:直轄市議員改選延期,須經行政院核准,不是直轄市政府逕行辦理。
- 特殊事故範圍:不以影響全國或直轄市全部轄區為限。
- 監督方式:此類事項屬地方自治事項;上級監督機關進行適法性監督時,原則上應尊重地方自治團體的判斷,但遇有恣意濫用或其他違法情事,仍可依法撤銷或變更。
據此,D 符合釋字第 553 號的意旨。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各地方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應以下列何者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組織規範的法規形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規定,地方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的組織,應以組織自治規則定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地方政府所屬機關、學校的「組織」應由何種法規形式規範,再依《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配對。關鍵在於分清楚自治規則、自治條例、委辦規則與自律規則的制定主體及適用事項;本題對應的是組織自治規則。
選項分析
- (A) 組織自治規則: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地方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以自治規則定之,故選此項。
- **(B) 組織自治條例:錯誤。
第 44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政府未依行政院訂頒之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編製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時,上級政府得採取下列何種法律手段?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政府未依預算籌編原則編製預算時,上級政府依法可以採取的措施。法源是《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5 條之 1,不是《地方制度法》。
依民國 111 年有效的《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5 條之 1,地方政府未依行政院訂定的預算籌編原則辦理,上級政府應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減撥補助款。本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事實:「未依行政院訂頒之預算籌編原則編製預算」。接著對照《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5 條之 1 的法律效果:上級政府得依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減撥補助款。因此選項 A 符合法條規定。
題幹將法源寫成《地方制度法》,與本題所考的規定不符;但官方答案 A 對應的是《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5 條之 1 所定的處置方式。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關於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就社區所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對社區發展協會的組織規定,以及社區範圍、會員資格與社區工作的政策脈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社區發展協會應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並得依實際需要設置各種內部作業組織。判斷本題時,抓住各選項是否正確表述綱要規定即可。
解題方法
先確認協會的法定組織架構,再檢視其餘選項對社區範圍、政策依據及會員權利的描述是否符合綱要。選項 C 的組織名稱與「得設各種內部作業組織」均符合規定,因此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社區範圍不是由社區居民自行劃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所稱社區,是指依地理、人口、歷史、文化等因素劃分,經主管機關認定,供推動社區發展工作的區域。選項將範圍劃定權說成居民自行決定,與規定不符。
第 46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地方財政收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列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種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地方制度法》第 67 條,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包括稅課收入、工程受益費收入、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信託管理收入、財產收入、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補助收入、捐獻及其他收入。
其中,「稅課收入」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一類;但所得稅屬於國稅,並非地方財政收入。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地方制度法》第 67 條列舉的地方財政收入,再確認「所得稅」的稅收歸屬。工程受益費、罰款及規費均是條文列明的收入類別;所得稅雖是稅收,卻屬國稅,因此不屬地方財政收入。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財政自主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自治團體的財政自主權,以及地方收入、支出與舉債所受的法律規範。解題時要分辨兩件事:地方自治團體具有一定的財政自主空間,但收入分配與舉債仍須依法律辦理,並非完全不受限制,也不是一律禁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6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的收入與支出,依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辦理;公共債務法則規範地方政府舉債的額度及未償餘額比例。財政收支劃分法於民國 114 年修正,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依 111 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住選項中的絕對語句:「不論任何原因都不得舉債」。檢視地方政府是否依法得舉借公共債務,以及舉債是否受額度與比例限制。地方政府可以在法律規範下舉債,因此「一律不得舉債」不正確;其餘選項分別與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公共債務法的規範相符。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依公民投票法第 2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民投票法》第 2 條所列的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以及預算事項的排除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包括:
- 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 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 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同條並規定,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提案。因此,地方政府年度預算不能作為地方性公民投票的複決事項。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與第 2 條列出的三類地方性公投事項比對,再確認是否碰到預算等法定排除事項。選項 A 涉及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屬明文排除的預算事項;其餘選項則分別對應條文列出的自治法規複決、自治法規立法原則創制,以及地方自治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政府若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時,其程序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2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等資源治理區域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題幹只問在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的程序,兩項法定要求就是取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以及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解題方法
對照法條中的兩組關鍵用語即可判斷:
- 同意程度:須「徵得同意」,不能只諮詢意見。
- 同意及共同管理的主體:是「當地原住民族」,不是部落會議、個別居民或所有居民。
因此,完整符合條文的是 (C)。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關於原住民族自治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自治的基本原則,重點在辨認自治所依循的價值,以及自治原則應由何種規範加以確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4 條,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其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並實行原住民族自治;條文並未規定自治原則「應以憲法定之」。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4 條的規定。凡與條文所列原則相符者,即屬正確敘述;若將法條沒有規定的事項說成法定要求,則為錯誤。
選項分析
- (A) 應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正確。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4 條明定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與選項內容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