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五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地方特考・五等・一般民政
試題代碼 地方自治大意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自治制度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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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制度的功能。地方自治使地方居民及自治團體得在法定範圍內處理地方公共事務,並參與地方公共決策。其制度功能包括分享國家統治權、形成垂直權力分立,以及鞏固民主制度。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是否屬於地方自治制度的政治與民主功能。地方自治確實有助於地方事務的處理,但「便利行政業務之執行」著重的是行政機關執行事務是否方便,並非地方自治制度的典型功能。本題依官方答案選出此項。

選項分析

  • (A) 分享國家統治權:正確。 地方自治讓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行使公權力、處理自治事項,國家統治權因而由中央與地方分掌。
  • **(B) 便利行政業務之執行: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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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地方自治行政機關公務員到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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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解釋對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到立法院委員會備詢義務的界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立法院各委員會依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地位,中央與地方也各有立法機關,因此地方公務員原則上可衡酌到會說明的必要性,自行決定是否到會。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則依法律辦理。

解題方法

抓住釋字第 498 號的兩個重點即可判斷:

  1. 地方自治團體公務員並非一概負有到立法院備詢的義務;除法律另有明文外,得衡酌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
  2. 地方公務員未到會,立法院不得因此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的補助款預算。

因此,符合第一點的選項是 B;第二點也可直接排除主張得以未到會為由刪減或擱置補助款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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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據學理,地方自治團體的構成要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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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構成要素:區域、人、法制度,以及學理上所列的經濟要素。地方自治團體是在國家一定區域內,由一定居民組成,具有公法人地位,並依法享有自治權限的團體。

本題涉及地方制度法的地方自治團體與居民概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對各要素的描述,特別留意「經濟要素」是否等同於以營業獲利為目的。地方自治團體固然可能有財產與收入,但其本質是依法辦理地方自治事務的公法人,不是以營業獲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

選項分析

  • **(A) 正確。**區域是地方自治團體行使自治權、辦理自治事項的空間範圍;其管轄區域位於國家領域之內。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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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我國現行法制,有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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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律性質,以及哪些組織屬於地方自治團體。依民國 109 年命題時的《地方制度法》,地方自治團體是依法辦理自治事項、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屬地方自治團體。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個判斷點:第一,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第二,並非所有曾有自治或公法上團體性質的機關、組織,都是地方自治團體。依這兩點逐項判斷,即可選出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 (A) 臺灣省為地方自治團體:錯誤。 臺灣省仍有省級制度地位,但省政府及省諮議會功能與組織經精省調整後,已不再是具有自治權限的地方自治團體。省的制度層級尚存,不等於省仍是地方自治團體。

  • (B) 農田水利會為地方自治團體:錯誤。 農田水利會即使曾具有公法上團體性質,也不因此成為地方自治團體;其任務與自治區域內地方自治事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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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直轄市自治事項中之經濟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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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所列的直轄市自治事項,以及其中「經濟服務事項」的分類。依民國 109 年命題時的規定,直轄市經濟服務事項包括金融、金融監督、貿易、工商管理、消費者保護、觀光事業、資訊及通信等事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直轄市自治事項中的哪一類,再將各選項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的分類。消費者保護明列於「經濟服務事項」;住宅業務與公用及公營事業則屬其他分類,觀光事業雖屬經濟服務事項,但本題官方答案指定為 A,故須留意題目本身的選項與法條對照存在爭議。

選項分析

  • (A) 消費者保護: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將消費者保護列為直轄市經濟服務事項,符合題意。
  • **(B) 住宅業務: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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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自治監督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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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與上級監督機關間的自治監督關係。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地方制度法》,自治監督手段包括對違法的地方自治事項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地方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時,符合要件者得命其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時得代行處理;法律也規定特定情形下得解除地方公職人員職務。

行政訴訟則是地方自治團體對監督機關處分不服時,循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法院審查的途徑,性質上不是監督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採取的監督手段。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上級監督機關對地方採取的監督措施」與「地方對監督處分不服時的司法救濟」。停止執行、解除職務、代行處理均屬監督措施;行政訴訟是救濟程序,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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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得依上級機關委辦事項訂定委辦規則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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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委辦規則」的訂定主體。依民國 109 年當時的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的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委辦規則是地方行政機關為處理上級機關交辦事項所訂的規則;法條列出的訂定主體是特定地方行政機關。村(里)辦公室並非地方自治團體,也不在第 29 條列舉的主體之中。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中的三個訂定主體:「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再與選項逐一比對。三者都在法條列舉之內;村(里)辦公室不在其中,因此選出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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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有關直轄市議會制定無罰則之自治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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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判斷自治條例是否有罰則,以及其發布前後應辦理的程序。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

  • 有罰則:須報核定後發布。
  • 無罰則:發布後辦理備查。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題目指定「無罰則」,因此適用發布後備查的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兩個關鍵條件:「直轄市」與「無罰則」。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無罰則的直轄市自治條例,於發布後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再轉行政院備查。程序順序是「先發布,後備查」,且備查對象及轉報路徑都要符合直轄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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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原則上應採下列何種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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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的跨區域地方自治事項處理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個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地方自治事項」與「涉及跨……區域」兩個關鍵語句,對應《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題目問的是「原則上」採何種方式,應選條文的第一順位: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介入,是必要時的協調或指定方式,不是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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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中央與地方及地方間的權限遇有爭議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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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的權限與事權爭議處理機關。判斷時要先區分爭議的層級與性質: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的權限爭議、縣與鄉(鎮、市)間的自治事項爭議,以及不同地方自治團體間的事權爭議,處理機關各有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爭議雙方,再核對《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所定的處理機關:

  •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的權限爭議,由立法院院會議決。
  • 縣與鄉(鎮、市)間的自治事項爭議,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
  •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的事權爭議,由行政院解決。
  • 縣(市)間的事權爭議,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

比對選項即可看出,A 把中央與地方間權限爭議的處理機關寫成司法院,與法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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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關於憲法上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下列何者不得交由省縣執行,只能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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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107條與第108條的中央、地方權限劃分。依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

  • 第107條列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項,省縣不得承接執行。
  • 第108條列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的事項。

所以判斷關鍵是:選項屬於第107條,還是第108條。題目所問「不得交由省縣執行,只能由中央立法並執行」,對應第107條。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憲法條文即可。第107條第11款明定「國際貿易政策」由中央立法並執行;第108條則包含古籍、古物及古蹟保存、森林工礦及商業,以及航業及海洋漁業,這些事項可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也可交由省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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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自治事項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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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自治事項的法源」。自治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依其自治權處理的公共事務,其權限須有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法源包括憲法、地方制度法及其他法律;中央主管機關的行政規則並非創設自治事項的法律依據。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所列法源的位階與性質:憲法與法律可以規定或賦予地方自治權限;行政規則則是行政機關內部或下級機關應遵循的規範,不能單獨創設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事項。因此,題目問「非自治事項之來源」,應選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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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有關代行處理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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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的代行處理制度。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並已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且該事項適於代行處理時,上級監督機關得先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履行;期限屆滿仍不作為,才得代行處理。

代行處理的範圍、權限移轉時點與費用負擔,都是本題重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三個法條關鍵:

  1. 代行處理的原因是地方機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且符合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等要件。
  2. 自治事項也可能是代行處理的對象,不限於委辦事項。
  3. 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移轉至代行處理機關,直到處理完竣;代行費用則由被代行處理機關負擔,拒付時上級政府得從以後年度補助款扣減抵充。

逐項比對可知,只有 (C) 符合第 76 條的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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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有關地方政府預算案與決算案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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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政府總預算案送達與審議時程,以及決算審核報告審議程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縣(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將總預算案送達縣(市)議會;議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依同法第 42 條,縣(市)議會審議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分成兩類規定核對:

  1. 預算案時程:送達期限是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審議完成期限是開始前一個月。
  2. 決算審核報告列席對象:法條明定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逐項比對後,凡是把決算審核報告的列席說明對象寫成「行政機關首長」的選項,即與法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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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認為上級監督機關監督措施有違法時,得採取何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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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的地方自治保障,以及地方自治團體對上級監督機關監督措施的救濟途徑。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認為上級監督機關的函告無效、撤銷、變更或停止執行等監督措施違法時,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這項制度使地方自治團體能透過司法救濟,請求審查上級監督措施是否合法,而非以政治協商或一般覆議程序處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關鍵主體與爭議:主體是「地方自治團體」,爭議是「上級監督機關的監督措施違法」。接著對應《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的救濟規定,選擇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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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關於地方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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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稅法通則》對地方稅的限制、課徵年限及受償順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稅法通則》第 3 條,特別稅課與附加稅課的課徵年限至多四年;特別稅課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的貨物為課徵對象;臨時稅課則須指明課徵目的、指定用途並開立專款帳戶。依同法第 7 條,各稅受償時,地方稅優先於國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規定即可。特別注意三組容易混淆的規則:特別稅課的課徵對象限制、臨時稅課的專款要求,以及不同地方稅課類型的課徵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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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凡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理論基礎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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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制定自治法規時的法律保留原則。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受創設、剝奪或限制,屬重要事項,應有法規範依據;在地方自治範圍內,依《地方制度法》以自治條例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地方自治團體就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等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自治條例並須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並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這些事項牽涉人民權利義務,不能只靠行政機關自行發布命令處理,須以具法律性質的自治條例規定,正是法律保留原則在地方自治法規上的體現。因此選擇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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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關於直轄市、縣(市)自治條例設定行政罰的規定。題幹雖稱「縣(市)規章」,判斷重點是地方自治規範得採取哪些行政罰,以及罰鍰的額度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該項規定,自治條例得對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罰鍰最高為新臺幣 10 萬元,並得規定停止營業、停工、停止使用、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等處罰,且得連續處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考的是《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再把條文中的處罰種類與限制逐一對照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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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地方自治團體總預算案,如不能依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3 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審議完成時,預算仍有暫時執行方式。其中,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正是選項 (D) 的內容。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情況:「總預算案不能依規定期限審議完成」。這不是在問預算案如何覆議,也不是問哪些已審議部分可以動支,而是考《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所列的逾期審議時之預算執行規則。

條文將暫時執行方式分列為收入、支出、履行其他法定義務的收支,以及因應收支調度所需的債務舉借。比對選項即可確認,只有 (D) 符合收入部分的規定。

選項分析

  • (A) 已經審議完成部分,得暫時動支:錯誤。 條文並未以「已經審議完成部分」作為概括的暫時動支規則。支出部分的規定是: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須等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才能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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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AA、BB 兩縣為處理跨區域之交通運輸事務,擬成立區域合作組織並訂立行政契約,依法應踐行下列何一程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的地方自治團體跨區域合作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得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題目中的甲、乙兩縣為處理跨區域交通運輸事務,成立區域合作組織並訂立行政契約,正是此條所規範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合作主體與合作事項:兩縣屬縣(市)地方自治團體,交通運輸跨越縣界,屬跨區域事務;題幹又明示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立行政契約。接著依《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確認程序要求為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因此應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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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某直轄市決定延期辦理里長選舉,遭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第 7575 條規定予以撤銷。該直轄市政府應如何尋求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地方自治團體對中央監督機關撤銷自治事項的處分,應循何種行政救濟程序。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

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解釋指出,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撤銷直轄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的決定,是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若直轄市認為該處分侵害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權或其他公法上利益,得由地方自治團體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先辨認行政院的行為性質:本題是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撤銷市政府決定,屬於針對具體事件、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接著依釋字第 553 號解釋,地方自治團體如不服此處分,應循行政救濟程序,先提訴願,再提行政訴訟。

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雖有關於特定自治事項得聲請司法院解釋的規定,但這不表示地方政府可以略過行政救濟,直接聲請解釋,尤其本題爭執的核心是行政院撤銷處分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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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稱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對「委辦事項」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非屬該團體自治事項,並負行政執行責任的事項,稱為「委辦事項」。

判斷關鍵是:由上級政府交付、受其指揮監督,且由地方自治團體負行政執行責任。

解題方法

先對照題幹與法定定義。題幹所列「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上級政府交付辦理」及「負行政執行責任」,都是委辦事項的構成要素,因此選擇與該定義相符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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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 33 個月,將何種提案送達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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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預算提案期限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3 個月前,將總預算案送交直轄市議會審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會計年度開始前 3 個月」;這是地方政府總預算案送議會審議的法定期限。再依提案內容辨認題目所問的種類,即可選出總預算案。

選項分析

  • (A) 直轄市財產處分案:錯誤。 財產處分案不是題幹所指的年度預算提案,沒有「會計年度開始前 3 個月」這項總預算案送審期限。
  • **(B) 總預算案: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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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直轄市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由下列何機關代行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自治團體「代行處理」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且適於代行處理者,得由該管上級機關代行處理。

題幹所指為「直轄市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直轄市的該管上級機關是行政院,因此由行政院代行處理。

解題方法

先抓兩個關鍵詞:「直轄市政府」與「該管上級機關」。題幹其餘條件已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代行處理的要件;判斷重點在於找出直轄市的上級機關。依地方制度層級,直轄市的上級機關為行政院,故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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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有關團體自治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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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團體自治」與「住民自治」的區別。地方自治通常從兩個面向理解:

  • 團體自治:地方自治團體作為具有公法上地位的自治主體,在法律範圍內以自己的責任處理自治事項。
  • 住民自治:地方居民透過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等方式參與地方公共事務,表達並實現自治意志。

團體自治並不表示地方自治團體可以脫離法律、享有不受限制的最終決定權;其自治權仍須在國家法律秩序之內行使。本題考的是學理概念,沒有特定法條可直接決定答案;涉及法規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關鍵詞:「獨立於國家意思」、「責任與判斷」、「內部居民的最終自律決定權」。前兩者描述自治團體作為自治主體,自主負責處理事務,屬於團體自治;「居民的自律決定權」則是住民自治的核心。因此,將居民最終自律決定權說成團體自治內涵的選項,概念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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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有關鄉(鎮、市)之稅課收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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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對縣與鄉(鎮、市)間稅課收入的分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12 條,鄉(鎮、市)可分得的稅課收入,須區分稅目,不能把不同稅目的比例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稅目及法定比例:

  • 地價稅:縣在鄉(鎮、市)徵起的收入,百分之三十給該鄉(鎮、市);另有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 契稅:縣在鄉(鎮、市)徵起的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另有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 房屋稅及遺產及贈與稅的分配規則,均與選項所列比例或給付方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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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縣議會對於縣政府移送預算議決案之覆議案逾期未議決時,其效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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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的地方政府覆議制度,並特別考預算議決案覆議逾期未議決的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原決議失效。
  • 對預算案而言,原決議失效後,縣議會應就縣政府原提案重行議決。

因此,題目問到「預算議決案」且覆議逾期,應同時掌握「原決議失效」與「重行議決」兩個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兩個關鍵條件:「預算議決案」及「覆議案逾期未議決」。依《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逾期未議決會使原決議失效;預算覆議案原決議失效時,議會應就政府原提案重行議決。這與選項 (A) 完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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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那些直轄市政府機關或單位之首長或主管,須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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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 2 項所定,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中,哪些職務須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依民國 109 年的規定,這些職務包括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這些職務的人事任免依各自的人事管理制度辦理,不由市長完全依一般地方首長任免方式處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3 日修正;直轄市政府相關條文所列的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仍是本題判斷的關鍵範圍。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抓出兩個限定:一是「直轄市政府」,二是「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接著直接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 2 項列舉的四類職務:

主計、人事、警察、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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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若某一鎮符合改制為縣轄市之標準,擬改制為市,其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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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6 條第 2 項所定的鎮改制為縣轄市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符合改制標準的鄉(鎮),改制為縣轄市時,準用同條第 1 項相關規定;其中鄉(鎮、市)行政區域的改制,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再報縣政府核定。

因此,程序要依序掌握為:鎮公所提請代表會通過 → 報縣政府核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改制程序」,再依《地方制度法》第 6 條第 2 項準用第 1 項的規定,確認誰提出、誰通過、最後由誰核定。代表會是「通過」機關,縣政府是「核定」機關;兩者不能省略,也不能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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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縣(市)議會之法定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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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縣(市)議會的法定職權,以及「議會」與「個別議員」職權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地方制度法》第 36 條列出縣(市)議會職權,包括議決縣(市)規章、預算及特別稅課等事項,以及議決縣(市)政府提案;同法第 48 條則規定議員於定期會開會時,得就主管業務質詢相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個別議員並無以個人名義向縣(市)政府調閱文件的法定權限。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屬於《地方制度法》明定的議會職權或議員職權。A、B屬第 36 條列舉的議決事項;C屬第 48 條規定的質詢權;D把「議會」可能行使的職權與「議員個人」的權限混為一談,因此不屬縣(市)議會的法定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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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地方行政區劃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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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 條所定的行政區劃層級與編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

  • 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
  • 省劃分為縣、市。
  • 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
  • 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
  • 鄉以內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編組為里。

解題方法

依序比對各選項與法條的行政層級:先看「地方」如何劃分,再看各層級之下如何劃分,最後確認區以下的編組名稱。題目問何者錯誤,與法條不符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A) 直轄市劃分為區:正確。 《地方制度法》第 3 條明定直轄市劃分為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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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關於地方行政首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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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行政首長的懲戒、解除職務、代理及停職後復職規定。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80 條、第 82 條及第 84 條是主要法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及鄉(鎮、市)長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時,準用政務人員的懲戒規定。關鍵在於:地方行政首長適用的懲戒種類,不能直接等同一般公務員可受的全部懲戒種類。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三類規定即可判斷:

  1. 懲戒種類: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是「準用」政務人員懲戒規定,須確認當時政務人員適用的懲戒種類。
  2. 因故未執行職務: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規定連續達六個月以上,依第 79 條所定機關解除職務。
  3. 辭職、去職、死亡及代理:依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判斷代理機關及是否補選。
  4. 羈押停職後釋放:依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判斷是否得先行復職。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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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鄉(鎮、市)人口超過幾人者,鄉(鎮、市)公所始得設置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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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對鄉(鎮、市)公所組織編制的規定,重點是設置主任秘書的人口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鄉(鎮、市)人口超過三萬人者,公所得置主任秘書。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始得設置」主任秘書的人口門檻,再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對照。法條門檻為「超過三萬人」,因此人口未逾三萬人時,不符合此項設置條件;符合門檻者,公所得設置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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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直轄市政府認為直轄市議會之決議合法但窒礙難行,送請市議會覆議,若市議會對覆議案仍維持原決議,市政府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直轄市議會決議覆議的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直轄市政府認為議會決議窒礙難行時,得於法定期間內送請覆議;議會對覆議案如維持原決議,直轄市政府即應接受該決議。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述的是「決議合法但窒礙難行」的覆議,而非議會決議違法或市長與議會的政治責任問題。關鍵在覆議後的法律效果:議會維持原決議,市政府即須接受,不能再次覆議,也不因此發生市長辭職或解散議會的效果。

選項分析

  • (A) 市長應於 10 日內提出辭職:錯誤。 議會維持原決議,不會使市長負有 10 日內辭職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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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有關地方民意代表言論免責特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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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民意代表在議會或代表會行使職權時的言論免責特權。依《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地方民意代表在議會或代表會所為的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此保障不包括議會或代表會內部依議事規則所為的處置。

言論免責特權的目的,是保障民意代表能在議事機關內充分表達意見、行使職權,並非保障其人身自由免受逮捕。解題時要掌握兩個界線:一是保障範圍須與職務行使相關;二是對外免責不等於不受議會內部議事紀律拘束。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敘述是否混淆了言論免責特權的目的、適用範圍、是否得由個人放棄,以及議會內部懲戒的性質。符合「對外免責,但不排除內部議事紀律」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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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憲法第 1111 章所設計之地方制度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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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1 章「地方制度」所設計的地方制度層級。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章第 118 條至第 128 條,憲法規範的地方制度層級包括省、縣;其中第 108 條也列有省、縣自治事項的立法與執行權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憲法增修條文施行後,省的功能與地位已有調整,但縣仍是憲法所設計的地方自治層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限定的是「憲法第 11 章」,而非《地方制度法》所列的所有地方行政區劃。再從選項中找出憲法直接設計的地方制度層級。

四個選項中,縣(市)屬於憲法地方制度規範的層級;村(里)、鄉(鎮、市)及區則是地方制度法制中的基層行政區域或組織,並非憲法第 11 章所設計的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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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省諮議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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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9 條至第 12 條關於省政府與省諮議會的組織、職掌及預算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省諮議會諮議員的人數為 5 至 29 人,任期 3 年;任命程序是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主管機關與任命程序,尤其注意「由誰提請總統任命」。選項 B 的人數與任期符合規定,但把提請任命的機關寫成省政府主席,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9 條規定,省諮議會的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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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直轄市議會之定期會,至少每幾個月應召開一次?每次會期不得超過幾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議會定期會的召開頻率與每次會期日數的規定。依民國 109 年法規,直轄市議會定期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每次會期不得超過七十日。

解題方法

題目同時詢問兩項期限:定期會的召開間隔,以及單次會期上限。依序對照法條規定:

  • 召開頻率:每六個月一次。
  • 單次會期:不得超過七十日。

因此,兩項數字均符合的選項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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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有關中央及地方政府層級設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層級設計」,以及我國憲法原始的地方制度。判斷時要分清楚兩件事:憲法本文所設計的機關層級,與現行法上哪些層級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憲法本文第十一章以省、縣為地方制度架構,原始體制可概括為「中央—省—縣」三級。現行《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則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同法並規定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字「中央及地方政府層級設計」,比較各選項描述的政府層級;再看我國選項是否談憲法原始體制,或是現行地方自治團體。選項 C 明確指向憲法本文原始的中央、省、縣三級架構,與憲法章節設計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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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應報行政院核定或核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中,哪些事項須報行政院核定或核准。判斷時要分清楚:

  • 縣(市)與直轄市的自治條例,定有罰則時,報請核定的機關不同。
  • 縣(市)長停職,是由法定機關作成停職處分。
  • 地方行政機關提出覆議案,依覆議程序處理。
  • 地方自治團體名稱變更,依《地方制度法》第 6 條規定辦理。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事項性質」與「法定程序」,特別留意選項有沒有把「報行政院核定」與「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混為一談。題目問的是「應報行政院核定或核准」,因此即使某事項需要核定,只要依法應報的是其他機關,仍不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A) 定有罰則之縣(市)自治條例:錯誤。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自治條例定有罰則時,直轄市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縣(市)自治條例則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因此縣(市)自治條例雖須核定,但不是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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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地方制度法對於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係採事後監督(審查)為原則,下列何者為例外?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時,地方制度法所採的監督原則,以及自治法規的訂定與核定程序。地方自治事項原則上由地方自治團體自行決定、執行,監督機關通常採取事後監督;但地方立法機關組織自治條例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屬於事前監督的例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的性質,再看地方制度法是否要求上級機關在規範生效前核定。依地方制度法第 54 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的組織自治條例,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因此不是單純的事後監督,符合題目所問的例外。

選項分析

(A)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自治條例:正確。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 54 條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核定發生於發布之前,屬事前監督,因此是事後監督原則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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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有關單一制與聯邦制國家的府際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單一制」與「聯邦制」的權限配置,以及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府際關係。

單一制國家的主權與統治權集中於中央,地方政府通常由中央法律設置,自治權限的範圍也主要由中央法律決定。地方仍可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依地方需求作成政策決定。

聯邦制國家則由聯邦與邦(州)依憲法分配權限,邦(州)具有憲法保障的自治地位;府際關係通常著重於不同層級政府間的權限劃分與合作,而非中央對地方的一般行政監督。

本題涉及制度概念,沒有特定法條需要適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國所屬制度,再檢視敘述是否符合該制度的權限來源與府際關係:

  • 單一制:地方政府多由中央立法創設,地方自治權限主要依法律取得。
  • 聯邦制:聯邦與邦(州)的權限配置由憲法保障,邦(州)並非中央所屬的地方行政機關。

英國屬單一制,且地方政府由中央立法設置;地方政府仍可能在特定政策領域享有相當自主空間,因此 (C) 符合制度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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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下列地方制度法有關跨域合作規定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的地方自治團體跨域合作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利用或增進居民福祉,彼此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合作事項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同條另規定,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提出的跨區域建設計畫或跨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協助。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中的兩個關鍵字:「得合作」與「備查」。條文列出的參與層級包含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因此不能以層級不同排除合作;合作也不是報請上級「核定」。再比對同條所定的優先補助、協助義務,即可確認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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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跨域治理為近年來流行於學術界及政府界的新名詞,下列何者並非其興起之主要理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跨域治理」興起的背景。跨域治理是指政府機關、不同層級政府及其他公私部門,透過協調、合作與網絡連結,共同處理跨越行政區域、機關權責或部門界線的公共問題。

其主要背景包括:政府面對的公共問題日益複雜,單一機關難以獨立解決;政府須透過府際合作提升施政效能;網際網路與資訊科技發展,也使治理網絡中的參與者增加,促使政府採取更密切的協作方式。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並非跨域治理興起的主要理由」,應逐項檢視選項所述趨勢是否符合跨域治理的背景。

判斷關鍵在於「政策資源日益增加」:跨域治理通常是為了整合分散、有限或各自掌握的資源,以協力處理複雜問題;資源增加本身並非其興起的典型理由。因此應選 (C)。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國家競爭加劇,政府須提升政策執行與公共服務效率;透過不同政府間的府際合作,可以整合治理能力、減少各自為政,因而成為跨域治理受到重視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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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關於下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重點是辨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法律地位、機關組織,以及辦理事務的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是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並依《地方制度法》辦理自治事項,同時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其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鄉(鎮、市)的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抓住《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的三個明文要件即可判斷:

  1. 法律定位:地方自治團體。
  2. 機關組織:區民代表會、區公所。
  3. 事務範圍: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再逐一比對選項:只有 B 符合條文明文;A 把法律上的「地方自治團體」說成「民族自治團體」,C、D 則都把兩類事務的權限說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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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考量原住民自治之精神,部落同意與參與方式以何種組織為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及其授權訂定的《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重點是: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公有土地的法定同意事項,應透過何種機制表達部落的同意或參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規定,政府或私人在上述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相關方式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所採的原則,是由部落會議議決同意事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考量原住民自治之精神」及「部落同意與參與方式」,再對應原住民族基本法授權訂定的諮商參與辦法。題目問的是法規所設的正式決定機制,不是泛指任何能代表部落的組織;因此應選辦法明定的「部落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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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新北市烏來區、臺中市和平區與高雄市茂林區有何共同特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法律地位。依民國 109 年《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直轄市中由山地鄉改制而成的區,稱為「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是該區的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山地原住民區辦理自治事項,也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烏來區、和平區、茂林區均屬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因此共同特徵是地方自治團體。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後續修法未改變本題所考的核心法律地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列三區的類型:它們是「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不能與一般直轄市區混為一談。再依《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判斷其法律地位與職權,即可確認選項 D。

判斷其餘選項時,可把握兩個區別:山地原住民區有自治地位,區公所是其行政機關;其業務也包含自治事項及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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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所定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制度。山地原住民區是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作為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其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同法關於鄉(鎮、市)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山地原住民區區長是由區民依法選舉產生,並非承直轄市長之命執行區務。

解題方法

先以《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確認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地位與機關配置,再檢視選項中的職權關係:區長若被描述成「承市長之命」,就與自治區區長的民選地位不符。其餘選項可直接對照該條及其準用鄉(鎮、市)規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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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者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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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8 條,判斷哪些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依法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其餘縣(市)政府則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專責單位或置專人。

關鍵在於區分「應設」與「得設」,並留意條文規定的是直轄市政府、縣政府,沒有把鄉(鎮、市)公所列入這項強制設置義務。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8 條的強制設置對象:一是直轄市,二是轄有原住民族地區的縣。選項若多列了鄉(鎮、市),或把所有縣(市)都納入強制設置範圍,即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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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目前原住民族在一定情況下,得申請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若申請人為原住民,考量原住民自治之意旨,應由何者確認申請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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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原住民依該辦法提出申請前,其資格應經「申請獵捕所在地鄉(鎮、市、區)轄內部落會議通過」。

這項規定由部落會議確認申請人資格,體現原住民族自治及部落參與狩獵管理的精神。鄉(鎮、市、區)公所負責受理申請並核轉,並非資格確認者。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誰確認申請人資格」,而非「向哪個機關提出申請」或「由誰核准獵捕」。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申請人是原住民時,資格須經獵捕所在地鄉(鎮、市、區)轄內的部落會議通過,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鄉(鎮、市、區)公所是申請受理及核轉機關,不是法規指定的資格確認者。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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