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五等 會計類科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地方特考・五等・會計類科
試題代碼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關於預算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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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中預算原則、預算名稱及預算程序的法定用語。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預算法》第2條規定,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第91條則規範立法委員提出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時,應徵詢的機關及財源處理方式。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符合條文原文,尤其注意法定機關名稱,以及「預算案」與「法定預算」的區別。選項 D 與《預算法》第2條相符,因此為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 (A) 錯誤。《預算法》第91條規定,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並指明彌補資金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選項將「行政院」誤寫為「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與條文所定機關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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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關於預算法第 22 條對預備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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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2 條對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的設置方式、數額,以及預備金動支後的程序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

  • 第一預備金設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 第二預備金設於總預算中,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
  • 預備金動支後,應依規定送立法院備查;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的預備金種類、設置預算層級、數額計算基準及災害例外。最直接的判斷點是第二預備金的數額規定:法律明定「視財政情況決定」,與選項(C)相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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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預算案歲入之審議,應就何者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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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49 條的預算案審議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的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決定;歲出則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

「來源別」是依收入的來源分類,例如稅課收入、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等。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歲入還是歲出。本題明確問「預算案歲入之審議」,直接對照《預算法》第 49 條:歲入看來源別;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則是歲出審議的分類。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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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有關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預算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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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的編製、審議與執行規定。判斷重點是:營業基金因特殊需要先行辦理特定事項時,達到多少金額須送立法院備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預算法》第 86 條至第 90 條:

  • 第 86 條:營業基金應編入總預算的項目。
  • 第 87 條: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 第 88 條:附屬單位預算先行辦理及補辦預算。
  • 第 90 條:特種基金預算的審議重點。

本題關鍵在第 88 條的金額門檻:營業基金每筆數額三億元以上,才應送立法院備查;其他基金則為一億元以上。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預算法》第 88 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因經營環境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確有需要,經核准先行辦理時,固定資產的建設、改良、擴充,資金轉投資,資產變賣,以及長期債務舉借、償還等事項仍應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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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為得提出追加預算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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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79條「追加歲出預算」的法定情形。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各機關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的情形包括:

  1.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
  2. 原列計畫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而增加經費。
  3.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
  4. 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

「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則屬《預算法》第70條所列得動支第二預備金的情形,不是第79條所列追加預算事由。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符合《預算法》第79條的法定用語。最容易混淆的是「原列計畫因增加業務量而增加經費」:雖然也是原預算經費不足,但法條將它列在第70條的第二預備金動支事由。題目問的是「得提出追加預算」的情形,因此應選不屬於第79條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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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關於預算編製之流程,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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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的中央政府預算編製流程,重點是分辨各階段由哪個機關負責,以及所處理的是施政方針、歲出概算,還是歲入預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預算編製的先後順序掌握關鍵分工:

  1. 《預算法》第 30 條:行政院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下年度施政方針。
  2. 第 31 條:中央主計機關依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呈報行政院核定。
  3. 第 32 條:各主管機關依施政方針及預算編製規定,擬定主管範圍內的施政計畫、事業計畫及歲入、歲出概算。
  4. 第 43 條:各主管機關排列其機關單位歲出概算的優先順序,供立法院審議參考。
  5. 第 44 條: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彙整並送交中央主計機關的是歲入預算;中央主計機關再依第 45 條彙核整理、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逐項核對選項中的機關與預算種類,即可選出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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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下列有關政府歲入、歲出之年度劃分,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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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政府歲入、歲出年度歸屬的規定,須依序判斷科目是否明定所屬時期,以及是否訂有繳納或支付期限。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年度劃分規則逐項核對:

  • 歲入科目明定所屬時期:歸入該時期所屬年度。
  • 歲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但定有繳納期限:歸入繳納期開始日所屬年度。
  • 歲出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但定有支付期限:歸入支付期開始日所屬年度。
  • 歲出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及支付期限:歸入支付義務發生日所屬年度。

因此,題目中將歲入繳納期限的判斷基準寫成「截止日」,與法規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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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會計法第 23 條中提及之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之靜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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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23 條所列的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報告,並辨別「靜態報告」與「動態報告」。靜態報告呈現某一時點的財務狀況;動態報告則反映一段期間內的收支或變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報表名稱代表的內容:若是某一時點的餘額或現額,屬靜態報告;若是期間內發生的收付、成本或損益,屬動態報告。

《會計法》第 23 條列出的靜態報告包括平衡表、財產目錄、公債現額表等;動態報告則包括現金出納表、成本計算表、公債還本付息表等。依報表性質即可判斷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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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不包含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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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6 條所定「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特種公務會計事務包括:

  1. 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
  2. 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
  3. 徵課之會計事務
  4. 公債之會計事務
  5. 特種財物之會計事務
  6. 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

其中第一類的法定名稱是「公庫出納」,不是「公務出納」。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會計法》第 6 條列出的特種公務會計事務名稱比對。選項若非條文列舉項目,即為本題所問「不包含」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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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關於會計憑證、簿籍、報告之保存期限及責任,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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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83 條、第 84 條對會計憑證、報告及簿籍保存期限,以及期滿後如何處理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會計憑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 2 年;期滿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得予銷毀。
  • 會計報告與簿籍: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總會計至少保存 20 年;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 10 年;分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存 5 年。總會計期滿後,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同意,得移交文獻機關或其他相當機關保管;其他列舉的會計期滿後,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始得銷毀。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資料類型,再核對「保存期限的起算點」和「期滿後的處理方式」。第 83 條規範會計憑證;第 84 條規範會計報告與簿籍。選項常把保存年限、起算日、同意機關或期滿後的處理方式交叉替換,逐一核對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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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關於會計簿籍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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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政府會計帳簿的設置、首頁簽章及裝訂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帳簿分為序時帳簿與分類帳簿;《會計法》第 46 條規定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應設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其他帳簿則依需要設置。第 47 條規範分會計,第 53 條則規範帳簿首頁簽章及活頁使用。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所述帳簿種類與法定要求。關鍵在於分會計事務較簡時,法律允許保留的是哪一類帳簿;只要選項把法定帳簿類別換成另一種,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會計法》第 46 條規定,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除應設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外,特種序時帳簿與明細分類帳簿依實際需要酌量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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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公營事業中,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及計算歲計盈虧為何種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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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7 條所列的公營事業四種會計事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7 條第 1 款規定,營業歲計之會計事務包括營業預算的實施、預算實施所生的收支、因處理收支而發生的債權債務,以及計算歲計盈虧與營業損益。

解題方法

題幹的「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及「計算歲計盈虧」,正是《會計法》第 7 條第 1 款「營業歲計之會計事務」的法條關鍵語句。抓住這些文字,即可直接判斷為選項 A。

選項分析

  • (A) 營業歲計之會計事務:正確。 涵蓋營業預算及其收支,也包括處理收支所生的債權、債務,以及計算歲計盈虧與營業損益,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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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會計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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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會計制度設計、會計報告編造、會計事務劃分,以及代理政府事務發生報告差額時的處理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會計法》中的關鍵主體與用語:會計制度由誰設計、會計報告按何種分類編造、會計事務由誰劃分,以及差額解釋表由誰編製。選項將「基金別、機關首長、會計人員」替換成其他類似名詞時,就是常見陷阱。

選項分析

  • (A) 正確。《會計法》第 17 條規定,各機關的會計制度由各該機關的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各該政府的主計機關核定頒行。選項所述程序及權責機關均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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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有關會計人員之交代,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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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115 條、第 117 條至第 119 條的會計人員交代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條文規定為:

  • 主辦會計人員:自後任接替之日起 五日內交代清楚。
  • 會計佐理人員:自後任接替之日起 二日內交代清楚。
  • 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 會計人員交代不清:應依法懲處;因而造成公庫損失,並負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抓住兩類人員的交代期限即可判斷:主辦會計人員是五日,會計佐理人員是二日。再核對監交人及交代不清的法律效果,逐一檢查各敘述是否符合《會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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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我國決算、審計相關法規之規定,於中央政府,何者不具有修正單位決算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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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對單位決算的查核、修正彙編與審核權責。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決算法》第 20 條規定,各主管機關接到所屬機關決算後,應查核彙編;發現不當或錯誤時,應修正彙編,並連同單位決算轉送中央主計機關。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總決算時,也準用相關規定。

此外,審計機關依法審核決算;立法院則行使預算、決算相關的審議監督權,並非單位決算的修正機關。

解題方法

先區分「修正彙編單位決算」與「審議決算」:

  • 上級主管機關負責查核所屬機關決算,發現問題時修正彙編。
  • 中央主計機關負責彙編總決算,並依規定辦理查核、修正彙編。
  • 中央審計機關依法審核決算,得依法修正、審定決算數額。
  • 立法機關負責審議監督,並不負責修正單位決算。

因此,不具有修正單位決算職權者為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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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項並非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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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3 條,辨別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時,法定應注意的效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第 23 條列舉的注意事項包括: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以及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並與同類機關或基金比較。「歲入歲出是否平衡」不在這項列舉之中。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再對照《決算法》第 23 條的列舉事項。若某選項屬於其他決算審核事項,或不是該條所列的效能,即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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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決算法之規定,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審計機關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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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關於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對決算內容提出修正主張的處理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審計機關提出修正主張後,應通知原編造決算的機關限期答辯;原編造機關逾期未答辯者,依法視為同意修正。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問的程序效果:「限期答辯」後「逾期不答辯」。依《決算法》的規定,未於期限內答辯的法律效果是視為受查機關同意審計機關的修正主張,因此選擇與此效果相符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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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為公務審計事務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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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4 條所列的公務審計事務要項,重點是辨認哪些屬於審計機關依法辦理的公務審計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審計法》第 4 條列舉的事項。選項若是法條所列的審計事務要項,即非本題所問;未列於其中者,便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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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審計法所定義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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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第 47 條所稱「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包括:

  1. 政府獨資經營者。
  2.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3. 由前兩類機關轉投資其他事業,且轉投資資本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判斷重點是法定的政府出資比例及投資關係,不能只看公司名稱、公司規模,或政府是否仍持有部分股份。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符合《審計法》第 47 條的範圍。政府持股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且不屬於前述公有機關轉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的事業,就不屬於本條定義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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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為辦理之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其結果由誰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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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審計機關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時,審計結果由哪個機關決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為辦理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其結果由受委託審計機關決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委託」與「其結果由誰決定」兩個關鍵詞,直接對應法條的規定。委託後,受委託機關負責辦理該項審計事務,並由受委託機關決定審計結果,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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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各機關接到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進行何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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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23 條所定的「聲復」程序。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規定,各機關接到審計機關的審核通知後,除決算審核另依《決算法》辦理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作成決定;逾期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題目問的是「接到審核通知後 30 日內應進行何種程序」,關鍵在於辨認這是審核通知送達後的初步回應程序,法定名稱為「聲復」。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線索:「接到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以及「30 日內」。這直接對應《審計法》第 23 條的聲復規定。不要把它和對審計機關決定不服時的救濟程序混為一談:收到通知後先聲復;若對審計機關後續決定不服,才依相關規定聲請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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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審計法之規定,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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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20 條,規範審計機關通知處分案件後,受通知機關若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時,審計機關應採取的處理方式。

依民國 112 年有效的條文,審計機關「應查詢之」,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文其後無須特別提示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延壓或處分不當」,再對應《審計法》第 20 條的處理程序:審計機關查詢,受通知機關負責答復。因此選項中,只有 (B) 同時符合條文所列的處理方式及機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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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中央政府之在校學生獎學基金屬何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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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政府特種基金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預算法》的分類,特種基金分為營業基金與非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包括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信託基金。

判斷基金類別時,應看基金的設立性質與預算歸類。中央政府的「在校學生獎學基金」列為信託基金,名稱中的「獎學」用途本身不是分類依據。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題目所列基金的法定預算類別。中央政府預算資料將「在校學生獎學基金」列在信託基金項下,因此選信託基金。這不是依基金用途推算,而是依基金的制度性質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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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有關預算法中對政府基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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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預算法》第 4 條對政府基金的分類與定義。基金依用途分為普通基金及特種基金;特種基金再依資金用途區分為營業基金、債務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預算法》第 4 條對相關基金的定義為:

  • 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 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 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 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 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基金名稱與法條定義。這題的關鍵在於分辨「營業基金」與「作業基金」,並留意「特別收入基金」和「債務基金」的正式名稱及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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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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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歲入」的定義,以及政府預算中收入與融資調度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預算法》第 6 條,歲入是「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債務舉借雖會帶來資金,仍屬融資調度,不是歲入。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政府歲入來源。財產收入、規費及罰款收入、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都是歲入;舉借債務則被《預算法》第 6 條明文排除。因此選出「舉債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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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下列有關預算法之規範,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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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的歲入定義、未來承諾之授權,以及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編製與審議時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預算法》第 6 條,歲入是「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第 7 條規定未來承諾之授權的意義;第 8 條規定,政府機關於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授權。此外,第 30 條規定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下年度施政方針;第 39 條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其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文字,特別留意「一個/四個會計年度」、「四個月/九個月」及「立法院/司法院」等關鍵字。選項 C 與《預算法》第 8 條相符;其餘選項各自改動了法條中的期間、機關或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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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各機關因緊急災害而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何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64 條的預備金動支及立法院備查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各機關動支預備金,每筆數額超過新臺幣 5,000 萬元者,原則上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先找題幹所述情形是否適用一般門檻。題目明確限定「因緊急災害而動支預備金」,因此適用《預算法》第 64 條的例外:不受「每筆超過 5,000 萬元須先送立法院備查」的限制。

「不在此限」的意思是免除上述動支前送立法院備查的要求,並非改用另一個較高的金額門檻。因此,無論每筆金額是否超過選項列出的數額,都不必因該門檻而先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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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何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將財務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送行政院,作為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8 條,重點在各機關於籌劃擬編概算前,應提供哪些資料作為行政院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的參考。依民國 112 年法規,該條第 3 款規定,審計機關應提供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的相關資料,以及財務上增進效能、減少不經濟支出的建議;第 4 款則規定,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應提供以前年度收入狀況、財務建議及下年度財政措施等資料。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詞「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與「減少不經濟支出」。這兩項正是《預算法》第 28 條第 3 款所列審計機關的職責。選項問的是「何機關」,因此須同時選出條文所列的審計機關,以及提供相關財政資料的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對應選項 (C)。

本題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版本說明;民國 112 年時《預算法》第 28 條相關規定為題示內容。

選項分析

  • **(A) 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錯誤。**中央主計機關提供財政經濟狀況的會計統計分析、全國總資源供需趨勢及增進公務與財務效能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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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作業基金之審議,以下列何者為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特種基金預算審議重點的規定。作業基金屬於特種基金,其預算審議以基金的整體運用規劃為核心;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作業基金之審議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問的是「作業基金之審議」的主要依據,而不是基金預算所列的各項業務或收支內容。依《預算法》對作業基金預算審議的規範,抓住「基金運用計畫」這個關鍵語,即可選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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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預算法第 51 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收入預算之執行暫依何者覈實收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54 條:總預算案未能依第 51 條期限完成審議時,預算尚未完成法定程序,各機關收入預算的執行,須依該條規定暫行辦理。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規定是:各機關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本年度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關鍵詞:「收入」與「覈實收入」。收入暫行執行時,標準採上年度,實際發生數則採本年度,組合即為「上年度標準+本年度實際發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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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下列有關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61 條有關歲出分配預算的執行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考核;下月或下期的經費不得提前支用,當月或當期經費有賸餘時,除依法處理的情形外,得轉入下月或下期繼續支用。

這項規則允許經費賸餘往後遞延至下一個月或下一期,但不得把未來月份的經費挪到前一個月提前使用。

解題方法

逐一看經費移動的方向:

  • 從本月移至下月:符合賸餘轉入下月的規則。
  • 從下月移至本月:屬提前支用,法條明文禁止。
  • 從本年度 12 月移至次年度 1 月:不是轉入同一會計年度內的下月;歲出預算原則上按年度執行,不能據此延用至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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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甲機關之經費不足,而乙機關有賸餘時,其機關間之流用限額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所定的預算流用範圍。流用是指在法定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依規定調整不同科目或機關間的經費;但各機關之間不得互相流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預算法》第 62 條規定,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的經費流用,應依該條及相關規定辦理;第 63 條則明定,各機關不得互相流用經費。因此,機關本身經費不足,不能以其他機關的賸餘經費流入支應。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是「甲機關」與「乙機關」分屬不同機關,再判斷所問是否為機關間流用。既然《預算法》第 63 條禁止各機關互相流用,就不適用 10%、20% 或 30% 的流用比例;本題應選「不得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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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有何情事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83條所列「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的法定情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第83條列有四種情形:

  1.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2.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3. 重大災變。
  4. 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預算法》第83條的法定事由。只有選項 **(B)「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與條文第四款完全相符,因此應選 B。

選項分析

  • (A)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錯誤。 增設機關本身不是《預算法》第83條列舉的特別預算事由,相關經費原則上應循一般預算程序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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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特別收入基金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86 條: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的項目,依基金類型而不同。營業基金編入盈餘應解庫額、虧損由庫撥補額,以及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其他特種基金則編入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

特別收入基金屬於特種基金,因此適用「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的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指定的基金類型是「特別收入基金」,再依《預算法》第 86 條區分營業基金與其他特種基金:

  • 營業基金:另包括盈餘應解庫、虧損由庫撥補及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
  • 其他特種基金: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

選項中,符合特別收入基金規定的是「由庫撥補額」,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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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甲機關在 X1X1 年 11 月 15 日結束,甲機關應於何時辦理決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11 條:政府所屬機關或基金在年度終了前結束者,由該機關或基金的主管機關於結束之日辦理決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條後續沒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題目指出甲機關於 X1 年 11 月 15 日結束,且 11 月 15 日早於會計年度終了日 12 月 31 日,符合《決算法》第 11 條所稱「年度終了前結束」。因此,主管機關應在結束當日辦理決算,即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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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國庫之年度出納終結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 25 日內,分送何者查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庫法》關於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的期限與分送對象。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國庫之年度出納終結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 25 日內,分送審計機關及中央主計機關查核。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資訊:「年度結束後 25 日內」及「分送查核」。依《國庫法》的規定,這份報告的查核機關是審計機關與中央主計機關,與選項 (B) 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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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下列有關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的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6 條「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的法定種類與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特種公務會計事務包括公庫出納、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判斷關鍵在於核對各選項的主管機關及所辦理的事務是否符合條文。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會計法》第 6 條的定義,特別注意「財物經理」一項:條文所指的是「公有財物經理機關」,並限定為該機關所經理財物的增減、保管、移轉等會計事務。選項 B 把主管機關寫成「公務機關」,與法條用語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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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總預算案應於何時以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何時以前由總統公布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總預算案的審議與公布時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預算法》第 51 條,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1 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 15 日前由總統公布。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兩個先後時點:先由立法院議決,再由總統公布。依序記住「開始前 1 個月議決、開始前 15 日公布」,即可選出符合規定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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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由何者設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18 條有關會計制度設計與核定的權限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並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問的是「由何者設計」,再對照法條的權限配置:地方政府的主計機關負責設計;上級主計機關負責核定頒行。設計與核定是不同程序,因此本題應選負責設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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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之會計報告各表,應按何者編造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有關各單位會計報告編製方式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的會計報告各表,應按基金別編造。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會計報告「各表應按何者編造」,應直接掌握《會計法》對編表分類基準的規定:編表以基金為單位,因此選擇「基金別」。部門、政事或計畫雖可能是預算或管理上的分類角度,並非本題所問的會計報告編造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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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現金出納登記簿屬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帳簿依記錄方式所作的分類:

  • 序時帳簿:依交易發生的先後順序逐筆記錄。
  • 普通序時帳簿:記錄各類交易的日記簿,例如普通日記簿。
  • 特種序時帳簿:專門依序記錄某一類交易的帳簿,例如現金出納登記簿。
  • 分類帳簿:依會計科目分類記錄,可分為總分類帳簿與明細分類帳簿。

解題方法

先看「現金出納登記簿」的用途:它依現金收付發生的先後次序,專門記錄現金收支,因此屬於特種序時帳簿。它不是按所有交易編製的普通日記簿,也不是按會計科目分類的分類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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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預算法之規定,歲出分配數之流用,業務費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63 條的歲出分配預算流用限制。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條文,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中,計畫或業務科目的用途別科目有一科目經費不足、另一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及流出數額,均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的百分之二十。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業務費流入數額」的上限,直接套用《預算法》第 63 條的比例限制:

流入數額上限=原預算數額×20%\text{流入數額上限}=\text{原預算數額}\times 20\%

因此,業務費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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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下列關於總會計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18條有關總會計制度的設計與核定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 中央總會計制度的設計、核定,均由中央主計機關辦理。
  • 地方政府的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政府的主計機關設計,再呈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因此,審計機關並非中央總會計制度的核定機關。

解題方法

抓住「設計」與「核定」各由誰負責,再依中央、地方分層比對選項。中央制度的設計與核定都由中央主計機關負責;地方制度則由地方主計機關設計、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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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得諮詢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辦理,其結果由何者決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審計機關運用專門技術協助審計的規定。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以及監視、鑑定等事項時,審計機關得諮詢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其辦理;但專業人員提供的是技術協助,審計結果仍由原委託的審計機關決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其結果由何者決定」,而非「由誰執行鑑定或提供技術意見」。專門技術人員負責提供專業協助,審計結果的決定權仍屬審計機關,因此選原委託之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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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審計部召開何會議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之決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所定審計部處理重要審計案件的議事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審計部召開審計會議,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之決議。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詞「審計部」與「重要審計案件之決議」,直接對應《審計法》所稱的「審計會議」。不要將它與其他機關或程序中名稱相近的會議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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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各機關聲請覆議,以幾次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中,各機關對審計機關決定提出救濟的次數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施行細則》規定:「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因此,每一案件只能聲請覆議一次。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聲請覆議」的次數,再直接對照施行細則的明文規定。條文所稱「一次為限」,即上限為 1 次,對應選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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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何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對公務機關審計的注意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審計法》第 19 條,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因此正確敘述為 D。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公務機關」的審計注意事項,再以《審計法》第 19 條的規定比對選項。公務機關審計著重檢視機關各項業務與行政事務的處理程序,以及相關法令是否遵循。

選項分析

  • (A) 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錯誤。「經營效能」常用於營業或公營事業的審計評估,不是本題所問公務機關審計注意事項的法條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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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何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8 條,辨別「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的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明定: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應查明不符原因。

審計法另就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的審核,規定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施政或事業計畫完成程度,以及經濟與不經濟程度等注意事項。題目將不同審核對象的法定事項放在一起,考生須先抓出「中央政府總決算」。

解題方法

先確認審核對象是「中央政府總決算」,再對照《審計法》第 68 條的專屬規定:核心在核對歲入、歲出與預算是否相符,並說明不符原因。符合此規定的選項即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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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何者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審計的機關層級與職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審計法》第 8 條,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地方各機關財務之審計,則由審計部設置的審計處(室)或派出審計人員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指的機關層級:題目問的是「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應依《審計法》第 8 條適用中央機關的規定,直接選擇負責辦理審計的中央機關——審計部。

選項分析

  • (A) 審計部:正確。 依《審計法》第 8 條,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
  • **(B) 審計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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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之聲復,得申請展期,以幾次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25 條關於聲請覆議或聲復展期的規定。各機關對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的聲請覆議,或對審核通知提出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理時,可以在期限內敘明事實,請求展期;展期由審計機關決定,並以一次為限。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得申請展期,以幾次為限」,抓住《審計法》第 25 條「並以一次為限」即可判斷,不必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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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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