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五等 廉政類科 法學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地方特考・五等・廉政類科
試題代碼 法學大意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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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際法」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區別。國際法主要規範國家、國際組織等國際法主體間的關係;國際公約及國際組織的重要文件,屬於國際法的法源或相關文件。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則是我國國內法,用來處理涉外民事案件應適用哪一國法律的問題。

解題方法

辨別文件的性質:若是國際間制定或宣示的規範,通常屬國際法;若是我國立法機關制定、規範我國法院如何處理涉外法律關係的法律,則屬國內法。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各文件性質為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雖涉及外國因素,但「處理涉外事件」不等於「國際法」。

選項分析

  • (A) 聯合國憲章:錯誤選項。 聯合國憲章是建立聯合國並規範會員國與聯合國關係的重要國際條約,屬國際法。
  • **(B) 世界人權宣言: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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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日治時期臺灣之土地法律關係經過一連串現代法化的過程,其中土地所有權是從下列何項習慣轉變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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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日治時期臺灣舊慣土地權利如何被整理、納入近代土地法制。題幹所稱「土地所有權」,對應舊慣中的「業主權」或「業」;日治時期土地調查與登記制度逐步將業主權確立為近代法上的所有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制度背景為準。本題考的是歷史上的土地習慣及其法制轉型,沒有特定現行法條需要適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所有權」從哪一種舊慣權利轉變而來,再區別其他選項所代表的使用、收益或擔保權利。舊慣中的「業」對應土地的業主權,最接近近代法上的所有權,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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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關於法規範與其他社會規範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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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規範」與倫理道德等社會規範的區別。法律通常由有權機關依一定程序制定或形成,並具有國家強制力;倫理道德則多由社會觀念、文化傳統或個人良知形成,不以國家機關制定為必要,也不一定以成文形式存在。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判斷重點在法律規範的制定方式與強制性。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把法律與倫理道德的特徵混為一談。法律規範具有國家強制力,因此違法可能受到國家公權力制裁;倫理道德則不必然由機關制定,也不必然是成文規範。依此可確認 (B) 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 法律規範通常由有權機關依一定程序制定或形成;倫理道德則多源自社會生活與價值觀念,並非均須經一定機關依程序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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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民法第 860 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據此,動產不得作為民法上抵押權之標的物。下列何種解釋方法可得出此一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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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解釋方法中的反面解釋。民法第 860 條以「不動產」界定普通抵押權的標的;依本題採用的解釋方式,條文既明定抵押權以不動產為標的,即可反面得出動產不屬於民法上普通抵押權的標的。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明文限定的標的物是「不動產」,再判斷題幹所問的結論如何從這項限定推出:由「法律規定不動產得設定普通抵押權」,反面推知「動產不得設定普通抵押權」,屬於反面解釋。

選項分析

  • (A) 反面解釋:正確。 從民法第 860 條明定抵押權標的是不動產,反面得出動產不得作為普通抵押權標的,符合題意及官方答案。
  • **(B) 限縮解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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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狹義的法律係指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下列何者並非狹義的法律所使用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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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所列的法律名稱。狹義的法律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依該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當時規定的四種名稱與現行規定相同。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逐一對照第 2 條列出的四種名稱。「綱要」不在其中,因此是題目所問「並非狹義法律所使用之名稱」。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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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關於自治法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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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自治法規的種類、制定機關與效力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

  • 自治條例: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或法律、上級法規授權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
  • 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就自治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

另依同法第 28 條,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義務的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解題方法

先辨別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制定方式,再抓住居民權利義務事項的法規形式要求:**涉及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須以自治條例規定,不能僅以自治規則定之。**因此,與自治規則定義相符的敘述屬正確;把自治條例應規定的事項交由自治規則規定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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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司法院大法官認為「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隸屬於下列那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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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對「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以下簡稱真調會)的組織定位。司法院釋字第 633 號解釋明確指出,真調會是隸屬於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暫時性特別委員會;其權限以立法院調查權所能行使的範圍為限。

題目涉及大法官解釋及當時的真調會條例,法規與解釋背景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大法官認為」與「真調會隸屬於哪個機關」,應直接抓釋字第 633 號對其組織定位的用語:「隸屬於立法院下行使調查權之暫時性特別委員會」。因此,真調會屬於立法院體系,答案選立法院。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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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涉及基本權之防禦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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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基本權的「防禦權功能」,也就是人民得要求國家尊重基本權,並在國家公權力不法侵害時,主張排除侵害。典型例子包括:國家不得無正當理由限制人身自由、不得不當限制婚姻自由或文化權利。

人民受侵害時可以請求法院救濟,是憲法第16條訴訟權所保障的程序救濟功能。訴訟權有助於實現基本權,但與基本權本身要求國家不予干預的防禦權功能,屬不同層次。

本題涉及憲法解釋及權利概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與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所描述的國家行為:若是國家限制人民自由或權利,涉及基本權防禦權;若是在說明人民可透過何種程序向法院請求救濟,則是訴訟權的問題,而非防禦權本身。依此判斷,D 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 **(A) 錯誤。**國家機關使已服刑期滿的人民再受未定期限管訓,涉及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司法院釋字第567號指出,服刑期滿後再以未定期限方式拘束人民,侵害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涉及基本權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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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憲法基本原則,何者不能自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導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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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23 條作為「基本權限制條款」所導出的憲法原則。第 23 條規定,人民的自由與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

由此可掌握三項原則:

  • 比例原則:限制人民權利須符合「必要」要求。
  • 法律保留原則:限制人民自由、權利,原則上須以法律為之。
  • 公益原則:限制須以條文列舉的目的之一為依據,例如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

平等原則的直接憲法依據則是憲法第 7 條,而非第 23 條。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何者不能自第 23 條導出」,因此將各選項與第 23 條的文字及其基本權限制意旨對照:

  1. 條文中的「所必要者」對應比例原則。
  2. 條文中的「不得以法律限制」涉及法律保留原則。
  3. 條文列出的限制目的涉及公益考量。
  4. 平等原則另由憲法第 7 條明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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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我國憲法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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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基本權利的明文保障與由憲法解釋承認的權利之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憲法》第 13 條明文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基本權利不只限於憲法條文明文列出的權利;憲法第 22 條也保障其他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自由及權利,司法院解釋並據此承認若干未明文列舉的權利。但題目問的是「憲法明文保障」,須辨認憲法條文是否直接列出該權利。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憲法條文:若權利名稱或其核心內容直接見於憲法條文,即屬明文保障;若主要是依憲法第 22 條及司法院解釋承認,則不是憲法明文列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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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憲法規定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下列何者不是憲法增修條文所規定之負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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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所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方式包括:行政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接受立法委員質詢、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以及行政院對法律案或預算案提出覆議。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的「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作為篩選範圍,再逐項比對增修條文第 3 條列出的制度。國情報告的主體是總統,與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施政報告不同,據此可判斷答案為 A。

選項分析

  • (A) 對立法院發表國情報告:錯誤,為本題答案。 國情報告是總統相關事項,不是增修條文第 3 條所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方式。行政院應提出的是「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兩者不可混淆。
  • **(B) 接受質詢: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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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下列地方自治之爭議,何者並非司法院得審查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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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地方自治爭議聲請司法院解釋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自治團體制定的自治法規、地方議會議決的自治事項,與憲法或其他上位規範有無牴觸發生疑義,依法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 527 號解釋進一步說明:這類聲請,指對地方自治團體有監督權限的各級主管機關,對自治法規或議決事項是否牴觸上位規範有疑義,且未直接函告無效時,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解題方法

先區分爭議事項屬於「地方自治」還是「中央委辦」。地方自治事項涉及地方自治權限及自治法規的合憲性,落在地方自治爭議的審查範圍;中央委辦事項則是地方機關依法律或上級規定代中央辦理,須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揮監督,不能直接套用地方自治爭議的聲請途徑。

選項分析

  • (A) 自治法規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者:錯誤選項。《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規定,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等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因此,這是司法院得審查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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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機關之行政行為,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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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但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及監察機關的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的程序規定。

題目問哪一類機關的行政行為應適用行政程序法,關鍵是辨認第 3 條第 2 項列出的三種排除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3 條後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和法條列出的排除機關比對:民意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都屬排除對象;未列入其中的消防機關,原則上依第 3 條第 1 項適用行政程序法。因此選消防機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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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裁量瑕疵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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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瑕疵」的類型。行政機關依法享有裁量權時,仍須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依授權目的行使;若違反界限或目的,即可能構成裁量瑕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目的。實務上常見的裁量瑕疵包括「裁量逾越」、「裁量怠惰」及「裁量濫用」;「裁量無效」並非通常所稱的裁量瑕疵類型。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是否為行政法上通用的裁量瑕疵分類:

  • 超出法律授權範圍,屬裁量逾越。
  • 應行使裁量卻未行使,屬裁量怠惰。
  • 行使裁量時違背授權目的或考量不相關因素,屬裁量濫用。
  • 「裁量無效」不是上述通用分類中的一種。

因此,題目問「何者非屬」,應選「裁量無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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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非屬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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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所建立的「法律明確性原則」判斷基準。依司法院釋字第 432 號解釋,法律使用的概念若「意義非難以理解」、「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符合明確性要求。

「授權明確性」則是檢驗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時,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是否明確的另一項要求,並非上述法律明確性原則的三項判斷基準之一。

解題方法

辨認釋字第 432 號解釋的「明確三要件」,逐一比對選項:

  1. 法律概念的意義非難以理解。
  2. 受規範者可以預見其規範內容。
  3. 可以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選出不在這三項之中的「須符合授權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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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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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的措施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或重要公共利益,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作為依據;不能只憑行政機關自行決定。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揭示的層級化法律保留,會依措施對人民權利的影響程度,判斷是否必須由法律規定或取得法律授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題目所列機關名稱為準。判斷時要區分:依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解釋法令的行政函釋、行政機關內部的裁量基準,以及欠缺法律依據而直接對外採取的措施。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行政機關的措施有沒有法律依據或授權,以及是否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或動用公帑。依法授權訂定施行細則,或在法定裁量範圍內訂定內部裁量基準,通常不會僅因其由行政機關訂定就違反法律保留;若行政機關沒有法律依據,卻逕自對外發放高額消費券,便涉及公款支出及人民受領利益的安排,不能單靠行政機關職權創設。

選項分析

(A)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部)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之授權規定訂定施行細則:錯誤。 施行細則屬法規命令,依法律授權訂定,須在授權範圍內補充執行細節。題目已明示有空氣污染防制法的授權規定,故不因訂定機關是行政機關,就當然違反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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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關於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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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的比例原則。行政行為應符合三項要求:

  1. 適當性:採取的方法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方法。
  3. 狹義比例性(衡平性):方法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所追求的利益顯失均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7 條上述規定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把各選項對照比例原則的三項要求。若選項說的是適當性、必要性或狹義比例性,即符合比例原則的內涵;若加入法條未要求的判斷標準,便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是適當性原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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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機關之行政行為,有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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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依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原則上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同條第 2 項則規定,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及監察機關的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的程序規定。

題目指定以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3 條在本題相關規定並無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機關的性質,再判斷是否屬於第 3 條第 2 項列出的排除機關:

  • 民意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其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
  • 一般行政機關:執行行政職務時,原則上適用行政程序法。

注意條文排除的是特定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是只要機關內發生的所有事項都一概不受任何程序規範。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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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立法者制定法定程序以期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應綜合考量相關因素,惟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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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立法者制定程序規範時,應衡量個案所涉權利與事物特性,選擇相應的程序保障。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第 709 號等解釋指出,考量因素包括所涉基本權種類、限制基本權的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的公共利益、決定機關的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以及各項可能程序的成本。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法規與解釋意旨作答;本題援引的正當法律程序考量因素,沒有涉及需另行提醒的後續重要修法。

解題方法

將選項逐一對照上述考量因素。凡是與人民權利保障、限制程度、公共利益或程序設計相關的因素,均屬考量範圍;「維護行政機關權威」並非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所列的衡量因素,因此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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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釋憲實務已肯認之憲法基本權利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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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基本權利主體」:誰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憲法基本權。自然人原則上是基本權主體;團體則要看其組織、性質及所主張的權利是否適合由團體享有。法人及符合一定條件的非法人團體,實務上也可能成為憲法權利的主體。

但國家機關或行政機關是行使公權力的一方,原則上不能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對抗國家。解題時要區分「具有公法人地位的機關或組織」與「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行政機關」。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為人民一方的團體,或是國家行政機關:

  • 工會與大學可能因其團體性及特定自治權利而受憲法保障。
  • 非法人團體符合實務所定條件時,也可能成為憲法權利主體。
  • 文化部是中央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不是人民基本權利的主體。

因此,非屬我國釋憲實務已肯認之基本權利主體者為文化部。

選項分析

(A) 工會:錯誤。 工會是以維護勞工權益為目的的團體。釋字第373號肯認勞工組織工會,涉及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的保障;工會因其團體性及所涉及的權利,屬實務承認受憲法保障的團體,並非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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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行政罰法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多少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得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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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19 條的「免予處罰」規定。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法規,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若「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之處罰」,且情節輕微、認為不處罰較適當,得免予處罰。

要注意,門檻看的是該違規行為所適用規定的法定最高罰鍰金額,並須同時符合情節輕微及不處罰適當等條件。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行為情節輕微,並詢問「法定最高額……以下」的金額。直接對照《行政罰法》第 19 條,法定最高額門檻為新臺幣 3,000 元以下,因此選 A。

「得免予處罰」表示主管機關符合條件時可以免罰,並非只要罰鍰上限在門檻內就一律免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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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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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 條「裁罰性不利處分」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裁罰性不利處分是行政機關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所施加的制裁;行政罰法列舉的類型包括限制或禁止行為、剝奪或消滅資格或權利,以及影響名譽或信用的處分。

辨別關鍵在於處分是否具有制裁違法行為的目的。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則是排除違法授益處分的法律效果,原則上屬於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不以裁罰為目的。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行政罰法》第 2 條列舉的行政罰類型,再辨別「撤銷違法授益處分」的法律性質:

  • 命令歇業: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的處分。
  • 罰鍰、沒入:行政罰法明列的行政罰。
  • 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排除違法處分的效力,並非裁罰性不利處分。

因此,應選不屬於裁罰性不利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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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受處罰對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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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3 條對「行為人」的定義。依該條,行為人是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因此,行政罰的受處罰對象不只包括自然人與法人,也可能包括中央或地方機關。判斷時應依法律明文列舉,不宜因行政機關具有公權力或屬政府組織,就直接認為其不能受行政罰。

解題方法

先對照選項與《行政罰法》第 3 條的對象類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以及中央或地方機關等。前三項都能在條文或法人概念中找到依據;「行政機關不得為受處罰對象」則與條文將中央或地方機關列入行為人範圍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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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某民間業者接受警察指揮執行違規車輛拖吊,過程中不慎對車輛造成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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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助手」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的區別,以及拖吊作業中的國家賠償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行政機關得借助私人完成行政任務,但私人是否因此成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須看其是否受託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私人若只依警察指揮,協助執行拖吊等事實作業,通常屬於行政助手;行政助手本身並未因此取得獨立行使公權力的地位。

解題方法

先看民間業者在拖吊過程中的角色:題目明示業者「接受警察指揮」,重點是其依警察指示協助執行作業,而非受委託自行作成行政決定或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因此,業者的法律性質是行政助手。

再看損害責任:行政助手受公務員指揮、協助執行職務,其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可歸屬於國家執行公權力的活動。若因執行職務違法並造成損害,仍須依國家賠償法判斷國家是否負責;不能僅因實際操作的是民間業者,就直接排除國家賠償責任。

選項分析

(A) 民間業者之法律性質為行政助手:正確。 業者接受警察指揮,協助完成拖吊作業,並未因而取得獨立行使公權力的地位,符合行政助手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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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之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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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審理原則。行政訴訟主要採取職權探知主義:法院為釐清事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並不完全受當事人提出的事實與證據拘束。另一方面,行政訴訟仍有言詞審理、兩造對審及須具備訴訟利益等基本原則。

本題涉及行政訴訟法的審理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所述原則是否為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關鍵在於區分「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職權探知主義」:前者由當事人主導提出攻防資料;後者則由法院負有依職權調查事實、證據的職責。行政訴訟原則上採職權探知主義,因此「原則上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原則上採當事人進行主義:錯誤,為本題答案。 行政訴訟原則上採職權探知主義。依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依同法第 133 條,於公益相關案件,法院並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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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行為人一行為同時觸犯行政法及刑事法之規定,該二者之處罰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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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6 條所定的刑事罰與行政罰競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這是「刑罰優先」原則。

行政罰鍰與刑事罰金是不同種類的處罰,但同一行為原則上仍依刑事法律處罰;不能簡化成「行政罰鍰一律被刑罰吸收」。此外,法律也明定若刑事案件經不起訴、緩起訴確定,或判決無罪、免訴、不受理等情形,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一行為」以及「同時觸犯行政法與刑事法」。這正是《行政罰法》第 26 條的適用情形。依該條,原則上依刑事法律處罰,因此選擇描述刑事法優先的選項。

須留意選項 C 的「行政罰鍰受刑事罰之吸收」是概括說法;嚴格而言,第 26 條另有例外規定,也不是所有行政制裁都一律不得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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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關於法院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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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訴訟法的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重點在辨認債務人、公法人、私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各自的管轄法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對債務人財產權涉訟,以及對公法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的訴訟,另有特別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民事訴訟法規定中的主體、所在地與適用條件。選項若把法條用語或門檻改掉,即不符合規定;公法人選項則核對其法定管轄連結點。

選項分析

  • **(A)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3 條規定,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的債務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其可扣押財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但以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 10 萬元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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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關於法律行為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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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法律行為的效力,重點是分辨「無效」、「效力未定」與「得撤銷」的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法律行為經撤銷後,依民法第 114 條第 1 項,視為自始無效。此為撤銷的溯及效力。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所描述的法律行為類型:

  • 無權處分:效力未定,須視有權利人是否承認。
  • 經撤銷的法律行為:視為自始無效。
  • 未成年人所為法律行為:須區分是否為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身分及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
  • 受脅迫所為意思表示:得撤銷,不是當然無效。

選項分析

(A) 無權處分之行為,無效:錯誤。 依民法第 118 條,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的處分,經有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在承認前,效力未定,並非一概無效。此處所稱無權處分,是處分權欠缺;若是無權代理,則適用另一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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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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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訴訟中「給付之訴」的概念。給付之訴是原告請求法院命被告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例如交付財物、拆除建物、停止侵害;若請求確認某種身分或法律關係,或請求法院以判決形成新的法律關係,則分別屬確認之訴或形成之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訴訟法理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的訴之聲明:若判決內容是命被告「做某事」或「不做某事」,即屬給付之訴;若請求法院改變當事人的法律身分或關係,則屬形成之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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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甲有烏黑秀麗之長髮,乙為假髮業者,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約定甲剪下 1 公尺長之頭髮,由乙以新臺幣 5 千元收購。下列關於此買賣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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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公序良俗、人格權與強制履行界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72 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民法第 199 條第 1 項則規定,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為給付。

本題的給付內容,是甲剪下自己尚未脫離人體的頭髮交付乙。即使雙方約定了價金,若要求法院強制甲剪髮,會涉及對甲身體與人格自主的介入,應尊重人性尊嚴,不能以強制執行方式迫使甲履行。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問題:買賣契約是否成立,以及乙能否請求強制執行甲剪髮。契約意思表示合致,不代表債權人可以用強制執行手段迫使債務人親自為涉及身體自主的行為。本題關鍵在後者:乙不得基於此契約,訴請強制甲剪下頭髮,以維護甲的人性尊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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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項權利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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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消滅時效的客體」與其他法定期間的區別。民法第 125 條規定,請求權原則上因 15 年不行使而消滅;法律另定較短期間者,依其規定。消滅時效適用於請求權,但形成權行使期間通常屬除斥期間,親子身分關係的特定訴權也可能有另行規定的期間。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此處相關法條後續無須以修法變動更正本題答案。

解題方法

先判斷每個選項所列權利的性質:它是請求權、形成權,還是身分法上的特別訴權?再確認是否有民法第 125 條的一般消滅時效適用,或另有特別規定。

選項分析

(A) 人格權除去侵害請求權:錯誤。 民法第 18 條及第 195 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除去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此類請求權是保護人格權完整性的權利,依通說及實務見解,不適用消滅時效。要注意,因人格權受侵害而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除去侵害請求權不同,不能因此推論兩者的時效規則相同。

(B) 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正確。 所有人依民法第 767 條,得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所有物;這是物上請求權中的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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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關於除斥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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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通說為準,除斥期間是法律對形成權等權利行使所設的存續期間;期間屆滿,權利本身消滅。法院審理時應依職權審酌是否逾期,不以當事人提出抗辯為必要。

消滅時效則主要適用於請求權;時效完成後,請求權並非當然消滅,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且法院不得未經當事人援用而依職權適用。二者也不同在於,消滅時效有中斷、重行起算等制度,除斥期間原則上沒有。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選項是否把除斥期間的特徵與消滅時效混淆:

  1. 看期間屆滿後是否由法院依職權審酌。
  2. 看是否適用於請求權。
  3. 看是否有因承認債務而中斷、重行起算的制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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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關於民法第 962 條規定之「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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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的占有保護。占有是對物有事實上管領力;占有是否有合法權源、占有人是否善意,與占有遭侵奪或妨害時能否請求保護,原則上是不同問題。

依民法第 962 條,占有人遭侵奪占有時,得請求返還占有物;占有遭妨害時,得請求除去妨害;有受妨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妨害。此類請求權依同法第 963 條,自侵奪、妨害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問的是「占有保護」,而非物的所有權或占有權源。接著核對法條所定的保護對象、請求權期間,以及共同占有時的規則。尤其要留意:占有保護旨在維持占有狀態,通常不以占有人有合法權源或為善意占有人為前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與現行法相同,無須另作修正提醒。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惡意的無權占有人,只要仍是占有人,原則上仍得依民法第 962 條請求占有保護。占有保護著重維持占有秩序,並不先判斷占有人對物有無合法權源;物的真正權利人仍可另循本權請求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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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依民法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不當得利及其排除規定。依民法第 179 條,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原則上應返還利益;但民法另有規定,排除特定給付的返還請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給付是否屬於民法明定「不得請求返還」的情形;若選項涉及加工物,則適用民法第 816 條,確認加工人能否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民法第 180 條第 2 款,債務人明知債務尚未到期而為清償者,不得請求返還。未到期債務既仍有債務關係作為給付原因,且法律明定不得返還,即不符合可請求返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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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稱物權行為者,謂以物權變動為直接內容之法律行為。下列何者並非物權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物權行為」的判斷。物權行為是以物權的發生、變更或消滅為直接內容的法律行為;依民法物權編,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及地上權設定,均可直接使物權發生變動。

共有物的分管契約則是共有人約定如何分配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屬於債權契約。它約束共有人彼此如何管理、使用共有物,並不直接使物權發生變動。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看法律行為的直接效果:

  • 若行為本身直接使物權取得、移轉、設定或消滅,屬於物權行為。
  • 若只是約定當事人如何使用、管理或分配共有物,並未直接變動物權,則屬於債權行為。

因此逐一檢視選項,找出直接效果僅在共有人間約定使用方式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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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就不動產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乃成立於不動產上之擔保物權,限制抵押不動產之所有權。關於抵押人就抵押物權利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普通抵押權的性質,以及設定抵押權後,抵押人仍可行使哪些權利。

普通抵押權是以不動產作為債權擔保,抵押人不必移轉不動產的占有;抵押權人則在債權未受清償時,得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抵押權雖限制抵押人處分抵押物的自由,但抵押人仍保有所有權及通常的使用、收益權能。限制的重點在於:抵押人的行為若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抵押權人得依民法第 871 條請求停止。

解題方法

逐項區分抵押權是否使抵押人喪失「讓與所有權」、「占有」、「設定其他抵押權」或「事實上處分」的權利。前三項均非普通抵押權當然禁止的事項;抵押人若以拆除、毀損等方式不當減損抵押物價值,則會受到限制。

選項分析

(A) 抵押人不得讓與抵押物所有權於他人:錯誤。 依民法第 867 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仍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讓與不會使原抵押權消滅,受讓人取得的是附有抵押權的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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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甲有一子乙,乙有配偶丙,乙丙有一子丁、一女戊,丁、戊均已成年。若乙有受扶養之必要,負扶養義務者亦均有扶養能力,依民法規定,應先由何人扶養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扶養義務人的順位,主要適用民法第1115條及第1116條之1。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款,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扶養義務順位優先;同一順位有數人時,依同條第2項,各按經濟能力分擔。民法第1116條之1另規定,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的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相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這兩條關於扶養義務順位的規定,現行法並無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列出可能負扶養義務的人:乙的配偶丙、子女丁與戊,以及父親甲。丁、戊是乙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款負扶養義務;丙是乙的配偶,依民法第1116條之1,其扶養義務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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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甲喪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死亡時,留有大量遺產,但對戊負有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債務。經協議分割,丁獲得較多財產,但須承受甲 300 萬元之債務。戊對此協議並未表示同意。遺產分割 5 年後,戊擬向乙求償,其最多得求償多少金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153 條的繼承人連帶責任,以及同法第 1171 條遺產分割後債務承受與連帶責任的消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1171 條,遺產分割後,未清償的被繼承人債務若約定由特定繼承人承受,或由各繼承人分擔,須經債權人同意,各繼承人才免除對外的連帶責任。若債權人未同意,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算,經過五年而免除;此後,各繼承人依其應繼分比例分擔債務。

解題方法

丁與乙、丙協議由丁承受甲的 300 萬元債務,但戊未同意,因此該協議不能使乙、丙對戊免除連帶責任。遺產分割後五年內,戊仍可依連帶責任向乙請求清償。

本題已經過遺產分割五年,乙的連帶責任依民法第 1171 條免除,改按法定應繼分比例分擔。甲有三名子女,且無配偶,乙的法定應繼分為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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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下列關於權利告知事項之案例,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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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被告的權利告知與防禦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訊問被告時應告知其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以及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4 項規定,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刑事訴訟法明定的被告權利,並檢查更改罪名時是否仍須告知。被告有權知道被追訴的罪名,才能準備防禦;法官不能只以訴訟便利為由省略法定告知。因此,選項 A 違反罪名變更時應再告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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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規定之羈押要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的一般羈押要件,重點在於羈押須由法官依法審查,並非告訴人可以要求法院羈押被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101 條當年並未修正,現行法亦無此條的重要修正。

依該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若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法定羈押原因之一,並有羈押必要,法院得予羈押。法定原因包括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湮滅或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以及所犯為法定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之虞。另在特定情形下,若不羈押將難以追訴、審判或執行,也可能符合羈押原因。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法官作成羈押裁定時應審查的法定要件或羈押原因。告訴人的意見不會取代法官依法審查的程序,也不是第 101 條所列的羈押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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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關於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中「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的範圍,以及違法取得證據是否必然不能作為證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應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因此,違法取得的證據並非一律排除;法院須依法律規定及個案情形判斷。

違背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範圍可包括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例如違法取得的陳述、錄音,或搜索扣押取得的物品、資料。

解題方法

先辨認本題問的是「違法取得證據的範圍與證據能力」。抓住兩個原則即可:

  1. 違法取得證據不等於絕對沒有證據能力,須依相關法條及個案判斷。
  2. 供述與非供述證據都可能因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

再逐一檢視選項,正確敘述應符合這兩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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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關於現行刑事訴訟之辯護制度,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上的辯護制度,重點是區分「辯護人數」與「是否必須有辯護人」:

  • 多數辯護制度:同一被告可以選任數名辯護人,但法律設有人數上限。
  • 任意選任辯護:原則上由被告自行決定是否選任辯護人。
  • 強制辯護:法律規定特定案件或情形必須有辯護人,沒有自行選任時,法院應指定辯護人。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28 條規定:「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這表示制度容許被告選任多名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另規定特定案件應有辯護人,足見並非一律任意辯護。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辯護制度」的哪一個面向。本題的選項將「辯護人數」與「是否強制辯護」混在一起;第 28 條直接指出每名被告可以選任至多三名辯護人,因此採多數辯護制度。

再檢查「一律」兩個選項:刑事訴訟法雖以被告得選任辯護人為原則,但第 31 條對法定情形設有強制辯護規定,故不能說一律任意選任,也不能說一律強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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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不具公務員身分之甲與在鄉公所擔任出納之弟弟乙共同侵占公款 500 萬元,則甲應以何罪處斷?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具公務員身分者與公務員共同侵占公款」的身分犯問題,以及《貪污治罪條例》對非公務員共犯的處罰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貪污治罪條例》第 3 條,與公務員共同實施貪污犯罪者,依該條例處斷。乙在鄉公所擔任出納,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其利用職務上經手公款的機會侵占公款,涉及同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侵占公有財物罪。甲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與乙共同實施,仍依《貪污治罪條例》處斷。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的兩個關鍵事實:

  1. 乙是鄉公所出納:判斷乙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以及是否因職務經手公款。
  2. 甲與乙共同侵占公款:判斷無公務員身分的甲,是否因與公務員共同實施貪污犯罪而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題目已明示「公款」且乙擔任出納,足以將焦點放在公務員利用職務侵占公有財物,以及甲與乙共同實施的共犯責任。因此,甲不是只依一般侵占罪處斷,而是依該條例的共同實施規定,適用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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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未滿 14 歲人違反刑法禁止規範之行為,其法律效果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8 條第 1 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未滿 14 歲者屬刑事責任能力欠缺者,即使其行為違反刑法禁止規範,也不負刑罰責任。這裡的「不罰」是法律明定的效果,不是由法院依個案裁量減輕或免除其刑。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未滿 14 歲」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效果,再對照《刑法》第 18 條第 1 項。條文明定「不罰」,因此選擇與法條用語完全相符的選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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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某案件審理中,法院認定公務員甲有收廠商乙之金錢,但卻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犯罪,最可能的原因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罪,重點在於所收金錢是否與公務員的職務行為具有「對價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收受金錢,仍須符合收賄罪的構成要件,不能僅因有收錢事實就認定成立犯罪。

收賄罪的對價關係,是指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是為了換取公務員執行或不執行職務而給付。判斷時應看給付與職務行為之間有無實質關聯,不以雙方明白約定或職務行為違法為必要。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法院認定甲有收錢,但不構成收賄犯罪。」接著比較各選項是否涉及收賄罪的構成要件。若收受的金錢與甲的職務行為沒有對價關係,即欠缺收賄罪的重要要件,即使確實收錢,也不成立本題所問的收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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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關於過失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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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的過失定義、過失犯的處罰原則,以及刑法第18條第2項的減刑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刑法第12條第2項則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至於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並沒有「按故意犯之刑減輕」的文字。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刑法條文:先確認過失的構成要件,再核對過失犯是否須有明文處罰規定,最後辨認刑法第18條第2項的減刑依據及其文字。選項D將條文中的「按其情節」改成「按故意犯之刑」,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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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有關刑法第 137 條妨害考試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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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37 條妨害考試罪的適用範圍,以及犯罪主體、行為方式與既遂未遂的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137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或使其發生不正確結果之危險者,成立本罪;第 2 項另處罰預備或煽惑他人犯罪。條文同時涵蓋實際造成不正確結果及造成其危險的情形,並非只處罰結果已發生的行為。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述考試是否屬「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再看行為人是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造成考試結果錯誤或有錯誤之危險。妨害考試的非法方法不限於應考人作弊,也包括冒名頂替、洩漏試題等行為;但僅有行為而未造成結果錯誤或其危險,仍須依犯罪階段判斷是否成立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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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末期病人甲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預立意願書,表明自願放棄施行心肺復甦術及任何維生醫療,專科醫生乙乃據以不予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終至甲死亡,乙有無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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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醫師依病人意願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時的刑事責任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例第7條,末期病人經二位醫師診斷,並依規定簽署意願書後,得選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同條例第13條進一步規定,醫師依第7條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者,不負刑事及行政責任。

解題方法

題幹已交代甲是末期病人,並依條例預立意願書,乙據此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維生醫療。判斷關鍵是:乙是否依條例規定執行病人意願。

既然題目設定乙是「據以」不施行,便適用第13條的責任排除規定。甲之後死亡,不會因此使符合條例規定的醫療處置轉為犯罪。故乙無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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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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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法上的公務員分為三類:

  1. 身分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2. 授權公務員: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3. 委託公務員: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

判斷重點不是某人是否在公務機關出現或協助機關辦事,而是是否符合上述其中一類,尤其要確認其工作是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或是否受依法委託執行公共事務。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的職務性質:

  • 部會首長與檢察官依法在國家機關任職,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 公立學校校長經辦政府採購事務,屬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授權公務員。
  • 受託到法院提供傳譯的通譯,雖協助法院進行審判程序,但僅提供語言傳譯服務,並未因此取得法定職務權限,也不是受託行使法院權限的委託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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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規定之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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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行為符合構成要件後,若具備法律承認的正當化事由,便不具違法性。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21 條至第 24 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等事由。

「義務衝突」則是數個法律義務無法同時履行時,行為人選擇履行其中一項義務的情形;它是刑法學理上的處理概念,並非刑法明文列舉的阻卻違法事由。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屬刑法明文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

  • 刑法第 21 條:依法令之行為。
  • 刑法第 22 條:業務上正當之行為。
  • 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
  • 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

比對選項後,前三項列在刑法條文中;「義務衝突」不在上述明文規定之列,因此是本題所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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