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五等 一般民政類科 地方自治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地方特考・五等・一般民政類科
試題代碼 地方自治大意

第 1 題2 分

有關新竹市所轄「區」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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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直轄市與市所轄「區」的法律地位,以及區公所和市政府各機關之間的組織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地方制度法》第 3 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是地方自治團體;市轄區則是行政區,不是地方自治團體。《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規定,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兩組概念:

  1. 自治團體與行政區:市轄區沒有自治團體地位,也沒有民選區長及區民代表會。
  2. 上級監督與隸屬關係:區公所與市政府民政處可能有業務或監督關係,但不能因此就認定區公所是民政處的所屬機關。新竹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載明,區長承市長之命,並兼受民政處處長監督;區公所的組織地位仍是市政府所屬的派出機關。

因此,逐項判斷哪些敘述符合市轄區制度,並找出把監督關係誤當成隸屬關係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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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有關地方自治的意義及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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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自治的意義與構成要件。地方自治是指地方自治團體在國家法律秩序下,對其自治事項具有一定的權力與能力,並以自己的責任處理地方事務。地方自治團體屬於公法上的法人,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但不是自然人。

本題所涉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等列為地方自治團體;其性質是公法人,並非自然人。

解題方法

先掌握地方自治的三個要點:在法律範圍內行使自治、具有處理地方事務的權力與能力,以及對自治事務自我負責。再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這些要點。若選項把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律性質說成自然人,即與地方自治團體作為公法人的性質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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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有關我國地方政府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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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政府、地方自治政府與地方自治機關的區別,以及區公所的組織定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地方制度法》,地方自治團體設地方自治機關,依法辦理自治事項,也執行上級政府交辦事項;但各類區公所的地位並不相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稱的區公所是哪一種,再判斷其是否屬於自治機關或市政府的派出機關: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是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
  • 直轄市、市所屬的一般行政區則不是地方自治團體,其區公所屬市政府的派出機關。

因此,關鍵在於區公所是否設於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的山地原住民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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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地方自治團體從事下列何行為時,均須經過核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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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自治團體制定規範,以及處理預算、地方稅課時,分別要求何種程序。關鍵是分辨「核定」與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公布及備查等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29條規定,地方政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所訂的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現行法後續曾修正,但本題所涉委辦規則須經核定的規則未變。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行為的法律程序:委辦規則是否必須核定;自治條例是否一律核定;總預算及臨時稅課是否另有核定要求。題目問的是「均須經過核定程序」,因此只要選項並非一律須核定,就不能選。

選項分析

  • **(A) 訂立委辦規則:正確。**依《地方制度法》第29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所訂的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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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有關地方自治與地方治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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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與地方治理的基本意義。地方自治強調地方居民參與地方公共事務,由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定權限內處理地方事務;地方治理則著重地方居民、政府及其他相關行動者透過協商、合作,共同回應地方需求並追求永續發展。

題目考的是兩者的正面功能與地方事務分權的理由,不涉及特定法條。地方自治並非只由中央單方面決定地方事務,而應兼顧地方居民參與、地方需求與國家整體制度。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地方自治、地方治理的功能,還是中央對地方自治的權限關係。增進地方凝聚力、協商治理、發揮地方特色與效率,皆符合地方自治或地方治理的常見目的;若把歷史因素當成唯一理由,主張地方自治應由中央高權決定,就不符合地方自治尊重地方自主與居民參與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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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關於不同層級或內涵之地方自治體系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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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地方行政層級、地方自治團體,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法律地位。解題時要區分:

  •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是地方自治團體層級。
  • 直轄市與縣轄市的「區」,通常是地方行政區域,並非地方自治團體。
  • 由山地鄉改制而來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則屬地方自治團體,與直轄市的關係另有準用規定。
  • 村、里是鄉(鎮、市)或區以下的編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地方制度法》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涉及的是一般直轄市區、山地原住民區,還是鄉鎮市以下的村里;再核對各自的自治地位和準用關係。

《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規定,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其自治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的規定,與直轄市的關係則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的規定。因此,題目中符合此身分的選項,應指向「縣與鄉(鎮、市)」的準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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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所制定之自治條例不得規定下列何種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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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對自治條例得訂定之罰則種類的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自治條例所定的其他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禁止為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屬影響名譽的處分,不在地方自治團體得以自治條例訂定的罰則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列舉的行政罰種類比對:停止營業、勒令停工、吊扣執照均在法定範圍內;公布姓名則不在其中,因此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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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哪一個職務不屬於直轄市長可任免的政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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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 56 條對直轄市政府人事任免的規定,尤其是直轄市長得任免的職務,以及主計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的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須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由市長任免。副市長則依第 55 條由市長任命。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職務,再找出其中是否屬第 56 條列明的例外。消防局局長、工務局局長屬市長任免範圍;主計處處長屬主計主管,依法循專屬人事管理規定任免,因此不屬於本題所問的市長可任免政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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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縣民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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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所列地方居民權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縣民享有依法選舉、罷免地方公職人員,對地方自治事項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使用地方公共設施,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以及依法請求公開地方政府資訊等權利。

關鍵在於區分「地方公職人員」與「縣政府公務人員」:罷免權針對依法得由選舉產生的地方公職人員,並非對縣政府一般公務人員行使。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列舉的權利。若選項內容屬法條明定的地方居民權利,即非本題所求;若把權利的對象或範圍擴張到法條未規定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 (A) 對縣政府公務人員罷免之權:錯誤,為本題答案。 《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規定的是對「地方公職人員」依法選舉、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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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某市議會議決通過「議員不得經營或投資再生能源產業」的自律規則,後續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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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的「自律規則」及其發布、備查程序。地方立法機關為管理內部組織、議事程序與紀律,得訂定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其上級政府備查。

議員不得經營或投資特定產業的規範,涉及議員行為與紀律,題目將其定位為市議會的自律規則。依第 31 條,應先由市議會發布,再報上級政府備查。直轄市的上級政府為行政院。

解題方法

先辨認規則性質:題目稱為「市議會自律規則」,且內容限制議員行為,應依《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處理,而非套用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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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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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3條的地方層級與村里編組,以及第4條的直轄市設置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第3條規定: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鄉以內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編組為里;村、里以內編組為鄰。

第4條規定,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的地區,得設直轄市。

解題方法

先依第3條逐層核對地方行政層級及村里編組,再以第4條核對直轄市人口門檻。特別留意「鄉」以內編組為「村」,而非「里」;其餘鎮、縣轄市及區以內才編組為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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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縣人口聚居達 200 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地方制度法中之直轄市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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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2 項:縣人口聚居達 200 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直轄市的部分規定。關鍵在於分辨哪些事項列入準用範圍,以及哪些是直轄市特有制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2 項逐項核對選項。縣達 200 萬人口時,準用範圍涵蓋直轄市議會定期會、議會及政府擬定組織自治條例,以及直轄市長與政府相關成員的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則不在這項準用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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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除另有規定外,有關縣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立法程序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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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7 條,重點是辨別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以及「核定」和「備查」的程序差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自治規則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縣(市)自治條例有罰則時,須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無罰則時,原則上公布後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自治規則則依其訂定依據,於發布後函報相關機關備查。

解題方法

先看法規種類,再確認程序:

  1. 「自治條例」看是否有罰則:有罰則走核定程序,無罰則走備查程序。
  2. 「自治規則」看其訂定依據:依法律授權訂定者,發布後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 核對選項中的機關、程序及先後順序,是否與縣(市)規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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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所制訂之自治法規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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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所定自治法規的種類與制定主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就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授權訂定「自治規則」;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則得訂定「委辦規則」。

題幹的關鍵是「鄉(鎮、市)公所」「自治事項」及「依其法定職權」三個要件,所指即為自治規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制定機關與事項性質:鄉(鎮、市)公所是地方行政機關,題目所述屬於公所就自治事項依職權訂定規範,因此選自治規則。自治條例則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再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制定方式與主體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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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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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判斷哪些事項必須以自治條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自治團體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的事項包括:

  1.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者。
  2.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的權利義務者。
  3.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的組織者。
  4. 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規定者。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列舉事項。選項只要涉及居民權利義務,或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所營事業機構的組織,即屬自治條例規範範圍;至於自治規則的訂定或變更,則不因此成為必須以自治條例規定的事項。

選項分析

  • (A) 創設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正確。 創設居民權利屬於《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所稱創設居民權利義務,應以自治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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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關於委辦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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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中央法規授權訂定委辦規則。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的規定。

自治規則得依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因此委辦規則也可採用這些名稱。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29 條明列的訂定機關,確認鄉(鎮、市)公所是否有權訂定委辦規則;再核對核定程序與名稱規定。題目問「何者錯誤」,選出與條文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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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關於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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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的規範事項及訂定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法規:

  • 第 2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就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的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 第 29 條規定,地方行政機關為辦理上級機關的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的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因此,兩者主要依所規範事項區分:自治規則規範自治事項;委辦規則規範委辦事項。兩者都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

解題方法

先抓「自治」與「委辦」所指的事務性質,再核對訂定機關:

  1. 屬地方自治團體自己的自治事項,適用自治規則。
  2. 屬上級政府交付地方執行的委辦事項,適用委辦規則。
  3. 兩者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不能把它們誤認為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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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鄉(鎮、市)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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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所列的鄉(鎮、市)自治事項。判斷時要區分「鄉(鎮、市)自治事項」與由中央或上級政府辦理的行政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列有鄉(鎮、市)自治事項,包括組織及行政管理、財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及體育、環境衛生、營建及交通、公共安全,以及事業之經營及管理等事項;但各類事項仍須依條文所列範圍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的列舉內容。屬於條文明列的鄉(鎮、市)自治事項者,即非本題所問;未列入者,才是「非屬鄉(鎮、市)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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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某縣政府擬就公共造產公有零售市場攤位之使用管理事項制定自治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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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自治法規的規範形式,以及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自治條例: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上級法規授權制定的法規;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罰則等重要事項,應以自治條例規定。
  • 自治規則:地方政府就自治事項,在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範圍內訂定的規範,位階及規範事項須符合授權。
  •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自治條例得規定行政罰;但對違反自治條例的行為處以罰鍰,須有法律或自治條例的明文依據,並受法定罰鍰範圍限制。

解題方法

先按規範內容分類:攤位的使用細節可由自治規則規範;涉及申請資格、收費、罰鍰等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原則上應由自治條例規定。再檢視斷水、斷電措施的性質:它不是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所列的罰鍰或其他行政罰種類,不能僅因其具有不利效果,就認定必須以自治條例設定為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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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鄉(鎮、市)長出缺時,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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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所定地方民選首長出缺時的代理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鄉(鎮、市)長因辭職、去職或死亡而出缺時,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職位層級,再對照第 82 條的代理規定:鄉(鎮、市)是縣(市)所轄的地方自治團體,因此鄉(鎮、市)長出缺時,由縣政府派員代理。題目問的是「出缺」,應適用出缺的派員代理規定,而非停職時的代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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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某縣縣長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涉嫌重大,被法院裁定收押。依地方制度法的規定,應由何機關停止該縣長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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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直轄市長、縣(市)長因涉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法院裁定羈押者,應予停職。停職是依法發生的法律效果;縣(市)長由內政部予以停職。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抓出兩項關鍵事實:職務是「縣長」,涉犯「貪污罪」且「經法院裁定收押」。這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停職事由,再依該條規定的權責機關,縣長由內政部停職,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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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學說,中央政府在行使地方自治監督權時,除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外,還應遵守一些原則,下列何者非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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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政府行使地方自治監督權時,除須遵守法律規定,也須遵循的學理原則。地方自治監督旨在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行使職權,並維護公共利益;監督措施因此須有正當目的,且不得逾越必要範圍。相關原則包括比例原則、便宜(權變)原則及公益原則,不包括以個人利益作為監督目的的「個人利益原則」。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屬之」,應先辨別各選項是否為地方自治監督的學理原則,再找出與監督權公共目的不相符者。地方自治監督是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行使的公權力,其依據與目的應著眼於法律秩序及公益,而非保障特定個人的利益。

選項分析

  • **(A) 比例原則:錯誤選項。**比例原則是監督權行使的重要限制。監督措施應有助於達成目的,且手段與目的間須合乎必要性及衡量性,不得過度侵害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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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有關地方自治之監督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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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的地方自治監督權限,重點是依地方自治團體層級辨認監督機關,以及區分「監督」與「代行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75條規定地方自治事項違法時的監督方式;第76條則規範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時,監督機關得命其限期作為,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監督權限須依地方層級分別行使,行政院不能任意取代縣政府對鄉(鎮、市)自治的監督職權。

解題方法

先按自治團體層級對應監督機關:直轄市對應行政院;縣(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依法律所定方式監督;鄉(鎮、市)則由縣政府監督。再檢視各選項是否把監督機關或其權限層級寫錯。題目指定官方答案為 D,關鍵在於行政院不得代替縣政府監督鄉(鎮、市)公所。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鄉(鎮、市)屬縣所轄的地方自治團體,縣政府是其自治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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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甲鄉公所附設鄉立圖書館,卻時常不按照公告時間開放民眾使用,鄉民得依地方制度法,向鄉公所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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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保障的地方自治權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第 5 款,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有「對地方公共設施使用之權」。鄉立圖書館是鄉所設置、供鄉民使用的地方公共設施,鄉公所未依公告時間開放,涉及鄉民使用該設施的權利。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設施及爭議:鄉立圖書館屬於地方公共設施;不按公告時間開放,影響民眾使用設施。再比對《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第 5 款的權利類型,即可選出「地方公共設施使用權」。

選項分析

  • (A) 地方設施審議權:錯誤。《地方制度法》此處保障的是地方公共設施的「使用權」,並未列出「地方設施審議權」。
  • **(B) 地方福利受益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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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有關居民權利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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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自治中「居民權利」的類型,以及行使各項權利是否以設籍為前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選舉、罷免及創制、複決屬於政治參與;依法請求地方政府公開資訊,則是資訊公開相關權利。教育、文化權利不以設籍為必要條件。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權利性質,再檢查敘述是否把特定權利的行使資格,錯誤擴張為所有居民權利的共同條件。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一項將權利與設籍不當綁定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法行使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權,是居民參與地方政治的方式,屬政治性權利;其行使須符合相關法律所定資格。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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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有關山地鄉鄉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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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中山地鄉鄉長的資格,以及鄉長出缺時的代理與補選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鄉(鎮、市)長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任期四年;其中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依同法第 82 條,鄉(鎮、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縣政府派員代理;出缺後原則上應於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兩件事:山地鄉鄉長的候選人身分資格,以及鄉長出缺後由誰派員代理。再檢查選項是否把選舉資格、代理人資格,或補選與代理期間的規定說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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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直轄市市長之罷免案,經選舉委員會公告投票通過,其法律效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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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公職人員罷免通過後的法律效果與解職權責。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公職人員罷免案經投票通過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解除其職務。罷免是人民以投票終止公職人員任職的制度,與彈劾、懲戒的程序不同。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罷免案經選舉委員會公告投票通過」。接著依《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確認兩件事:一是何機關辦理解除職務,二是罷免通過後是否還要移送彈劾或懲戒。直轄市長的解除職務機關是行政院;罷免通過本身即為法定解職事由,無須再經監察院彈劾或懲戒法院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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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我國國民有選舉權者,必須在臺北市內繼續居住多久,始具有臺北市市長選舉之選舉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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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直轄市市長選舉人居住期間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國民除須具備法定選舉權外,還須在該直轄市繼續居住一定期間,才有該市市長選舉的選舉人資格;臺北市屬直轄市。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舉種類是「直轄市市長」,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關於選舉人資格的規定,判斷須在該直轄市繼續居住多久。條文規定為四個月以上,因此在臺北市連續居住達四個月,並具備其他法定選舉權要件者,始具有臺北市市長選舉的選舉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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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地方制度法規定縣政府之組織架構,依法須符合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並且有地方自治法規的依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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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對縣(市)政府組織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縣(市)政府的組織自治條例須由縣(市)政府依準則擬訂,經縣(市)議會通過後,報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所屬機關的組織規程,則由縣(市)政府依準則及組織自治條例訂定。

要分清楚三個角色:中央訂準則、縣(市)政府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縣(市)議會審議通過。組織自治條例不是由縣(市)政府自行訂定的「組織自治規約」。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定程序:先看準則由誰擬訂及核定,再看組織自治條例由誰擬訂、誰通過,以及通過後報哪個機關備查。凡把「擬訂」說成「自行制訂」,或混淆自治條例與自治規約,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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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中,下列何者縣(市)長非有專屬任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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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重點是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的任免權如何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由縣(市)長依法任免。

「縣(市)長依法任免」與「縣(市)長有專屬任命權」不是同一概念:前者須依一般任用法規辦理;後者所問的是任免另受專屬人事管理法律規範的職務。

解題方法

先從《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列出的專屬人事管理職務中找選項:主計、人事、警察、稅捐、政風。四個選項中只有「政風」屬於這個例外名單;教育、交通、文化則依一般規定由縣(市)長依法任免。因此,題目問「非有專屬任命權」,答案是政風。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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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之非原住民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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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中直轄市「一般區」(非原住民區)的組織地位與區長任用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是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的一般區並非地方自治團體。依同法第 58 條,直轄市之區設區公所,區長由市長依法任用,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解題方法

先分清「區」與「區公所」:區是直轄市的行政區劃,不是地方自治團體;區公所則是依法設置的行政機關,屬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不是直轄市民政局的所屬機關。再看區長是民選首長,還是由市長依法任用的公務人員,即可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 (A) 為地方制度法所稱之地方自治團體:錯誤。 一般區不是《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列舉的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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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村(里)長得依法支領之事務補助費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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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7 條第 2 項。村(里)長依法支領的事務補助費,用於處理村(里)事務,法定範圍包括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為民服務費」則是該條例第 5 條所列地方民意代表因職務關係得編列預算支應的項目,不屬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的法定範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村(里)長的「事務補助費」,再將各選項與第 7 條第 2 項列出的項目比對。文具費、郵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都在法定範圍內;「為民服務費」則是另一法條所列的費用項目,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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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有關地方民意代表權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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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民意代表的三項保障:開會言論免責、會期內逮捕拘禁限制,以及會議期間可支領的費用;另考地方民意代表在定期會中的業務質詢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漏掉法律明定的例外:

  • 言論免責限於「議會或代表會開會時」且須與會議事項有關。
  • 逮捕拘禁限制有「現行犯、通緝犯」例外。
  • 會議期間可酌支的費用包括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掌握這些範圍,再逐項核對,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50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在議會或代表會開會時,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的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依題目所述,開會休息時間就會議事項所為的言論,仍屬會議相關言論,受言論免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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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某直轄市因為棒球場的預算追加,必須在休會期間召開臨時會,下列何者無法召集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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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3 項所定的地方議會臨時會召集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議會遇有法定情事時,得召集臨時會;法定請求者包括直轄市長、議長,以及三分之一以上議員。中央主管機關並未列為得請求召集臨時會的主體。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誰可以請求召集臨時會」,再將選項中的請求者與《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3 項所列的主體逐一比對。棒球場預算追加是題目設定的背景;判斷關鍵在於請求者是否屬法定主體。

選項分析

  • (A) 直轄市長的請求: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3 項第 1 款明定,直轄市長得請求召集臨時會。
  • **(B) 直轄市議長的請求: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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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直轄市自治條例被自治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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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自治監督,以及地方自治團體與地方立法機關的救濟途徑。直轄市自治條例經自治監督機關函告無效,屬自治監督機關對地方自治事項所作的監督處分;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機關認為監督處分違法而損害其自治權限時,得依《憲法訴訟法》聲請憲法法庭審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自治條例經函告無效後,地方自治團體應於期限內提起救濟;如涉及地方自治團體或地方立法機關自治權限受侵害,救濟途徑為憲法訴訟。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的性質與受影響的機關:

  1. 題目問的是自治條例遭自治監督機關函告無效後,地方如何救濟,核心是自治權限爭議。
  2. 直轄市自治條例由市議會議決、市政府公布;函告無效直接否定的是地方立法機關制定自治條例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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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關於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罷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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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首長選舉、罷免投票方式的規定,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769 號解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規定,議長、副議長及主席、副主席由議員或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第 46 條則規定罷免案的提出、答辯及投票程序。釋字第 769 號進一步指出,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及罷免並非憲法第 129 條所規範的選舉,因此法律採記名投票不違反該條的無記名投票原則。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兩件事:一是投票方式是否違反憲法秘密投票原則;二是投票方式應由法律決定,還是可由議會自行決定。接著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第 46 條及釋字第 769 號,即可判斷:

  • 記名投票有法律明文依據,且釋字第 769 號認為不違反憲法第 129 條。
  • 投票方式既已由法律規定,就不能說是議會得以自律規則自行決定的事項。

因此,錯誤的是 (B)。

選項分析

(A) 正副議長之選舉採記名投票,並不違反憲法保障秘密投票規定:正確。 釋字第 769 號指出,憲法第 129 條所保障無記名投票的「各種選舉」,不包括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的選舉與罷免。地方制度法以法律規定記名投票,因此不生違反憲法第 129 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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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有關直轄市議員言論及表決免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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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民意代表的言論及表決免責權。依《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第 3 項,直轄市議員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的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此權利不是只要人在議場內發言或表決,就一概免除所有法律責任。

憲法明文保障立法委員的言論及表決免責權;地方民意代表雖未由憲法明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仍肯認其受到保障。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解釋意旨說明。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免責權的範圍與界線:須是「有關會議事項」的言論及表決,才適用對外不負責任;不能把「在議場內」直接等同於「任何行為都免責」。因此,敘述將議場內所有言論及表決一概說成「均無法律責任」,範圍過廣,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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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罷免,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46條所定的地方民意機關正、副首長罷免方式及程序門檻。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的議長、副議長,以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的主席、副主席,由各該議員或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罷免案須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簽署;罷免投票須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出席,且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算通過。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後續法規曾有修正,本題所考的罷免方式與門檻依112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問的是「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之罷免」,再分辨三個程序環節:

  1. 投票方式:是否記名投票。
  2. 罷免時間限制:就職未滿多久不得罷免。
  3. 程序門檻:提出罷免案的簽署比例,以及投票時的出席與同意比例。

選項若把其中任何一個比例或年限改掉,即不符法定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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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地方立法機關對於地方民意代表提案事項之議決案,下列何者為地方行政機關執行有困難時之正確因應方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39條,重點是分辨地方行政機關對不同類型議決案的處理方式。地方民意代表提案事項的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行政機關應敘明理由函復地方立法機關;這種情形不適用覆議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指的議決案類型:本題是「地方民意代表提案事項」,不是地方行政機關提案或其他依法得提覆議的議案。

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地方行政機關對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特定類型的議決案得於法定期間內敘明理由提請覆議;但地方民意代表提案事項的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應敘明理由函復地方立法機關。因此應選「應敘明理由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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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直轄市議會定期會開會時,下列何人無需列席備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所定的定期會施政報告與質詢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議員進行業務質詢時,相關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判斷關鍵在於:該職務是否屬直轄市政府的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單純擔任市政府顧問,不因職稱而負有上述列席備詢義務。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職務性質,再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的列席對象。警察局局長、政風處處長及人事處處長均是主管機關或單位的首長;市政府顧問則不是一級單位主管或一級機關首長。因此,無需列席備詢者為市政府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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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得提請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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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的地方行政機關對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自治法規提出覆議制度,以及哪些自治條例屬於不得提請覆議的例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規定,地方行政機關認為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條例窒礙難行時,得於法定期間內提請覆議;但地方立法機關組織自治條例,不得提請覆議。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不得提請覆議」的自治條例,再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辨認例外。判斷關鍵在於自治條例的規範對象是否為地方立法機關本身的組織:屬於此類者,即落入不得覆議的例外;其餘選項所列自治條例不屬此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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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關於現任縣長去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重點是縣(市)長因辭職、去職或死亡出缺時,由誰代理,以及何時補選。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縣(市)長出缺時,應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若所遺任期達二年以上,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補選當選人補足該屆剩餘任期,並視為一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則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任期屆滿。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幹所稱「去職」適用哪一種代理規則,再核對選項的代理人、補選期限與任期門檻。縣長「去職」屬首長出缺,不能直接套用縣長停職時由副縣長代理的規定。

選項分析

  • (A) 由副縣長逕行代理:錯誤,為本題答案。 縣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依《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並非由副縣長逕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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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為維持自治財政之運作與收支平衡,鄉(鎮、市)依法得採取各種作為。下列何者非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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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自治財政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68 條區分了地方政府彌補預算差短的方式:直轄市、縣(市)得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鄉(鎮、市)則得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條文並未賦予鄉(鎮、市)發行公債的方式。

此外,同法第 73 條規定縣(市)、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第 74 條規定各級地方政府應設置公庫。捐獻及贈與收入也屬地方政府可取得的收入。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非屬」,應將各選項逐一對照鄉(鎮、市)依法可採取的財政作為。關鍵是區分「發行公債」與「借款」:地方政府都可能依法借款,但《地方制度法》第 68 條只明列直轄市、縣(市)得發行公債,鄉(鎮、市)僅得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因此選出「發行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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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傳統地方政府的管理工作,往往由結構面與功能面切入分析,「新管理」的概念則以績效導向為核心進行探討,下列何者非屬「新管理」所強調的重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新管理」的績效導向,以及它與傳統行政管理的差異。傳統官僚管理較重視組織結構、職能分工、層級節制與固定程序;新管理則以成果與績效為核心,強調回應服務對象的需求、提升顧客與社區滿意度,並重視服務成效。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所描述的是「服務對象與成果」,還是「遵循既定程序」。顧客需求、社區滿意度都指向服務品質與績效;固定程序則偏向傳統官僚體制以規則及程序運作的方式。因此,選出強調固定程序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重視社區滿意度:錯誤選項。 新管理以服務成果為重,社區滿意度可作為評估服務績效的重要指標,屬於其強調的方向。
  • (B) 謹守固定程序達成目標:正確答案。 新管理重視目標達成與績效,不以謹守固定程序作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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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對於地方政府財務透明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政府財務透明的意義與原則。財政透明是政府適時、完整且易於理解地公開財務資訊,使民眾、民意機關及其他監督者能掌握政府財政狀況,並據以監督公共資源的運用。透明公開有助於問責、改善行政績效,也能降低資源遭不當使用或貪腐的風險。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把財務透明說得過於狹隘或絕對。財務公開不只是被動提供資料,也不限於預算與報告;但公開仍須兼顧法律規定、資料性質及個人隱私,不能解讀成所有財務數據一律毫無限制地對外公開。符合財政透明正面效益的敘述,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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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關於地方財政支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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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政府支出的預算原則、中央與地方的經費分擔,以及《地方制度法》的「代行處理」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地方制度法》第 70 條規定,中央不得將應自行負擔的經費轉嫁予地方自治團體;中央使地方負擔經費,亦須符合地方財政自主權的界限及法律保留要求。《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第 4 項則明定,代行處理所支出的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法規原則,再抓住經費由誰負擔的關鍵:代行處理是上級政府介入處理下級或地方機關應處理事項,但費用依法由被代行處理的機關負擔。因此,若選項說費用由「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就與法條相反。

選項分析

  • (A) 正確。《預算法》第 25 條規定,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各機關執行預算也須依預算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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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若甲縣為推動綠能而有意發行綠能公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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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政府發行公債的法源、議會權限,以及中央對地方舉債的監督。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地方制度法》第 6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公債及借款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規定。《公共債務法》則規範地方政府的債務額度及監督機制。

此外,《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4 條規定,各級政府非依法律規定或議會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國內、外借款。因此,公債計畫須有法律依據或經議會議決;不能一概說必須先取得財政部核准。

解題方法

先分辨三種不同事項:地方政府發行公債的法源、議會對公債計畫的議決權,以及中央對地方債務風險的監督權。再看選項是否把「議會議決」或特定情形下的中央監督,誤寫成「所有公債都須先經財政部核准」。

選項分析

  • **(A) 錯誤。**甲縣發行公債,並非一律必須先獲財政部核准。《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4 條所定的是須依法律規定或經議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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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若經濟部水利署與甲直轄市、乙縣三方因相鄰河川整治權限產生爭議,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該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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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的地方自治團體與其他機關間權限爭議處理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第 1 項,地方自治團體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或與中央機關間發生權限爭議時,應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商解決;協商未果時,由共同上級機關解決。若涉及立法權限爭議,則由立法院院會議決。

解題方法

先辨別爭議的當事人與爭議性質:本題是經濟部水利署、甲直轄市、乙縣三方,因相鄰河川整治「權限」發生爭議。題目指定官方答案為 B,係將此題按《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所稱涉及立法權限爭議的處理規定,選由立法院院會議決。

選項分析

  • (A) 由行政院決定:錯誤。 本題依官方答案所採的法條適用方式,涉及立法權限爭議,應由立法院院會議決,非由行政院決定。
  • **(B) 由立法院院會決定: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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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事項不得作為直轄市公民投票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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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民投票法》第 2 條所定的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與提案排除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性公民投票可就自治條例複決、自治條例立法原則創制,以及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但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提案。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地方自治事項或公民投票法列舉的適用事項,再檢查是否落入「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的提案排除範圍。涉及開徵特別稅課,就是租稅事項,因此不得提案。

選項分析

  • **(A) 興建直轄市圖書館:錯誤。**興建圖書館屬地方自治事項的重大政策,原則上可作為地方性公民投票的創制或複決提案。題目並未指出提案內容是直接編列或調整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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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關於原住民自治與地方財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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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中兩種不同的「直轄市區」制度,以及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與財政:

  • 山地原住民區是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 一般直轄市區不是地方自治團體,區長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 山地原住民區有自治地位,但其財源與預算審議方式,仍須依《地方制度法》的特別規定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後續曾修正山地原住民區財源設算補助規定;本題仍依民國 112 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地名所屬的制度:

  1. 桃源區、那瑪夏區、烏來區是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2. 甲仙區是高雄市的一般行政區,不是山地原住民區,區長由市長依法任用。

再檢查各選項所稱的監督機關、財源來源、預算審議機關及區長產生方式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

選項分析

(A) 錯誤。 桃源區辦理上級政府委辦事項,違法時,依地方制度的監督規定,應由交辦的上級政府依法處理;不能概括說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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