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五等 地政類科 土地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地方特考・五等・地政類科
試題代碼 土地法大意

第 1 題2 分

有關土地法「地權限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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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對土地所有權的限制,包括不得私有土地、礦藏的所有權、私有土地權利行使,以及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土地法》第 14、15、16、18 條的規定,留意法條中的關鍵用語,例如「徵收」與「收買」、「不因……而成為私有」,以及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須符合的條件。

選項分析

  • (A) 錯誤。《土地法》第 14 條規定,列為不得私有的土地若已成為私有,得依法徵收。選項說「依法收買」,與法條所定的「徵收」不同。民國 113 年修法將該句修正為「得依法徵收」,但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條文為「應依法徵收」;兩者都不是「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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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有關預告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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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的預告登記。預告登記是為保全特定土地權利請求權所設的登記:請求權人依規定檢附登記名義人同意書,辦理預告登記,以防止登記名義人作出妨礙該請求權的處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得以預告登記保全的請求權包括:

  1. 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的請求權。
  2. 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的請求權。
  3. 附條件或期限的請求權。

預告登記的效力也有界限:登記名義人所為的處分若妨礙已登記的請求權,該處分無效;但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的新登記,沒有排除效力。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的文字及制度效果。留意「強制執行」在本條中是預告登記效力的例外:強制執行所為的新登記不受預告登記排除。選項 B 把強制執行與可由預告登記保全的請求權混在一起,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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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有關地籍測量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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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地籍測量的辦理機關、實施計畫核定及界標設立等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土地法》第 44 條之 1: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設立界標,並永久保存之。
  • 《土地法》第 45 條:地籍測量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地政機關核定。
  • 《土地法》第 46 條:地籍測量如用航空攝影測量,應由中央地政機關統籌辦理。
  • 《土地法》第 47 條之 1:地政機關辦理地籍測量,得委託地籍測量師為之。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土地法》條文,特別留意航空攝影測量的統籌機關。法律規定是「中央地政機關」,不是「行政院」,因此選項 C 把主管機關寫錯,是本題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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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總登記時,公有土地如何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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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52條,重點是土地總登記時,公有土地應由誰提出登記,以及由哪個機關辦理。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土地法》第52條規定,公有土地之登記,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之。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公有土地」的登記程序。法律將登記分由權利人聲請、機關囑託,以及地政機關逕為登記等不同方式處理;公有土地原則上採「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的方式,由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因此選項中同時符合囑託機關與受囑託機關的,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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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經列冊管理期滿仍未聲請登記者,地政機關依法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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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2 項: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期間為 15 年;期滿仍未聲請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繼承人,並將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期滿後的法定處理機關與程序即可:地政機關負責書面通知繼承人、移送清冊;公開標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因此,正確選項應同時符合「書面通知繼承人」及「清冊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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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有關申請土地登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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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的登記申請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26 條採「會同申請原則」:除規則另有規定外,土地登記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請。第 27 條列出可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的例外;第 29 條則規定特定事項得由政府機關囑託登記。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屬於哪種申請方式:一般權利變更適用會同申請原則;繼承、住址變更等依第 27 條得單獨申請;假扣押登記則屬限制登記,應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不能說是由權利人單獨申請。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原則上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 26 條。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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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有關登記規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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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45條、第46條及《土地法》的登記費率規定。依民國112年命題時的法規,登記規費包括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其中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的登記費,須依登記類型按法定標準計收。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考查的規則:A、B、C分別對應《土地登記規則》第45條、第46條;D則要核對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的法定費率。

《土地法》第76條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的登記費,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收。選項D寫成千分之二,因此錯誤,符合題目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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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何種登記無須依規定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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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所定的登記公告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規則第 53 條規定,公告程序適用於土地總登記、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效取得登記、書狀補給登記及其他法令規定的情形。一般的更正登記不在這份公告類型之列。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土地登記規則》第 53 條列出的公告類型:列在法定類型中的登記須依規定公告;未列入者,且無其他特別法規定要求公告,即無須依該規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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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有關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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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及第16條,重點是重新規定地價的辦理期間,以及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時的上下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 第14條: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
  • 第16條: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者,以百分之一百二十為準;申報地價未滿百分之八十者,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所問的「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區分兩類規則:

  1. 重新規定地價的間隔:原則上每二年一次,必要時得延長。
  2. 申報地價的處理:未申報或申報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都不是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作為申報地價;應依第16條處理。

因此,符合第14條原文的是選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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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彰化縣政府對於其所管縣有土地,非經下列何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 10 年期間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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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25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分或設定負擔其所管公有土地,或辦理超過 10 年期間的租賃,須先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

彰化縣政府所管的縣有土地,適用的民意機關是彰化縣議會。

解題方法

先確認土地屬於哪一級政府所有,再依《土地法》第 25 條找出該級政府的「該管區內民意機關」。題目問的是縣有土地,因此應由彰化縣議會同意;地政局、財政局是縣政府的行政機關,國有財產署則處理國有財產,均非本題所稱的地方民意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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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市地重劃區內之抵費地,經辦理公開標售而無人得標時,得於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以何種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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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關於市地重劃區抵費地處分的規定。抵費地是重劃後用來抵付重劃費用及相關負擔的土地;公開標售無人得標時,得在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的原則下,採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或改採標租、招標設定地上權等方式處理。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是「公開標售而無人得標」及「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這是在問抵費地流標後的後續處理方式,應選法規明列的處理途徑,而非將土地逕行撥用或限定作特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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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重劃區之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應優先用於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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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6條,測驗抵費地出售價款的法定運用順序。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抵費地售出後的價款,應先抵付重劃總費用;有盈餘時,才依規定分配運用。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應優先用於」即可。法條明定第一順位是抵付重劃總費用;撥充基金及增添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費用,屬於有盈餘時的後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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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100 條規定,出租人非因下列何種原因,不得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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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00 條對出租人收回房屋的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出租人只有在法定事由之一發生時,才得收回房屋。相關事由包括: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承租人違法轉租、積欠租金達法定門檻、以房屋供違法使用、違反租賃契約,以及損壞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賠償。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哪個選項「不是」《土地法》第 100 條所列、得收回房屋的事由,再逐一對照條文。注意區分「租用房屋」與「租用建築房屋的基地」:土地法第 100 條規範收回房屋,第 103 條則另規範收回建築房屋基地。

選項分析

  • **(A) 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錯誤。**這是《土地法》第 103 條所列的收回基地事由,適用於租用建築房屋的基地,不是第 100 條收回房屋的事由。依題目字面,這是未列於第 100 條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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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者,應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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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5 第 1 項第 3 款所禁止的不動產炒作行為,以及同條例第 81 條之 3 第 2 項的處罰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第 47 條之 5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任何人不得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

違反上述規定者,依第 81 條之 3 第 2 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筆)處罰。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認法條要件:「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並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這組文字對應《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5 第 1 項第 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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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某市累進起點地價為一百五十萬元,甲之申報地價總額為一千一百五十萬元,請問其地價稅應適用哪一累進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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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的地價稅累進稅率。地價稅按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地價總額計徵;地價總額與當地「累進起點地價」相比,決定適用的累進級距。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土地稅法》第 16 條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部分,依級距適用累進稅率,包括未達 5 倍為千分之十五、5 倍至 10 倍為千分之二十五、10 倍至 15 倍為千分之三十五,依此類推。

解題方法

將甲的申報地價總額除以累進起點地價,判斷落在哪個倍數級距:

1,150萬元150萬元=233≈7.67\frac{1,150\text{萬元}}{150\text{萬元}} =\frac{23}{3} \approx 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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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依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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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地價稅的稅率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土地稅法》第 18 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工業用地等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此為特別稅率;適用時須符合該條所定的土地類別與使用條件。

另須區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可能免徵地價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建築使用適用千分之六;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相關土地則依《土地稅法》第 22 條課徵田賦。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千分之十」稅率,再將各選項對照《土地稅法》的免徵、特別稅率及田賦規定。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的土地,屬第 18 條規定的工業用地範圍,符合規定者按千分之十計徵,故選(C)。

選項分析

  • (A) 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錯誤。 依《土地稅法》第 6 條,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符合規定時免徵地價稅,並非按千分之十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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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符合相關規定者,不受一次之限制。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之要件,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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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41 條第 3 項所定「一生一屋」優惠:土地所有權人適用過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特定條件者,仍可再次適用優惠稅率。題目涉及面積、持有期間、設籍期間及出售前使用情形等要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規定的「出售前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期間為 5 年;現行法已修正為 6 年,但本題仍依命題年度判斷。

解題方法

抓住一生一屋的期間門檻:須持有土地及設籍連續滿 6 年,出售前 5 年內不得供營業使用或出租。題目 D 寫成「出售前 3 年內」,期間短於法定的 5 年,因此該選項錯誤。其他選項所述條件均符合命題年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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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協議價購土地不成,為申請徵收土地之需,得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內實施調查或勘測。有關調查及勘測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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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12 條: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不成後,為申請徵收所需,得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人員進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內調查、勘測。條文並規定不得拒絕或阻撓、特定場所的事前通知,以及調查或勘測造成障礙物遷移、拆除損失時的補償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2 條的兩項規定即可。關鍵數字是: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的土地調查、勘測,須於 七日前通知;障礙物遷移或拆除造成的損失,應先予適當補償,補償價額以協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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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徵收公告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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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對徵收公告效力的規定,重點在公告後對土地及改良物的限制、公告事項的權利認定,以及對補償價額提出異議的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8 條,徵收公告期間為 30 日;第 19 條規定,公告日起不得在被徵收土地上新建、增建、改建建築改良物,或增加種植農作改良物,原已開始工作的應即停止。第 24 條則以公告日登記簿的記載,作為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認定依據。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原文,尤其留意補償價額異議期間的起算點。第 22 條將「公告事項異議」與「補償價額異議」分開規定;本題 C 把補償價額異議的期限起算點寫成公告之日,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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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土地改良物補償費及改良費用補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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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1 條的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補償估定方式,以及第 33 條的土地改良費用補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第 31 條規定,建築改良物按徵收當時的價值估定補償費;農作改良物則依徵收時點與孳息成熟時期的間隔,分別採用成熟時孳息或種植、培育費用等方式估定。第 33 條則規定,符合要件而依規定停止工作者,已支付的土地改良費用應予補償。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所稱的估價基準,再檢查農作改良物「一年內」與「逾一年」的計算方式是否對調;最後判斷土地改良費用的補償是否符合第 33 條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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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人主張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未於規定期限內發給補償費致徵收失效時,應向何機關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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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關於補償費逾期未發給的法律效果,以及原土地所有權人主張徵收失效時的申請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 15 日內將補償費繳交主管機關並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徵收失其效力。

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原土地所有權人主張因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未依期限發給補償費而致徵收失效,應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該主管機關查明補償費發給情形後,研擬徵收是否失效的意見,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定,再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提出申請的機關」與「最後核定的機關」:施行細則明定申請要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該主管機關再將意見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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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何種價格補償其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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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所定的地價補償基準。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被徵收土地的地價按徵收當期市價補償;所稱「徵收當期之市價」,是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 15 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的當期市價。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關鍵:起算點是「公告期滿次日」,期間是「第 15 日」,而價格須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符合這三項的選項,就是法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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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求之,但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不合規定之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處理結果時,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50 條第 2 項的程序: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求。若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該主管機關的處理結果,應在函復送達之日起 30 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描述的程序階段:原土地所有權人已先向地方主管機關請求,且地方主管機關已函復處理結果;此時爭點是「不服處理結果後,下一步向誰請求、請求什麼」。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50 條第 2 項,後續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而且有函復送達後 30 日的期間規定。因此選項 C 符合法條文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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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之土地權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登記規則》第 4 條列舉的土地權利,以及「物權」與「租賃債權」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土地權利的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依法應辦理登記的種類包括耕作權、農育權及不動產役權;耕地租賃權則不是該條列舉的土地物權。

租賃是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的債權關係,承租人依租約取得使用收益土地的權利,但不因此取得土地物權。租賃關係即使依法得辦理相關登記,也不會因此成為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土地權利。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動產物權登記」的土地權利,再以《土地登記規則》第 4 條所列種類比對選項。耕作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均在列;耕地租賃權屬租賃債權,不在列舉的物權登記種類中,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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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有關共有土地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共有土地處分規則,包括多數決門檻、共有人優先承購權,以及該條規定對不同共有型態的適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同條第 1 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原則上須經共有人過半數,且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時,不受人數限制。同條另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有同一價格優先承購權。

解題方法

先逐項對照《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文字與適用範圍。A、B、C 分別檢查多數決門檻、優先承購權及「處分」的範圍;D 則檢查公同共有的應有部分能否適用本條。題目問「錯誤」,因此找出與法條或其適用規則不符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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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為我國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所列的申請人範圍,以及擔任特定大陸地區機關、團體職務或成員的限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辦法第 1 條及第 2 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及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陸資公司),在符合規定並經許可後,得申請在臺灣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辦法第 3 條則規定不予許可的情形。其中包括申請人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的職務,或為其成員。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得為我國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再對照法規列出的申請人類型與限制。前三個選項中,A、B 都屬辦法列明的申請人類型;D 也屬經許可後得申請的團體或其他機構。C 所述身分則落入擔任大陸地區行政機關職務或為其成員的限制,因此不得取得許可,不能成為本題所問的登記權利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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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我國境內之水源地,倘外國人未於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 3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者,依土地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2 項,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土地法》第 17 條第 1 項列出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給外國人的土地,其中包括水源地。外國人因繼承取得這類土地,仍須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 3 年內出售給本國人;逾期未出售,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土地屬於《土地法》第 17 條列管土地:水源地在列。再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條件:外國人因繼承取得,以及繼承登記完畢後 3 年內未出售給本國人。符合逾期未出售的情形時,法條明定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因此選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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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登記機關接收登記申請案後,應即依法審查,遇有下列何種情形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補正?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56 條的「通知補正」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登記機關接收申請案後審查,遇有法定情形,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補正。

其中第 56 條列有「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一款,屬於可通知補正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種行政處理:申請資料或程序有可補正的欠缺,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若案件依法不能登記、非該機關管轄,或申請人逾期未補正,則屬其他處理情形,不是第 56 條的補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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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限制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的「限制登記」。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限制登記是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土地權利所為的登記;列舉種類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處分的登記。

典權絕賣條款登記是典權契約中關於典物買賣的約定,性質上不是為了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土地權利的限制登記。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限制登記,可抓住兩個要點:一是該登記是否列在《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二是其功能是否在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土地權利。假處分、預告與破產登記均在法條列舉之內;典權絕賣條款登記則不在其中,且不具禁止處分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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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土地經辦理假處分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下列何項之新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41 條的限制登記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土地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辦理清算登記後,在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

假處分登記的作用,是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土地權利。因此,判斷重點在於:各選項是否屬於土地權利人自行處分土地權利所辦理的新登記。

解題方法

先抓住條文的「與其權利有關」:假處分登記會阻止與被限制處分相衝突的新登記,例如所有權人將土地出售並申請移轉登記。徵收、照價收買及繼承則是依法發生的權利變動,並非所有權人自行處分;因此不屬本題所問應停止的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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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28 條所列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的情形。逕為登記是由登記機關依職權辦理,不必等待權利人提出申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所為的標示變更登記,以及依同規則第 153 條辦理的住址變更登記,都屬逕為登記的範圍。照價收買土地的登記則不在第 28 條所列事項中。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土地登記規則》第 28 條:凡條文明列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者,即不是本題所問;未列為逕為登記者,才是答案。

選項分析

  • (A) 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錯誤。《土地登記規則》第 28 條明定,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所為的標示變更登記,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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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案件,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公告多少日,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18 條: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後,應公告 30 日,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法條也規定,所有權人如在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依《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處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公告期間規定為 30 日。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案件類型是「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並且「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直接對照《土地登記規則》第 118 條的公告規定,即可判斷公告期間,不必計算時效取得地上權所需的占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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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下列有關土地複丈申請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5 條,重點是土地複丈原則上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特定複丈原因則由該條另定申請人。共有土地協議分割、合併,原則上須由共有人全體申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205 條列出的特殊情形,確認各情形由誰申請。關鍵在於分清「共有土地協議分割、合併」與可由單一共有人申請的事項:前者須全體共有人申請,因此「共有人之一申請」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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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胎兒為繼承人,依規定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繼承登記,俟其出生且非死產者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辦理何種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21 條的胎兒繼承登記程序。胎兒為繼承人時,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繼承登記;胎兒出生且非死產,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辦理更名登記。

民法第 7 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視為既已出生。因此,胎兒能否保有繼承權,須以其出生且非死產為前提。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胎兒出生並辦理戶籍登記後」接續辦理的登記種類。土地登記規則第 121 條已直接規定此一流程:先以胎兒名義辦理繼承登記,出生辦妥戶籍登記後,再辦理更名登記。出生後將戶籍資料上的姓名登載於土地登記,符合更名登記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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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持分各三分之一,甲、乙二人擬援引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出賣 A 地全部給甲。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34 條之 1(下稱本條)多數決處分共有不動產的適用範圍,以及共有人之一買受共有土地全部時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本條第 1 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原則上須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時,則不計共有人數。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適用多數決處分共有物,買受人須為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共有人不能援引本條多數決規定,將共有物全部賣給其中一位共有人。

解題方法

先判斷本題是否符合本條的適用對象,再計算同意比例。甲、乙合計持有 2/32/3,雖然就持分比例而言已逾半數,但二人是要把 A 地全部賣給共有人甲。甲並非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因此本題不適用本條的多數決處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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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 條規定,非都市土地得劃定各種使用分區,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 條所列的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河川區、海域區及特定專用區。

題目問「不包括」哪一項,關鍵是核對法定分區名稱。條文列有「山坡地保育區」,沒有「保護區」。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逐一對照第 2 條的分區清單。只要選項名稱不在清單內,即為本題答案。注意「保護區」不能與「山坡地保育區」混為一談,兩者名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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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下列哪一項非屬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之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第 2 項所定的都市計畫「迅行變更」事由。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原則上應依規定辦理通盤檢討;遇到法定特殊情形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則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第 2 項列出的事由包括:因重大事變遭受損壞、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以及為適應國防需要。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第 26 條第 2 項列舉的法定事由。前三項分別對應條文所列情形;「配合邦交國興建領事館」並未列在該項事由中,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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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土地法第 104 條所定有關基地、房屋出售之優先購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04 條的基地與房屋優先購買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數名優先購買權人競合時,依登記先後定其順序;接到出賣通知後 10 日內未表示者,視為放棄。

解題方法

先辨認第 104 條列出的權利人,再逐一比對選項。關鍵在於:抵押權人不是本條所列的基地優先購買權人;本條列的是承租人與地上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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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79 條之 1 的私法人購買供住宅使用房屋許可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私法人買受這類房屋,原則上須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法律另設有公告免經許可的例外。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平均地權條例》第 79 條之 1 的規定,抓住三個關鍵:買受前須經許可、許可文件有效期限為一年、取得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再檢視各選項的敘述是否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 (A) 正確。《平均地權條例》第 7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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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耕地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多少補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63 條之 1,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前條以外的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時,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於一年租金的補償。

「前條以外」是指排除第 63 條所規定的出租公、私有耕地;本題明確指出「耕地以外」,因此適用第 63 條之 1。

解題方法

先辨認土地類型:題幹是耕地以外的出租土地;再確認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符合這兩項條件時,依法補償標準為「相當一年租金」,故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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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下列哪一項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對信託土地所有權移轉的兩種處理:特定信託關係人間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依《信託法》第 35 條第 1 項將信託土地轉為自有土地,則「課徵」土地增值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3 列出信託關係人間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情形;同法第 5 條之 2 則明定,受託人依《信託法》第 35 條第 1 項將信託土地轉為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是否屬《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3 明定的不課徵情形;若不是,再看是否符合第 5 條之 2 的課稅類型。

關鍵在於辨認選項 C 的移轉方向:土地原本是信託財產,受託人將其轉為自己的土地,並非單純在信託關係人間辦理信託成立、消滅或回復原狀的移轉,因此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選項分析

(A)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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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住家用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其課徵稅率為其房屋現值之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5 條住家用房屋的適用稅率。依民國 112 年法規,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的住家用房屋,按房屋現值的 1.2% 課徵房屋稅,與自住住家用房屋適用相同稅率。公益出租人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認)定,並於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住家用房屋」且用途為「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再依《房屋稅條例》第 5 條對照住家用房屋稅率,不適用一般出租或非住家用房屋的稅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該類房屋稅率為房屋現值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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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契稅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條例》的課徵範圍、納稅義務人及各類契稅稅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契稅條例》第 2 條列出應申報繳納契稅的移轉類型;第 3 條規定各類契稅稅率;第 4 條則規定買賣契稅由買受人申報納稅。

第 3 條所定稅率中,典權契稅為契價百分之四,占有契稅則為契價百分之六。因此,選項 D 將占有契稅寫成百分之四,與法定稅率不符。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題目中的三類資訊:契稅課徵範圍、買賣契稅的申報義務人,以及典權與占有契稅的稅率。前兩項依《契稅條例》第 2 條及第 4 條判斷,稅率則依第 3 條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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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照價收買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30 條關於照價收買土地的交付期限、逾期執行方式,以及地上農作改良物的補償與估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條文規定,照價收買土地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所有權人應於受領地價完竣或地價依法提存之次日起 60 日內,將土地交付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逾期不交付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農作物孳息於收買後一年以內成熟者,按成熟時的孳息估定;一年以上成熟者,依種植、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30 條的期限及估價規定。最容易辨認的關鍵是交付期限:法定期間是 60 日,選項 B 所稱 30 日與法條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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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依規定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但供下列哪項事業所需者,不在此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第 4 項對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的徵收限制。這類土地原則上不得徵收,但法條列有例外事業。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例外包括: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所必須者,或經行政院核定的重大建設所需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不得徵收的例外」,而不是《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所列「一般得徵收私有土地的公益事業」。再將選項與第 3 條之 1 第 4 項的例外清單逐一比對,即可選出交通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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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為保護優良農地,依規定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3 項的特別程序: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原則上不得徵收;但因行政院核定的重大建設而須辦理徵收時,若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列入徵收計畫範圍的必要性仍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中的「特定農業區」「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若有爭議」,即可連結到《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3 項,辨認法定程序是「聽證」。題目所問不是一般徵收前的意見蒐集,而是這項特別規定指定的程序。

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之 1,這裡的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對其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列入徵收計畫範圍的必要性提出異議,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詳實說明後仍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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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實施區段徵收時,徵收範圍內土地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之抵價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徵收總面積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第 2 項對區段徵收抵價地總面積的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的 50% 為原則;若徵收範圍內有曾經農地重劃的土地,則該重劃地區部分的抵價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徵收總面積的 45%。

本題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是「曾經農地重劃者」及「該重劃地區部分」。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第 2 項,這種情形的最低比例為 45%。題目問的是法定下限,不是一般抵價地比例原則,也不是任意選取的實際核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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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有關區段徵收之抵價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有關區段徵收發給抵價地的規定,重點包括:申請抵價地的範圍、改領現金補償的規定,以及核定發給抵價地後的權利義務變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40 條:條文允許原土地所有權人就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申請抵價地;核定後,也設有改領現金補償的申請規定。至於未依指定期限接管是否視為放棄,須確認條文有無此項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第 40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規劃分配後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條文並未規定未按指定期限接管即視為放棄抵價地。選項自行加上「視為放棄」的效果,與法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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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下列何種情形應廢止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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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的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依第49條,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屬應撤銷徵收;因工程變更設計而使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則屬應廢止徵收。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採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原則上也是撤銷徵收的事由。

解題方法

抓住事由發生的時間與原因:若徵收時即有錯誤,或當時已存在不應採徵收方式的開發規劃,屬撤銷徵收;若徵收後因工程變更等情形,才使土地不再需要徵收,則屬廢止徵收。本題問「應廢止徵收」,依第49條第二項比對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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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案時,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應公告 30 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上述一定期間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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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51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到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的通知後,應公告 30 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繳清應繳納的價額,以發還原有土地;該「一定期間」依法不得少於 6 個月。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的「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公告 30 日」及「繳清價額、發還原有土地」,即可定位到《土地徵收條例》第 51 條。接著依同條第 3 項判斷期限下限:法條規定不得少於 6 個月,因此主管機關所定期間至少為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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