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五等 地政類科 土地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地方特考・五等・地政類科
試題代碼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 題2 分

為處理不動產之糾紛,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者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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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所定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的設置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土地法》第 34 條之 2,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土地權利爭議。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依土地法規定」及「應設」兩個關鍵詞,直接辨認法定設置機關。土地法指定的是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而非中央機關、地方基層公所或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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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特定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前述之特定人,不包含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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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所定「申報登錄資訊查核」的對象,以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的權限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第 4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疑有不實的申報登錄價格資訊時,則得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權限主體:題目問的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照第 47 條列出的查核對象,逐一比對選項即可。金融機構出現在條文後段,對應的是中央主管機關的查核權限,不在地方主管機關前段所列對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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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惟部分政府機關則不適用之。前述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機關,不包含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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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所列「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的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該項列舉三類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選項中不屬於這三類的機關,即為題目所問。

解題方法

將法條列舉的三類機關與選項逐一比對:

  • 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均在法定排除名單內。
  • 鄉(鎮、市)公所是地方行政機關,不在第3條第2項的列舉之中。

因此,鄉(鎮、市)公所的行政行為原則上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故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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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之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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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級地政機關的職權分工,重點是辨別「地價行政」與土地徵收、航空測量、都市計畫等業務的主管層級或機關性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土地法》第 146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已規定地價的土地,應經常調查地價,並定期重新規定地價。這項業務由地方政府地政機關辦理,故重新規定地價屬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的職權範圍。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四項業務的主管權責:

  • 重新規定地價,是地方地政機關辦理的地價行政。
  • 土地徵收的核准權,依法屬中央主管機關。
  • 航空攝影測量屬測量技術及相關測繪業務,並非本題所指地方地政機關的典型職權。
  • 都市計畫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辦理,不因計畫涉及土地就成為地政機關職權。

選項分析

(A) 核准土地徵收:錯誤。 依《土地徵收條例》,徵收土地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負責徵收案核准後的公告、通知及補償等相關作業,但「辦理徵收程序」不等於「核准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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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法規與上級自治團體之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向下列何機關聲請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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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地方自治法規與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等上位規範是否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法規用語即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自治法規與上級自治團體之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這是第 30 條第 5 項所列情形。條文已直接指定聲請解釋的機關,因此選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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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有關地方自治法規,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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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地方自治法規的種類,以及各法規由地方立法機關或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第 27 條及第 29 條:

  • 地方行政機關就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 地方行政機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訂定委辦規則。
  •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再由地方行政機關發布。
  • 自律規則由地方立法機關訂定,規範其內部組織及議事事項。

題幹問的是「直轄市行政機關得訂定」哪一種法規,因此關鍵在於辨認法規名稱及其訂定機關。

解題方法

先依訂定機關分類:直轄市行政機關是直轄市政府,對自治事項可訂定自治規則;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則可訂定委辦規則。選項中只有「自治規則」符合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的法定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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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假設直轄市政府地政局公務員甲在留職停薪期間,擬從事經營仲介土地買賣業務之商業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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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經營商業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公務員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有公務員身分,仍受經營商業的限制。甲擬經營仲介土地買賣業務,屬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行為,不能因留職停薪而免除限制,也不能以取得主管同意的方式排除禁止。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的身分,再判斷其擬從事的行為是否屬經營商業:

  1. 甲是地政局公務員;留職停薪只是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並未喪失公務員身分。
  2. 經營土地買賣仲介業務是以媒介交易、取得報酬或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
  3. 因此,甲不得從事該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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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7 條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準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實施土地複丈或建築改良物測量;土地複丈或建築改良物測量時,得免辦下列何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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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7 條對已辦地籍測量地區的程序簡化規定。已完成地籍測量的地區,辦理土地複丈或建築改良物測量時,得免辦該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項所定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的測量方法,是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對應選項 (A)。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7 條所引用的條文位置:它不是概括免除土地複丈的所有測量程序,而是明定得免辦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項的程序。核對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即可辨認答案是基本控制測量所列的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

已辦地籍測量的地區已有測量基礎,因此複丈或建物測量得免辦該款所列程序;圖根測量、戶地測量及面積計算,並非第 7 條所明列免辦的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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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有關地政機關逕行施測之順序,下列何者為最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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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第 1 項。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在地政機關通知的期限內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未辦理,地政機關得依該項所定順序逕行施測:

  1. 鄰地界址
  2. 現使用人之指界
  3. 參照舊地籍圖
  4. 地方習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最優先」,即要找法條列舉順序中的第一順位。依《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第 1 項,第一順位是「鄰地界址」,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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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1 條規定,關於建物滅失辦理消滅登記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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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31 條關於建物全部滅失後辦理消滅登記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得代位申請;登記機關也得查明後逕為辦理。建物基地如有法定地上權登記,應同時辦理該地上權塗銷登記。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31 條規定。A、C、D 分別對應條文中的地上權塗銷、登記機關逕為辦理及代位申請;B 所述「建物使用人經主管機關通知後,得代理辦理登記」,並非第 31 條規定的申請方式,因此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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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國土測繪法規定,加密控制測量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權限歸屬下列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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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測繪法》對中央與地方測繪權責的分工。依該法第 2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的主管機關,則分別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依同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其轄區內「加密控制測量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因此,題目所問的權限屬地方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看到「加密控制測量」及「規劃、實施及管理」,直接對照《國土測繪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條文將這項業務明列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職掌,據此選擇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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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關於限制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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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限制登記中,法院囑託查封等登記的辦理方式、未登記建物的查封程序,以及預告登記應提出的文件。限制登記旨在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土地權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的關鍵用語與法定程序:

  • 一般法院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等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8 條,登記機關應即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限制。
  • 已登記土地上的未登記建物遭法院囑託查封等限制登記,依同規則第 139 條,囑託書須記明登記確定標示以法院人員指定勘測結果為準。
  • 預告登記應提出的是「登記名義人同意書」,不是「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書」。
  • 同一土地已有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後,法院再囑託辦理同類登記,依同規則第 140 條,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並回復已辦理登記的日期及案號。

選項分析

  • (A) 錯誤。《土地登記規則》第 138 條規定,法院囑託辦理暫時處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辦理,且不受收件先後順序限制。選項稱「按收件先後順序」辦理,與規定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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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全國國土計畫內容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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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規定的全國國土計畫應載明事項,重點在辨認全國層級與直轄市、縣(市)層級計畫的分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國土計畫法》第 9 條,全國國土計畫應載明國土永續發展目標、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以及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的劃設條件、順序與土地使用指導事項等。題目列出的選項中,前三項可以直接對照這些法定內容;再看各自屬於哪個計畫層級,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A) 國土永續發展目標:正確。**屬於全國國土計畫應載明事項,訂定全國國土發展的目標方向。
  • **(B) 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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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有關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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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的定期通盤檢討,以及都市計畫的法律性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擬定計畫機關應視實際情形定期檢討;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通盤檢討一次,並依發展情況及人民建議,作必要的變更。

解題時先核對第 26 條的檢討期間,再分辨「參考人民建議」與「行政契約」是不同概念,最後判斷通盤檢討變更的性質及土地權利人是否有法定的自行擬定權。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當時實務及司法院釋字第 742 號解釋,都市計畫及定期通盤檢討變更原則上具有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但若其中個別具體項目直接限制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的權益,或增加其負擔,仍應容許就該部分提起行政救濟。因此,「一律不得提行政救濟」過於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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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依法所劃分之國土功能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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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所定的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國土計畫法》第 3 條,國土功能分區分為四類: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題目中的「國土復育地區」並非這四類法定分區之一。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法定四類名稱即可。選項中,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均為法定分區;「國土復育地區」與法定名稱「國土保育地區」不同,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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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第 13 條規定:國土計畫經核定後,擬訂機關應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函送各有關機關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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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13 條所定的國土計畫公開展覽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國土計畫經核定後,擬訂機關應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函送各有關機關分別公開展覽;展覽期間不得少於 90 日。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的是法條直接規定的最低展覽日數。抓住「不得少於」所表示的最低期限,再依第 13 條辨認為 90 日,即可選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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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依規定查估重劃前後之地價,應提經下列何者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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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20 條:市地重劃前、後的地價,須依規定查估後,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答案是(D)。

要分清楚「查估」與「評定」:地價先依土地條件及相關資料查估,再由法定的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的是「查估重劃前後之地價,應提經何者評定」,關鍵在「評定」二字。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20 條,查估完成後應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因此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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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國土計畫法所定得適時檢討變更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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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所定的「適時檢討變更」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原則上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但遇法定情事時,得適時檢討變更,包括:

  1. 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2. 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發生。
  3. 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選項與法條列舉的三種事由。選項若只是看似重大的政策計畫,但不符合條文所寫的事由,就不是本條規定的適時檢討變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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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實施者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經當地主管機關舉行聽證後核定實施;其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不服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得為下列何種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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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經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如何救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應舉行聽證;而依《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不服經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已明示「主管機關舉行聽證後核定」,再套用《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此核定屬經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當事人不服時可免經訴願,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本題選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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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開始辦理分配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之登記。前開停止登記之期間,不得逾多久期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關於停止受理土地登記的規定。辦理土地分配期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在法定期限內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之登記,以避免分配作業受到土地權利變動影響。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停止登記期間不得逾 8 個月。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詢問「自開始辦理分配之日起」的停止登記期間上限,應直接辨認《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的相關規定,抓住「不得逾」所問的是法定最長期間,而非主管機關應停止登記的固定期間。因此上限為 8 個月,選擇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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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平均地權條例所定之「地價評議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之;其組織規程,由下列何者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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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對「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權限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平均地權條例》第 4 條,地價評議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其組織規程由內政部訂定。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權限主體:地方政府負責組織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訂定。題目問的是「組織規程由誰訂定」,因此應選中央主管機關,而非地方政府或其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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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二章「規定地價」之規定,下列有關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二章「規定地價」中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的用途、公告時間,以及重新規定地價的週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公告地價: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公告的地價,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申報地價並與地價稅計算有關。
  • 公告土地現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編製土地現值表並公告,供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參考。
  • 《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

解題方法

先辨別兩種公告價格的用途:公告地價對應「申報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對應「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再核對公告時間與重新規定地價週期。符合第 14 條規定者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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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不動產估價師受託查估土地徵收補償市價者,應依何法規辦理查估作業?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時,受託不動產估價師應遵循的特別規範。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 3 條第 2 項,不動產估價師受託查估土地徵收補償市價者,應依該辦法辦理。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關鍵情境:「受託查估」與「土地徵收補償市價」。這不是一般不動產估價或一般地價調查,而是針對徵收補償市價的專門查估作業,因此直接適用《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選項分析

  • (A)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錯誤。 這是一般不動產估價的技術規範。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應先依專門的《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辦理;辦法中有引用估價技術規則的事項,才按其規定處理。
  • **(B)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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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不動產估價師執行業務前,必須具備若干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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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估價師法》所定的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要件與順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應區分三個階段:

  1. 取得估價師資格: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2. 申請開業:領有估價師證書,並具有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的估價經驗,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後領取開業證書。
  3. 加入公會並執行業務:領有開業證書後,須加入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才能執行業務。

因此,考試及格不代表可以立即開業;二年以上的估價經驗是申請開業證書的要件,不是報考資格。

解題方法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5 條,取得估價師證書並具備二年以上估價經驗者,得申請開業證書;依同法第 6 條,開業須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依第 14 條及相關規定,未領開業證書不得執行估價業務,領有開業證書後也須加入公會。

把程序整理成順序,就是:

考試及格、領得估價師證書 → 累積二年以上估價經驗 → 申請並領得開業證書 → 加入公會 → 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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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市地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與相關司法院解釋,有關該重劃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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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會的組織、職權,以及司法院解釋對正當行政程序的要求。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成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涉及土地權利與公共利益,主管機關仍須依正當行政程序原則設置適當組織,審議市地重劃計畫。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談的是哪一層次:主管機關的程序保障、重劃會的組織法源、重劃會與籌備會的權限關係,或民間團體訂定法規命令的資格。再依司法院解釋確認主管機關在審議重劃計畫時應負的程序義務,並檢查其餘選項是否誤述法律保留、授權或法規命令的規則。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基於正當行政程序原則,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審議市地重劃計畫。市地重劃會雖由土地所有權人組成,重劃計畫仍涉及土地權利與公共利益,主管機關不能僅以重劃會自行辦理為由,免除依法審議及保障程序的責任。此為本題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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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因土地徵收致甲之合法營業蒙受損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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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3 條的營業損失補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使用,因徵收而造成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的損失,應予補償;補償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因此,辨認錯誤選項的關鍵是看法條將補償基準的訂定權交給哪一級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先從法條確認三件事:補償原因包括營業停止與營業規模縮小;補償標的範圍包括土地及土地改良物;補償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逐項對照題目,即可判斷 D 把「中央」誤寫成「地方」,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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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應依程序報經許可,其行使許可權之機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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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許可規定,重點是辨別「核准取得不動產物權」的中央主管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應依規定報經許可;許可權由內政部行使。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行使許可權之機關」,不是受理登記或辦理個案行政作業的機關。判斷時應先找法規指定的許可機關,再與土地登記機關及其他中央機關區分。本題指定由內政部許可,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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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有關土地徵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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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關於徵收核准權限、徵收案件審議方式、同一土地有多個需用土地人申請時的核定原則,以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權利義務終止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關鍵用語即可:徵收由哪一級主管機關核准、審議採何種組織方式、多個申請案如何決定,以及權利義務何時終止。尤其要區分「徵收核准或公告」與「補償費發給完竣」兩個時點。

選項分析

  • (A) 錯誤。《土地徵收條例》第 14 條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條文沒有授權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土地改良物;地方主管機關負責公告及通知等後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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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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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徵收程序、財產權限制與國家賠償。依民國 112 年法規,主要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及《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都市計畫劃設供公共設施使用、留待將來取得的土地。土地被劃為保留地,會限制所有權人的使用,但不代表只要受限制,國家就必須立即賠償;是否構成特別犧牲,仍須依個案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的法律關係:徵收前有沒有協議價購義務、土地能否不經都市計畫變更就徵收,以及國家賠償責任的成立要件。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前,原則上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符合法定例外時,才可免先協議。這是判斷本題的關鍵。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土地被合法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雖會限制其使用,但不能因此直接推論國家一律應予賠償。依司法院釋字第 336 號解釋所示,須視限制程度、保留時間等因素,判斷是否已逾人民所應忍受的社會責任範圍,構成特別犧牲;符合時才涉及相當補償。選項把「利用受限制」直接等同「國家仍應賠償」,說得過於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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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公務員迴避制度係為落實公正程序機制,下列有關公務員迴避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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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3條的公務員迴避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

  • 第32條規定公務員應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包括本人或配偶、前配偶、一定親等內親屬為事件當事人等。
  • 第33條規定,當事人得因法定迴避事由未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公務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申請迴避。申請應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提出,說明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釋明。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迴避:

  1. 自行迴避:符合第32條列舉的法定事由,公務員應主動迴避。
  2. 申請迴避:有第32條事由卻未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偏頗之虞時,當事人可以依第33條申請。

再核對申請對象及舉證要求:申請向公務員的所屬機關提出,並應為適當的釋明,並非向上級機關「證明」。

選項分析

**(A) 正確。**前妻的哥哥屬前配偶的旁系血親,其與公務員具有二親等姻親關係。第32條將前配偶及三親等內姻親列為迴避事由;前妻之哥哥是事件當事人時,公務員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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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甲為土地所有權人,乙為需用土地人,甲所有之 A 地位於新竹縣,經乙申請內政部核准徵收並已完成公告;嗣後發現因作業錯誤,A 地並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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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及第50條,重點是判斷「作業錯誤」屬撤銷徵收,以及由誰提出申請、由哪個機關核准。

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規定,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應辦理撤銷徵收。依同條例第50條,原則上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再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後續作業。本題原核准機關是內政部,因此由內政部作成撤銷徵收決定。

解題方法

先看徵收後土地不在工程範圍內的原因:

  • 因「作業錯誤」而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適用撤銷徵收。
  • 因「工程變更設計」而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則屬廢止徵收。

本題明確指出是作業錯誤,因此應辦理撤銷徵收。接著依第50條判斷程序:由需用土地人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題幹指出核准徵收者為內政部,故由內政部核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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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陳情,應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惟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例外不予處理。下列何者非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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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第 2 項的陳情處理例外。行政機關原則上應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人民陳情;符合該項列舉情形時,才得不予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170 條第 2 項規定,陳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1. 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住址。
  2. 同一事由經適當處理並明確答覆後,仍一再陳情。
  3. 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別向各機關陳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目選項與第 170 條第 2 項的列舉事項。題目問「非例外規定」,也就是找出不在得不予處理情形中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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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有關農地違章建築事件,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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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判斷某項公務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判斷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已由行政機關對外作成具體決定,直接影響人民的權利或義務;單純蒐集資料、通報、記錄,或執行既有決定的事實行為,通常不是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行為的性質:查報單、會勘紀錄通常屬於行政機關內部作業或事實記錄;拆除則是依據既有決定所為的執行行為。相較之下,縣政府通知特定建物為違章建築,是就具體事件對外作成認定,依本題採取的見解,直接影響建物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屬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A) 鄉(鎮、市)公所向縣政府舉報違章建築之查報單:錯誤。 查報單是向有權處理的縣政府通報違章情形,性質上屬於機關間的陳報或行政調查資料,尚未對建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作成對外決定,也未直接發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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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有關公辦市地重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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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辦市地重劃的辦理方式、土地所有權人反對門檻,以及重劃計畫書核定的法律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56 條,主管機關辦理市地重劃,應擬具重劃計畫書,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 30 日後實施。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56 條的程序順序:地方主管機關擬具計畫書,送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再公告實施。條文所定的「半數以上土地所有權人,且其土地面積超過一定比例」是公告期間的反對門檻,不是辦理公辦重劃前的同意門檻。據此即可排除把公辦重劃說成須與人民締約、由地方政府自行核定,或事前取得一定比例同意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公辦市地重劃是主管機關依法律行使公權力辦理的行政程序,不以地方政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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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下列敘述何者非平等原則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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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平等原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平等原則要求相同情形受到相同處理;情形不同者,得依其差異給予不同處理。它禁止的是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並非禁止所有差別待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平等原則的內涵或相關要求,再找出把平等原則說得過度絕對的敘述。凡將「禁止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誤說成「禁止一切差別待遇」,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相同的事情為相同的對待,不同的事情為不同的對待:正確。 這是平等原則的基本表述。判斷是否相同,須依與規範目的相關的事實及差異,而不是只看表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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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行政程序法規定所稱「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行為或不作為之行為」,係指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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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行政指導」的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機關在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達成一定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即屬行政指導。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詞:「輔導、協助、勸告、建議」及「不具法律上強制力」。這些正是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所列的行政指導特徵。行政機關是在促請人民配合,人民並非因該指導而負有法律上的服從義務,因此選 (B) 行政指導。

選項分析

  • (A) 行政執行:錯誤。 行政執行是行政機關依法促使義務人履行公法上義務的措施,具有法律依據及一定強制性,與題幹所說「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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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徵收主管機關核准土地徵收後,該徵收之利害關係人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程序再開;有關其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的「行政程序再開」,也就是行政處分的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在符合法定事由與期限時,讓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行政機關重新進行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行政處分具有持續效力,而其所依據的事實事後發生有利變更,或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且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的處分,或有相當於行政訴訟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得申請程序再開。申請原則上應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提出;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逾五年者不得申請。所稱新證據,也包括處分作成後才存在或成立的證據。

解題方法

先分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的效果:它是程序再開的起點條件,不是禁止申請的理由。再核對第128條所列事由及申請期限,即可判斷選項 D 把「救濟期間經過後得申請」誤寫成「不得申請」,與條文相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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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針對高等行政法院作成尚未確定之終局判決,向最高行政法院聲明不服,此種程序稱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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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審級救濟方式。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不服行政法院尚未確定的終局判決,依法向上級審法院聲明不服,稱為上訴。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訴訟法第 238 條,對高等行政法院的終局判決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題目所述正是此種救濟程序。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

  1. 不服的是終局判決:對判決聲明不服,通常循上訴程序。
  2. 判決尚未確定,且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這是通常審級救濟,符合上訴的特徵。

因此,本題應選「上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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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因不動產徵收之訴訟,其法院之管轄如何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的專屬管轄規定: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所生的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題目問的是管轄如何決定,判斷關鍵在於徵收標的不動產所在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適用的管轄原則為不動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專屬管轄。

解題方法

先確認訴訟是否因不動產徵收而生;若是,直接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依不動產所在地決定管轄法院。條文中的「專屬」表示由該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不能改由地方政府指定,也不是依被告機關所在地或最高行政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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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應由行政法院審判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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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的審判權分工。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行政訴訟法》第 2 條,公法上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判;人民因私法關係發生的權利爭議,則由普通法院審判。判斷重點是爭議的法律關係性質,而非案件是否涉及土地或地政機關。

地籍圖重測是地政機關依土地法及地籍測量相關規定辦理的行政作業;但重測成果主要在確認、整理地籍資料,並不因此創設或確定相鄰土地所有權人之間的私權界線。若訴訟實質上是相鄰土地所有權人爭執土地界址、請求確認界線,屬私權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理。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訴訟的爭議核心:若是針對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所生的行政爭議,歸行政法院;若是土地所有權人之間爭執界址等私權,歸普通法院。徵收補償、更正登記及都市計畫爭議,通常是在爭執行政機關的公法上決定;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若是請求裁判私人土地界線,則屬私法爭議。因此,題目問「非屬應由行政法院審判」者,選 D。

選項分析

  • (A) 有關徵收補償事件訴訟:錯誤選項。 土地徵收及補償涉及行政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對徵收處分或補償決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屬行政法院審判的公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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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受益人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1.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2.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作成行政處分。
  3.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119條列出的三種情形。判斷關鍵在於:選項描述是否完整符合條文要件;若只排除部分手段,或涉及非重要事項,就不等於信賴不值得保護。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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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有關「怠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怠金」的法律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怠金是行政機關為促使義務人履行公法上義務所採取的間接強制執行方法,屬於行政執行罰。

依《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義務人負有行為義務而不履行,且該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時,執行機關得處以怠金;依第 31 條,對可由他人代為履行的行為義務,經依法處怠金後仍不履行,也得連續處以怠金。怠金的目的在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並非單純制裁已發生的違法行為。

解題方法

先辨認「怠金」所在的法制脈絡:它規定於《行政執行法》,功能是督促義務人履行尚未履行的公法上義務,因此歸類為行政執行罰。判斷時可抓住關鍵差異:行政罰著重對違反義務的行為予以制裁;行政執行罰則著重促使既有義務獲得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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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主管機關命拆除農地上違規工廠,如該工廠之所有權人提起訴願並請求暫緩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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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93 條的停止執行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訴願採「原行政處分原則上繼續執行,停止執行為例外」的原則。

《訴願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依同條第 2 項,原行政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或處分執行將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處分全部或一部的執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提起訴願並請求暫緩執行」的法律效果,再對照《訴願法》第 93 條第 1 項:單是提起訴願,不會讓原處分停止執行。因此,正確選項應是直接表達此原則的選項。

停止執行則屬例外;符合第 93 條第 2 項所列條件時,機關「得」停止執行,不代表一提出申請就必須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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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因法律另有規定,可不經訴願程序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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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前置原則」及其法定例外。一般而言,人民不服行政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前,應先經訴願程序;但法律另有規定免除訴願時,即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對於依聽證程序作成的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亦規定,依該條聽證程序作成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處分,不服者免除訴願程序。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中的處分是否屬於「依法經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或是否有其他法律明文排除訴願前置。

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的「復查決定」有其稅捐救濟程序;政府申請作成徵收處分,則不因申請機關是政府就當然免除訴願。只有經聽證後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符合免除訴願的法定要件。

選項分析

(A) 地價稅之復查決定:錯誤。 納稅義務人不服地價稅核定,可依法申請復查;不服復查決定時,仍須依稅捐救濟規定提起訴願,再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復查決定本身不是本題所指免除訴願的聽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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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有關國家賠償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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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條的賠償責任要件,以及公務員、公共設施的認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公務員執行職務的賠償責任:依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的賠償責任:依第 3 條第 1 項,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時,國家負賠償責任。
  • 自然公物的特殊規定:依第 3 條第 3 項,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管理機關已就使用為適當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者,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 公務員的範圍:依第 2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以經考試及格、銓敘並具有官等職等者為限。

解題方法

先抓各選項的絕對化用語,再對照法條要件:第 2 條第 2 項明文要求故意或過失;第 3 條第 1 項要求設施為「公有」;第 3 條第 3 項明定自然公物及警告後從事危險活動的免責情形;第 2 條第 1 項的公務員範圍則不以最狹義的常任文官為限。逐一比對後,只有 C 符合法條內容。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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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請求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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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請求程序、請求權時效、特別法優先,以及國賠訴訟適用何種訴訟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與現行法相同,無須另作修法提醒。

依《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請求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第 8 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第 6 條規定特別法優先;第 12 條則規定國賠訴訟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對應的法條,再核對敘述是否與條文一致。關鍵在於第 12 條:國家賠償請求通常循民事訴訟程序,不是行政訴訟程序。因此,凡稱「適用行政訴訟法」的選項,即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規定,請求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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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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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原則上從一重處罰;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則分別處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題幹的關鍵是「數行為」:行為人做了數個可分別評價的行為,並各自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因此依規定分別處罰。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違規行為的數量,再適用《行政罰法》的競合規則:

  • 一行為違反數個義務規定:依第 24 條第 1 項,從一重處罰。
  •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依第 25 條,分別處罰。

本題明示「數行為」,正對應第 25 條;義務規定相同或不同,不影響分別處罰的原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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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所有權人甲、乙二人共同於都市計畫保護區鋪設水泥作停車場使用,違反都市計畫管制規定,主管機關應如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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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共同違反都市計畫管制規定時,對共同違規者如何裁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者,地方政府得對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處罰鍰,並命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本題另須適用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因此,甲、乙共同鋪設水泥作停車場,主管機關應依二人各自的行為情節分別裁罰。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問的是違反都市計畫使用管制的裁罰,再確認是否有數人共同實施違規行為。題幹明示所有權人甲、乙「共同」鋪設水泥作停車場,屬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情形,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應按各人的違規情節輕重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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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規費法第 13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規費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規費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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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規費法》第 12 條與第 13 條規定的減免或停徵事由,以及兩條所稱主管機關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

  • 第 12 條列舉「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規費的情形。
  • 第 13 條列舉「規費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規費的情形。

題目問的是第 13 條,因此要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該條列舉事由。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指定的條文與主管機關,再逐項比對法條。第 13 條列有三種情形:為維護財政、經濟、金融穩定、社會秩序或工作安全所辦理的事項;不合時宜或不具徵收效益的規費;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則列在第 12 條,並非第 13 條事由。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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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有關國土計畫法保育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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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28 條及第 45 條,重點是分辨「國土保育費」與「影響費」的收取機關、用途及抵充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國土計畫法》第 28 條,使用許可案件核發後,中央主管機關向申請人收取國土保育費,作為辦理國土保育有關事項之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收取影響費,作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且影響費得以使用許可範圍內可建築土地抵充。依同法第 45 條,國土保育費是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的來源之一。

解題方法

先把兩種費用分開記憶:國土保育費由中央收取,用於國土保育;影響費由地方政府收取,用於改善或增建公共設施,並可用許可範圍內可建築土地抵充。再以此對照選項,即可判斷只有基金來源的敘述符合國土保育費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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