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離島三等 人事行政 公共人力資源管理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地方特考・離島三等・人事行政
試題代碼 公共人力資源管理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的公務人力資源管理是採用中央到地方機關人事「一條鞭」的政策,並以系統化的「職位分類制度」為架構。請說明這兩種現行制度在人力資源管理上的影響,並提出您的改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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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求比較兩項制度對我國公務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並提出可行改革方向:一是中央至地方機關的人事「一條鞭」管理;二是以職位分類為基礎的人事分類制度。作答時須先說明制度意義,再分別分析其對人力規劃、任用、考核、升遷與機關治理的效果,最後提出能兼顧一致性、專業性及地方自治的改進建議。

題幹將我國制度概括為「職位分類制度」,宜補充精確說明:我國早期曾實施職位分類,現行一般公務人員制度則是官等、職等併立,兼具品位分類與職位分類的特徵;並非純粹的職位分類制。

解題方法

以「制度目的—正面影響—限制問題—改革建議」為主軸,逐一處理兩項制度,再提出整合性結論。這種寫法能避免只描述制度沿革,並直接回應題目所問的「在人力資源管理上的影響」與「改進建議」。

法制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範包括《人事管理條例》、《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其中,《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6 條要求機關職務依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第 4 條則體現任用須符合擬任職務所需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的專業適任原則。

一、人事「一條鞭」制度

制度意義

「一條鞭」係指人事人員在組織上配置於各機關,業務上則受上級人事機構統籌指揮、監督與考核,形成縱向一致的人事管理體系。中央層級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籌行政院所屬機關的人事行政政策;各機關人事單位則依法辦理機關內的人事業務。其制度精神是集中政策與專業管理,並藉人事人員的相對獨立性維護人事法令的一致執行。

對人力資源管理的正面影響

  1. 提升法令與政策一致性:人事任免、考核、待遇、訓練等事項較能依共同規範辦理,降低各機關各行其是及人事標準不一的情形。
  2. 維護人事專業與中立:人事人員有專業指揮與監督系統,有助於抵抗個別首長不當干預,維持依法行政及文官制度穩定。
  3. 促進跨機關人力調度:透過共同的人事資料、職缺資訊與管理規範,較易掌握整體人力供需,推動人才交流、輪調及培訓。
  4. 累積人事專業能力:統一訓練、專業職系發展與考核,有助於建立人事人員的專業知識與工作標準。

限制與問題

  1. 中央集權與地方需求未必相符:統一規範有時難以回應地方機關的規模、職務特性及人口需求,地方在人力配置上的彈性較低。
  2. 雙重忠誠與協調成本:人事人員既服務所在機關,又受上級人事機構指揮,可能在機關首長的施政需求與上級人事政策間產生角色衝突。
  3. 程序化傾向:若過度重視法令與程序遵循,容易使人事部門成為行政控制或表單審核單位,難以發揮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功能。
  4. 責任歸屬不易清楚:機關首長、人事主管及上級人事機構權責若界線不明,可能造成決策延宕,或使人事問題在不同層級間相互推諉。

改進建議

  1. 明確劃分權責:上級人事機構負責法規標準、專業指導、稽核與跨機關政策;各機關首長及人事單位則在法定範圍內負責組織需求分析、人才培育與績效改善。
  2. 擴大地方及機關用人彈性:在任用資格、員額及預算規範內,讓地方政府及機關依職務需求配置人力,並建立透明的核准與事後檢核機制。
  3. 強化人事人員的策略角色:要求人事部門參與機關施政與組織規劃,運用人力盤點、職能分析及績效資料,提供首長決策建議。
  4. 建立溝通與申訴機制:對雙重指揮可能引發的爭議,明定協調程序、決策層級及責任歸屬,避免僅以命令往返處理。

二、職位分類制度及我國現制

制度意義

職位分類係以「事」為中心,依職務的工作性質、職責程度、所需知能與工作條件,將相近職務加以歸類並評價,據以建立職系、職等及職務列等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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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考試用人是為了客觀與一致地區辨應徵者的知識、技術、能力,以及相關的個人特質。為了達成這樣的目的,相關單位應該盡可能確保測驗的方式具備較高的效度。請舉例解釋何謂考試的效度?說明衡量效度的標準,並提出我國公務人員考試方式的改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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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甄選測驗的效度:考試分數能否有效反映應徵者具備的知識、技能、能力與個人特質,並據以預測其未來工作表現。效度不是測驗本身固定不變的標籤,而是測驗分數用於特定目的、特定職務與特定族群時,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其解釋與用途。

例如,人事行政職務需要運用人事法規、處理人事案件並提供服務。若考試只要求背誦法條,卻未能區辨應試者能否分析法規適用、撰擬簽辦意見或妥善回應同仁需求,則考試分數對「是否適任人事行政工作」的效度有限。若加入人事案例分析、情境題或結構化口試,評量實際職務所需能力,效度便較有依據。

依民國 113 年《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0 條,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除單採筆試外,其他考試方式應併採二種以上。這提供依職務需求採用多元評量的法源。

衡量效度的標準

效度的評估,應先以職務分析確認工作任務與所需職能,再檢視測驗內容及分數證據是否支持甄選用途。常見的效度證據如下:

  1. 內容效度:測驗內容是否具有代表性,涵蓋職務重要任務與所需能力。可透過職務分析、專家審題,以及檢視試題對各職能的涵蓋程度來判斷。 **例:**人事行政考試若要評量人事法規應用能力,試題應涵蓋常見的人事法規適用與案件處理情境,而非只集中考冷僻條文。

  2. 效標關聯效度:測驗分數與外部效標之間的關聯程度。效標應能合理代表工作績效,例如工作品質、案件處理正確率或主管評量。

  • 預測效度:先施測,再追蹤受試者任職後的工作表現,檢驗考試分數是否能預測績效。
  • 同時效度:同時測量在職人員的測驗分數與工作績效,檢驗兩者的關係。 可用相關係數表示,例如 rxyr_{xy} 為測驗分數與工作績效的相關;在其他條件相當時,相關越高,測驗的效標關聯效度越佳。
  1. 建構效度:測驗是否確實測到理論上欲測的心理或能力特質,例如問題分析、溝通協調或公共服務動機。可檢視測驗與相關能力指標的關聯,並確認其能與不相關能力有所區辨。

  2. 表面效度:測驗表面上是否看起來與職務相關,主要影響應試者及用人機關對測驗的接受度。它有助於提升測驗的可接受性,但不能單獨證明測驗確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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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不同於企業中的人力資源管理,公共人力資源管理必須包容多元且可能相互衝突的不同價值,有人甚至稱公共人力資源管理是一種「具有分裂人格的行政功能」。請問在民主國家中,公共人力資源管理必須將哪些價值納入考慮?請舉例說明在實務上,這些價值對於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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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的多元價值與價值衝突。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較常以組織績效與競爭力為主要考量;民主政府的人事制度則同時受到民主政治、法治原則、行政效能及社會公平等要求,不能只用單一標準決定人事措施。

「具有分裂人格的行政功能」意指公共人力資源管理必須同時回應不同、甚至互相拉扯的價值。例如,政治任命有助於行政首長落實政見,卻可能壓縮常任文官的功績制與政治中立;追求效率可能與公平、參與及程序保障產生張力。

解題方法

可從民主國家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的幾項主要價值切入,並用「價值所要求的人事措施」搭配「可能產生的衝突」說明實務影響。回答時不只列舉名詞,也要指出它如何影響招募、任用、考績、升遷、訓練或勞動關係等制度。

民主國家公共人力資源管理應納入的價值及實務影響

一、民主回應與政治責任

政府須回應民意,並讓民選首長能依法推動政見。人事制度因此須兼顧行政首長的政策領導與文官的專業建議。

例如,首長任用政務人員,有助於把政策方向帶進機關;但若大量以政治忠誠取代資格與專業,可能形成酬庸或派系任用,也會損害常任文官的政治中立。因此,民主回應不能排除依法任用與專業行政。

二、效率、效能與經濟性

政府必須善用有限公帑,以合理成本提供公共服務;同時也須確認政策與服務確實達成目的。

例如,機關可透過工作分析、績效目標、職務輪調或數位化流程提升人力運用效率。但若考績過度偏重量化指標,公務員可能只追求容易計算的產出,忽略服務品質、個案差異或長期公共利益。

三、功績制、專業能力與政治中立

公共職務應依職務需要,選任具備適當能力與資格的人員,並保障文官依法行政、不受不當政治干預。

例如,公開競爭考試、職務所需資格及制度化考績,可降低私人關係與政治因素對任用的影響,維持行政專業。不過,若只看考試成績或年資,可能忽略實際工作能力、創新表現與多元背景;過度僵化的功績制度也可能降低組織彈性。

四、法治、程序正義與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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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組織進行考績是在評量人員過去一段時間內工作表現的良窳。進行考績的用意可以分為行政目的及發展目的兩類。請說明這兩類目的為何?以及我國現行公務人員考績制度,在這兩類考績目的上的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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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考績是對受考人在一定期間內的工作表現作系統性評量。考績結果通常同時服務兩種目的:行政目的著重人事決策與管理控制,發展目的著重改善個人表現、培育能力與提升組織績效。兩者可以並行,但若考績只用來決定獎懲,受考人容易把考績視為分配利益的程序,較難發揮回饋與成長功能。

以下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考績法》其後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修正,考場作答仍應依命題年度法制分析。

解題方法

依題意分成三層作答:

  1. 先界定行政目的與發展目的,說明各自要解決的管理問題。
  2. 再以我國考績制度的實際設計,評析其如何實現兩類目的。
  3. 最後指出制度目的與實務執行的落差,尤其是行政功能較明確、發展功能較弱的情形。

如此可以同時回答「目的為何」及「現行制度的優缺點」,避免只羅列法條或只評論制度缺失。

一、考績的兩類目的

(一)行政目的

行政目的又稱管理性或人事決策目的,將考績結果作為機關管理人力及執行人事措施的依據,包括:

  • 報酬與獎懲:依工作表現給予獎勵,或對表現不佳、違失情形予以懲處。
  • 陞遷與任用:作為職務陞遷、任用資格或人員配置的參考。
  • 留任與淘汰:辨識不適任人員,作為改善管理或依法處理的依據。
  • 人事管理與責任課予:檢視工作表現,協助主管掌握部屬狀況,促進機關對人員的管理責任。

(二)發展目的

發展目的又稱改善性或成長性目的,利用考績資訊協助受考人提升能力與工作表現,包括:

  • 提供績效回饋:使受考人了解工作上的優點、缺失及改進方向。
  • 診斷訓練需求:依能力落差安排訓練、輔導或工作指導。
  • 促進職涯發展:辨識個人潛能,作為職務歷練、人才培育與職涯規劃參考。
  • 改善組織績效:使個人工作目標與機關任務相連結,透過持續改善提升整體服務品質。

二、我國現行考績制度的設計與行政目的評析

(一)制度設計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2 條揭示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第 5 條規定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考核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第 6 條將年終考績分為甲、乙、丙、丁四等,分數依序為 80 分以上、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及未滿 60 分。

依第 7 條,甲等、乙等有晉俸及一次獎金等獎勵,丙等留原俸級,丁等免職;考績也與任用資格等人事效果相連。考績程序則包括主管人員評擬、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主管機關或授權機關核定及銓敘部銓敘審定,丁等案件並有陳述及申辯程序。

(二)行政目的的優點

  1. 考績與人事效果相連,有獎優汰劣的制度基礎 考績結果連結俸級、獎金、任用資格及免職等效果,使機關能以一致的制度處理人事決策,並對不同表現給予差異化結果。

  2. 平時考核與年終考績結合,有助於持續掌握表現 法律要求年終考績以平時考核為依據,並規定平時獎懲併計成績,有助避免完全依年終印象評分,留下工作表現及獎懲紀錄。

  3. 法定程序及考績委員會提供一定的監督與保障 多層程序及考績委員會初核,可檢視主管評擬結果;對可能涉及免職的丁等考績,受考人有陳述及申辯機會。這些設計有助維護程序公平並降低恣意決定。

(三)行政目的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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