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地方特考離島三等 勞工行政類科 就業安全制度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先進國家隨著高齡化加速,因而對長期照顧需求迅速提升,我國立法院於 2024 年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包含 80 歲以上長者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得免醫療機構評估。請針對此一法令規定與政策之永續性進行評估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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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本題是政策評估與建議題,重點在衡量「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門檻」能否兼顧高齡者照顧需求、重症家庭優先性、國內長照服務發展及移工權益。作答宜採「政策目標—效益—風險—永續條件」架構,避免只表態支持或反對。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就業服務法》第46條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三讀,並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公布修正;增訂被看護者年滿80歲,或年滿70歲至79歲且患有癌症第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具有原住民身分時,其評估與認定方式由衛生福利部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修法後,相關審查與配套規定亦有調整;解題仍依命題年度法規說明。
此處所稱「免評」,是免除聘僱家庭看護移工所需的醫療機構專業評估門檻,不等於所有長者都必須聘僱移工,也不代表其照顧需求程度完全相同。
二、解題方法
先說明修法欲解決的問題,再從政策效益與制度成本兩面評估,最後提出能使政策持續運作的配套。政策永續性不只看短期申請是否便利,也要檢視照顧資源配置、公平性、財源與人力供給,以及服務品質和移工勞動條件。
(一)政策目的與可能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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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家庭照顧負擔: 高齡者失能狀況不一,家庭可能面臨照顧人力不足、申請程序繁複及等待評估等問題。放寬年齡門檻,可讓符合條件家庭更快取得照顧人力,降低家屬離職或減少工時照顧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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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照顧安排彈性: 家庭可依長者生活狀況與家庭能力安排照顧,提升照顧選擇。對缺乏本國照顧服務或家庭支持的個案,移工可能填補部分照顧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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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高齡化需求: 隨高齡人口增加,家庭照顧需求持續上升。以較簡便的資格方式回應需求,有助降低家庭與醫療機構在評估流程上的行政負擔。
(二)永續性風險與政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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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不等同失能程度: 80歲以上長者的身體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及照顧需求差異很大。以年齡作為免評資格,可能使照顧資源流向需求較輕者,壓縮重度失能、身心障礙或急迫照護家庭的聘僱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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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不應取代公共長照: 家庭看護移工主要在家庭提供日常生活照顧,並非長照服務的完整替代。若政策過度依賴家庭聘僱,可能弱化社區照顧、喘息服務、居家服務及住宿式照顧等公共服務的發展,也使照顧責任繼續集中於家庭。
第 二 題25 分
就業保險是我國政府針對勞工所提供的一種社會保險,請就其適用對象與保險費率和負擔比例,及其與勞工保險之相關性,進行比較分析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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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比較就業保險與勞工保險的適用對象、保險費率及保費負擔,並說明兩者如何銜接。答題時應先界定就業保險的納保範圍與費率,再指出它與勞保普通事故保險的分工及費率調整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就業保險法》第 1 條明定,就業保險旨在提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並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其制度重點包括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功能著重於失業風險與就業促進。
《勞工保險條例》則以勞工在職期間及生活風險保障為核心,涵蓋普通事故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已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辦理。
解題方法
依序從「誰要加保」、「費率如何計算與分擔」、「兩種保險如何銜接」三方面比較。費用計算以月投保薪資為基礎:
接著依各保險的法定分擔比例,分別計算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政府負擔額。
一、適用對象
就業保險
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的下列受僱勞工,應以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
-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並獲准居留且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的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以及受僱於法定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無統一發票購票證的雇主或機構者,不得參加就業保險。受僱於兩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
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的強制納保對象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等規定認定,主要包括受僱於法定事業單位及達法定僱用人數門檻的勞工,也涵蓋法定其他類別的勞工。其納保資格依勞保條例及相關規定判斷,不能直接等同於就業保險的對象。
兩者適用範圍有重疊,但並非完全相同。就業保險以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5 條的受僱勞工為核心;勞工保險則依勞保條例所列的強制或得自願投保類別辦理。
二、費率與負擔比例
就業保險
依《就業保險法》第 8 條,就業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月投保薪資,在 1% 至 2% 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民國 114 年適用費率為 1%。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 20%、投保單位負擔 70%,其餘 10% 由政府補助。因此:
以月投保薪資 40,000 元為例,每月就業保險費為 400 元,其中勞工負擔 80 元、投保單位負擔 280 元、政府補助 40 元。
勞工保險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3 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依規定機制調整;民國 114 年勞保普通事故總費率為 12.5%。但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其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依《就業保險法》第 41 條調降 1 個百分點,故該類被保險人實際負擔的勞保普通事故費率為 11.5%,另加就業保險費率 1%。
第 三 題25 分
我國人力結構隨著高齡化的加速,對長期照顧的需求迅速提升,除了有效的運用國內的長照體系機構所提供的專業照護人力外,亦積極地開拓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以因應不足的照護人力需求。請針對我國當前移工政策與長期照顧系統之間的關聯性,進行評估確認其具有的意義與價值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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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申論題,核心在於評估移工政策如何補充長照人力,以及家庭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與政府長照服務之間如何銜接。作答不能只說「移工補足人力」,還要衡量照顧可近性、家庭負擔、國人就業、移工勞動權益,以及長照體系的永續發展。
依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及政策為準。外籍家庭看護工係經許可在家庭從事被看護者日常生活照顧工作的移工,受《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聘僱許可規定管理;其功能以補充家庭照顧人力為主,不能視為完整長照服務的替代品。相較之下,政府長照服務由《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相關服務制度支持,涵蓋居家、社區、機構等不同照顧型態。
解題方法
採「政策目標—正面價值—制度風險—政策建議」四段式作答:
- 先指出人口高齡化與照顧需求增加,使家庭照顧人力與長照服務人力都面臨壓力。
- 說明移工可補足家庭照顧缺口,並與政府長照服務共同支撐照顧安排。
- 評估過度依賴移工可能帶來的勞動權益、服務品質、家庭照顧者負荷及本國照顧人力發展問題。
- 提出移工與長照服務的銜接、照顧人力培訓及勞動保障等方向,形成兼顧照顧需求與制度永續的結論。
參考作答
我國高齡人口增加,失能與失智照顧需求隨之提高,照顧工作不只需要家庭投入,也需要穩定的專業照顧人力與長照服務資源。移工政策與長期照顧系統的關聯,應定位為相互補充、共同分擔照顧責任:外籍家庭看護工補充家庭日常照顧人力,政府長照體系則提供居家、社區、機構及家庭支持服務,兩者共同回應照顧需求。
一、移工政策與長照系統的正面意義
第一,外籍家庭看護工補充家庭照顧人力,協助照顧家庭維持基本生活安排。對需要長時間陪伴或日常生活協助的家庭而言,聘僱看護工可以減輕家人直接照顧的時間壓力,並降低照顧責任集中於單一家庭成員的情形。
第二,移工人力有助於回應國內照顧人力供給不足。長照服務涉及居家、社區及住宿機構等多種場域,各自需要不同人力與服務安排。引進移工可補充部分人力缺口,讓長照服務與家庭照顧安排有更多組合方式。
第三,家庭看護工可能減輕家庭照顧者的照顧負荷,讓家人得以維持工作、家庭生活及社會參與。對照顧者而言,這不僅是勞動力安排問題,也涉及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與生活品質。
第四,移工與長照服務可以相互銜接。政府長照服務可提供需求評估、居家及社區照顧、喘息服務等支持;家庭聘有外籍看護工者,也仍可能需要使用長照服務,以補足看護工休假、家庭照顧者需要喘息或被照顧者參與社區服務時的照顧需求。因此,聘有移工不應等同家庭退出長照服務體系。
二、應正視的制度風險與限制
第 四 題25 分
所謂就業安全制度係為建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技能證照、人力資源規劃與運用,及落實就業保險制度等政策法制的有效規劃與執行。請就目前我國就業安全制度規劃與執行概況,進行相關爭議論點之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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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就業安全制度不是單一給付,而是由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技能檢定與證照、人力資源規劃及就業保險等政策工具構成的整體制度。其目標是促進充分就業、提升勞動者就業能力,並在失業期間提供基本經濟保障。
作答宜掌握兩個面向:
- 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技能檢定與就業促進措施,協助求職者進入或重返勞動市場。
- 消極性所得保障:以就業保險給付緩和失業造成的所得中斷;給付若能連結求職、訓練與媒合,可與積極措施形成互補。
我國相關制度主要依據《就業服務法》、《職業訓練法》、《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及《就業保險法》等規範。法條與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是申論題,關鍵在「規劃與執行概況」及「爭議論點之比較分析」。宜先概述制度架構,再選取數個核心爭議,分別說明政策成效、制度限制及改進方向。
比較時可用「制度目的—執行方式—爭議—改進」的順序,並呈現各方主張與取捨,避免只羅列機關、法規或政策名稱。
我國制度規劃與執行概況
一、就業服務:媒合、諮詢與特定對象就業促進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求職求才登記、職業諮詢、就業媒合、失業認定及轉介職業訓練等服務;政策上亦透過就業獎助、僱用獎助等措施,協助青年、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就業弱勢者就業。
制度優點是以公共服務降低求職與求才的資訊落差,並能透過個別諮詢及轉介照顧較難自行進入職場者。執行上則受到服務量能、個案負荷、地方資源差異及媒合品質影響;單以媒合人數或就業件數衡量,未必能反映工作是否穩定、是否符合求職者技能與需求。
二、職業訓練與技能證照:提升能力、建立技能標準
職業訓練涵蓋職前訓練、在職訓練及轉業訓練等,並由政府、訓練機構及事業單位等參與辦理。技能檢定與證照則建立技能標準,協助雇主辨識技能,也提供勞工能力證明。
其政策目標是讓勞動者能力符合產業需求,並透過持續訓練因應技術與職務變動。主要挑戰在於訓練內容與實際職缺需求可能落差、證照未必能充分呈現實作能力,以及訓練資源能否有效觸及在職勞工、失業者與弱勢族群。
三、人力資源規劃與運用:連結人才培育和產業需求
政府須蒐集及分析勞動市場資訊,掌握職業別、區域別與技能需求變化,並據以規劃訓練、就業服務及人才運用政策。人口高齡化、產業轉型與區域發展差異,使人力規劃不能只看整體失業率,也須辨識不同群體的就業機會、技能落差與勞動參與障礙。
四、就業保險:所得保障與重返就業
《就業保險法》除提供失業給付,也設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及育嬰留職停薪相關給付等項目。制度以符合法定資格者為保障對象,並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失業認定及就業促進服務,將失業期間的所得支持與重返就業措施相連結。
制度設計的核心取捨,是一方面維持失業者及家庭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促進求職、訓練與再就業,避免給付與就業服務彼此脫節。
爭議論點比較分析
一、所得保障與就業誘因如何平衡
保障觀點認為,失業往往非勞工所能完全控制;給付能維持基本生活,避免失業者被迫接受不適當或低品質工作,並有助於維持家庭消費與社會穩定。
誘因觀點則指出,給付期間與水準若未妥善設計,可能降低求職急迫性,或使制度資源集中於領取給付者。因此,就業保險應搭配求職服務、職業諮詢、適當訓練與失業認定,促使所得支持轉化為重返職場的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