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警察特考三等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電腦犯罪偵查 考古題詳解

110 年・警察特考・三等・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試題代碼 電腦犯罪偵查

第 一 題25 分

由於國內使用網路社群媒體及通訊軟體的人數逐漸增加,不法分子也開始利用這些管道來進行犯罪行為。試問:

(一)常見的網路社群犯罪類型有哪些?(5 分)

(二)網路社群犯罪的特性為何?(10 分)

(三)犯罪偵查執法人員對網路社群犯罪的犯罪偵查模式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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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群媒體與即時通訊軟體如何成為犯罪工具,以及執法人員如何從網路上的帳號、內容、關係與數位紀錄,逐步確認犯罪事實和行為人。

「網路社群犯罪」不是單一罪名,而是行為人利用社群平台或通訊軟體實施犯罪,或以其作為聯繫、招募、散布、交易及隱匿犯罪的管道。實際成立何種犯罪,仍須依個案行為與證據判斷。本題未指定特定罪名,作答宜以犯罪類型、犯罪特性及偵查流程分段回答。

解題方法

三小題可依「做了什麼、為何難查、如何查」作答:

  1. 犯罪類型:列舉社群上常見的犯罪行為。
  2. 犯罪特性:說明網路平台帶來的傳播、匿名、跨境、資料易變等影響。
  3. 偵查模式:依序交代發現案件、保存證據、分析線索、追查身分、驗證證據及依法處理。

(一)常見的網路社群犯罪類型

  1. 詐欺及財產犯罪:假投資、假網拍、假交友、冒充親友或機關、釣魚連結及帳號盜用等。
  2. 妨害名譽與網路霸凌:公然侮辱、誹謗、恐嚇、騷擾、散布不實訊息或發動網路公審。
  3. 個人資料及隱私侵害:未經同意公開個資、肉搜、散布私密影像,或利用他人身分建立假帳號。
  4. 性犯罪及兒少剝削:利用社群接觸、誘騙或脅迫被害人,散布或交易性影像。
  5. 違禁品與非法交易:透過社團、群組或私訊販售毒品、槍械、偽造證件等違禁物品。
  6. 組織及招募型犯罪:利用社群招募車手、詐欺成員或其他犯罪共犯,並以群組聯繫、分工及傳遞指令。

作答時宜指出,社群媒體既可能是犯罪直接發生的場所,也可能只是犯罪者聯絡、招募或散布資訊的工具。

(二)網路社群犯罪的特性

  1. 匿名及身分可偽冒:使用暱稱、假照片、假帳號或他人帳號,線上身分不必然等同實際行為人。
  2. 跨地域與跨境性:行為人、被害人、平台伺服器及資料儲存地可能分處不同地區,管轄與調取資料因而更複雜。
  3. 傳播迅速、影響範圍大:貼文、影像或訊息可被轉傳、截圖及重新上傳,短時間內造成大量被害或名譽、隱私損害。
  4. 即時互動與高度連結:私訊、群組、社團及直播讓犯嫌能快速聯絡、招募、分工或操控被害人。
  5. 資料易變且容易滅失:訊息可能遭刪除、限時內容可能自動消失,帳號或群組也可能迅速停用;證據保全有時間壓力。
  6. 證據分散於多處:相關資料可能存在手機、電腦、平台伺服器、雲端備份、電信或網路服務紀錄及其他使用者裝置中。
  7. 數位紀錄可複製但須驗證:貼文、對話及截圖容易複製或加工,須核對來源、時間、帳號與原始資料,不能只憑畫面截圖認定行為人。
  8. 犯罪手法易變且可擴大規模:犯罪者可快速更換帳號、平台或話術,並透過自動化工具或多個帳號大量散布內容。
  9. 虛擬行為連結實體犯罪:線上接觸可能延伸至金流、面交、跟蹤或實體侵害,偵查須兼顧網路與現場線索。
  10. 牽涉隱私與程序保障:執法人員蒐集公開資訊、調取平台資料或搜索設備時,均須遵守法律授權、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並妥善保護無關第三人資料。

(三)執法人員對網路社群犯罪的犯罪偵查模式

可採「案件受理與風險評估 → 線上資料初查 → 證據保全 → 身分與關係分析 → 線上線下交叉查證 → 依法搜索扣押與鑑識 → 案件移送及證據管理」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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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提升,行動通信裝置尤其是智慧型手機帶來的便利性,成為有心人士犯罪工具。試問:

(一)智慧型手機所儲存的電磁紀錄與數位內容有哪些?(10 分)

(二)若犯罪偵查執法人員進行犯罪偵查,擬取得某智慧型手機所使用的通訊軟體應用程式中所儲存的「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數位資料,應遵循與注意哪些相關法律規範?(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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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智慧型手機兼具通訊設備、個人資料載體與網路服務終端功能。偵查時應把手機中的資料分成「使用者內容」、「通訊資料」、「系統與應用程式痕跡」等類別,避免只把手機內資料理解成照片或通訊錄。

解題方法:依資料來源與用途分類

  1. 使用者建立或保存的內容:通訊錄、簡訊、電子郵件、照片、影片、錄音、文件、記事、行事曆、備忘錄、瀏覽器書籤與下載檔案等。
  2. 通訊軟體資料:即時訊息、群組對話、通話紀錄、傳送的照片或檔案、帳號及聯絡人資料;部分內容可能只留存在裝置或應用程式資料庫。
  3. 通聯及網路活動資料:電話撥接與來電紀錄、門號及 SIM 卡資料、連線時間、網路位址、Wi-Fi 連線紀錄、基地臺或定位資訊等。這類資料多屬通訊或網路活動的背景資料,與訊息內容不同。
  4. 應用程式與帳號資料:已安裝或使用過的 App、帳號識別資料、登入狀態、快取、設定、使用紀錄及雲端同步痕跡。
  5. 系統與裝置資料:裝置識別碼、作業系統資訊、檔案時間戳記、檔案系統紀錄、電池或連線狀態等,可用於判斷資料來源及事件時間。
  6. 已刪除或暫存資料:資料庫中的刪除標記、快取、縮圖、暫存檔及揮發性記憶體內容;能否復原,取決於裝置狀態、加密方式與資料是否遭覆寫。

解題技巧

按「內容、通聯、位置、帳號、系統、刪除資料」六類整理,並注意同一事件常在多種資料中留下相互印證的痕跡。例如,訊息內容可與檔案時間戳記、通話紀錄及定位紀錄交叉比對。

(二)取得通訊軟體中「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關鍵在於區分「通訊正在傳遞時的監察」與「通訊結束後讀取已儲存資料」。依命題當年見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範的通訊監察,重在對現時或未來通訊過程的監控;已送達並儲存在手機中的過去通訊內容,原則上循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程序取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當時實務見解為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其後已有重要修正,以下仍依命題當年的規範說明。

解題方法:先辨識資料,再選擇法律程序

  1. 確認資料性質與時間狀態 題目明示資料是通訊軟體內「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因此重點是已儲存的訊息、對話或附件,不是攔截尚在傳遞中的通訊,也不是單純取得通訊時間、對象等通聯資料。

  2. 原則上適用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規定 依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非字第 259 號判決及法務部 107 年法律字第 10703509920 號書函所表明的見解,通訊監察重在通訊過程;偵查機關取得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應依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相關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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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由於國內使用網路社群媒體及相關即時通訊軟體的人數逐漸增加,不法分子也開始利用這些管道來進行犯罪行為。試問:

(一)網路社群媒體資料有哪些種類與其儲存方式為何?(10 分)

(二)執法人員在進行網路社群媒體相關的犯罪案件偵查,應遵守與注意的相關法律規範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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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件事:第一,社群媒體資料的內容種類與存放位置;第二,偵查機關取得這些資料時,如何區分通訊內容、通信紀錄、使用者資料與電磁紀錄,並依資料類型及取得方式遵守法定程序。

法律部分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民國 113 年有重要修正,實際辦案應另依現行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作答可先從「資料內容」與「資料存放處」兩個面向回答第一小題;第二小題則依資料性質,分別說明通訊監察、調取通訊資料、搜索扣押及個人資料利用等法律規範。如此能呈現社群媒體資料種類繁多、分散於不同設備與服務提供者,必須逐一確認取得依據的偵查特性。

(一)網路社群媒體資料的種類與儲存方式

1. 資料種類

網路社群媒體資料可依內容與功能分為:

  • 使用者及帳號資料:註冊姓名、電子郵件、電話、帳號名稱、使用者 ID、個人檔案及登入資料等。
  • 社交關係資料:好友、追蹤者、社團或群組成員、聯絡人、邀請及封鎖關係等。
  • 公開或半公開內容:貼文、留言、照片、影片、直播、分享、按讚及其他互動內容。
  • 私人通訊內容:即時訊息、私訊、群組對話、傳送的圖片、影片、檔案及語音訊息。
  • 連線與活動紀錄:登入時間、登入 IP、裝置識別資訊、使用時間、操作紀錄、位置資訊及服務使用紀錄等。
  • 附隨資訊與技術資料:貼文或訊息的時間戳記、檔案中繼資料、刪除或編輯狀態、同步資料、快取及系統日誌等。

實際能取得哪些資料,會受平台設計、加密方式、保存期限及使用者設定影響。

2. 儲存方式

社群媒體資料通常分散儲存在數個位置:

  1. 使用者端設備:手機、平板或電腦內的應用程式資料庫、下載檔案、快取、瀏覽器紀錄及通知紀錄。
  2. 平台或服務提供者端:社群平台伺服器及其資料庫,可保存帳號、貼文、訊息、活動紀錄等資料。
  3. 雲端與分散式儲存環境:平台可能使用雲端、不同資料中心或分散式系統儲存、備份或複製資料。
  4. 網路服務相關設備及紀錄:電信業者或網路服務提供者所保存的相關使用者資料、通信紀錄或網路連線紀錄。

資料在技術上可能以結構化資料庫、文字檔、圖片或影片檔、日誌檔及快取等形式存在;同一資料也可能在使用者端與平台端各有副本。本地端資料不等於平台端完整資料,平台端資料也不一定能由使用者設備還原。

(二)偵查社群媒體犯罪應遵守與注意的法律規範

1. 先區分資料性質

應先判斷欲取得的是哪一種資料:

  • 通訊內容:例如即時訊息、私訊、語音、圖片或影片內容。
  • 通信紀錄及網路流量紀錄:例如發送、接收時間、位址、使用時間、連線資訊等非內容資料。
  • 通訊使用者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辦服務時填列的資料。
  • 裝置或平台中的電磁紀錄:例如已儲存在手機、電腦或平台上的貼文、對話、檔案及操作紀錄。

這些資料的法律性質與取得程序不同,不能把「資料不是訊息內容」直接等同於「可以不經法定程序調取」。

2.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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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2020 年我國警方受理 2 萬多件的詐欺案,其中因網路拍賣、購物交易而遭騙的案件最多。試問:

(一)當今常見的網路交易詐欺犯罪類型為何?(5 分)

(二)執法人員因應網路交易詐欺犯罪偵查模式為何?(10 分)

(三)偵查網路交易詐騙的犯罪現場蒐證與保全該如何進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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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網路交易詐欺的犯罪手法辨識、數位線索追查,以及犯罪現場數位證據的合法蒐證與保全。作答時要從「交易如何被利用」說明詐欺類型,接著沿著「人、帳號、設備、網路、金流、物流」追查,最後交代數位證據如何維持完整性與證據能力。

法規與偵查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包括《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第 339 條之 4 加重詐欺罪,以及《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勘驗及證據保全相關規定;偵查實務並應依當時《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刑案現場數位證物蒐證規範辦理。

解題方法

三小題可用同一條偵查脈絡串起來:

  1. 先辨識詐欺模式:誰是假買家、誰是假賣家,如何誘使被害人付款或交付帳戶資料。
  2. 再追查犯罪鏈:從交易平台及對話紀錄,連結身分、通訊、設備、IP、金流與物流。
  3. 最後說明證據保全:依法搜索、扣押或調取資料,並以可重現、可驗證的方式保全數位證據。

(一)當今常見的網路交易詐欺犯罪類型

1. 假賣家、收款不出貨

歹徒在拍賣網站、社群平台或通訊軟體刊登商品,以低於行情的價格吸引買家。買家匯款或付款後,歹徒不寄送商品、寄送空包裹,或以假物流單號拖延,最後封鎖被害人、刪除賣場。

2. 假買家騙取賣家款項或金融資料

歹徒假冒買家聯繫賣家,聲稱下單失敗、無法付款或須先完成賣家認證,再傳送假客服連結、QR Code 或假平台頁面。被害人依指示輸入網銀、信用卡、帳戶或驗證碼資料,或操作轉帳,因而受害。

3. 假平台客服、解除分期付款或交易設定詐騙

歹徒假冒拍賣平台、物流業者或金融機構客服,謊稱訂單設定錯誤、重複扣款、未開通金流服務,要求被害人操作 ATM、網路銀行或提供驗證碼。實際上是誘使被害人匯款、開通轉帳功能或交出帳戶控制權。

4. 三方詐欺

歹徒同時接觸真正買家與真正賣家,將一方的商品資訊轉貼給另一方,並指示買家把貨款匯入真正賣家的帳戶。真正賣家收到款項後寄出商品,歹徒則取得商品或款項;買家未收到商品而報案,賣家也可能被誤認為詐欺嫌疑人。

5. 假拍賣、假購物網站及團購詐騙

歹徒架設仿冒網站或假賣場,冒用商家、知名品牌或社群帳號,以限時優惠、團購、預購等理由收取款項或蒐集個資;初期也可能少量出貨取信被害人,之後再收取大額款項而不出貨。

上述行為是否成立詐欺罪,仍須依個案證明行為人有詐欺故意、施用詐術、被害人陷於錯誤並因此交付財物或利益。若由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符合加重條件,應再檢視《刑法》第 339 條之 4。

(二)執法人員因應網路交易詐欺犯罪偵查模式

1. 受理報案並即時止損

確認被害人、交易平台、商品、交易時間、付款方式、收款帳戶及損失金額;取得匯款明細、訂單紀錄、物流資料、對話截圖、電話與帳號資訊。儘速通知金融機構依規定協助警示、圈存或攔阻可疑款項,並提醒被害人停止與嫌犯聯繫、勿再依指示匯款。

2. 保全平台與通訊資料

迅速確認相關平台、社群帳號、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帳號及網域名稱,依法律程序向業者調取或保存可能滅失的資料,例如:

  • 帳號註冊資料、登入時間與來源 IP。
  • 商品刊登、修改、刪除及交易紀錄。
  • 私訊、客服對話及平台通知紀錄。
  • 登入裝置、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及付款資料。

平台資料、IP 紀錄與網域資料常有保存期限,應儘速依法提出保存或調取需求;涉及搜索、扣押或其他強制處分時,應遵守《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程序,不得以偵查需要取代法定要件。

3. 由人、帳號與設備交叉溯源

將平台帳號、暱稱、刊登內容、電話、電子郵件、IP、裝置識別資料相互比對,追查帳號實際使用人與共同犯嫌。必要時由科技犯罪專責單位協助處理網路紀錄及數位鑑識;涉及跨轄、跨境平台或境外主機者,應循正式司法互助或相關程序取得資料。

4. 追查金流與物流

依匯款資料追查收款帳戶、提款紀錄、轉匯帳戶、電子支付及虛擬資產流向,辨識人頭帳戶、車手與實際控制者;再比對提款地點的監視器、提款時間、提款卡及共犯聯繫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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