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三等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電腦犯罪偵查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數位資料無所不在,電腦與網路亦成為犯罪標的與工具。請說明於犯罪現場蒐證時,如何辨識數位證據以及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偵查人員到達犯罪現場後,如何找出可能含有案件資訊的數位證據,並在不破壞、不污染資料的前提下,妥善保存其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數位證據是以數位形式儲存、處理或傳輸,且與案件待證事實有關的資料。它可能存在於電腦、手機、平板、伺服器、隨身碟、記憶卡、監視器、網路設備、雲端帳號或其他物聯網設備中。數位證據具有容易複製、變更、刪除及遠端抹除等特性;部分資料也會在關機或斷電後消失,因此必須同時考量現場安全、證據保存與資料易逝性。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蒐證應依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扣押及扣押物保管的規定辦理,例如第 122 條、第 128 條及第 133 條等,並遵守搜索票所載範圍、目的與對象。搜索取得數位資料,不代表可以無限制檢視與案件無關的資料。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先辨識、再記錄、妥善取得、封存保管、完整交接」的順序,說明現場如何尋找數位證據,以及各階段的注意事項。
一、辨識可能的數位證據
辨識時不能只注意桌上的電腦主機,應從「資料可能存放在哪裡、如何傳輸、由誰使用」三個方向盤點:
- 運算及儲存設備: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伺服器、手機、平板、外接硬碟、隨身碟、記憶卡、光碟。
- 通訊及網路設備:路由器、數據機、交換器、無線基地台、網路電話、網路攝影機,以及連接的行動裝置。
- 其他可能留有數位紀錄的設備:監視器及其主機、行車紀錄器、智慧手錶、門禁系統、遊戲主機、智慧家電及其他物聯網設備。
- 帳號與遠端服務:電子郵件、社群平台、雲端硬碟、通訊軟體、遠端主機及網路服務中的資料。應記錄帳號、服務名稱、設備與網路連接狀況;進一步調取資料時,須依適用法律程序辦理。
- 周邊線索:螢幕顯示內容、登入狀態、紙本密碼或設備清單、連接線路,以及現場人員對設備的使用情形。這些線索可協助判斷設備與案件的關聯。
辨識的重點在於找出「可能含有案件相關資料的載體及連線關係」,而不是只搜尋外觀上像電腦的物品。
二、先控制現場並記錄原始狀態
先確保現場安全,限制無關人員接觸設備,避免任何人操作、拔線、開關機或遠端連線。接著記錄:
- 設備所在位置、外觀、品牌型號、序號及周遭物品。
- 電源、螢幕、指示燈、線路與周邊設備的連接情形。
- 螢幕顯示內容、開啟中的程式、登入狀態、錯誤訊息及設備當時運作狀況。
- 現場時間、紀錄時間及採取的處置,並以全景、特寫及必要的錄影保存現場狀態。
記錄應能呈現設備彼此的連接關係與處置前後變化。操作設備本身就可能改變資料或時間戳記,因此沒有必要時不應瀏覽檔案、輸入指令或嘗試登入。
第 二 題25 分
數位鑑識之資料分析階段,乃針對案件與解決的問題進行分析。電腦犯罪多半與網路行為相關,因此需要分析網路行為。說明如何監控與解析網路行為,並說明網路封包分析工具之應用。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數位鑑識資料分析階段如何蒐集、監控與解讀網路活動,以及網路封包分析工具如何協助重建行為。分析目標不是單看單一封包,而是結合時間、來源與目的位址、連接埠、通訊協定、流量特徵及相關紀錄,回答「誰在何時與誰通訊、使用何種服務、傳輸了什麼或做了什麼」。
網路鑑識應兼顧證據完整性與可重現性:先界定案件問題與分析範圍,再妥善取得封包及相關紀錄,保存原始資料並記錄取得方式、時間與工具版本;後續分析以工作副本進行,保留操作紀錄,避免改動原始證據。
解題方法:監控與解析網路行為
可依「設定範圍、蒐集資料、分層解析、關聯驗證、形成結論」的順序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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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監控範圍與問題 依案件時間、涉案設備及待查行為設定監控點,例如網路閘道器、交換器鏡像埠、無線基地台或端點設備。明確指定要查明的行為,例如是否連線至特定主機、是否有大量資料外傳、是否使用特定通訊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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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網路資料 蒐集即時封包或既有封包擷取檔(PCAP),並一併保存防火牆、路由器、DNS、DHCP、代理伺服器、VPN及端點系統紀錄。記錄擷取時間、時區、網路拓樸、擷取位置、過濾條件及工具設定;保存原始檔並計算雜湊值,以利確認分析過程中資料未遭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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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體流量逐步縮小範圍 先觀察流量概況及通訊端點,再依時間、IP 位址、連接埠、協定、封包長度或特定特徵篩選。接著重組 TCP 工作階段或應用層對話,檢視請求與回應、連線建立與中斷、傳輸量及異常時序。必要時解析 DNS 查詢、TLS 握手資訊、電子郵件或檔案傳輸等協定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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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並驗證行為 將封包時間軸與系統登入、檔案存取、程序執行及網路設備紀錄互相比對,確認同一 IP 位址在特定時間是否對應涉案設備或使用者。注意 NAT、DHCP 位址變動、代理伺服器及時鐘不同步等因素,不能只憑單一 IP 位址就認定特定自然人。
第 三 題25 分
目前的犯罪偵查工作中,多數案件需要數位鑑識,因此需要蒐集與鑑識數位證據,請說明數位證據標的種類。此外,不同的數位證據需要使用不同的鑑識工具進行分析,請列舉與說明至少兩個數位鑑識工具。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件事:第一,數位證據的標的有哪些;第二,如何依證據類型選用數位鑑識工具。數位證據是以數位形式儲存、傳輸或處理,且與待證事實有關的資料。它可能存在於電腦、手機、網路服務或各類儲存媒體中,內容包括文件、通訊紀錄、系統紀錄與影音等。
數位證據容易遭到修改、刪除或覆寫,蒐證時應記錄設備與資料來源、妥善保存原始媒體,並以鑑識映像檔進行分析;適當時使用雜湊值確認映像檔與原始資料的一致性,維持證據完整性及可追溯性。
解題方法
可先按「資料所在位置與形式」分類證據標的,再列出能處理相應資料的工具。回答時不只寫工具名稱,也應說明它適用的資料類型及主要功能,才能完整回應「列舉與說明」的要求。
一、數位證據標的種類
- 電腦與儲存媒體: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伺服器,以及硬碟、SSD、USB 隨身碟、記憶卡、光碟等媒體中的檔案、分割區、未配置空間與檔案系統資訊。
- 行動裝置與周邊設備:手機、平板、智慧手錶、數位相機、GPS 設備等,其中可能保存通話、簡訊、聯絡人、照片、定位資料、應用程式資料與裝置使用紀錄。
- 揮發性資料:設備仍在運作時才可能取得或短暫存在的資訊,例如 RAM 內容、執行中的處理程序、網路連線、登入工作階段及加密金鑰。關機後,這類資料通常會消失。
- 網路與雲端資料:電子郵件、社群平台訊息、雲端硬碟內容、登入紀錄、IP 位址、連線紀錄及服務提供者保存的帳號資料。
- 系統與應用程式紀錄:作業系統事件紀錄、瀏覽器歷史與快取、系統設定、應用程式使用紀錄、防火牆與伺服器日誌。
- 數位影音與通訊資料:監視器影像、錄音、照片、視訊通話紀錄,以及文件中可能存在的時間戳記、作者、地理位置等中繼資料。
第 四 題25 分
科技帶來便利性,同時也衍生許多犯罪行為,因此案件可能需要數位鑑識。請說明數位鑑識作業程序。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數位鑑識是以可重複、可驗證的科學方法,識別、蒐集、保存、檢驗與分析數位資料,並將結果以可供司法審查的方式呈現。數位資料容易遭到修改、刪除或覆寫,因此鑑識程序的重點在於:
- 合法性:搜索、扣押或調取資料須有適法依據,並遵守法定程序及範圍。
- 完整性:確保證物自取得至提出過程未遭未授權變更。
- 可追溯性:完整記錄證物移交、保管、檢驗及分析歷程,建立證物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
- 可重複性與可驗證性:記錄使用的工具、版本、設定與操作步驟,使他人能檢驗分析結果。
本題可依數位鑑識標準作業程序常見的「準備、識別與蒐集、保存與擷取、檢驗與分析、報告與呈現」架構作答。涉及搜索、扣押等法律程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依案件流程說明數位鑑識作業
一、準備階段
接獲案件後,先確認案件目的、待證事實、可能的資料來源與鑑識範圍,例如電腦、手機、外接硬碟、網路設備、雲端帳號或監視系統。依案件情況準備鑑識人員、工具、儲存媒體、封緘材料及現場紀錄表單,並確認設備與工具可正常使用。
同時應確認搜索、扣押或資料調取的法律依據及範圍,規劃現場分工與蒐證順序。涉及雲端或遠端資料時,也要注意資料保存時限、帳號權限及服務提供者的配合程序。
二、識別與現場蒐證
到場後先確保人員安全並控制現場,記錄現場環境、設備位置、連線狀態、畫面顯示、周邊配件及相關人員資訊。透過拍照、錄影及筆記留下設備原始狀態,並辨認可能與案件有關的數位證物。
蒐證時應依設備狀態選擇處置方式:
- 關機設備:避免不必要地開機,以免系統自動寫入資料或改變時間戳記;記錄設備外觀、型號、序號及連接情形。
- 開機設備:先評估揮發性資料的重要性,如執行中程序、網路連線、登入狀態及記憶體內容。若有必要取得,應由受訓人員使用適當工具先行擷取並記錄操作,再依案件情況決定是否關機。
- 網路連線或遠端服務:評估資料是否會因斷線、登出或時間經過而消失,並記錄連線及取得方式。
蒐集時限於合法範圍及案件相關資料,避免無關資料遭不必要檢視或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