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警察特考三等 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 國際警察合作與跨國(境)犯罪防制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一) 請問何謂跨國犯罪,試舉兩個例子為例?(10 分)
(二) 應對跨國犯罪,跨國執法合作相當重要,請問跨國執法合作運作時經常面臨了什麼樣的障礙與挑戰?(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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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跨國犯罪」是指犯罪行為的發生、實施、結果或相關人員、證據、犯罪所得等,跨越一個以上國家的犯罪。其跨國性可能表現在犯罪計畫、實行地、結果地、共犯或被害人所在地,或犯罪所得流向等面向。
答題時可用《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 3 條所列的跨國性判準輔助說明:犯罪在一國以上實施;雖在一國實施,但其準備、計畫、指揮或控制的重要部分在另一國進行;犯罪涉及在一國活動、於多國從事犯罪活動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或犯罪在一國實施,卻對另一國造成重大影響。嚴格而言,該公約規範的是「跨國有組織犯罪」,一般所稱跨國犯罪的範圍則較廣。
解題方法
先下定義,再指出跨國性不只看犯罪「在哪裡發生」,也要看犯罪計畫、共犯、被害人、證據或所得是否跨境。例子須簡述犯罪如何跨越國境,才能直接扣合定義。
例子
- 跨境人口販運:犯罪集團在甲國招募或控制被害人,將其運送至乙國從事性剝削或強迫勞動,招募、運輸及剝削環節分布於不同國家。
- 跨境毒品走私:毒品在甲國製造或集運,經乙國轉運,最後輸入丙國販售;犯罪行為、運輸路線與犯罪所得均跨越國境。
其他可舉跨境詐欺、洗錢、武器走私、人口走私或網路犯罪等例子;重點是說明其跨境連結。
(二)跨國執法合作的障礙與挑戰
核心觀念
跨國執法合作,是不同國家的警察、檢察、司法及其他主管機關,透過資訊交換、共同調查、司法互助、引渡等方式,協力預防、調查及追訴跨國犯罪。合作須在各國主權、國內法及人權保障架構下進行,因此即使各國都有打擊犯罪的意願,法律與制度差異仍可能造成延誤或阻礙。
解題方法
可從「法律制度、主權政治、機關運作、資訊證據、資源能力、人權保障」六個面向分述,並說明各項差異如何影響合作的速度、範圍或成果。
障礙與挑戰
- 法律制度與犯罪定義不同 各國對犯罪構成要件、刑度、管轄權、搜索扣押及監聽等調查手段的規定不一。某一國認定為犯罪的行為,在另一國未必犯罪;即使名稱相同,構成要件也可能不同。引渡等合作常受「雙重犯罪原則」影響,也就是相關行為通常須在請求國與被請求國都構成犯罪,才能進行引渡。
第 二 題25 分
跨國犯罪經常引發刑事管轄權衝突的爭論。
(一) 請說明一般解決刑事管轄權衝突的途徑為何?(10 分)
(二) 解決衝突的一般判斷規則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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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刑事管轄權衝突,是指同一跨國犯罪因犯罪行為、結果、行為人或被害人等因素與數國相連,致兩個以上國家依各自法律主張追訴或審判權。各國的管轄權主張可能同時成立;國際法尚無一套適用所有案件、並能一律決定優先順序的普遍規則。實務上,通常透過國家間協調,選定較適合集中偵查、起訴及審判的國家。
解題方法與作答架構
本小題問「途徑」,作答應聚焦於如何協調及處理案件,可依「協商—移轉或引渡—司法互助—制度性機制」分層說明:
- 個案協商與管轄權協調:相關國家透過外交、司法或警察合作管道交換案件資訊、確認各自的管轄依據,協商由何國集中偵查或起訴。協調時應尊重彼此主權,並兼顧互惠及案件處理效率。
- 移轉刑事訴訟或集中程序:各國協議由較適合的國家集中處理案件,並依國內法、適用條約或協定移轉訴訟程序、證據或相關資料,以降低平行偵查及重複起訴的風險。
- 引渡或移交嫌疑人:若嫌疑人所在國與最後承辦案件的國家不同,可依引渡條約、相關協定或互惠安排移交嫌疑人,使其在選定的管轄國受追訴。引渡是協助取得被告的手段,本身不會自動決定哪一國應取得管轄權。
-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各國可協助蒐證、調取資料、詢問證人、送達文書及執行相關程序。司法互助能使選定管轄國順利取得跨境證據,但不等同於移轉管轄權。
- 依條約或國際合作機制處理:若有適用的雙邊或多邊條約、協定,依其規定協調管轄、移轉程序或提供合作;在缺乏明確規範時,仍以相關國家協商處理為主。
解題技巧
區分「決定由哪國處理」與「如何讓案件辦得下去」:個案協商及程序移轉主要處理前者;引渡、司法互助及證據移交主要協助後者。答案若只列引渡、司法互助,卻未交代如何選定集中處理的國家,便未完整回答「解決管轄權衝突的途徑」。
(二)解決衝突的一般判斷規則(15 分)
核心觀念
管轄權衝突的判斷重點,是在數個具有合法管轄依據的國家間,評估由哪一國處理最能兼顧案件與各國的實質關聯、有效追訴及公平正義。屬地、屬人、保護等原則是各國主張管轄權的法律基礎;但不宜將它們直接寫成一套國際上固定、普遍適用的順位表。
解題方法:先確認管轄依據,再比較個案因素
- 確認各國是否具有管轄連結:檢視犯罪行為地、犯罪結果地、行為人國籍、被害人國籍,以及受侵害的國家利益等因素,確認各國主張管轄的法律依據及其與案件的關聯。
第 三 題20 分
人口販運是當前跨國犯罪的重要形式之一,請說明如何辨識人口販運案件被害人?(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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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口販運案件的被害人辨識,重點不是只看被害人是否跨越國境、是否遭到拘禁,或是否自稱受害,而是從案件事實判斷是否具備人口販運的法定要素,並留意被害人可能因恐懼、受控制或不熟悉語言而無法清楚陳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所稱人口販運,原則上須觀察下列三項要素:
- 剝削目的: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
- 不法手段:例如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引誘、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身分證明文件,或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 不法作為:例如招募、運送、收容、藏匿、媒介、買賣或質押人口。
簡要而言,成人案件可用「目的+手段+作為」作為初步判斷架構。未滿 18 歲者涉及性交易時,法律對不法手段要件另有特別規定,辨識時不可因未發現暴力或脅迫,就排除人口販運可能。
人口販運不以跨越國境為必要;在國內發生的招募、運送、收容或媒介等行為,也可能成立。人口販運防制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現行法已有重要修正;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法律架構作答。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序說明「發現疑點、訪談查證、比對法定要素、提供保護並轉介鑑別」,能兼顧法律要件與第一線辨識實務。
一、從現場及周遭情況發現疑點
觀察被害人是否出現受控制或遭剝削的跡象,例如:
- 由雇主、仲介或同行者全程陪同,無法單獨談話,或由他人代為回答。
- 護照、居留證、工作證或其他身分文件遭他人保管、扣留。
- 行動、通訊或外出受到限制,住所與工作場所受監控,或被告知不得離開。
- 對工作內容、工資、工時、居住安排或仲介費用的說法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
- 工資遭扣留、報酬與工作顯不相當,或被以高額債務、違約金等方式控制。
- 出現暴力、威脅、恐嚇、傷勢、營養不良、疲憊或明顯恐懼等情形。
- 被害人不知道自己所在位置、工作內容或債務計算方式,且缺乏語言能力、社會支持或求助管道。
這些是辨識線索,個別線索本身未必足以認定人口販運;應進一步查明其與剝削目的、不法手段及不法作為的關聯。
二、以安全、適切的方式訪談
訪談應讓疑似被害人有機會在不受控制者影響的情況下陳述,必要時安排合格通譯,並考量性別、年齡、文化背景及創傷反應。問題可集中於:
- 招募經過:由誰介紹、如何應徵或受邀,曾被告知何種工作內容與條件?
- 移動與安置:由誰安排交通、住宿或工作地點?是否曾被轉交給其他人?
- 工作與報酬:實際工作內容、工時、休假、薪資及扣款為何?
第 四 題25 分
(一) 我國執行控制下交付的法律依據為何?(10 分)
(二) 如何發動與執行?(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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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控制下交付」(又稱監視下運送)的法源、核准層級及執行流程。其目的在於對跨國毒品運輸案件暫不立即攔截毒品或逮捕運送者,而是在主管機關監督下容許毒品、人員或相關貨物入、出境,藉此追查收貨者、接應者及幕後犯罪組織,再選擇適當時機查緝。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核心法源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2 條之 1、第 32 條之 2,以及依第 32 條之 1 第 2 項訂定的《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第 32 條之 1 曾於 109 年修正,將條文中的「法院」文字刪除;現行法仍以檢察總長核可為控制下交付的核心程序。
(一)我國執行控制下交付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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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2 條之 1:為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檢察官或《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所定司法警察官,得經其檢察長或最上級機關首長向最高檢察署提出偵查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核發偵查指揮書後,由入、出境管制相關機關許可毒品及人員入、出境。該條第 2 項授權行政院訂定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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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2 條之 2:規定偵查計畫書應記載的事項,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資料、罪名與犯罪事實、採行控制下交付的必要性、毒品數量及起迄處所、入境航次與時間方式、入境後防止毒品散逸及嫌疑人逃逸的監督措施、偵查所需期間與方法,以及國際合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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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補充計畫提出、通知入出境管制機關、保密、監督及結案陳報等執行細節。
因此,本題的直接法源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2 條之 1、之 2及其授權訂定的作業辦法。控制下交付不是一般性的任意放行,須依規定完成計畫核可與跨機關協調。
(二)如何發動與執行
1. 發動前提與提出機關
案件須屬跨國性毒品犯罪,亦即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且案件相關毒品、人員或相關人、貨有入、出國境需求。偵查發動者為檢察官或《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的司法警察官。
偵查機關應先評估採行控制下交付的必要性、毒品及嫌疑人入境後的風險與監督能力,以及國際合作安排,再擬具偵查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