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警察特考三等 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 外事警察學 考古題詳解

109 年・警察特考・三等・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
試題代碼 外事警察學

第 一 題25 分

外事警察的服務對象以外國籍人士為主。因此,外語程度之要求,亦是成為一名優秀外事警察的必備條件之一。請用英文寫出下列在服務外國人之相關業務中,常用的詞彙:

(一) 多重國籍。(2 分)____

(二) 歸化。(2 分)____

(三) 懼外症(又稱仇外心理)。(3 分)____

(四) 歧視。(2 分)____

(五) 生物特徵。(2 分)____

(六) 新冠病毒。(2 分)____

(七) 不受歡迎人物。(2 分)____

(八) 大麻。(2 分)____

(九) 人口販運。(2 分)____

(十) 外交豁免權。(2 分)____

(十一) 特權。(2 分)____

(十二) 觀光警察。(2 分)____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事警察服務外國人時常用的英文詞彙,涵蓋國籍與移民、跨文化互動、身分辨識、公共衛生、毒品、人口販運、外交特權及觀光警察等領域。作答時須掌握英文慣用詞,不宜只逐字翻譯中文。

本題為詞彙翻譯題,無須援引法條;以下提供常用且適合考試作答的英文用語。

解題方法

依中文詞義判斷所屬領域,再選擇外事與執法情境中通行的英文表達。遇到有多種譯法的詞彙,優先採用語意明確、常見於正式文件或實務用語的寫法。

各題詳解

(一)多重國籍:multiple nationality 亦可寫作 dual nationality,但 dual nationality 特指雙重國籍;題目所稱「多重」以 multiple nationality 作答較完整。

(二)歸化:naturalization 指外國人依法取得某國國籍的程序或身分。作為動詞則為 naturalize。

(三)懼外症(又稱仇外心理):xenophobia 指對外國人、外來者或外來文化產生恐懼、排斥或敵意的心理或態度。此詞是固定用語,不宜直譯為 fear of foreigners 取代。

(四)歧視:discrimination 指因種族、國籍、性別等因素而對個人或群體作不公平差別待遇。

(五)生物特徵:biometrics 常用於指紋、臉部影像或其他可供身分辨識的生理、行為特徵及其辨識技術。若指單一特徵,也可用 biometric characteristic。

(六)新冠病毒:coronavirus 指造成 COVID-19 的冠狀病毒;更精確的病毒名稱為 SARS-CoV-2。COVID-19 是疾病名稱,不是病毒名稱。

(七)不受歡迎人物:persona non grata 外交與國際關係中的固定用語,指被宣告為不受歡迎的人物。此拉丁語詞組常直接用於英文。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陳小姐因有親友基於家庭因素,而取得雙重國籍,因而對我國規範國籍之相關議題,產生高度興趣。試說明下列問題:

(一) 我國國民提出喪失國籍之申請,內政部在哪些情形下,許可其申請?(10 分)

(二)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但哪些公職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1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第11條及第20條:前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喪失國籍的事由;後者以「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為原則,並列出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例外任職的職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民國109年12月29日修正的部分條文自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本題按民國109年考試時適用的條文作答。

解題方法

先依《國籍法》第11條整理喪失國籍的三類事由,再依第20條列出取得外國國籍者得經核准任職的例外職務。作答時要把「事由」與「程序」分清:符合第11條事由者,仍須經內政部許可,並非取得外國國籍後即當然喪失我國國籍。

(一)內政部許可喪失國籍的情形

依民國109年《國籍法》第11條,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許可,得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1.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2. 為外國人之配偶。
  3. 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自願取得外國國籍;受輔助宣告者,須得輔助人同意。

依同條規定,依上述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得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國籍。

(二)取得外國國籍者得經核准任職的公職

依民國109年《國籍法》第20條,取得外國國籍的中華民國國民原則上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但下列職務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 教育、研究及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相關職務: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及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某警察分局據報轄內某豆腐工廠有聘僱非法外籍移工,經調查在廠內的三位外籍移工,都屬合法引進。但經相關人員通譯方知,該三人已來此工廠二年,其陳述的相關事實如下:雇主扣押護照及證件,且不准對外聯絡。出入均有專人監控,無法自由行動。不給休假、不給加班費,每月只拿到四千元。因為不諳中文又不懂法令,只好忍氣吞聲,暗自哭泣。試說明下列問題:

(一) 司法警察人員於調查此類案件時,應注意相關人員是否有那些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情形?(15 分)

(二) 各級主管機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安置保護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應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提供哪些協助?(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考查《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所列的疑似被害人辨識情形,以及《人口販運防制法》對安置保護中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的協助項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人口販運防制法》於民國 112 年全文修正,現行法條次與部分用語已修正;本題仍按 109 年規定作答。

辨識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時,重點在觀察是否有遭到控制、剝削或不當對待的徵象;是否為合法引進或合法居留,並不排除其遭人口販運的可能。題幹中的扣押證件、限制行動及通訊、薪資遭不當剋扣等情形,均應列入辨識。

(一)司法警察應注意的疑似被害人情形

依《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司法警察人員調查案件時,應注意相關人員是否有下列情形:

  1. 未滿十八歲。
  2. 身體有遭受暴力或虐待的跡象。
  3. 身分證明或旅行文件遭扣留。
  4. 自由受限制,無法任意離開,或出入均有他人陪同。
  5. 無法任意與他人通訊。
  6. 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證詞顯然經他人教導。
  7. 薪資或性交易所得遭不當剋扣。
  8. 其他可能遭受人口販運的跡象。

題幹所述三名移工護照及證件遭雇主扣押、被禁止對外聯絡、出入受監控而無法自由行動,以及每月僅領取四千元,分別對應第 3、4、5、7 項,足以構成應進一步注意及鑑別的明確警訊。是否構成人口販運被害人,仍應參照鑑別參考指標綜合判斷。

調查及詢問時,應以適當態度詢問,必要時請通譯、社工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並告知後續處理流程及保護措施;如有鑑別疑義,應與檢察官研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某警察局的員警在執行夜市巡邏勤務時,查獲有一餐廳僱用二名外籍女服務生,經查卻發現她們係雇主聘僱的家庭看護,但雇主卻又要求她們至夜市餐廳工作,這種雇主違規的行為,相關單位在處理外籍移工案件時,乃經常發現的現象。試說明下列問題:

(一) 依相關法令,說明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哪些情事?(15 分)

(二)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哪些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對雇主聘僱外國人的行為限制,以及聘僱許可的法定例外。作答時以《就業服務法》第57條列出雇主不得有的九種情事,再依第48條列出免申請許可的三類情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法條整理

(一)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的情事

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1. 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2.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3.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4. 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同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5. 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6. 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的結果。
  7.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強制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勞動。
  8. 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的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9. 其他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該法發布命令的情事。

題幹中的家庭看護工,許可工作是家庭看護;雇主卻要求她們到夜市餐廳工作,屬於指派從事許可以外工作,違反第57條第3款。若同時涉及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場所,亦可能違反第4款。

(二)不須申請許可的情形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