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 國際海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美國所執行之「自由航行行動」(Freedom of Navigation Operation, FONOP)的內涵為何?(10 分)
又,我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對於外國軍艦進入我國領海的規定與美國「自由航行行動」有何衝突之處?(1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自由航行行動」(Freedom of Navigation Operation, FONOP)的目的與作法,以及我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對外國軍艦通過領海的規定,和美國所主張的國際海洋法立場有何差異。以下法規分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美國的自由航行計畫由外交交涉與實際行動構成;FONOP 是其中以船艦或航空器實際行動,對其認為違反國際法的「過度海洋主張」提出異議,以避免國際社會因長期未反對而將該主張視為已獲接受。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7 條規定所有國家的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第 19 條界定無害通過,第 30 條則規定沿海國得要求不遵守領海通過規定的軍艦立即離開。美國雖非公約締約國,仍主張其中航行規則反映習慣國際法,並據此主張外國軍艦得在符合無害通過條件時通過領海,無須事先取得許可或通知。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說明 FONOP 是何種行動、目的為何;再把我國法條與美國主張逐項對照。比較重點有二:我國法是否承認外國軍艦得無害通過,以及是否要求軍艦事先告知。
FONOP 的內涵
美國執行 FONOP,通常是派遣軍艦或航空器進入被沿海國主張管轄、但美國認為該主張逾越國際法的海域或空域,依美國所採的國際法立場進行航行或飛越,以表明不接受該項主張。目標可能包括過度主張的領海基線、要求外國軍艦事先許可或通知、或限制專屬經濟海域內航行與飛越的主張。
FONOP 的功能是以實際行動表達法律異議、維護航行與飛越自由,並避免默認相關海洋主張。它不必然以武力對抗或軍事衝突為目的;具體行動是否合法,仍須依所在海域、航行方式及所進行的活動判斷。
我國法與美國主張的衝突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得無害通過我國領海者為「外國民用船舶」;同條第 3 項另規定:「外國軍用或公務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應先行告知。」
兩者的衝突如下: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之規定,說明臺灣與澎湖之間「澎湖水道」之法律地位。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下「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及其通行制度,並須一併判斷澎湖水道被直線基線包圍後,是否因此成為完全不開放外國船舶通行的內水。
依題意,以下以 UNCLOS 規範分析;法規基準為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
相關規定如下:
- 第 8 條第 1 項:領海基線向陸一側的水域原則上為內水。
- 第 8 條第 2 項:若依第 7 條直線基線劃定,將原非內水的水域包圍成內水,該水域仍有 UNCLOS 所定的無害通過權。
- 第 37 條:適用過境通行制度的海峽,須是供國際航行使用,且連接一部分公海或專屬經濟海域與另一部分公海或專屬經濟海域。
- 第 38 條第 1 項:若海峽位於沿岸國的島嶼與本土之間,且島嶼外側有航行及水文特性相近、同樣便利的公海或專屬經濟海域航路,則不適用過境通行制度。
- 第 45 條:第 38 條第 1 項所排除的海峽,適用不得停止的無害通過制度。
解題方法
先確認澎湖水道的水域性質,再判斷適用哪一種通行制度:
-
判斷是否原屬內水 澎湖水道原本是臺灣與澎湖之間的海域,並非傳統上已被視為內水的海灣或港口水域。臺灣公布領海基線後,部分水域因直線基線的劃定而被包圍、納入內水範圍。
-
適用 UNCLOS 第 8 條第 2 項 由於該水域是因直線基線而被納入內水,不能只依第 8 條第 1 項主張外國船舶完全沒有通過權;第 8 條第 2 項仍保留無害通過權。
-
判斷是否為適用過境通行的國際海峽 澎湖水道具有海峽地理特徵;若符合第 37 條的國際航行使用及連接海域條件,原則上須進一步檢視第 38 條第 1 項的「島嶼與本土間海峽例外」。
第 三 題25 分
受到 2011 年日本 311 地震影響,福島核污水的累積量甚為驚人。日本政府於 2021 年 4 月 13 日宣布排放核污水計畫,並表示此一核污水排放計畫會於兩年後開始實施,排放為期 30 年。請就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相關規定,評論日本核污水排放的作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UNCLOS 第十二部「海洋環境之保護與保全」:國家對其管轄或控制下的活動負有防止、減少及控制海洋污染的義務;但公約並未一概禁止所有排放。判斷日本排放核處理水是否合法,須看排放方式是否符合公約義務、是否可能造成跨境污染或重大損害,以及日本是否履行評估、監測、通報與合作等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UNCLOS 相關規定於此題所涉期間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是否屬海洋污染」、「排放來源適用哪類規範」,再檢視實體義務與程序義務。最後說明 UNCLOS 對違反義務的責任與損害救濟如何規定。
- 確認是否可能構成海洋污染
UNCLOS 第 1 條第 1 項第 4 款將「海洋環境污染」定義為:人為直接或間接將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對生物資源、海洋生物、人類健康、漁業等海洋活動的不利影響,或妨礙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
核處理水排入海洋,是人為將物質引入海洋;是否達到「污染」程度,應看其成分、濃度、累積效果及對海洋環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響,不能只因含有放射性物質就直接認定違法,也不能僅憑排放方宣稱符合標準便認定合法。
- 區分陸源污染與海洋傾倒
若排放是由陸上設施經管線或排水口排入海洋,原則上應從陸源污染規範切入,適用第 207 條。若屬於在海上故意處置廢棄物等行為,才進一步檢視第 210 條「海洋傾倒」規定及其定義。不能只因污染物最後進入海洋,就將所有排放一律定性為海洋傾倒。
- 檢視實體防污義務
- 第 192 條要求各國保護及保全海洋環境。
- 第 193 條承認各國有權依環境政策利用自然資源,但須遵守保護及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
- 第 194 條第 1 項要求各國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及控制來自任何來源的海洋污染;第 2 項要求確保其管轄或控制下的活動不致使污染損害其他國家及其環境,並防止污染越出其依公約享有主權權利的海域。
- 第 194 條第 3 項並要求採取措施處理包括有毒、有害或有害於海洋生物的物質等污染來源。
- 第 195 條要求各國不得以將損害或危險轉移至他國,或將一種污染轉變為另一種污染的方式履行防污義務。
這些規定要求日本盡合理必要注意義務,採取有效防污措施;排放是否違反公約,須依排放實際風險、控制措施及跨境影響判斷。
- 檢視陸源污染及程序義務
第 四 題25 分
國防部於民國 87 年 6 月 22 日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公告限制、禁止水域範圍,復於 93 年 6 月 7 日公告修正,另於 107 年 5 月 25 日公告修正「臺灣、澎湖及東沙」地區限制、禁止水域範圍及事項,並自同年 6 月 1 日生效。請說明「限制水域和禁止水域」之法律內涵。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設的「限制水域、禁止水域」制度,以及它與國際海洋法上各種海域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的限制或禁止水域;該等水域由國防部公告。第 32 條另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時,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船舶、物品,留置人員,或為必要的防衛處置。
這裡的「限制水域」與「禁止水域」,是依兩岸條例及國防部公告建立的特定對象進入管制制度。它們不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列的一種獨立海域,也不能只因有這項公告,就直接推論公告範圍全屬內水或領海。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序交代三件事:
- 指出法源與管制對象:兩岸條例第 29 條授權國防部公告水域;規範核心是大陸船舶等未經許可不得進入。
- 區分限制與禁止的管制強度:禁止水域採較嚴格的排除管制;限制水域則以未經許可不得進入為原則,依公告及相關許可規定管理。兩者共同點是進入須受管制,差別在公告所劃範圍及管制強度。
- 補充違法進入的法律效果及海洋法界線:說明第 32 條的處置權限,並指出這套制度是國內法上的兩岸進入管制,不等同於海洋法上領海、鄰接區或專屬經濟海域的劃界制度。
法律內涵
一、限制水域
限制水域是國防部公告劃設、對大陸船舶等進入行為加以管制的水域。依兩岸條例第 29 條,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是否得進入,須依適用的許可規定及公告內容判斷。
二、禁止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