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 水上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警察特考・四等・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
試題代碼 水上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第 一 題20 分

海巡艇於雷達上發現距離 8 浬處海域(臺南北門外海 3 浬處,非錨泊區),有 1 滯留船點。經聯繫巡防區,發現該船未開啟 AIS,且透過海岸電台與安平港信號台呼叫,均未獲回應。經岸巡同仁以望遠鏡查看,疑似 1 艘貨輪錨泊。海巡艇抵達後,發現該船為 1 艘外國籍船舶。經聯繫該船,發現屬於下列情事,該如何處置?

(一) 因緊急避難(如機械故障、避風等)錨泊。(10 分)

(二) 非緊急避難錨泊。(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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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外國船舶於我國領海內「非錨泊區」下錨時,是否仍屬無害通過,以及海巡如何依原因區分應變。題示地點在臺南北門外海 3 浬,屬我國領海範圍;「非錨泊區」則表示該處不是供船舶通常停泊的錨地。

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7、18 條,外國船舶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通過應連續、迅速。通常航行所附帶的停泊、下錨,或因不可抗力、遇難,或為救助遇險人員、船舶而停泊、下錨,仍可屬通過的一部分。《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亦規範外國船舶在領海內停船、下錨的情形及通報義務。

作答時應先判斷是否確有緊急事由,再處理船舶安全、航安通報、證據紀錄與後續離開海域等事項。未開啟 AIS、無線電呼叫未獲回應,是需要查證及提高警覺的異常徵候,但不能單憑這兩點即認定船舶違法。

解題方法

先確認船舶位置在領海內,再以「下錨原因」作區分:

  1. **確有緊急避難事由:**下錨是為處理機械故障、避風等實際危難,得屬無害通過例外容許的停泊或下錨。
  2. **沒有緊急避難事由:**船舶在非錨泊區停留、下錨,且非通常航行所附帶的短暫停泊,原則上不符合連續、迅速通過要求,應要求停止違常狀態並離開。

兩種情況均應查明船舶身分、下錨原因、船況與人員安全,並通報相關單位;但處置強度不同。

(一)因緊急避難錨泊

處置作為

海巡艇應以無線電聯繫船長,查明船名、船籍、船舶識別資料、前一港與目的港、船上人數、貨物概況、故障或避難原因、預計處置方式及所需協助。必要時請船長提供船舶證書或相關資料,並確認船舶是否有失控、走錨、碰撞、污染或其他危及人員與航行安全的情形。

經確認確有機械故障、惡劣海象等緊急原因,應先以維護人命與航安為優先,提供必要協助或協調相關單位支援,並通報巡防區、海岸電台及轄管航政或港務單位。船舶在錨泊期間,應提醒其依航安規定顯示適當燈號、保持瞭望,並確認 AIS 等設備狀態;AIS 未開啟如係設備故障,應查明原因並記錄,不宜逕以未開啟即認定違法。

同時記錄發現時間、位置、雷達航跡、船舶外觀、通聯內容、船長說明、現場海象及採取的協助措施。緊急原因消失後,應通知船舶儘速起錨離開非錨泊區,或依航政、港務單位指示前往適當錨地、港口;如需進港,依相關進港程序辦理。

法律評價

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8 條及《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因不可抗力、遇難或其他緊急危難而停船、下錨,得作為無害通過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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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船舶登檢是海巡執法的必要手段,也伴隨極高的風險。

(一) 請說明海巡艇登檢中小型漁船時,受檢船之最適登檢點(可供安全登檢的候選位置)。(10 分)

(二) 若在登檢時不慎遭遇船員(漁工)武力挾持時,應如何應變?(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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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海巡登檢的兩項基本能力:一是登檢前選擇安全、可控制的接近與登船位置;二是遭遇暴力挾持時,先確保人員生命安全,再設法通報、支援與脫困。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應依《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臺灣地區商港及工業專用港安全檢查作業規定》及海巡相關勤務作業規範,掌握登臨前評估風險、登臨時保持通訊與警戒,以及遇挾持時沉著應變、避免傷亡、利用機會適時反擊並與母船聯絡等原則。

(一)中小型漁船的最適登檢點

解題方法

登檢點不是只看「哪裡方便跨上去」,而要從船艇操縱、兩船相對位置、受檢船人員動態與登檢人員退路一併評估。選點原則是:便於安全接舷與登船、能掌握受檢船動態、避開危險設備,並保有支援與撤退空間。

作答要點

  1. 優先選擇受檢船舷側較平直、乾舷較低且有安全扶手或登船設施處,便於海巡人員穩定跨越;避免船舷過高、濕滑、破損或有突出物的位置。
  2. 以海巡艇能穩定靠舷、浪向與流向較有利的一側為宜,避免兩船因風浪、流勢或操船造成碰撞、夾壓或人員落海。
  3. 避開螺旋槳、舵、排水口及其他可能造成捲入、撞擊或燙傷的區域,尤其注意受檢船仍在航行或主機未確實停止的情形。
  4. 避免選在漁具、網索、吊桿、延繩及甲板堆物密集處,以免人員被纏住、絆倒或遭物品撞擊,也避免漁具妨礙接舷。
  5. 選擇視線良好、可觀察船員動態的位置,避開艙口、船艙入口與遮蔽物旁,避免登檢人員一上船即落入狹窄或易遭伏擊的區域。
  6. 登檢前確認受檢船已依命令減速或停俥,並維持適當舷靠狀態;不得在船舶仍有明顯前進速度、船體劇烈搖晃或海象不安全時勉強登船。
  7. 安排登檢小組與海巡艇間維持通訊及支援關係,登檢點須使母船艇能持續觀察受檢船,並能在異常時迅速支援或召回人員。
  8. 考量登檢人員上船後的動線與退路,不宜選擇容易被船員包圍、堵住出口,或登船後只能深入船艙的點位。

綜合而言,中小型漁船宜選擇平直、低舷、穩定且視線良好的舷側登船位置,並依現場風浪、船舶操縱狀況與人員配置調整。沒有脫離現場條件、適用所有漁船的固定單一點位。

(二)登檢時遭船員武力挾持的應變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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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海巡艇於馬祖西莒外 2 浬(禁止水域內),發現一艘大陸抽砂船(總噸位 1,600 噸)進行抽砂作業,請說明海巡艇如何處置?(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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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船舶進入馬祖禁止水域,且正在抽砂時,海巡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海域執法規範所採取的執法處置。應把握三個重點:禁止水域的處置原則、正在抽砂所代表的違法態樣,以及船舶扣留後的裁罰級距。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規定,大陸地區船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第32條則授權主管機關逕行驅離、扣留船舶及物品、留置人員,或為必要的防衛處置。

解題方法與處置步驟

一、確認水域、船籍及違法事實

題目已明示該船位於「馬祖西莒外2浬」的禁止水域內,且為大陸抽砂船,正在抽砂作業。海巡艇應先以雷達、定位及目視確認船位與船舶身分,並即時錄影、拍照,記錄船名、船籍、航向航速、抽砂設備與作業狀況,保存定位、時間等資料。

抽砂作業是重要的違法事證,應同步蒐集抽取海砂、載砂及相關設備的證據,供後續裁罰及移送偵辦使用。

二、命令停止作業並依法處置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及《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進入禁止水域的大陸船舶,原則上應強制驅離;可疑者得命令停船並實施檢查。

本案除違法進入禁止水域,並正在抽砂,海巡艇應廣播命令該船停止抽砂、停船受檢,並視船舶反應與現場情況採取安全接近、登檢及控制措施。因其正在從事其他違法行為,得依法扣留船舶、抽取物及相關物品,並留置船上人員,將人船帶返適當港口調查處理。執行時應兼顧海象、船舶安全與登檢人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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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巡艇於巡邏時發現越南籍漁船正進行捕撈作業,下列處置作為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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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件事:海域位置與船舶國籍。越南籍漁船屬外國船舶,不能套用專門處理大陸船舶進入臺灣地區禁止或限制水域的規定;題目所述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捕撈,應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及相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處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享有漁業資源等主權權利,得對未經許可捕撈的外國漁船執法,採取登檢、帶案及移送主管機關裁罰等措施。

解題方法

先辨識「越南籍」:這是外國漁船,不是大陸船舶。再看選項所列海域: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違法捕撈,應依法查處並帶案,不是單純驅離;進入公海後,則不能僅因其正在捕撈,就當然適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的取締方式。

因此,符合題幹情境與執法方式的是 專屬經濟海域內帶案處理並裁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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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海巡艦艇登檢我國籍漁船,發現船艙有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 17 項屬正面表列、可認定為非自行捕獲水產品,下列處理程序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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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艦艇登檢我國籍漁船時,發現船艙載有農業主管機關公告的 17 項正面表列水產品,且可認定為非自行捕獲時,應如何蒐證及處理。判斷重點是:拍照、採樣、製作筆錄屬於調查蒐證程序;「海拋」則是直接處分漁獲物,並非本題所問情形的處理程序。

本題法規背景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相關作業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發現疑似非自行捕獲水產品」後的調查程序,再逐項區分:

  • 蒐證措施:記錄現場狀況、保存物證資訊,並製作相關紀錄。
  • 後續處置:對漁獲物採取特定處分,須有相應法令依據及程序,不能把處分方式當成一般蒐證步驟。

四個選項中,拍照、採樣、製作筆錄都與確認物品種類、數量及現場事實有關;海拋不是此類案件的通常調查蒐證程序,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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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題組共用題幹】

海巡艦艇接獲情資,一艘載滿私菸之外國籍貨船(母船)準備於 24 浬鄰接區外近海域等待接駁香菸予不明國籍漁船(子船)。海巡艦艇前往該通報海域,於領海基線外 24 浬處發現通報目標,應如何監控蒐證始能構成違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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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在領海基線外 24 浬發現疑似海上接駁私菸時,如何監控蒐證,並判斷海巡機關能否對接駁後的船舶登檢、調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所稱鄰接區,涉及防止及處罰在我國領土或領海內違反海關、財政等法令的權限;同法並將裝卸或上下違反相關法令的商品列為管制事項。《海岸巡防法》第 5 條則規定,對於在航行海域內有損害我國海域利益、危害海域秩序或影響安全之虞的船舶,得緊追、登臨、檢查、驅離;必要時得逮捕、扣押或留置。

因此,題目重點不是單看母船「載有私菸」,而是要監控並記錄子船接駁私菸的行為,再追蹤子船進入 24 浬內後依法登檢,查明船舶、貨物及涉案人員與母船間的關聯。題目所稱「因犯罪因果關係」,應理解為以接駁過程與後續查獲事證,追查子、母船是否涉案;實際採取強制處分仍須符合相關法定要件。

解題方法

先抓住三個關鍵:

  1. 接駁行為是蒐證核心:雷達及其他監控資料用來掌握船舶位置與航跡;發現接駁時,應記錄並保存足以呈現接駁過程的證據。
  2. 注意 24 浬界線:題幹特別交代接駁發生於 24 浬外,以及子船之後進入 24 浬內,表示應把握接駁事實與後續追蹤的連續性。
  3. 追查範圍可及相關涉案船舶:查獲子船載運私菸後,不能只因母船在外海就忽略兩船接駁及犯罪關聯;仍應依法調查母船、子船及相關人員是否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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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海巡艇登檢近岸滯留船筏時,突有一名穿戴潛水設備民眾自海中登上船筏甲板。該員持有一組魚槍及 2 條漁獲,魚身有穿孔痕跡。經查該民眾持有該魚槍許可證,與當地警察機關核對後亦屬實。後續處置,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持有合法魚槍者以魚槍採捕魚類時,應如何區分槍械管制、漁業行為與水域遊憩活動。判斷時須分開看兩件事:魚槍是否依法許可,以及採捕行為應由哪一套法規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魚槍持有已查證有許可,不因持有魚槍本身即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但魚槍許可不等於取得以魚槍經營漁業的許可,也不代表採捕行為當然合法。
  • 《漁業法》所稱漁業,包含採捕水產動植物。是否屬漁業行為,不能只看當事人自稱或是否為漁民,題目所示的採捕量、次數及利用型態,須由漁政主管機關認定。
  • 若採捕不屬漁業行為,則依水域遊憩活動相關規定及實際適用的管理規範,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處理。不能僅因使用魚槍潛水採捕,就直接推定違反全國一致的禁止規定。

解題方法

先檢查題幹已確認的事實:當事人持有魚槍許可證,且經警察機關查證屬實。因此,不能把「持有魚槍」直接當成槍砲管制違法,再據此將當事人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函送偵辦。

接著依採捕行為性質分流:若屬漁業行為,交由漁業主管機關依《漁業法》處理;若非漁業行為,再按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規定及管理機關權責辦理。故把已合法持有魚槍的事實逕行併列為槍砲違法,並送檢察署偵辦的 A 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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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海巡隊接獲通報,漁船於新竹外海 24 浬處失火,派遣線上海巡艇趕赴現場協處,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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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艇接獲海上船舶火災通報後的應變流程,重點是現場處置的優先順序:先救人、再滅火。火災處置須兼顧人命救助、火勢控制、船舶與海域安全,不能把滅火排在人命救助之前。

本題涉及海上事故應變與實務作業原則;題目未要求特定法條。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實務原則說明。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何者錯誤」,再逐項判斷是否符合海上火災應變的基本流程:

  1. 出勤前蒐集船舶及火場資訊。
  2. 整備適當裝備。
  3. 抵達後評估現場、擬定方案,並以救助人命為優先。
  4. 記錄處置情形,並防止火勢復燃。

選項 C 將順序寫成「先救火再救人」,與人命優先原則相反,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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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有關巡護船於中西太平洋公海執行登臨檢查作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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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公海登臨檢查的適用海域、登檢對象、檢查人員資格及登檢紀錄義務。法規依據為《海岸巡防機關執行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公海登臨檢查作業要點》及 WCPFC 公海登臨檢查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WCPFC 公海登檢不是在公約海域內看見任何國籍漁船,就能一律登檢。檢查須依 WCPFC 程序及相關國家間的登檢安排辦理;執行人員也須符合授權檢查人員資格。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四個要件:

  1. 海域:是否為 WCPFC 公約範圍內的公海。
  2. 對象:是否將登檢對象不當擴大為所有國家的漁船。
  3. 人員:執行人員是否須列入我國登錄的 WCPFC 授權檢查人員名單。
  4. 紀錄:登檢後是否須填寫報告表。

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在辨認登檢對象的範圍:公約區域內作業的漁船,不等於所有國家的漁船都一律是我國巡護船的登檢對象。

選項分析

(A) 於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範圍內之公海執行。—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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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海巡艦於澎湖七美西南 22 浬處海域發現 2 艘外籍船舶併靠,有駁油情形,且現場海面有油花,該如何處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海巡機關在專屬經濟海域發現疑似海洋污染時,能否登檢、扣留船舶與人員,以及後續應由何機關裁處。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澎湖七美西南22浬已超過領海通常以領海基線外12浬計算的範圍,但仍屬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相關執法範圍。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6條,對於在專屬經濟海域內疑有違反我國法令的人或物,相關機關得依法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逮捕人員或扣留船舶等。

《海洋污染防治法》將海岸巡防機關列為執行機關;違法排放油等污染物質於海洋,屬行政裁罰事項。縣(市)政府是地方主管機關,因此本題蒐證後應將案件函送澎湖縣政府裁處。題幹未提供足以認定刑事犯罪的事實,不能僅因有油花就直接當作刑案移送地檢署。

解題方法

先依海域位置判斷海巡機關是否能執法:22浬超過領海範圍,但不能因此直接認定海巡「無管轄權」;專屬經濟海域仍有相應的法定執法權限。

再依現場事實判斷案件性質:兩艘外籍船舶併靠並有駁油情形,海面另有油花,已足以形成違法排放油品、污染海洋的合理疑慮。海巡應登檢、蒐證,必要時扣留人船並帶返調查;完成調查後,依行政違規案件移送權責機關裁處。本題所問為「如何處置」,因此選項中兼有扣留調查及函送地方政府裁處的 A 最完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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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500 噸級海巡艦發生油櫃艙壁漏損,為避免類案發生,有關機艙平時保養作為,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艦機艙與油櫃的日常保養,重點在於防止艙壁鏽蝕、油水混入及油櫃通風異常。作業原則包括保持艙底乾燥、正確測量油櫃含水狀況,以及確認通風設備正常。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敘述是否符合日常保養的安全作法。尤其要注意:發現隔艙壁鏽蝕時,應先檢查鏽蝕程度並適當除鏽、清潔及處理,再施作防鏽塗裝;不能未處理鏽蝕就直接刷漆。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測量油櫃(艙)時,於測量接頭處使用試水膏,可藉由試水膏反應判斷櫃底是否有水分,有助於及早發現油水混合或櫃底積水。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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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非洲豬瘟防疫期間,海巡艇於金門烈嶼南方 1.5 浬,發現一漂流豬屍體,如何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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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非洲豬瘟防疫期間,海巡人員發現海上漂流豬屍時的通報處置分工。海巡人員應即時記錄發現時間、地點及數量,並通報主管的動植物防疫檢疫機關,由該機關依防疫專業程序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應處作業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海巡艇「如何應處」,而非由海巡人員直接執行病原採樣或豬屍處理。海巡的重點是掌握現場資訊並轉報權責機關;是否打撈、採樣或另行發布航船布告,不能逕以海巡人員自行處置取代通報程序。

選項分析

  • (A) 打撈豬隻屍體冰存:錯誤。 海巡艇不應自行打撈並冰存豬屍,避免未經防疫專業評估而接觸、搬運或處置疑似污染物。
  • **(B) 不打撈,僅採樣部分檢體,再轉送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檢疫所: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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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海巡艇於雲林台西外海 13 浬,登檢東港籍 CT4 作業漁船,發現該船漁具(流刺網)與漁業執照(延繩釣)不符,蒐證完成後,該如何處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發現漁船違反漁業法規時,應辨明案件的管轄裁處機關,並依違規態樣及位置移送。漁船的漁具與漁業執照所載作業種類不符,屬漁業行政違規,蒐證完成後應移由有權機關裁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官方答案為準:題目所述違規案件應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裁處。

解題方法

先抓兩個關鍵資訊:

  1. 違規內容:實際使用流刺網,與漁業執照所載延繩釣不符,核心是漁業執照與作業方式不一致。
  2. 案件處置:題目已明示蒐證完成,詢問後續如何處置;應選擇有權裁處的漁業主管機關,而非僅依船籍港或登檢地點判斷移送對象。

本題官方答案指定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裁處,因此應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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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海巡艇於領海基線外 13 浬處,發現一艘可疑我國漁船作業中,經登船檢查發現船員皆為合法大陸籍漁工,惟我國籍船長未於船上。經聯繫船長,確為其僱用船員,海巡人員處置作為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漁船在臺灣、澎湖離岸十二浬外僱用大陸地區漁船船員的管理,以及海巡發現違規作業時的處置。

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漁船船主得在臺灣、澎湖離岸十二浬外僱用大陸船員協助作業。題目地點在領海基線外十三浬,屬於十二浬外;但大陸船員受僱協助作業,並不表示可以脫離船主或船長的安排自行出海作業。

海巡處置的關鍵,是先查明大陸船員是否經我國船長授意出海。若未經授意,應制止出海,並依法蒐證、移送漁政主管機關;若經船長授意,仍應制止違規作業,將船主(長)及船員相關事證函送漁政主管機關。不能因為船長授意,就准許漁船繼續作業。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兩個條件:

  1. 漁船位於離岸十三浬處,亦即十二浬外,適用大陸船員境外僱用及管理規範。
  2. 船長不在船上,且海巡已聯繫船長,得以進一步確認船員自行出海是否出於船長授意。

接著比較選項描述的處置是否符合「制止作業、調查蒐證、函送漁政主管機關」的流程。D選項允許漁船持續作業,與應制止違規作業的處置原則相反,因此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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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海巡艇執勤時於馬祖南竿東北方 1 浬,發現大陸籍無船名漁船前甲板有大量不明貨物,即時著防疫裝備登檢及扣留,並對船上大陸船員實施體溫測量及消毒作業,並發給口罩配戴。船上發現牛肉製品,經清點約 70 公噸,相關牛肉製品處置,下列何者最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查獲走私畜產品後,犯罪證據處理與違規肉品防疫銷燬的分工。題目明示官方答案為 D;解題時應區分「案件偵辦」與「肉品後續處置」:牛肉製品雖是查緝案件的相關物品,但因數量龐大且容易腐敗,須先依程序勘驗、採檢並完成必要的證據保全,再交由有關機關辦理銷燬。

本題涉及海巡查緝及違規畜產品處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作業方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幹描述的物品性質:這是大陸籍漁船載運、未經合法檢疫的牛肉製品,數量約 70 公噸,涉及走私及動物防疫檢疫問題。接著分辨各機關的職掌:海巡負責查獲及移送偵辦;檢察機關得就扣案物勘驗並指示後續處理;肉品完成必要的檢驗及證據程序後,則由地方主管機關接手銷燬。

因此,題目問的是「相關牛肉製品處置」何者最適當,應選擇點交給連江縣產發處銷燬,而不是由查獲單位自行銷燬,或將大量易腐敗肉品長期作為證物保存。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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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因受颱風影響,蘭嶼至富岡的海上交通中斷 4 天,交通船恢復開航時,造成客輪超載出港並已接近富岡港,海巡艇接獲通報前往處置,下列作為何者最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遇到客輪超載時,如何兼顧航行安全、現場處置權限及行政調查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船舶載客超過核定人數,屬航政主管機關管理、處罰的事項;海巡人員在海上發現違規時,應先採取適當的安全維護措施,並蒐集、移送相關事證,供權責機關依法處理。

本題的關鍵是:客輪已接近富岡港,應以安全方式護送入港,再會同安檢人員蒐證並函送航政機關;不宜為了取締而讓船舶與乘客承受額外風險,也不可逾越海巡人員的調查權限。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

  1. 先處理迫切安全風險:客輪已接近港口,應避免使其在海上折返、轉載乘客或接受不必要的登檢作業,以免增加航行危險。
  2. 確認違規處理權責:超載違規的裁處由航政機關依相關航政法規辦理。海巡人員可在職掌範圍內維護安全、蒐集事證並移送權責機關。
  3. 選擇比例適當的措施:護送客輪安全進港,會同安檢人員蒐證後函送航政機關,兼顧安全與後續依法處理。

選項分析

(A) 協助將超載乘客接到海巡艇載回富岡。錯誤。 將乘客轉載到海巡艇會增加人員上下船、海上轉運及海巡艇載運的風險,也可能使客輪在海上操作時更不穩定。題目未顯示有立即危及乘客生命、非轉載不可的情況,因此不宜把轉載當作一般處理超載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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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因海象惡劣,英國籍貨輪機械故障漂流並擱淺於基隆嶼,依據相關法規規定,該案業務主管機關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難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與「現場搜救、指揮協調機關」的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災害防救法》第 3 條規定,交通部是海難災害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也將交通部列為中央海難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題幹所述為英國籍貨輪因機械故障漂流、擱淺,屬船舶海難案件。船籍為外國籍,不會因此改變我國海難災害防救業務的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業務主管機關」,而非「負責現場搜救的機關」或「救援指揮中心」。再依海難災害的法定主管機關判斷:海難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是交通部,故選 C。

海巡機關及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可能參與海難搜救或指揮協調,但這些執行任務不等於海難災害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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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臺中海巡隊 2 艘 100 噸級海巡艇於臺中港西南方 30 浬執行 300 噸級大陸鐵殼漁船(船長與船員合計 20 人)越界作業取締。登檢組人員共計 6 員順利登上該船,並進行受檢人員控制。大陸船長表示,該船為他們家族貸款購買,船上船員多為親屬及股東,此次為首次來臺灣,不知已入侵我國海域;該船蛇行拒檢係因擔心遭海巡人員逮捕,請求我方予以放行。海巡準備將人船押返臺中港碼頭,下列處置何者最不適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越界作業取締時,海巡人員登檢大型漁船後的受檢人員控制、隔離與戒護安全。處置須兼顧人員安全、秩序維持及受檢人的基本權利;控制方式應避免製造新的危險,例如使多人被集中在狹窄、封閉而不易迅速應變的空間。

涉及法規與程序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海巡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給定官方答案為 B,判斷重點在於比較各選項的控制方式是否能兼顧安全與可應變性。尤其船上有 20 名船長、船員,登檢組僅 6 人,受檢人員的集中位置、活動限制與戒護方式,會直接影響突發狀況下的控制能力。

選項 B 將全體船員集中在駕駛台下方艙間,並由海巡人員守在甲板艙門外。這種做法把大量人員集中於受限空間,可能增加推擠、衝突及緊急疏散困難;艙門外戒護也會使人員難以掌握艙內狀況,降低即時應變能力,因此最不適宜。

選項分析

(A) 不選。 將幹部與部分船員接駁至海巡艇,可減少受檢船上具有影響力的人員,降低船員集體反抗或指揮抗拒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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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在良好海況、海象下,下列哪種「作業中」大陸漁船,海巡艇在登靠期間最易發生海巡艇絞纜,應待其收網後再登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同漁法作業時的甲板設備與漁具動態,以及海巡艇登靠作業的安全判斷。登靠作業中,若漁船正操作橫向伸出的桁桿與網具,纜繩容易受到漁具牽引或捲入,增加海巡艇絞纜、失去操縱能力的風險。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代表的漁法,再看哪一種作業會讓漁具或桁桿在船側形成明顯的橫向作業範圍。題目問的是「作業中」哪種船最容易在登靠期間造成海巡艇絞纜;依官方答案,關鍵在於蝦桁橫桿船作業時,船側橫桿與漁具持續伸展、收放,登靠艇的纜繩容易接觸或被捲入。因此應等收網、作業告一段落後再登檢。

選項分析

  • (A) 雙拖作業船:錯誤。 雙拖由兩艘漁船配合作業,拖網與拖纜主要在兩船及網具間運作;本題所指、登靠時特別容易使海巡艇纜繩捲入的船側橫桿作業特徵,並非此選項的辨識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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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為有效取締大陸船舶違法行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在金門及馬祖等地已建立兩岸協同執法機制,與大陸執法單位共同執行查緝工作。有關兩岸協同執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門、馬祖地區「兩岸協同執法」的運作方式,重點在於:雙方透過聯繫窗口交換資訊、協調時間與通訊頻道,並由各自執法單位在各自水域依法執法。協同執法不代表雙方艦艇可以跨入對方水域共同追捕或圍捕。

涉及海巡法規與執法程序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協同執法機制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協同」與「共同跨境執法」:協同是聯繫、通報、協調及各自在本方水域執法;若選項描述雙方艦艇越入他方水域,進行追逐或共同圍捕,便超出各自執法權限,與協同機制的界線不符。

依此判斷,A 將協同執法擴張成跨越他方水域共同圍捕,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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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海巡艦艇進行海上分列式時,排放大量黑煙,研判係燃油燃燒不完全所致,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柴油主機排放黑煙的原因與故障處置。燃油燃燒不完全時,未完全燃燒的碳微粒會形成黑煙。可能原因包括供油量過多、燃油霧化不良、進氣不足或噴射系統故障;處置應針對主機供油與燃燒系統檢查。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判斷故障性質:艦艇在海上分列式時排放大量黑煙,題目已指出研判為燃油燃燒不完全。再檢視各選項是否能直接處理燃燒不完全的可能原因。噴射油泵故障或阻塞會影響燃油供應與噴射狀態,因此應檢查噴射系統;降低船速、換減速機滑油或將黑煙視為正常,都沒有直接排除燃油燃燒不完全的故障。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大量黑煙不宜直接視為柴油主機的正常現象,也不能以「委婉報告」取代故障查明與處置。應依程序回報異常並檢查主機。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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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民眾多次無故撥打海巡 118 報案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下列處置作為何者最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對無故撥打海巡專線、經勸阻仍不停止的處罰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第 16 條規定,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題幹已說明民眾多次無故撥打海巡 118,且經勸阻不聽,符合前述裁罰要件,應依《海岸巡防法》處理。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事實對照法條要件:

  1. 無故撥打專線電話:題幹明確指出是無故撥打海巡 118 報案專線。
  2. 經勸阻不聽:題幹明確指出勸阻後仍多次撥打。
  3. 法律效果:依《海岸巡防法》第 16 條處以罰鍰。

因此,適當作為是蒐集相關紀錄與證據後,依該法裁處罰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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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海巡艇於夜間巡邏時發現漁船甲板堆滿走私香菸,海巡艇一靠近即進行海上丟包並加速逃逸,艇長應先如何處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艇執行海上查緝時,發現疑似走私船舶丟包逃逸,艇長如何依序掌握現場、蒐證並展開追緝。處置重點是先確保海上安全、保存證據並控制逃逸船舶;不宜一開始就分散人力打撈丟包物,或直接採取鳴槍等高強度手段。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涉及海岸巡防機關執行事項及海巡人員使用警械的基本原則:執勤須依法、必要且合乎比例。題目所問是「先如何處置」,因此要判斷最先應採取的整體行動,而非後續登檢或處理丟包物。

解題方法

依題幹時序判斷:漁船甲板堆滿疑似走私香菸,海巡艇接近後,漁船立即丟包並加速逃逸。此時有兩個任務:一是保存船舶、丟包及逃逸行為的證據,二是避免目標船舶脫逃。先以雷達掌握目標位置與航向,並開啟燈光蒐證,再展開追緝,能兼顧追蹤與證據保全。

「先打撈丟包物」會使追緝中斷;「鳴笛、鳴槍、閃燈」則不宜在尚未完成必要判斷時逕行採取,尤其鳴槍涉及警械使用的法定要件與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A) 打開探照燈與警示燈打撈丟包私菸。—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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