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 水上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111 年・警察特考・四等・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
試題代碼 水上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第 一 題20 分

請說明如何由魚體體徵辨別毒、電、炸魚?(10 分)另執行取締大陸漁船毒、電、炸類案的蒐證重點包括哪些?(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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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部分:一是依魚體外觀及剖檢所見,辨認毒魚、電魚、炸魚的特徵;二是查獲大陸漁船涉嫌以此類破壞性漁法捕魚時,如何保存證據,證明船舶、人員、作業行為及漁獲之間的關聯。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漁業法》第 48 條第 1 項禁止採捕水產動植物時使用毒物、炸藥或其他爆裂物,以及電氣或其他麻醉物;違反者依同法第 60 條處罰。判斷魚體徵象可作為調查線索,但不宜只憑單一外觀或氣味就認定違法,應搭配現場作業情形及其他證據。

解題方法:先看魚體,再對照致魚死亡的機制

毒魚主要造成中毒、缺氧;電魚主要造成電擊後的肌肉或脊椎出血;炸魚則由水中震波損傷魚體內臟。作答時依「外觀、氣味、剖檢」逐項比較,就能清楚區分三者。

一、由魚體體徵辨別

類型外觀及氣味線索剖檢所見
毒魚魚體通常無明顯外傷,也未見釣鉤或漁網痕跡;因中毒窒息,魚口常張開、魚鰓張開。使用氰化物時,魚鰓可能帶有杏仁味。重點在中毒、缺氧的表現,未必有炸魚那種明顯內臟破裂或出血性損傷。
電魚魚體外觀通常沒有明顯傷口。內臟器官大致完整,但肌肉內或脊椎常有瘀血、出血現象。
炸魚腹腔周圍可能破損,泄殖孔可能有血水流出。體腔可見血液浸潤;鰾、腎臟、生殖腺可能充血、受傷,嚴重時破裂或破碎;也可能見肝臟或生殖腺受損。

毒魚的杏仁味是辨識氰化物毒捕的線索之一,但嗅覺判斷不能取代檢驗;魚體無外傷也不是毒魚的專屬證據。應記錄魚種、數量、外觀及剖檢狀況,必要時採樣送驗,並與船上疑似毒物、捕魚器具及作業狀況相互印證。

二、取締大陸漁船毒、電、炸魚的蒐證重點

蒐證應同時呈現「在哪裡、何時、由誰、以何種工具、捕到何種魚」,並確保各項證據能互相勾稽。

  1. 確認船舶、人員與作業位置 記錄查獲時間、經緯度、海域位置、天候海象、船舶航向與航速;拍攝船名、船籍或識別標誌、船體特徵、船員及其在船上的位置。保存巡邏紀錄、雷達或定位資料,以及無線電通聯紀錄,說明發現、接近、查獲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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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巡艇於高雄海域巡邏時,守聽無線電 VHF-16 時獲悉一艘漁船於小琉球西方約 5 浬處失火(船長與船員共 10 人),刻由另一艘漁船協助滅火中,請試述海巡艇應採取之處置作為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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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艇接獲海上船舶失火通報後的海難應變、遇險通訊、現場指揮、人命救助及船舶消防。處置原則是:先掌握資訊並立即通報,迅速趕赴現場;以人命救助為優先,兼顧滅火、船舶安全及海洋污染防止。

法規與作業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有效規定為準,包括《災害防救法》、《海岸巡防法》、《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海巡署相關海難通報、搜救作業規定。現行法規及機關名稱已有後續調整,作答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依海難處置順序作答:確認資訊、通報協調、派艇馳援、現場指揮與救援、後續處置。題幹已提供位置、事故類型、人數及附近有協助船舶,海巡艇應立即把這些資訊轉化為救援部署;附近漁船正在滅火,不代表海巡艇可等待或解除應變。

處置作為

  1. 確認遇險資訊並保持通訊 立即於 VHF 第 16 頻道呼叫遇險漁船及協助滅火漁船,確認遇險船名、船籍、位置、火災起因與範圍、火勢是否擴大、船舶是否失去動力或操縱能力,以及船長與船員共 10 人是否全數在船、是否有人受傷或落海、救生艇筏及消防設備狀況。並確認協助船舶的船名、位置、滅火進度與能否接載人員。 若遇險船尚未正式發出遇險訊號,應提醒其依情況以 VHF 第 16 頻道發出 MAYDAY;若屬緊急情況但尚未達遇險程度,則使用 PAN-PAN。通訊中應要求對方保持守聽並回報狀況。

  2. 立即通報並請求支援 將事故位置、船舶資料、火勢、人數、傷患及已投入救援船舶等資訊,立即回報勤務指揮中心及轄區巡防區,並依海難通報程序通報相關搜救、航政及漁業電台等單位。評估火勢、船況或人命風險後,請求增派海巡艇、具消防能力船艇、救護資源及必要航空支援。 通報時應持續更新資訊,避免因漁船「正在協助滅火」而誤判火勢已受控制。

  3. 海巡艇立即馳援並完成救援準備 海巡艇應以安全可行的最高航速前往事故海域,途中整備消防、救生、救護及通信裝備,分派艇員執行瞭望、消防、接駁及傷患處置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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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巡防艦於屏東外海執勤時接獲通報,有一艘外國「P」貨船(6,000 噸、雜貨輪)距岸 1 浬航跡異常,經聯繫海岸電台獲覆,因海象不佳沿岸航行,舵機故障需下錨檢修,經起錨航離時轉向失敗,遭強風及海流帶到海堤擱淺。請問如何通報及處置,以避免災損擴大?(10 分)另後續如何有效協助脫淺?(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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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難發生後的迅速通報、救人優先、損害管制、污染防止及跨機關協調。擱淺船舶可能因海象、潮汐與船體受力變化而進一步破損、進水、翻覆或漏油;因此處置順序是:確認人命安全、掌握船況、控制危害、協調應變。

法規及應變架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災害防救法》及《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所定海難通報、應變及權責分工辦理。

解題方法:依「通報—評估—管制—協調」作答

1. 立即通報並查明事故資料

巡防艦應將事故位置及狀況通報海巡指揮體系、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及事故海域所屬航務主管機關,並通知相關地方政府及海洋污染應變單位。事故在港區外,海巡單位負責海上救難現場指揮;航務主管機關協調船舶應變及航政事項。

通報內容應包括:

  • 船名、船籍、噸位、船舶代理人及船上人數。
  • 擱淺時間、位置、船艏向、船體傾斜情形及周邊水深。
  • 船員傷亡、是否有人受困或需撤離。
  • 船體破損、進水、主機與舵機狀況。
  • 燃油、潤滑油及貨物種類、數量,是否有危險品或洩漏。
  • 當地風、浪、流、潮汐及事故船舶的漂移、受力情形。
  • 已採取的措施、所需救援資源及聯絡方式。

要求船長或船公司持續回報,必要時以海岸電台、無線電或其他可用方式保持通聯。外國船舶另應通知船舶代理人、船東及相關船旗國或領事聯絡窗口,協助後續聯繫及資訊傳遞。

2. 先救人,再評估船舶危險

巡防艦應確認船員名冊、人員位置及傷病情形,安排必要的救生、醫療後送或撤離;若船體狀況尚可且撤離風險較高,則先要求船員穿著救生衣、備妥救生設備並留在安全位置,避免未經評估即冒險下船或棄船。

同步確認船舶是否有持續進水、傾斜加劇、船體裂損、火災或爆炸風險,並依船長回報及現場觀察判斷是否需啟動緊急救援。

3. 限制擱淺後的二次損害

要求船長停止不必要的主機、舵機操作及自行拉船,以免螺槳、舵葉或船底破損擴大。船上應執行損害管制:關閉水密門、閥件與油路,抽排進水,檢查艙底及各艙室,並確認燃油艙、機艙及貨艙狀況。應避免未經評估任意移動貨物、燃油或壓載水,以免改變穩性及船體受力。

同時設置適當警戒範圍,提醒附近船舶避讓;視情況發布航行警告、管制通過船舶,並安排巡防艦或其他船艇監控事故船舶周邊海域。

4. 防止海洋污染並整合應變資源

立即查明燃油、油料及貨物是否外洩。若有污染風險,通報海洋污染應變主管機關,視海況及安全條件布設攔油索、吸油材等應變器材,並優先保護海堤、岸際及敏感海域。避免為求快速脫淺而忽略油料外洩風險。

由海巡現場指揮單位與航務、地方政府、污染應變單位及船方保持聯繫,統一掌握人命、船體、污染及航安資訊,必要時成立應變小組或應變中心,分工執行搜救、交通管制、船體評估及污染防制作業。

二、後續有效協助脫淺(10分)

核心觀念

脫淺不是單純把船拖離岸際,而是須在船體結構、穩性、潮汐、海象、拖力及污染風險都經評估後,選擇安全的脫淺方式。原則是先查明船舶與海床狀況,再制定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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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海巡艇於航行中發現外國貨輪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中排放艙底污水,下列何者是優先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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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在海上發現污染行為時的優先處置順序:污染仍在持續時,應先制止污染源,再依規定蒐證、通報並移送後續處理。

本題涉及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的船舶污染管制,以及海巡人員執行海上勤務時的即時處置。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外國貨輪「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中排放艙底污水」,關鍵在於排放行為正在發生,且地點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處置上應先針對正在造成污染的行為採取措施,要求船舶停止排放;後續再持續蒐集排放狀況、船舶資料及其他證據,供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因此,辨認「優先處置」時,先選能立即阻止污染擴大的作為,而非先進行移送、採樣或司法強制處分。

選項分析

(A) 蒐證後立即要求停止作業:正確。 先蒐集足以確認船舶、排放狀況及現場情形的資料,再立即要求停止排放,能兼顧證據保存與制止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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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海巡艦艇於漁船及中油公司大型油輪進出的重疊海域,發現某娛樂漁船業者帶領遊客從事橡皮艇活動,查該海域為新北市政府公告禁止小型橡皮艇航行,經調查、蒐證、吹哨制止、命令業者與遊客上岸,針對前述行為應依何種法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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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水域遊憩活動的管制與違規處罰。橡皮艇屬水域遊憩活動使用的浮具;地方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公告限制活動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業者帶遊客在公告禁止橡皮艇活動的海域航行,違反水域遊憩活動管制。

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規定。核心法源是《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5 條,以及《發展觀光條例》第 60 條。管理辦法規範活動與公告管制;實際裁罰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60 條辦理。題目給定官方答案為 A。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違規行為的性質:題幹描述的是業者帶遊客從事橡皮艇活動,並非一般船舶航行或漁業作業。再看水域管理機關已公告禁止該海域的小型橡皮艇航行,故應依水域遊憩活動管制規範處理。

業者帶客營利時,依民國 111 年 5 月 18 日修正公布的《發展觀光條例》第 60 條,違反公告禁止區域或限制命令,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題幹所述調查、蒐證及命令上岸,是執法處置;判斷法令時,關鍵仍在違規活動的性質及禁制公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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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海巡艦艇於東沙領海基線外 13 浬處,發現一艘香港籍漁船從事非法捕魚行為,經登檢後發現該船船長為香港籍,船員為大陸籍,漁獲約 300 公斤,該漁船違反我國下列何種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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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海域位置與違法行為的法律定性。東沙領海基線外 13 浬,已超過我國 12 浬領海範圍,位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專屬經濟海域自領海基線向外延伸,最遠可至 200 浬。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0 條,未經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相關資源活動,得依法處罰;本題所述在該海域非法捕魚,應依此法處理。船舶登記為香港籍、船長為香港籍或船員為大陸籍,均不改變違法行為發生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這項關鍵事實。

解題方法

先看位置,再看行為:

  1. 定位海域:13 浬是自領海基線起算;超過 12 浬領海界線,且仍在 200 浬範圍內,屬專屬經濟海域。
  2. 確認行為:漁船在該海域非法捕魚,涉及專屬經濟海域內的資源利用與管理。
  3. 選擇法規:依海域及捕魚行為適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0 條,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A)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錯誤。 港澳條例主要規範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及相關身分、居留等事項。本題的違法核心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非法捕魚,不是港澳居民入境或居留問題;船長具有香港身分,不足以使本案改由該條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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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海巡艦艇於臺日漁業協議特別合作海域巡邏,當日海象 5 至 6 級、陣風 8 級,突然發現一日本籍漁船,船上僅有一人且倒臥甲板,經登檢發現該船員失溫,有呼吸但無意識,下列作法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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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日漁業協議特別合作海域的執法分際,以及海巡艦艇發現外國船員失去意識時,應如何兼顧人命救助與協議安排。判斷重點是:船員有立即醫療需求時,應先救助;漁船位於特別合作海域,不能僅因進入我方暫定執法線內,就逕將人船帶回調查。

本題涉及臺日漁業協議及海上人命救助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協議安排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識情境的優先事項:該船員失溫、無意識但仍有呼吸,屬於需要立即醫療處置的危急情況。海巡應評估生命徵象並安排救助,同時依臺日漁業協議的合作與聯繫機制處理船舶及人員後續事宜。

再檢視各選項是否把「救助」和「執法帶回」混為一談。題目問「何者錯誤」,錯誤選項是未符合特別合作海域的執法分際、主張逕將人船帶回調查者。

選項分析

(A) 通報日方查詢日船船籍資料及進入我方海域原因:正確。 聯繫日方確認船籍與進入海域的情形,有助於掌握船舶狀況及後續處置。通報、查詢本身不妨礙先行救助,也符合協調處理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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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海巡艦抵達海難搜救現場,發現遇難漁船上有船員 2 人,經佈放救生艇進行救援行動,下列作為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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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救生艇接近遇難船舶時的風向運用。海巡艦放下救生艇後,救援艇應從遇難船的上風處接近,再轉至遇難船的下風側靠近並施救。艇上人員救起後,救生艇再返艦。

這樣安排是為了讓救生艇順風接近目標,並在遇難船下風側作業,減少風把救生艇推離遇難船、造成操控不便或碰撞風險。題目未提供特定海況或風力條件,依本題所考的標準救援程序判斷。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的兩個風向位置:

  1. 接近方向:救生艇從遇難漁船的上風處接近。
  2. 施救位置:救生艇在漁船的下風側靠近,完成救援後返艦。

兩項都符合的選項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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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海巡艦艇與大陸公務船規劃實施兩岸協同執法,有關作業內容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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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與大陸公務船辦理兩岸協同執法的作業原則,重點在於執法前的協調事項、執法水域及違法船舶的處理權責。涉及法規或作業規範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協同執法流程:雙方事先協調執行資訊,在各自水域執法,並依各自權責處理違法船舶。選項中若把扣留船舶後的處分權限概括交由我方統一辦理,即與雙方各自執法、各自處理的原則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執行前,雙方須協調執行時間、範圍及構聯頻道等事項,以利聯繫、掌握執行情形並維持協同行動。
  • (B) 正確。 雙方執法艦艇在各自水域執行勤務,藉由事前協調與海上聯繫達成協同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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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海巡隊獲報東港籍 CT5 漁船船長正遭受 2 名外籍漁工持刀追殺,立即調派海巡艇前往處理。海巡艇抵達通報海域並登檢該船後,發現船長背後插 1 把魚刀,全身是血躺臥於駕駛艙內,下列何者應優先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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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登船處理重大暴力事件時的處置優先順序:現場發現有人身受重傷、生命有立即危險,應先救命、穩定傷勢並安排適當後送;犯罪嫌疑人的控制、現場封鎖及證據保全,則須在不妨礙緊急救護的前提下進行。

解題方法

依題幹所述,船長背後插著魚刀、全身是血且倒臥駕駛艙,屬於明顯的重傷急救情況。判斷關鍵是「何者應優先處置」,因此先處理迫切的生命危險,而非先展開全面偵查作業。

海巡人員應立即評估傷勢,在安全可行下施予急救並通報醫療支援;因傷者在船上且傷勢嚴重,申請直升機後送可爭取送醫時間。救護進行時,仍應兼顧現場安全,防止嫌疑人繼續攻擊,並避免不必要地移動或破壞證據。

選項分析

(A) 控制與逮捕全部船員,並開始實施個別訊問:錯誤。 控制現場、隔離涉案人員有其必要,但不能因此延誤對重傷船長的急救。題幹也只指出 2 名外籍漁工涉嫌持刀追殺,不能逕將全部船員一概逮捕;個別訊問更不是當下優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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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海巡隊 35 噸級海巡艇於執勤中發生主機當機情事,為避免類案發生,相關處置作為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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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主機當機的預防措施,重點包括電瓶與充電系統、燃油供應,以及冷卻海水系統的維護。海底門濾網堵塞會妨礙冷卻海水進入;海象不佳時,海水可能夾帶空氣,使冷卻水供應不穩。此時應注意主機負荷與冷卻水狀況,不能把提高轉速當作通用處置。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措施是否有助於維持主機所需的電力、燃油與冷卻水供應。前三項分別針對電瓶充電、航行電壓及燃油閥;D 項雖提到清潔海底門濾網與排氣,卻把「海象不佳時提高轉速」列為處置,這會增加主機負荷,並非避免主機當機的妥適作法。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在港停泊期間接岸電,可供應船上用電並維持電瓶充電,避免電瓶電量不足,影響啟動或電氣設備運作。實際充電仍須依船上充電系統及電瓶管理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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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本國籍漁船疑似走私毒品,查緝人員持拘票及搜索票登檢該船,惟船長欲破壞船艙與主機,意圖弄沉該船,阻礙偵辦,為將該船押返偵訊,下列處置方式何者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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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上執行拘提、搜索時,如何兼顧控制犯罪嫌疑人、保全船舶及證據、維護航行安全。船長正企圖破壞船艙與主機並弄沉船隻,顯示有妨害偵辦及危及船上人員安全的具體行為。處置上應採取必要的戒護措施,同時讓船舶能安全押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執行拘提、逮捕時使用戒具,須依個案情形並遵守比例原則;有抗拒、逃逸或其他危害情況時,得在必要範圍內使用戒具。上銬不是一概禁止,也不能不問情況任意使用。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兩件事:

  1. 是否需要控制船長? 船長正在破壞船艙、主機並企圖弄沉船隻,若不加以控制,船舶與證據可能受損,也會危及船上人員。因此有必要採取有效戒護;本題情境下,上銬具有必要性。

  2. 如何押返較能兼顧船舶與人員安全? 船舶必須有人操縱才能返航。讓海巡人員在駕駛台控制航行、並就近戒護船長,可以同時防止船長繼續破壞船舶及確保航行安全,故以 A 最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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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海巡艇於我國領海基線外 30 浬處登檢本國籍漁船,發現船上本國籍船員 2 人、印尼籍船員 5 人,載運有未稅洋菸約 50 箱,下列作為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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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判斷:一是我國領海以外海域查獲本國籍漁船時,是否仍可依我國法處理;二是本國漁船載運菸品,何時構成《菸酒管理法》所稱的「私菸」。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菸酒管理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的菸酒,屬於私菸、私酒。當時財政部公告的漁船載運菸品一定數量,按船員人數計算,每人限額為捲菸 5 條、雪茄 125 支或菸絲 5 磅等;船上有 7 名船員,仍須以船員自用限額及實際載運情形判斷。題目所載約 50 箱洋菸,顯然不是船員自用的通常數量。

《菸酒管理法》第 45 條另規定,輸入私菸者涉及刑事責任。因此,題目以「移送法辦」描述依該法處理,符合命題所考的方向。

解題方法

先看船舶國籍與載運物品:這是本國籍漁船,載有大量未稅洋菸,應檢視《菸酒管理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對本國漁船載運菸品的規定,而非只看查獲位置。

再看海域位置:領海基線外 30 浬已在我國領海外,但這不代表本國籍船舶及其船上行為一概不受我國法規範。本題涉及本國籍漁船載運菸品,不能僅以「在領海外」就認定無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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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海巡隊接獲 118 通報,1 艘我國籍漁船疑有走私之嫌,海巡艇登檢時漁船船長拒絕配合,經溝通說明,漁船停俥受檢後,未發現可疑事證,船長拒絕於登檢紀錄表上簽名,登檢人員應如何作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執行船舶登檢時的程序與紀錄方式,重點是登檢過程的蒐證、告知受檢船舶報案情形,以及船長拒絕簽名時如何處理。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海巡勤務作業要求,登檢應全程錄影蒐證;如受檢人拒絕在紀錄表簽名,應在表上註明拒絕情形及理由,不得以取得簽名為由持續要求。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判斷程序是否完整:

  1. 船長停俥受檢後,登檢人員仍應對登檢過程全程錄影蒐證。
  2. 應告知船長本次登檢係因接獲 118 報案。
  3. 檢查完成後請船長於登檢紀錄表簽名;遭拒絕時,應在紀錄表註明拒簽情形及理由。

選項中,只有 C 同時包含全程錄影、告知 118 報案,以及拒簽後於紀錄表註明理由,程序最完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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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海巡機關接獲情報,不法集團將利用我國籍漁船自外國載運毒品入境,海巡艦在公海發現該船後,應如何處置為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巡機關在公海發現涉嫌運毒的我國籍船舶時,應以何種管轄權為執法依據。判斷關鍵不是先等船舶進入我國領海,而是辨明船舶的旗國管轄權:我國籍船舶在公海航行,原則上受我國管轄,我國得依國內法對該船執法。

本題涉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公海航行與船旗國管轄的原則,以及我國刑事訴訟法上搜索、扣押等程序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海域:題幹明確說海巡艦在「公海」發現該船。公海不屬於沿海國領海或專屬經濟海域;但這不代表我國對自己的船舶無權執法。因為涉案船舶是我國籍,海巡機關可依我國法令採取必要執法措施。

因此,本題應選擇在公海即對我國籍船舶執行登臨檢查,並依法進行搜索、扣押的選項。此處的「即可」仍須理解為依法執行:搜索、扣押等措施仍須符合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不能僅憑任意懷疑而省略法定程序。

選項分析

  • (A) 俟該船進入領海內,持搜索票將犯嫌逮捕:錯誤。 我國籍船舶在公海即受我國管轄,不必等到進入我國領海才開始處置。選項將執法時點不當延後;此外,逮捕與搜索的法定要件、程序也不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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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海巡艦艇執行巡邏時,接獲漁民通報於臺中外海 10 浬處,拾獲漂流 20 箱黑色防水袋包裝私菸,同時將拾獲之私菸轉交海巡艦,下列何種處置最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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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艦艇發現海上漂流物後的通報與搜尋方式。漁民拾獲漂流私菸,表示海面上可能還有同一批貨物或相關漂流物;搜尋範圍應參考漂流物的漂移情形規劃,而非只在拾獲點附近盲目擴大搜尋。

解題方法

先確認現場已取得漂流私菸的位置與數量,再依程序通報勤務指揮中心,運用搜救優選規劃系統的漂流模擬圖,評估漂流物可能移動的範圍與方向,據以規劃後續搜尋。此作法能將現場資訊與漂流模擬結合,較有效率地搜尋可能散落或仍在漂流的物品。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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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海巡艇發現 1 艘香港籍漁船在距我國領海基線外 15 浬處作業,下列處置何者最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外籍漁船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作業時,應適用的法規與裁罰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我國領海基線外 15 浬,已超出領海 12 浬範圍,但仍在領海基線外 200 浬的專屬經濟海域內。香港籍漁船在該處作業,應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處理;題目所列裁罰機關為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解題方法

先判斷位置,再判斷船籍與法規,最後確認裁罰機關:

  1. 判斷海域:15 浬大於領海寬度 12 浬,因此不在領海內;但小於 200 浬,屬我國專屬經濟海域。
  2. 判斷適用法規:題幹是香港籍漁船在專屬經濟海域從事漁業作業,應依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相關規定處理。
  3. 判斷裁罰機關:依題目所列機關,應由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裁罰,而非海巡署艦隊分署。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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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夜間,100 噸級海巡艇預備執行 CT4 拖網作業漁船登檢,有關海巡艇之探照燈操作人員操作技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夜間執行漁船登檢時,探照燈的安全操作與勤務支援方式。探照燈應協助辨識受檢船、照明甲板及觀察船員動態,也可支援海巡艇操船;照射方向與時機則須避免妨礙登檢人員視線或使其暴露於不安全位置。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探照燈的用途是否符合登檢程序與人員安全。尤其注意「兩船迫近」階段:登檢人員尚未安全登上受檢船,探照燈若持續照射駕駛台,可能造成駕駛台人員眩光,也不等於能提供安全跳船條件。登檢人員的接近與登船,應依勤務指揮及安全程序執行,不能以持續照射駕駛台取代安全管制。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登檢前以探照燈環照受檢船周遭,可協助辨識船名、觀察船舶航行態樣,並確認拖網在水面上的位置,作為接近與登檢前的態勢掌握。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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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海象 6 至 7 級、陣風 9 級、浪高 3~4 公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東沙指揮部雷達偵獲,大陸漁船共 20 艘因海象不佳,於東沙島環礁處蝟集避風,經聯繫臺北任務管制中心確認有接獲大陸申請避風,惟未同意大陸漁船進入禁限制水域避風,下列何項處置最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禁限制水域管理、海上執法與人命安全之間的處置順序。大陸漁船雖因海象惡劣而申請避風,但題目已明示:臺北任務管制中心確認有接獲申請,且未同意其進入禁限制水域避風。因此,不能把漁船已聚集在環礁處,解讀為已獲准進入或可繼續停留。

處置時須同時掌握兩項原則:一是依海巡勤務及海域管制要求維護我國海域秩序;二是海象惡劣時,避免立即採取可能危及人命與船艇安全的強制行動。適當作法是先通報相關管理機關並掌握船況,待海象轉好、執法風險降低後,再依法採取驅離措施。

**法規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勤務處置原則為準。題幹未提供特定法條或授權條文,作答重點在於依海巡勤務維護海域秩序,並兼顧執法比例與海上人命安全。

解題方法

先確認漁船是否獲准進入:題目明確說明「未同意」進入禁限制水域,故不能選擇准許避風的 D。

再評估當下能否安全執法:海象 6 至 7 級、陣風 9 級、浪高 3~4 公尺,環境危險;立即強勢驅離可能使船艇操控、接近及登檢風險升高。因此,不宜選 A 的立即強制驅離。

最後比較其餘處置:B 只要求漁船在海象轉好後自行離開,沒有明確執法安排;C 則先通報東沙國家公園管理處,待海象轉好後立即採取驅離行動,兼顧通報協調、安全時機與水域管制,最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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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海巡艦執勤時海象東北風 3 至 4 級、陣風 5 級、浪高 2~1 公尺小浪,接獲通報臺東外海 1 浬,有一艘外國貨船(4,000 噸級)航跡異常,海巡艦至現場發現該貨輪滯留慢速航行於該海域,下列措施何者最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艦接獲外國船舶航跡異常通報後的海上應處原則:先以廣播提醒航安,再持續監控船舶動態;若出現違法或危害海上安全等具體事由,則依權責採取必要措施,包括登檢。

題目未提供貨輪違法或遇險的明確證據,因此不能只憑「航跡異常」就直接認定可立即登檢;但貨輪滯留並慢速航行,仍有持續觀察其動態的必要。四個選項中,D 最完整呈現「提醒、監控,必要時登檢」的處置層次。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個處置層次:

  1. **即時提醒:**以廣播提醒貨輪注意航安,回應異常航跡情形。
  2. **持續監控:**船舶仍滯留慢速航行,單次廣播後即恢復勤務,無法掌握後續動態。
  3. **依法採取必要措施:**若監控中發現具體違法、危害安全或其他符合法定登檢要件的情形,再依權責登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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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外國籍貨輪申請外籍船員入境臺灣並登船工作,該船(船員 10 人)離境後擱淺在我國濁水溪出海口西北方 2.8 浬處,交通部航港局召開多次應變會議,並同意其一再展延拖救期限,船東要求船員看顧船上貨物不准下船,歷經 1 個月,海巡艇下列處置何者最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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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籍船員疑似遭受強迫勞動或限制人身自由時,海巡機關應如何處置,以及海巡署與移民署的職權分工。題幹所述船東要求船員留船看顧貨物、不准下船,且擱淺已歷時一個月,已出現船員權益受侵害的警訊。此時應主動登船訪談,瞭解船員的生活、薪資及行動自由狀況,並通報移民署共同處理。

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人口販運防制法》將以脅迫、拘禁、監控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工作等情形,納入勞力剝削的範疇;海域涉嫌犯罪案件由海巡機關調查,相關機關也應依職權通報、調查與協助保護被害人。船東要求船員留船的情況,至少足以構成需要立即查證的風險訊號,不能只等待船舶拖救或進港。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拆成兩條處置線:

  1. 船舶安全與拖救:航港局召開應變會議、安排拖救及展延期限,屬船舶事故應變。
  2. 船員人身權益與疑似人口販運:船員遭限制下船並被要求看守貨物,應登船直接瞭解情況,並通報移民署等相關機關。

題目問海巡艇「最適當」的處置,重點在第二條。持續戒護或附近巡邏可以維持現場掌握,卻不足以查明船員是否遭限制自由、欠薪或生活照顧不足;必須採取登船訪談與通報措施,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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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遇險船舶向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請求拖救時,應由負責執行之艦、船、艇長視現場狀況判斷是否符合危險性要件,且拖帶作業無危及執行艦、船、艇及人員安全之虞時,依權責處置。有關危險性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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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署受理遇險船舶拖救請求時,判斷是否符合「危險性」要件。依題幹,負責執行的艦、船、艇長須依現場狀況判斷;若拖帶作業不致危及執行單位及人員安全,始依權責處置。判斷重點在於船舶是否面臨航行安全或迫切危險,而非船上是否有人需要醫療協助。

本題涉及海巡署拖救作業的危險性判斷,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相關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敘述是否描述船舶本身的航行危險:失去動力並漂向岸際危險區、操縱失靈、機械故障且海象轉劣,都可能直接造成船舶失控、擱淺或其他航安風險。船員待送醫則是人員醫療需求,應依緊急醫療或人員救援方式處置,不能單憑此情形認定為拖救作業所稱的船舶危險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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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勤務指揮中心獲報某漁船在海上作業時,因機械故障、漂流,請求協助,通知線上海巡艇救援,下列處置何者最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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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接獲漁船因機械故障失去動力、在海上漂流時,如何依海上救難作業程序安排救援。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遇難漁船應通報區漁會及漁業電台,發動附近漁船互助救援。因此,題目問「何者最優先」,應先選擇啟動漁船互助救援的 A。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描述的是「機械故障、漂流」,尚未提到人員落海、船體即將沉沒、迫近危險航道或其他立即危及人命的情況。判斷時應優先套用漁船海難的通報與互助機制,再依現場危險程度及救援能力,決定是否需要海巡艇或其他單位進一步協助。

選項分析

(A) 通知漁會及漁業電台,發動漁船互助救援:正確。 這符合海上救難作業程序對遇難漁船的處置要求。區漁會及漁業電台可協助通知附近作業漁船,發揮漁船間的互助救援機制,故為本題最優先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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