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 海巡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規定,下列哪一事務非為海巡機關執行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3 條「海巡機關掌理事項」與其中「執行事項」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條文先列海巡機關掌理事項,再將部分事項列為「執行事項」。
解題方法
辨認選項是否屬於第 3 條所列「執行事項」即可。題目問「非為海巡機關執行事項」,因此要區分「屬於海巡機關掌理」和「列在執行事項之下」兩種說法;不能只因為某事項與海巡職務有關,就判定它是法條所稱的執行事項。
選項分析
- (A) 海洋環境之保護及保育:錯誤選項,為本題答案。 民國 111 年《海岸巡防法》第 3 條將「海洋環境之保護及保育」列為海巡機關掌理事項,並未列在該條所稱的「執行事項」項下。因此,依題幹的分類用語,A 並非海巡機關執行事項。
第 2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機關人員為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其職權之行使及權利救濟,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準用何項法令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對海巡機關人員職權行使及權利救濟的準用規定,關鍵是記住:海巡人員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其職權行使與權利救濟,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及第四章。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準用何項法令規定」,應直接依《海岸巡防法》的準用條文辨認法規名稱與章次,不必從各章內容推測。條文指定的法令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章次是第二章及第四章,故選項 A 符合。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甲為現職公務人員,請問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甲不得從事下列何項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6 款的政治活動限制,以及親屬例外的適用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公務人員原則上不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刊登具銜或具名廣告,也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候選人是公務人員的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時,法律設有例外。
其中,廣告例外只允許「具名不具銜」;站台、助講、遊行、拜票則適用親屬例外,但這些例外行為不得涉及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事項。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候選人與甲的親屬關係,再對照行為類型:
- 廣告:親屬須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且只能具名、不具銜。
- 站台、助講、遊行、拜票:候選人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時,不受該款禁止。
- 公務人員自行參選:依同法第 11 條,自候選人名單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應請事假或休假。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國家安全法規定,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可針對入出境之旅客、運輸工具之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等,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若有正當理由必須搜索身體時,下列何項法令未有明文規範「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時,不在此限」之例外執行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四個法條對「搜索婦女身體」的規定,關鍵在於是否明文設有例外:原則上由婦女執行,但「不能由婦女行之」時得例外處理。
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的法規,刑事訴訟法第 123 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及海岸巡防法第 7 條均有此類例外;海關緝私條例第 11 條則只規定應由女性關員執行,沒有規定「不能由婦女行之」時的例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法條中關於搜索婦女身體的文字,特別看有沒有「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或相同意思的例外條款。題目問的是「未有明文規範例外執行情形」者,因此應選沒有例外文字的法條。
選項分析
(A) 刑事訴訟法第 123 條:錯誤。 該條規定:「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明文設有例外,故非本題所問。
第 5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等相關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必要時得於最靠近進出海岸之交通道路,實施檢查;海巡機關人員為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執行道路檢查、身分查證及港區檢查的法定要件,重點在於「何時可以查證身分」及「由誰指定查證路段」。
依民國 111 年法規,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其職權行使及權利救濟,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因此,警察職權行使法關於指定公共場所或路段的規則,也適用於海巡人員。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中的三類規定:
- 道路檢查:須有海岸地區已發生走私、非法入出國案件,或有具體徵候顯示該地區有發生此類案件之虞。
- 指定路段身分查證:指定目的須為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但指定權屬於機關主管長官,不能由執勤海巡人員自行指定。
- 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須符合顯然無法查證身分等法定條件,並遵守強制力、時間、通報及通知等程序。
據此核對選項,B 將路段指定權寫成由海巡人員行使,與法定權限主體不符。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下列何項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對象,關鍵是判斷各選項所列人員是否屬於該法第 3 條規定的適用範圍。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該法適用於依法任用、派用、聘任、聘用、遴用及相當於簡任、薦任、委任等官等,或依法任用、派用的公立學校校長、教師,以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等人員;但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以外的教師,不適用該法。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中的身分,再對照第 3 條:
- 是否為行政機關或公立學校依法任用、聘用等人員?
- 若是公立學校教師,是否屬校長、教師,或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
- 是否另有特別身分規定,使其納入適用範圍?
題目問「不適用」,因此應找出不在法定適用對象內的人員。
選項分析
(A) 代表交通部擔任陽明海運之官派董事:錯誤。 此人是代表政府機關執行公務的官派董事,屬政府機關指派或遴用的人員,納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規範範圍,因此不是
第 7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任職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X 簡任技正,被其直屬長官 Y 要求參與特定政黨 Z 的所有公職候選人造勢登台活動,X 檢具相關事證向該直屬長官 Y 之上級長官 W 提出報告,但 W 卻未依法處理,試問 X 可以向何機關提出檢舉?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4 條有關長官違法要求部屬參與政治活動,以及部屬提出報告後的救濟途徑。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文後續並無重要修正。
依第 14 條,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所禁止的行為。長官違反規定時,公務人員可以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的上級長官提出報告;若上級長官未依法處理,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解題方法
先判斷長官要求的行為是否屬於禁止事項,再依題目交代的處理順序尋找檢舉機關。
題目中,Y 要求 X 參與特定政黨所有公職候選人的造勢登台活動,涉及以職務關係要求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X 已檢具事證向 Y 的上級長官 W 提出報告,W 卻未依法處理。
第 8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規定,下列何項有關定義臺灣地區用詞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第 1 款對「臺灣地區」的法定定義。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的規定:「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解題方法
這是法條文字辨識題。先確認前四個地名,再核對末段的法定用語。關鍵在於「政府統治權所及」;「行使權」「指揮權」與「管轄權」都不是本款原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第 1 款的這項定義目前仍為「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無須另作修正提醒。
第 9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與國家安全法規定,有關海巡機關行使職權,針對船舶得實施檢查時機,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海岸巡防法》與《國家安全法》對船舶檢查所設定的啟動時機。判斷關鍵是分清兩法的用語:
- 《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航行領海內的船舶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
- 《國家安全法》第 4 條: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得對法定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依職權實施檢查;其中包括入出境船舶,以及航行境內船筏等。
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國家安全法》於民國 111 年修正,船舶檢查規定在修正後條次為第 5 條;本題命題時適用的舊條次為第 4 條,規範用語仍是「必要時」。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拆成兩欄:左欄辨識《海岸巡防法》的檢查門檻,右欄辨識《國家安全法》的檢查門檻。前者是「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後者是「必要時」。選項只有完整配對這兩組法定用語者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航行於我國海域內,總噸位 500 之我國籍漁船,因規避海巡機關人員之檢查,海巡機關針對該漁船船長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及其裁罰基準:船長規避海巡機關人員檢查時,罰鍰額度依船舶總噸位級距判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給定兩項關鍵資訊:行為是規避海巡人員檢查,船舶總噸位為 500。依《違反海岸巡防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總噸位 300 以上、未滿 1,000 的船舶,船長規避檢查等違規情形,裁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7 萬元以下罰鍰。500 噸落在這個級距,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海上聚眾活動時,依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規定,海巡機關與警察機關間之分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 2 條,重點是海巡機關與警察機關在海巡機關管轄區內處理犯罪案件的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海域涉嫌犯罪案件原則上由海巡機關調查;但條文對「海上聚眾活動」另設特別規定,由海巡機關及警察機關共同處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海上聚眾活動」,再對照第 2 條的特別規定。此情形不是套用海域犯罪案件由海巡機關調查的一般原則,而是由海巡與警察共同處理,因此選共同處理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等相關規定,海巡人員在海域執行勤務時,針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或人員,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職權,並採取適當手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在不同海域執法時,法律所授予的措施,以及各法條列舉的手段是否一致。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有損害我國海域利益、危害海域秩序或影響安全之虞時,得緊追、登臨、檢查、驅離;必要時得逮捕、扣押或留置。
-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7 條:對領海或鄰接區內有違法之虞的人或物,得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扣留、逮捕或留置。
-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6 條:對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內有違法之虞的人或物,得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強制驅離、逮捕人員或扣留船舶、航空器、設備、物品等。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驅離或扣留船舶、物品,留置人員或為必要防衛處置。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各選項引用的海域和法條,特別留意「必要時」後面的處置用語。題目最容易混淆的是《海岸巡防法》與《領海及鄰接區法》:前者列有「驅離」,後者第 17 條列的是「扣留、逮捕或留置」,並未列入「驅離」
第 13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務人員政治活動的限制,以及候選人請假與權益救濟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自民國 103 年修正後,與本題有關的規定未再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條文,特別留意兩個界線:公務人員登記為候選人後,依法請事假或休假,長官不得拒絕;但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職務,並未因改在上班時間以外而解除限制。
選項分析
(A) 正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0 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選項所述符合條文。
第 14 題2 分
海關因緝私之需要或必要,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授予海關的緝私職權,尤其要分辨海關可採取的措施,以及法條使用的精確動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包括:
- 第 7 條: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器械;其使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第 8 條: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命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停駛、回航或降落指定地點;抗不遵照者,得射擊之。
- 第 9 條: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對法定貨物、行李、運輸工具、場所及在場關係人實施檢查。
- 第 12 條:海關因緝私必要時,得詢問嫌疑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條文,特別注意第 12 條的法定用語是「詢問」,不是「訊問」。題目 D 將「詢問」改成「訊問」,因此與條文不符,依題目指定的官方答案,D 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其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後,下列哪種非其處置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第 3 項,測驗的是:供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犯罪使用的船舶或設備,判決沒收確定後,可以如何處置。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沒收物得依個案情節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後,採取下列方式之一處置:
- 無償留供公用。
- 廢棄。
- 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的是「哪種非其處置方式」,再將選項與法條列出的三種專案處置方式逐一比對。題目所列的拍賣、變賣是另外列明的處理方式;專案報准後的三種處置方式則是法條明列項目。
第 16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臺中查緝隊於梧棲漁港執行安海專案,正與私梟持械開槍對峙時,不慎流彈波及附近低收入戶民人 F,當場急救無效身亡,其家中辦理喪葬費共支出 25.6 萬,試問海岸巡防機關應依法支付 F 家屬何項費用與多少金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及其相關支給標準中,海巡人員依法使用器械,造成第三人死亡時,家屬可領取的慰撫金與喪葬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死亡者給與一次慰撫金新臺幣 250 萬元,並核實支付喪葬費,最高以 30 萬元為限。
解題方法
F 是在海巡機關執行職務、依法使用器械時,遭流彈波及而死亡的第三人。依題意,家屬實際支出喪葬費 25.6 萬元,低於 30 萬元上限,因此按實際支出核實支付。
- 一次慰撫金:250 萬元
- 喪葬費:核實支付 25.6 萬元
- 合計:275.6 萬元
題目問應支付「何項費用與多少金額」,應同時列出慰撫金及喪葬費。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漁業法規定,漁業法所稱入漁權,係指在何類漁業權之範圍內經營漁業之權;該漁業權每次申請核可存續期間為多久;且可以固定漁具在水深多少公尺以內,採捕水產動物之漁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漁業法》第 15、16、22 條的漁業權種類、入漁權定義與專用漁業權存續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漁業法》第 16 條規定,入漁權是指在專用漁業權範圍內經營漁業的權利。第 15 條則規定,專用漁業權所經營的漁業包括以固定漁具在水深 25 公尺以內採捕水產動物之漁業;第 22 條規定,專用漁業權每次核准的存續期間為 十年。
解題方法
先依入漁權的法定定義,判斷其所依附的是哪一種漁業權;接著核對該漁業權的存續期間,以及固定漁具採捕規定的水深限制。三項條件須同時符合,答案為「專用漁業權、十年、25 公尺」。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海巡人員如執行職務,使用瓦斯槍,依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規格表規定,係屬於下列何種類器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規格表》中各項配備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規定,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所使用的瓦斯槍,列在「其他器械」類,而非「槍」類。
解題方法
題目指定依《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規格表》判斷,應直接辨認表內的器械分類,不以日常語義中「瓦斯槍」含有「槍」字就歸類為「槍」。表列分類將瓦斯槍歸入「其他器械」,因此選擇 (C)。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海巡人員於海岸地區查緝走私槍械時,與犯嫌發生槍戰,逮捕犯嫌後,發現槍戰附近地點 1 名民眾身受槍傷,經比對係由海巡人員所射擊之子彈所致,該民眾所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對於海巡人員使用器械造成損害時,如何區分「補償」與「賠償」。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當時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依條例規定使用器械,因而使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受損,應由各該巡防機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或其他補償金。若人員違反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而造成損害,則適用同條第 2 項的賠償規定。
解題方法
先確認海巡人員使用槍械是否「依條例規定」:題目未指出使用槍械違法,並以海巡人員依法執行查緝勤務為前提。再確認受傷者身分:該民眾是槍戰附近的民眾,並非海巡人員使用器械的對象,屬於第三人。依法使用器械造成第三人受傷,應依當時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請求補償。
題目已明示子彈由海巡人員射擊所致,因果關係也已確定,因此適用該項規定。
選項分析
- (A)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主張請求賠償:錯誤。 題目情形是依條例規定使用器械,造成第三人受傷,應先適用《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的特別補償規定,不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第 20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規格表規定,現行海岸巡防機關配備之器械分為幾個種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規格表》所列的器械種類數。解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規定,該表將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分為六類。
解題方法
依規格表逐項計算「種類」的分類數,不是計算各類底下所列的器械項目或規格數。共有六個種類,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未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將依法處以何種罰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第 2 項,辨認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的刑事責任。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行為人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採取土石,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三個要件:「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採取土石」。三者與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相符,即可直接對照刑度: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並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因此選項 A 正確。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刑度與第 18 條第 2 項相符;「得併科」表示法院得在處有期徒刑之外,再併科最高新臺幣一億元罰金。
- **(B) 錯誤。
第 22 題2 分
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之管理辦法,由何機關訂定?且外國軍用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應將敵我識別型碼事項,由所屬國政府、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於抵達之幾日前送達何部會轉知國防部?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與《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的權責及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的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則規定,外國軍用船舶欲通過我國領海,相關資料應於抵達十日前送達外交部,由外交部轉知國防部;資料項目包括敵我識別型碼。
解題方法
先拆成兩個法規考點:
- 問「管理辦法由何機關訂定」: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答案是行政院。
- 問軍用船舶資料的「期限及送達機關」:依管理辦法,為抵達十日前送達外交部,再由外交部轉知國防部。
因此組合為「行政院;10 日;外交部」。
第 23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下列各款情形,何者非依中華民國刑法之相關規定處罰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4 條與該法各項違規行為的處罰方式。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第 24 條列舉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侵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六類行為,規定依《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處罰。其中包括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損壞職務上掌管的文書,以及當場侮辱公務員。
未經許可利用風力生產能源,則依該法第 7 條應先取得政府許可;違反者依第 21 條處罰鍰,並得沒入相關設備,並非依《刑法》相關規定處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何者非依《刑法》相關規定處罰」,再將各選項與該法第 24 條的列舉行為對照。屬於第 24 條所列公務執行妨害行為者,適用《刑法》相關規定;未經許可利用風力生產能源者,則依該法第 21 條接受行政罰。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等規定,南沙群島全部島礁為我國領土,其領海基線係採何種基線法劃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所定的領海基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領海基線原則上採正常基線;在法定情形下,得以直線基線劃定。南沙群島領海基線採兩種方法併用,故為直線基線與正常基線的混合基線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南沙群島「全部島礁」的領海基線劃定方式,再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判斷。正常基線以低潮線為基準;直線基線則以適當點位連接成直線。南沙群島各島礁的地理情形不同,基線並非一律採同一種方法,而是混合採用直線基線與正常基線。因此選項 B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我國政府公布之「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中之「暫定執法線」,其北界之緯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所定暫定執法線的地理界線,重點是記住其北界緯度。暫定執法線是政府執行護漁任務、維護漁民權益時採用的海域界線;依命題當年的程序及附圖,北界緯度為北緯 29 度 18 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核對程序所列的暫定執法線海域及其附圖,辨認北界的緯度座標。北界標示為北緯 29 度 18 分,因此選項 A 正確。緯度數值越大,位置越偏北;其餘選項的緯度均小於 29 度 18 分,不能作為本題所問的北界。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4 至 16 條,重點在辨別鄰接區的管制權限,以及在領海、鄰接區內發現歷史文物時的所有權歸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鄰接區不是領海,政府在鄰接區的權限是法律列舉的特定管制權,並非對所有事項都享有完整主權。依第 15 條,政府得在鄰接區制定法令,防止及處罰在我國領土或領海內違犯特定法令的行為;另得防止及處罰在公海或我國領海、鄰接區以外海域發生的未經許可廣播。
至於歷史文物,第 16 條明定,在我國領海及鄰接區內進行考古、科學研究或其他活動所發現的歷史文物或遺跡,屬於中華民國所有,由政府依相關法令處置。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15、16 條文字,尤其留意兩個界線:
- 第 15 條第 1、2 款規範的是對我國領土或領海內違法行為的預防與處罰。
- 第 16 條採國家所有制,並未規定發現人與中華民國共有。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等規定,有關我國對於專屬經濟海域之外界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3 條,重點是區分「法律規定應由何機關訂定、公告外界界線」與「政府是否已實際公布專屬經濟海域外界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3 條規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之外界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之。」這是界線訂定及公告的授權規定,不能直接解讀為我國已公布該界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我國「有沒有公布」專屬經濟海域的外界線,再依命題年度的公布狀況判斷。依本題官方答案,我國當時尚未公布專屬經濟海域之外界線,因此選 D。
須注意,公布領海基線、領海或鄰接區界線,與公布專屬經濟海域之外界線是不同事項;大陸礁層相關主張或聲明,也不能直接當作已公布專屬經濟海域外界線。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依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規定,外國籍船舶無害通過我國領海時,明定由海巡機關執行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明定的機關分工,尤其是海巡機關負責的「查察及取締」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行為與辦法條文指定的執行機關:
- 第 10 條規定,外國船舶未經許可,不得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及水文測量;相關行為的查察及取締,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
- 第 7 條的海難事故調查,由航政主管機關進行,或由其委託有關機關調查或鑑定。
- 第 11 條所定未經許可廣播或干擾通訊系統的監督及管理,由交通部負責。
- 第 14 條所定外國軍用船舶通過領海的全程監控,由國防部通飭所屬執行。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我國籍漁船於宜蘭龜山島東方 50 浬處,向某不知名商船接駁香菸 2000 箱後,往臺灣航行,在距離宜蘭龜山島東方 16 浬處,遭海巡人員查獲,對於該漁船船長之處罰,下列何敘述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要區分《菸酒管理法》所處罰的「輸入私菸」與「運輸私菸」,並判斷船舶當時的位置是否已進入我國領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菸酒管理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的菸酒,屬於私菸、私酒。
- 同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輸入私菸、私酒者,處刑事責任。
- 同法第 46 條規定,運輸私菸、私酒者,處罰鍰;該條並明定此種情形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的處罰規定。
- 我國領海自領海基線起向外 12 浬。本題查獲位置在龜山島東方 16 浬,依題目通常採用的距離判斷,尚未進入 12 浬領海範圍。
解題方法
先判斷漁船所載香菸是否為私菸,再看查獲時屬「輸入」或「運輸」:
- 漁船載運香菸 2,000 箱,顯然不是自用數量,依《菸酒管理法》第 6 條屬私菸。
- 查獲時距龜山島東方 16 浬,尚在我國領海界線之外;題目沒有表示漁船已進入領海。因此,不能只因其航向臺灣,就直接認定已完成「輸入私菸」。
- 船長仍有載運私菸的行為,適用同法第 46 條的運輸私菸規定,處以行政罰鍰。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據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人民入出海岸管制區,應向何機關申請許可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海岸管制區」入出許可機關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人民入出海岸管制區,應向該管軍事機關申請許可;此處的管制區涉及海防安全,不能與入出山地管制區的申請機關混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海岸管制區」,再對照《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海岸管制區的許可規定:申請對象是該管軍事機關。因此選項中,只有 (D) 符合法規所定機關。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有關我國公告之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領海基線及領海、鄰接區外界線的公告沿革。《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領海自領海基線起向外延伸十二海里,鄰接區則自領海外側起至距基線二十四海里;其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
解題方法
以公告沿革判斷:行政院於民國 88 年 2 月 10 日公告「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再公告修正該第一批內容。至民國 111 年,未公告第二批,因此是「公告 1 批,修正 1 次」。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公告沿革作答。
第 32 題2 分
依懲治走私條例與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規定,下列何者屬管制進出口物品:①專用爆炸物、②偽造之有價證券、③稻米、④大麻種子、⑤宣傳共產主義之書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授權行政院公告的「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關鍵在於分清楚「管制進出口物品」與「管制進口物品」兩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管制進出口物品包括:
- 槍械、子彈、事業用爆炸物。
- 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
稻米則列於「管制進口物品」的特定規定中,並非題目所問的「管制進出口物品」;宣傳共產主義之書籍亦不在上述品項之列。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公告中「管制進出口物品」的列舉:
- ①專用爆炸物:題目用語對應公告所列的「事業用爆炸物」,屬管制進出口物品。
- ②偽造之有價證券:屬偽造或變造之有價證券,列管。
- ③稻米:公告另列為特定情形下的管制進口物品,不屬管制進出口物品。
- ④大麻種子:公告明列,屬管制進出口物品。
第 33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等規定,下列哪一種情況不會使違反法令規章之船舶,遭致沒入之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緝私條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重點是分辨哪些情形會使船舶遭沒入,以及法條明定的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海關緝私條例》第 24 條規定,船舶未經允許擅自駛入非通商口岸者,原則上沒入;但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且經管領人函報主管機關核實證明者,不在此限。題目 B 所述正是這項例外。
解題方法
先按法源辨認選項:A 屬《海關緝私條例》的運輸工具沒入規定;B 直接對應同條例第 24 條的例外;C、D 則涉及大陸船舶違法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後,依兩岸相關規定處置船舶的情形。題目問「不會使船舶遭致沒入」,應選法條明定排除沒入的情形。
選項分析
- (A) 錯誤。《海關緝私條例》第 23 條規定,運輸工具違反緝查命令而抗不遵照,經查明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者,並沒入該運輸工具;同條例第 27 條另規定,以載運槍砲、彈藥或毒品為主要目的者,沒入運輸工具。
第 34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等相關規定,海巡人員執行勤務,於屏東外海琉球嶼東方 4 浬發現臺灣漁船甲,船上載有越南稻米 1000 公斤;另於屏東外海琉球嶼西方 11 浬查獲另艘大陸漁船乙,船上載有大陸稻米 1000 公斤,兩艘漁船違反法令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比較三件事:海關緝私的海域範圍、懲治走私條例所稱的「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以及大陸漁船進入我國海域所涉及的入出境管理。
《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所稱私運貨物進口,重點在於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入國境;依同條例第 6 條,海關緝私可在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水域進行。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所定領海,則是自領海基線向外十二海里。懲治走私條例第 12 條規定,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以私運物品進口論。就本題考法而言,十二海里內屬我國領海;大陸物品進入該範圍,會涉及懲治走私條例。
解題方法
先依距離判斷海域,再看貨物來源:
- 琉球嶼東方 4 浬的甲船:在十二海里領海內,也在二十四海里緝私範圍內。甲是臺灣漁船,載運越南稻米;依題目設定,按海關緝私條例處理。
- 琉球嶼西方 11 浬的乙船:同樣在十二海里領海內,也在二十四海里緝私範圍內。乙是大陸漁船,載運大陸稻米;除海關緝私條例外,依懲治走私條例第 12 條,從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以私運物品進口論。官方答案並將乙船列為涉及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5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與菸酒管理法等規定,海巡人員執行勤務時,於綠島東方 11 浬,查獲乙艘外國籍(權宜船)載有香菸 3200 箱,欲走私到臺灣,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上查獲大量未經許可輸入香菸時,應適用《菸酒管理法》或《海關緝私條例》,以及案件應移送行政機關或檢察機關。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菸酒管理法》第 6 條,未依該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的菸品,屬於「私菸」;同法第 45 條規定,輸入私菸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題示 3,200 箱香菸,數量顯然不是供自用的少量情形,應依輸入私菸的刑事規定處理。
解題方法
先判斷查獲位置,再判斷菸品性質及法律效果:
- 綠島東方 11 浬,位於我國領海基線外 12 浬範圍內,屬我國領海。外國籍或權宜船的船籍,不會使其在我國領海內輸入私菸的行為免於我國法律管轄。
- 船上載有大量香菸,且意圖運入臺灣,符合輸入私菸的情形,適用《菸酒管理法》第 45 條的刑事責任。
- 因該規定涉及有期徒刑,案件應移送管轄檢察署偵辦;查獲地在臺東,故選項所列機關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選項分析
- (A)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移送海關依權責處理:錯誤。 本題的核心違法事實是大量輸入私菸,應依《菸酒管理法》的特別規定處理。
第 36 題2 分
下列各法律中,何者明定「緊追」之規定:①海岸巡防法、②國家安全法、③海關緝私條例、④海洋污染防治法、⑤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法律是否「明定緊追」這項海上執法手段。判斷時要區分:法律是否明文使用或規定「緊追」,以及法律僅規範查緝、登臨或其他執法措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題目列出的五部法律有無緊追規定:
- 《海岸巡防法》明定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法使用船舶、航空器等工具執行緊追等措施。
-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明定在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的執法事項中,得依法採取緊追等措施。
- 《國家安全法》、《海關緝私條例》及《海洋污染防治法》並未明定本題所問的「緊追」規定。
因此,符合者是①、⑤。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我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海域範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海域污染防治的主管機關劃分,重點是辨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管轄的海域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當時《海洋污染防治法》關於主管機關權責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的海域範圍是領海。作答時應直接對照法定海域名稱;經濟海域、鄰接區及大陸礁層均非本題所問的地方主管機關管轄範圍。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污染方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海洋棄置、海上焚化作業的管制,包括作業區域、物質分類與許可、刑事責任,以及作業紀錄申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的主管機關、作業許可與申報程序。A 選項把「指定作業區域」的權責機關寫成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依民國 111 年規定,指定區域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因此 A 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民國 111 年《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1 條規定,實施海洋棄置或海上焚化作業,應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區域為之;並非由中央、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均可指定。其餘關於乙類物質每次棄置均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以及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港口管理機關得禁止有污染之虞的船舶航行或開航等敘述,均符合當時規定。由於選項整體包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區域」的錯誤敘述,故本項為錯誤選項。
第 39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為取締越界大陸船舶裁罰時,下列何種情形非為驅離無效?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海巡執法規範中,何種情形屬於大陸船舶「驅離無效」。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的大陸船舶,主管機關得依法驅離或扣留;「驅離無效」的具體判斷,則見於《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第 148 點。
該點列舉的情形包括:經驅離仍原地不走、無正當理由藉故拖延不走、二十四小時內曾有驅離紀錄、曾有二次以上驅離紀錄、經驅離而有不合作或敵對行為,以及其他依現場情況認定屬驅離無效的情形。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148 點列出的判斷情形。選項 A、B、C 都能對應到明文列舉的情形;D 所述「超過四十八小時後又有驅離紀錄」並非列舉事由,規範所定的時間條件是「二十四小時內」,所以 D 為非驅離無效的情形。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規定,海巡人員執行勤務時,於屏東七星岩西方 16 浬發現大陸船舶於當地打撈沉船,且正要返回大陸,經登臨檢查,發現船上有打撈沉船物品,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船舶在我國近海打撈沉船物品時,海巡人員如何區分「行政裁罰」與「刑事移送」。依題目指定,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我國領海自領海基線向外至 12 浬;鄰接區則延伸至距離基線 24 浬。題示地點在屏東七星岩西方 16 浬,屬領海外、鄰接區範圍內。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將沉船等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水下遺存納入保護。依該法第 22 條,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進行水下文化資產活動;違反者可能涉及同法第 37 條的刑事責任。該法第 16 條並規定,我國在鄰接區內對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的活動,具有規範、許可或禁止的專屬排他管轄權。
解題方法
先判斷海域位置,再判斷打撈行為的法律性質:
- 16 浬已超出領海 12 浬,但仍在鄰接區 24 浬內。
- 船舶正在打撈沉船,且船上已發現打撈物品,涉及未經許可進行水下文化資產活動的問題。
- 題目列出的相關規範涉及刑事責任,因此處置重點是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偵辦;
第 41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如發生天然災害,在特定地點拉起封鎖線,由海巡人員戒備意外時,使用何種器械最為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所定的器械種類與使用時機。題幹指出發生天然災害,海巡人員在特定地點設置封鎖線並「戒備意外」;關鍵在於勤務目的屬於警戒、指揮,而非逮捕、制止暴力或控制特定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第 4 條規定,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指揮交通、疏導群眾或戒備意外等情形,得使用警棍指揮。藤質警棍屬於警棍,因此符合題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描述的勤務目的,再對照條例規定的器械用途:
- 天然災害發生,封鎖現場並戒備意外,屬於警戒與指揮勤務。
- 條例明定「戒備意外」得使用警棍指揮。
- 選項中符合警棍種類的是藤質警棍,因此選 D。
這裡的「使用警棍指揮」不等於可以任意以警棍強制他人;使用器械仍應符合事實需要,並遵守合理審慎及必要程度的要求。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大陸人民未經許可,欲來臺打工賺錢,駕駛漁船進入新竹之岸際地區,遭海巡人員當場查獲,該大陸人民應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時,應依哪一部法律處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該條例第 18 條另規範未經許可入境者的強制出境等處置。
處罰依據則見當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依該條處罰。也就是說,須區分入境許可義務的來源與刑事處罰的法條依據。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該大陸人民未經許可,駕駛漁船進入新竹岸際,已經進入臺灣地區;其打工意圖說明入境目的,但本題的處罰關鍵是「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依民國 111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應依該法處罰,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A) 依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處罰:錯誤。 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確實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但民國 111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已明定,這類未經許可入境行為「亦同」依該法處罰。題目問如何處罰,應選明列處罰依據的《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43 題2 分
依國家安全法及相關規定,海岸管制區依其性質可分為二種,除海岸經常管制區外,尚包含下列何種管制區?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所定海岸管制區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海岸管制區依性質分為「海岸經常管制區」及「海岸特定管制區」二種。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出其中一種「海岸經常管制區」,只要辨認另一種法定名稱即可。法規用語是「特定」,不是「特別」、「特種」或「特殊」,因此選項 B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某些情形致造成污染者,不予處罰,其中不包含下列何種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污染防治法》對特定污染情形所設的不予處罰事由。判斷關鍵在於區分法條列舉的例外事由,以及看似具有公益目的、但未列入法條的行為。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直接核對當時《海洋污染防治法》關於不予處罰的列舉情形。題目問「不包含」,因此要找出不在法條列舉範圍內的選項。法條所列情形包括為確保船舶安全、天然災害所致,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為特殊研究需要所為的行為;「維護漁業資源」則不在其中。
選項分析
- (A) 為確保船舶安全:正確列舉,非答案。 為確保船舶安全而發生污染,屬法定不予處罰的情形之一。
第 45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對各級主管機關設置之監測站,不得干擾,所稱之干擾,係指於距離海域環境監測站多少公尺內故意施放污染性物質之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對「干擾海域環境監測站」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施行細則將在海域環境監測站一定範圍內故意施放污染性物質,列為干擾行為;該範圍為 100 公尺內。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故意施放污染性物質」這項行為,再依施行細則記憶其距離門檻。題目問的不是一般活動是否妨礙監測,而是這類故意施放行為須落在監測站多少公尺範圍內,才能符合題目所述的干擾定義。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依臺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規定,在專屬經濟海域內臺菲漁船之一方有合理根據,認為他方所屬漁船將非法捕魚,而擬對他方之漁船採取執法行動或登臨時,應通知他方,使他方能先處理該狀況,並應給予他方多少時間處理該狀況?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對於專屬經濟海域內漁業執法合作的通知與處理時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協定規定,一方有合理根據認為他方所屬漁船將非法捕魚,擬採取執法行動或登臨前,應通知他方先行處理,並給予 1 小時處理時間。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情境:「專屬經濟海域」、「對他方漁船採取執法行動或登臨前」、「通知他方先處理」。接著辨認協定規定的處理時限為 1 小時,即可選出 A。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公私場所違反防止海洋污染防治法相關法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 60 日內,仍未執行,受害人民後續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的公民訴訟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59 條,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得先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日起 60 日內仍未依法執行,受害人民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解題方法
依條文順序辨認程序要件與訴訟對象:
- 主管機關疏於執行。
- 受害人民以書面告知疏於執行的具體內容。
- 自書面告知送達日起滿 60 日,主管機關仍未依法執行。
- 受害人民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怠於執行職務訴訟。
題幹已交代前述告知與 60 日期限,關鍵就在訴訟是向誰提起、以誰為被告。法條明定被告是疏於執行的主管機關,因此選 B。
第 48 題2 分
依漁業法等規定,宜蘭籍漁船總噸位為 50,於基隆八斗子外海 2 浬處,使用拖網進行捕撈作業,漁獲為 200 公斤,遭海巡機關查獲,海巡人員應將涉案船長送何機關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違反拖網禁漁規定時,海巡機關查獲後應移送哪個機關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漁業法》,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拖網漁船禁漁區及作業限制則依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當時公告規定,總噸位 50 以上的拖網漁船,不得在距岸 12 浬內拖曳網具作業或投網、揚網。違反者依《漁業法》第 65 條第 6 款處罰,並得依同法第 10 條作成漁業證照或船員證件相關處分。
解題方法
先判斷作業行為是否違規,再辨別這是漁業行政違規案件,還是應由檢察機關偵辦的刑事案件。
本題漁船總噸位為 50,符合「50 以上」;作業地點在距岸 2 浬處,落在 12 浬內;使用拖網捕撈,符合公告所限制的作業方式。因此,該船違反拖網禁漁區規定。此類案件應由漁業主管機關依《漁業法》處理,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故選 (C)。
漁獲量 200 公斤不是判斷移送機關的關鍵;船籍宜蘭、查獲地在基隆,也不改變本題所問的中央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接獲通報,淡水到馬祖東引的「OO 第 O 海纜」,於距淡水機房端約 65 浬附近海域,遭到外國籍的船舶損壞發生斷纜,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等規定,有關海域內海底電纜或管線鋪設、維護等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大陸礁層海底電纜、管道的管轄權、路線許可及違規處罰,以及其授權訂定的路線劃定許可辦法由何機關主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5 條規定,在我國大陸礁層鋪設、維護或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其路線劃定須經我國政府許可;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該許可辦法第 2 條則明定,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我國對海底電纜的權限」、「路線許可的法源」及「許可辦法主管機關」。選項 A、D 與母法規定相符;選項 C 將辦法主管機關寫成海洋委員會,與辦法第 2 條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題幹提到距淡水機房約 65 浬,是案件背景;本題判斷重點是法規指定的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A) 正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4 條規定,中華民國在其大陸礁層享有並得行使鋪設、維護或變更海底電纜或管線之管轄權。選項所述與法條相符。
第 50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漁業法等相關規定,海巡人員執行勤務時,於棉花嶼東方 18 浬發現大陸漁船甲與駁油船乙接駁石油,經登檢該艘大陸漁船甲,發現該船使用電氣作業採捕魚類,則兩船除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外,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要分別判斷三種行為的法規適用範圍:
- 海上接駁石油:涉及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海洋污染及油品排洩的管制。
- 使用電氣採捕魚類:涉及漁業法對採捕方法的限制。
- 乙船駁油是否違反石油管理法:要注意題目所給海域位置,以及該法對海上油品交易行為的適用範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海洋污染防治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解題仍依命題年度規定。
解題方法
棉花嶼東方 18 浬,已超過我國領海通常以 12 浬為界的範圍,應先把「領海外海域」和「領海內」區分開來。題目另明確指出兩船正在接駁石油,並在甲船查獲電氣採捕,故分別判斷接駁油品與電氣採捕的法律責任。
甲船使用電氣採捕,違反命題當年漁業法第 48 條對採捕方法的限制。海上接駁石油則依題目所指的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處理,甲、乙兩船均涉及海洋污染防治法。
石油管理法部分,不能只看到「駁油」就直接認定違法;本題海域在領海外,依命題所採法規適用範圍,不將乙船另列為違反石油管理法。因此正確組合是:甲船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與漁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