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 海巡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國家安全法》規定,海軍軍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自 106 年 5 月起持續將於軍艦上應秘密之電磁紀錄複製並交付給中國大陸在臺灣的情報人員,牟取高額傭金。該員於 108 年 5 月退伍領取退休終身俸,並於 108 年 7 月 6 日遭查獲被中國大陸吸納為間諜,於 109 年 5 月被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對提供軍事秘密給大陸地區情報人員的刑責,以及軍職人員犯罪後退休給與的喪失與追繳。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當時《國家安全法》第 2 條之 1 禁止將軍事上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交付、移轉或提供給大陸地區。依同法第 5 條之 1,違反該款規定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另依當時同法第 5 條之 2,軍公教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後犯特定危害國家安全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喪失請領退休(職、伍)給與的權利;已支領者應追繳。追繳範圍以退休給與為限,不能把現役期間領取的月俸直接當作退休給與追繳。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行為對應到第 2 條之 1:軍人把軍艦上應保密的電磁紀錄交付給中國大陸情報人員,屬提供軍事秘密給大陸地區。再依第 5 條之 1 判斷刑度與罰金。
接著確認退俸效果:此人於 109 年判刑確定,符合第 5 條之 2 所定的喪失退休給與請領權及追繳要件。最後辨別選項所稱款項的性質:題目 D 指的是自 106 年 5 月起領取的「月俸」,其中現役期間領取的是在職俸給,並非退休給與,因此不能依第 5 條之 2 一概追繳。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國家安全法》第 4 條,海巡人員對入出境之船舶實施檢查時,於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指定下列何機關,命令所屬單位協助執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關於入出境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檢查,以及其他機關協助執行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國家安全法》第 4 條規定,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得依職權檢查入出境船舶等運輸工具;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指定國防部命令所屬單位協助。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與法條的關鍵句「報請行政院指定……命令所屬單位協助執行」,再對照第 4 條的明文,機關是國防部,故選 (B)。題目所問是依法得指定並命令所屬單位協助的機關,不是一般協調或業務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海巡人員使用器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致命之部位,即考量下列何種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使用器械時,應遵守的比例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要點》的規範,使用器械應符合必要程度;情況非急迫時,應注意避免傷及致命部位,以降低對人民生命、身體造成的損害。
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採取的手段與目的相稱,並避免造成超過達成目的所需的損害。本題所述「非情況急迫時,勿傷及致命部位」,正是限制器械使用強度、減少不必要傷害的要求。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使用器械」及「勿傷及致命部位」。這是在要求執法人員控制手段的強度與傷害結果,使其不超過維護秩序、制止危害所需程度,因此應從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判斷。
題幹特別說「如非情況急迫」,也顯示器械使用須依情勢選擇適當強度;急迫情形可能影響必要手段的判斷,但不改變本題所考的原則。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規定,我國的海岸管制區之劃設,係由下列何政府機關主導,並會同下列何機關,根據海防實際需要,就臺灣地區海岸範圍內劃定公告之地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第 4 款對「海岸管制區」的定義。依民國 109 年命題時的法規,海岸管制區是指:
由國防部會同海洋委員會、內政部,根據海防實際需要,就臺灣地區海岸範圍內劃定公告之地區。
因此,主導劃設的機關是國防部;會同機關是海洋委員會及內政部。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機關順序與分工即可:句首「由國防部會同……」指出主導機關是國防部;「會同」後列出的海洋委員會、內政部,則是共同辦理的機關。題目考的是法條記憶與機關辨識,不是海巡機關負責執行的管制或勤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款的機關組合與本題官方答案相符。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項非屬《海岸巡防法》第 3 條規定之海巡機關執行事項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3 條所列海巡機關的任務範圍。判斷時要區分:海巡機關依法執行的巡防、查緝、救難等事項,與其他機關的業務或特定運補勤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海岸巡防法》第 3 條,海巡機關執行事項包括海域及海岸巡防、海上救難、海洋事務研究發展,以及海洋權益維護等法定任務;選項所述勤務是否屬於海巡機關的執行事項,應依其性質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涉及港區或海域秩序、船舶糾紛、公海登臨檢查者,均與海巡巡防及維護海洋權益相關;燈塔定期補給、運補則屬燈塔營運及補給勤務,並非第 3 條列舉的海巡機關執行事項。因此,選出 D。
選項分析
(A) 高雄港第一港口分道航行區的滯留漁船廣播勸離:錯誤選項。 分道航行區涉及港區船舶航行秩序。海巡機關在執行海域巡防勤務時,對滯留漁船廣播勸離,性質上屬維護海域秩序的巡防執行事項。
第 6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人員執行商港安全檢查時,針對國內航線的人員及物品檢查,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執行商港安全檢查時,國內航線的人員與物品檢查方式。命題依據包括《海岸巡防法》第 7 條,以及《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臺灣地區商港及工業專用港安全檢查作業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第 7 條規定,海巡人員有正當理由認為受檢者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應先令其交驗該物件;受檢者拒絕後,才得搜索其身體。搜索時,須有海巡機關人員二人以上,或海巡機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檢查方式」還是「搜索身體的法定要件」。A、C、D 是商港安全檢查作業規定中的檢查方式或處置;B 涉及《海岸巡防法》第 7 條的搜索要件。判斷關鍵在於:有正當理由及違法之虞,並不代表海巡人員可以立即搜索;依法須先令受檢者交驗物件,遭拒絕後才可搜索。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海巡人員依《海岸巡防法》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其職權之行使及權利救濟,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準用下列何項法令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5 條對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所設的準用規定。依民國 109 年法規,海巡機關人員為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其職權行使及權利救濟,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章及第 4 章。
因此,題幹雖提到身分查證與資料蒐集,判斷關鍵是記住《海岸巡防法》第 5 條明文指定準用的法規。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題幹與《海岸巡防法》第 5 條:題幹所述「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與條文內容相符,而條文接著明定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準用的範圍是該法第 2 章及第 4 章,涵蓋職權行使相關規定及權利救濟。
本題涉及法條,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後續如有修正,仍不影響依命題當年條文作答。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海巡艇於彰化王功外海 2.6 浬發現本國籍 CT1 漁船進行拖網作業,海巡人員廣播請該船停船受檢,該船拒檢並繼續向岸際航行。有關上述情事,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考查海巡機關對本國籍漁船的檢查權、船長配合義務、拒檢裁罰,以及海巡人員使用器械的法定要件。
漁船在近岸海域拖網作業,若有違反漁業法規的嫌疑,海巡人員得依職掌執行檢查;船長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依法所為的檢查與停止航行、登臨等命令。但拒檢不等於海巡人員即可任意使用武力,器械使用仍須符合《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的法定情形及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拆成兩個法律問題:
-
海巡能否檢查,船長能否拒檢? 依《海岸巡防法》,海巡機關負有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維護職責;船長對海巡依法實施的檢查、停止航行或登臨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拒檢後能否射擊船舶主機?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使用器械須有法定事由,並受必要性、比例原則限制。題幹只有漁船涉嫌違反漁業規定、拒絕受檢並向岸際航行,並未指出符合以射擊方式制止船舶的法定要件。不能只因船舶拒檢,就推論得射擊主機或強行靠船。
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國籍 CT1 漁船在外海拖網作業,題幹設定其涉嫌違反漁業法相關規定。海巡機關依法負有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維護職責,得依職掌對漁船實施檢查。
第 9 題2 分
大陸漁船於澎湖龍門東方外海 13 浬以延繩釣進行漁捕作業,復又蛇行拒檢,並以魚刀等工具攻擊我國海巡人員。有關上述情境,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第 32 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重點是分辨「限制水域/禁止水域」與「非法漁業行為」的法律意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施行細則》第 42 條所稱「非法漁業行為」,是指使用毒物、炸藥或其他爆裂物、電氣或其他麻醉物採捕水產動植物。單憑延繩釣捕魚,不符合這項定義。
解題方法
先看地點所屬水域,再確認捕魚方法是否符合「非法漁業行為」的法定定義。澎湖地區以領海基線向外 12 浬為禁止水域,外側至 24 浬為限制水域;題目所述東方外海 13 浬,依題意應按限制水域處理。
再看執法處置:《施行細則》第 42 條規定,大陸船舶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若拒絕停船受檢或從事漁撈等行為,得扣留船舶、物品及留置人員;拒檢或抗拒扣留時,得予警告射擊。因此,扣留、留置及警告射擊有其法源,但延繩釣本身不是該條定義的「非法漁業行為」。
選項分析
- (A) 大陸漁船所在水域為我國「內水」:依官方答案所採的水域認定,本選項正確。 本題應依題目設定的澎湖限制水域範圍判讀,並與選項 (B) 所問的非法漁業定義分開處理。
第 10 題2 分
外國船舶駛離內水通過領海,如有損害我國海域之利益及危害海域秩序行為或影響安全之虞者,海巡人員依《海岸巡防法》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等多項處置,唯不包含下列何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定的海域執法職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對航行海域內的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如有損害我國海域利益、危害海域秩序或影響安全之虞,海巡人員得:
- 直接採取:緊追、登臨、檢查、驅離。
- 必要時採取:逮捕、扣押或留置。
本款列舉的措施中沒有「沒入」。「沒入」是依法剝奪財物所有權的法律效果,不能僅憑本款所列的海域執法職權直接推得。
解題方法
把題幹中的情形與法條列舉逐一比對即可。題目問「不包含」哪一項,因此找出未列在《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中的措施。
法條列有「逮捕」與「扣押」,也列有「驅離」;唯獨沒有「沒入」,所以選 (D)。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下列有關海巡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的說明,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的裁罰級距,以及該標準的法律授權依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者,得處罰鍰;裁罰標準依船舶種類及總噸位區分級距。選項 D 將授權條文寫成第 80 條第 1 項,條號錯誤。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拆成兩類記憶點:
- 金額級距:依漁船、抽砂船、其他類船舶及總噸位核對裁罰標準。
- 法源依據:核對裁罰標準所依據的母法條文,特別留意條號是否為「第 80 條之 1」。
前三個選項均為裁罰級距敘述;D 是法源敘述。依官方答案,錯誤處在 D 的授權條號。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項非屬《海關緝私條例》所指私運貨物進口、出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私運貨物進口、出口」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所謂私運,是指意圖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
判斷時要看是否有未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的行為;若已依規定向海關報關,再依程序卸貨、提領,原則上不屬本條所稱私運。另須留意,《海關緝私條例》處理的是貨物進出口通關及邊境管制,與廢棄物清除、處理的環保規範是不同問題。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兩個要件:一是貨物是否進出國境,二是是否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未申報夾帶、虛報貨物,或外籍船舶載貨在我國卸載而未申報,均涉及規避海關監管;已完成報關程序者,則不符合「未經向海關申報」這項要件。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將口罩夾帶在貨櫃中,未向海關申報而出口,符合未申報運輸貨物出境的情形,屬私運貨物出口。
第 13 題2 分
下列有關海關緝私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的緝私範圍、關員執行職務權限,以及詢問筆錄的製作與閱覽程序。解題關鍵在第 6、7、8、12 條,並須搭配第 12 條所準用的《刑事訴訟法》第 39 條至第 41 條。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尤其注意 D 選項對辯護人權利的描述。第 12 條規定,海關因緝私必要得詢問嫌疑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詢問應作成筆錄,記載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39 條至第 41 條。依其準用規定,受詢問人為被告時,在場辯護人得協助閱覽筆錄,也得就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因此,D 將「得表示意見」說成「不得表示意見」,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海關緝私條例》第 6 條規定,海關緝私得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及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水域為之。條文另包含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的區域或場所;
第 14 題2 分
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業已發生者,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下列有關「勘驗、搜索」的說明,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10 條關係場所勘驗、搜索的見證程序,以及第 11 條搜索身體的在場人員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關係場所勘驗、搜索時,原則上應邀同場所占有人或其同居人、僱用人、鄰人,並當地警察在場見證;若在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內施行,應邀同其管理人在場見證。場所如屬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應會同該機關或事業指定人員辦理。搜索身體時,則應有關員二人以上,或關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中的「關係場所勘驗、搜索」對應到第 10 條,再逐項核對法條使用的見證人身分。本題關鍵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的程序:法條要求會同「該機關或事業指定人員」,並未指定由行政院政風處指定人員。
選項分析
**(A) 正確。**場所勘驗、搜索時,法條列有場所占有人或其同居人、僱用人、鄰人,並要求當地警察在場見證。
第 15 題2 分
下列有關違反《懲治走私條例》之處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對持械拒捕、聚眾威脅及在場助勢等行為的刑度差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條文與現行條文的刑度相同。
- 第 4 條: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致死或致重傷,依結果分別處罰。
- 第 5 條:公然為首聚眾持械拒捕、拒受檢查,或聚眾威脅稽徵關員及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
- 第 6 條:列舉持械傷害未達重傷,以及聚眾持械拒捕、拒受檢查或聚眾威脅時的在場助勢者。
解題方法
依選項中的行為與結果,對照法條所列的構成情形及刑度。尤其要區分「公然為首」與「在場助勢」:前者適用第 5 條,後者適用第 6 條,刑度不同。
選項分析
(A) 正確。 《懲治走私條例》第 4 條規定,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致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選項所列刑度與法條一致。
第 16 題2 分
海巡人員接受請託,護航漁船走私槍砲入境。上述行為之刑責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員包庇走私的刑責。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懲治走私條例》第 9 條第 1 項,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海巡人員是依法執行公務的人員。題目指明其接受請託,護航漁船走私槍砲入境,屬於包庇走私的情形,適用上述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行為人的身分,再判斷行為性質:海巡人員屬公務員;護航走私漁船入境,則是包庇走私。依《懲治走私條例》第 9 條第 1 項,刑度為「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直接對應選項 B。
槍砲本身另可能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規定,但本題問的是海巡人員護航走私的刑責,選項所列刑度對應的是公務員包庇走私罪。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請問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的英文縮寫為何?另依照準則,國際海運危險品共可分為幾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的英文縮寫,以及其所採用的危險品分類數目。國際海事組織(IMO)制定的《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英文名稱為 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縮寫為 IMDG Code;準則將危險品分為 9 大類。
解題方法
先辨認準則名稱中的關鍵縮寫: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的首字母組合為 IMDG Code。再記憶其危險品分類架構為 9 大類,即可選出同時符合縮寫與分類數目的選項。
本題涉及準則分類,依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的準則為準。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請問航行我國水域內之船舶,在下列何個水域內禁止船舶壓艙水交換?
核心觀念
本題考「船舶壓艙水交換的海域管制範圍」,關鍵不是各島嶼周邊的距岸距離,而是辨認法規直接劃定的禁制海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8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公告的「我國領海範圍內為禁止船舶壓艙水交換之海洋管制區及其污染管制措施」,將我國領海範圍劃為禁止船舶壓艙水交換的海洋管制區。領海範圍自領海基線起向外至 12 浬。
解題方法
先找出法規所劃定的管制區,再比對選項中的水域名稱。公告直接以「領海範圍」作為禁止船舶進行壓艙水交換的區域,因此選項中與規定完全相符者為「領海」。
本題問的是「在哪個水域內禁止交換」,不是問哪些特定島嶼周邊另有航行限制;島嶼周邊距岸幾浬或幾公尺的選項,不能取代法規所定的領海範圍。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海洋污染防治法》所指之「海洋設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海洋設施」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海洋設施是指「海域工程所設置之人工結構物」。判斷重點在於物件是否屬於海域工程設置的人工結構物,而非單看它是否在海上使用。
解題方法
先把法定定義拆成兩個條件:一是與海域工程有關,二是所設置者為人工結構物。離岸風力發電機、海氣象觀測樁及海洋放流管,均屬設置於海域的工程結構;拖曳式溫鹽深儀則是調查測量時使用的儀器,由船舶拖曳或攜行,並非海域工程設置的人工結構物。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航商將含廢油之廢棄船舶棄置於我國海域內,致嚴重污染海洋者,依法其罰則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棄置船舶於海洋,並造成嚴重污染」的刑事責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
- 同法第 27 條規定,棄置船舶於海洋,準用第 23 條至第 26 條。
- 同法第 35 條規定,棄置依第 22 條第 1 項公告的甲類物質於海洋,致嚴重污染海域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事實:「棄置廢棄船舶」與「致嚴重污染海洋」。棄置船舶依第 27 條準用海洋棄置規定;題目所列「含廢油」及嚴重污染情形,應依題意對應第 35 條的刑事處罰。將該條刑度與選項比對,即為 D。
題目中的「罰金」是刑事罰;「罰鍰」則是行政罰,兩者不可混淆。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下列有關《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的領海基線劃定方式,以及領海主權的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當時公告的領海基線資料為準。
依同法第 4 條,我國領海基線採「直線基線為原則、正常基線為例外」的混合基線法。各島嶼或群島實際採用哪種基線,仍須依公告的基點、基線資料判斷,不能只憑「島嶼」或「群島」名稱推定。
同法第 2 條規定,中華民國主權及於領海、領海上空、領海海床及其底土。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是在問「全國採用的基線制度」,還是在問「特定地區實際採用的劃線方式」:第 4 條說明全國制度採混合基線法;各地區的具體方式則對照公告資料。最後再以第 2 條確認主權所及範圍。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能源利用、海底電纜及管線,以及海洋科學研究活動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專屬經濟海域的「主權權利」涵蓋資源探勘、開發及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產生能源等事項;對大陸礁層則有鋪設、維護或變更海底電纜、管線的管轄權。外國船舶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進行海洋科學研究,須遵守我國許可及管制規定,並依本法第九條所列條件辦理。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用語,尤其留意海洋科學研究結束後拆遷設施的規定。該款並非「一律立即拆遷」,而是「除另有協議外,在結束後立即拆遷」;選項 D 漏掉「除另有協議外」這項例外,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針對大陸抽砂船在臺灣灘(臺灣淺堆)盜採海砂,造成臺灣海洋生態浩劫,有關其最適用法律與罰則,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灘(臺灣淺堆)的海域性質,以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破壞海洋天然資源、自然生態行為的處罰。
臺灣灘位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範圍。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5 條,我國對專屬經濟海域的海床及底土資源享有探勘、開發、養護與管理等主權權利;同法第 13 條規定,不得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題幹所述在臺灣灘盜採海砂、破壞海洋生態,適用該法第 18 條的刑罰規定: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違法行為發生的海域,再選擇相應法規:
- 臺灣灘屬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範圍。
- 盜採海砂涉及專屬經濟海域的非生物資源,也可能造成天然資源受損、自然生態破壞。
- 對照《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的法規名稱與刑度,即符合選項 B。
選項分析
- (A) 錯誤。《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主要規範領海及鄰接區。臺灣灘題示的適用海域是專屬經濟海域,不應以領海法及其所列罰則作為本題答案;選項所列罰金範圍也與本題適用的第 18 條不符。
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項裝備不屬於「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規格表」的裝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3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的「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規格表」,重點是辨認某項裝備是否列在規格表中。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的規格表已列有火砲及火箭彈等種類;個人定位浮標則不在表列器械中。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對照規格表的器械種類與規格:表中列有「各式機砲」、「各式戰防砲」及「各式火箭彈」,所以選項中的 40 機砲、戰防砲與 70 火箭彈均有對應項目。個人定位浮標屬於個人定位或救生用途裝備,並非該表所列的器械種類。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或準用之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對象與準用對象。依民國 109 年《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2 條,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的有給專任人員,屬本法適用對象;第 17 條則列出準用對象,包括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人員、各機關依法聘用或僱用人員,以及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等。
民選地方首長不因擔任公職就當然納入本法的適用或準用範圍。市長與依法任用的機關公務人員,須分別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的身分與法定進用方式,檢查是否符合第 2 條的適用對象,或第 17 條的準用對象。只有不屬於這兩類的人員,才是題目所問的「並非適用或準用之對象」。
選項分析
- (A) 國家海洋研究院研究員:錯誤選項。 國家海洋研究院屬行政法人;其有給專任人員依第 17 條第 8 款準用本法。題目所列研究員屬該院專任人員,故屬準用對象。
第 26 題2 分
縣政府公務人員因拒絕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特定公職候選人之旗幟,而遭受服務機關記過處分,得依下列何者請求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務人員因拒絕違法或不當的政治要求而遭受機關處分時,應透過哪一套制度請求權益救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禁止公務人員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相關旗幟等;同法並保障公務人員不得因拒絕從事該法禁止的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
若服務機關因此作成記過處分,救濟程序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辦理。依該法第 25 條,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並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件事:題目中的行政中立法說明「機關不得如何對待公務人員」;題目問的則是「公務人員遭受記過後,依何法請求救濟」。
記過是服務機關對公務人員作成的懲處,會影響其權益。依公務人員保障制度,對這類行政處分應循《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因此選 (B)。如對復審決定不服,後續再依法律規定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海巡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對「海巡機關」的法定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海岸巡防法》第 2 條,「海巡機關」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因此,判斷關鍵是:選項是否屬於這兩個法定機關之一。海洋委員會是上級機關;海巡署及海洋保育署則是法條列明的海巡機關。
解題方法
直接依第 2 條的定義逐一比對選項,不以機關名稱中是否含有「海巡」二字作判斷。法條列明的海巡機關是海巡署與海洋保育署,海洋委員會本身不在列;教育訓練測考中心則是海巡署所屬機關(構),不因隸屬海巡署就成為第 2 條所稱的海巡機關。
選項分析
- (A) 海洋委員會:正確,為本題答案。 海洋委員會是海巡署及海洋保育署的上級機關,但不在《海岸巡防法》第 2 條所列的海巡機關範圍內,因此「不屬於海巡機關」。
第 28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之規定,不同種類船舶各有不同裁罰額度,而裁罰額度係以船舶之何種噸位作為區別等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如何依船舶規模區分裁罰級距。該標準第二條依船舶種類及噸位級距訂定罰鍰額度;辨別級距所用的噸位是總噸位。
總噸位是衡量船舶封閉空間容積的指標,並非船舶重量。解題時要留意法規使用的特定名詞,不要把其他船舶噸位概念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直接抓住裁罰標準第二條的分級用語:各類船舶的罰鍰級距依「總噸位」區分。因此本題應選總噸位,無須計算。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之訂定及修正,係由何機關發布?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的訂定及發布機關,辨認該施行細則的授權規定即可。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21 條,該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因此,本題應選考試院。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施行細則由何機關訂定」,再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21 條判斷。法條明定由考試院定之,題目所稱發布機關即對應考試院。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某甲利用行動電話撥打「118」專線電話,故意謊報指稱於臺東沿岸有漁船正從事走私毒品案件,有關法規之適用及處置,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對「故意謊報案件」的處罰,以及「罰鍰」與「罰金」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第 16 條規定,海巡機關得設置專線電話受理民眾報案;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題幹明示甲故意利用海巡「118」專線謊報走私毒品案件,符合故意謊報案件的要件,適用《海岸巡防法》第 16 條。此處是行政罰,法定處罰名稱是「罰鍰」,不是刑事罰金。
解題方法
先看謊報的對象與專線:甲撥打的是海巡機關設置的 118 專線,謊報的是海巡機關受理的案件,因此依《海岸巡防法》的專線電話規定判斷。再看主觀要件:題目明確指出「故意謊報」,已符合第 16 條所列行為。
第 31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不服海關處分之行政救濟途徑,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第48條所定的行政救濟程序: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海關緝私處分,先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不服復查決定,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第47條規定,申請復查的期限為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30日;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2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復查決定書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算15日內送達。第48條則明定,不服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把題目中的期限與救濟階段,逐一對照第47條、第48條即可:申請復查看「30日」,復查決定看「翌日起算2個月」,決定書送達看「翌日起算15日」,復查後救濟看「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選項 C 的期間與起算方式符合第47條。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5 條對公務人員加入政黨及兼任政黨職務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解題方法
將第 5 條拆成兩個判斷:
- 能否加入政黨:可以。
- 能否兼任政黨職務:不可以。
因此,正確敘述必須同時符合「得加入」與「不得兼任職務」,即選項 A。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關於實施「緊追」措施,下列何種法律有明文規定:
①《海岸巡防法》 ②《國家安全法》 ③《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④《懲治走私條例》 ⑤《海關緝私條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法規是否明文規定「緊追」執法措施。判斷時要看法條有沒有直接使用「緊追」一詞;法律涉及查緝走私或國家安全,並不等於它也明文授權緊追。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及《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均有明文規定緊追。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五部法律的法條:
- 《海岸巡防法》第 7 條規定,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對特定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得依法實施緊追、登臨、檢查等措施。
-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7 條規定,國防、警察、海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對領海或鄰接區內疑有違法的人或物,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予扣留、逮捕或留置。
其餘三部法律雖分別涉及國家安全或走私查緝,但沒有明文規定「緊追」措施。
選項分析
①《海岸巡防法》:正確。 第 7 條明文列出緊追措施,屬於本題正確選項。
第 34 題2 分
大陸漁船未經許可進入臺灣本島禁止水域內從事捕魚行為,經海巡機關扣留船舶或人員後,應於多少期間內完成留置調查,始移送有關機關收容遣返或強制其出境?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第 2 項所定的處理期限。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驅離或扣留船舶、物品,並留置船上人員;扣留船舶、物品或留置人員後,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法定處置。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描述的大陸漁船未經許可進入臺灣本島禁止水域,且從事捕魚行為,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所規範的大陸船舶違規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情形。捕魚行為也屬可扣留船舶、物品及留置人員的違法態樣。
第 3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之內部單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的內部單位設置,應以《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處務規程》所列的組織名稱判斷。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規定,該規程第 4 條明列本署設置的組、中心、室、巡防區指揮部及隊。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處務規程第 4 條列出的內部單位名稱。名稱列於規程者,即屬海巡署內部單位;未列於其中者,即為本題所問的「非」內部單位。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海巡機關於執行有關安全檢查之規定事項,發現船舶超載,如船舶出港可能導致沉沒而危害人民生命,此時海巡機關採取措施之法律性質為何?與航政主管機關間之關係,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海巡機關為阻止船舶超載出港、避免急迫危險時,採取措施的法律性質,以及海巡機關能否本於職權行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第 3 條將入出港船舶安全檢查列為海巡機關掌理事項;同法第 4 條也規定海巡機關得依法執行安全檢查。若發現船舶超載,且出港可能導致沉沒、危害人民生命,海巡機關為避免危害,可以依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所定即時強制的要件,本於法定職權限制船舶出港。
法務部 97 年 3 月 10 日法律字第 0970000979 號函說明,海巡機關執行安全檢查時,如符合阻止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的即時強制要件,得本於法定職權限制船舶出港,不待航政主管機關權限委託或請求職務協助。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描述的是什麼:船舶已超載,若放任出港可能沉沒並危及生命,重點在於當下阻止危險發生,而非事後裁罰,也不是單純替航政機關代辦業務。
接著判斷權限來源:海巡機關正在執行法定安全檢查職務,且事實符合即時處置的急迫性,因此可本於自身法定職權採取即時強制措施。此時無須先取得航政主管機關的權限委託,也無須等航政機關請求協助。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之規定,物質棄置於海洋,每次棄置均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係屬於何類之物質?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海洋棄置物質的分類,以及各類物質的許可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2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物質棄置於海洋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公告為甲類、乙類、丙類或丁類;其中乙類物質「每次棄置均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每次棄置」,直接對照各類物質的許可規則:
- 甲類:不得棄置於海洋。
- 乙類:每次棄置均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 丙類:在許可的期間及總量範圍內棄置。
- 丁類:屬法定分類之一,但不是題幹所述「每次棄置均須許可」的類別。
題幹與乙類的法定規則完全相符。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之規定,海巡機關與其他相關機關應密切協調聯繫,並訂定協調聯繫辦法。海洋委員會未與下列何機關會銜訂定協調聯繫辦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關於海巡機關與其他相關機關協調聯繫的規定,並要求辨認哪些機關曾與海洋委員會會銜訂定協調聯繫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海岸巡防法》第 12 條,海巡機關與國防、警察、海關及其他相關機關應密切協調聯繫,並訂定協調聯繫辦法。解題關鍵是核對選項機關是否有相應的協調聯繫辦法,而不是只看該機關是否與海巡業務相關。
其中,國防部、交通部及財政部(海關)均有相關辦法;外交部沒有,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之規定,對進出海域之船舶實施檢查,係屬於下列何種法律性質?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作用的法律性質,判斷重點在於:海巡機關依《海岸巡防法》對進出海域的船舶實施檢查,是否以公權力對特定船舶作成具有外部法律效果的具體措施。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海岸巡防法》的規定,海巡機關對進出海域船舶得實施檢查。此項檢查是針對個別船舶執行,並以公權力要求船舶接受檢查,對其權利義務直接發生影響,屬於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一般性規範」與「針對個案的公權力措施」:
- 行政命令、行政規則,重點在制定一般、抽象的規範或機關內部規則。
- 行政指導,是以勸告、建議等方式促請人民配合,原則上不直接產生法律拘束力。
- 行政處分,則是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公權力措施。
本題的對象是進出海域的特定船舶,措施是實際執行檢查,而非制定一般規範或單純勸導;檢查又具有公權力介入性,故符合行政處分的判斷特徵。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規定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罪,於海上走私行為時,司法實務上,多以下列何者認定既遂、未遂之界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罪,在海上走私時的既遂、未遂分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司法實務見解為準,海上走私通常以越過領海外界線作為判斷界線:管制物品由外海進入領海,或自領海向外越過該界線,認定已達私運進口、出口的既遂階段;尚未越過者,原則上仍屬未遂。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限定的「海上走私行為時」,再辨認司法實務採用的海域界線。海岸線是陸地與海洋的交界;領海基線是測量領海寬度的起算線;領海外界線則是領海與公海等外部海域的分界。實務所採既、未遂界線是領海外界線,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所屬第一海巡隊於基隆港北方外海 2 浬處,查獲宜蘭籍之 CT1 漁船利用氰化物毒魚,並查獲非法漁獲物 30 公斤,海巡人員應移送何機關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使用毒物採捕水產動植物,屬於漁業法所定的刑事犯罪,應移送犯罪地管轄的檢察機關偵辦,而非交由地方政府或漁業主管機關單獨裁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漁業法》第 48 條第 1 項禁止採捕水產動植物時使用毒物。
- 同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第 48 條第 1 項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這是刑事責任。
- 《刑事訴訟法》第 5 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居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偵查案件則由相應的檢察機關辦理。
解題方法
先依「行為性質」判斷移送方向,再依「犯罪地」確認具體機關:
- 漁船使用氰化物毒魚,符合《漁業法》第 48 條所禁止的「使用毒物」。
- 違反該條的法律效果是刑事處罰,海巡人員應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題目指出查獲地在基隆港北方外海 2 浬,犯罪地連結基隆地區,因此應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 漁船登記或籍屬宜蘭,不會取代犯罪地作為本題判斷管轄機關的依據;非法漁獲物重量也不影響本案的刑事移送方向。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之規定,外國船舶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未經許可,下列何種行為處以刑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未經許可行為的處罰種類:哪些違規處以刑罰,哪些則處以行政罰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十八條規定,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刑罰。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法條的處罰規定,確認違規行為所受的是刑罰,還是罰鍰。題目問「處以刑罰」,關鍵在法條是否規定有期徒刑、拘役或刑法上的罰金;單純規定「罰鍰」者,屬行政罰,不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 (A) 從事人工島嶼設施之建造:錯誤。 依同法第八條,未經許可建造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屬違法;依第十九條,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或命其回復原狀,屬行政罰。
第 43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所屬巡防艦於我國領海基線外 500 浬之公海登檢我國籍漁船,發現該船載運大量可疑香菸 5,000 箱,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我國籍船舶在公海上的管轄,以及大量未經許可輸入菸品時,應適用何種法律。解題要分開看「海域位置」與「船舶國籍」:船舶位於公海,不代表我國對我國籍船舶上的行為一概沒有管轄權。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的中華民國船艦內犯罪,仍適用我國刑法。題目所述船舶為我國籍漁船,因此不能只因位置在領海基線外500浬、公海上,就認定我國法完全不適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菸酒管理法》對未經許可輸入私菸設有處罰規定;輸入私菸達法定一定數量,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題目指出載運香菸達5,000箱,顯示規模遠非一般自用攜帶,應依菸品輸入的專門規範判斷。現行法及相關公告後續已有修正,解題仍以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船舶國籍:本案是我國籍漁船,即使位於公海,我國仍可依船舶國籍原則處理船上犯罪。再辨認貨物種類與行為:本案是大量香菸,題目要考的是私菸輸入及其數量門檻,應優先適用《菸酒管理法》的菸品專門規範。
第 44 題2 分
海巡人員使用器械,除使用警棍指揮外,應於何時報告該管長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14 條的事後報告義務。依民國 109 年適用規定,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詞:「使用器械後」及「即時報告」。題目問除使用警棍指揮外,應於何時報告,正是詢問法條明定的報告時點,因此選「即時」。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海巡人員於我國領海域登檢我國籍漁船後,該漁船船長拒絕海巡人員所命令出示相關船舶文書,有關處罰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對船長拒絕配合海巡人員執行職務的規定,並要分辨法律所定的罰鍰範圍與實際裁罰基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第 6 條規定,船長等人對海巡人員依法所為的檢查、命令出示文書資料等,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
本題另須留意裁罰額度:依當時的《違反海岸巡防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拒絕出示船舶文書等資料者,裁處新臺幣 3 萬元罰鍰。因此,題目問「有關處罰之規定」,依官方答案選定額為 3 萬元罰鍰。
解題方法
先確認海巡人員命令的內容:船長拒絕出示相關船舶文書,屬拒絕配合海巡人員要求出示文書資料。接著套用《海岸巡防法》第 6 條的禁止規定及罰則,再依裁罰基準判斷本題所問的具體金額。
第 46 題2 分
外國漁船未經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採捕漁業資源,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未經許可從事資源探勘、開發、管理或養護的處罰,以及「罰鍰」與「罰金」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6 條,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生物資源的探勘、開發、養護或管理,應依法申請許可;違反者依第 20 條處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船舶、設備及採獲物。
解題方法
題幹中的「外國漁船」、「專屬經濟海域」、「未經許可」及「採捕漁業資源」,指向在專屬經濟海域未經許可從事生物資源的利用。依第 20 條,處罰金額為 100 萬元至 500 萬元,法律用語是「罰鍰」,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之規定,海巡人員「合法」與「違法」使用器械致人傷亡之差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15 條的法律效果:海巡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傷亡時,合法使用與違法使用的給付項目,金額標準並非本題區別重點,關鍵在於給付的法律名義不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依條例規定合法使用器械致傷亡,由巡防機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或其他補償金。
- 違反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傷亡,由巡防機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或其他賠償金;如出於故意,機關應向行為人求償。
解題方法
對照第 15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找兩種情形之間直接改變的用語。合法使用的給付稱「補償金」,違法使用的給付稱「賠償金」,所以題目所問差異是費用名義不同。
另依當時《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第 2 條及第 4 條,違法使用致傷亡者的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支付標準,比照合法使用的規定辦理。這也說明本題不是在考上述各項給付額度的差別。
第 48 題2 分
海巡機關以其巡防艇載運漁政主管機關人員至海上執行其漁業檢查任務,海巡機關載運漁業檢查人員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協助」與「行政助手」、「委託」、「委任」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的行政機能,應在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協助是行政機關彼此提供人力、設備或其他必要支援;受協助機關仍由自己的人員執行原有職務,職權並未因此移轉。本題中,海巡機關提供巡防艇載送漁政主管機關人員,讓漁政人員前往海上執行漁業檢查,正是機關間提供執行任務所需的支援。
解題方法
先辨認誰在執行漁業檢查:題目明示由「漁政主管機關人員」執行。再看海巡機關做了什麼:提供巡防艇載運人員至海上,並未接手漁業檢查,也沒有承受或移轉漁政機關的檢查權限。
因此,這是海巡機關以船艇提供勤務支援,屬機關間的行政協助。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在臺灣北部石門外海 3 浬發生貨輪擱淺案件,該船計有燃油 300 噸、柴油 200 噸、潤滑油 50 噸及廢污油水 30 噸,並有外洩之虞。依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規定,係屬於何等級之應變層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對海難造成油污染事件的應變層級,關鍵是判斷「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的總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分級標準為:
- 第一級:未達 100 公噸。
- 第二級:達 100 公噸至 700 公噸。
- 第三級:逾 700 公噸。
解題方法
題目說貨輪「有外洩之虞」,因此應將船上列出的油料數量合計,並與應變層級的數量門檻比較:
580 公噸落在 100 至 700 公噸的區間,屬於第二級應變。題目所述地點為石門外海 3 浬,屬海上位置;
第 50 題2 分
大陸漁船於澎湖一帶海域之禁止水域違法捕魚,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所屬第八海巡隊扣留,並處以新臺幣 120 萬元之罰鍰。如該大陸漁船船長欲提起行政救濟,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管轄機關」的區別,以及訴願書的提出方式。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訴願法》第 4 條,對中央機關所屬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應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依同法第 58 條,訴願書則應先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由原機關檢視是否自行撤銷或變更,未自行處理時再移送訴願管轄機關。
本題所涉機關層級為:第八海巡隊隸屬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艦隊分署隸屬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因此,訴願書應經艦隊分署提出,向其上級機關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先判斷處分名義及機關層級,再分別確認:
- 原行政處分機關:題目描述由第八海巡隊扣留並裁罰,但第八海巡隊是艦隊分署所屬單位;依本題機關層級,原處分歸屬艦隊分署。
- 訴願管轄機關:艦隊分署的上級機關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以向海巡署提起訴願。
- 訴願書提出方式:依《訴願法》第 58 條,訴願書先經原處分機關艦隊分署提出,再由其處理或移送。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