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 水上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109 年・警察特考・四等・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
試題代碼 水上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第 一 題20 分

海巡隊值班室接獲漁船船長報案,船舶失火請求救援,請說明「值班室應蒐集哪些資訊」及「海巡艇現場應處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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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難通報後的資訊蒐集、搜救派遣、現場指揮與船舶火災應變。作答時依「先掌握人命危險與事故位置,再確認火勢及船舶風險,最後派遣支援並持續更新」的順序,分成值班室與海巡艇現場兩部分說明。

本題法規與作業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及當時漁船海難通報、應變規定作答。海難通報及應變規定後續已有調整,解題仍以命題年度為準。

解題方法

船舶失火同時涉及人命救助、火勢控制、爆炸與船舶沉沒風險、海上交通安全及海洋污染。值班室要蒐集足以判斷救援急迫性和所需資源的資訊;海巡艇則以人命救助優先,在自身安全可控的範圍內協助滅火、通報及防止災情擴大。

一、值班室應蒐集的資訊

值班人員接獲報案後,應保持通聯、逐項詢問並即時記錄:

  1. 報案與聯絡資訊:報案人姓名、身分、聯絡方式;船長或船上負責人姓名、所在位置及可供聯繫的無線電頻道、電話或呼號。
  2. 遇難船舶資料:船名、船籍、船舶種類、船體特徵、船長及船上設備等辨識資料。
  3. 事故位置與時間:發現火災及報案時間、目前所在海域;請對方以經緯度、附近地標或其他可定位資訊說明。另確認船舶是否漂移、航向及航速。
  4. 人員狀況:船上總人數、已安全撤離或落海人數、失聯人數、受傷或受困人數,以及是否有需要緊急醫療處置者。
  5. 火勢與船舶狀態:起火時間、起火位置、火勢大小及蔓延情形;船員是否已啟動船上消防設備、目前滅火效果如何;船舶是否仍可操縱、是否有傾斜、進水或沉沒危險。
  6. 危險物與次生風險:燃油、瓦斯、電池、漁具或其他易燃、爆炸性物品的種類與位置;是否有燃油或其他物質外洩。
  7. 棄船與救生設備:船長是否已下令棄船、船員所在位置;救生衣、救生筏或其他救生設備是否可用,以及是否有人已在水中。
  8. 環境與支援需求:現場風向、浪況、能見度及附近船舶;是否需要增派海巡艇、空中支援、消防、救護或其他單位協助。

資訊未完全確認時,仍應先依已知位置與人命危險程度啟動救援,再持續補充查證,不能因資料尚未齊備而延誤派遣。

二、海巡隊值班室的通報與派遣

  1. 立即報告並派遣:依程序通報隊部及相關指揮層級,調派適當海巡艇前往救援,提供已知船舶位置、人數、火勢與危險情況。
  2. 持續聯繫遇難船:要求船長保持通聯,回報人員及火勢變化;指示船員在安全前提下穿著救生衣、準備救生設備,並依船上緊急應變程序處置。
  3. 聯繫支援單位:視事故規模與位置,通報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航政及漁政相關單位,並協調消防、救護、空中勤務、附近船舶或其他可用資源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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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海巡艇海上巡邏獲報 1 艘貨輪距岸 6 浬處排放污油,抵達現場發現洩油行為,油污在海面上有油光,經命令停船,該貨輪同意受檢,請說明全程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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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海上發現船舶排放油污」的現場執法與污染應變題,作答要同時處理三件事:制止污染、查明違規事實、控制並清除油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貨輪距岸 6 浬,位於我國領海範圍內;海巡人員得依《海岸巡防法》執行海域巡防及海洋污染查處,並依當時《海洋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制止違法排放、檢查船舶及蒐證。現行《海洋污染防治法》已修正,以下依命題當年規範說明。

海面有油光,表示油膜已浮於水面,足以作為現場污染徵候,但仍應以完整蒐證釐清污染來源、排放行為及責任人。不能只憑油光判定違規成立,也不能因貨輪同意受檢就省略程序及證據保全。

解題方法:依「制止、應變、檢查、蒐證、移送」順序作答

一、通報與現場安全

海巡艇接獲通報後,應記錄通報時間、位置、通報人及所述污染情形,回報勤務指揮中心,並確認海巡艇、貨輪及周邊船舶的航行安全。抵達後先以安全距離觀察油污分布、貨輪位置及航向,辨明風向、流向、海象及油污擴散趨勢。

視油污規模及擴散情形,通知環保主管機關及相關海洋污染應變單位到場協處;若污染有擴大或需動用海上應變能量的情形,依程序通報並協調支援。

二、制止排放並要求停船

現場確認仍有排油行為時,應立即以適當方式命令船舶停止排放及停船受檢,並清楚告知海巡執法人員身分及執法目的。命令停船後,應持續監控排放口及油污變化,確認排放確已停止;必要時命令船方關閉相關排放閥、停止相關作業,並採取防止污染持續擴大的措施。

題示貨輪已同意受檢,應在確保雙方人員安全及船舶穩定後,依程序登臨檢查。登臨前記錄時間、位置、船名、船籍、船舶識別資料及船上人員概況。

三、登船檢查及查明污染來源

登船後向船長或負責人表明身分與檢查事由,確認船長、輪機長及相關作業人員身分,並查明:

  • 排放的位置、時間、持續期間及排放方式。
  • 排放口、管路、閥件、泵浦及相關操作狀況。
  • 貨油、燃油、艙底水及污油水的存量與處理情形。
  • 船舶油類紀錄簿、污染防止證書、船上污染應急程序或相關操作紀錄。
  • 船方對排放原因、油品種類及操作過程的說明。

對相關艙櫃、管線或設備檢查時,應記錄檢查位置、設備狀態及發現情形;必要時拍照、錄影,並由相關人員確認紀錄。對船員詢問應依程序製作紀錄,清楚記載詢問人、受詢問人、時間、地點及陳述內容。

四、現場蒐證與油污採樣

蒐證要能連結「船舶、排放行為、海面油污」三者,至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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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海巡艇於安平外海 6 浬,登檢我國籍漁船,發現該船冷凍艙內,有分類裝箱之紅魽、黑鯧等高經濟價值漁獲各 2,000 公斤,疑似有非自行捕獲情事,請說明海巡人員登檢後之諮詢與蒐證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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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登檢漁船後,發現疑似「非自行捕獲」漁產品時,如何透過現場諮詢、客觀蒐證及後續通報,釐清漁獲來源並保存證據。整箱分類、數量龐大或魚種價值高,只是可疑徵候,不能單憑這些事實直接認定走私。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海巡機關依《海岸巡防法》執行海域查緝及犯罪調查職務;發現疑似非自行捕獲漁產品,應請示檢察官指揮偵辦,並填具「漁船載運漁產品是否自行捕獲諮詢表」,連同現場資料送漁業主管機關協助判斷。漁業主管機關的諮詢意見是偵辦參考,仍須與其他證據合併判斷。

解題方法:以「人、船、物、航跡」釐清漁獲來源

作答可依序處理:先分別詢問船長及船員,確認漁獲來源與作業經過;再查驗船舶、漁具及捕撈作業是否相符;接著清點、拍攝漁獲及包裝;最後比對航跡、作業時間與漁汛資料,整理成諮詢及移送所需資料。

一、諮詢重點

  1. 詢問漁獲來源與接駁情形 詢問船長及相關船員:紅魽、黑鯧的捕獲時間、地點、方式、各自數量與重量;是否曾與其他船舶接觸、併靠、接駁或收受漁獲;是否有人委託載運、交易或預定卸貨。應確認每批漁獲的來源、經手人及說法是否一致。

  2. 查明實際作業條件 調查本航次出海及預計返港時間、航行里程、作業天數、船員人數、漁船噸位與冷凍艙容量,並詢問使用的漁法、作業水域、捕撈次數及漁具種類。將船員說法與船舶設備、漁具及航跡資料相互核對。

  3. 向漁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業諮詢 填具「漁船載運漁產品是否自行捕獲諮詢表」,敘明船舶資料、漁獲種類與數量、作業海域及天數、漁具設備、包裝情形等,檢附現場照片或影像,送漁業主管機關協助判斷漁獲是否符合該船自行捕獲的情形。勿以魚種屬高經濟價值或漁獲數量多,直接代替主管機關的專業判斷。

二、蒐證重點

  1. 人:船長、船員及相關人員 記錄船長、船員姓名、身分及職務;依序製作訪談或詢問筆錄,記明漁獲來源、捕撈過程、接駁交易及卸貨安排等說法。對說法矛盾或具體涉及交貨、聯絡的部分,應查明相關人員及聯繫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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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冬季東北季風強勁,巡防艦在龜山島附近海域執行巡邏勤務時,與我國某 CT5 作業漁船聯繫,以採用下列何種方式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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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同船舶通信設備的適用對象與通信距離」。漁船船籍編號中的 CT5 可作為判斷其通信設備與作業型態的線索;本題情境下,巡防艦與 CT5 作業漁船通聯,宜採用 SSB(單邊帶無線電話)特定頻率。

SSB 適合中、遠距離船舶通信;VHF(特高頻)主要用於較近距離通信,且第 16 頻道通常作為遇險、安全及呼叫頻道,聯繫後再轉至適當工作頻道。擴音器和燈光信號則較適合近距離、視線可及時使用。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提供的兩個線索:

  1. 對象是 CT5 作業漁船:需考量其作業漁船通信設備及通聯方式。
  2. 巡防艦在龜山島附近海域執勤:題目問的是艦艇與漁船間的無線電聯繫方式,不是近距離靠近後的喊話或燈號指示。

依本題設定,使用 SSB 特定頻率聯繫,較符合船岸或船舶間較遠距離通聯需求,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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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海巡艇巡邏時發現我國籍漁船在領海內毒魚,海巡人員應採取下列何種執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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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毒物捕魚的法律責任,以及海巡人員查獲犯罪嫌疑後應採取的處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漁業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1 款,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用毒物;依同法第 60 條第 1 項,違反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此,毒魚不只是漁業行政違規,而是涉及刑事犯罪。

依當時《海岸巡防法》第 4 條,海巡人員對航行領海內的船舶,得依法檢查;遇有危害海域秩序等情形,必要時得逮捕、扣押或留置。同法並規定,海巡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發現犯罪嫌疑者,應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辦理。

解題方法

先看行為性質:題目已明確指出漁船在領海內「毒魚」,對應《漁業法》第 48 條的禁用採捕方法,並由第 60 條設定刑事責任。既然是犯罪嫌疑,執法重點就是依法逮捕相關嫌疑人、蒐集證據,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而非只作行政裁罰或驅離。

題目問「海巡人員應採取何種執法措施」,因此應選擇符合刑事案件處理方向的 逮捕並移送地方檢察署。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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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遠洋巡護船在中西太平洋公海執行 WCPFC 勤務登檢美國籍漁船,發現該漁船有違規情事時,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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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在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公約水域公海執行登臨檢查時,發現外國籍漁船違規,應循何種國際合作與通報程序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作業規範為準。

我國巡護船依 WCPFC 公海登檢制度執行檢查,並不因此取得對外國籍漁船直接押返我國或自行裁罰的權限。發現違規時,應依程序記錄檢查結果並通報 WCPFC 管理委員會;船舶是否違規及後續處置,仍須由相關機制與船旗國依法處理。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兩項關鍵資訊:「公海」與「WCPFC 勤務」。這不是一般的我國領海執法題,而是依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制度執行的公海登檢。接著判斷選項是否符合「依 WCPFC 程序通報、由相關機制處理」,而非由我國直接把外國漁船押回處分。

因此,發現違規後應通報 WCPFC 管理委員會,選 (C)。

選項分析

  • (A) 予以押返我國依法處分:錯誤。 巡護船執行 WCPFC 公海登檢,不代表我國取得對美國籍漁船的普遍管轄權。題目所述是發現違規,不能據此直接押返我國並依我國法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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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海巡艇海上巡邏獲報貨輪油污染,抵達現場發現油污染面積廣,且不同區域厚度不同,為取締油污染行為,對海上溢油區採樣,作為下列何者最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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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上油污染採樣的代表性,以及樣品的標示與追溯管理。題目已指出污染範圍廣、不同區域的油膜厚度不一,採樣就應涵蓋不同位置,避免單一採樣點無法代表整體污染狀況;採得的樣品也須貼標籤,以利辨識、保存及後續檢驗。

本題重點是採樣實務,無須計算。題目未指定特定法條,依海上污染採證的基本原則判斷即可。

解題方法

先看污染的空間分布:污染面積廣、各區厚度不同,表示污染狀況具有差異,應規劃不同採樣處,取得多個樣品,才能呈現各區域的污染情形。再看樣品管理:每個樣品都應貼標籤,記載必要辨識資訊,確保樣品來源清楚並維持證據的可追溯性。

因此,符合「不同採樣處、多個樣品、樣品瓶貼標籤」三項要求的是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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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海巡艇例行巡邏勤務,你擔任當值航行員時,見前方航線海域有漁民佈放漁網之浮標,綿延數百公尺,作業漁船位於網具近岸乙端,下列作為何者最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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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艇執行巡邏勤務時,遇到漁網等漁業作業設施橫越預定航線,如何兼顧航行安全與漁民作業。重點是辨認漁網的延伸方向與漁船位置,選擇較安全、較少干擾作業的通過路線。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航行判斷以避讓漁具、降低碰觸網具及影響漁船作業的風險為核心。

解題方法

漁網浮標綿延數百公尺,表示網具占據一段航道;作業漁船位於網具近岸的一端。海巡艇不宜把「請漁船起網」當作通過前提,也不應貼近漁網或作業漁船航行。應調整航線,從漁網較外海的一端繞行,與近岸端的漁船及網具保持距離,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慢速靠近漁船並以艇外擴音器要求起網,會使海巡艇接近漁網與作業船,增加碰觸網具或干擾作業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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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海巡艦於夜間接獲勤指中心通報:「位於貴艦正北方有一不明編隊、不明國籍公務船舶目標,正以航向 180 度由北朝南行駛,會航經貴艦艦艏約 3 浬左右,請貴艦前往辨識。」依照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執行海上不預期相遇行為準據,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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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執行海上不預期相遇行為準據》中,海巡艦對前方不明公務船舶實施辨識時的接近方式與接觸程序。題目設定目標由北向南航行,海巡艦位於目標預定航經水域附近,應先預判目標航向、航速與預計到達時間(ETA),再選擇安全且能表明意圖的接近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準據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幹,目標將由海巡艦北側航經艦艏前方約 3 浬處。海巡艦應先前往目標預定航經水域附近等待,待目標接近後,以迎艏正遇方式表明辨識意圖,再採左舷對左舷接近,並與目標通聯辨識。符合此一處置順序的是選項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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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海巡艦艇於澎湖外海 30 浬處海域遇見菲律賓軍艦,與海巡機關線上巡防艦相距 2 浬,海巡艦艇依據海上不預期相遇行為準則(CUES)的規範採取必要作為,下列注意事項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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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艦艇與外國軍艦在海上相遇時,如何依《海上不預期相遇行為準則》(CUES)降低誤判與衝突風險。解題要分清楚兩類規範:一是通訊及安全操作準則;二是對編隊或船艦相對位置的安全要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準則為準。CUES 著重通訊與海上安全,並不取代《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s)。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 CUES 的安全作為:建立通訊、遵守避碰規則、了解對方意圖並回報,均屬降低誤會的措施;涉及編隊時,則要注意不得妨礙或干擾對方艦隊的航行。關鍵在於選項 A 將「不得」與編隊安全要求相反的行為列為禁止事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選項把禁止橫越艦隊船艏或船艉、混入編隊、尾隨艦隊,以及以艦隊方向為船艏航向,整體表述為應遵守的禁止事項;但這不是 CUES 所要求的禁止行為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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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海巡艇執行例行巡邏勤務時,疑似單俥輕微絞到漁網等異物,當時海象平穩,下列因應作為何者最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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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艇發現疑似螺槳絞入漁網等異物時,如何在先確保人員安全、避免擴大機械損害,並即時回報勤務狀況的原則下處置。重點是區分可由艇上採取的初步應變,與風險較高、須依安全程序辦理的水下作業。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海巡勤務及實務操作原則為準;題目未要求援引特定法條,判斷重心在艇艇操作與人員安全。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各項作為是否符合以下順序:

  1. 先通報:讓勤務指揮中心掌握艇況、位置及處置情形。
  2. 再評估推進能力與受困程度:避免盲目操作使異物纏繞加劇或損壞機件。
  3. 人員安全優先:涉及潛水、靠近螺槳或水下切除異物,必須有適當安全條件、程序與支援,不能只因海象平穩就派員下水處理。

據此,選出最不適當的作為。

選項分析

(A) 以另一單俥掛俥方式返回駐地港口:適當。 若確認僅單側俥受影響,另一側俥仍可安全使用,經評估後以單俥返航可避免繼續使用受困側螺槳,降低損害擴大的風險。返航前仍應通報並注意操縱性與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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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海巡人員常在限制水域及禁止水域驅離取締大陸漁船,對於該水域的性質與執法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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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限制水域」與「禁止水域」的執法方式,以及大陸漁船能否主張無害通過權。法規與作業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第 32 條則規定,違反者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扣留船舶或物品、留置人員,或為必要的防衛處置。海岸巡防機關的海域執法作業規範進一步區分現場處置:進入限制水域者予以驅離;進入禁止水域者則強制驅離。

這兩類水域是依我國國內法制與公告劃設的執法區域,不等同於國際法上的領海、鄰接區等海域概念。不能僅因船舶位於其中,就把大陸漁船視同享有一般外國民用船舶在領海的無害通過權。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哪一種規範:限制水域、禁止水域的名稱與範圍,涉及國內法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後的處置,則依兩岸關係條例及海巡執法作業規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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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勤務表執行守望海巡艇安全勤務(岸戒),岸戒巡簽中發現對面碼頭漁船船艉洩漏油污,下列作為何者最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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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執行岸戒勤務時,發現勤務範圍內有疑似污染事件的處置順序。岸戒人員的首要任務是依勤務表執行巡簽與守望;發現異常狀況,應先依指揮、通報程序回報隊部值日室,再由值勤單位判斷後續處置與派遣。不能擅自離開勤務位置,或自行改變勤務內容。

本題涉及勤務程序與海巡實務操作,未以特定法條條號作為判斷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勤務要求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明確指出人員「依勤務表執行」岸戒勤務,並於巡簽時發現對面碼頭漁船船艉有油污洩漏。此時應區分兩件事:一是發現異常後的通報責任,二是通報後是否派員前往蒐證或處理。

在沒有指示變更勤務、也未說明有立即危及人命或安全的情況下,最適當的第一步是通報隊部值日室,讓指揮體系掌握狀況並決定後續勤務部署。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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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漁船船長為了規避海巡艦艇查緝,以行動電話撥打海巡專線 118,謊報發現一漁船沉沒,請海巡機關派艇救援,下列處置作為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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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118 專線受理報案與派勤程序,以及《海岸巡防法》對故意謊報案件的罰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第 16 條規定,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是在問「受理與派勤程序」還是「故意謊報的裁罰」。受理端應依程序詢問、記錄並處置;裁罰則依《海岸巡防法》第 16 條核對金額。選項 D 把罰鍰誤寫成 3 萬元至 15 萬元,這是《海岸巡防法》第 6 條所定其他違規情形的罰鍰級距,並非故意謊報案件的級距。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海巡署受理民眾報案相關作業規定,經初步過濾後,如無謊報情形或尚無法判定為謊報,應詢問報案人是否需要報案聯單;民眾需要時,應列印提供。因此題目所述「需要報案證明,應開立報案三聯單」符合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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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臺東海巡隊於 23 時接獲通報,離隊部南方約 30 浬處有 2 艘距岸 3 浬可疑船點併靠,需前往查看,而該隊線上海巡艇正在離隊部北方約 30 浬處巡邏,下列何種處置方式最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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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巡勤務的即時應處與兵力調度:接獲可疑船舶通報後,應衡量目標位置、現有海上兵力所在位置,以及哪一種方式能在合理時間內抵達現場。題目未要求判斷船舶是否已違法;重點是先派遣適當兵力前往查證。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勤務背景為準。題幹未指定特定法條,判斷核心在勤務應變與現場查察。

解題方法

先比較目標與現有兵力的相對位置:可疑船點在隊部南方約 30 浬,而線上海巡艇正在隊部北方約 30 浬處巡邏。若由線上艇前往,至少須先南下約 60 浬,再接近目標;相較之下,隊部備勤人員可直接由隊部出勤南下,能避免把距離目標較遠的線上艇當成第一選項。

另外,通報時間為 23 時,且目標位於距岸 3 浬處,情況具有即時查證必要性。應優先運用隊部可即刻動員的備勤人力與船艇出勤,儘速抵達現場掌握狀況。

選項分析

  • (A) 集合隊部備勤人員緊急出勤前往查看:正確。 備勤人員人在隊部,可直接集合出勤,朝南方目標位置前往查證。相較於位在北方約 30 浬的線上艇,這是較適切的第一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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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海巡艇於屏東東港外海 8 浬處海域,登檢 1 艘 CT2 娛樂漁業漁船時,發現該船除船長與 4 名船員外,尚搭載 15 位民眾出海釣魚,經查該船證書核准搭載乘客定額為 12 人,該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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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超過核定定額時,海巡機關應如何處置,以及海巡現場處置與主管機關裁罰的權責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作業規範為準。

依當時《漁業法》第 41 條之 1,娛樂漁業漁船不得搭載超過核定乘客定額的人數;違反者依同法第 64 條第 4 款處罰。乘客定額為 12 人,本船搭載 15 位民眾,超額 3 人。題幹另列的船長與 4 名船員,屬船員人數,不計入「乘客定額」的人數。

海巡現場依海域執法作業規範及超載處理原則,對漁船超載應勸導改善、蒐證,並將資料函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此案裁罰權責在漁業主管機關,亦即屏東縣政府;題目所列處置是勸導該船返航,而非押返人船或移送檢察機關。

解題方法

先確認是否超載:15 位乘客大於核定乘客定額 12 人,已違反定額限制。再辨識船舶性質:題目指明是 CT2 娛樂漁業漁船,因此適用漁船超載的處置方式。最後區分海巡與主管機關的工作:海巡蒐集違規證據、勸導返航,後續以函送方式交由屏東縣政府依法裁處。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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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海巡艇夜間海上巡邏,當值發現距本船 6 浬處有紅色火光,下列作為何者最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夜間海上巡邏時,發現疑似求救訊號的應變原則。紅色火光可能是船舶或人員發出的求救訊號;在未查明之前,應將其視為可能有人遇險,採取積極查證與救援準備。

《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附錄四列有多種遇險訊號,包括紅色火焰、紅色手持火焰信號及紅色降落傘火箭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98 條也揭示船舶救助海上遇險人員的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海上勤務原則為準,發現疑似求救火光,應以安全方式接近查明,並適時通報、準備救援。

解題方法

先辨認「紅色火光」的情境意義:它不是已確認的普通航行燈號,而是有可能代表遇險的線索。題目未提供火光來源、船舶狀況或遇險與否,因此不能逕自離開或只記錄後持續監控;應採取能確認狀況並及時救助的措施。

題目特別指出火光距本船 6 浬,重點在於巡防艇應前往查明。接近時仍須注意海況、能見度、周遭船舶及本船安全,並依勤務程序通報與準備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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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海巡艇執行巡邏勤務,發現有漁船正在距岸 3 浬內拖網捕魚,經數度鳴笛及廣播請該漁船停船受檢,該漁船仍拒不停船,下列作為何者最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艇發現漁船疑似違規作業、且漁船拒不停船時,如何選擇適當的現場處置方式。判斷重點是:海巡人員應蒐集足以證明違規事實的資料,並將案件移送有權處理的漁業主管機關;採取強制手段則須有法定依據,且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第 4 條規定海巡人員得對航行海域內、有正當理由認為有違法之虞的船舶,命其停止航行;船舶抗命時,得以武力令其配合,但武力行使以阻止船舶繼續行駛為目的,且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海岸巡防法第 6 條亦規定,船舶對依法實施的檢查或停止航行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漁船在距岸 3 浬內拖網捕魚,涉及漁業法規的違規作業,案件應由漁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解題方法

先辨認現場已知事實:海巡艇已多次鳴笛、廣播要求漁船停船受檢,但對方仍拒不停船。題目問的是「下列作為何者最適當」,因此應選擇能保存違規證據、銜接主管機關後續裁處,且不額外增加海上危險的處置。

本題的關鍵不是再設法取得船籍或出港資料,而是將正在發生的拖網作業與船舶身分等相關情形錄影存證,供漁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選項分析

(A) 立即逕行錄影蒐證後,函送漁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置:正確。 錄影可以保存漁船在 3 浬內拖網作業、拒不停船等現場情形,作為後續認定違規事實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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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海巡艇巡邏時,雷達發現外國籍軍事船舶航行於我國基線外 12 浬內,海巡人員應採取之處置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籍軍事船舶接近我國領海時,海巡機關與國防機關的權責分工,以及外國船舶進入領海、內水時的法律處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我國領海自領海基線向外延伸 12 浬。題目所稱「基線外 12 浬內」,表示該船已進入我國領海範圍,但不代表它已進入內水。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7 條,外國軍用或公務船舶通過我國領海,應先行告知;若在領海內從事武力威脅、蒐集情報、武器操演等活動,則可能不屬無害通過。

然而,題目僅提供雷達發現外國軍事船舶位於領海內,未指出其正在實施違法行為。此時適當作法是監控並通報國防機關,由相關機關掌握情勢、協調應處;不能僅因其為軍事船舶,就直接採取驅離或登檢等強制措施。

解題方法

先判斷船舶所在海域:基線外 12 浬內是領海,不是內水。接著區分船舶性質:題目明確指出是「外國籍軍事船舶」,不可直接套用外國民用船舶的無害通過規則。最後檢視題幹有無提供違法或危害事證;題目沒有,因此應採取情勢監控、通報國防機關的作法,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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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一兼營娛樂漁船於我國暫定執法線東側海域,遭日本水產廳取締、緊追及水砲攻擊,揚言帶返日本港口裁罰,海巡機關立即派遣臺日海域線上巡防艦同時抵達現場協處,巡防艦抵達現場下列處置作為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日海域漁業執法衝突時,海巡機關的護漁與現場協處原則。判斷重點是:我國巡防艦抵達後,應保護我國籍漁船及船員安全,並以現場監控、通聯協商、登臨了解及通報上級等方式處理;避免不必要衝突,不等於放任日方將我國船舶強行帶離。

本題法規與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核心依據為當時的《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及臺日漁業協議相關安排。題目設定為我國籍兼營娛樂漁船在暫定執法線東側遭日方取締,巡防艦已奉派到場協處,應依護漁勤務立場積極處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看四項作為是否符合現場協處的兩個要求:

  1. 維護我國籍漁船及船員安全,並主張我方處理權責。
  2. 採取必要、適度的現場作為,避免衝突升高,並持續通報、協調。

因此,若選項只要求避免衝突、循外交途徑處理,尚可符合協處原則;若主張因此不採取必要措施、任由我國漁船被帶走,就不符合護漁勤務要求。

選項分析

(A) 依船籍國管轄權原則,請日方交由我方調查處置——正確。

我國籍船舶涉及我國法令與漁業管理事項時,巡防艦可依船籍國管轄的立場,向日方表明應由我方調查處理,並協調日方停止進一步強制處置。此項是現場協商與主張我方權責的作為。

但船籍國管轄並非在所有海域、所有事項上都能排除沿岸國管轄;具體權限仍須依海域性質、臺日漁業協議及國際法判斷。本題所問是海巡艦到場後的協處原則,選項所述「請日方交由我方調查處置」符合我方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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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海巡艇巡邏時,發現外籍帆船於我國領海內停船下錨,經查詢航政主管機關該船未申請錨泊,應如何處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艇在我國領海發現外籍船舶錨泊時,如何先確認事實,再依法處置。依《領海及鄰接區法》,外國船舶在我國領海享有無害通過權;但「通過」須連續且迅速,停船或下錨原則上不屬通過,僅在航行通常附帶情形或遇不可抗力、危難等狀況時例外。錨泊未經航政主管機關申請,也不宜未查明原因就直接認定違法或逕行登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船舶狀態:外籍帆船在我國領海內停船下錨,與連續、迅速航行的「無害通過」不同;且查無錨泊申請,表示須進一步釐清其停泊原因及相關情況。海巡艇應先詢問錨泊原因,再依查明事實及相關規定處置。因此,選項 C 符合先查明、後處理的執法步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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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海巡艦於鵝鑾鼻南方 20 浬處海域發現一艘大陸籍科學研究船,以 15 節航速持續向西北航行,船艉無拖曳科研設備,如何應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籍科研船進入我國限制水域時,海巡人員如何依船舶行為及現場證據採取適當處置。題幹給出的關鍵事實是:該船位於鵝鑾鼻南方 20 浬,正以 15 節向西北航行,船艉沒有拖曳科研設備。判斷時應區分「航經水域」與「執行海洋科研作業」;單憑船舶具有科研用途,不能直接認定它正在從事科研活動。

本題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海巡機關對大陸地區船舶進入限制水域的應處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作業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位置,再看行為,最後按證據強度決定處置:

  1. 鵝鑾鼻南方 20 浬屬我國領海外側的鄰接海域範圍,並非僅因船舶出現在此處,就可直接認定其正在我國領海內作業。
  2. 船舶以 15 節持續向西北航行,呈現通過性航行特徵。
  3. 船艉無拖曳科研設備,題目沒有提供正在拖曳儀器、定點觀測或其他科研作業的跡象。因此,適當作法是透過無線電或船外廣播要求其離開我方水域,並持續監控至離開限制水域。

題目要選的是與已知情況相稱的現場處置;不能只因船名或船籍帶有「科學研究」就逕行登檢、押返或裁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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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海巡艇登檢漁船時,發現有數量龐大、擺放整齊且均以保麗龍裝箱之漁獲,外觀尚有不同顏色膠帶區分,經查僅出港 3 日,漁業項目為拖網漁業,初步研判有走私漁獲嫌疑,下列何者最具證據力?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登檢漁船時,如何從漁船設備與漁獲狀況判斷漁獲是否與該船的作業情形相符。判斷重點不是單看漁獲數量或包裝,而是比對漁業種類、出港時間、漁具狀態及漁獲特徵,找出較能反映實際作業經過的客觀跡證。

本題依官方答案,以「嚴重鏽蝕之網板」作為最具證據力的線索。網板是拖網漁業的重要漁具,鏽蝕狀況可供判斷其使用及保養情形,並與船舶僅出港三日、漁獲數量龐大等資訊交叉比對。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給定的作業背景:該船從事拖網漁業,出港僅三日,船上卻有數量龐大、整齊裝箱的漁獲。接著比較各選項的證據性質:

  • 船長表情屬主觀觀察,難以直接證明漁獲來源。
  • 漁具的材質、狀態與使用痕跡屬可查驗的客觀跡證;網板又與拖網作業直接相關。
  • 網具擺放整齊或漁獲使用不同顏色膠帶,雖可記錄為現場情況,但單獨看都難以證明漁獲是否由該船自行捕獲。

因此,本題依官方答案選擇與拖網漁業直接相關、且可供比對作業情形的「嚴重鏽蝕之網板」。

選項分析

(A) 漁船船長之表情:錯誤。 表情容易受緊張、疲勞或其他因素影響,主觀性高,也無法直接說明漁獲的來源或捕獲時間,證據力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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