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航海組 國際海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C、D 兩國長年素有海域劃界爭議,C 國一直對於 D 國政府的海洋石油探測船出現在兩國專屬經濟海域主張之重疊範圍內多所不滿。
某日,C 國軍艦對 D 國政府所擁有的石油探測船廣播發出警告表示:「要求該船 24 小時之內離開該兩國重疊的專屬經濟海域範圍,否則後果自負!」
其後,D 國政府主張 C 國軍艦的警告,已經違反了海洋爭端的和平解決義務。但 C 國政府表示,該警告只是基於維護專屬經濟海域權利的執法行動。
請問 C 國政府的警告行為是否合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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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國專屬經濟海域(EEZ)主張重疊、尚未完成劃界時,各國所負的克制義務,以及爭端和平解決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探測船所在位置屬於兩國主張重疊、尚未劃界的海域,再判斷 C 國能否把該處當作已確定屬於己方的專屬經濟海域,直接要求 D 國船舶限時離開。
《公約》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相鄰或相向海岸國間的專屬經濟海域劃界,應依國際法以協議完成,以達成公平解決。第 3 項進一步規定,在協議達成前,相關國家應本於諒解與合作精神,盡力訂立具有實際性質的臨時安排,並在過渡期間避免危害或妨礙最終協議的達成。大陸礁層重疊時,《公約》第 83 條第 3 項也有相應規定。
此外,《公約》第 279 條要求締約國以和平方法解決爭端;第 283 條要求爭端當事國就以談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決爭端迅速交換意見。這些義務要求雙方透過協商處理海域劃界爭端,而非單方以強制姿態預斷爭議海域歸屬。
涵攝
第 二 題25 分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國從公海到沿岸國各類管轄海域中所享有的海底電纜鋪設權利為何?
為了保護海底電纜不受破壞,以維持國際間的通訊不受影響,《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又規範各國有哪些權利與義務,以維護海底電纜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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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第三國鋪設海底電纜的自由,如何隨電纜路線進入不同海域而受不同規則約束;也考各國如何防止電纜受損,以及損害發生時的責任與補償。答題時應先區分海域,再說明沿線權利與義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準。
解題方法:依海域分段判斷
| 海域 | 第三國鋪設海底電纜的權利 |
|---|---|
| 公海海床 | 依第 87 條,公海自由包括鋪設海底電纜。依第 112 條,各國得在大陸礁層以外的公海海床鋪設海底電纜。 |
| 專屬經濟海域(EEZ) | 依第 58 條第 1 項,各國享有鋪設海底電纜的自由;依同條第 2 項,公海相關規定在不牴觸 EEZ 制度的範圍內適用。沿岸國須尊重此項自由。 |
| 大陸礁層 | 依第 79 條第 1 項,各國有權鋪設海底電纜。沿岸國除得採取合理措施以保障大陸礁層資源探勘、開發,以及防止、減少和控制管線污染外,不得妨礙電纜鋪設或維修。 |
| 領海及內水 | 領海及內水受沿岸國主權管轄;第三國沒有可不經同意而鋪設電纜的普遍自由。依第 79 條第 4 項,沿岸國得對進入其領土或領海的電纜訂定條件。 |
| 群島水域 | 依第 51 條,群島國應尊重既有且通過群島水域、未在其境內登陸的外國海底電纜,並在收到通知後容許其維修或更換;新鋪電纜仍受群島國同意及相關條件限制。 |
鋪設海底電纜並不等同船舶通過領海或群島海道的通行權。若電纜路線進入領土或領海,須另依沿岸國主權與第 79 條第 4 項判斷。第 79 條第 3 項所要求沿岸國同意的是大陸礁層管線路線的劃定,不可誤套為所有海底電纜路線均須同意。
維護海底電纜安全的權利與義務
一、鋪設與維修時應尊重既有電纜。 依第 79 條第 5 項,各國鋪設新電纜時,應適當顧及海床上既有電纜,尤其應留意維修既有電纜的可能性。沿岸國依第 79 條第 2 項採取合理措施時,也不得逾越公約所容許的範圍而妨礙他國鋪設或維修電纜。
第 三 題25 分
聯合國於 2023 年完成《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國家管轄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養護與永續利用協定」(俗稱 BBNJ 協定)談判,而成為該公約架構下的第三份執行協議。
請問,該協定內容所規範的四大議題,有哪些主要規範事項與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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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架構下的 BBNJ 協定,也就是《國家管轄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養護與永續利用協定》。協定於 2023 年 6 月 19 日由聯合國政府間會議以共識通過,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第三份執行協議。
題目所稱「四大議題」,正是協定第二至第五部分的主軸:
- 海洋遺傳資源及利益分享;
- 區域型管理工具,包括海洋保護區;
- 環境影響評估;
- 能力建構及海洋技術移轉。
協定適用於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主要包括公海及「區域」海床、洋底及其底土。整體目的在於養護並永續利用該等區域的海洋生物多樣性。
解題方法
依協定四大議題逐項作答,每項說明「規範對象、程序或措施、重要制度」,即可完整呈現協定的規範重點。作答時應特別指出:協定不是單純宣示保育目標,而是建立海洋資源利用、保護區域、影響評估與能力支持等具體制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四大議題的主要規範事項與重點
一、海洋遺傳資源及公平、公正分享利益
協定規範國家管轄外區域的海洋遺傳資源,包括其數位序列資訊,以及與資源相關的傳統知識。制度重點包括:
- **事前通知與資訊公開:**締約方須依協定程序,於採集海洋遺傳資源前提供相關資訊;採集及利用過程的資料,透過資訊交換機制公開及保存。
- **利益分享:**利用海洋遺傳資源所生利益應公平、公正分享。利益包含非金錢利益,例如研究資料、科學知識與技術合作;協定亦建立金錢利益分享制度。
- **促進合作與參與:**重視科研合作、資料共享與發展中國家的參與,使海洋遺傳資源的利用及其利益分享能支持養護與永續利用。
二、區域型管理工具,包括海洋保護區
「區域型管理工具」(Area-Based Management Tools, ABMTs)是針對特定海域採取的管理措施,海洋保護區(Marine Protected Areas, MPAs)是其中一種。其主要規範包括:
- **提案與審議程序:**締約方可提出設立區域型管理工具的提案,提案須包含區域範圍、保育目標、科學資料及管理措施等資訊,並經科學技術機構審查、締約方會議審議。
- **設立保護及管理措施:**締約方會議得依協定程序決定採取區域措施,以保護特定海域的生態系、物種或生物多樣性。
第 四 題25 分
請分別解釋何謂「海洋環境污染」與「傾倒」?學者對於海洋環境污染又分成哪些類別,請說明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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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海洋環境污染」的定義,以及《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倫敦傾倒公約)對「傾倒」的界定,並要求說明學理上依污染來源所作的分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海洋環境污染是指人類直接或間接將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包括河口),並造成或可能造成有害影響,例如損害生物資源與海洋生物、危害人體健康、妨礙海上活動、減損海水使用品質或降低環境優美程度。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分清兩個概念的範圍:海洋環境污染是廣義結果概念,重點在人類引入物質或能量,並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有害影響;傾倒則是特定處置行為,重點在有意將廢棄物或其他物質處置於海中,或在海上處置船舶、航空器、平台等本體。傾倒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但二者並非同義詞。
倫敦傾倒公約第 3 條所稱「傾倒」,主要包括:
- 從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結構,有意處置廢棄物或其他物質於海中。
- 有意處置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結構本身於海中。
但船舶、航空器、平台等正常運作所產生的廢棄物或其他物質排放,不因排入海中便當然屬於「傾倒」;為處理特定污染物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排放,也不屬此處傾倒定義。這些行為仍可能依其他海洋污染規範加以管制。
海洋環境污染的學理分類
學者常依污染的來源或發生途徑,將海洋環境污染分為下列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