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航海組 水上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114 年・警察特考・四等・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航海組
試題代碼 水上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第 一 題20 分

馬紹爾群島籍油輪航經鵝鑾鼻南方 120 浬時,發現一名烏克蘭籍船員未現身交接班,派人前往寢室查看,發現已無呼吸心跳,且肢體無外傷。該輪預定某日下午 14 時進高雄港,船長請求海巡隊派員協處。

請說明海巡隊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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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是管轄權與人道協助的界線:油輪懸掛馬紹爾群島旗,船員為烏克蘭籍,死亡地點在鵝鑾鼻南方 120 浬。該位置已在我國領海(自領海基線起算 12 浬)之外;題目也未指出死亡與我國船舶、國民或其他我國管轄事項有關。不能只因船舶預定進入高雄港,就把公海上發生的外國籍船員死亡案,直接當成我國有刑事管轄權的案件。

但海巡隊仍應受理船長求助,掌握情況並協助聯繫權責機關,兼顧海上人命安全、港口安全及死者尊嚴。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確認位置與管轄 → 立即通報協調 → 船舶航行期間維持安全與證據 → 入港後由權責機關處理」的順序作答。題目已給出死亡地點、國籍、船舶預定進港時間,以及船長請求協處,作答時應逐一回應這些資訊。

海巡隊處置

一、受理通報,確認現場與航行資訊

海巡隊應記錄通報時間、船名、船籍、船長及代理人聯絡方式、船舶目前位置與航向、預定進港時間,以及死者姓名、國籍、船員身分與發現經過。並請船長說明是否曾施行急救、是否有其他船員出現身體不適,以及是否發現藥物、遺書、嘔吐物或其他異常情形。

「無呼吸心跳」是船上人員的觀察,不能據此由海巡隊逕行判定死亡原因或排除他殺。船長應依船上醫療程序處理,並保存航海日誌、輪機日誌、船員名冊、值班表及相關通聯紀錄。

二、判斷海域位置及我國管轄範圍

鵝鑾鼻南方 120 浬遠超過我國領海範圍。題目未提供該船進入我國領海或港區後發生犯罪、危害港口秩序等情事,故不能僅以船舶即將進入高雄港為由,對發生於境外的死亡案逕行登船搜索、扣留船員或展開刑事偵查。

海巡隊可向船長說明,我方依現有事實是基於人道及航安考量提供協助;如船長自願請求登船協助,仍須確認法令依據、船長同意及任務範圍,並依指揮通報程序辦理。不得把協助請求擴張成無法律依據的強制搜索或調查。

三、立即通報並協調權責機關

海巡隊應循勤務指揮系統通報上級及相關單位,並將船舶預定於當日下午 14 時進入高雄港一事納入協調,通知或洽請下列機關依權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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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海巡人員於基隆港北方 30 浬海域(彭佳嶼南方 2 浬),發現大陸漁船漁撈作業並實施登檢。

請說明大陸漁船哪些行為應移送地方檢察機關偵辦,及相關案件之攝錄影蒐證注意事項與製作偵詢筆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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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層次:海域管轄與違法行為的區分、海上執法蒐證、犯罪嫌疑人偵詢程序。作答時要先辨明本案位置,再區分應移送地方檢察機關偵辦的刑事案件,以及由主管機關裁處的行政違規。

本題所述海域約在彭佳嶼南方 2 浬,屬我國領海範圍。海巡人員發現大陸漁船從事漁撈,應依法登檢、查明船舶及人員狀況,並就有犯罪嫌疑的行為蒐證移送;單純越界捕魚的處理,則須依相關法令及個案事實判斷,不能一概將行政違規當作犯罪移送。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採取「定位海域—辨識違法類型—蒐集客觀證據—保障程序權利」的架構:

  1. 確認船舶位置、航行及作業狀態,記錄時間、座標、海象與執法過程。
  2. 查明漁撈以外是否另有犯罪事實,例如走私、非法入境、毒品、槍械或保育類野生動物等。
  3. 以連續影像、照片、物證及證人陳述固定犯罪事實,確保證物來源與保管過程可追溯。
  4. 偵詢時依法告知權利、完整記錄問答,並以個別詢問及同步錄音保存供述證據。

一、應移送地方檢察機關偵辦的行為

移送檢察機關的重點是已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行政裁罰事項仍由權責機關依法處理。登檢發現下列情形,應分別依相關法令蒐證並移送:

  • 非法入境或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查明人員是否持有合法入境許可、是否有偷渡安排、接駁或收受報酬等事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偵辦。
  • 走私或私運管制物品:查獲大陸地區物品、農漁畜產品或其他管制物品,應依貨物種類、數量及走私規模,審查《懲治走私條例》、《海關緝私條例》及相關特別法規是否適用。
  • 毒品、槍械、彈藥或其他違禁物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相關規定移送。
  • 違法捕撈所涉刑事犯罪:如使用毒、電、炸等禁用方式,或捕撈、持有依法受保護的野生動物,應依《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等規定,查明具體構成要件後移送。
  • 其他具體犯罪:例如船員暴力抗拒執法、毀損他人財物、破壞海底電纜或造成海洋污染等,依行為事實及適用法規移送。

大陸漁船越界或違反漁業管理規定,若僅構成行政違規,應由主管機關依規定裁處;若另有刑事犯罪,則須將相關犯罪事證一併移送檢察機關。

二、攝錄影蒐證注意事項

依《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及刑事案件蒐證要求,應盡可能從發現目標、接近、示停、登檢、搜索、扣押到帶返等過程連續記錄。

  • 先建立現場全貌:拍攝或錄影船舶外觀、船名與船籍標誌、所在海域、航向航速、漁具與作業狀態;可辨認時一併記錄時間、座標及海象。
  • 完整記錄執法過程:包括廣播示警、命令停船、登檢前後、船員反應、搜索位置、物品發現及扣押過程。遇拒檢、逃逸、抗拒或使用強制力時,應完整保留事前警告、現場狀況及處置經過。
  • 拍清關鍵細節:對漁具、漁獲、疑似違禁物、包裝與標示拍攝遠景、中景及近照;照片或影片須能呈現物品與船上位置的關聯,並留下數量、尺寸、種類等辨識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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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馬祖海巡隊海巡艇於馬祖南竿北方 4,000 公尺內水域,發現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我國水域。

請說明執行大陸船舶越界作業之驅離程序、注意事項及扣留大陸船舶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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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船舶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後,海巡機關如何依序執行蒐證、驅離,以及何時可扣留船舶。法源包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以及《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第 38、39 點及第 145 至 148 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題幹所稱「馬祖南竿北方 4,000 公尺內水域」,應先依國防部公告的限制、禁止水域範圍確認所在水域類別;確屬限制或禁止水域,且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始依上述規定處置。限制水域原則上驅離;禁止水域則強制驅離。兩者均須依船舶行為及現場情況判斷是否進一步扣留。

解題方法

答題依序掌握「確認水域及違法事實 → 蒐證與通報 → 告知並命令驅離 → 確認離開 → 判斷扣留要件」。驅離程序與扣留要件要分開寫:進入水域通常先採驅離;符合驅離無效或其他法定情形時,才扣留船舶及物品,並得留置船上人員。

驅離程序

  1. **確認並蒐證:**確認船舶位置及是否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針對違法行為拍照、錄影蒐證;必要時命令停船並登臨檢查。
  2. **通報勤務指揮(管制)中心:**報告時間、位置、船舶名稱或特徵、違法情形及現場處置。
  3. **告知理由並發出命令:**明確告知船舶違法進入的事實及驅離理由,對違法船舶發出驅離命令。
  4. **執行驅離並確認結果:**限制水域內船舶予以驅離;禁止水域內船舶強制驅離。大陸船舶應驅離至限制水域外,並確認其已離開水域。
  5. **製作紀錄:**建立書面資料,記載蒐證、通報、告知、命令及執行結果,供後續查處。

執行注意事項

  • 驅離對象須為我國以外船舶;執行時應注意本艇安全,加強船艏、船艉警戒及警戒部署,防範對方惡意碰撞。
  • 應明確告知驅離理由,並確認被驅離船舶已離開限制水域;不能只記錄發出命令而未確認結果。
  • 對限制水域內可疑船舶,得命令停船檢查;禁止水域內可疑船舶亦得命令停船檢查。遇拒絕停船或抗拒扣留,依規範及現場情況處理,相關強制手段仍須遵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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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海巡艇於小琉球西南方 10 浬處海域登檢屏東籍 CT3 漁船(船員 6 人),發現該船駕駛艙內有 5 條中國品牌香菸。海巡人員蒐證後,應如何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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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在海上登檢時,發現船上有疑似管制物品,是否能僅憑物品存在,就認定船員涉犯走私或違反菸酒、海關相關法規。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判斷是否成立違法,須看具體行為及構成要件是否具備;「船上發現中國品牌香菸」本身,不等於已證明有人走私、輸入或逃避海關查緝。題幹僅稱駕駛艙內有 5 條香菸,未提供走私運輸、規避查驗或其他足以認定違法的事證。

解題方法

先區分「持有物品」與「違法輸入、運輸或走私」:

  1. 確認題幹是否交代船舶從事走私、逃避查驗或違法輸入。
  2. 確認是否有足以將香菸與特定船員的違法行為連結的證據。
  3. 若僅有船上發現香菸,不能直接把物品來源或持有狀態等同犯罪;應依現有事證處理。

題目未交代走私或違法輸入的具體情節,且官方答案認定本案未違反法規,因此登檢蒐證後放行,選 (D)。

選項分析

  • (A) 依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偵處:錯誤。 《懲治走私條例》處罰的是符合走私構成要件的行為,不能僅因船上有中國品牌香菸,就推定已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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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海巡艇於臺中港西方 26 浬處(禁止水域),登檢 1 艘無船名大陸漁船(4 名大陸船員),查獲產地為大陸的冷凍豬肉約 40 公噸。經扣留返回臺中港後,應依下列何種法令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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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查獲大陸漁船載運大陸產冷凍豬肉,返港後應依哪些法令移送偵辦。判斷重點是把案件事實分成三類:大陸豬肉涉及動物疫病防疫與走私;4 名大陸船員涉及入出國管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官方答案,應以《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移送地方檢察署。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特別交代的事實:

  1. 貨物是大陸產冷凍豬肉:涉及動物產品輸入及疫病防疫管制,對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未經許可載運入境,並涉及《懲治走私條例》。
  2. 船上有 4 名大陸船員:涉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的入出境管理,對應《入出國及移民法》。
  3. 題目問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的法令組合:依官方答案選擇同時涵蓋上述貨物與人員事實的組合。

選項分析

(A)《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入出國及移民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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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一艘載有 4 名大陸籍船員之巴拿馬籍遊艇,從大陸廈門啟航前往日本沖繩途中,航經澎湖海域,突遇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即以緊急避難為由,申請進入澎湖馬公第一漁港。避風期間,大陸籍船員未獲登岸許可,自行登島旅遊,後於返回遊艇時遭海巡人員發現。後續應如何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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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船舶因海上緊急狀況申請進港避難,與船上人員是否可以登岸,是兩件不同的事。遊艇獲准進入馬公第一漁港避風,不代表船員取得登岸許可。

四名船員是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自行登島,應依命題年度適用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處理。該條例第 10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第 18 條之 1 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有刑事責任。因此,案件應進入刑事程序,而非僅要求返回船上或逕以行政方式處理。

本題法規以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船舶避難」和「船員登岸」:

  1. 遊艇因颱風警報申請進港避風,處理的是船舶進港與避難事宜。
  2. 船員是否可以登岸,仍須依其身分與相關許可規定判斷。
  3. 四名大陸籍船員沒有取得登岸許可,卻自行登島,已不是單純違反避難期間的船舶管理要求,而是涉及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的刑事責任。
  4. 海巡人員發現後,應依法蒐證、訊問,並依刑事程序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選項分析

(A) 要求大陸籍船員儘速返回遊艇,未經許可不得再登岸——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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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海巡艇於苗栗外海發現大陸漁船未經許可進入我國禁止水域,應強制驅離;若驅離無效或涉及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行為者,扣留其船舶、物品等。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規定,所稱非法漁業行為,係指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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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大陸船舶違規進入我國禁止水域時的處置,以及題目所稱「非法漁業行為」的判斷。依題幹所指規定,使用電氣設備採捕水產動植物,屬於非法漁業行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目詢問的是法規上「所稱非法漁業行為」的涵義,而非比較哪種捕魚方式對環境的危害最大。依題幹情境,應從選項中辨認出以電氣設備捕魚的行為,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A) 使用底棲拖網破壞海底生態:錯誤。 底棲拖網可能違反漁業管理規定,也可能造成海底生態損害;但題目所指的「非法漁業行為」定義,並非以拖網對生態的影響作為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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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重大海難常伴隨重大油污染事故,船東常以破產規避罰款與油污清理。為進行油污應變措施、污染清除、處理等事宜,《海洋污染防治法》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下列何者非屬該基金來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所設「海洋污染防治基金」的法定來源。題目背景提到海難與油污染,但作答關鍵是辨認哪些對象依法應繳納相關費用,以及基金是否以捐款作為法定來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基金來源規定:依法許可從事海洋棄置者、達公告規模的海域工程業者,以及依本法求償取得的應變、清除與處理費用歸墊收入,均屬法定來源。船東或企業自行捐款則不是本題所列的法定基金來源,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從事海洋棄置者:錯誤選項。 依法許可從事海洋棄置者,屬於海洋污染防治基金來源規定所涵蓋的對象,相關收入可納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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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泊靠高雄港之外國籍雜貨輪遭航港局禁止出港,惟該船以申請加油為由,離開碼頭後未理會高雄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信號台(VTS)警告,不得航行出高雄港,港口禁令持續航行出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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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違反限制出港命令時,港務單位與海巡機關如何分工應處」,重點是通報、海上監控、蒐證及後續移送裁處的流程,以及海巡艇執行勤務的範圍。

涉及法規與作業程序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作業規範為準。題幹已設定航港局禁止該船出港,船舶卻以加油為由離開碼頭,並在 VTS 警告後仍持續出港;因此,核心不是重新判斷禁令是否合法,而是判斷現場應處流程是否恰當。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應處順序:

  1. 港務單位發現違規船舶後,先通報港內可就近處理的力量,並通知海巡機關協助。
  2. 若船舶以加油為由要求離港,港務單位應評估其合理性,必要時通知海巡艇監控。
  3. 海巡艇應依勤務蒐證,相關資料再函送主管機關裁處。
  4. 判斷海巡艇何時可以結束追蹤時,不能只憑「距岸 12 浬」便當然認定任務完成。

因此,D 將「距岸 12 浬」直接設定為恢復正常勤務的界線,與本題所考的持續監控及違規處理要求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港務公司信號台發現船舶不服從警告、持續出港時,先通報港內拖船及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巡邏艇就近前往,並通知海巡機關派艇協助,符合先期通報與即時應處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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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大陸漁船於東沙海域附近作業,因東沙周邊海域將有颱風過境,對東沙海面作業及航行船舶造成威脅,該船因緊急避難請求進入東沙環礁避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面對外籍或大陸船舶因颱風等事故,申請進入東沙環礁緊急避難時,如何兼顧人命安全、航行安全與海域管理。解題重點是辨明處置方式:在確認確有避難需求後,應由海巡引導船舶進入適當位置下錨,並以雷達加強監控;船舶不得自行選擇錨位,也不宜逕將船員載往島上。

涉及法規與作業程序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已明確設定「因颱風影響,確有緊急避難需求」,因此處置重點不是立即驅離,而是在安全可行的範圍內引導避難。再比較各選項的管理措施:

  • 自行擇地下錨:欠缺海巡對位置及安全的引導。
  • 載送人員上島:題目未顯示有此必要,且不屬於單純船舶避難的處置。
  • 引導下錨並以雷達監控:兼顧避難與持續掌握船舶動態。

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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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澎湖籍漁船於臺南安平外海 30 浬海域翻覆,船上有 6 名船員遇險。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獲報後,立即調派澎湖海域執行巡邏任務之海巡艦前往搜救,並指派鄰近海巡隊調派 3 艘海巡艇支援,向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申請直升機支援,後續並指定海巡艦艦長為現場指揮官。有關現場指揮官的任務,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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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難搜救現場指揮官的職責,以及現場指揮與搜救任務終止決定權的區分。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海難搜救相關規範,現場指揮官負責協調、分派、紀錄及回報搜救作業;搜救任務是否終止,則由有權責的搜救指揮機關決定,並非由現場指揮官自行決定。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中的動詞:協調、指派、記錄與回報,均屬現場指揮官執行搜救任務時的現場管理工作;「決定搜救任務終止時間」則涉及搜救任務是否繼續的指揮權責,不能與現場執行職責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現場指揮官須依搜救規劃協調參與任務的航空器及艦船艇,並指派各單位的搜救區域,以利分工並避免搜救範圍重疊或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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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海巡艇於嘉義外海 3.2 浬登檢高雄籍 CT2 漁船時(航行中未作業),發現該船裝設有電魚設備,清查各艙後發現無漁獲,如何處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在海上登檢發現漁船裝設電魚設備時,如何依船舶狀況與查獲事證判斷後續處置,以及應移送哪個機關裁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題目給定的官方答案為準。

電魚屬於漁業法令所禁止的漁撈方式;但本題明確指出漁船「航行中未作業」,且清查後「無漁獲」,題目所採處置是蒐集裝設設備等相關事證,函送該漁船籍船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裁處,而非直接以犯罪案件押返移送地檢署。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呈現的是「發現裝設設備」,還是已查獲「實際使用電魚」或「以電魚方式取得漁獲」。本題只有設備裝設事實,且未作業、無漁獲,因此依官方答案採行政裁處流程:現場蒐證、製作紀錄,再將卷證函送有管轄權的地方主管機關。

其次辨認管轄機關。船舶為高雄籍,官方答案指定函送高雄市政府;嘉義外海是登檢地點,並不因此改變題目所指的裁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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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甲貨輪進入布袋商港時,突然失去動力,遭西南湧推往岸際消波塊處擱淺,並衍生船身破損及油污洩漏。船上有 8 名船員、700 公升燃油(柴油)、無貨載,船長已宣布棄船。後續處置作為,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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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海難伴隨油污洩漏時的應變通報、現場處置與人命安全優先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相關法規及海巡機關作業規範為準:事故應變須兼顧人命救助、污染防治、現場蒐證及跨機關協調;但遇有船員生命安全風險,應先救助、撤離人員,再處理油污。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緊急程度:甲船已擱淺、船身破損、燃油外洩,而且船長宣布棄船,代表船員撤離具有急迫性。接著檢視各選項的處置順序;凡把油污控制排在撤離船員之前者,即違反人命安全優先原則。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巡防區接獲通報後成立應變中心,並通報上級及海巡署勤指中心,屬於事故初期的指揮、通報與協調作為。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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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海巡艦於臺灣海峽巡邏,與他國軍艦不預期相遇時,相關處置作為,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艦在臺灣海峽與他國軍艦不預期相遇時,如何兼顧航行安全、避免挑釁及依程序回報。處置原則是保持安全航速與距離、避免做出易被解讀為攻擊或挑釁的動作,並將接觸情形回報指揮系統。

法規與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航行安全部分涉及 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本題選項則是在辨認相遇處置的安全原則與不當作為。

解題方法

先找出是否有選項要求在對方未回應時採取可能增加接近或摩擦的行動。A 至 C 都是在維持安全、避免挑釁;D 則要求主動趨前廣播呼叫,與保持安全距離、避免升高情勢的處置原則不合,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避免使用艦載火砲等武器裝備瞄準相遇艦船:正確。 以武器瞄準對方艦船容易被視為威脅或敵對行為,可能引發誤判並使情勢升高。避免此類動作符合克制與降低衝突風險的原則。

(B) 避免在相遇艦船附近進行模擬攻擊操演:正確。 在對方艦船附近進行模擬攻擊操演,即使沒有實際開火,也可能被解讀為挑釁或攻擊準備,增加誤判風險。因此應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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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海巡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登臨、檢查及東南沙防衛等勤務,如遭抗拒而有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情形時,得使用器械。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之「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規格表」,下列何者非屬該表規定之器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及其「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規格表」所列的器械種類。題目指定依表判斷,關鍵是區分表列的火砲器械與未列入的防空飛彈。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規格表」所列器械名稱。題幹提到遭抗拒或受武力危害時得使用器械,是勤務情境背景;作答重點在於辨認何者不在規格表內。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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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海巡艦夜間航行時,不慎與其他船舶發生碰撞。有關現場處置作為,下列何者正確?

① 立即倒車,以利派員勘查堵漏。 ② 關閉全艦電源,防止漏電傷人。 ③ 蒐集引發碰撞之各項證物。 ④ 通報勤指中心請求支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艦艇夜間發生碰撞後的現場處置原則:先確保人員與船舶安全,再通報支援、處理損害並保存事故資料。現場處置須避免在情況未明時採取可能擴大損害的操船或斷電措施。

本題屬於海巡艦艇事故處置與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的判斷題,沒有需要計算的公式。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作答脈絡說明;本題未提供特定法條或作業程序條文,重點在於判斷各項措施是否符合安全與通報原則。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四項作為,判斷其是否能在碰撞後立即、安全地執行:

  1. 是否會在損害尚未查明前增加船體或碰撞損害。
  2. 是否會影響全艦航行、通訊及安全設備。
  3. 是否有助於釐清事故原因與責任。
  4. 是否能讓指揮與支援單位及時掌握狀況。

依此判斷,③蒐集碰撞相關證物、④通報勤指中心請求支援,符合事故處置需求;①、②則不宜作為一律立即採行的措施。

選項分析

① 立即倒車,以利派員勘查堵漏:錯誤。 碰撞後應先確認船體受損、進水、兩船相對位置及周遭航行環境,再由艦長或負責人依狀況決定操船方式。立即倒車可能使破損部位擴大、加重進水,或造成與他船再次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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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臺灣周遭海域 3 月左右春夏交替季節常遇海霧,鑑於船舶於霧中航行易肇生海上事故。有關航行中海巡艦船艇採取之措施,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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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艦船艇在海霧等能見度受限情況下的航行安全措施,重點包括《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霧中音響信號、雷達操作、瞭望與保持駕駛台肅靜。涉及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各措施是否符合霧中航行的安全原則:音響信號須依船舶狀態及規定間隔鳴放;雷達應適當抑制海浪與雨水雜訊,並持續判讀目標動態;瞭望須結合視覺、聽覺及雷達資訊。雷達增益則應調整至能清楚辨識目標的適當程度,不能一味提高。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 35 條規定,在航但已停俥、對水不移動的船舶,應每隔不超過 2 分鐘鳴放 2 長聲,兩長聲間隔約 2 秒。選項所述符合該霧號規定。
  • **(B) 正確。**STC(海浪雜訊抑制)與 FTC(雨水雜訊抑制)可協助降低雷達畫面上的海浪、雨水回波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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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海巡艇於馬祖東引西北方 1.7 浬發現一艘大陸籍船舶持續往岸際航行,經廣播驅離,該船仍持續航行,後擱淺於東引岸際淺礁。該船有大陸籍船員 6 名,船艙內有動物內臟一批約 7 噸。有關後續處置作為,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處理「大陸籍船舶越界航行、擱淺、人員救助、海洋污染防治及疑似走私或疫病物品」時的先後順序與權責分工。處置時須兼顧人命救助、現場安全、證據保全及防疫檢疫,不能因為貨物有疫病風險,就跳過主管機關的檢疫與銷毀程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作業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案情拆成四項處置工作:

  1. 人命安全:船舶擱淺後,應優先救助船員。
  2. 污染防治:船舶擱淺可能造成燃油外洩,須依現場狀況採取防污措施。
  3. 違法事證調查:對船員及船上物品依法調查、蒐證,並移送司法機關。
  4. 疑似疫病物品處理:動物內臟涉及檢疫與防疫,蒐證後仍須依權責機關程序處理,不能由海巡人員逕自海拋銷毀。

依此判斷,D 的問題在於將「防疫目的」當成「可以立即自行銷毀」的依據,逕行海拋並不符合依法處置及證物保全的要求。

選項分析

(A) 優先救助大陸籍船舶上 6 名船員,避免人命遭受危害:正確。 船舶已擱淺於岸際淺礁,船員可能面臨受傷、落海或其他危險。海巡執勤應先以人命救助及現場安全為優先,再進行後續調查及貨物處理。船員為大陸籍,不影響救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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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海巡人員取締違規漁業行為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錄影應清楚可見漁船船名、網具及拖網作業情形。 ② 蒐證違規作業地點之經緯度及離岸距離。 ③ 夜間拍照時儘可能以陸地作為背景,以增加照片證據能力。 ④ 應登檢並製作檢查紀錄表,並請漁船船長簽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巡人員取締違規漁業行為注意事項》的違規漁業蒐證要求,重點是影像與位置資料能否清楚呈現違規事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蒐證時應讓影像足以辨認漁船、網具及作業情形,並記錄違規作業地點的經緯度與離岸距離。是否登檢、製作檢查紀錄表及請船長簽名,不能取代違規行為本身的客觀蒐證。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敘述是否符合注意事項的蒐證重點:①、②分別涉及「影像呈現違規事實」與「記錄違規位置」,均為正確要求;③、④則把不適當的拍攝方式或非必要的登檢程序,誤寫成增加證據能力的必要作法。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錄影應清楚呈現漁船船名、網具及拖網作業情形,使影像能連結船舶身分、使用工具與違規作業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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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海巡人員於管轄海域內登檢我國籍漁船,發現該船載有通緝犯,海巡人員實施拘捕。有關拘捕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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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執行拘捕時的身分辨識、器械使用條件,以及逮捕後應遵守的權利告知與通知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拘捕通緝犯仍須依法定程序執行。除應依法告知受逮捕人的權利外,逮捕或拘禁的原因、時間及地點,也須依規定通知本人及其指定親友。兩者是不同的程序義務,不能以完成其中一項取代另一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問的是「何者錯誤」,再檢視各選項有無省略拘捕程序中的必要保障。A 至 C 說明辨識身分或使用器械的條件;D 則主張拘捕後「無需告知權利」,與刑事程序中的權利告知要求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海巡人員實施拘捕,原則上應著海巡制服或出示服務證,以供辨識;情況急迫時,得依規定處理。選項所列的是身分辨識原則及急迫情況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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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海巡艇於小琉球西方 20 浬登檢一艘屏東籍漁船,發現船上有 1 名人員為限制出境人員甲,經查係甲僱用船長載運其前往大陸地區。海巡人員應如何應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在海上攔查到限制出境者疑似搭船前往大陸地區時,應如何處理,以及甲與載運甲的船長是否都須移送偵辦。

依民國 114 年命題當時法規,人民入出國應依法接受查驗;限制出境者若企圖藉漁船出境,可能涉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船長明知並受僱載運甲,也涉及是否共同參與非法出境行為,應一併蒐證調查。海巡人員的處置是將人、船押返調查,並將相關人員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是否構成犯罪及各自責任,由檢察官與法院認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關鍵事實:甲是限制出境人員,且僱用船長載運其前往大陸地區。這表示事件不只是漁業行政管理問題,還涉及甲企圖規避出境限制,以及船長載運甲的行為。

其次判斷管轄與處理方式:題目描述的是海上查獲疑涉犯罪行為,選項中應優先選擇將人船帶回調查、移送檢察機關偵辦的刑事程序。移送偵辦不等於預先認定全員有罪。

選項分析

(A) 蒐證後,將相關卷證函送屏東縣政府裁處:錯誤。 本案核心不是單純由地方政府裁處的行政違規,而是甲疑似企圖違反出境限制,船長也疑涉載運行為。僅函送縣政府裁處,不足以處理題幹所述的刑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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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海巡艦於琉球嶼西南方 11.5 浬海域,發現大量油污,延伸數浬,嚴重污染海域。經雷達追蹤附近航行船隻,鎖定一艘可疑外國籍貨輪,在油污染延伸帶上。有關後續處置作為,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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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發現船舶油污染後,如何蒐證、查明污染源,以及在領海內處理外國籍船舶的原則。判斷重點是:發現可疑船舶,不等於已經完成污染源認定;後續應保存海面油污與船上油水等證據,進行比對並依法移送處理。

海洋污染防治法及海巡相關執法作業,要求對船舶污染事件蒐集、保存證據,查明污染來源並移送主管機關處理。題目所示海域距琉球嶼西南方 11.5 浬,依領海寬度原則,屬我國 12 浬領海範圍內。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幹描述的是「發現污染並鎖定可疑船舶」,還是已經「證實該船為污染源」。題目僅指出貨輪在油污染延伸帶上,還需透過採樣、檢查紀錄及專業比對建立證據。因此,適當處置應著重於保全證據、查明污染來源,再交由主管機關依法裁處。

再看 A:它以涉嫌違反外國船舶無害通過相關規定為由,要求貨輪離開我國領海。這會讓可疑船舶離開現場,妨礙即時查證與證據保全;且僅憑船舶位於污染帶上,尚不能直接認定其違反該辦法。依官方答案,A 是錯誤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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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哪種海上船舶登檢方式,在維持海巡艇與受檢船登檢區高低差最小的原則下,對海巡艇與登檢組人員的危險性最高,登檢方式最不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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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上船舶登檢的靠泊選擇與風險判斷:在海況及作業狀態不同時,如何選擇靠船方向與登檢位置,降低海巡艇碰撞、受檢船船體夾擊,以及登檢人員落海或受機具、漁具傷害的風險。

題幹要求在「海巡艇與受檢船登檢區高低差最小」的前提下,找出對海巡艇及登檢組人員危險性最高、最不適宜的方式。作答時須同時看三件事:浪向與船舶相對運動、接近方向、受檢船當下作業狀態。本題沒有要求適用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實務判斷以安全操作原則為主。涉及法規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有額外危險來源,再比較船舶相對運動與登檢位置:

  • 浪向與船舶運動:順浪時船舶可能隨浪推進,兩船相對速度與距離較不易穩定;若海巡艇從受檢船前方接近,還要處理船艏附近的相對運動與碰撞風險。
  • 接近方向與作業狀態:抽砂、拖網等作業會帶來吸砂管、纜繩、漁具或機具等危險;接近時應避開受力中的作業區,並選擇較安全的舷側與方位。
  • 題幹的高低差條件:高低差較小只是登檢條件之一,不能抵銷靠近船艏、受浪推動或接近作業設備所增加的風險。

依此比較,A 同時具有「順浪航行」及「由前方迫近船艏」兩項不利條件,海巡艇與受檢船的相對位置、速度較難穩定,靠近時容易發生碰撞或船體擠壓,登檢組也較難安全登船,因此最不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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