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鐵路特考員級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建築法》第 39 條及第 78 條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建築法》申請辦理。但在何種情況下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9 分)
(二) 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但哪些建築物無《建築法》第 83 條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16 分)
註:《建築法》第 83 條:經指定為古蹟之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跡,地方政府或其所有人應予管理維護,其修復應報經古蹟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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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 39 條的「變更設計後竣工報驗例外」,以及第 78 條的「拆除執照原則與免領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第 39 條原則上要求起造人按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仍須依法申請辦理。只有符合條文列出的各項條件,才可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圖、立面圖,一次報驗。
第 78 條原則上要求建築物拆除前先請領拆除執照;但列舉的四類建築物,在無第 83 條所定情形時,不在此限。題目註明的第 83 條情形是指涉及經指定古蹟等文化遺跡的建築物,其修復須經古蹟主管機關許可。
解題方法
(一)依第 39 條但書,逐項列出得竣工後一次報驗的條件。這些條件是並列且須同時符合,不能只符合其中一項。
(二)依第 78 條但書,逐款整理免領拆除執照的建築物類型,並保留「無第 83 條規定情形者」這項共同限制。
(一)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的情況
變更設計後,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不變更主要構造;
- 不變更位置;
- 不增加高度;
- 不增加面積;
- 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
符合上述條件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圖、立面圖,一次報驗;若有任一條件不符,即應依《建築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不適用此項例外。
(二)免請領拆除執照的建築物
第 二 題25 分
為具體持續推動使用綠建材,《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1 條規定,建築物應使用綠建材,請說明其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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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1 條對建築物使用綠建材的最低比例要求,重點是分別檢討室內材料與戶外地面材料,並記清各自的計算範圍與使用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室內綠建材使用率為 45% 以上,戶外地面材料為 10% 以上。現行法已修正,比例已提高,並增列窗未使用綠建材時的計算處理規定;本題仍依民國 109 年條文作答。
解題方法
依條文分成室內、戶外兩項說明,並指出使用率的分母範圍。條文要求說明「應使用綠建材」的規定,不須計算特定建案的實際比例。
第 321 條規定
- **室內部分:**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樓地板面材料及窗,其綠建材使用率應達上述材料總面積的 45% 以上。
第 三 題25 分
請依現行《營造業法》第 43 條及第 51 條規定,說明中央主管機關對綜合營造業及認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得就其工程實績及其他哪些項目定期予以評鑑?(10 分)
評鑑結果分為三級。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辦理複評合格者,為優良營造業;為促使其健全發展,以提升技術水準、加速產業升級,其獎勵方式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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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造業法》第 43 條的營造業評鑑項目,以及第 51 條對「優良營造業」的認定與獎勵。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43 條及第 51 條的相關規定與現行法相同。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分成兩階段作答:
- 評鑑階段:列出中央主管機關定期評鑑營造業的六項內容。
- 獎勵階段:先交代成為優良營造業的條件,再逐項說明法定獎勵。
評鑑項目
依《營造業法》第 43 條,中央主管機關對綜合營造業及認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得就下列項目定期評鑑,評鑑結果分為三級:
- 工程實績。
- 施工品質。
- 組織規模。
- 管理能力。
- 專業技術研究發展。
- 財務狀況。
優良營造業的認定與獎勵
依第 51 條,營造業須先經第 43 條評鑑為第一級,再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複評合格,始為優良營造業。符合條件者,獎勵如下:
第 四 題25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 基地地面
(二) 閣樓
(三) 夾層
(四) 國家公園區
(五) 丁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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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部法規中的名詞定義: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規定建築技術用語;本題前三小題為「基地地面」、「閣樓」及「夾層」。
-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及第 13 條,分別說明使用分區與使用地的意義;本題後兩小題為「國家公園區」及「丁種建築用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各名詞說明
(一)基地地面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8 款所稱「基地地面」,是指基地整地完竣後,建築物外牆與地面接觸最低一側的水平面;基地地面高低相差超過 3 公尺時,以每相差 3 公尺的水平面作為該部分的基地地面。
此定義提供判斷建築物高度、樓層及地下層等事項的地面基準。作答時要寫明是「整地完竣後」的地面,且須交代外牆最低接觸側及高差超過 3 公尺時的分段認定方式。
(二)閣樓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17 款所稱「閣樓」,是指位於屋頂內的樓層;其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三分之一以上時,視為另一樓層。
判斷重點有二:位置須在屋頂內;面積達到建築面積三分之一以上,即按另一樓層計算。此處比較的是「閣樓樓地板面積」與「建築物建築面積」,不可誤寫成該層樓地板面積。
(三)夾層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18 款所稱「夾層」,是指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的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 100 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
判斷時應將同一樓層內的夾層面積合計,再分別檢核三分之一及 100 平方公尺兩項標準。條文以「超過……或……」為要件,任一標準超過,即視為另一樓層;未超過兩項標準,則不因本款而視為另一樓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