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鐵路特考員級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鐵路特考・員級・建築工程
試題代碼 營建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說明制定《都市計畫法》之目的,並說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劃設之原則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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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法》的立法目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的劃設原則,以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方式。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都市計畫法》第 1 條、第 42 條至第 48 條相關規定如下述。相關規定自民國 112 年後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條文脈絡分三部分作答:先寫第 1 條的立法目的,再依第 42 條至第 47 條說明公共設施用地如何分類、配置及選址,最後依第 48 條區分公用事業設施用地與其他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方式。

詳解

一、《都市計畫法》的制定目的

依《都市計畫法》第 1 條,制定本法是為了:

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

作答時應同時寫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與「促進有計畫的均衡發展」兩個目的,不宜只簡化成都市建設或土地管理。

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的劃設原則

(一)依實際需要設置,並優先利用適當公有土地

依第 42 條,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設置公共設施用地,主要包括:

  1. 交通、遊憩及開放空間設施: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河道及港埠。
  2. 文教、社福及行政設施: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
  3. 公用事業設施: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4. 其他依法應設置的公共設施用地。

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的公有土地。

(二)依現況與未來發展決定項目、位置及面積

依第 43 條,劃設時應考量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況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公共設施的項目、位置與面積,以便利市民活動並確保良好的都市生活環境。

(三)依設施特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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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某縣政府擬就原閒置不用之國民小學禮堂,拆除並興建一全新之健康中心建築物,供縣民運動健身。請依《建築法》規定,說明在此建築物從拆除至興建完工使用過程中,需要申請哪些建築執照,並繳交哪些執照規費或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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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上的建築行為、執照申請順序,以及各執照的規費或工本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建築法》第 9 條所稱「新建」,包括新建造建築物,以及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後重新建築。因此,本案拆除閒置小學禮堂後興建健康中心,拆除與新建是兩個階段,須分別依規定申請執照。

《建築法》第 28 條列有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及拆除執照;第 29 條規定各類執照的規費或工本費。

解題方法

依工程流程判斷各階段應取得的執照,再依《建築法》第 29 條核對費用:

  1. **拆除原禮堂:申請拆除執照。**依第 78 條,拆除建築物原則上應申請拆除執照;若符合該條所列免申請情形,則依例外規定辦理。
  2. **興建健康中心:申請建造執照。**本案屬拆除原建築物後重新建築,依第 9 條屬新建;建築物施工前應依第 30 條提出申請,取得建造執照後始得建造。
  3. **工程完竣後:申請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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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某建設公司擬新建一棟 2020 層之住宅大樓,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說明該大樓是否屬於「高層建築」?並說明其施工時應注意之施工安全措施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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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的認定門檻,以及同編第八章「施工安全措施」第一節的通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7 條,本章所稱高層建築物,是指高度在 50 公尺以上,或樓層在 16 層以上的建築物;兩項條件擇一符合即屬之。

解題方法

題目已知大樓為 20 層,直接與 16 層門檻比較:

20≥1620 \geq 16

因此,即使題目未提供建築物高度,也已符合「樓層在 16 層以上」的條件,屬於高層建築物。判定採「或」的邏輯,不必同時符合高度及樓層門檻。

施工安全措施通則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0、151 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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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政府採購法》、《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法規,回答下列問題:

(一) 請說明制定《建築技術規則》之程序。(10 分)

(二) 請說明「綠建築」評估指標可分成哪四大類?(5 分)

(三) 請說明「分包」與「轉包」有何異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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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一)《建築技術規則》的制定程序(10分)

核心觀念

《建築技術規則》是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具有對外效力的法規命令。《建築法》第97條授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的技術規則;當時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為內政部。

因此,制定程序要掌握「法律授權、草案預告、發布及送立法院」等環節。

解題方法:依序寫出程序

  1. 確認法律授權及訂定機關 依《建築法》第97條,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訂定;規範內容應在授權範圍內,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2. 研擬草案並辦理預告 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草案,載明訂定機關、訂定依據、草案全文或主要內容,以及民眾得陳述意見等事項。依當時相關預告作業規定,法規命令草案原則上至少預告60日;有急迫或特殊情況者,得免公告或縮短期間。

  3. 蒐集意見、審酌修正並完成法制作業 彙整各界陳述意見,審酌後修正草案,完成必要的法制審查及核定程序。

  4. 以令發布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應依性質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由內政部以令發布。依《行政程序法》第157條,法規命令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5. 送立法院及依所定日期施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發布後應即送立法院;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法規明定施行日期者,自該日起發生效力,未明定者,自發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解題技巧

將程序記成「授權—預告—審議—發布—送立法院—施行」。注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的「送立法院」是發布後的程序;制定機關及授權依據則分別由《建築法》第97條確認。


(二)綠建築評估指標的四大類(5分)

核心觀念與作答要點

我國綠建築評估系統以 EEWH 四大範疇為核心,分別是:

  1. 生態(Ecology)
  2. 節能(Energy Saving)
  3. 減廢(Waste Reduction)
  4. 健康(Health)

補充說明

常見九大評估指標可用來補充說明四類涵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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