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鐵路特考員級 事務管理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鐵路特考・員級・事務管理
試題代碼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法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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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法源的效力、法官補充法律漏洞,以及地方自治法規得否設定行政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當時規定,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設定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是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條文並未把鄉(鎮、市)規約列入。這是本題判斷 D 的關鍵。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符合明文法規,再判斷其餘敘述是否是法源效力的一般原則:

  1. 大法官解釋對聲請人原因案件的效力,核對釋字第 177 號及第 185 號解釋。
  2. 法官能否補充漏洞,注意是在法規不足時依法理、法律原則填補,並受法律保留等限制。
  3. 法源位階與個案適用順序須分開判斷。
  4. 地方自治法規設定行政罰的主體,直接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司法院釋字第 177 號解釋,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作成的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釋字第 185 號解釋亦說明司法院解釋具有拘束力。因此,解釋結果對聲請人有利時,聲請人得依法律程序就原因案件請求救濟。題目所述符合解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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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比例原則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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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比例原則的內涵。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有效的《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包括:

  1. 適合性:所採措施有助於達成行政目的。
  2.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措施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者。
  3. 狹義比例性:措施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追求的公益顯失均衡。

比例原則也常從國家保護義務的角度,延伸討論「禁止過度侵害、禁止保護不足及禁止過度給付」等要求。禁止誠信不足則不是比例原則的內容;誠信原則是另一項獨立的行政法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在描述比例原則的審查要求,或是其他行政法原則。比例原則的核心是衡量行政措施與目的、手段及權益損害間的關係;誠信原則則在要求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人民履行義務時,應依誠實信用方式行事。兩者概念不同,因此應選「禁止誠信不足」。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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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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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賴保護原則」是否適用於法規或行政解釋的變更,以及信賴是否值得保護。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法規與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信賴保護原則不只適用於授益行政處分的撤銷或廢止,也適用於行政法規的變更或廢止;解釋性、裁量性行政規則的變更,也可能涉及人民信賴利益。

信賴保護通常須考量:是否有足以引發信賴的公權力行為、人民是否已客觀具體地表現信賴,以及信賴是否值得保護;並衡量公益與人民信賴利益,必要時以補救措施或過渡期間減輕損害。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釋字第 525 號解釋所揭示的原則。其中最關鍵的是辨別:信賴保護並非只適用於實體法變動;程序法變更也不能一概排除。凡選項使用「僅」等絕對用語,應檢查是否把原則說得過於狹窄。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於行政法規的變更或廢止,法規命令亦屬其中。法規機關依法修改或廢止法規時,仍須兼顧規範對象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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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行政執行法第 5 條第 1 項所稱之「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為之」,是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及「裁量」中之何種類型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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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中「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類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執行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執行原則上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遇有急迫情形,或經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夜間」的時段並非單靠法律文字即可直接確定,須依生活經驗、一般社會觀念及具體情境加以判斷,屬於「經驗概念」。本題官方答案為 A。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問的分類層次:

  • 經驗概念與規範概念:都是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類型。判斷依據若著重生活經驗、事實觀察與一般認知,屬經驗概念;若須依價值判斷或法律規範目的加以評價,則屬規範概念。
  • 決定裁量與選擇裁量:是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下的裁量類型,與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分類不同。

題目以「夜間」為判斷對象,重點在於依日常生活經驗認定某一時段是否為夜間,因此選經驗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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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私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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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法關係與私法關係的區分,尤其是行政機關委託民間機構辦理事務時,如何判斷受託事項的性質。

判斷重點在於:受託機構執行的工作,是否涉及行政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行政機關委託民間辦理一般服務、調查或活動,通常屬於私法上的契約關係;若受託者依法執行具有公權力性質的行政任務,則該事項仍屬公法關係。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受託者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本題涉及法源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受託工作的性質:

  1. 若工作是提供餐飲、辦理調查或舉辦活動等一般服務,通常是以契約委託私人完成,屬私法關係。
  2. 若工作是依法執行車輛定期檢驗,並直接影響車輛能否合法行駛,屬行政機關的管制任務。民間修理廠受託執行時,在委託範圍內行使公權力,屬公法關係。

題目問「何者非屬私法關係」,因此選出具有公權力性質的車輛定期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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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傳統特別權力關係之理論,除不適用「有權利,即有救濟」之要求外,下列何種原則之欠缺亦是其基本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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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的基本特徵。特別權力關係是指特定身分者基於公法上的特別法律關係,服從國家或公共團體的管理;傳統理論認為,在這段關係中,人民的權利保障受到限制,尤其表現在:

  • 法律保留原則不適用或適用受限:行政機關得以內部規則或命令管理成員,無須一律以法律作為依據。
  • 有權利,即有救濟的要求不適用或受限:傳統上,內部管理措施被視為特別權力關係內部事項,通常不許提起行政救濟。

題目已指出救濟權保障的欠缺,接著要辨認另一項同屬傳統理論特徵的原則。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題目考查的是傳統理論的學說特徵,並非某一條法規的文字。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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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人之性質,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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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人在公法人的分類體系中的定位。公法人依學理,常按組織基礎區分為公法社團與公法財團等類型:前者以人員組成的團體為基礎,後者以財產或財產集合為基礎。

但「行政法人」是依法律設立、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而設的公法人制度類型。行政法人法第 2 條以「公法人」界定行政法人,並未要求行政法人必須符合公法社團或公法財團其中一種組織形式。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層次:公法社團、公法財團是依組織基礎作的學理分類;行政法人則是法律所創設的制度類型。不能只因行政法人是公法人,就直接把它歸入公法社團或公法財團。

題目問的是行政法人是否適用這兩種分類。依本題官方答案所採見解,行政法人制度不以公法社團或公法財團的分類作為判斷依據,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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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執行自治事項及委辦事項所受之監督,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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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上的地方自治監督,關鍵在於區分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並掌握監督的時間、審查範圍及救濟途徑。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自治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定自治權限內自行辦理的事務;委辦事項則是地方自治團體受中央或上級機關委託辦理的事務。兩者監督密度不同:對自治事項,原則上是適法性監督;對委辦事項,監督機關則得依委辦關係進行較密切的指揮監督。

《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規定,上級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違法、逾越權限等情形,得依法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解釋並指出,地方自治團體不服監督機關就自治事項所為的撤銷處分,得循行政爭訟程序救濟。

解題方法

依序檢查各選項所述的監督是否符合以下原則:

  1. 監督不只發生在事前,也可能在事項辦理或處分作成後進行。
  2. 自治事項受適法性監督,不得僅因上級機關認為不妥當,就介入地方自治決定。
  3. 監督措施若對地方自治團體發生法律效果,自治團體不服時,符合要件者得提起行政爭訟。
  4. 委辦事項受委辦機關較密切的指揮監督;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不可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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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審核及發放業務交勞工保險局辦理,在行政程序法上屬下列何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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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間移轉權限的方式,重點在分辨「權限委任」、「權限委託」及「事務委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同條第 2 項則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

解題方法

先看委託雙方的機關關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勞工保險局並非上下隸屬關係;題目所述是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的審核及發放業務交由勞工保險局辦理,屬於將部分行政權限交由另一行政機關執行。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這是「權限委託」。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是委託機關,勞工保險局是受委託機關。受委託機關在受託範圍內執行權限,相關法律效果仍依委託的權限移轉關係判斷;不可只因業務名稱中有「辦理」或「發放」,便認定為單純事務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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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數個行政機關對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時,應優先以何種方式決定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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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同一事件由數個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時,如何決定由哪個機關管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的處理順序是:

  1. 由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
  2. 無法分辨受理先後時,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3. 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問的是「數個機關均有管轄權」時,優先採取哪種方式。依《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第一順位是「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因此選項 (B) 正確。機關協議及共同上級機關指定,都是無法依前一順位決定時才採用的後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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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得將違法失職之簡任職公務人員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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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務員懲戒案件的移送權限,以及簡任職公務員與薦任職公務員的移送途徑。命題所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應民國 109 年修法前的懲戒機關名稱;以下依題目用語及官方答案,說明修法前的權限規定。

依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法定應受懲戒情事,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修正前同法第 24 條則規定,主管機關對所屬公務員原則上應送請監察院審查;只有所屬公務員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時,才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因此,簡任職公務員不適用主管機關逕送懲戒機關的例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詞:「簡任職」與「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簡任職高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的例外範圍,主管機關不能逕行移送公懲會;依題目所依據的規定,得移送簡任職公務人員懲戒者為監察院。

選項分析

  • (A) 監察院:正確。 依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應受懲戒情事時,應將彈劾案及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簡任職公務員由監察院循此途徑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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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公務員不服下列何等事項,不得提起復審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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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不服機關所為事項時,應判斷該事項是否屬於可以提起「復審」的行政處分。

依民國 109 年《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並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行政處分須是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復審」主要用來救濟行政處分;機關內部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原則上循申訴、再申訴途徑救濟。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機關所為事項是否直接影響公務員的身分、法定權利或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 免職、降調會影響公務員身分或職務權益,屬可循復審救濟的事項。
  • 薪資不給付涉及公務員的公法上財產請求權,符合復審救濟的判斷方向。
  • 空調開啟條件屬工作環境或工作條件安排,通常是機關內部管理措施,不是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

因此,題目問「不得提起復審」者,應選空調開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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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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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懲戒權限、懲戒程序,以及同一行為受其他處罰後能否再予懲戒。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考試所適用的法規為準:當時第 9 條第 3 項規定,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的記過、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第 22 條則規定同一行為不得受二次懲戒,且已受刑罰或行政罰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機關」與「主管長官」的法定權限,再檢視各選項有沒有把懲戒程序或法律效果說反。A 將法律明定的行使者寫成「所屬機關」,是判斷本題錯誤選項的關鍵。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民國 109 年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的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選項改稱得由「所屬機關」逕行,與法條所定權限主體不符,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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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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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上的「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要區分年終考績與專案考績,並掌握曠職達法定日數的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辦理;其中公務人員在同一考績年度內曠職繼續達 4 日,或累計達 10 日,應予一次記二大過。依同法第 18 條,年終考績列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事由屬於年終考績的考列標準,還是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的法定事由,再核對曠職日數與免職程序。題目問「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的正確敘述,應優先比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明定的專案考績要件。

選項分析

  • (A) 錯誤。「品行不端,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是《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6 條所列年終考績應考列丙等的事由之一,並非年終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的事由。年終考績列丁等才發生免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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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關於經依公務員懲戒法遭記過處分之公務員,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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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對記過處分所定的法律效果,以及「記過」與「罰款」是不同懲戒種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民國 109 年修正的《公務員懲戒法》第 18 條,記過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者,依現職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罰款則是另一種懲戒處分,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規定於同法第 17 條。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依公務員懲戒法遭記過處分」的效果,再對照記過的三個重點:一年內的職務與晉敘限制、累計三次的改敘效果,以及罰款是否能併科。選項 A 符合記過處分的一年限制;B、C 把累計三次的效果寫錯;D 則把罰款的金額規定誤接到記過之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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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公務人員遭服務機關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若認處分違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應為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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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中的公務人員權益救濟途徑。判斷關鍵是:機關作成的「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會使公務人員喪失身分,屬於影響權利或利益的行政處分;公務人員認為該處分違法,應提起復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該法提起復審。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措施性質: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會直接改變公務人員的身分及任職權利,屬於行政處分。接著看救濟原因:題目明示當事人認為處分違法,因此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循「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復審程序救濟。

記憶上可掌握這組區分:不服行政處分,提復審;不服非行政處分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循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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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有關法律不溯及既往之要求,下列何者非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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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目的。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指法規原則上只向將來適用,不以新法改變其生效前已完成的事實或法律關係。此原則旨在維持法秩序的安定與人民對法律的合理信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法理為準。法律不溯及既往並非《行政程序法》單一條文所列的目的,而是由法治國原則、法安定性與信賴保護等法理所支持;題目所問是其一般目的。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是否與法安定性、既得權益保障或政府公信有關。若選項所述其實是平等原則或禁止差別待遇的要求,而非不溯及既往原則的目的,即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 (A) 維持法律生活關係穩定:正確,非答案。 法律若任意回頭改變已完成的法律關係,人民將難以安排生活與行為,因此不溯及既往有助維持法律生活關係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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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關於騎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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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騎樓的道路性質、所有權人對公眾通行的容忍義務,以及公用限制是否使所有權人取得請求徵收的權利。法條與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 1 款將騎樓列為道路;第 82 條第 1 項第 10 款則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處設攤,得予取締與處罰。騎樓即使屬私人所有,也可能因供公眾通行而受道路管理規範。

解題方法

逐一分辨三件事:騎樓是否屬於道路、所有權人是否須容許公眾通行,以及這項限制是否當然使所有權人取得請求徵收的權利。前兩者可由道路法規與騎樓供通行的用途判斷;最後一者則須留意,財產權受限制、得請求補償,與得請求徵收並非同一件事。

選項分析

(A) 騎樓屬於道路:正確。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 1 款,道路包括「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因此,騎樓納入道路交通管理範圍。

(B) 騎樓所有權人負有將騎樓供公眾通行之義務:正確。 騎樓的制度目的在提供行人通行;騎樓供公眾通行時,所有權人仍保有所有權,但其使用與管理須受公共通行目的限制,不能任意妨礙通行。這不代表所有權移轉給公眾或政府,而是所有權行使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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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關於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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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區別,以及行政程序法對兩者發布方式的要求。

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對外法律效果的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應將草案公告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告訂定機關、法源依據及草案內容等事項。

行政規則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所為的內部規範。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60 條,裁量基準等行政規則應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規範的性質,再核對行政程序法規定的發布程序。判斷重點是:規範是對外直接規範人民,還是供機關內部統一執行;以及題目問的是法規命令草案公告,還是行政規則發布。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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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之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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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的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

  1. 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相對人為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時,並記載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以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居所。
  2. 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3. 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如以機關名義作成處分,得僅記載該機關名稱及其首長職銜。
  4. 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5. 表明行政處分為行政處分之意旨,以及不服行政處分的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目所列事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法人管理人或代表人的身分資料、作成處分的法令依據,以及救濟方法,均屬法定記載事項;承辦人的姓名、職稱、性別及聯絡方式則不在該條列舉事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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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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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附款的種類、效力,以及附款能否單獨成為行政爭訟標的。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得附加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或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其中:

  • 解除條件:將來不確定事實發生時,行政處分效力消滅。
  • 廢止權保留:行政機關保留日後廢止處分的權限;處分效力因機關作成廢止處分而消滅。
  • 負擔:受益處分附加的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相對人不履行時,原則上得依法強制執行。
  • 附款的爭訟:附款是否得單獨爭訟,須視附款與主處分能否分離等情形判斷,不能一概排除。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描述的附款種類,再核對其法律效果;最後檢驗 D 是否把「附款不能單獨爭訟」說成絕對規則。題目問「何者錯誤」,選出法律效果敘述不正確或過度概括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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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乙當選總統就任後,將前總統甲核定之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註銷,前總統甲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統治行為」與行政救濟。統治行為是國家機關基於憲法職權,就高度政治性事項所為的行為;法院對此類行為通常採取尊重立場,原則上不以一般行政爭訟審查其政治判斷。

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承認總統就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機密事項具有國家機密特權;此權限源自行政權固有權能,但仍須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非毫無界限。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當時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總統註銷前總統核定的機密等級,是否屬高度政治性的統治行為;依本題採用的見解,該行為屬統治行為,司法機關原則上尊重其裁量,不進行一般行政爭訟式的合法性審查。接著再看甲能否就此行為提起行政救濟:甲是前總統,題目並未指出註銷行為侵害其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此不能僅以「不服」即取得行政救濟資格。故錯誤的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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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之行政契約,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契約,以及行政機關何時可以透過契約代替行政處分。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原則上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這表示行政契約原則上採「得締約」的立場,並非只有法律明文授權時才能締約。

另依同法第 136 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時,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本題以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行政契約規定後續沒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情形:

  1. 一般行政契約:依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原則上可以契約處理,不以行政機關另有單方作成行政處分的權限為前提。
  2. 代替行政處分的和解契約:依第 136 條,須有行政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或法律關係經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並以達成行政目的、解決爭執為目的。

因此,應找出直接符合第 136 條法定要件的選項,再檢視其他選項是否錯把締約條件限縮,或主張契約可以排除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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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無效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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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行政契約的書面方式、第三人同意,以及行政契約無效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截至目前並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行政契約原則上應以書面締結。第 140 條規定,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同意,始生效力。第 141 條則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而無效,或違反第 135 條但書、第 138 條者,無效;違反第 138 條的情形,是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契約當事人,卻未事先公告資格及決定程序。

解題方法

先分辨選項所述效果是「契約無效」還是「契約尚未生效」,再將各選項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至第 141 條。尤其第 140 條明文使用「始生效力」,因此第三人尚未書面同意的法律效果是契約尚未生效,並非該條所定的無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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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有關行政指導,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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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的行政指導。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達成特定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

行政指導不直接發生法律上強制效果;相對人不接受指導,也不因此承受法律上的不利益。依《行政程序法》第 166 條,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令規定,並不得以強制方法為之;相對人明確拒絕時,行政機關應停止行政指導。

解題方法

先抓住行政指導的兩項特徵:一是行政機關必須在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行事;二是行政指導沒有法律強制力。據此判斷:

  • 是否必須有法律明文授權?
  • 不服時能否提起訴願?
  • 是否一定要以書面作成?
  • 指導機關是否須受職權範圍限制?

只有「行政機關在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之」符合行政指導的法定定義。

選項分析

(A) 行政指導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錯誤。 行政指導本身不具法律強制力,不直接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予義務,原則上不以法律保留要求個別法律授權。但行政機關仍須遵守法令,且不得藉由行政指導規避法律保留;若實際上以壓迫或強制方式造成權利限制,就不能僅以「行政指導」之名排除法律保留及其他依法行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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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某市實施專用付費垃圾袋政策,甲教唆乙把數包家庭垃圾丟到公園的垃圾桶,以節省購買專用垃圾袋之支出,丙贊同並協助乙從車上把垃圾抬下,一起提至垃圾桶丟棄,試問市政府環保局得對誰裁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上的「共同違法」及教唆、幫助行為是否可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行政罰法第 14 條不採刑法上教唆犯、幫助犯的處罰概念。能否依共同違法處罰,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單純教唆他人,或只提供幫助但未共同實施構成要件行為,不能只因為教唆、幫助關係而依該條處罰。共同實施者則是各自受罰,不是把多人合併為一個受罰主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違規行為是「把未依規定使用專用垃圾袋的家庭垃圾丟入公園垃圾桶」,再逐一判斷甲、乙、丙是否實際共同實施這項違規行為:

  • 乙親自把垃圾丟入垃圾桶,是直接實施者。
  • 丙贊同並協助乙搬運垃圾,且一起提到垃圾桶丟棄,已參與完成丟棄行為,屬共同實施者。
  • 甲只教唆乙丟垃圾,題目未描述甲參與搬運或丟棄;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不能僅以教唆者身分處罰。

因此,環保局得分別處罰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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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私法人之董事因執行其職務,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時,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若其所得之利益未逾新臺幣 100 萬元者,罰鍰不得逾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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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重點是私法人董事因執行職務,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董事的故意責任與罰鍰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私法人董事因執行職務,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且董事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第 3 項另就所得利益未逾新臺幣 100 萬元的情形,限制董事的罰鍰上限為 100 萬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私法人董事因執行職務而使法人違規,對應《行政罰法》第 15 條。題目已明示董事有故意,接著依題幹所給「所得利益未逾新臺幣 100 萬元」適用該條第 3 項的罰鍰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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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減輕處罰時,關於裁處之罰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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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3 項「減輕處罰」時,罰鍰上下限的計算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該項規定,減輕處罰時,罰鍰不得逾法定最高額的二分之一,也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額的二分之一。換言之,減輕後的罰鍰範圍為:

12×法定最低額 ≤ 裁處罰鍰 ≤ 12×法定最高額\frac{1}{2}\times\text{法定最低額} \ \leq\ \text{裁處罰鍰} \ \leq\ \frac{1}{2}\times\text{法定最高額}

這裡的「減輕」是分別以法定罰鍰的最高額、最低額作為計算基準;不是將最高額打折至三分之一,也不是只調整其中一端。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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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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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關於不知法規、以不作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以及正當防衛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行為人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因此,選項若把「免除」排除,就與法條不符。

解題方法

本題可直接對照《行政罰法》第 8 條、第 10 條及第 12 條的文字。尤其注意第 8 條的法律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不是「只能減輕、不得免除」。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選項前半段「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符合《行政罰法》第 8 條;但後半段稱「得減輕,然不得免除其處罰」,錯在排除免除的可能。依該條,按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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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行政罰法有關處罰之效力,原則上採何種主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地之效力」,也就是判斷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應適用何地的行政罰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6 條以屬地主義為原則。

依同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處罰者,適用本法;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也視為在我國領域內違反。另對於我國依法得行使管轄權的特定領域,法律亦有適用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處罰效力的「地之效力」,而非行為人國籍或身分。行政罰法第 6 條主要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地或結果地是否在我國領域內,作為適用我國行政罰法的依據,因此採屬地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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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直接強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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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所列的「直接強制方法」。直接強制是指義務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時,行政機關直接對義務人或其財產施以實力,以實現義務內容。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直接強制方法包括:

  • 因扣留、收取、處置或限制使用應為義務人之財產,以達成義務履行。
  • 對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封閉。
  • 收容、留置或管束義務人。
  •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之方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直接對人、物或處所施以實力,還是以限制申請等方式促使義務人履行。前者可能屬直接強制;以間接壓力促使履行,則屬間接強制,並非第 28 條所列的直接強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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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行政執行法上之間接強制手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間接強制」的種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間接強制包括「代履行」與「怠金」;直接強制則包括「扣留、收取、解除、除去、禁止、封閉、管收」等方法。

怠金是行政執行機關對負有行為義務而不履行者,處以金錢負擔,促使其自行履行義務的間接強制方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行政執行法上的「間接強制手段」,再對照第 28 條的法定分類:間接強制為代履行及怠金。選項中只有「怠金」是該法列明的間接強制方法,因此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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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因強制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下列何者代為預納,再向義務人取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強制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所生「必要費用」的負擔與預納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執行法》第 25 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同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進一步規定,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必要費用,應由移送機關代為預納,再依《行政執行法》第 25 條向義務人取償。

這裡要分清楚兩件事:費用最終由義務人負擔;執行過程中先墊付費用的則是移送機關。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費用是「因強制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直接辨認《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的規定即可。該條把預納者指定為移送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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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為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法定義務人確有履行之能力而不履行時,下列何者為拘束其身體所為間接強制措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公法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方式,重點在分辨「間接強制」中以拘束義務人身體促使履行的措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合法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且有法定事由時,行政執行處得限制住居,並得命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擔保或不履行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管收」是拘束義務人身體、促使其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間接強制措施。題幹也明示義務人「確有履行之能力而不履行」,正是判斷管收的關鍵情境。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線索:「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與「拘束其身體」。再辨認各選項的法律性質:通知到場是程序上的到場要求;強制治療是醫療或保安性質措施;管束處分通常用於維持秩序或保護安全;管收則是行政執行法上,針對特定金錢給付義務所設的身體拘束措施。因此選管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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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下列何種政府資訊原則上無須主動公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的「主動公開」事項,以及法定限制公開的資訊類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法定列舉的政府資訊,原則上應主動公開;但仍受同法第 18 條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規定的限制。

第 7 條所列事項包括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請願處理結果及訴願決定,以及書面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相對地,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的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原則上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第 7 條列舉的「應主動公開」資訊,再確認是否落入第 18 條的限制公開類型。題目問「原則上無須主動公開」,因此應選出不在第 7 條主動公開項目中、且屬第 18 條原則限制公開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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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種類型之程序,其進行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以及行政機關程序與法院訴訟程序的區別。依《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依本法規定辦理;但法律明文排除的事項,不適用本法的程序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列舉若干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的事項,其中包括「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這是對特定執行處置的排除,不能直接推論整個行政執行程序一概不適用本法。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中的程序是行政機關的行政程序,還是法院進行的訴訟程序。訴願、行政執行及行政罰裁處都與行政機關的職權行使有關;行政訴訟則是行政法院審理案件的司法程序,不屬於《行政程序法》規範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程序。因此,依官方答案選 (C)。

選項分析

  • **(A) 訴願程序:錯誤。**訴願是人民對行政處分等提起的行政救濟程序,依《訴願法》辦理;它不是《行政程序法》第 3 條所列「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本題所問的排除程序是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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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主體範圍,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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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所定「申請提供政府資訊」的申請人資格。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的國民,得依該法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其所設立的本國法人、團體亦得申請。外國人、外國法人或團體,則依互惠原則辦理。

這項制度是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知的權利。申請人原則上不必是資訊所涉及的人、利害關係人或行政程序當事人。

解題方法

先區分「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政府資訊」與「依《行政程序法》閱覽卷宗」:

  • 政府資訊公開的申請人資格,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判斷,重點是法定身分資格。
  • 行政程序中的閱覽卷宗,則可能要求申請人是當事人或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題目問的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申請主體,故應依前者判斷;四個選項中,只有(D)符合該法所定的國民資格。

選項分析

  • (A) 限於該資訊涉及之人:錯誤。 申請人不以資訊所涉及的個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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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之行為,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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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47 條「行政程序外接觸」的限制與紀錄、公開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

  1.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程序外接觸。
  2. 發生程序外接觸時,所有往來的書面文件應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3. 接觸若不是以書面進行,應作成書面紀錄,記載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這些要求旨在讓程序資訊可供檢視,維護程序透明及當事人公平參與。第 47 條在民國 109 年仍為上述規定,無須以後續修法調整本題答案。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程序外接觸」,再逐一對照第 47 條的三層規範:接觸例外要件是「職務上之必要」;書面往來須附卷並公開;非書面接觸則須製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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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有關行政程序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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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規範範圍,以及人民參與行政程序的方式與救濟途徑。行政程序法不是把所有行政機關的一切行為都納入規範;該法第 3 條明定適用範圍及若干例外。另須掌握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的陳述意見、第 107 條以下的聽證,以及第 109 條的訴願例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 A 是否正確描述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題目使用「所有種類」這類絕對用語,應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3 條所列的排除事項;既然法律明定若干事項不適用,A 的說法即不成立。

再依序檢視 B、C、D:B 在考行政程序法規範內容的廣度;C 在考行政程序中使人民表達意見的兩種主要程序;D 則直接對應第 109 條的訴願例外。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 1 條規定其立法目的與一般適用原則;第 3 條則列出不適用或部分不適用該法的事項。因此,行政程序法並非以「所有種類行政行為」為無例外的規範客體。例如,外交、軍事等國家行為,以及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等,依法有排除適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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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之管轄權未發生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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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管轄權是否移轉」,要分辨三種情形:

  • 委任:行政機關將部分權限交由其隸屬的下級機關執行,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辦理。
  • 委託:行政機關將部分權限交由不相隸屬的其他機關,或交由民間團體、個人執行,分別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及第 16 條。
  • 行政協助:一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請另一機關提供資料或協助;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協助機關只提供協助,原機關的管轄權不因此移轉。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判斷。上述行政程序法規定在本題所涉部分,現行法沒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描述的是「把原本的職權交給另一機關或民間團體執行」,還是「請另一機關提供執行職務所需的資料」。

若是委任或委託,屬於職權交由他方行使,管轄權發生移轉;若只是請求提供資料,原機關仍負責自己的職務,管轄權沒有變動。因此,關鍵在於是否交付核發、裁罰等實質職權。

選項分析

(A)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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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人民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因行政機關之不作為損及權益而提出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行政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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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的不作為訴願,以及《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人民依法申請案件,機關逾期不作為,人民提起訴願後,機關在訴願決定前已作成行政處分時,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依實務見解,第 82 條第 2 項所稱「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應解為機關已作成全部有利於訴願人的處分。不作為的狀態因此消失,訴願目的已達,訴願機關得駁回訴願。若後作成的處分全部或部分不利於訴願人,訴願人仍有救濟利益,訴願機關應續行審理,並將該處分納入審查;不必要求訴願人另行重提訴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訴願法》規定後續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看機關事後作成的行政處分對訴願人的效果,再判斷不作為訴願是否已達目的:

  • 全部有利:機關已依申請作成有利處分,不作為狀態消失,訴願目的達成,訴願應予駁回。
  • 全部不利或部分不利:申請人的實質權益仍未獲滿足,仍有爭執必要,訴願機關應續行審理,不能逕以不作為已消失為由駁回。
  • 部分不利且訴願人仍表示不服:將後作成的處分併入原訴願程序審查,不須重新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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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關於訴願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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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制度的性質、憲法保障,以及訴願審查的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訴願是人民對行政處分表示不服,請求行政機關重新審查的行政救濟程序。依《訴願法》第 1 條,人民認為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依同法第 79 條,訴願有不合法或無理由等情形時,訴願機關得以決定駁回,並非凡提出訴願都必須進入實體審理。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訴願原則上由行政機關審理,具有行政權內部自我審查的功能;訴願機關對行政處分的違法與否,原則上均應審查,但對處分是否「不當」的審查,受到職權管轄等限制。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訴願制度的性質」、「訴願權是否受憲法保障」,還是「訴願是否一律受理」。再對照《訴願法》第 1 條:人民須因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受權利或利益損害,並且訴願須符合程序要件;此外,法律另有規定時,也可能排除一般訴願途徑。因此,「違法或不當侵害權利」不等於「訴願均應受理」,可據此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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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訴願法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受訴願書後,認訴願為有理由者,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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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58 條原行政處分機關的「自我審查」程序。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到訴願書後,應先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認為訴願有理由時,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訴願的理由包括原處分違法或不當。因此,原機關自我審查後,得以原處分違法為由撤銷,也得因原處分不當而撤銷或變更。

解題方法

先抓住《訴願法》第 58 條的三個要點:

  1. 原機關收到訴願書後,須先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2. 認為訴願有理由時,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3. 自行撤銷或變更後,仍須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承認違法與不當都可作為理由、是否允許變更,以及是否須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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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有關行政訴訟法之抗告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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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的抗告程序,重點包括抗告由哪個法院裁定、能否再抗告、抗告期間,以及訴訟程序進行中裁定的抗告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行政訴訟法》第 267 條規定:「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第 268 條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的不變期間內為之。第 264 條則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上述條文即可。第 267 條同時說明抗告法院及其裁定不得再抗告;第 268 條確認抗告期間;第 264 條說明程序進行中裁定的原則。選項 B 把第 267 條的「不得再為抗告」說成「得再為抗告」,與條文相反,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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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下列何種行政訴訟,於原告得提起其他行政訴訟類型時,不得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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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類型的適用順序,尤其是「確認訴訟的補充性」。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原告得提起其他種類行政訴訟者,不得提起。也就是說,確認訴訟具有補充性:若撤銷、課予義務或一般給付訴訟等其他訴訟類型足以提供救濟,原則上應提起該訴訟,不得改以確認訴訟取代。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原告得提起其他行政訴訟類型時,不得提起之」,再對照各訴訟類型的法律定位。題幹問的是具有補充性、須在沒有其他適當訴訟類型時才得使用的訴訟,對應《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的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訴訟,因此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 (A) 撤銷訴訟:錯誤。 撤銷訴訟是人民對違法行政處分請求法院撤銷的訴訟類型。它本身是直接救濟行政處分的途徑,不是題幹所指「有其他訴訟可提起時即不得提起」的補充性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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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規定之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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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所定的強制執行名義。強制執行須有法律承認的執行名義,不能只因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或法院判決提及該處分,就直接依《行政訴訟法》聲請強制執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規定,行政訴訟的確定給付判決及訴訟上和解,得作為強制執行名義;第 306 條另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者,得作為執行名義。至於撤銷訴訟遭駁回確定後,原行政處分原則上仍存在,但這不使原處分成為《行政訴訟法》所定的強制執行名義。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屬法律明定的執行名義:先辨認法院判決、訴訟上和解及行政契約自願接受執行等法定類型,再區分「行政處分因撤銷訴訟敗訴而維持效力」與「行政訴訟法上的執行名義」。符合前者不代表符合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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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專辦東南亞旅遊之甲旅行社,獲知主管機關將向全國發布東南亞地區登革熱疫情嚴重之警告,如甲欲阻止該警告之發布,得聲請下列何種暫時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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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中的暫時權利保護,關鍵在於分辨「停止執行」與「假處分」的適用對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的停止執行,適用於已存在的行政處分,聲請暫時停止其效力、執行或程序。
  • 《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的假處分,適用於公法上權利發生爭議時,為避免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聲請法院命作為一定處置;尤其在爭議不是以行政處分為對象時,假處分是重要的暫時救濟方式。

解題方法

先判斷主管機關預定發布的疫情警告,是否屬行政處分。題目描述的是向全國發布一般性警告,對象不特定,且內容是提供疫情資訊、提醒注意,並非直接對甲旅行社作成個別規制的行政處分。

甲欲阻止的是這項警告發布,而非停止一項已作成行政處分的執行。因此,依題目設定,應以假處分請求法院在本案爭議確定前提供暫時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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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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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所稱的「公務員」範圍。依該條,國家賠償法上的公務員,是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判斷重點在於其是否依法令執行公務,而非僅看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或任職於公家機關。

《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1 項另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在執行受託事項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因此,私人企業或個人受託行使公權力時,也可能納入國家賠償責任的範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下列兩類之一:

  1. 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屬《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的公務員。
  2. 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依同法第 4 條第 1 項,在執行受託事項時,視同公務員。

若只是私人受僱人員,辦理一般私法或事務性工作,且未依法令從事公務、也未受託行使公權力,就不屬於上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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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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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定的請求權消滅時效,以及時效中斷是否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國家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的原因事實。《國家賠償法》第 5 條另規定,國家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因此,民法關於消滅時效中斷的規定也適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的兩個時效期間與起算點:

  • 主觀短期時效: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2 年。
  • 客觀最長期間: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

再對照選項中的期間、起算點及時效中斷敘述,即可判斷正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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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所定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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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的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之國家賠償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段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成立要件可整理為: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以及人民受有損害。條文所稱「自由或權利」不只限於生命、身體。

解題方法

先依條文確認責任範圍,再對照各選項是否不當限縮或擴張:

  • 主觀要件包含故意與過失。
  • 行為須發生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 受侵害的法益包括人民自由或權利,不限於生命、身體。
  • 私經濟行為不屬本項前段所稱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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