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證券營業員 高業 投顧不分職等 投信投顧業務員 Q1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 第1次投信投顧業務員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之規定,接受客戶委任,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前,應先進行之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從業人員於接受委任時之法定義務與作業程序」,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為準(現行規定意旨相同)。
投顧業務遵循「先簽約揭露、後提供顧問」之法定原則:
- 締約前資訊揭露義務:向客戶充分說明並揭露「收費之基準」與「收費之數額」。
- 書面要式契約義務:在提供實質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前,必須與客戶「簽訂書面證券投資顧問契約」。
- 實質顧問服務:簽訂書面契約並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依約向客戶提供投資組合建議、研究分析報告等顧問服務。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締約前置法定程序」與「締約後之實質履約行為」**:
- 題目詢問的是「接受客戶委任,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前,應先進行之行為」。
- 投顧從業人員不得「未簽約即提供實質顧問建議」,因此一切涉及實質分析、投資組合建議等服務內容,均屬於完成簽約後的履約階段,絕非事前應先進行之行為。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擔任投信基金保管機構?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之消極資格與利益衝突迴避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為確保基金資產獨立保管並發揮監督投信事業之功能,信託業(銀行)若與投信事業或該基金存在特定利害關係(如持股達一定比例、人事重疊、業務衝突或關係企業關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擔任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管機構。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消極資格排除法」。先審視法規所列舉之「不得擔任」之禁止條件,再檢視各選項是否落入禁止範圍:
- 股權相互投資門檻:法規所定之禁止標準為持股達 以上(包含「銀行持有投信 以上」或「投信持有銀行 以上」)。
- 職務與業務重疊:擔任投信之董監事、經理人,或擔任該基金之簽證機構者,均屬絕對禁止之列害衝突情形。
- 比對篩選:若持股比例未達法定禁止門檻(如僅持有 ),且無其他衝突事由,則依法「得」擔任基金保管機構。
選項分析
- (A) 錯誤(不得擔任):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總數 以上之銀行,不得擔任該基金保管機構。
第 3 題2 分
投信事業經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借入有價證券,應於內控制度中訂定基金借入有價證券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並提經何單位通過始可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借入有價證券之內部控制與決策層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投信事業經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規範,投信事業經理 ETF 借入有價證券(例如為因應成分股調整、申購買回或避險等流動性與管理需求),涉及投資組合與交割風險管理,必須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基金借入有價證券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可實施。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的權責劃分」**:
- 內部控制層級:內部控制制度及其重大風險管理架構之訂定與修正,屬於公司治理中董事會的法定職責。
- 作業自主管理:借券之風險監控措施屬於公司內部風控程序,非屬全體股東或全體受益人集會表決之法定重大事項,亦非逐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故應由內部最高決策與監督機構「董事會」通過。
第 4 題2 分
銷售基金時,以下何者行為較無不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銷售機構在基金銷售過程中的「營業行為規範」、「金融消費者保護(KYC與適合度原則)」以及「通路報酬支付規範」。
- 適合度原則(KYC):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投信投顧公會自律規範,銷售機構應確實充分瞭解客戶(Know Your Customer),不得向高齡、重大傷病等弱勢或低風險承受度族群主動推銷超過其風險承受等級的高風險基金。
- 風險預告與告知義務:銷售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原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時,因其蘊含較高之信用違約風險與價格波動風險,銷售機構依法必須向投資人充分揭露風險,並由投資人親自簽署風險預告書,始完成合規銷售程序。
- 廣告與營業活動真實性: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提供投資人之歷史績效必須真實、客觀且具可比性。不同級別基金(如 A 級別與 B 級別)之費用結構與成立時間不同,不得拿其他級別之歷史走勢圖替代或混淆。
- 禁止不當利益回饋: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規範》,銷售機構取得之通路報酬,嚴禁以折讓、退佣、贈送禮券/餐券或提供其他不當利益之方式回饋予投資人。
(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已將原「高收益債券基金」統一名稱為「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相關風險預告書簽署與保護義務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區分金融商品銷售過程中的「法規強制/鼓勵之保護行為(應為行為)」與「禁止行為」:
- 檢視各選項之行為是否遵守「充分揭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與「維持市場公平競爭」。
第 5 題2 分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最多得委任幾個總代理人在國內代理其基金之募集與銷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中關於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在台灣委任「總代理人」(Master Agent)之數量限制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規範維持不變)。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在國內代理其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應委任單一總代理人(即以 個為限),以確保在台權責統一、方便主管機關監督管理與維護投資人權益。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區分「境外基金管理機構」與「總代理人」之間的雙向委任限制:
-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端(本題考點):每 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在國內最多僅得委任 個總代理人。
- 總代理人端(易混淆考點):同一家國內總代理人代理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之家數,原則上最多不得超過 家(《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
本題題目主詞為「境外基金管理機構」,詢問其最多得委任之總代理人數,故應認定為單一委任限制( 個)。
第 6 題2 分
投信募集發行 ESG 相關主題基金,在其公開說明書中,不一定包含哪項資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規範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ESG)相關主題基金之資訊揭露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為避免投信事業以 ESG 之名進行「綠洗(Greenwashing)」,金管會規定投信募集發行 ESG 主題基金時,必須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以下八大核心事項:
- 投資目標與衡量標準:說明基金之 ESG 投資目標及評估衡量指標。
- 投資比例配置:明確訂定主要投資於 ESG 相關標的之最低投資比例配置(原則上至少須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
- 投資策略與方法:說明納入 ESG 因素之投資策略、篩選機制與評估流程。
- 績效參考基準:說明是否指定 ESG 績效參考基準(指標);若未指定 ESG 參考基準,則說明原因及如何達成 ESG 目標(故「績效指標/參考基準」非強制設定項目)。
- 排除政策:說明有無排除特定產業或企業(如煙草、賭博、武器等)。
- 數據來源與評估機制:說明 ESG 數據來源及評估機制。
- 盡職治理與參與:說明投票政策及與被投資公司互動之盡職治理策略。
- 定期評估與報告:說明定期向投資人揭露 ESG 效益評估報告之方式。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架構亦延續此揭露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公開說明書中「法定強制必載項目」與「依發行條件彈性填列(若未指定則無)之項目」:
第 7 題2 分
甲投信公司運用所經營之 X 投信基金,下列何種操作違反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驗考生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中關於「基金運用之限制與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核心條文與概念包括:
- 禁止投資利害關係公司發行之證券: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投信事業運用基金不得投資於該投信事業本身或與該事業具「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此為利益衝突迴避之絕對禁止規定。
- 同一經理公司基金間投資之經理費規範: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基金投資於同一經理公司經理之其他基金時,不得重複收取經理費。
- 無擔保公司債投資上限: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之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 。
- 基金投資其他基金之總額上限:每一基金投資於其他基金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
(註:現行法規對上述利益衝突迴避與比例限制之核心原則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判斷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利益衝突迴避(絕對禁止)」與「數量與比例控制(合法額度內可操作)」:
- 優先檢視選項中是否包含法定義務禁止項目(如投資事業本身或利害關係公司之證券),若有則不論比例高低均屬違法。
- 其次檢視合法的投資項目,比對題目所述比例是否符合法定上限金額(如無擔保公司債總額 、投資其他基金總額 )。
選項分析
- (A) 投資於甲公司旗下之 Y 基金,但不收經理費:正確(未違反規定)。
第 8 題2 分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後,投信事業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多久期間內完成投信基金之清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清算程序與法定完成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清算人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餘額,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但因清算基金之資產有難以處分或情況特殊,致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金管會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法定期限之直接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定位法定主體與時間點:題目問的是投信事業(清算人)在「金管會核准清算後」完成清算之法定基本期限。
- 對應法規標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明定原則期限為三個月。
- 區分原則與展延:基本法定期限為 個月,展延上限亦為 個月。題目詢問「應於多久期間內完成」,應以法定原則期限為準。
第 9 題2 分
有關投信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規定,何者為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及相關自律規範中,關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簽訂方式、簽署主體與正本送交機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規定與意旨維持一致)。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核心法律規範如下:
- 簽訂對象與型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與客戶「個別簽訂」;若為二人以上共同委任,則須簽訂「共同委任全權委託投資契約」。
- 三方契約與正本持有: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係由委任人(客戶)、受任人(投信投顧事業)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共同簽訂」(即三方契約)。契約正本一式三份,由三方當事人各自收執正本一份。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持有者係契約正本,而非「副本」。
- 法定應行記載事項:契約內容必須明確載明委託投資資產之總額、種類、交付與保管方式及權利義務等必要事項。
解題方法 解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掌握「全權委託業務的三方法律關係」與「文件正本/副本之差異」:
- 確認契約簽署主體與型態:區分單獨委任(個別簽訂)與共同委任(共同簽訂),確認選項 (A) 與 (B) 之合規性。
- 抓出文件保存關鍵陷阱: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為該三方契約之簽署當事人之一,基於獨立資產保管與監督責任,保管機構必須留存簽署之契約正本。因此選項中提及「送交副本」即屬法律邏輯與法條規定之錯誤。
第 10 題2 分
下列有關「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的法定定義及其募集文件記載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ETF具有下列主要特徵:
- 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表現為投資目標。
- 在證券交易市場掛牌交易。
- 申購、買回得採實物交付,或依契約約定之方式交付。
- 標的指數之成分證券不以股票為限,亦可包括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 ETF 所追蹤的「標的指數」並非只能由股票組成。ETF可以追蹤股票指數、債券指數或其他符合規定的指數。
因此,逐一檢視各選項:
- 關於 ETF 的基本定義,是否符合規定。
- 關於指數成分證券的範圍,是否錯誤限縮為股票。
- 關於 ETF 募集時基金發行總面額的記載,是否屬於法規所容許的例外。
選項分析
(A) 正確
ETF係指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為目的,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的基金。
其申購、買回方式,得採實物交付,或依基金契約約定之方式辦理。此為 ETF 相較於一般共同基金的重要特色之一,因此本選項符合 ETF 的法定概念。
(B) 錯誤
本選項稱「指數之成分證券僅含各類股票」,將 ETF 的標的指數成分證券限縮為股票,與法規規定不符。
第 11 題2 分
投信事業行使基金持有發行公司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應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做成書面紀錄,並編號建檔後,應至少保存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事業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時,對「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所製作書面紀錄的保存年限。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相關投信投顧法規及自律規範,投信事業完成上述書面紀錄後,應予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 五年,以供日後查核及監督。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列出三類應記錄事項:
- 表決權行使的評估分析作業;
- 表決權行使的決策程序;
- 表決權行使的執行結果。
這些資料完成書面紀錄、編號建檔後,重點在判斷法規規定的「最低保存年限」。本題沒有計算或其他法律適用爭點,直接掌握保存年限即可:
因此選擇五年。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有關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之再平衡交易,若要對原投資組合的標的進行調整,可在與客戶事先約定未超過____檔標的之可投資基金名單進行調整?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再平衡交易規範,重點在於可投資基金名單的標的數量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相關規範,自動化工具在執行投資組合再平衡時,若需調整原投資組合標的,應以客戶事先約定的可投資基金名單為範圍,且該名單不得超過 30 檔基金。
再平衡交易,是指因市場價格變動、資產配置比例偏離原設定比例,依事先設定的投資策略調整各項投資標的,使投資組合回復至原定配置。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是:
- 「自動化工具」
- 「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 「再平衡交易」
- 「事先約定」
- 「可投資基金名單」
直接套用民國 111 年命題時點的數量規範:
因此,正確選項為 30。
第 13 題2 分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是否可以增加或提取委託投資資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委託投資資產的增加與提取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相關規定:
- 委託人得於契約存續期間增加委託投資資產。
- 委託人如欲提取資產,提取後的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500萬元的最低資產門檻。
因此,增加資產原則上不受500萬元門檻限制;但提取資產後,仍須維持最低委託投資資產價值。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成兩個問題:
- 契約存續期間能否增加資產?
- 契約存續期間能否提取資產?提取時是否有最低資產價值限制?
增加資產是補充委託投資資產,並不會造成資產低於最低門檻,因此可以增加。
提取資產則會使委託投資資產減少,所以必須確認提取後的資產價值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可表示為:
故正確敘述為「可增加,但要資產價值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才能提取」。
第 14 題2 分
投信投顧事業訂定經營全權委託作業流程,應包括哪些內容?
甲、契約簽訂;乙、帳戶之開立;丙、審查申請案件之流程及部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投顧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所訂定之全權委託作業流程應具備的基本程序。
全權委託投資係指客戶以書面委任投信投顧事業,由業者就投資標的、投資種類、投資數量及買賣時機等事項,代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由於此業務涉及客戶財產之管理與運用,作業流程必須涵蓋從申請、審查、簽約到帳戶開立等重要環節,以確保權責分明及內部控制有效。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投信投顧事業訂定經營全權委託作業流程,應包括:
- 契約簽訂。
- 客戶帳戶之開立。
- 審查申請案件之流程及負責部門。
因此,甲、乙、丙三項皆屬應具備的內容。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解題,判斷每一敘述是否屬於全權委託業務開始前及執行時的必要作業程序。
- 契約簽訂:全權委託關係必須以契約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屬核心程序。
- 帳戶之開立:為區分客戶資產及辦理後續投資交易,必須有相應帳戶開立程序。
- 申請案件審查流程及部門:業者須對客戶資格、適合性及申請案件進行審查,並明定由何部門負責,以落實內部控制。
第 15 題2 分
某投信經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但若自獲得許可後在____內沒有招攬到任何客戶與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則其全權委託許可將無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中關於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許可效力與實施期限之規定(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信)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投顧)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旨在促進金融市場發展與提供多元資產管理服務。為避免業者取得許可後長期空置資源而不實際運作,法規明定自獲得許可之日起,若於法定期間內未與任何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其業務許可即失其效力(廢止)。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條文的記憶與數字對應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確認主體與業務:主體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信)」,業務為「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釐清觀察起算點:自「獲得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算。
- 對應法定開辦期限與法律效果: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投信事業取得許可後,必須在 年內招攬客戶並完成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若逾期未簽訂任何契約,該全權委託業務許可即無效(廢止)。
因此,應選填的時間限制為「一年」。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某投信基金規模 10 億元,目前共已投資 2,500 萬元於創新板上市公司股票,其餘則均投資於上市櫃公司股票,最近又發現另一家創新板上市之公司未來極具潛力,這家創新板公司目前市值 20 億元,假設該基金能以目前價格買入此股票,可投資金額最高上限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投信基金投資創新板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資比例限制,須同時注意:
- 基金投資創新板上市公司股票的總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的 。
- 基金投資單一創新板上市公司股票,持有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
因此,本題必須分別計算:
- 基金尚可投資的額度;
- 依該公司市值計算的單一公司投資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一、計算基金整體尚可投資額度
基金規模為 億元,投資創新板上市公司股票的總額上限為:
基金目前已投資創新板上市公司股票 萬元,因此尚可投資:
二、計算單一創新板公司投資上限
該公司目前市值為 億元,基金投資單一公司不得超過其市值的 :
此項上限為 億元,高於基金整體尚可投資的 萬元,故本題真正形成限制的是基金目前剩餘的創新板投資額度。
不過,本題選項所對應的命題計算,是以「基金投資創新板股票總額上限」及「單一創新板公司投資上限」取較低者;
第 17 題2 分
經營投信事業,發起人應成立滿三年、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分,並符合法定資格之基金管理機構、銀行或保險公司,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時,特定資格發起人所認股份的最低比例。
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之投信投顧相關法規,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機構、銀行或保險公司:
- 發起人應成立滿三年;
- 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本國主管機關處分;
- 符合法定資格;
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的 20%。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定比例記憶題,關鍵在於辨認「特定資格法人發起人」的持股最低門檻。
若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為 股,符合資格之基金管理機構、銀行或保險公司所認股份合計為 股,則法定要求為:
亦即:
因此,正確比例為 20%。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投信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下列何種事項非屬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事業對「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事項」之公告申報義務。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之投信投顧相關法規,投信事業如發生法規列舉之重大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公告並申報。
判斷重點在於:各選項是否屬於法規所列「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而非單純判斷該事項對公司經營是否重要。
解題方法
採「法規列舉事項比對法」:
- 逐一檢視選項是否屬於重大事項類型。
- 屬於法規列舉事項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 未列入該重大事項範圍者,即為本題所問的「非屬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選項分析
(A) 存款不足退票
存款不足退票涉及投信事業之資金調度、支付能力及信用狀況,可能影響基金業務之正常運作及受益人權益,屬於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
因此,投信事業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時,應依法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本選項屬於重大事項,錯誤。
(B) 四分之一之董事發生變動
董事異動達全體董事四分之一,已達法規所定之重大變動比例,可能影響公司之經營決策、監督機制及業務穩定性,屬於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
因此,本選項屬於重大事項,錯誤。
第 19 題2 分
若某投信基金召開基金受益人會議將電子投票列為行使表決權方式之一,電子投票相關事務可由何單位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基金受益人會議採電子投票時,電子投票相關事務之辦理機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投信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若將電子投票列為受益人行使表決權的方式之一,電子投票相關事務得由下列單位辦理:
- 發行該基金之投信事業
- 該基金之保管機構,即保管銀行
- 集保結算所
因此,三個選項所列單位均屬法規允許辦理電子投票相關事務的對象。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計算,採「法定辦理主體逐一比對」的方法:
- 確認題目所問是基金受益人會議的「電子投票相關事務」。
- 對照法規所列得辦理電子投票業務的單位。
- 判斷 A、B、C 是否均符合。
- 三者均符合時,選擇涵蓋全部正確選項的「以上皆可」。
選項分析
(A) 發行該基金之投信
第 20 題2 分
投顧事業之部門主管,應由所屬投顧事業向何機構登錄後,始得執行業務?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投顧事業)內部主管與業務人員之執業登錄管理制度。
- 法規依據: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投顧事業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應由所屬事業向同業公會(即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辦理登錄,非經登錄,不得執行業務。
解題方法
我國金融與證券市場針對從業人員之資格管理,採行**「公會自律登錄制」。 判斷切入點在於區分「主管機關」、「自律組織(同業公會)」與「周邊財團法人/培訓機構」**之職責分工:
- 人員之資格審查、執業登錄、變更登錄及註銷登錄,由所屬產業的**「同業公會」**專責統籌。
- 投顧事業屬於投信投顧產業體系,其對應的自律組織即為**「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選項分析
- (A) 錯誤: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為辦理從業人員資格測驗、在職訓練、法規研究與推廣之周邊服務機構,並非辦理從業人員法定執業登錄之法定機構。
第 21 題2 分
投信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某一支於國內募集之投信基金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投信最近期公司淨值之多少比率?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有資金運用之限制與風險控管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12 條及金管會相關規定,投信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基金時,為落實風險分散並健全財務結構,訂有嚴格的比率限制:
- 單一基金限額:投資於「每一基金」(某一檔基金)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投信事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之 。
- 基金總額限額:投資於「所有基金(包含國內外基金)」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投信事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之 。
- 持股比率限制:投資於每一基金之金額,亦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 。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關鍵在於審題時精確辨識法規中的「單一標的限制」與「整體總額限制」:
- 題目問的是「購買某一支於國內募集之投信基金之總金額」,屬於對「單一基金」的個別投資限額。
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行為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中關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從業人員之禁止行為(行為規範)。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不得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為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之居間、媒介情事。
- 核心意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核心業務為提供投資研究分析與顧問建議,並非融資放款之金融機構。為避免道德風險與重大利益衝突,法規嚴格禁止投顧事業及其從業人員向客戶提供借貸或媒介資金,縱使對象為 VIP 客戶亦同。
解題方法 從「投顧事業特許業務範圍」與「利益衝突防範」切入判斷:
- 檢視各選項之行為是否觸犯法規明文禁止之「紅線」(如:資金借貸、保證獲利、私下代操等)。
- 資金借貸(融通)非投顧得經營之業務範疇,不論客戶身分地位為何,均屬重大違法行為。
- 媒體解盤、反詐騙澄清、遵守利益衝突迴避等,均屬於合法合規之常態業務或法遵行為。
選項分析
- (A) 針對 VIP 客戶,額外提供資金借貸服務:【違反管理規則】。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投顧事業及其從業人員嚴禁「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為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之居間、媒介情事」。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投信事業管理規則所稱之業務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中關於投信事業「業務人員」之法定範圍與定義。
主管機關為落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健全經營及投資人保障,明定從事特定核心營運、投資交易及關鍵內部控制防線之從業人員為「業務人員」,必須具備法定資格並向同業公會辦理登錄。其範圍涵蓋投資研究、基金管理、交易執行、行銷推廣,以及法令遵循、內部稽核、風險管理、主辦會計等專業控管職能;一般後勤行政人員(如人事、總務等)則不列入。
解題方法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 投資研究分析。
- 基金之經營管理。
- 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銷售及私募。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
- 全權委託投資之投資分析、投資決策之決定或投資決策之執行。
- 內部稽核。
- 法令遵循。
- 主辦會計。
- 風險管理。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解題時,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上述法定業務項目,即可判斷何者非屬業務人員。
第 24 題2 分
甲投信公司於本國募集投資於海外之投信基金,製作廣告時可以下列何種方式宣傳?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禁止行為與績效揭露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2 條為準)。
法規核心原則為:
- 嚴禁預測與保證:不得預測未來績效、不得保證本金安全或獲利、不得使用誇大不實字眼(如絕對安全、無風險)、不得預測匯率走勢。
- 客觀揭露歷史績效:基金如欲引用績效作宣傳,必須依規定完整揭露歷史數據(如刊登自成立以來的全部績效或符合規範之計算期間),並依規定加註法定警語。
解題方法
解題時採用「法規紅線排除法」:
- 檢視禁止宣傳事項:凡涉及「預測未來報酬」、「保證零風險/保本」、「預測匯率走勢」者,皆屬於法規明文禁止之廣告促銷行為。
- 檢視合法揭露事項:基金廣告若要呈現投資成效,僅能依同業公會標準「真實、客觀揭露過往歷史績效」,不可斷章取義或僅擷取特定上漲波段。
第 25 題2 分
透過電子支付帳戶申購買回基金,目前可買到的商品範圍包括?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透過電子支付帳戶辦理基金申購、買回時,法規所允許的基金商品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電子支付帳戶辦理基金交易的商品範圍,並非僅限於貨幣市場基金,也不限於新臺幣計價基金,而是包括:
- 國內投信事業發行的基金。
- 經金管會核備、得在國內募集及銷售的境外基金。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國內投信基金+金管會核備之境外基金」的完整範圍。
解題方法
選項可依限制程度分辨:
- 是否限定「貨幣市場基金」?
- 是否限定「新臺幣計價」?
- 是否僅限「國內投信發行」?
- 是否包含「金管會核備之境外基金」?
正確範圍應涵蓋國內投信基金及符合規定的境外基金。只要選項額外加上「僅限」而排除其他合法基金商品,即不符合命題當年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僅限國內投信發行以新臺幣計價的貨幣市場基金
錯誤。
此選項將商品範圍限縮為新臺幣計價的貨幣市場基金,過度縮小法規允許的範圍。電子支付帳戶申購買回基金,不是僅限貨幣市場基金,也不是僅限新臺幣計價基金。
第 26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規範一致)關於基金保管機構之法定權責、注意義務與損益責任歸屬。 主要法條規範與原理包含:
- 善良管理人注意與忠實義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21 條):基金保管機構保管基金資產,必須依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
- 從業人員保密與禁止利益衝突(《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22 條):保管機構之董監事、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受僱人,不得利用職務消息買賣有價證券或洩漏予他人。
- 履行義務之故意過失責任(《民法》第 224 條與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保管機構對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契約義務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 損益自負原則與追償要件(《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23 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非保本型投資商品,因正常市場波動所致之虧損由受益人自行承擔。基金保管機構僅在投信事業違反法令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致損害基金資產時,始得/應代表受益人向投信事業追償。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為區分「正常投資虧損(市場風險)」與「違法/違約行為導致之損害(法律責任)」:
- 檢視各選項敘述是否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與民法債務履行原理。
- 剖析選項 (C) 的邏輯問題:投資基金產生虧損屬於正常的市場風險,適用投資人「損益自負」原則;
第 27 題2 分
下列有關投顧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等營業促銷活動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旨在考驗考生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中,關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投顧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等營業促銷活動之法規遵循要件(申報時限、影音與紀錄保存年限、主管機關抽查權限)之掌握程度。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觀念辨析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一般廣告事後申報/備查」與「公開說明會等活動事前登錄/申報」之時間限制差異,以及掌握宣傳影音與廣告紀錄之法定保存年限:
- 申報時限與機制:投顧事業舉辦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依規定應於活動舉辦日 前 日 向投信投顧公會進行事前網路登錄申報;特定敏感類型廣告(如贈獎、價格廣告等)亦須事前申報。因此,公開說明會促銷活動並非一律於「事實發生後 日內」事後申報。
- 保存年限規範:
- 公開說明會等促銷活動之錄影及錄音紀錄:應至少保存 年。
- 促銷活動之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妥善保存至少 年備查。
- 行政監督抽查: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隨時抽查相關宣傳資料與紀錄,業者不得拒絕或妨礙。
逐一比對各選項後,即可找出敘述錯誤者。
第 28 題2 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核准得投資下列哪些本國事業?
甲、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乙、創業投資事業;丙、保險代理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信事業)轉投資本國事業之法定範疇與規範。
(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對此轉投資範圍亦維持一致規範。)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4 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相關函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投資於特定範圍之本國事業,以發揮集團業務整合及綜效。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主管機關核准投信事業得投資之「本國事業範圍」。金管會開放投信事業轉投資之本國事業主要涵蓋以下類別:
- 證券與期貨相關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期貨商、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期貨交易所等。
- 保險兼營與代理事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
- 創業投資與私募股權事業:創業投資事業(創投)、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擔任私募股權基金(PE)普通合夥人(GP)之子公司。
- 金融科技與平台事業:金融科技產業(如金融資訊服務、第三方支付、行動支付、大數據處理業)、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與櫃買中心轉投資之基金網路銷售事業等。
對照題目欲評估的三項事業:
- 甲、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屬於證券期貨相關事業,經核准得投資。
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投顧事業得為之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自律規範)中,關於投顧事業從事「業務招攬」、「節目主持與分析」及「服務交付管道」之規範。
註:本題解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對網紅合作、廣告宣導與防詐規範有更明確嚴格的審查要求,但本題核心判斷原則與命題當年一致。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特許業務資格與報酬發放限制」與「合法顧問服務傳遞方式」:
- 資格與招攬限制:證券投資分析與業務招攬屬於金融特許業務,主持投資分析節目或從事招攬,必須具備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如證券投資分析師)身分。投顧事業不得出資、給予傭金或介紹費給非從業人員(如藝人、網紅、舊客戶)代為招攬業務或主持節目。
- 服務交付合法性:投顧事業在與客戶簽訂顧問契約後,依約將合格分析師所撰寫之分析報告或建議,以通訊軟體(如 LINE、App 等)傳遞給會員,屬於合法的顧問服務提供管道。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投顧業務者,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規定,得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有關「非法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刑事罰則。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7 條第 1 款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萬元以上 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 定位法條屬性:金融業務屬於特許行業,未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核准而擅自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如非法招攬會員、收取費用提供股票分析建議等),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因此《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將其納入刑事處罰範疇。
- 比對法定刑度: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7 條規定,非法經營投顧業務之法定自由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確定正確選項:故得處以最高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對應選項 (B)。
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證券投顧事業舉辦證券投資分析研討會,宣導推廣其公司業務時,應注意之禁止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考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投顧事業)舉辦證券投資分析研討會、宣導推廣公司業務及印製廣告宣導文件時的法定禁止行為與應遵循事項。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法令要求應辦理/許可之合規行為」與「法令嚴格禁止之違規行為」:
- 投顧事業在舉辦公開研討會或製作業務宣導文宣時,必須揭示法定基本資訊,且分析需具備合理依據。
- 為維護市場秩序與公平競爭,金融法規對「同業比較」訂有嚴格限制,禁止於廣告及業務宣導文件中列出與同業間之績效優劣比較,以防範不當競爭或誤導投資人。
選項分析
- (A) 錯誤(非禁止行為,屬合規行為):於研討會中論及市場分析及產業趨勢時,列出合理研判依據,符合客觀、專業與分析需具合理基礎之法令規範,為合法合規行為。
第 32 題2 分
投信公司為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而製作之有關資料,應於事實發生後幾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投信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相關資料向投信投顧同業公會申報的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自律規範為準,投信公司為辦理上述營業促銷活動所製作的相關資料,應於事實發生後 10 日內 向同業公會申報。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是:
- 「投信公司」
- 「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
- 「製作之有關資料」
- 「事實發生後」
- 「向同業公會申報」
依規定,這類資料採「事後申報」制度,期限為:
因此選擇「10 日」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核准得投資下列哪些本國事業?
甲、金融資訊服務公司;乙、行動支付業;丙、大數據處理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轉投資本國事業的法定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12 條第 2 項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核准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投資下列本國事業,其中包括:
金融科技產業,包括金融資訊服務公司、行動支付業、第三方支付業及大數據處理業。
因此,題目所列甲、乙、丙均屬於核准投資的金融科技產業範圍。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一對照法規列舉項目」解題:
- 先確認題目主體是「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再確認投資標的是「本國事業」。
- 最後將甲、乙、丙與金融科技產業的法定列舉項目逐一比對。
法規明文列出:
題目中的三者分別為:
- 甲:金融資訊服務公司——法規明文列入。
- 乙:行動支付業——法規明文列入。
- 丙:大數據處理業——法規明文列入。
所以三者均可在符合申請核准及其他限制條件下投資。
第 34 題2 分
依投信投顧公會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規定,投信事業以基金績效為廣告者,基金績效與指標(benchmark)作比較時,下列何者非為應遵守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事業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內容,且將基金績效與指標(benchmark)比較時」所應遵守的廣告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依投信投顧公會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基金績效與指標比較時,重點在於確保比較基礎公平、一致且具有公開依據,包括:
- 基金績效與指標的比較期間應一致。
- 基金績效與指標的計算幣別應一致。
- 所採用的指標,應載明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中。
該規範並未要求指標事先報經投信投顧公會審查後,才可以用於廣告比較。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非為應遵守之規定」,應找出不屬於基金績效比較時的必要條件。
判斷基金績效廣告是否公平,主要從三方面切入:
- 比較期間是否相同;
- 計算單位及幣別是否相同;
- 指標是否為基金文件中已揭露、可供投資人查證的正式指標。
前三項都是為避免產生不公平或誤導性比較。至於是否須先經公會審查,則不是該規範所設的比較條件,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比較基期應一致:正確
基金績效與指標比較時,必須採用相同的比較期間或基期。例如基金計算自民國110年1月1日至111年1月1日的報酬率,指標也應採用同一期間計算。
若基金採一年期績效,指標卻採三年期績效,兩者比較基礎不同,容易造成投資人誤判,因此比較基期應一致。
第 35 題2 分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投顧事業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多久期間內參加職前訓練?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顧事業業務人員的「職前訓練」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相關規定:
初任投顧事業業務人員,以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者,應於到職後 六個月內 參加職前訓練。
這裡的「離職滿二年後再任」視同重新進入業務人員職務,須重新接受職前訓練。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兩種身分:
- 初任業務人員。
- 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業務人員。
看到這兩種身分,即直接套用職前訓練期限:
因此正確期間為「半年」。
選項分析
- (A) 一年:錯誤。 法規要求於到職後六個月內完成或參加職前訓練,並非一年內。
第 36 題2 分
兼營投顧業務之信託業,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顧業務,應向何機關申請核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主管機關」及「信託業兼營特許金融業務之審查權限」。 (註: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之法規為準。)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3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及兼營投顧業務之金融機構(如信託業),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凡申請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擴增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均應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金管會申請核准。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我國金融監理體系中「業務主管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的職權分工:
- 確定法源與業務性質:「外國有價證券投顧業務」屬於《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規範之金融特許業務。
- 釐清主管機關權責:兼營投顧業務之信託業,雖其主業受《信託業法》規範,但涉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項目之申請與擴增(如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顧業務),審查與核准權限均隸屬於證券與期貨主管機關——金管會。
第 37 題2 分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規範何者為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基本管理原則,重點包括:
- 基金經理人之資格限制。
- 不同基金間投資交易之利益衝突防止。
- 基金會計之獨立性。
- 基金資產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有財產之分離保管。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規範,基金管理必須遵守忠實義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避免不同基金間利益輸送或不當對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切入點是「各選項是否符合基金獨立管理及利益衝突防止原則」。
- 涉及人員資格者,檢查是否須符合專門法規所定資格。
- 涉及不同基金反向交易者,檢查是否構成利益衝突或不當操作。
- 涉及會計及財產保管者,檢查基金是否與事業本身分離。
其中,基金經理人不得利用管理不同基金之機會,讓一基金買進、另一基金同時或同日賣出同一股票,以避免基金間相互輸送利益或損害其中一基金受益人權益。
因此,選項中明確違反利益衝突防止規範者,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基金經理人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資格條件
正確。
基金經理人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業務人員,其資格、經歷、訓練及其他條件,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
基金經理人負責基金資產之投資決策,具有高度專業性及受託管理責任,因此不能由不具法定資格之人員任職。
(B) 可利用兩個基金對同一支股票,在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
錯誤。
第 38 題2 分
投信事業為下列何項行為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送投信投顧公會彙報主管機關?
甲、變更業務人員;乙、持股 5% 以上之股東持股發生變動;丙、基金經理人之持股發生變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事業發生特定人事或股權異動時,是否負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送投信投顧公會彙報主管機關」的申報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投信事業下列事項均屬應辦理申報的異動事項:
- 業務人員變更。
- 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股東的持股發生變動。
- 基金經理人的持股發生變動。
因此,甲、乙、丙均為正確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不必計算,採「逐項對照申報事項」的方法判斷:
- 看到「變更業務人員」,判斷是否屬投信事業應申報的人事異動。
- 看到「持股 5% 以上之股東」,判斷是否屬應申報的重大股權異動。
- 看到「基金經理人之持股」,判斷是否涉及利益衝突及交易透明度,並須申報。
三項皆符合申報規定,組合為:
故選擇包含三者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下列何者符合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時,廣告內容的合法性限制。判斷重點在於:
- 廣告標的必須是已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的境外基金。
- 不得以容易使投資人誤認、誇大或偏頗的方式作為主要銷售訴求。
- 手續費優惠、信用評級及銷售排名等資訊,不得違反相關廣告規範的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找出符合規定」的單選題。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涉及下列禁止事項:
- 是否以未經核准或同意生效的基金作為廣告標的。
- 是否將手續費優惠作為主要廣告訴求。
- 是否將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信用評級作為銷售訴求。
- 是否以銷售冠軍、排名等容易造成誤導的文字作為廣告標題。
其中,法規明文要求不得以未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之境外基金為廣告內容,因此符合規定的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A) 申購手續費屬後收型之基金,可以免收申購手續費為廣告主要訴求
錯誤。
後收型基金的費用收取方式,並不代表可以將「免收申購手續費」作為廣告的主要訴求。基金廣告不得過度強調費用優惠,使投資人只注意表面上的低費用或免手續費,而忽略其他可能產生的費用、遞延申購手續費或投資風險。
因此,即使基金在特定條件下免收申購手續費,也不得以此作為主要銷售訴求。
(B) 不得以未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之境外基金為廣告內容
正確。
第 40 題2 分
下列證券投顧事業人員之行為,何者符合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執行業務時的禁止行為與例外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及相關自律規範,投顧人員不得藉提供服務之名,介入客戶財產管理、與客戶分配投資利益或承擔投資風險,也不得將投顧事業的業務資格提供他人使用。
但依法令規定,於委任範圍內代客戶查詢相關事項,並非當然禁止之行為。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涉及下列三類禁止行為:
- 保管客戶的印鑑、存摺等重要財物或身分、帳戶工具。
- 允許他人借用投顧事業或投顧人員名義執行業務,即俗稱「靠行」。
- 與客戶約定投資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形成利益衝突或投資保證效果。
排除上述禁止行為後,若行為是在法令及委任範圍內提供查詢服務,即可認為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為提供完整之服務,保管客戶之印鑑與存摺
錯誤。
印鑑與存摺是客戶重要的財產管理及帳戶控制工具。投顧事業人員不得以提供完整服務為理由保管客戶的印鑑、存摺或其他足以控制客戶財產、帳戶之物品。
此項行為容易導致人員未經客戶充分控制而處分或動用資產,具有高度風險,因此不得以服務便利性作為正當理由。
(B) 同意他人靠行使用該投顧事業之名義執行業務
錯誤。
第 41 題2 分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受任人,對每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淨值變化,應每日妥為檢視,發現淨資產價值減損達原委託投資資產 20% 時,應於何時編製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依約定方式送達客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中,受任人對客戶委託投資資產發生重大減損時的通知義務。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相關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法規規定,受任人應每日檢視每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的淨值變化;當淨資產價值減損達原委託投資資產的 時,應編製「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並依契約約定方式送達客戶,期限為事實發生日起二個營業日內。
解題方法
計算減損比例的公式為:
當計算結果達到或超過 時,即構成法規所稱的重大減損通知事由。
例如:
- 原委託投資資產為 萬元;
- 目前淨資產價值降至 萬元;
- 減損金額為 萬元;
- 減損比例為 。
此時受任人須於該事實發生日起二個營業日內,編製並送達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
第 42 題2 分
下列有關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之再平衡交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時,辦理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所應遵守的管理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範重點包括:
- 再平衡交易須達到事先設定的執行門檻,並符合與客戶約定的交易條件。
- 電腦系統執行再平衡交易後,應即時通知客戶交易執行結果。
- 業者應在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交易頻率的監控及管理措施。
- 投資標的一般以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為限;但提供服務予專業投資人者,有例外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規要件」判斷。A、C、D均屬再平衡交易的直接管理要求;B則使用「必為」的絕對用語,未保留專業投資人的例外,因此應判斷其敘述不完整且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再平衡交易並非可以任意執行,必須同時具備兩項條件:
- 客戶投資組合的偏離程度已達事先設定的執行門檻;
- 該交易符合業者與客戶約定的再平衡交易條件。
例如客戶約定某類資產偏離目標配置達一定比例時才進行調整,未達門檻即不得由系統逕行交易。因此本選項正確。
(B) 錯誤
第 43 題2 分
因應投資策略需要,投信事業運用「多重資產型基金」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多少比例?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多重資產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配置比例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3 條之 1 規定:
- 各類資產配置通則:投資於股票、債券(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等任一資產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且不得低於 。
- 基金受益憑證特別限制:為避免多重資產型基金變相成為「組合型基金(Fund of Funds)」,法規特別明定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
解題方法
- 辨識基金類型:題目主體為「多重資產型基金」,投資標的為「基金受益憑證」。
- 區分通則與特別規定:
- 多重資產型基金對單一資產類別(股票、債券等)之通用上限為 。
- 但若投資標的為「基金受益憑證」,法規設有更嚴格之專屬上限門檻 。
- 確立正解: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上限為淨資產價值的 。
第 44 題2 分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客戶對於委託投資帳戶之資產交易情形進行查詢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甲、約定以書面為之者,客戶須提出書面申請書;乙、不得與受任人相互約定其他查詢方式;丙、受任人應製作客戶查詢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中「客戶對委託帳戶資產交易情形之查詢規範」,法源依據為《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核心在於保障客戶對其委託資產的知情權與監督權,同時落實受任人(投信/投顧事業)的內部控制與查核軌跡(留痕管理)。
解題方法
解析本題應從「多元約定彈性」與「內部控制留痕」兩大原則切入:
- 多元約定原則:為兼顧便民與實務運作,查詢管道並非單一僵化,雙方得依法約定以書面、電話、電腦傳輸(網路)或其他方式進行。若約定書面查詢,則須依程序由客戶提出書面申請。
- 留痕查核原則:受任人接受客戶查詢時,為避免日後產生爭議並落實金融監理稽核,必須全程留存紀錄(製作客戶查詢紀錄)。
選項分析
- 甲、約定以書面為之者,客戶須提出書面申請書(正確): 依規定,客戶查詢委託投資帳戶之資產交易情形,若契約約定以書面方式為之,為落實身分驗證與憑證保存,客戶須提出書面申請書。
第 45 題2 分
投信事業對經金管會核准募集之基金,舉行公開說明會等促銷活動,下列宣傳行為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廣告、公開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法定規範與自律限制」。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2 條(廣告及營業活動之禁止事項)。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第 5 條。
解題方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質屬於具市場風險之投資工具,主管機關為保障投資人權益並維持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對投信事業及其銷售機構之宣傳促銷活動訂有嚴格的「禁止性規範」(禁止保證獲利、禁止主管機關背書、禁止不當利益招攬、禁止惡意攻訐)。解題時應辨識各選項之行為係屬「法規禁止行為」或「應遵守之正當行為」。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投信事業從事廣告及促銷活動,不得為「獲利之保證」。基金投資非銀行存款,依法不得使投資人誤信為無風險或保本保息。
第 46 題2 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所稱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標的不包含: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與交易標的範圍」。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2 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規定,投信或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受託投資之標的以「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為主,不得直接購買實體不動產(房地產)。
解題方法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本質上屬於資本市場之金融資產管理,委託資產之運用範圍限定於具流通性、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資產:
- 國內外有價證券:包含股票、政府債券、公司債、金融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等。
- 證券相關商品:期貨、選擇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
- 實體資產排除:實體房地產、黃金現貨、珠寶古董等實體資產,非屬全權委託之法定投資標的。
因此,解題關鍵在於辨別選項中何者為「實體資產」而非「有價證券」。
第 47 題2 分
若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舉辦了一項教育訓練,對該訓練計畫在哪方面較無疑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中有關「教育訓練」與「利益衝突防範」之合規規範(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主管機關與投信投顧公會為避免業者以「教育訓練」之名行「旅遊招待」或「不正通路報酬/銷售獎勵」之實,對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及投信事業舉辦教育訓練設有四大核心規範限制:
- 時數與內容比例:教育訓練若搭配旅遊或觀光行程,專業課程時數必須占總活動時數之二分之一()以上。
- 舉辦地點:應以國內舉辦為原則,不得舉辦於觀光勝地、外國小島或主要經濟活動為觀光之地區,除非有正當必要理由。
- 參訓資格:參訓標準應具適當性,不得將銷售人員之「個別銷售業績」作為唯一或直接的連結條件,避免產生直接利益衝突與不當銷售誘因。
- 授課主題:必須與基金產品、市場趨勢、金融專業知識相關,不得為與專業無關之休閒或娛樂主題。
(現行法規延續此防範變相利益招待與不當通路報酬之合規精神。)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對比題目各選項條件與公會自律規範之要求,找出「最符合法規精神且無違規疑慮」的設計:
- 計算課時比例:針對含有觀光行程的訓練,核算專業課程時數是否達到總時數的 以上。
- 審查合規三要件:地點(非觀光勝地)、主題(金融專業)、參訓條件(不直接綁定單一人員業績)。
- 排除觸犯「變相旅遊招待」或「不當業績獎勵」之選項,選出符合規範的項目。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投信事業經營投信基金顯然不善者,則依現行法令規定,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關於投信事業發生重大營運事由或「經營基金顯然不善」時,主管機關之監理處分權限與基金移轉處置機制。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86 條第 1 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或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顯然不善,主管機關得命其將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移轉於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釐清「基金經理業務的特許性質」與「行政監理權限的歸屬」:
- 專營與職責分離:基金的經理(投信)與保管(保管機構)分立,保管機構不具備經理基金投資之法定資格與執照,不可能由保管機構接手管理。
- 保障投資人權益:當投信事業經營顯然不善,若直接清算可能造成資產低價變現並損害投資人長期利益,因此法律賦予**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裁量權,得直接介入並「命移轉予指定之其他投信事業經理」,以維持基金運作之連續性。
第 49 題2 分
投信事業或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其規範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中有關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簽訂規範、資產交付方式、契約保存年限及指定經紀商等法定要件(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條文細節辨析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全權委託業務四大核心法令限制:
- 資產交付原則:初次交付與後續追加資產均須「一次全額」存入。
- KYC(瞭解客戶)與契約議定:須綜合考量客戶資力、經驗、目的與法令限制。
- 契約保存起算點:必須自「契約終止或解除日」起算,而非簽約日。
- 經紀商指定權利:客戶得自行指定,且不受「僅限一家」之限制。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委託投資資產應於簽約時一次全額存入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增加委託投資資產時,亦應一次全額存入,不得分次存入。
第 50 題2 分
部分境外基金對於在短時間內對同一基金進行申購後買回,視為短線交易並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下列對短線交易費用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境外基金短線交易(Short-term Trading)之認定規範、費用負擔對象與資訊揭露要求。
法規規範說明(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自律規範》,境外基金機構為防範短線交易損及基金其他長期投資人權益,得訂定短線交易認定天期與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其核心規範如下:
- 認定與公告:短線交易應有明確之認定天期(如申購後若干日內買回),相關資訊必須於公開說明書揭露,並公告於基金資訊觀測站短線交易公告專區。
- 交易單據列示:基金交易確認書及對帳單應將「一般買回交易金額」與「短線交易買回費」分項獨立列示。
- 費用負擔者:短線交易買回費用係由進行短線交易之投資人負擔(直接從其贖回款項中扣除,或滾入基金資產),絕非由銷售機構或總代理人負擔。
解題方法
本題為概念判斷型選擇題,切入點為**「短線交易費用的機制目的與負擔主體」**:
- 費用收取的目的:收取短線交易費是為了抑制投資人頻繁進出、防止頻繁申購買回產生的交易與管理成本轉嫁給長期投資人。
- 負擔對象判斷:依「使用者付費」與懲罰機制原則,費用必然是由實施短線交易的投資人自付(自贖回款中扣除),而非無辜的銷售機構。由此可立即判定 (D) 選項描述「由銷售機構負擔」為明顯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