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證券營業員 高業 投顧不分職等 證券商業務員 Q1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第1次證券商業務員 考古題詳解

111 年・證券營業員 高業 投顧・不分職等・證券商業務員
試題代碼 Q1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111年第1次證券商業務員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普通決議之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普通決議」的成立要件,依民國 111 年《公司法》第 206 條規定: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因此,普通決議須同時符合兩項門檻:

  1. 出席門檻:過半數董事出席。
  2. 同意門檻: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可整理為:

董事會普通決議=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text{董事會普通決議} = \text{過半數董事出席} + \text{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選項拆成兩個部分判斷:

  • 前半段:董事會出席人數須達到何種比例?
  • 後半段:出席董事同意人數須達到何種比例?

普通決議的標準是「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只要選項完整符合這兩項要件,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正確。此選項完整符合《公司法》第 206 條所定董事會普通決議要件:

  • 董事總人數過半數出席;
  •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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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公司法》規定,下列關於庫藏股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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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司法》關於「庫藏股」的取得、轉讓及權利限制,重點包括:

  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買回自己股份的法定要件。
  2. 庫藏股的數量上限。
  3. 庫藏股是否具有股東權利。
  4. 買回庫藏股所需的董事會決議門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司法》第 167 條之 1規定,公司得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買回股份,但須符合特定目的及法定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比對庫藏股四大規則」判斷:

  • 是否可以轉讓給員工?
  • 買回數量上限為何?
  • 庫藏股能否行使股東權利?
  • 買回程序是否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

其中,董事會特別決議的門檻為: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這與股東會特別決議不同,不可混淆。

選項分析

(A) 庫藏股不得轉讓於員工

錯誤。

公司買回股份後,得在法定目的範圍內轉讓予員工。庫藏股的常見用途之一,就是作為員工酬勞、員工認股或激勵員工之用。

因此,「不得轉讓於員工」與《公司法》規定不符。

(B) 數量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錯誤。

公司買回股份的數量,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而非百分之二十。

快速記憶如下:

庫藏股數量上限=已發行股份總數×5%庫藏股數量上限 = 已發行股份總數 \times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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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有關分派股息紅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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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關於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的限制與分派比例,重點包括:

  1. 公司分派盈餘前,必須先依法處理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2. 股息及紅利的分派原則上按股東持有股份比例計算。
  3.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僅以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息及紅利。
  4. 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有特定法定用途,不得任意作為公司負責人薪酬。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計算,應採「先判斷分派前提,再判斷分派比例與公積用途」的方法:

  • 選項涉及分派資格者,應先檢查公司是否有盈餘、是否彌補虧損、是否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選項涉及分派比例者,應記住《公司法》的基本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股東持股比例分派。
  • 選項涉及公積用途者,應檢查該公積是否得依法用於該用途。

選項分析

(A)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即可分派盈餘

錯誤。

公司完納稅捐只是分派盈餘前的其中一項程序,並非完成納稅後即可直接分派。依《公司法》第232條,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前,應先彌補虧損,並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公司若尚有虧損,不能僅因已繳清稅捐就分派盈餘。

正確順序應概念化為:

稅後盈餘→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依法分派股息及紅利稅後盈餘 \rightarrow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rightarrow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rightarrow 依法分派股息及紅利

因此,「完納一切稅捐後即可分派」忽略了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等必要條件。

(B)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正確。

依《公司法》第235條,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按各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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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公司債之發行,如由下列何者擔任保證人者,得視為有擔保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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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司債「有擔保發行」的認定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相關規定,公司債如由金融機構擔任保證人,得視為有擔保公司債之發行。

其判斷重點在於:保證人是否屬於法規所認定、具有一定信用及償債能力的金融機構,而不是只要有任何法人或機構出具保證,就當然屬於有擔保發行。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由何者擔任保證人,得視為有擔保之發行」,直接套用法規關鍵字:

公司債由金融機構擔任保證人者,得視為有擔保之發行。

因此,選項中與法規文字完全相符者為「金融機構」。

選項分析

(A) 金融機構

正確。公司債如由金融機構擔任保證人,依民國111年適用之規定,得視為有擔保公司債之發行。

(B) 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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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公司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尚在繼續中者,不得發行下列何種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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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司法》中關於公司發行有價證券(公司債、特別股、普通股等)之消極限制條件。 依《公司法》第 249 條規定,公司若存在已發行債務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且狀態仍持續之情形,基於保障債權人權益及維護資本市場秩序,禁止其繼續募集與發行公司債。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區分《公司法》中針對不同種類有價證券所設之「發行消極條件」:

  1. 發行公司債之消極條件(《公司法》第 249 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公司債:
  • 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尚在繼續中者。
  • 最近三年平均稅後淨利,無足按時支付所發行公司債本息者(發行經銀行保證或有擔保者不在此限)。
  1. 發行特別股之消極條件(《公司法》第 269 條):
  • 最近二年或平均每年淨利,無足按時支付特別股股息者。
  • 前已發行之特別股,有遲延支付股息之事實尚在繼續中者。
  1. 公開發行新股(普通股)之消極條件(《公司法》第 270 條):
  • 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有健全營業計畫確能改善營利能力者例外)。
  • 資產不足抵償負債者。

題目敘述為「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尚在繼續中者」,完全符合《公司法》第 249 條不得發行「公司債」之法定事由。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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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增資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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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對公開發行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訂定何種股權要求。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證券交易法》規定,已依該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增資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其「股權分散標準」。其目的在於避免股票過度集中於少數股東,使股票具備一定的流通性與投資大眾參與程度。

「股權分散標準」是指公司股票應分散由一定人數以上的股東持有,且各類股東持股須符合一定比例或人數要求。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關鍵字辨識題,直接抓住題幹中的法律效果:

增資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其何種「標準」?

《證券交易法》所使用的正式用語是「股權分散標準」,並非股權統一、保管或集中標準。因此選擇法律條文中的固定用語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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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之內線交易行為,其刑事責任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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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內線交易」的刑事責任,處罰規定則在同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

依民國 111 年法規,違反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者,其刑事責任為: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因此,本題不是依第 157 條之 1 本身判斷刑度,而是要連結第 171 條的刑事處罰規定。

解題方法

解題時先抓住「內線交易」關鍵字,對應法條如下:

  1.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規範內線交易禁止行為。
  2. 《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違反第 157 條之 1 的刑事責任。
  3. 刑度記憶重點:
  • 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
  • 罰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
  • 罰金與有期徒刑的關係:得併科

比對選項後,只有選項 (C) 完整符合上述刑度。

選項分析

(A)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錯誤。內線交易的法定刑不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是「拘役」或「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本選項的刑度與第 157 條之 1 內線交易的重罪處罰不符,且罰金數額明顯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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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下列何種情事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公司之「重大訊息公告及申報」義務。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判斷重點在於:

  • 是否屬於「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 是否符合「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申報」的法定期間。

這是重大訊息的公告申報期間,不是一般財務報告、公開說明書或年報的交付、編製及分送期限。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重大影響事項+事實已發生+二日內公告及申報\text{重大影響事項}+\text{事實已發生}+\text{二日內公告及申報}

只有直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36條所稱重大影響事項者,才是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A) 年度財務報告經董事會通過

錯誤。

年度財務報告經董事會通過,主要涉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提報、公告及申報期限,並非一概適用「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的重大訊息申報規定。

董事會通過年度財務報告是公司定期財務資訊程序的一環,與公司臨時發生重大事件所適用的二日內公告申報義務不同。

(B) 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錯誤。

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屬於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的資訊揭露及交付義務,重點在於使投資人取得必要之投資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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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因證券商特許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於下列何者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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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商營業保證金之提存目的與法定優先受償權,主要法源依據為《證券交易法》第 55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主管機關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及維持交易市場秩序,要求證券商開業前須向國庫提存一定金額之營業保證金。法律特別明定,因證券商經營特許業務所衍生之特定債務,其債權人對該營業保證金享有法律上之「優先受清償權」,藉以強化對市場參與者之債權保障。


解題方法

依《證券交易法》第 55 條規定:

  1. 第 1 項:證券商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向國庫提存營業保證金。
  2. 第 2 項:受託買賣證券所生之債權及因證券商特許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於前項營業保證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本題題幹直指「因證券商特許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得主張優先受清償之標的,直接對應法條規定即為「證券商所提存之營業保證金」。


選項分析

  • (A) 錯誤:證券商之資本為公司對全體一般債權人之總體責任財產,並非專供特定債權人優先受償之標的,法律亦未賦予特許業務債權人就「資本全數」享有優先清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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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證券經紀商交割業務部門之經理人,應具備下列何項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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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商經理人之積極資格要件。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5 條為準。

依該規則規定,證券商之經理人(包括受託買賣、交割、承銷、自營等各業務部門之經理人及分支機構經理人),原則上均應具備高級業務員資格,並符合法定之工作資歷要件。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基層業務人員與管理職經理人之法定資格門檻:

  1. 基層業務人員:具備「業務員」資格即可辦理受託買賣、交割等第一線執行業務。
  2. 部門經理人/主管:身負督導及內部控制責任,法定專業資格門檻提高至「高級業務員」,以確保其具備足夠之法規與專業監理能力。

因此,證券經紀商交割業務部門之「經理人」,法定資格要件為高級業務員。


選項分析

  • (A) 高級業務員【正確】: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5 條規定,證券商之經理人應具備高級業務員資格,並符合規定之工作資歷(如曾任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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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符合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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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證券商於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之資格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規範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及《證券商管理規則》)。

證券商申請於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旨在確保交易安全與證券商之風險承擔能力,其主要資格要件著重於:

  1. 業務資格:具備「證券自營商」資格(因營業處所衍生性商品交易係證券商以自己名義與交易相對人進行買賣或避險,屬自營業務本質)。
  2. 財務條件:
  •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
  • 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規定標準(通常需達 200%200\% 以上)。
  1. 法令遵循與處所規範:於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須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TPEx)之相關規定辦理,且最近期未受主管機關重大處分。

解題方法

從業務性質與組織型態切入判斷:

  1.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多屬「店頭市場(OTC)」自營交易型態,法規核心要求在於證券商的自營交易與造市避險能力及資本適足財務體質。
  2. 法規僅要求具備「證券自營商」資格,並未強制要求必須為三合一的「綜合證券商」(即同時經營經紀、承銷、自營三種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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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的證券經紀商,實收資本額與提存營業保證金之金額,分別為新臺幣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證券商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及營業保證金提存標準之特殊例外規定,法源依據為《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3 條與《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9 條(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1. 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3 條):
  • 證券承銷商:新臺幣 44 億元。
  • 證券自營商:新臺幣 44 億元。
  • 證券經紀商:新臺幣 22 億元。
  • 特殊例外: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證券經紀商,實收資本額降為新臺幣 5,0005,000 萬元。
  1. 提存營業保證金(《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9 條):
  • 證券承銷商:新臺幣 4,0004,000 萬元。
  • 證券自營商:新臺幣 1,0001,000 萬元。
  • 證券經紀商:新臺幣 5,0005,000 萬元。
  • 特殊例外: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證券經紀商,營業保證金降為新臺幣 1,0001,000 萬元。

解題方法

  1. 鎖定業務類型:題幹明確指出「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的證券經紀商」,屬於經紀商之業務限縮特例,享有較低的資本與保證金門檻。
  2. 依序配對法定金額:
  • 第一問「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5,0005,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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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上市公司買回股份若逾期未執行完畢者,如須再行買回,應重行提經何者決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測驗重點在於上市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庫藏股)之決議權限與執行程序。

  1. 決議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為之(董事會特別決議)。
  2. 執行期限與重行決議: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5 條規定,公司申報買回股份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 2 個月內執行完畢;若逾期未執行完畢,該次授權即告終止,如須再行買回,應重行提經董事會決議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公告。

解題方法

  1. 法規權限歸屬:庫藏股之買回涉及股價穩定、員工激勵或股權轉換等經營財務調度,具備高度時效性與市場敏感度,因此《證券交易法》將買回之決策權責賦予具業務執行權的「董事會」,而非開會程序繁瑣的「股東大會」。
  2. 期限屆滿之法律效果:法定的執行期限為 2 個月,一旦屆期未買回完畢,原決議授權之效力即消滅。若公司評估後仍有繼續買回之必要,必須回歸原決策程序,由「董事會」重新評估市場狀況與資金需求後再次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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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成交之有價證券,其集中交割之收付作業係由交易所委託下列何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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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交易法》中有關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集中交割收付作業」之法定委託機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證券交易法》第 152 條明定:「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成交之有價證券,其集中交割之收付作業,交易所得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現行法規規範相同)。實務運作上,臺灣證券交易所即委託「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集保結算所)」辦理款券劃撥與結算交割作業。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權責劃分題型。解題切入點為精確區分證券市場周邊單位之功能與權責:

  1. 凡涉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集中交割收付」,均屬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法定業務。
  2. 證券交易所將結算交割之後台集中劃撥作業,依授權委託專責機構辦理。

選項分析

  • (A)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正確。依《證券交易法》第 152 條規定,交易所辦理集中交易市場成交有價證券之集中交割收付作業,得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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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可在臺灣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買賣之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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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集中交易市場(臺灣證券交易所,TWSE)上市商品之範圍,以及「有價證券」與「店頭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OTC Derivatives)」之屬性區分(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現行法規與實務為準)。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6 條及《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規定,得在臺灣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申請上市買賣者,須屬於法定之標準化有價證券(如股票、受益憑證、認購/認售權證、臺灣存託憑證、公司債等)。相對地,「利率交換契約」(Interest Rate Swap, IRS)屬於金融機構間在場外/櫃檯買賣(OTC)市場簽訂之契約型衍生性金融商品,不屬於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買賣之有價證券。


解題方法

  1. 區分交易場所與商品性質:
  • 證券交易所集中買買商品:具有標準化單位、可在集中市場公開競價撮合之有價證券(如權證、受益憑證、存託憑證)。
  • 店頭市場(OTC)衍生性商品:交易雙方依需求個別約定條款之契約(如利率交換、遠期外匯契約)。
  1. 對照選項:
  • 認購權證、受益憑證、存託憑證均設有專屬之證交所上市審查準則,可於集中市場上市。
  • 利率交換契約為場外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工具,無法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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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上市有價證券之發行公司發生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證券價格,而有損害公益之虞時,下列何者非主管機關得為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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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交易法》第 156 條關於上市發行公司發生虛偽不實、違法情事或財務業務困難時,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及公益得採取之行政處置措施(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相同)。


解題方法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5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範,當上市發行公司有「發生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證券價格,而有損害公益或投資人權益之虞」等重大情事時,主管機關得採取以下監理手段:

  1. 命令停止有價證券之買賣:停止買賣得為「一部」或「全部」之停止。
  2. 限制證券商之買賣:限制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之「買賣數量」或「買賣總額」。

「解散公司」屬於《公司法》規範法人組織消滅之法定程序(如股東會決議解散、法院裁判解散或違反公司法由主管機關勒令解散),並非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 156 條進行證券市場即時監理與風險控管得採取之行政處置。因此,解散公司非本條授權主管機關得為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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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證券投資人如遭遇投資民事糾紛,可向證券投資人與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所設立之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幾日內進行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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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投保法》)中關於民事爭議「調處程序」之法定作業時效(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當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因證券、期貨交易或發行市場產生民事糾紛時,得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設立之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調處委員會於受理申請後,應於 15 日 內開始進行調處作業。


解題方法

  1. 識別主管法源:題目表明係針對「證券投資人與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所設立之調處委員會」,應直接適用《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三章「調處」之相關法條。
  2. 對照法定天數: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 25 條第 1 項:「調處委員會應於受理調處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調處。」
  3. 確認正確選項:受理申請後進行調處之法定期間為 15 日,故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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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公司法》第 167 條第 2 項規定,收回或收買之股份,公司應於幾個月內按市價出售,逾期未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司法》關於「公司收回或收買自己股份(原則禁止、例外允許)」之股份處置法定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依《公司法》第 16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原則上不得收回或收買自己之股份(即資本維持與庫藏股禁止原則)。但若屬於法律特別允許之例外情形(例如股東行使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清算或併購等),公司取得該股份後必須限期處理,以維護資本確定原則與股東權益。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為《公司法》第 167 條第 2 項之法條明文規定: 「公司依前項但書收回或收買之股份,應於六個月內按市價出售,逾期未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但買回特別股者,不在此限。」

依據上述規定,公司依例外規定收回或收買之股份,法定應出售之期限為「6 個月」;若逾 6 個月未出售,依法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減資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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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司法》中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記載事項之分類(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範相同)。

依《公司法》規範,章程記載事項依其法律效果可劃分為三類:

  1.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依《公司法》第 129 條規定,必須記載於章程中。若欠缺其中任何一項,該章程即歸於無效。
  2.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依《公司法》第 130 條等規定,法規未強制要求公司必須具備,但若公司擬約定該事項,則必須記載於章程中始生效力。
  3. 任意記載事項:不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事項,得載明於章程。有無記載均不影響章程全體或該事項本身之效力。

《公司法》第 129 條所列之股份有限公司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共有六款: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本公司所在地。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解題方法 切入點為熟記《公司法》第 129 條法定之六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並與第 130 條之「相對必要記載事項」進行對比排除:

  1. 比對選項內容是否屬於第 129 條法定六大項目之一。
  2. 若屬第 129 條規範之項目(如董監人數與任期),即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3. 若屬第 130 條或發行特別股相關規範(如解散事由、特別股權利義務),則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4. 若屬個人資訊或與公司基本組織架構無關者(如學經歷),則非章程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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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請求召集股東臨時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173 條及第 173 條之 1,重點在於區分三種股東召集股東臨時會的方式:

  1. 一定持股比例及持有期間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召集。
  2. 董事會受請求後不為召集,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
  3. 董事會因故不能召集股東會時,符合持股比例之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
  4.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且持續持有三個月以上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各種法定門檻:

  • 請求董事會召集:持股 3% 以上,且繼續一年以上。
  • 董事會受請求後不召集: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持股門檻仍為 3% 以上。
  • 董事會因故不能召集:持股 3% 以上之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
  • 過半數股東自行召集: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且繼續三個月以上。

逐一比對選項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正確

《公司法》第 173 條第 1 項規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 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本選項完整符合下列要件:

  • 持有期間:繼續一年以上
  • 持股比例:3% 以上
  • 方式: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 對象: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因此正確。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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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發行新股上市買賣之公司,應於新股上市後幾日內,將有關文件送達臺灣證券交易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後,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辦理文件送達的法定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發行新股上市買賣之公司,應於新股上市後 5 日內,將有關文件送達臺灣證券交易所。

這是「新股上市後」的後續申報、送件期限,與新股上市前的審查、申請或股票送交程序不同。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中的關鍵字:

  • 「發行新股」
  • 「上市買賣」
  • 「新股上市後」
  • 「有關文件送達臺灣證券交易所」

直接套用上市相關規定的期限:

新股上市後送達文件期限=5日內\text{新股上市後送達文件期限}=5\text{日內}

因此選擇 5 日內。

選項分析

  • (A) 30 日內:錯誤。 30 日並非本規定所定的新股上市後送達相關文件期限,期間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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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對股東權益或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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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開發行公司重大訊息」的判斷。依《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重大訊息相關規範,凡發生對股東權益或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公司即負有重大訊息公告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下列事項均屬重大訊息規範所列之重要事件:

  1. 因訴訟對公司財務或業務產生重大影響。
  2.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遭退票等信用重大事件。
  3. 取得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對公司財務或業務具有重大影響。

因此,本題是在測驗考生是否熟悉重大訊息的列舉類型。

解題方法

採「逐項比對重大訊息類型」的方法:

  • 訴訟是否重大影響公司財務或業務?
  • 退票是否涉及公司信用及清償能力?
  • 專利權是否可能影響公司技術、產品、市場競爭力及未來收益?

三者均可能直接影響公司經營、財務狀況、股東權益或股票價格,均屬重大事項。既然 (A)、(B)、(C) 皆正確,選擇涵蓋三者的 (D)。

選項分析

(A) 因訴訟對公司財務或業務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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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為促進我國普惠金融與金融科技發展,下列何者可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證券業務創新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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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對於「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申請人」資格的規定,重點在於:申請創新實驗者並不限於傳統金融機構,科技業者亦可提出申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制度係為促進金融科技發展,允許符合資格者在一定期間、範圍及條件內,進行金融業務或金融服務的創新實驗。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切入點,不是看申請人是否已經是證券商,而是確認《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是否採取「僅限既有金融機構申請」的限制。

依該條例規定,金融機構、科技事業及其他符合規定之申請人,均得依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因此,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及科技業者均不因其業務身分不同而當然排除於申請資格之外。

選項分析

(A) 證券商:正確。

證券商本身屬於證券金融業者,若其所提出的業務或服務符合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的規範,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創新實驗。

(B) 證券金融事業: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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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證券商所應提存之營業保證金,不可以下列何者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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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商提存「營業保證金」時,法規所允許的繳納標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證券商營業保證金應以具有相當流動性及確實價值的財產提存,主要包括:

  • 現金
  • 政府債券
  • 金融債券

本票屬於票據債權,並非證券商營業保證金法定允許的繳納標的。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找出不可以繳納者」的法規記憶題。解題時先掌握法規列舉的三類合法標的:

現金、政府債券、金融債券\text{現金、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再將各選項逐一比對。凡屬上述三類者,即為可以繳納;未列入法規範圍者,即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A) 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具有一定市場價值及流動性,屬於法規允許作為證券商營業保證金的有價證券,因此本選項可以繳納,錯誤。

(B) 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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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證券商因承銷取得有價證券,與自行買賣部分併計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商因承銷取得有價證券超過限額之處置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未作修正)。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9 條規定,證券商因承銷業務所取得之有價證券,若與其自行買賣(自營)部位併計超過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規定之持有限額時,為降低證券商集中持有單一標的之營運風險與防止市場炒作,主管機關規定該超過限額之部分,應於取得後一年內,依《證券交易法》第 75 條規定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出售。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須鎖定法規對超額持股說明的兩項關鍵法定要件:

  1. 處置時限:法律明定應於取得後「一年內」完成出售處置。
  2. 處置管道:應在公開市場進行,即「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不得私下對特定人轉售。

將「一年內」與「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兩項要素進行組合,即可精確比對並選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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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上市(櫃)公司毋須委請承銷商出具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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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中,上市(櫃)公司辦理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是否須委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的功能,在於由承銷商就募集資金或發行有價證券的:

  • 必要性
  • 合理性
  • 可行性
  • 資金用途及預計效益

進行專業評估,作為主管機關審查及投資人判斷的參考。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上市(櫃)公司辦理實質上的資金募集或有價證券發行,原則上須委請承銷商出具評估報告;單純為完成公開發行程序的「補辦公開發行」,則不屬於新的募集資金或發行計畫,通常無須提出承銷商評估報告。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區分各選項是否涉及:

  1. 公司募集資金;
  2. 公司發行新的有價證券;
  3. 公司是否只是補辦公開發行程序。

前述第1、2類通常須由承銷商出具評估報告;第3類僅是將已發行但尚未公開發行的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非新的募集或發行,因此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A) 辦理現金發行新股

錯誤。

公司以現金增資方式發行新股,係向投資人募集資金,會造成股本增加及資金用途的重大變動,屬於典型的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

因此,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原則上須委請證券承銷商就發行計畫、資金用途、預計效益及必要性等事項出具評估報告。

(B) 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

錯誤。

公司以發行新股的方式受讓他公司股份,雖然不是直接以現金取得資產,但仍涉及發行新股及公司資產、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動。

此種交易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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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種方式非有價證券之承銷價格決定方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有價證券承銷價格」的法定決定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承銷價格主要有下列三種決定方式:

  1. 由承銷商與發行公司或有價證券持有人議定。
  2. 由詢價圈購方式產生。
  3. 由競價拍賣方式產生。

臺灣證券交易所負責市場交易及相關承銷作業之執行、審核或公告事項,但並非以「由臺灣證券交易所核算」作為承銷價格的獨立決定方式。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找出非承銷價格決定方式」的題型。直接將各選項與承銷價格的三種法定決定方式逐一比對即可:

  • 「議定」:屬於承銷商與發行公司或有價證券持有人協議決定。
  • 「詢價圈購」:依投資人報價及圈購結果形成價格。
  • 「競價拍賣」:依投資人競標結果形成價格。
  • 「臺灣證券交易所核算」:不是承銷價格決定方式。

因此,非承銷價格決定方式為「由臺灣證券交易所核算」。

選項分析

(A) 由承銷商與發行公司或有價證券持有人議定

正確。承銷商可依發行條件、市場行情、公司財務狀況及承銷風險等因素,與發行公司或有價證券持有人協議訂定承銷價格。此即屬於議定價格方式。

(B) 由詢價圈購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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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若與已經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時,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開發行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義務,以及股東常會承認內容與原已公告申報內容不一致時的補正程序。

依公開發行公司相關財務報告公告申報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如與先前已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應於差異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再行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三個要素:

  1. 公司屬於公開發行公司。
  2. 股東常會承認的年度財務報告,與先前已公告申報的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
  3. 發生差異後,須在法定期限內重新公告及申報。

法規要求的期限是「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因此選擇二日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 (A) 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正確。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原已公告申報內容不一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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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已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公司,經發現財務預測有錯誤,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對「完整式財務預測」的處理方式,重點在區分:

  • 更正財務預測:原已公告的財務預測內容發現錯誤,針對錯誤部分加以修正。
  • 重編財務預測:因會計政策、會計估計或其他依法須重新編製的重大事項,將財務預測整體重新編製。
  • 更新財務預測:依實際營運情形及最新資料,對原財務預測進行更新。
  • 重新核閱財務預測:屬會計師查核或核閱程序,不是公司發現預測錯誤時所採用的主要法律用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司已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後,發現原財務預測有錯誤,應辦理「更正財務預測」。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題幹的關鍵字:「經發現財務預測有錯誤」。

判斷順序如下:

  1. 題目已明確指出原財務預測存在錯誤。
  2. 這不是因外在條件變動而更新,也不是因會計制度變更而重編。
  3. 法規對原預測內容的錯誤,使用「更正」一詞。
  4. 因此選擇「更正財務預測」。

選項分析

(A) 重編財務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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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何謂徵求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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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委託書」取得方式的法律定義,關鍵在於辨別「徵求委託書」與股東主動委託、收購委託書等行為的差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規定:

「徵求」係以公告、廣告、牌示、廣播、電傳視訊、信函、電話、說明會、座談會或其他方式取得委託書,藉以代理出席股東會。

因此,判斷本題的核心,是看選項是否包含「透過公告、廣告等公開或積極方式取得委託書」以及「藉以代理出席股東會」兩項要件。

解題方法

可抓住「徵求」二字的法律特色:

  1. 徵求人必須採取積極方式向股東取得委託書。
  2. 法定方式包括公告、廣告、牌示、廣播、電傳視訊等。
  3. 取得委託書的目的,是代理股東出席股東會。

選項中只有 DD 同時具備「公告、廣告、牌示、廣播、電傳視訊等方式」及「取得委託書,藉以出席股東會」的完整內容,符合上述法律定義。

選項分析

(A) 錯誤

「以利益交換委託書」並非判斷徵求委託書的法定定義。

徵求委託書的重點在於以公告、廣告、廣播等方式積極取得委託書,而不是是否以利益作為交換條件。即使涉及利益交換,也不能因此直接定義為「徵求委託書」。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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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項屬《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所定義之事實發生日?

甲、簽約日;乙、委託成交日;丙、過戶日;丁、鑑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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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4 條關於「事實發生日」之法定名詞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準則第 4 條規定,事實發生日係指:

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列舉對照法」進行判斷:

  1. 甲、簽約日:法條明文列舉,屬於事實發生日之一。
  2. 乙、委託成交日:法條明文列舉,屬於事實發生日之一。
  3. 丙、過戶日:法條明文列舉,屬於事實發生日之一。
  4. 丁、鑑價日:鑑價(或估價報告出具日)僅為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時的參考依據與佐證程序,並非法定確定交易成立或履行之時點,不屬於事實發生日。

綜上所述,屬於事實發生日者為 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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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認股人或應募人繳納股款或債款,應將款項連同認股書或應募書向下列何機關繳納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司發行新股或募集公司債時,認股人與應募人之「款項繳納程序與受款機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主要法源依據:

  1. 《公司法》第 144 條第 1 項(認股款繳納):「認股人繳納股款,應將款項連同認股書,向代收款項之銀行或郵政機構繳納之。」
  2. 《公司法》第 253 條(債款繳納):「應募人繳納債款,應將款項連同應募書,向代收款項之金融機構繳納之。」

此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貫徹「專款專用」與「資金安全保管」原則,避免發起人、董事或發行公司內部人員直接經手現金而發生挪用或舞弊情事,並由特約金融機構出具收受證明,以利後續會計師查核簽證與主管機關登記。


解題方法

從「民事金流交付」與「行政監理職能」之權責切入:

  • 股款與債款屬於民間投資人交付予發行公司之資本或借貸資金,性質上為私法契約履行,並非繳納公法上稅款或規費。
  • 政府機關(如主管機關、登記機關、財政機關)僅行使行政審查、監督管理或稅務權限,不具備代收、保管民間募集資金之功能。
  • 公司募集資金時,依法必須與金融機構簽訂代收股款/債款合約,因此認股人或應募人繳納款項與繳款書件時,受款對象必定為代收款項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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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投資 ETN 時,需留意的風險,以下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d Note, ETN)**之產品特性與主要投資風險,並考查 ETN 與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在運作架構上的核心差異。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相關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1. ETN 的本質:由綜合證券商發行、在集中交易市場掛牌交易之「無擔保、無保本」之有價證券。發行券商承諾在到期時,給付投資人所追蹤標的指數之完全報酬(扣除投資管理費用)。
  2. 無追蹤誤差特性:ETN 並非基金,券商無須實質持有指數成分股進行資產複製,而是直接由券商承諾給付指數報酬,因此理論上不具備追蹤誤差(Tracking Error),這也是 ETN 相對 ETF 最大的特色與優勢之一。
  3. ETN 主要面臨之風險:
  • 信用風險(發行證券商違約風險)
  • 市場價格折溢價風險(市價與指標價值脫鉤)
  • 流動性風險
  • 提前到期/強制終止上市風險
  • 標的指數波動風險(市場風險)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掌握「ETN vs. ETF 的本質差異」:

  • ETF:屬於「基金」結構,基金經理人買進一籃子股票以複製指數,會受到換股成本、現金部位、管理費用、追蹤技術等影響,必然存在追蹤誤差之風險。
  • ETN:屬於「證券商承諾給付報酬的債券性質憑證」,券商依合約完全按照指數點數扣除管理費後給付報酬,沒有追蹤誤差。因此「追蹤誤差」並非投資 ETN 需承擔的風險。

選項分析

  • (A) 發行證券商之信用風險:正確(屬 ETN 需留意之風險)。 ETN 為發行券商之無擔保債務憑證,不設獨立資產專戶(無保管機構獨立託管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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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上市公司股東向公司辦理股票事務,若以書面為之者,依法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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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辦理股務事務之法定程序與身分確認方式」。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7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向公司辦理股票事務,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以書面為之者,應簽名或加蓋留存印鑑;以電子方式為之者,應符合電子簽章法之規定。」

解題方法

股東與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接洽辦理各項股務事宜(例如:股票過戶、質權設定、地址變更、股利領取等)時,其意思表示必須具備法定形式要件,以確認其真實身分並防杜冒名情事。 本題直接依據法規之明文規定,股東若採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應以「簽名」或「加蓋留存印鑑」二者擇一辦理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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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外國發行人參與存託機構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時,應委託何機構辦理公開承銷及相關事宜,並應向認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發行人發行臺灣存託憑證(TDR)之公開承銷法規與證券商業務執掌分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證券交易法》第 71 條等相關規定:

  1. 外國發行人參與存託機構發行臺灣存託憑證(TDR)向非特定人公開募集時,應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及相關配售事宜。
  2. 在初級市場(發行市場)進行有價證券之募集、承銷作業時,依法應向認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以保障投資人資訊對稱與權益。

解題方法

從初級市場功能與證券商三大業務型態切入判斷:

  1. 初級市場(發行市場):發行人募集資金、公開發行有價證券時,協助定價、宣傳、包銷或代銷並向認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之專屬法定機構,即為「證券承銷商」。
  2. 次級市場(流通市場):證券經紀商負責受託買賣;證券自營商以自有資金自行買賣。
  3. 交易平台組織:證券交易所負責集中交易市場之營運與管理,不直接代發行人向投資人辦理承銷與交付公開說明書。

題目明確指明「辦理公開承銷及相關事宜,並應向認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該業務專屬於證券承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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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於集中交易市場買賣在我國上市之外國股票使用之貨幣,以何者為準?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點為外國股票於我國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計價與結算幣別規範。

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股票買賣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買賣外國股票使用之貨幣,以外國發行人向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之幣別為準。」(現行法規無重大修正)。我國集中交易市場開放外國公司來臺掛牌上市(包含第一上市與第二上市),其交易與給付結算採多元幣別制度,具體交易幣別係依據外國發行人向證交所提出申請並獲准掛牌之幣別為依歸。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釐清「主管機關監理權限」與「個別證券上市發行條件」之差異:

  1. 法規監理層面:中央銀行負責外匯業務與資金進出監理;金管會證期局負責證券發行審查與市場監督;財政部則主管稅務與國庫。上述主管機關僅制定通則規範,不直接指定個別股票之買賣幣別。
  2. 發行上市層面:外國發行人在募集與發行股票時,須於申請書及公開說明書中明確定案交易與計價幣別(例如新臺幣、美元或人民幣等),並送交臺灣證券交易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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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上市櫃公司執行庫藏股於市場買回股份,下列何者非為法律所允許之買回目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驗《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關於上市或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即庫藏股制度)之法定買回目的與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規定仍維持一致),公開發行公司實施庫藏股買回股份,實務與法規上採取「法定列舉目的制」,公司僅得在符合法律明定之三項目的時始得經董事會決議買回,不得基於其他商業理由或資金調度用途任意買回。

解題方法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得經董事會決議買回其股份之法定目的僅有以下三種:

  1. 轉讓股份給員工。
  2. 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3. 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並辦理銷除股份者。

解題切入點為將題目選項與上述三款法定目的進行比對,凡不屬於此三項法定列舉目的者,即為法律所不允許之買回目的。

選項分析

  • (A) 轉讓股份給員工:不選(屬於法定允許目的)。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公司得為實施獎勵員工、留才或讓員工入股等目的買回庫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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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議借時,辦理方式不包括下列何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議借之作業程序與監理申報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機制仍維持一致)。 當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發生融券差額(證券短缺)時,得向市場上有價證券所有人辦理「議借」。相關規範如下:

  1. 委託與作業留痕:有價證券所有人得親自或委託證券經紀商辦理。證券商受託時,業務人員應填具議借單;若採電話委託,必須比照一般受託買賣進行同步錄音。
  2. 監理資訊申報:為維護市場交易透明度與交割安全,證券金融事業於議借完成後,必須將議借結果及相關資料即時回報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作業程序之單選題,採用「監理邏輯與作業流程切入法」:

  1. 檢視參與議借之三方(所有人、受託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之權責與行為規範。
  2. 證券經紀商受理委託時,均須遵守「書面單據(議借單)」與「軌跡留痕(電話同步錄音)」規範。
  3. 證券金融市場對於所有證券劃撥與補足差額行為(如議借、標購),皆採高度資訊監理,交易結果必然須回報證交所備查。因此「無須回報」違背市場公開透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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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證券商有停業者,其於集中交易市場了結停業前所為買賣或受託事務範圍內,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交易法》中關於「證券商停業、解散或撤銷許可後,未了結事務之法律擬制」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亦同)。

依《證券交易法》第 59 條規定:「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營業許可或勒令停業登記,或自行停業、解散者,其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了結停業前所為買賣或受託事務範圍內,視為尚未停業。」此規定旨在維護集中交易市場之交割安全與投資人權益。


解題方法

本題透過《證券交易法》第 59 條之法務邏輯進行判讀:

  1. 立法目的:證券商在停業、解散或被撤銷許可前,已有眾多已成交或受託但尚未完成交割的事項。若停業即立刻喪失證券商身份,將導致集中交易市場交割中斷,影響市場秩序與投資人權益。
  2. 擬制效力:為使證券商能合法且順利地完成「了結停業前所為買賣或受託事務」,法律特別給予該特定範圍內的擬制效力,將其「視為尚未停業」,使其具備繼續完成交割事務之合法營業資格。
  3. 文義對應:題目所述「於集中交易市場了結停業前所為買賣或受託事務範圍內」,精準對應法條之效果——「視為尚未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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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市值、營收、現金流量及淨值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申請上市時可免除哪方面條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中有關**多元上市標準(大型無獲利企業上市機制)**之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我國傳統股票上市審查標準,強調申請公司須具備「設立年限、資本額、獲利能力及股權分散」四大基礎門檻。然而,為順應國際資本市場趨勢並鼓勵具發展潛力、經濟規模龐大但尚未展現穩定獲利能力之企業(例如新創獨角獸或科技事業)籌資,證交所訂有多元上市管道。只要申請公司之市值、營業收入、現金流量及淨值達到指定之高標準規模,即可以經營規模與市場價值取代傳統財務指標,特許免除獲利能力之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理解法規設計多元上市條件的「政策目的」:

  1. 傳統上市邏輯:要求企業過去必須有穩定盈餘(如近兩年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資本額達一定比例)。
  2. 多元上市邏輯:許多大規模企業在高速擴張期(高營收、高現金流、高市值),因大量投入研發與擴展致使帳面暫無盈餘。法規特別設計「市值、營收、現金流量及淨值」的組合門檻,正是為了替這類「無獲利」但「高市值規模」的公司開闢上市管道。
  3. 結論推導:既然此條件為「大型無獲利企業上市條款」,則放寬與免除的限制項目必然為「獲利能力」。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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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證交所編製之證券行情單內含何種資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交所)編製之「證券行情單」所記載之基本資訊內容。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相關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證交所於每日交易完畢後,應編製證券行情單(含每日行情表),揭示當日市場交易狀況與統計數據,提供證券商與投資人作為交易參考及結算對帳依據。

解題方法 從行情單的「實務功能」切入分析,證券行情單記載之資訊主要涵蓋三大維度:

  1. 標的識別資訊:證券名稱、證券代號。
  2. 價格統計資訊:開盤價格、最高價格、最低價格、收盤價格(或最後買賣揭示價)、漲跌金額與幅度。
  3. 數量與金額資訊:成交股數(成交量)、成交金額、成交筆數。

由於選項 (A)、(B)、(C) 均為行情單內含之核心項目,故應選擇包含全部選項的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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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申報出借有價證券之所有人,於未完成出借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本題考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中關於「有價證券出借申報」之撤銷與變更規範。

有價證券所有人填具委託書,經由證券商或保管機構鍵入臺灣證券交易所(TWSE)有價證券借貸系統提出出借申報後,在該申報未經系統撮合成交(即未完成出借)之前,借貸契約尚未成立。為保障所有人資產處分之彈性與靈活性,法規明確授權申報所有人於未完成出借前,得隨時更改申報內容或取消申報。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為**「借貸契約是否成立(即是否完成撮合成交)」**:

  1. 未完成出借前(成交前):借貸關係尚未成立。雖然集中保管事業會將所有人預備出借之有價證券進行「圈存」(暫時鎖定以防重複處分),但所有人對該資產仍保有完全處分權,得隨時向證券商申請撤回(取消)申報或變更申報條件。申報一經取消,圈存狀態即同步解除。
  2. 完成出借後(成交後):借貸契約正式成立生效,有價證券所有權移轉,所有人即無法任意撤銷申報或變更內容;若欲收回證券,必須依相關規定辦理提前還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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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客戶得書面通知證券經紀商撤銷委託或減少買賣之數量,但以何者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時,客戶撤銷委託或減少委託數量的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依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相關業務規範,客戶得以書面通知證券經紀商撤銷原委託,或減少原委託數量,但前提是原委託尚未成交;已經成交的部分,不能再由客戶撤銷。

若屬部分成交,撤銷或減少的範圍僅限於尚未成交的部分。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找出「撤銷委託」的法律限制條件。

撤銷委託並不是以:

  • 委託送出後經過多久;
  • 委託數量多少;
  • 委託金額高低;

作為判斷標準,而是以該委託是否已經成交為準。

因此,只要原委託事項尚未成交,客戶即可依規定以書面通知證券經紀商撤銷或減少委託數量。

選項分析

(A) 原委託申報已超過30分鐘者

錯誤。

法規並未以「原委託申報超過30分鐘」作為撤銷委託的必要條件。委託能否撤銷,核心在於是否已成交,而不是委託經過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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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據《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規定,買賣回報單、成交回報單之保存年限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對證券商交易憑證的保存期限規定。

「買賣回報單」及「成交回報單」均屬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業務時,記錄委託、成交及回報情形的重要交易憑證。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規定,兩者保存年限均為五年。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題目所列憑證,再對照《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中的保存期限:

買賣回報單、成交回報單⟶保存五年\text{買賣回報單、成交回報單} \longrightarrow \text{保存五年}

因此答案為五年。

本題不涉及保存期間起算、延長或計算問題,重點在於熟記各類帳表、憑證的法定保存年限。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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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有價證券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採處置措施者,經紀商受託買賣時應如何因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對「處置有價證券」的交易管制,以及經紀商受託買賣時的應辦事項。

有價證券被列為處置證券後,經紀商受託買進或賣出時,原則上應提高交割安全性,向委託人預先收取:

  • 現貨交易:預收款券。
  • 融資買進:預收融資自備款。
  • 融券賣出:預收融券保證金。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經紀商受託買賣時應如何因應」,重點在辨識處置有價證券的經紀業務處理規則。

處置措施的主要目的,是降低異常交易及交割風險。因此,經紀商不是全面禁止交易,而是採取「先收款券、再接受委託」的方式,確保委託人具備履行交割義務的能力。

因此,正確作法是向委託人預先收取款券;若涉及信用交易,則預收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選項分析

(A) 向委託人預先收取款券或融資自備價款或融券保證金

正確。處置有價證券期間,經紀商受託買賣時,應向委託人預收款券;涉及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時,分別預收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這正是處置有價證券的核心管制方式。

(B) 無須有特別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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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證券商受託買進外國有價證券,除專業投資機構外,應由何者名義寄託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保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時,外國有價證券之寄託名義及保管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證券商受託買進外國有價證券,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應以證券商或複受託金融機構名義,寄託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保管。

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證券商或複受託金融機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

  1. 「除專業投資機構外」
  2. 「由何者名義寄託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

一般委託人並非直接以自己名義將所買進的外國有價證券寄託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而是由證券商或其複受託的金融機構辦理保管。因此直接對應選項,即可判斷為:

證券商或複受託金融機構名義\text{證券商或複受託金融機構名義}

選項分析

  • (A) 委託人:錯誤

一般委託人並非直接以本人名義寄託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證券商受託買進後,須依規定透過證券商或複受託金融機構辦理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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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何種證券商營業屆滿五個完整會計年度可申請上市?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商申請股票上市之資格條件與營業年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等相關證券上市規範,現行法規亦維持相同標準):

  1. 業務種類限制:證券商欲申請股票上市,必須屬於綜合證券商,即必須同時經營「有價證券承銷」、「有價證券自行買賣(自營)」及「有價證券行紀、居間或代理(經紀)」三種業務。
  2. 營業年限要求:申請上市之綜合證券商,開業並同時經營上述三項業務須屆滿 55 個完整會計年度。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證券法規中的記憶型法條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一般公司與證券商的上市門檻差異:

  1. 一般發行公司上市條件:設立登記通常需屆滿 33 個完整會計年度。
  2. 證券商上市條件:證券商屬於特許金融機構,主管機關考量其營運風險控管與業務健全度,另訂專條嚴格規範:
  • 種類必須是同時具備承銷、自營、經紀三項業務的綜合證券商。
  • 營業年限門檻拉高至 55 個完整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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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推薦證券商之變更應依下列何種方式申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推薦證券商變更」之申報程序。

推薦證券商負責協助發行公司辦理櫃檯買賣相關事宜,並對其所負擔之推薦及承諾事項負責。因此,推薦證券商如有變更,不能僅由新推薦證券商單方面提出申請,必須兼顧:

  1. 原推薦證券商與新推薦證券商之意思表示;
  2. 發行公司對變更事項之同意;
  3. 新推薦證券商承接相關義務之書面承諾;
  4. 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申報。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及櫃檯買賣相關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確認推薦證券商變更是否涉及「權利義務承接」。

推薦證券商並非單純更換聯絡窗口,而是涉及原推薦證券商所負之推薦、協助及相關承諾義務。因此,變更程序須由新、舊推薦證券商共同提出,並檢附:

  • 發行公司同意書;
  • 新推薦證券商義務承諾書。

故正確程序為:

新舊推薦證券商聯名申報+發行公司同意書+新推薦證券商義務承諾書\text{新舊推薦證券商聯名申報} + \text{發行公司同意書} + \text{新推薦證券商義務承諾書}

因此選項(B)正確。

選項分析

(A)僅由新推薦證券商以書面向證券櫃買中心申報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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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關於委託人融資融券擔保維持率,下列哪一項敘述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融資融券交易中的「擔保維持率」,以及擔保品或融券標的市值變動時,對維持率的影響。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擔保維持率須維持在法定標準以上;一般基準為 130%130\%。

融資交易的基本概念為:

融資維持率=融資擔保品證券市值融資金額×100%\text{融資維持率} = \frac{\text{融資擔保品證券市值}}{\text{融資金額}} \times 100\%

融券交易的基本概念為:

融券維持率=融券保證金及融券賣出價款等擔保金額融券標的證券市值×100%\text{融券維持率} = \frac{\text{融券保證金及融券賣出價款等擔保金額}} {\text{融券標的證券市值}} \times 100\%

實際計算仍須依相關法規納入其他擔保品、補繳款項及抵繳有價證券等因素;本題只需判斷市值變動的方向。

解題方法

判斷維持率變化時,掌握兩個原則:

  1. 融資維持率的分子是融資擔保品市值,融資金額通常不因股價短期變動而改變。
  2. 融券維持率的分母是融券標的證券市值,融券賣出價款及保證金通常維持原額;標的股價上漲會使分母增加。

因此:

  • 融資擔保品市值下跌:分子減少,維持率下降。
  • 融券標的證券上漲:分母增加,維持率下降。

選項分析

(A) 融資擔保品證券市值下跌,會使擔保維持率下降

正確。

融資維持率可簡化表示為:

融資維持率=擔保品市值融資金額×100%\text{融資維持率} = \frac{\text{擔保品市值}}{\text{融資金額}} \times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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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目前證券商營業處所受託買賣有價證券的交易手續費上限為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證券商於營業處所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時,向客戶收取交易手續費的費率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與試題慣用考法為準,證券商營業處所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交易手續費上限為客戶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點四二五,即:

1.425‰=0.1425%1.425\text{‰}=0.1425\%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法定費率即可。若成交金額為 VV,最高交易手續費為:

V×1.425‰=V×0.001425V\times 1.425\text{‰} =V\times 0.001425

例如成交金額為新臺幣 1,000,0001,000,000 元,手續費上限為:

1,000,000×0.001425=1,425元1,000,000\times 0.001425=1,425\text{元}

因此正確費率為千分之一點四二五。

選項分析

  • (A) 千分之零點二八:錯誤。此數值不是本題所問的證券商營業處所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交易手續費上限。
  • (B) 千分之一點四二五: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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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

111 年證券商業務員的其他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