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普通考試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之法源?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法源」的範圍,尤其要分辨法規範與法院裁判統一見解的效力。行政法法源包括成文法源,例如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法規,以及依法生效的條約、協定等;判例、決議或裁判則須依其性質判斷,不能一概視為法規範。
本題涉及的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與大法庭裁定是不同制度下的法律見解統一方式。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行政法法源。公約施行法及自治法規具有法規範性;大法庭裁定依法具有統一法律見解的效力。相較之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法院內部統一法律見解的決議,不是具有一般抽象效力的法規範,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上比例原則的三個子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明定,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並依序包括:
- 適當性原則:行政行為所採取的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必要性原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 衡量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追求的公益顯失均衡。
本題以「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描述第一個子原則。法條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方法」與「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這正是適當性原則的定義,無須比較方法對人民權益的損害程度,也無須衡量公益與私益的輕重,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關於法律保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保留原則」及其適用範圍。法律保留是指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行政措施時,須有法律依據;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示,應依事項的重要性及對基本權的影響程度,採取不同密度的法律規範要求。
干預行政直接限制人民權利或增加義務,通常要求較高密度的法律依據。給付行政雖以提供給付或服務為主,但若涉及公共利益、基本權保障或其他重大事項,也不能僅憑預算就排除法律保留。司法院釋字第 614 號解釋即指出,給付行政涉及重大事項時,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作為依據。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相關憲法解釋說明。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敘述是否把法律保留說得過度絕對。尤其要檢查選項有無忽略「事項重要性」與「基本權影響」的層級差異。只要找出一項錯把法律保留排除於特定行政領域之外,即可判定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關於人民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正確。 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是法律保留的核心領域。若行政措施涉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或課予義務,須有法律依據;法律是否能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仍須依事項性質與重要程度判斷。此選項表達法律保留的基本方向。
第 4 題2 分
關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意義,以及法院對行政機關具體化該概念時,能否一律全面審查。
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法律以「公共利益」、「重大」、「適當」等具有抽象或彈性的用語,描述法律要件。立法者以此規範人民行為或授予行政機關判斷空間;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時,須依個案事實將概念具體化。
原則上,法院可以審查行政機關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與適用是否符合法律。但特定事項若涉及高度專業判斷、考試評分、預測性判斷或行政機關的法定判斷餘地,法院的審查密度可能受到限制。因此,不能說法院在所有情形下都享有完全審查權限。
本題涉及的考點是行政法理論與司法審查原則,並無須套用特定法條。以下依題目指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法理為準;本題所據原則無須因法條修正另作提醒。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特性,再檢驗「一律」這類絕對用語。前三項分別描述其法律功能、適用方式及可受司法審查的性質;第四項則把法院的審查權說成沒有例外,忽略特定領域可能存在的判斷餘地,故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關於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與解聘,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間聘任關係的法律性質,以及學校解聘教師時所採行為的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實務見解為準,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間的聘任關係,實務上認為是公法上的行政契約關係。
教師法對解聘事由、程序及效果另有規定,會限制學校與教師的契約自由。這並不表示聘任關係因此變成私法關係;也要區分「聘任關係的性質」與「學校解聘時所為行為的性質」。
解題方法
先判斷教師聘任關係屬公法或私法,再檢視各選項是否混淆了契約關係與解聘行為:
- 公立學校是執行公共教育任務的公立機關,教師聘任旨在達成公法上的教育目的,實務認為聘任關係屬行政契約。
- 教師法所定解聘事由及程序,是對行政契約關係的法定限制;解聘會使聘任關係消滅,但不能因此直接推論解聘行為「僅屬契約終止」。
- 不服解聘的救濟,應依解聘行為的法律性質及爭議內容,循行政救濟途徑處理,並非提起民事訴訟。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公立學校教師與公立學校間的聘任關係,不是平等當事人間的私法聘用關係。實務認為,該關係是為達成公法上的教育目的而成立的行政契約。教師並非因此成為公務員,但「不是公務員」也不代表其聘任關係就是私法關係。
第 6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學生之在學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級學校學生在學關係中的行政救濟範圍。核心依據是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基於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各級學校學生認為其權利遭學校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侵害時,即使該措施不是退學或類似處分,也可以依措施性質,提起相應的行政爭訟。
**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及解釋意旨為準。**釋字第784號於民國108年作成,命題時已適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學生能爭訟的範圍限縮在特定處分或特定權利。釋字第784號的關鍵在於:救濟不限於退學等足以改變學生身分的處分,也不限於行政處分;只要學校的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侵害學生權利,即可依措施性質尋求救濟。
選項分析
- **(A) 錯誤。**此說將救濟限於退學處分或改變學生身分關係的措施,接近釋字第382號原先較窄的救濟範圍。
第 7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人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人法》對行政法人人事、監督職權及會計年度的規定。行政法人是依法設立、具有公法人地位,並由政府監督的組織;解題重點在分辨首長與董事長的任用方式、監事職權,以及會計年度的法定基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行政法人法》的明文規定。尤其注意題目中的職稱與權限用語:首長由監督機關提請立法院「聘任」、監事「審議」預算決算,都是容易混淆之處;會計年度則直接看法律是否要求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選項分析
**(A) 錯誤。**行政法人置首長者,首長由董事會聘任,並報監督機關備查;不是由監督機關提請立法院聘任。題目將行政法人內部的聘任程序,誤寫為由立法院聘任。
第 8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之規定,關於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16條所列地方居民的法定權利。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條文列有選舉與罷免、創制與複決、使用地方公共設施、享受地方教育文化與社會福利及醫療衛生服務、請求公開地方政府資訊,以及其他依法賦予的權利。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與「地方自治機關制定、發布自治法規的權限」。居民並沒有依法訂定、發布自治規則的權利。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屬於《地方制度法》第16條明列的居民權利。A、B、D分別對應條文第五款、第一款及第四款;C所述的訂定、發布自治規則不在居民權利清單中,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正確。 《地方制度法》第16條第五款明定,地方居民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請求公開仍須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 9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將權限委託民間團體行使時,授權依據、公告方式,以及受託團體對外行使公權力的法律地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第 2 項規定,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該條所稱「法規」,不限於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也包括法規命令。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目關鍵:「權限委託」與「法律授權」不可混為一談。權限委託必須有法規依據,但依據不以法律為限;再確認公告義務,以及受託者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時的處分與訴訟地位。四項規定中,授權依據限定為法律的敘述不符《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故選 (B)。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關於行政助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助手」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的區別,以及行政助手協助作成行政處分時,行政救濟應向何機關提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行政助手是私人在行政機關指揮、監督下,協助機關處理事務或執行事實行為;其本身並未取得公權力,也不以自己的名義作成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仍由原行政機關作成,法律效果歸屬於該機關。
相對地,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時,私人是在受委託範圍內行使公權力,相關公告規定及訴願管轄另有規範。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所定「應公告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是權限委託的規定,不能直接套用到所有行政助手。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所稱「行政助手」有沒有獨立行使公權力、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若只是協助原機關辦理事務,處分仍歸原機關,救濟管轄也依原機關的層級判斷。
接著辨認選項是否把「行政助手」和「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混為一談。選項 C 使用「均須」公告的絕對語氣,將權限委託的公告要求擴張到所有行政助手,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關於公務人員服從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的公務人員服從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對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有服從義務;若認為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義務。長官認為命令並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原則上應服從,責任由長官承擔;但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義務。長官未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時,公務人員得請求補具書面署名;長官拒絕,視為撤回命令。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17 條的關鍵用語:公務人員對違法命令不是只有「可以提出意見」,而是法律明定「應負報告之義務」。再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條文的義務、例外與程序,即可判斷 **(B)**將「應報告」說成「無報告義務」,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正確。 第 17 條規定,公務人員對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選項所述符合條文原則。
第 12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懲戒法之停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停職制度,以及懲戒法庭裁定先行停職時,被付懲戒人可以採取的救濟方式。停職依原因可分為「當然停職」與「先行停職」:
- 依同法第 4 條,公務員因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等法定事由,職務當然停止。
- 依同法第 5 條,懲戒法庭或主管機關在符合法定要件時,得先行停止公務員職務;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先行停職裁定,得提起抗告。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所述的停職類型,再確認主管機關依職權停職與懲戒法庭裁定停職的救濟途徑。A 是第 4 條的當然停職;B、C 是第 5 條的先行停職;D 將懲戒法庭裁定停職誤認為可循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並向行政法院起訴,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規定,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職務當然停止。這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效果,不以主管機關另作停職處分為必要。
第 13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之懲戒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各種懲戒處分的法律效果,尤其是免除職務、撤職、休職與剝奪退休金的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其中,剝奪退休金不只使受懲戒人喪失相關退休給與;若已經支領,法律也規定應追回。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公務員懲戒法》第 11 條至第 14 條所定的處分效果與期間。A 至 C 的敘述符合條文;D 將「已支領者應追回」寫成「不予追回」,與法條相反,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公務員懲戒法》第 11 條規定,免除職務是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選項所述與法條相符。
第 14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法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同一違失行為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以及「懲戒」與「懲處」的關係。懲戒與懲處是不同制度:懲戒由懲戒法院審理;懲處則由服務機關依公務員人事法規作成。兩者原則上可以併行,但法律對同一行為已有特別規定,須依規定判斷能否重複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懲戒法後續曾修正,解題仍依當年制度與題目設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涉及的制度原則:刑事責任與懲戒責任是否併行、懲戒與懲處是否採雙軌,以及同一行為經懲戒法院判決後,服務機關還能否作成懲處。尤其要區分懲戒法院「不受懲戒」的判決,與「已作成懲戒處分」的判決;兩者對服務機關後續處置的限制不同。
選項分析
(A) 採刑懲併行:正確。 刑事責任與懲戒責任的目的及性質不同。公務員同一行為若同時涉及犯罪與違失,刑事程序與懲戒程序原則上得分別進行,並非必須等刑事判決確定後才能懲戒,故稱「刑懲併行」。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救濟程序所適用或準用之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與準用對象,關鍵是區分:依法任用、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原則上適用保障法;政務人員則不屬保障法救濟程序適用或準用的對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該法適用於各機關依法任用、具有法定職稱及官等職等的公務人員;同法第 102 條另規定若干人員準用保障法。政務人員不在該法救濟程序的適用或準用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人員是否依法任用,以及其身分是否屬一般公務人員或政務人員。外交部有給專任人員、國立大學職員及臺灣鐵路管理局依法任用的人員,均屬保障法適用或準用的對象;部長則是政務人員,排除於保障法救濟程序之外。因此,選出法務部部長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之法定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的法定權利,以及公務人員行使勞動權利所受的限制。判斷關鍵在於區分公務人員依法享有的身分、財產及結社權利,與法律未賦予的罷工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得依法享有俸給、退休金及撫卹金等權利,也有加入公務人員協會的權利;但公務人員協會不得發起、主辦、指揮或參與罷工。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有法律依據:俸給、退休金與撫卹金屬依法請求的財產權利;加入公務人員協會則屬法律承認的結社權利。罷工權則受到公務人員協會法的明文限制,因此不是公務人員的法定權利。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之停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停職期間的法律效果,以及停職事由消滅後如何復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停職事由消滅後,須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復職,並由機關依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件事:停職期間的身分與職務狀態,以及停職事由消滅後的復職程序。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在選項 D 把「得申請復職」說成「當然復職」:三個月是申請期限,不是事由消滅後自動復職的期限。
選項分析
-
(A) 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不得執行職務:正確。 停職的效果是停止執行職務。依《公務人員保障法》關於停職期間身分與職務的規定,公務人員仍具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
-
(B) 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身分並未喪失:正確。 《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因此,停職不等於免職或喪失身分。
第 18 題2 分
依實務見解,關於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既成道路的「公用地役關係」及其法律效果。既成道路是私人土地因長期供公眾通行,符合一定要件後,形成供公眾通行的公用地役關係;土地所有權仍屬私人,但所有權行使受到公眾通行目的的限制。
既成道路成立通常須具備: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通行已歷經相當期間而未曾中斷,以及土地所有權人未以明確方式阻止通行。依題意所涉實務見解,未徵收土地不會因此使公用地役關係消滅;土地所有權人也不能妨礙公眾通行。至於徵收補償,並非主管機關僅因所有權人提出請求,就當然負有徵收並補償的義務。
**法規時點:**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法規與實務見解說明。
解題方法
先判斷每個選項是否符合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的效果:
- 公眾通行目的會限制所有權人排除通行的權能。
- 公用地役關係不等於土地已徵收,所有權也不會因此移轉。
- 土地所有權人不能單憑請求,就要求主管機關徵收並給付補償。
因此,主張主管機關「依所有權人請求,負有徵收補償義務」的選項,將徵收補償誤寫成所有權人的當然請求權,與實務見解不符。
選項分析
(A) 人民無請求於既成道路上擺設攤位之公法上權利——正確。 既成道路的公用目的在維持公眾通行,不代表人民可任意占用道路或要求主管機關准許擺攤。
第 19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有關法規命令的提議、聽證、核定與部分無效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時,原則上其餘部分仍有效;但若除去無效部分後,命令顯失規範目的,則全部無效。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2 項的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至第 158 條的程序規定。作答時可特別留意「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與「發布後送核定」的先後順序,以及人民提議法規命令時的法定方式。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除依法應舉行聽證者外,應公告相關事項,並通知人民或團體陳述意見。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並無本選項所稱「得依職權或依人民申請舉行聽證」的一般規定。選項混淆了法規命令的公告及陳述意見程序與聽證程序。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判斷。依民國 109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判斷重點是:行為是否針對具體事件、是否對外作成,以及是否直接設定、變更、消滅或確認人民的權利義務。僅提供資訊、證明既有事實,或作一般性宣導,通常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行為的法律效果:若只是告知或證明,通常不是行政處分;若行政機關以通知終結申請程序,使申請人不能取得所申請的行政決定,則可能直接影響其程序權利,屬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A)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經辦事件處理進度之告知:錯誤。 處理進度告知只是說明案件目前辦理情形,沒有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作成決定,也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事實通知。
第 21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甲總統將某檔案核定為絕對機密,某乙之權利因該核定行為而受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總統核定國家機密的行為性質,以及受影響者申請解除機密後,能否對否准結果提起行政救濟。關鍵在於區分「原核定機密」與「否准解除機密申請」兩個不同階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意旨,總統依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對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的機密事項,享有決定不予公開的權力。受該核定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得依法申請解除機密;申請遭否准時,則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解題方法
先判斷總統將檔案核定為絕對機密的行為:這是總統行使國家機密特權的行為,屬統治行為。再看受影響者是否有其他救濟途徑: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解除機密;若總統府否准,該否准是對具體申請所作、影響申請人權利的行政處分,得依法救濟。
因此,選項 D 所稱「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與解釋意旨不符,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種類型之行政行為,始具有執行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行為的類型,以及何種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行政處分可依法律效果分為確認處分、下命處分與形成處分:
- 下命處分:命相對人作成一定行為、不作為或忍受,對相對人設定具體義務。
- 確認處分:確認既存的法律關係或法律地位。
- 形成處分:創設、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
執行力是行政機關在法定要件具備時,得以行政強制手段實現行政處分內容的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行政法通說的命題分類而言,具有可供行政強制實現之義務內容者,主要是下命處分。
解題方法
先看行政行為是否對相對人課予具體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若有義務而相對人未履行,行政機關才有進一步以行政強制實現該義務的對象。因此,判斷重點不是處分是否產生法律效果,而是其內容是否具有可執行的義務。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甲汽車修理廠與公路監理機關簽有汽車委託檢驗行政契約,契約中無甲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而甲拒不繳納代收之汽車檢驗費時,公路監理機關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債務的強制實現方式。汽車委託檢驗契約屬公法上行政契約,甲應繳納代收檢驗費,是基於契約所生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得以該契約作為強制執行名義。若契約沒有這項約定,機關就不能直接拿契約聲請強制執行,須先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取得給付判決。
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因公法上契約發生給付請求,得提起給付訴訟。依命題當年制度,題目所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是行政訴訟管轄法院的稱呼。
解題方法
先辨認債務來源:檢驗費由行政契約約定收取,屬公法上契約給付。再看契約有無自願接受執行的約定:題目明示沒有,因此契約本身不是可直接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機關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甲給付欠繳費用;取得執行名義後,才依相關程序執行。
選項分析
(A) 移送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錯誤。行政執行分署不能僅憑這份沒有自願接受執行約定的行政契約直接執行。
第 24 題2 分
關於行政契約與須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與「須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的區別。須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仍是行政機關所作成的單方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同意是處分合法作成所需的要件,並不因此使行政處分轉變為契約。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行政機關得與人民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同法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原則上應以書面締結。須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則依個別法規判斷是否須取得同意,行政處分原則上不以書面為限。
解題方法
先辨別行為的法律性質:行政契約是雙方合意成立的公法上契約;須相對人同意的行政處分,仍由行政機關單方作成,只是法律要求取得相對人同意。再比對各選項所述的行為主體、方式、同意要件與法律關係性質,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警察機關依集會遊行法規定,針對不服從解散命令之群眾採取強制驅離措施,係屬何種性質之行政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行為的分類,尤其是「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的區別。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事實行為則著重於行政機關實際執行的物理行動或事實措施,本身不以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為目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集會遊行法規定,警察機關得對不服從解散命令的群眾採取必要措施。題目所問的是「強制驅離措施」的性質,而非先前作成的解散命令。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是「命令」還是「執行命令的行動」:
- 解散命令是要求群眾停止集會並離開,可能直接影響其法律地位,應與後續執行措施分別判斷。
- 強制驅離是警察以實際力量使群眾離開,重點在物理上實現驅離結果,屬於執行層面的事實措施。
因此,本題的強制驅離措施屬於事實行為。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所得為之處置,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34 條: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採取的即時處置包括:
- 即時制止其行為。
- 製作書面紀錄。
- 為保全證據之措施。
- 確認其身分。
這些措施的目的,在於制止違法行為、保存裁罰所需資料,並確認行為人身分;處怠金則不在第 34 條列舉的處置之內。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行政罰法》第 34 條逐項比對選項。凡屬條文列出的即時處置,即為可採取的措施;未列入其中的「處怠金」,即為題目所問。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未滿幾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對未成年人行政責任能力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1 項,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未滿幾歲」不予處罰,直接對應第 9 條第 1 項的年齡門檻:行為人尚未滿 14 歲,即不予行政罰。因此選擇 14 歲。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因正當防衛行為過當致有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時,應如何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12 條及第 13 條所定的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因對現在不法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而為的行為,屬正當防衛;若因此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原則上不予處罰。
- 但防衛行為過當時,依《行政罰法》第 12 條但書,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關鍵在於區分「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前者不予處罰;後者仍有處罰可能,但法律授權得減輕或免除。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正當防衛行為過當」,因此應直接適用《行政罰法》第 12 條但書,而非適用正當防衛的一般效果。條文用語是「得減輕或免除」,表示行政機關可依個案情節選擇減輕處罰、免除處罰,並非一律不罰,也不是必須減輕或免除。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具備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並應由下列何者先行負舉證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責任要件與舉證責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因此,行政機關要裁處行政罰,須有行為人故意或過失的事實作為依據。
在行政罰裁處程序中,行政機關負有調查事實及證據的責任,並應就處罰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不能僅要求相對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過失。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故意或過失」與「舉證責任」即可:故意、過失是行政罰的責任要件,而要據此作成處罰決定的機關,應先就相關事實提出證據並負舉證責任。因此,應選行政機關。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A、B 機關均有管轄權,倘若 A 機關於 108 年 1 月 15 日開始處理,B 機關於 108 年 1 月 10 日開始處理,依行政罰法規定,應如何決定管轄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31 條第 1 項的「管轄權競合」: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而數個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時,由處理在先的機關管轄。
本題以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行政罰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本條至今未有影響本題結論的修正。
解題方法
題目已說明 A、B 機關均有管轄權,且是「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符合行政罰法第 31 條第 1 項的適用條件。接著比較兩機關開始處理的日期:
- B 機關:民國 108 年 1 月 10 日開始處理。
- A 機關:民國 108 年 1 月 15 日開始處理。
B 機關開始處理較早,因此由 B 機關管轄。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對於酗酒泥醉駕車之人,警察機關除依法裁罰外,尚得加以管束。關於管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的管束要件與時間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警察對於酒醉者,須以管束作為救護其生命、身體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危險的必要手段,才得為管束;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且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現行法在本題涉及的管束時間規定上並無重要修正。
管束屬警察即時強制措施,重點是「符合必要要件、危險結束即終止、最長 24 小時」,不是事前請示上級或向檢察官報告。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先看酒醉者是否符合管束的法定必要條件,再核對法律明定的時間限制。選項中只有「不得逾 24 小時」與條文一致。
選項分析
(A) 執行管束前應向上級機關申請同意:錯誤。 第 19 條沒有規定執行管束前須向上級機關申請同意。警察須依管束法定要件及必要性判斷執行,並非以事前核准為程序要件。
第 32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係屬下列何種行政執行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行政上義務之強制執行方法。行政執行可分為「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
- 間接強制:以心理或財產上的壓力,促使義務人自行履行義務,例如怠金。
- 直接強制:行政機關直接對義務人或其財產採取措施,以實現義務內容,例如直接拆除、收取,以及法律明定的其他措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4 款明定,斷絕營業所必須的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屬於直接強制方法。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描述的具體措施,先對照《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列舉的直接強制方法。條文已將「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明列其中,因此不必只憑日常語感判斷,直接依條文分類即可。
此措施是行政機關直接斷絕營業所的必要能源,並非以怠金等方式促使義務人自行履行,也不是由機關代替義務人完成某項行為。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案件,下列何者得對義務人核發禁止為特定投資之禁止命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 1 的禁止命令及其核發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執行分署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對符合要件的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命令內容包括「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這項制度是行政執行機關為促使義務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所採取的執行措施。題目問「何者得核發」,應直接辨認法條所定的權責機關。
解題方法
先找《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 1 的規定:條文明定行政執行分署得核發禁止命令,並列出禁止為特定投資等命令類型。因此,選項中具有法定核發權限的是行政執行分署。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者,除得命其提供擔保,限期履行外,原則上並得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有關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時,行政執行機關得採取的措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限制住居」是限制義務人居住或行動的措施,並非逮捕、羈押或以管束方式拘束人身。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字「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直接對應《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的法定措施。題目問「除得命其提供擔保,限期履行外,原則上並得如何處理」,也就是要辨認該項明文列出的另一項措施:限制住居。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在行政程序法中幾乎僅有行為類型說明,尚無明確具體內容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對不同行政行為的規範密度。行政程序法對行政指導、行政規則及法規命令,均設有較具體的規範;相較之下,對行政計畫主要只有類型上的說明,缺乏明確而完整的具體內容規定,因此答案為行政計畫。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行政程序法對各選項的規範:若法條有界定其意義,並另列制定、程序或效力等規定,即非「幾乎僅有行為類型說明」;若規範僅停留在概念介紹,則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 **(A) 行政指導: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定義行政指導,第 166 條並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不得強制,以及相對人拒絕時不得因此受到不利益等事項,已有具體規範。
- **(B) 行政計畫:正確。
第 36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停止營業 20 日之行政處分,其 20 日應如何計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的期間計算,重點在於分辨「以日計算的期間」與「行政處分所定的停業期間」。
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期間自午夜起算者,不在此限。同條第 4 項規定,期間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原則上以休息日的次日為末日;但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末日照計。本題停業 20 日屬行政處分所定的期間,依實務及本題官方答案,始日不扣除時刻,算作 1 日;末日遇休息日也照計。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所問的期間性質:停業 20 日是行政處分所定的停止營業期間,不是人民辦理行政程序的期限。依本題採用的計算方式,停業期間自處分生效後起算,處分生效日即計為第 1 日;第 20 日即為期間末日,即使該日是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仍照計。
第 37 題2 分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的資訊公開,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中的資訊公開,重點在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的卷宗閱覽權,以及第 47 條對程序外接觸的記錄與公開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在行政程序進行中,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法律列有不得提供的資料。至於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進行行政程序外接觸,法律要求將往來的書面文件附卷,並向其他當事人公開。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在描述「程序外接觸」還是「卷宗閱覽權」,再核對法定權利主體及拒絕閱覽的事由。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與法條規定相反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關於行政程序法有關費用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九節「費用」的費用負擔與證人、鑑定人的費用請求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第 52 條:行政程序所生費用原則上由行政機關負擔;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
- 第 53 條: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程序顯著延滯,其延滯所生費用由其負擔。證人或鑑定人得請求法定日費及旅費;鑑定人並得請求相當報酬,前述費用及報酬得請求行政機關預行酌給。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第 52 條及第 53 條的文字。前三項費用負擔敘述與法條相符;鑑定人報酬是否能預行酌給,則是辨認錯誤選項的關鍵。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有關行政程序中之聽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聽證程序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聽證不是當事人一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就必須舉行;依同法第 107 條,只有「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或「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時,才舉行聽證。
聽證程序的相關規定包括:第 61 條允許當事人委任代理人出席;第 59 條規定聽證原則上公開並以言詞進行;第 109 條則規定,不服依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者,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對應的法條,再檢查是否把「聽證的程序保障」誤寫成「當事人有權要求行政機關一律舉行聽證」。關鍵在第 107 條:聽證的啟動條件是法規明定,或行政機關認有必要;當事人提出申請本身,並不當然使行政機關負有舉行義務。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關於訴願代理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關於訴願代理人的規定,重點是誰可以委任代理人、哪些人得擔任代理人,以及代理權是否因本人死亡而消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於現行法亦相同。
《訴願法》第 32 條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委任的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第 33 條列有得擔任訴願代理人的資格,其中包括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第 36 條規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第 38 條則明定,訴願代理權不因訴願人本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訴願能力而消滅。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訴願法》第 32、33、36、38 條即可。前三個選項分別對應委任資格、代理人資格及數人代理方式;判斷錯誤選項時,特別留意第 38 條明文規定訴願人死亡不使代理權消滅。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甲私立大學執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辦理技能檢定業務,其以自身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應以下列何者為訴願管轄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10 條: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以自己的名義作成行政處分時,訴願應向原委託機關提起。
私立大學受託辦理技能檢定業務,並以自身名義作成行政處分,符合本條所定的委託行使公權力情形。判斷訴願管轄時,應找出委託該業務的機關。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示委託機關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依《訴願法》第 10 條,受託團體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其訴願管轄歸原委託機關,因此應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起訴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10 條的相關規定現行仍適用。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關於訴願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的功能、訴願決定的拘束力與不利益變更禁止,以及訴願逾期時上級機關的職權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訴願是人民對行政處分表示不服時,請求行政機關重新審查的行政救濟程序,具有行政自我省察功能。依《訴願法》第 1 條,人民得依法提起訴願;依同法第 81 條第 1 項,訴願決定原則上不得作成較原行政處分更不利於訴願人的決定。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各敘述是否符合訴願法規定,特別注意訴願程序的當事人:訴願人是人民,原處分機關是作成原行政處分的機關。原處分機關不是訴願決定的救濟權利人,不能因不服訴願決定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人民不服訴願決定,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選項分析
(A) 正確。 訴願由行政機關審查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具有行政自我省察功能。選項所稱「是否合法」強調合法性審查,並未否定訴願制度另有妥當性審查功能,因此敘述成立。
第 43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院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院的審級與事件管轄,重點是辨認民國 109 年行政訴訟制度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的事件,以及對其判決提起上訴的法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當時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及收容聲請事件,均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作為第一審法院;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事件的上訴審為高等行政法院,並非最高行政法院。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所述的第一審法院與起訴方式是否符合當時規定,再檢查選項 D 所稱的上訴法院。當前三項均符合規定,D 將上訴法院寫成最高行政法院,與當時的審級制度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關於行政法院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關於行政法院管轄的土地管轄規則,須區分一般管轄、專屬管轄,以及定管轄的時間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行政訴訟法》第 13 條,對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第 15 條之 1 規定,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第 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而定行政法院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規則及其適用範圍。特別注意「一律」一詞:公務員職務關係訴訟並非不問訴訟類型及其他管轄規定,均由職務所在地法院管轄;選項若將特定管轄規則擴張為一律適用,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甲遭 A 機關課以鉅額稅款,如甲為避免因繳納稅款而有破產之虞,得聲請下列何項暫時權利保護?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處分的相對人,為避免處分執行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時,可聲請哪一種暫時權利保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採「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原則;但在行政訴訟繫屬中,若有「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行政法院得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題幹中甲遭課以鉅額稅款,若繳納將有破產之虞,所要避免的是稅捐處分的執行造成重大財產損害,因此應辨認為「停止執行」。
解題方法
先看甲要保護的對象:甲是稅款處分的受處分人,想暫緩的是機關要求繳納稅款的處分執行。接著看四個選項中,哪一項能直接暫停行政處分的效力或執行:這正是停止執行的功能。
聲請停止執行仍須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的法定要件;「鉅額稅款、繳納恐致破產」是題目用來呈現難於回復損害的事實。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甲因欠稅而遭稅捐機關限制出境,其欲聲請(申請)原處分停止執行,下列何者並非受理原處分停止執行之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救濟程序中,哪些機關得停止行政處分的執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訴願法》第 9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得處理停止執行的機關包括原處分機關、訴願管轄機關及行政法院;監察院不在其中。
《訴願法》第 93 條規定,原行政處分的執行,原則上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符合一定情形時,原處分機關或訴願管轄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則規定,行政法院於法定要件下,得裁定停止執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並非受理停止執行之機關」,再對照停止執行制度所列的機關。停止執行是行政救濟程序中的處分執行救濟,應由原處分機關、訴願管轄機關或行政法院處理;監察院雖負有監察職權,並非這項程序的受理機關。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認為,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國家應視國家財力,依法律規定為如何之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對「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的財產權保障。私人土地符合一定條件而成為既成道路後,所有權人對土地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屬因公益而承受特別犧牲。國家應視財政情形,依法律規定辦理徵收並給予補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釋字第 400 號解釋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詞:「既成道路」與「無從自由使用收益」。釋字第 400 號指出,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雖不因此使土地所有權移轉,但所有權人長期承受重大使用限制,已構成因公益而來的「特別犧牲」。國家應依法律規定徵收並予補償。
「補償」是對合法公益措施造成的特別犧牲所給予的填補;「賠償」通常是對違法侵害造成損害的填補。
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者,人民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賠償法的兩種主要責任型態:
- 公務員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國家負賠償責任。
-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依同法第 3 條第 1 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時,國家負賠償責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損害是來自公務員執行職務,還是來自公有公共設施;再檢查是否具備國家賠償法的要件。題目中的「設置有欠缺」是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關鍵用語,因此應特別注意該設施是否屬於公有公共設施,以及設置欠缺是否造成損害。
選項分析
(A) 高雄市立醫院醫師因手術致病人受有損害:錯誤。 市立醫院具有公立機關背景,不代表醫師所為的所有醫療行為都屬於國家賠償法上的公權力行使。醫師執行醫療業務造成損害,原則上依醫療契約或侵權行為等民事法律關係處理;題目也未指出醫師在執行公權力職務時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要件。
第 49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關於國家賠償範圍及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賠償範圍與賠償方法,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作答。
《國家賠償法》第 5 條規定,國家賠償除依該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因此,損害範圍原則上包括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也可能包括非財產上損害。《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1 項則規定,國家賠償以金錢為原則;回復原狀僅於受害人請求且不違反法律或契約約定時,始得為之。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所問的兩個層次:
- 賠償範圍:看損害是否包含財產上與非財產上損害,以及所受損害、所失利益。
- 賠償方法:直接適用《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1 項,判斷金錢賠償與回復原狀何者為原則。
第 7 條明定金錢賠償為原則,故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國家賠償的損害範圍不只包含所受損害,也包括所失利益。依《國家賠償法》第 5 條準用民法規定,民法第 216 條所稱損害賠償,原則上包括既存財產減少的所受損害,以及依通常情形或已定計畫可得預期的利
第 50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於被害人履行賠償義務後,對公務員之求償權因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2 項的求償權時效。賠償義務機關依國家賠償法履行賠償義務後,得向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求償;該求償權自機關履行賠償義務之日起,因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被害人對國家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還是「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對公務員的求償權時效」。題目明確問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後向公務員求償,因此適用《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2 項,期間為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