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普通考試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從民國108年底起中央與地方針對「廢除印花稅」的爭議,進一步說明當前地方財政自主化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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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不是單問印花稅的課徵方式,而是以「廢除印花稅」爭議為例,說明地方財政自主與中央、地方財源分配之間的張力。答題要掌握三個層次:印花稅為何引發存廢爭論、中央與地方各自的立場,以及地方財政自主面臨的結構性困境。
法規與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109年)為準。《財政收支劃分法》列明各級政府收入及分配方式;當時印花稅屬地方稅,稅收歸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須有相應財源;財源不足時若長期仰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與補助款,地方財政自主程度便會受限。
地方財政自主可從收入面理解,包括地方是否有穩定、可自行掌握的自有財源,以及能否依地方需求安排支出。自籌財源常用來衡量地方自主籌措收入的能力;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與補助款雖可調節地方財力,卻不等同地方自行決定的稅收來源。
解題方法
採「政策理由—財源衝擊—制度困境」三段式作答:
- 先交代中央主張廢稅的政策理由,以及印花稅原有的地方財源性質。
- 再說明地方反對的核心:未充分協商即提出廢止,且替代財源及補足機制不明確,可能削弱地方自治財源。
- 最後由個案延伸至地方財政自主的結構問題,說明收入分配、支出責任與地方籌財能力之間的落差。
廢除印花稅爭議
印花稅主要就特定憑證課徵。中央主張檢討廢止,理由包括:同一交易可能涉及印花稅與其他稅目,產生重複課稅疑慮;課稅憑證認定與徵納作業繁複;貼花或彙總申報不易管理;憑證書立可能增加交易成本。行政院並表示,若廢止造成地方稅收減少,中央將協助補足,並將配合財政制度通盤處理。
地方政府反對的焦點,則不只在於是否應保留這項稅目,而在於決策程序與財源保障。印花稅收入全數歸地方,廢止將直接減少地方自有稅收;地方認為中央未充分徵詢地方意見、未先確定穩定且制度化的替代財源,便推動廢止,可能侵及地方財政自主。立法院資料所列民國107年印花稅實徵淨額約新臺幣121.47億元,也反映其對地方並非可忽略的收入來源。
因此,爭議的實質是「減輕納稅人負擔、簡化稅制」與「保障地方穩定財源、維護地方自治」如何兼顧。中央承諾以預算補足稅損,能緩和短期衝擊,但若財源改由中央補助支應,地方仍須依賴中央編列及分配,未必等同恢復地方自主稅源。
第 二 題25 分
地方行政機關對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事項如認為窒礙難行而提出覆議,請說明透過覆議解決爭議的程序。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如在行使職權發生爭議時,又應如何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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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下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的互動,重點有二:一是地方行政機關認為地方立法機關的議決案窒礙難行時,如何提起覆議;二是兩機關行使職權發生爭議時,如何依爭議性質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主要依《地方制度法》第38條、第39條、第43條及相關規定作答。
覆議是地方行政機關針對特定議決案,限期敘明理由請地方立法機關重新審議的制度。覆議後,地方立法機關以出席議員或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時,行政機關原則上應接受。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拆成兩個層次:
- 對議決事項有執行困難: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說明行政機關何時提出覆議、立法機關何時重新決議,以及覆議結果的效力。
- 行使職權發生爭議:依爭議內容區分為議決違法、議決執行問題、預算僵局或機關權限爭議,分別適用法律處理。
一、透過覆議解決爭議的程序
(一)行政機關提出覆議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對《地方制度法》第35條至第37條所列特定議決案,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議決案送達後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該地方立法機關覆議。
適用對象是各該條所列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議決案。至於第八款、第九款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行政機關應敘明理由函復立法機關,並非依同條提出覆議。
(二)立法機關重新審議
地方立法機關收到覆議案後,應於15日內作成決議。若在休會期間,應於7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後3日內作成決議。
立法機關逾期未議決,原決議即失效。
(三)覆議結果及效力
覆議時,若有出席議員或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地方行政機關應即接受原決議。
若未達出席議員或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原決議即不再維持,依覆議結果處理。惟《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5項或第43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情形,不受行政機關應接受原決議的規則拘束。
總預算案覆議另有特別規定:覆議後原決議失效時,地方立法機關應就行政機關原提案重新議決,且不得再作相同決議;行政機關也不得再提覆議。
二、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職權爭議的處理
兩機關爭議不能一概用覆議解決,應按爭議類型採取不同程序。
(一)議決事項違法或逾越權限
第 1 題2 分
學理認為,直轄市議會議決之自治法規,如有牴觸上位階法令之疑義,應先由直轄市政府依法送請議會覆議,自治監督機關不應逕將該法規函告無效。此最符合下列那一項自治監督原則之意涵?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監督的「輔助性原則」。此原則要求上級監督機關尊重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權限:地方機關有能力自行處理的事務,應先由地方機關依法律程序處理;上級機關的介入應在必要範圍內為之。
題幹所述自治法規如有違法疑義,應先由直轄市政府依程序送請議會覆議,再由自治監督機關依法處理。此種先讓地方機關自行處理、避免上級機關逕行介入的思維,符合輔助性原則。
本題涉及地方制度法的自治法規監督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程序順序:「直轄市政府送請議會覆議」在先,「自治監督機關函告無效」在後。題目重點是監督機關不應跳過地方自治團體內部的法定處理程序而直接介入。依輔助性原則,上級監督應尊重地方先行處理的空間,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區域」是否同時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依民國 109 年《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同法第 83 條之 2 另規定,由山地鄉改制而成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也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直轄市的一般區是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並非獨立的地方自治團體。地方自治團體通常具有自治機關,並能依法辦理自治事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屬於哪一種行政區劃,再對照法定自治團體類型: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具有自治團體地位。
- 直轄市一般行政區:不具有自治團體地位。
- 鄉、鎮、縣轄市:具有自治團體地位。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關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與第 83 條之 7,重點是辨明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準用規則,以及自治財源由誰設算補助、補助細節由誰協商決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第 83 條之 2,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是地方自治團體;其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鄉(鎮、市)的規定;與直轄市的關係,則準用該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的規定。
依第 83 條之 7,山地原住民區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法設算補助;補助項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區定之。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拆成兩個判斷:
- **自治準用哪一層級的規定?**看第 83 條之 2:自治準用鄉(鎮、市)規定;與直轄市的關係準用縣與鄉(鎮、市)關係規定。
- **財源與補助細節由誰處理?**看第 83 條之 7:直轄市設算補助;補助細節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區決定。
選項 D 的內容對應第 83 條之 7 第二項,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係屬鄉(鎮、市)民之權利與義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鄉(鎮、市)居民權利與義務的規定,重點在辨認法條所列的居民權利,以及區分「享有服務的權利」與「免費使用設施」或「特定稅捐義務」等敘述。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第 2 款,鄉(鎮、市)民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各項公共設施使用之權利;同條第 3 款則規定,鄉(鎮、市)民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鄉(鎮、市)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等事項之權利。選項中的「醫療衛生」與第 3 款文字相符,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鄉(鎮、市)民依《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所列義務,包含遵守自治法規及其他法定義務,並沒有「依地方稅自治條例繳納特別稅課」這項居民義務。
第 5 題2 分
關於地方政府發行公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政府發行公債的法源、債務限額、議會議決要求,以及在國外發行公債的核准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見《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4 條及《公共債務法》。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4 條規定,各級政府非依法律規定或議會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的國內、外借款;地方政府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應先經中央政府核准。關鍵在於「依法律規定」與「議會議決」是兩種不同依據,並非每次發行都一律要經議會議決。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是否符合上述規定,特別注意絕對用語「均須」。法條要求的是「依法規定或經議會議決」,所以只要法律已有規定,就不必把議會議決當成所有情況下的必要條件。據此,C 的「均須」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條件,以及縣人口聚居地區準用直轄市規定的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級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定人口門檻,特別留意「直轄市」與「準用直轄市規定」的數字不同:直轄市設置條件為人口聚居達 125 萬人以上;縣人口聚居達 200 萬人以上,則得準用直轄市部分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直轄市設置的最低人口數是 125 萬人以上,不是 150 萬人以上。選項把法定門檻提高了。
- **(B) 正確。
第 7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稱「自律規則」的訂定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均屬地方立法機關。
須與同法第 27 條的「自治規則」區分: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例如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兩者名稱相近,但訂定機關不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自律規則」,再看選項中何者屬地方立法機關。議會或民代表會可訂自律規則;政府或公所屬行政機關,訂定的是自治規則。依此即可選出鄉民代表會。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A市公所為辦理B縣政府所交付之委辦事項,欲訂定委辦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所定「委辦規則」的訂定依據、名稱及程序,並與同法第 27 條「自治規則」的發布後程序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委辦規則是地方行政機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所訂定的規範。依《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地方機關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的授權訂定;委辦規則須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名稱則準用自治規則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委辦事項」:這不是 A 市的自治事項,因此適用《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接著逐項核對訂定依據、名稱與程序。特別要注意,第 27 條規定自治規則發布後應函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不能直接套用到第 29 條的委辦規則。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自治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自治規則」的訂定依據、名稱及發布程序。依民國 109 年法規,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其名稱應定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自治規則發布後,應函報相關機關備查,並函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解題方法
抓住第 27 條的兩組關鍵字即可判斷:
- 訂定依據:自治事項,並得依「法定職權」或相關法規、自治條例的授權訂定。
- 發布程序:原則上是發布後報備查、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並非發布前送地方立法機關核定。
選項 D 把「發布後查照」改成「發布前核定」,與法定程序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憲法對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劃分,採取何種規範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對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07 條至第 110 條分別列舉中央、直轄市及縣的權限;第 111 條則規定,未列舉事項應按其性質,由中央或地方辦理。這種方式結合「列舉權限」與「未列舉事項依性質劃分」,稱為均權原則。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確認未列舉事項的歸屬方式:題目不是問未列舉事項一律歸中央或一律歸地方,而是問是否依事項性質,按均權原則決定歸屬。《憲法》第 111 條即採此方式,因此選擇 D。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首長被停止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的地方行政首長停職事由、停職機關及復職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有法定情事時,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
解題方法
先把兩件事分開判斷:一是「哪個機關有權停職」,二是「哪些情形會停職及何時可以復職」。選項 A 是機關權限題;B、C、D 則分別對應犯罪判決門檻、羈押與復職規定。逐一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依命題當年《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鄉(鎮、市)長應由縣政府停止職務,並非內政部。內政部負責停止縣(市)長職務;因此本選項把停職機關寫錯。
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方自治監督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監督的原則。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與法律所定自治權限內享有自主性;中央或上級機關進行監督時,應尊重地方自治,並以維護合法性與公共利益為界限。常見的地方自治監督原則包括親善夥伴原則、補充原則與比例原則。
本題涉及地方自治監督的一般原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是否為地方自治監督的原則。前三項是描述上級與地方關係、監督介入程度或監督手段界限的原則;「行政一體原則」則是行政組織與行政權運作上的原則,並非地方自治監督原則。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直轄市議會議長罷免案之通過,關於議員出席及表決人數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4 款,直轄市議會議長罷免案的出席門檻與同意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罷免案須有議員總額過半數出席,並獲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算通過。
解題方法
將法定門檻拆成兩階段判斷:
- 出席門檻:出席議員須達議員總額過半數。
- 同意門檻:在出席議員中,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罷免。
因此,兩個門檻分別是「總額過半數出席」與「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符合 B。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關於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設立總數上限之計算公式,下列何者非該公式之參考因素?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5 條所定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的設立總數上限計算公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式包含三項因素:
其中,自有財源比率是各年度歲入扣除補助及協助收入後,占歲出的比率。公式以人口數、土地面積及自有財源比率的平均數作為參考因素;「歲出決算數」本身並非公式列出的獨立因素。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題目選項與公式中的三項因素即可。人口數、土地面積、自有財源比率都明列於公式;「歲出決算數」不是獨立列出的公式因素,因此選 (A)。
第 15 題2 分
直轄市長於任期屆滿前1年辭職,其職務出缺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直轄市長因辭職、去職或死亡而出缺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題目所述是「辭職」,屬於本條所稱的出缺情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後續法規修正未改變本題所涉及的直轄市長辭職出缺代理規則。
解題方法
先辨別出缺原因,再依《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判斷代理方式:
- 直轄市長於任期屆滿前辭職,屬於辭職出缺。
- 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 「任期屆滿前 1 年」是判斷是否辦理補選的重要條件;但本題問的是職務出缺如何處理,依條文仍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直轄市議員於下列場所及事項所為之言論,何者不用對外負民事及刑事之法律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議會議員的言論免責權。依民國 109 年《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直轄市議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的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此處的「對外不負責任」包括不負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
適用時須同時確認兩點:一是言論發生於議會開會時、議會會議中;二是言論與會議事項有關。僅在議會開會期間、或談論公共事務,並不足以單獨取得免責保障。司法院釋字第 165 號解釋亦說明地方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的言論應受保障。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的言論場所與行為性質,再確認是否在議會會議中,就相關會議事項發言。符合這兩項條件者,即適用《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在服務處開記者會或到場會勘發言,則不能只因議會正在開會,就視為議會會議中的言論。
選項分析
(A) 錯誤。 議員是在服務處召開記者會,向外界揭發採購弊案,並非在議會會議中發言。即使碰上市議會大會期間,仍不符合言論免責權的場所及行為要件。
第 17 題2 分
鄉(鎮、市)總預算案,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何時完成審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所定地方總預算案的審議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鄉(鎮、市)公所提出總預算案後,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1 個月前審議完成。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民代表會何時完成審議」,要辨別這是審議機關完成審議的期限,而不是公所提出預算案的期限。記住法條的關鍵時間點: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 1 個月完成審議,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縣(市)議員就職後仍得繼續兼任下列何種職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民意代表兼職的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縣(市)議員不得兼任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其他地方民意代表,以及地方政府或所屬機關、事業機構的職務;但公立各級學校兼任教師屬於例外,得繼續兼任。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就職後仍得繼續兼任」的職務,再以《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的禁止兼職規定逐一比對。判斷關鍵是分清楚「專任教師」與「兼任教師」,以及其他地方民意代表、機關或事業機構職務是否落入禁止範圍。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縣議會大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得邀請縣政府列席說明之人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9 條第 1 項:縣(市)議會大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得邀請同法第 48 條第 1 項所列的縣(市)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判斷關鍵在於:受邀者是否屬於縣政府體系中的首長或單位主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大會邀請列席的範圍,再逐一看選項是否屬於縣政府人員。縣長是縣政府首長;教育局局長、人事處處長則是縣政府所屬機關或單位主管。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不屬於縣政府的人員,因此不在本條所定的邀請對象之列。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有關地方政府預算及支出劃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中地方政府的預算籌編、共同事項經費負擔,以及公債與借款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5 條之 1 規定,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的籌劃、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訂定的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解題方法
先抓各選項的法條關鍵詞:預算籌編、未徵收財源、共同事項經費負擔、公債及借款年限。比對法條規定的適用對象與法律效果,即可排除把處分方式或年限寫錯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5 條之 1 規定,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的收支籌劃與編製,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訂定的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選項所述符合該條規定。
第 21 題2 分
關於地方制度法上直轄市、縣(市)之改制或合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 條及第 7 條之 1,重點是辨別直轄市改制的兩種型態,以及改制計畫由誰提出、是否須經地方議會同意、由誰核定與公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7 條所列改制類型為:縣(市)改制為直轄市,以及縣(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
解題方法
依《地方制度法》第 7 條之 1,先區分計畫的發動來源:
- 內政部發動: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需要,擬訂計畫,徵詢相關地方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條文未要求地方立法機關同意。
- 地方自治團體發動:縣(市)自行改制,或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併改制,改制計畫須經相關地方議會同意,再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因此,判斷關鍵是:議會同意的要求,適用於地方自治團體自行提出計畫的路徑,並非內政部發動時一律適用。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有關地方立法機關決算審議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所定的地方政府決算程序,以及地方立法機關審議決算審核報告時的權限。決算是會計年度終了後,對預算執行結果所作的事後審核;審計機關完成審核後提出審核報告,地方議會依此進行監督。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當時規定:直轄市、縣(市)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送交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收到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鄉(鎮、市)決算報告則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送達民代表會審議。第 42 條相關規定至今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三個程序要點即可判斷:
- 直轄市、縣(市)決算案送審計機關的期限是四個月。
- 鄉(鎮、市)決算報告送民代表會審議,並由鄉(鎮、市)公所公告;沒有「最終審定數額表由縣(市)政府公告」的規定。
- 《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明文規定,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的是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至於地方立法機關審議決算審核報告的權限,另須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184 號解釋:議會可以審議、監督,但不能自行變更審計機關依法審定的結果。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所適用之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的受分配地方政府層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適用對象包括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直轄市的「區」並非該辦法列出的受分配對象。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行政區劃層級,再對照辦法列出的對象:
- 縣、直轄市及市,屬於直轄市或縣(市)層級。
- 鄉、鎮、市,屬於地方制度中的基層地方自治團體。
- 直轄市的區不是直轄市本身,也不在上述受分配層級之列。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地方制度法中有關副縣(市)長職務之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副縣(市)長的設置、職務及任命規定,以及第 82 條縣(市)長辭職時的代理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第 56 條規定,縣(市)置副縣(市)長一人;人口達 125 萬人以上者,得增置一人。副縣(市)長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第 82 條則規定,縣(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解題方法
先用第 56 條核對 A、B、C 的人數、任命程序與職務列等,再用第 82 條判斷縣(市)長辭職時由誰代理。關鍵在於區分「縣(市)長辭職」與「縣(市)長停職」:前者依第 82 條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後者才由副縣(市)長代理。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國家協助原住民自治發展之應為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自治與自主發展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第 4 條: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的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
- 第 5 條:國家提供充分資源,每年應寬列預算協助原住民族自治發展。
題目詢問「何者非國家協助原住民自治發展之應為事項」,應找出不屬於上述法定要求的選項。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與法條中的關鍵語句比對:第 5 條明列「提供充分資源」及「每年寬列預算」;第 4 條則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其自主發展並實行自治。再判斷是否有法條規定總統設置特定委員會。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