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普通考試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4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一般民政
試題代碼 地方自治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地方自治團體雖可依憲法或地方制度法規定,自為立法並執行自治事項,但仍應符合哪些法定程序或條件,方能真正落實此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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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治事項如何透過自治法規的制定程序,實際落實地方自治權。自治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地方制度法》得自行決定、規劃並負責執行的事務;其自治立法主要透過「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進行。兩者的制定主體、程序及效力不同,應先判斷事項應採何種法規形式,再檢視制定權限、法定程序及內容是否合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至第30條,從三個層次說明:

  1. 地方自治團體有無權限就該事項立法。
  2. 應採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並遵循相應制定程序。
  3. 法規內容是否符合上位法、地域範圍及法律保留等要求。

法定程序與條件

一、先確認自治事項及立法權限

《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授權,制定自治法規。因此,規範內容須屬該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事項,或有法律、上級法規授權;且其規範效力原則上須限於該團體的自治權限及轄區範圍。

自治事項的執行也須由有權限的地方行政機關依法辦理,不能以自治權為由逾越法定職權或違反上位法。

二、依規範內容選擇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

  •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並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規範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組織,以及法律或《地方制度法》第28條列明應由自治條例規定的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制定。
  • 自治規則: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依其法定職權,或依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的授權訂定,並由地方行政機關發布或下達。自治規則不得用來規避應由自治條例規範的事項。

三、遵守自治條例的名稱、發布及報備程序

自治條例應依地方層級冠以法定名稱: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縣(市)稱「縣(市)規章」、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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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根據地方制度法,分析擔任地方民意代表所享有的權利與應履行的義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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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民意代表職權行使的保障,以及為確保其職務中立與正常運作所設的限制。地方民意代表包括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相關規定主要見於同法第 33 條、第 35 條至第 37 條、第 48 條至第 53 條。

地方民意代表的權利,既包括參與地方立法機關運作、監督地方行政的職權,也包括言論表決免責、會期內不受任意逮捕拘禁及費用支給等保障。其義務與限制則包括遵守職務範圍、不得違法兼職,以及依法出席會議、履行議事職責。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性質把題目分成「職權與待遇」及「身分保障與義務限制」兩部分,再以《地方制度法》條文逐項整理。作答時要區分「地方立法機關的職權」與「個別民意代表的權利」:例如議決自治法規、預算等,屬議會或代表會的法定職權;個別代表則透過提案、出席、質詢及表決等方式參與行使。

權利與職權

一、參與議決及監督地方行政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得依其所屬議會或代表會的職權,參與議決自治法規或規約、地方預算與決算等事項,也得提出議案、參與表決及接受人民請願。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的職權,分別規定於《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至第 37 條。

依同法第 48 條,地方民意代表在定期會開會時,得就地方首長、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的主管業務行使質詢權。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與業務質詢;這是議會監督地方行政的重要方式。

二、言論及表決免責權

依同法第 50 條,議會或代表會開會時,民意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的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這項保障讓代表能在議事程序中自由表達意見、行使表決權。

但免責範圍並非毫無限制:若言論與會議事項無關,且顯然違法,即不在免責保障內。

三、會期內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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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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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所列的直轄市及縣(市)自治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工商輔導及管理、文化資產保存、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均屬地方自治事項;兵役徵集與召集則不在地方自治事項之列。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的自治事項清單。題目問「不屬於」者,選出沒有列入地方自治事項清單的項目。

選項分析

  • (A) 工商輔導及管理:錯誤。《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均將工商輔導及管理列為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
  • **(B) 文化資產保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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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關於住民自治的意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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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民自治」的意涵,以及它與「團體自治」的區別。住民自治強調地方公共事務由地方居民參與,並透過選舉產生地方自治機關;團體自治則著重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律所定範圍內,享有自主處理地方事務的權限。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住民自治的基本特徵:地方首長與民意代表由住民選舉,屬於住民自治;地方政府依地方需求處理地方事務,也符合地方自治的精神。再檢視選項是否混淆我國地方自治的權力分立性質。

涉及法規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地方自治團體首長與民意代表由自治區域內人民依法選舉,是住民自治的核心表現。人民透過選舉參與地方公共事務,並由民選機關代表住民行使地方治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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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地方居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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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15 條的地方居民定義。依民國 114 年命題當時的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設籍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地方自治區域內者,為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

判斷居民身分須同時具備兩項條件:一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二是在該地方自治區域內設籍。條文沒有要求年滿特定年齡,也不是只要實際居住即可。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第 15 條的兩項要件逐一比對:有沒有中華民國國籍?有沒有在該地方自治區域內設籍?兩者都符合,才是該地方自治團體居民。題目提到外國人居留、實際居住或年齡,都是檢查選項是否增減了法條要件的線索。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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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現行法規定,下列何者屬直轄市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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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中的地方自治法規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地方自治法規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自治規則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

同法第 26 條規定,自治條例在直轄市稱為「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為「縣(市)規章」。自治規則則依第 27 條,得按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辦法或準則等。因此,判斷時要同時看法規類型與適用的地方自治團體層級。

解題方法

先看名稱是否為「自治條例」或其他名稱,再辨認所屬地方層級:

  1. 「自治條例」由地方議會議決,屬自治條例。
  2. 直轄市自治條例稱「直轄市法規」;縣(市)自治條例稱「縣(市)規章」。
  3. 「規則」「準則」等名稱常見於自治規則,但還須確認制定機關及法規性質;不能只因名稱有「規則」就認定它是直轄市法規。

選項分析

(A)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正確。 臺北市為直轄市,該法規名稱明示為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屬直轄市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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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地方自治團體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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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性質與構成。地方自治團體是具有公法人地位、以一定地域為基礎的團體;其成員通常為在該地域設籍的居民,自治運作則兼顧居民利益與地方公共利益。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要件;以下依地方自治的基本概念說明,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是否屬於地方自治團體的基本特色。判斷重點在於區分「一定地域範圍」與「須達一定土地面積」:地方自治需要明確的地域範圍,但成立或行使自治權並無一項通用要件,要求地域必須達到特定土地面積。因此,(C) 將地域範圍誤寫成面積門檻,是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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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行政首長與地方議員監督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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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行政首長及地方民意代表的停職、解除職務或職權規定。作答時要分清楚:地方行政首長適用「職務」規定;地方議員適用「職權」規定,並留意法律所定的羈押、戶籍遷出、重病及出席次數門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幹所述事由與《地方制度法》的法定效果及門檻,特別注意「停止職務」與「解除職務/職權」的差異,以及議員未出席的累積次數。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地方行政首長或地方民意代表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時,依法停止其職務或職權。選項所述「停止職務」符合行政首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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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縣長甲因收受廠商鉅額回扣,遭檢察官以涉犯貪污罪起訴。內政部應於何時停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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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縣(市)長停職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縣(市)長犯貪污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內政部應停止其職務。因此,觸發停職的時點是法院作成一審有罪判決,且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不必等到二審或判決確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起訴」還是「法院判刑」作為停職要件。起訴僅代表檢察官提起公訴,尚非法院判決;法條則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停職條件。再依刑事審級判斷: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即符合要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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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臺北市市長對於下列何者,並不具有完整之人事任免權,而須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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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2項的直轄市政府人事任免規則:直轄市政府的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原則上由市長任免;但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須依各該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所謂「不具有完整之人事任免權」,是指市長不能只依一般地方首長的人事任免權決定人選,而須依主計等專屬人事法制辦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列舉的職務中,哪一個屬於《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2項明列的例外類別。主計處處長是主計機關首長,適用主計人事專屬管理制度;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財政局及客家事務委員會首長則不屬該條列舉的例外,依原則由市長任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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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縣議員甲為通緝犯,是否享有不受逮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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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51條所定地方民意代表在會期內的「不受逮捕或拘禁」保障。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所屬議會或代表會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甲是通緝犯,屬於條文明定的例外,因此不享有這項不受逮捕保障。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適用的法條,再比對題目給的身分與例外條件:

  1. 甲是縣議員,屬《地方制度法》第51條規範的地方民意代表。
  2. 題目明示甲是通緝犯,符合「通緝犯」例外。
  3. 因此,不論是否處於議會會期,也不以議會或議長同意為逮捕條件;甲沒有本條所定的不受逮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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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地方政府設有民選行政首長且單位主管由議會任命,最屬於何種類型的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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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政府行政組織的四種典型型態,判斷關鍵在於行政首長如何產生,以及行政單位主管由誰任命:

  • 強市長制:市長由民選產生,並掌握行政部門的主要人事任命與指揮權。
  • 弱市長制:市長由民選產生,但議會對行政部門人事具有較大影響力,例如單位主管由議會任命,市長的行政權相對受限。
  • 議會制:議會掌握行政權,行政首長通常由議會選出或由議員兼任。
  • 議會經理制:議會負責政策決定與監督,另聘任具專業資格的經理人負責行政執行。

本題所述為地方政府組織型態的學理分類;題幹沒有要求依特定法條判斷,無須援引法條。

解題方法

先看行政首長是否民選:題幹說「設有民選行政首長」,表示行政首長不是由議會選出,也不是由議會聘任的經理人。再看行政單位主管由誰任命:題幹指出「由議會任命」,顯示議會掌握重要人事權,行政首長的權力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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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與必要時延會、臨時會的次數及日數,均有法律規範上限,但在下列何種情況下,容許超過法定上限次數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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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34條的臨時會次數與會期上限,以及該條明定的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直轄市議會每12個月臨時會不得多於8次,縣(市)議會不得多於6次,鄉(鎮、市)民代表會不得多於5次;但「有第39條第4項情事時,不在此限」。

《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4項規定,地方行政機關移送覆議案時,議會或代表會應於送達後15日內作成決議;若處於休會期間,應於7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3日內作成決議。因此,休會期間召開覆議案臨時會,屬於第34條臨時會次數與會期上限的法定例外。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問的是「超過法定上限次數召開臨時會」的例外,再比對《地方制度法》第34條但書所指向的第39條第4項。該項規定的情形是:地方政府或公所移送覆議案,且議會或代表會正值休會期間。符合者即為選項(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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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有關縣(市)政府與縣(市)議會間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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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所定縣(市)政府與縣(市)議會間的施政報告、業務報告及質詢備詢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定期會開會時,縣(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縣(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議員得行使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對列席備詢者的範圍:要求列席的是「相關之業務主管」,不是所有縣(市)政府首長與幕僚一律列席並接受質詢。再依質詢對象與內容,逐項核對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規定,縣(市)議會定期會開會時,縣(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議員另有施政總質詢權,因此選項所述縣(市)長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符合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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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甲為 A 直轄市市長,在任期中,因登記成為總統選舉候選人,表示將辭去市長職務。關於甲之辭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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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5 項對地方行政首長辭職程序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直轄市長辭職須以書面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甲是直轄市長,因此應適用直轄市長的辭職程序。甲登記成為總統候選人並表示辭職,不會因此改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辭職仍須依法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甲的職務是「直轄市長」,再依《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5 項確認三個要件:

  1. 辭職須以書面為之。
  2. 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行政院核准。
  3. 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符合這三項要件的是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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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在現代行政區劃的調整實務中,下列何者不是主要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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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現代行政區劃調整的主要考量。行政區劃是對國家領土作空間劃分,調整時通常需兼顧地方社會的整合、歷史文化脈絡,以及國土規劃與治理需要。學校數量屬於特定公共設施的配置情形,並非行政區劃調整的主要判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決定行政區界線與規模的整體性因素」和「某一類公共設施的數量」。若某因素關乎地方認同、歷史沿革或整體國土治理,便可能是區劃調整的重要考量;單一設施的數量則較偏向教育資源配置或服務管理,通常不足以作為調整行政區劃的主要依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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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有關各國地方自治發展趨勢與潮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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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自治的發展趨勢。近年常見方向包括地方分權與授能、提升地方政府自主性與課責、擴大公民參與,以及政府與民間建立夥伴關係。解題時要辨別選項描述的是這些趨勢,還是把趨勢錯誤地說成回歸中央集權。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地方自治發展的主要方向:地方自主、公民參與、政府效能與公私協力。地方分權的核心是將適當權限下放,使地方更能回應在地需求;若以全球局勢為由主張中央集權成為地方自治的主流價值,便與此方向相反。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地方主義與地方分權並非因國際局勢緊張而失去價值;地方自治的發展趨勢仍重視分權、地方自主與因地制宜。中央政府固然可以保有國家層級的統籌功能,但不能因此概括說「中央集權搭配地方分權」已成為主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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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有關頭份鎮改制為頭份市,其辦理程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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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鄉(鎮)改制為縣轄市的程序。頭份鎮改制為頭份市,屬於改制為縣轄市;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法規,應準用鄉(鎮、市)名稱變更程序:由鄉(鎮)公所提請鄉(鎮)民代表會通過,再報縣政府核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改制的層級:頭份市是縣轄市,並非直轄市。再依《地方制度法》第 6 條第 3 項,鄉(鎮)符合改制為縣轄市條件者,準用同條第 2 項的程序。因此,程序要件是:

鎮公所提請鎮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text{鎮公所提請鎮民代表會通過} \longrightarrow \text{報縣政府核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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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一般認為哪種社區總體營造模式最能建構出符合民眾期待的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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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區總體營造的參與模式,以及何種模式較能回應居民需求。社區總體營造強調居民共同參與,從在地生活經驗、地方特色與實際需求出發,凝聚共識並投入社區事務。由居民發起、參與決策並共同推動的「自下而上模式」,較能呈現民眾期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語:「符合民眾期待」。判斷重點在於誰能表達並決定社區發展方向。居民是需求的直接承受者;若由居民從基層參與、提出需求並形成方案,社區營造較能貼近在地期待,因此選自下而上模式。

選項分析

  • (A) 自上而下模式:錯誤。 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等上級機關規劃,再向下推動,較容易落實政策目標或行政計畫;但居民參與決策的空間較小,未必能充分反映社區自身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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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於地方自治團體的財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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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財政收入的來源,以及各項稅費的歸屬。依《地方制度法》第 67 條,地方自治團體收入包含稅課收入、工程受益費、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財產收入、營業收入、補助收入、捐獻收入及自治稅捐收入等。判斷時要分清楚:某項收入是地方機關代為徵收,還是依法屬於地方政府的收入。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收入的性質與徵收機關。地方稅、地方機關辦理業務所收的規費,以及依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徵收的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都屬地方財政收入;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屬國稅,並非地方自治團體的財政收入。

本題涉及法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戶政、地政之登記規費:屬地方財政收入。 戶政、地政機關辦理登記等業務所收取的規費,屬《地方制度法》所列的規費收入。題目所列為地方機關辦理業務所收的規費,故此項是地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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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甲縣建築物施工管理辦法發布後函報中央主管機關,若有牴觸法律部分,中央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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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0 條所規定的自治規則發布、備查及適法性監督。縣政府就自治事項,得依職權或法律、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自治規則發布後,原則上應函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題目所稱「建築物施工管理辦法」,名稱雖為「辦法」,但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辦法屬自治規則的可能名稱。判斷處理方式時,應看它是否已發布並函報備查,以及題目指出的違法情形。

解題方法

甲縣的自治規則已發布,接著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若其內容牴觸法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2 項及第 4 項,該牴觸部分無效,並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

因此,處理用語是「函告無效」,不是發布前的核定或備查審查程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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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第 6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之預算收支如有差短時,不得以下列何者彌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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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68 條對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差短的彌平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一般補助款雖是地方政府可能取得的收入,但不在第 68 條列舉的差短彌平方式之中。因此,題目問「不得以下列何者彌平」,答案為 (C)一般補助款。

解題方法

先鎖定題幹指定的《地方制度法》第 68 條,再核對條文列出的三種工具:

發行公債、借款、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text{發行公債}、\quad \text{借款}、\quad \text{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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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綜合世界銀行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之定義,下列何者非屬於地方治理之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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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治理(local governance)的核心概念。地方治理重視將決策與公共服務帶到更接近居民的層級,並透過課責與回應,提升治理品質。題幹所列的世界銀行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相關概念,包括分權化、課責性與回應性;「權威性」不是這組地方治理核心概念中的一項。

解題方法

逐一辨識選項的概念屬性:分權化是地方治理的制度安排;課責性與回應性是評估治理關係與表現的重要面向。權威性則指涉權力或權威的行使,雖可出現在一般治理的討論中,但不是題目所問的地方治理核心概念。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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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現行法規定,村(里)長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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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村(里)長的選舉、任期、候選資格及罷免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村(里)長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任期四年;《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規定「連選得連任」,並未限制只能連任一次。候選人年齡與登記資格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斷;罷免案另有就職未滿一年不得提出的限制。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用語,特別留意「連選得連任」和「連選得連任一次」的差別。前者沒有次數限制;後者才表示最多連任一次。候選資格與罷免限制則分別核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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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關於村(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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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村(里)的定位,以及村(里)長、村(里)民大會的法律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依《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村(里)置村(里)長一人,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村(里)長為無給職。
  • 村(里)是地方行政區域中的基層單位,並非《地方制度法》所列的地方自治團體。
  • 村(里)民大會不是村(里)的立法機關。

解題方法

先抓住村(里)長制度的兩個關鍵詞:無給職與連選得連任。再分辨村(里)與地方自治團體、村(里)民大會與地方立法機關的差異,即可逐一排除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村(里)長為無給職。—正確

《地方制度法》第 61 條明定村(里)長為無給職。村(里)長可依規定支領事務補助費,但補助費不等同於薪資,故本選項正確。

(B) 村(里)長之選舉,有連任次數限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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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據地方制度法,下列何者屬於原住民自治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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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事項。依該法第 83 條之 7,山地原住民區準用鄉(鎮、市)自治事項的規定,並由法律列舉其自治事項;其中包含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尤其看是否落在山地原住民區自治範圍內。國防、外交、貨幣政策及整體財政政策,均屬國家層級事務;教育與文化則明列於地方自治事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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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事權爭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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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第 2 項,依發生事權爭議的地方自治團體層級,決定由哪一機關解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規定如下:

  • 直轄市間,或直轄市與縣(市)間:由行政院解決。
  • 縣(市)間: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
  • 鄉(鎮、市)間:由縣政府解決。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雙方各自的地方自治團體層級,再對照第 77 條第 2 項的分流規定。題目說的是「事權發生爭議」,因此適用上述各級地方自治團體間的事權爭議規則;若是中央與地方間「權限」爭議,或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爭議,則屬同條其他規定,不能混用。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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