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普通考試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一般民政
試題代碼 地方自治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社區是居民生活成長的地方,社區的經營會影響居民的生活品質,故社區營造是很重要的,政府也花費許多資源,制訂與執行許多相關政策。但在執行時,可能會面臨一些問題與困境,請問:

(一) 針對社區營造,試列舉三個可能阻礙或降低社區營造效果之因素,並說明之。

(二) 針對上一小題所提出的阻礙因素,試提出兩個方法來解決或降低其阻礙,並說明方法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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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社區營造的核心,是以居民為主體,從在地生活需求出發,透過居民參與、共同討論及協力行動,改善社區環境、公共生活與地方文化。政府提供經費、制度及專業協助,應以支持居民自主為原則;若政策只重視計畫執行或硬體成果,便可能削弱社區營造的持續性。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法規與政策脈絡為準,重點在社區營造的實務困境及改善方法,並非特定法條的適用或解釋。

解題方法

先從社區營造的幾項必要條件切入:居民是否實際參與、社區內部是否具有合作與共識、推動工作是否有穩定的組織及資源。再將這些條件不足之處整理為阻礙因素,並提出能直接對應的改善方法。作答時,因素與方法應前後呼應,不能只列出抽象口號。

(一)阻礙或降低社區營造效果的因素

1. 居民參與不足,社區缺乏共同認同

居民工作、照顧及生活型態不同,能投入社區事務的時間有限;部分居民也可能認為社區營造是政府或少數幹部的工作,因而缺乏參與意願。若規劃過程未充分聽取居民需求,計畫就容易與日常生活脫節,居民也較難形成共同目標,成果便不易維持。

2. 社區內部意見分歧,合作及信任不足

社區居民可能因世代、族群、居住區域或利益需求不同,對公共空間、經費用途及活動內容有不同看法。若缺乏公平溝通與協調機制,容易形成少數人主導、部分群體被排除,甚至引發派系衝突。居民間信任降低後,合作意願也會隨之減弱。

3. 過度依賴政府計畫與補助,推動缺乏延續性

社區營造若以爭取補助、完成年度計畫或建置硬體設施為主要目標,容易形成「計畫導向」而非「居民需求導向」。補助期程結束後,若沒有穩定的組織、經費及接續人力,活動可能中斷,設施也可能缺乏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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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近年來有一些地方政府推動參與式預算,這是由人民來決定部分公共預算的支出項目與額度的民眾參與機制。請問:

(一) 參與式預算的優點為何?請列舉三項,並說明之。

(二) 參與式預算的缺點或可能面臨的阻礙為何?請列舉兩項,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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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參與式預算,是讓民眾透過提案、討論、審議或投票等程序,參與決定政府部分公共預算的支出項目與優先順序。它把公民參與帶進預算分配過程,補充傳統由行政機關編列、地方民意機關審議的代議民主機制。

參與式預算通常只涉及政府所劃定的一部分預算,仍須受法定預算程序、財政能力、機關權責及公共利益等條件限制;並非由人民決定全部政府預算。

解題方法

本題是申論題,依題目要求分別列出三項優點、兩項缺點或阻礙,並說明其作用及原因。優點可從「公民參與」、「提案主體與意見多元」、「預算討論與決策彈性」切入;缺點則可從「政府仍掌握制度主導權」及「參與互動的衝突難以處理」切入。

本題沒有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需要援引。參與式預算的制度設計因地方政府而異,作答時宜說明其一般原理,並避免將民眾參與誤解為取代地方議會的法定預算審議權。

參與式預算的優點

一、強化公民參與,拓展參政管道

傳統預算程序主要由行政機關編列,再由地方民意機關審議,民眾多透過選舉或向民意代表反映意見間接參與。參與式預算讓民眾能直接提出需求、參與討論,並對部分支出的優先順序表達意見,增加參與地方公共事務的機會,也有助於落實主權在民的精神。

二、擴大提案主體,納入多元需求

傳統預算提案主要由政府機關提出,容易受機關本位、既有政策或施政考量影響。參與式預算開放個人、社區或民間團體提出方案,使基層居民和較少被代表的群體有機會表達需求,讓預算討論納入更多元的地方觀點,降低公共資源分配與實際需求脫節的情形。

三、增加討論彈性,促進溝通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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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因境內人口日漸流失,由鄉鎮自行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不符合經濟效益,某縣內數個鄉鎮決定共同設置、使用相關車輛、人員、設備。關於本件跨區域合作事項之成立要件與後續效果,下列何者不符地方制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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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的地方自治團體跨區域合作。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利用或增進居民福祉,得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合作事項應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協助。

另依同條規定,合作事項涉及地方立法機關職權者,須經相關議會或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是數個鄉鎮共同處理廢棄物設施、車輛、人員與設備的跨區域合作,再抓住法條的程序用語:地方自治團體可以合作,合作事項是報上級機關「備查」,不是等待上級機關「核准」才生效。接著核對其他選項是否符合合作方式、地方民意機關職權及上級機關補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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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具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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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下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律地位。具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得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自治事項,並設有自治機關。直轄市一般市轄區則是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本身不是地方自治團體。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直轄市中由山地鄉改制的區,稱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屬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因此具公法人地位。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本題的關鍵不是區名中是否有山地或原住民族相關字樣,而是該區是否依法由山地鄉改制、具有山地原住民區身分。一般直轄市市轄區沒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山地原住民區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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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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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中直轄市的設置門檻、名稱變更程序,以及直轄市長出缺時的代理、補選與副市長離職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即可。特別注意名稱變更程序的最後一步:直轄市議會通過後,須報行政院核定,不是「備查」;兩者法律效果不同。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地方制度法》第 4 條規定,人口聚居達 125 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的地區,得設直轄市。選項所述人口門檻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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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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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對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及其核心領域的說明。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經費的負擔涉及財政自主權,原則上應有法律依據;但中央依法要求地方分擔經費,並非一概違憲。

依釋字第 550 號解釋,判斷重點在於:地方是否依法負有協力義務,以及分擔經費是否符合事物本質。若符合,尚不能直接認定侵害地方財政自主權的核心領域。反之,中央若要求地方負擔與地方職掌全然無關的外交、國防等支出,則可能侵害核心領域。

本題所涉法源與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題目核心是釋字第 550 號,無須以後續修法改變本題判斷。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釋字第 550 號的三項要旨:

  1. 地方對社會福利等事項可能負有協力義務。
  2. 地方依法分擔經費,若符合事物本質,尚不當然侵害財政自主權核心。
  3. 法律實施須由地方負擔經費時,地方應有充分參與機會;中央主管機關應與地方協商,但不以取得地方「同意」為必要。

選項分析

(A) 錯誤。 釋字第 550 號明確指出,將與地方政府職掌全然無關的外交、國防等事務經費規定由地方負擔,可能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的核心領域。因此,中央不能僅以地方有協力義務為由,把無關地方職掌的支出交由地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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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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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民投票法》所定的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公民投票法》第 2 條,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包括:

  1. 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2. 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3. 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同條並規定,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提案。因此,地方自治機關的預算案不屬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對照《公民投票法》第 2 條列出的地方性公投事項,再排除法律明文不得提案的事項。選項 B、C、D 分別對應法條列舉的複決、創制及重大政策;A 是預算事項,屬明文排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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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甲為縣政府所屬藝文展演中心無給職顧問,當選縣議員後仍繼續擔任該職務,甲宣誓就職後,對該顧問職務有無影響?又甲如於就職後始擔任該顧問職務,結果有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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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重點是地方民意代表不得兼任特定職務,以及違反兼任限制時的處理方式。

依民國 110 年《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第 1 項,縣議員不得兼任各該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的任何職務或名義。條文沒有因職務是無給職或具有公益性而排除適用。

同條第 2 項規定,當選人有不得任職情形,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未辭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職,並由內政部通知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予以解聘。就職後才發生不得兼任情形者,也依同一規定處理。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顧問職務的任職單位:甲擔任的是「縣政府所屬」藝文展演中心的顧問,落入第 53 條第 1 項所稱縣政府所屬機關或事業機構的職務或名義。再依甲擔任顧問的時間,套用第 2 項:

  • **就職前已擔任,且就職後仍未辭去:**就職時視同辭去顧問職務,由內政部通知展演中心予以解聘。
  • **就職後才擔任:**仍屬就職後發生不得兼任情形,依第 2 項「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處理,由內政部通知展演中心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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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地方制度法對於下列何種地方自治團體之設置,訂有聚居人口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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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不同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條件的規定,關鍵在於辨認法條是否明定「聚居人口」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人口聚居達 15 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的地區,得設縣轄市。縣轄市的設置條件明文包含聚居人口標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的地方自治團體類型與法定設置條件,找出法條明定聚居人口數額者。縣轄市有 15 萬人的門檻;其餘選項的設置規定並無此項人口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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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關於自治法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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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自治法規的分類,以及各類規範由誰訂定、適用於何種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自治條例: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授權,就委辦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
  • 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就自治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並發布或下達。
  • 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授權訂定。
  • 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為規範自身運作,原則上由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上級政府備查。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類法規,再核對「制定主體」與「規範事項」。本題關鍵在於:委辦規則的訂定主體是地方行政機關,不是受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凡選項將制定權交給私人,即與法定分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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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自治事項有關規定之行為,得訂定罰則,其處罰種類不包含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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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對地方自治法規訂定行政罰種類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義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的行政罰;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其他行政罰則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一定期限內限制、禁止為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

解題方法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逐一比對選項:罰鍰上限、連續處罰,以及特定種類的其他行政罰都有明文依據;「至指定處所接受講習、輔導教育」不在該條列出的其他行政罰範圍內,因此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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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颱風過後,由某山地鄉管理之道路路基流失,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縣政府認為情況急迫,乃決定代行處理,修復該道路,並向該鄉公所請求代行處理之費用。如鄉公所認為,縣政府應先定期限由其自行修復,而擬爭執逕行代行處理之行為違法時,應如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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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的「代行處理」及其救濟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適於代行處理時,上級政府原則上應先命其於一定期限內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地方政府如認為代行處理違法,應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解題方法

題幹明示颱風後道路路基流失,已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縣政府認為情況急迫,因而逕行修復。這正是《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所定得逕予代行處理的急迫情形。

鄉公所爭執縣政府沒有先定期限的做法違法,爭點在代行處理行為是否合法。法律已明定,對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違法,應循行政救濟程序處理,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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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若比較縣與鄉(鎮、市)自治事項,何者僅屬於縣,而不屬鄉(鎮、市)自治事項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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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與第 20 條所列的縣(市)及鄉(鎮、市)自治事項,重點是比較兩級自治事項的法定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將「縣(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列為縣(市)自治事項;第 20 條所列鄉(鎮、市)自治事項中,則沒有都市計畫事項。因此,都市計畫是本題所問「僅屬於縣,而不屬鄉(鎮、市)」的選項。

解題方法

依《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20 條逐項比對選項。若某事項同時出現在兩級自治事項中,就不是「僅屬縣」;若只列於縣(市)自治事項,才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A) 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錯誤。 《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列有縣(市)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第 20 條也列有鄉(鎮、市)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例如合作事業、公用及公營事業、公共造產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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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如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應以何等行政程序加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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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自治事項所設的合法性監督。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若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中央得依法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關鍵在於辨明由誰作成監督處分,以及須經何種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法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問的是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再依《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判斷監督程序。程序分成兩個環節:

  1. 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並陳報。
  2. 行政院作成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的處分。

因此,不能把中央主管機關的陳報權與行政院的處分權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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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地方議會議長或代表會主席如有失職之情事,應如何監督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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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的監督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這些職務由議員或代表互選,罷免也由議員或代表依法行使,並非由監察院、檢察機關或上級監督機關直接撤職。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失職情事如何監督糾正」,而非刑事犯罪或一般公務員懲戒。議長、主席的職務監督,應依《地方制度法》的罷免程序處理,因此選擇由議員或代表依法罷免。

選項分析

(A) 由監察院提出彈劾,移送懲戒法院懲戒:錯誤。 這不是《地方制度法》規定的議長或主席失職處理方式。題目所問的職務監督與糾正,依法由議員或代表透過罷免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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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行政機關之組織編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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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行政機關的組織、人員設置門檻,以及人員的任免或進用方式。解題要分清楚「得置」代表可以設置、「應置」代表必須設置,也要看任免權屬於市長、縣(市)長或其他機關。

題目以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選項 C 的依據是《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3 條;其餘選項主要涉及《地方制度法》及相關組織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三件事:機關層級是否正確、設置門檻是否正確、人員的任免或進用方式是否正確。只要其中一項與規定不符,該選項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縣下設有鄉、鎮、縣轄市,並非將縣劃分為「區」;區是直轄市或市的行政區域層級。選項所稱「縣劃分為區,置區長及副區長各 1 人」不符地方行政區劃及組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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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區公所之建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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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一般直轄市區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所採的不同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一般直轄市區是直轄市的行政區域,區公所屬市政府的派出機關;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則是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與區公所,分別為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稱的是「一般直轄市區」還是「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再檢視有關機關地位、區長產生方式的敘述是否適用。

《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規定一般直轄市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但同法第 83 條之 8 明定,第 58 條及第 58 條之 1 不適用於山地原住民區。因此,不能把一般區公所的派出機關及官派區長制度套用到山地原住民區。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3 條規定,直轄市劃分為區,區設區公所。這是一般直轄市區的建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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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立法機關之會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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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立法機關定期會、臨時會的會期規定。應留意各層級機關的會期長度,以及地方首長請求召集臨時會與延長定期會的不同要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規定的機關層級、定期會或臨時會,以及會期日數。題目特別容易混淆直轄市議會與鄉(鎮、市)民代表會的規定,也容易把臨時會會期和定期會延長會期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A) 錯誤。**直轄市議會定期會每 6 個月開會 1 次,但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不得超過 70 日,不是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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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甲為某直轄市議會之議長,關於其選舉、罷免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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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中,直轄市議會議長的選舉與罷免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

  • 議長由議員以記名投票互選或罷免。
  • 議長選舉的當選門檻,是議員總額過半數出席,且得票達出席總數過半數。
  • 議長罷免則須議員總額過半數出席,並獲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解題方法

抓住兩組門檻的差異即可:選舉採「出席過半數」當選;罷免採「出席三分之二同意」通過。再確認投票方式為記名投票,便能逐一判斷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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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直轄市議會未於會計年度開始後 3 個月內完成總預算案之審議。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直轄市政府之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地方總預算案未依期限完成審議時,預算如何暫行執行,以及逾期未完成審議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總預算案未依期限審議完成時,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支出部分則依規定,部分科目須等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才能動支,其餘科目得依已獲授權的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若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仍未完成審議,地方政府得將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上級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協商決定。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的「會計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對應到《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的處理規定,再分成兩種情形判斷:

  1. 審議未完成時的暫行收支:核對收入、支出的執行原則。
  2. 年度開始後三個月仍未完成審議:核對未審議部分的後續處理方式。

選項 D 把「報請行政院邀集協商」改成「報請行政院動支預備金」,與法條規定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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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縣與鄉(鎮、市)間,就有關環境保護之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依地方制度法得為如何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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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第 1 項後段的「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爭議」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題幹爭議發生在縣與鄉(鎮、市)之間,爭議事項屬環境保護自治事項;因此,應由內政部會同環境保護業務的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雙方與爭議性質,再套用《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

  1. 爭議雙方是縣與鄉(鎮、市)。
  2. 爭議內容是自治事項。
  3. 法定處理者是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4. 本題涉及環境保護,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為當時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故由內政部會同該署解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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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有關地方機關之組織法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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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及其授權訂定的兩項組織準則,重點是辨別:

  1. 組織準則由哪個機關訂定。
  2. 地方機關各自的組織法令應採「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之名。
  3. 組織法令須經何種程序通過、核定或備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把「中央訂定的組織準則」與「地方機關依準則訂定的組織法令」混為一談,再核對地方機關層級和程序。中央訂定準則,地方機關依準則訂定自己的組織法令;不同層級機關的法令名稱及核定、備查程序並不相同。

選項分析

(A)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授權內政部就地方行政機關及地方立法機關的組織訂定準則,因此有《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本選項說的是中央層級的組織準則,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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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縣(市)間有關垃圾清運之跨域合作行政協議,遇有爭議時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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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3 的跨區域合作履約及爭議處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進行跨區域合作,應依約履行義務;發生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循司法程序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垃圾清運屬環境保護業務,縣(市)間就此合作發生爭議,應由環境保護業務的共同上級主管機關協調。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爭點是「跨域合作行政協議的履約爭議」,適用《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3;接著辨認協議事項的業務主管機關。垃圾清運屬環保業務,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因此應報請該署協調。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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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關於地方財政高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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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財政高權」:地方自治團體為辦理自治事項,依法取得收入、編列及運用預算的權限。財政高權受憲法制度保障,但地方課稅仍須遵守租稅法律主義及法律授權,不能由地方政府任意創設稅目。

本題主要涉及《憲法》地方制度規定、《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地方稅法通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規即可:先看地方財政高權是否受保障,再確認當年《財政收支劃分法》是否列有地方政府收入分類,最後以《地方稅法通則》判斷地方政府能否課徵地方稅,以及能否對國稅附加徵收。

選項分析

(A) 地方自治團體之財政高權受憲法制度保障:正確。 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權包括財政自主的面向。憲法所保障的地方自治制度,要求地方具備辦理自治事項所需的財政自主空間;至於收入來源及課稅權限的具體範圍,仍由法律加以規範。

(B) 財政收支劃分法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收入項目定有規範:正確。 民國 110 年適用的《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4 條規定,各級政府財政收支分類依附表辦理;附表一「收入分類表」列有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的收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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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甲縣議會議決通過某議員之提案:「建請縣政府訂定辦法,針對縣內設籍 90 歲以上老人,自當年度起,每人每年加發 5000 元重陽節慰問金」,縣政府如認為執行有困難,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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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39條:縣政府面對縣議會議決案時,能否提覆議,要看該議決案屬於哪一類型。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縣政府對《地方制度法》第36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所列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得於議決案送達後30日內,敘明理由送請縣議會覆議。至於第36條第八款、第九款的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則應敘明理由函復縣議會。

本題議案是「建請縣政府訂定辦法」發放重陽節慰問金,屬於縣議會對縣政府提出的建議事項,為第36條第九款議決案。因此,適用「執行有困難,敘明理由函復」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字:「建請縣政府訂定辦法」。這表示議會是在提出建議事項,而非審議縣政府的預算案、自治法規或其他可提覆議類型的議案。

接著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區分處理方式:

  • 屬於第36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且縣政府認為窒礙難行:敘明理由,送請縣議會覆議。
  • 屬於第36條第八款、第九款,且執行有困難:敘明理由,函復縣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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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關於部落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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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部落公法人的法源與法律地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之 1 規定:「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因此,部落公法人的直接法源是《原住民族基本法》,而非《地方制度法》。

部落雖具有公法人地位,但並未因此成為《地方制度法》所稱的地方自治團體。兩者的法律依據與制度定位不同。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問的「部落公法人」由哪部法律創設,再區分「公法人」與「地方自治團體」:

  1.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之 1 明定,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
  2. 條文沒有讓部落選擇公法人或私法人,也沒有將部落列為《地方制度法》的地方自治團體。

符合「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的選項,即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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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關於山地原住民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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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定位與設置條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為山地原住民區;它是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作為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區民代表由山地原住民區民依法選舉。

解題方法

以法條的兩個重點逐一比對選項:一是山地原住民區的設置範圍,二是其自治機關與代表身分。題目問「何者錯誤」,找出把設置範圍說錯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 (A) 為地方自治團體: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明定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
  • **(B) 一定設置於直轄市內: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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