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普通考試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地方議會會議時,常會因政黨、派系政策理念之差異滋生重大爭議,導致三讀通過後的法規被提覆議或復議之事件。何謂覆議?何謂復議?請比較說明兩者之差異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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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地方議會對已議決案件重新審議的兩種程序:覆議是地方行政機關對議會議決案提出的制度性制衡;復議則是議會內部對自己已作成的議決重新審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覆議主要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復議的提出要件與程序,則依各地方議會的議事規則辦理。各議會規則細節可能不同,以下說明通則。
解題方法
比較時,依序抓住「誰提出、為何提出、何時提出、如何表決、產生何種效果」五個面向。最核心的區別是:覆議由地方行政機關提出,復議由議員在議會內部提出。
覆議
覆議是指地方行政機關認為地方議會的特定議決案有窒礙難行之處,依《地方制度法》在法定期間內敘明理由,送請議會重新審議。
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法定範圍內的議決案,應於議決案送達後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議會覆議。議會應於送達後15日內作成決議;如有特殊事由,得延長5日。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原議決即維持;未達三分之二者,原議決失效。
覆議的對象受法律限制,並非所有議會決議都能提請覆議;地方制度法另對人民請願等特定議決案規定,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議會。預算案覆議後如原決議失效,議會應就行政機關原提案重行議決,且不得再作相同決議,行政機關也不得再提覆議。
復議
復議是指議員認為議會已作成的議決尚有重新考量必要,依該議會議事規則提出動議,使議會再次審議原議決案。它是議會內部的自我修正程序,旨在避免議決草率或因新理由而有重新討論必要。
第 二 題25 分
地方創生是國家安全戰略層級的重要政策,政府自 108 年以來大力推動地方創生政策,至今已五年有餘,並累積不少顯著成果。請評析地方創生政策這些年來的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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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地方創生是面對總人口減少、人口過度集中都市及城鄉發展失衡,以地方為主體,發掘各地特色並發展產業、創造就業,進而促進青年留鄉或返鄉、活化地方社會與經濟的國家政策。政府將民國108年定為「臺灣地方創生元年」,並定位為國家安全戰略層級的重要政策,目標是促進「均衡臺灣」及地方永續發展。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政策為準。地方創生屬政策評析題,沒有單一法條或公式可套用;作答重點在於呈現政策推動成果,並對成果的實質影響與仍待改善之處加以評價。
解題方法
採「政策目標—推動作法—階段成果—整體評析」的架構。先簡要交代政策所回應的問題,再依地方產業、青年培力、跨部會資源、公私協力、地方品牌與生活環境等面向整理成果,最後檢視成效是否已轉化為人口回流、產業永續及地方均衡,避免只列補助或計畫件數。
地方創生政策的重要成果
一、建立國家層級的推動架構,將地方發展納入整體治理
地方創生由單一地方建設議題提升為國家政策,由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統合中央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力量,並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協調整合資源。政策亦由早期國家戰略計畫,逐步發展出加速推動計畫及中長程規劃,讓地方創生有較持續的推動架構。
二、以地方特色帶動產業發展及就業機會
政策鼓勵地方依自身產業、文化、自然環境與社區條件提出發展方案,推動企業投資故鄉、科技導入、社會參與及地方品牌建立。這使地方發展不再只依賴公共建設或短期補助,也開始發展農業、文創、觀光、教育與社會創新等多元事業,並嘗試形成在地產業鏈及穩定營運模式。
三、逐步建構青年留鄉、返鄉及創業支持系統
政府設置地方創生青年培力工作站,提供地方青年培訓、諮詢輔導、資源媒合與實踐場域,並以獎勵計畫支持青年投入地方行動。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現行實施地方自治之相關法規範依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地方自治的現行法規範依據,以及憲法所設想、但未完成立法的「省縣自治通則」。解題須區分「憲法曾規定應制定的法律」與「現行實際施行地方自治所依據的法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為民國 113 年地方自治制度的現行規範依據。憲法增修條文提供憲法基礎;地方制度法規範地方制度與自治事項;財政收支劃分法則處理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劃分與調劑。相較之下,「省縣自治通則」雖曾見於憲法的地方制度設計,卻未完成立法,並非現行實施地方自治的法規。
選項分析
- (A) 省縣自治通則:錯誤,為本題答案。 憲法原有條文曾設想由中央制定省縣自治通則,作為省、縣制定自治法的依據;但該通則迄未完成立法。因此,它不是民國 113 年現行實施地方自治的法規範依據。現行地方制度主要由地方制度法等規範。
第 2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定位與組織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山地原住民區是由直轄市轄區內的山地鄉改制而來的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區民代表會與區公所,分別為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山地原住民區的法律地位,再核對其機關及與直轄市的關係。題目選項中,只有 A 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的明文規定。
選項分析
- (A) 為地方自治團體: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第 1 項明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並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
- **(B) 區長由直轄市長依法任用:錯誤。
第 3 題2 分
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1 項所規定的「直轄市」與第 2 項的「準直轄市」,兩者最重要的區別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所稱直轄市、準直轄市的制度差異。兩者都採直轄市層級的地方制度,但準直轄市仍保留所轄鄉(鎮、市)自治;直轄市則不設鄉(鎮、市)自治層級。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比較兩項規定時,應找出準直轄市相較於直轄市保留的制度層級。準直轄市轄內仍有鄉(鎮、市),並維持其地方自治;直轄市則由直轄市直接辦理相關地方自治事項,不再保有鄉(鎮、市)自治。兩者最重要的區別因此在於鄉(鎮、市)自治是否存續。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鄉(鎮、市)之收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65 條所列的鄉(鎮、市)收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有稅課收入、工程受益費、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信託管理收入、財產收入、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補助收入、捐獻及贈與收入、自治稅捐收入及其他收入等項目。《地方制度法》第 65 條(民國 113 年 8 月 7 日修正版本)
解題方法
將題目選項逐一對照第 65 條的法定收入名稱。關鍵在於區分「罰金」與法條所列的「罰款及賠償收入」:罰金是刑事處罰的名稱,並非本條列出的鄉(鎮、市)收入項目;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解釋意旨,關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邀請直轄市交通局長到會備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對「立法院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人員到會備詢」的界線。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雖授權立法院各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但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地位,中央與地方也各有其立法機關,因此地方行政機關人員原則上沒有到立法院備詢的義務。
依釋字第 498 號,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本題所稱直轄市交通局長,屬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人員,適用此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邀請機關是「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被邀請者是「直轄市交通局長」。這不是地方議會對地方行政機關的質詢,而是中央立法機關邀請地方行政機關人員到會。
接著套用釋字第 498 號的兩層規則:立法院委員會可以邀請地方行政機關人員到會;但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外,受邀者得自行衡酌是否有到會說明的必要。再以此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法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自治法規的種類、制定機關及發布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自治法規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自治規則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發布或下達。另依第 28 條,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所營事業機構的組織,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制定主體、應報機關、法規名稱與程序」。本題的關鍵是分清楚:自律規則由地方立法機關訂定,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此外,地方所營事業機構的組織須以自治條例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山地原住民區自治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鄉(鎮、市)的規定。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的組織自治條例應報直轄市政府核定,不是報縣政府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
第 7 題2 分
甲縣議會欲就縣議員問政質詢之秩序事項訂定相關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議會的「議會自律」及《地方制度法》所定自律規則。議會為維持內部運作,可就議事程序、議員問政質詢秩序等事項訂定規範。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自律規則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上級政府備查。其規範範圍仍受上位法限制。
解題方法
先看辦法規範的內容與對象:題目所問的是縣議員在議會內質詢的秩序,屬議會內部議事事項,應由縣議會依議會自律原則自行規範。再依《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確認其性質及發布程序,並區分「備查」與「核定」。最後檢視規範是否僅涉及議事秩序,或擴張到法律未賦予的調閱文件權。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方自治團體執行之委辦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的「委辦事項」: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交付的事項。判斷關鍵是:承接工作者是否為地方自治團體,以及所執行的是否為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均為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或公所則是執行職務的機關。中央政府委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與委託地方機關協助辦理行政作業,性質不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交辦者、承辦者、交辦內容」:若是上級政府交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符合委辦事項的典型結構;若只是由地方機關代收、代送資料,屬行政作業上的協助,不因此成為地方自治團體的委辦事項。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某縣縣長因另有人生規劃而決定辭去其職務,下列何者不符合地方制度法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重點是縣(市)長辭職的提出、核准程序與生效時點,以及縣(市)長出缺後的代理安排。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第 82 條,縣(市)長辭職應以書面提出,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並自核准辭職日起生效。縣(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任期不足二年者,無須補選。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選項中的三個程序要素:向誰提出、由誰核准、何時生效;再檢查剩餘任期不足二年的代理規定。題目問「不符合」規定,找出把程序中的機關說錯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 (A) 辭職須以書面提出:符合規定。《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明定第一項人員辭職應以書面為之。
第 10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直轄市議員之解職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民選公職人員的解職事由,以及「解職」、「停職」和未出席會議的期間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者,屬於法定解職事由。直轄市議員也適用此規定。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問的是「直轄市議員的解職事由」,再逐項核對法條所列的事由及適用對象。特別注意:羈押涉及停職規定;重病未能執行職務的期間規定,適用於地方首長;議員連續未出席定期會則須達二會期。
選項分析
- **(A) 遭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者:錯誤。**羈押屬於《地方制度法》所定的停職事由,不是本題所問的解職事由。選項以刑事程序中的羈押,混淆了停職與解職。
第 11 題2 分
關於地方制度法規定之村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制度法》對村(里)長職務、身分及待遇的規定。判斷時要區分村(里)長的職務補助與地方首長的薪給、退職金及遺族撫卹金:村(里)長雖由選舉產生,依法屬無給職,其待遇規定與直轄市長、縣(市)長及鄉(鎮、市)長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地方制度法》第 60 條、第 61 條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7 條:
- 第 60 條規定,村(里)得召集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
- 第 61 條第 3 項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 第 61 條第 1 項所定薪給、退職金及遺族撫卹金,適用對象是直轄市長、縣(市)長及鄉(鎮、市)長。
-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7 條規定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的編列方式。
因此,前三項分別可由職務權限、補助費規定及選舉身分確認;D 將地方首長的遺族撫卹規定套用到村長,屬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地方民意代表得兼任下列何種職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對地方民意代表兼職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也不得兼任其所在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機構的任何職務或名義;法律或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除外。判斷其他職務能否兼任,還要看職務性質是否與民意代表職權相容。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對照兩類禁止規定:一是「身分或職務類別」明文禁止,例如公務員、專任教師;二是「所在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的職務。符合禁止規定者不得兼任;民間社團職務則再依其是否有法律上的禁止規定,以及是否與民代職權相衝突判斷。
選項分析
- (A) 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錯誤。 地方民意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屬此禁止範圍。
第 13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議員之言論免責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的地方民意代表言論免責權。依民國 113 年有效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議員或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的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的言論,不在保障範圍內。
這項免責權保障議員執行職務時能表達意見、監督行政機關;其「對外不負責任」不等於免除選民的政治監督,也不排除議會依內部自律規則處理違規言行。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50 條的兩個要點:一是保障適用於「開會時」對「有關會議事項」所為的言論及表決;二是保障對象是「對外不負責任」。再逐項判斷選項是否把保障範圍擴張成政治責任豁免、議會內部懲戒豁免,或錯誤區分不同層級地方民意代表。
選項分析
- (A) 錯誤。《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同時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的言論及表決免責權,並未建立「直轄市議員低於立法委員、高於鄉(鎮、市)民代表」的保障等級。
第 14 題2 分
有關地方立法機關預算審議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立法機關審議地方總預算案的權限界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地方議會或代表會對地方行政機關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同法第 41 條規定地方總預算案的審議程序及附帶決議。
預算由行政機關編製並執行,地方立法機關負責審議。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指出,立法機關不得在預算項目間移動增減,因為這會變動施政計畫內容,影響行政與立法的權責分際。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行政機關提案、立法機關審議;立法機關不得藉審議改動預算項目配置」的分工原則。尤其要區分「刪減預算」與「在項目間挪移預算」:前者在合理範圍內得為之,後者不許。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有關地方立法機關質詢權及文件調閱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民意機關監督地方行政機關時,質詢權、邀請列席說明權與文件調閱權各有不同法源及行使方式。解題要特別區分「議會大會」與「議會委員會」能邀請哪些人列席。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第 49 條檢視列席報告與說明的規定,再判斷個別議員能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取得資料。
《地方制度法》第 49 條區分:
- 議會大會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時,得邀請市長、相關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 議會委員會或小組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時,得邀請市長以外的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因此,委員會列席對象不包括市長;將大會的邀請權套用到委員會,是本題關鍵陷阱。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地方制度法》未明文賦予地方民意代表個人基於問政需要,直接向地方行政機關行使文件調閱權。議員個人有質詢等法定職權,但不能因此推論其個人當然具有調閱文件的法律權限。若議員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政府資訊,則屬另一種資料取得途徑,須依該法規定審查。
第 16 題2 分
下列事項何者不屬於跨域合作議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跨域合作」的判斷:地方政府為處理超出單一行政轄區、涉及共同需求或共同利益的公共事務,透過協議、共同使用設施、合辦事業等方式合作。判斷重點在於是否為地方政府間的合作議題,而非僅由中央將權限交由地方執行。
本題涉及地方自治與跨域合作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合作關係:
- 若是不同地方政府為處理共同的公共服務、設施或區域問題而合作,屬跨域合作議題。
- 若是中央機關將管理權限委辦地方政府執行,核心關係是中央與地方間的權限委辦,並非地方政府彼此跨域合作。
選項分析
(A) 嘉義縣、市垃圾掩埋與焚化爐處理協議:屬於跨域合作。 垃圾處理涉及環境與公共服務,縣、市透過協議共同處理垃圾或運用處理設施,是不同地方政府為解決共同事務所進行的合作。
第 17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臺北市與新北市對於跨區域公車路線規劃,涉及跨區域地方自治事項之辦理。下列何者非屬法定可能之辦理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跨區域地方自治事項」的辦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域時,先由各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再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個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列出的三種方式:地方自治團體協商、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共同辦理、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指定一方限期辦理。法條沒有規定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可以直接統籌指揮辦理,因此選出不在法定方式中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有關跨域治理概念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跨域治理」的意涵與推動背景。跨域治理是指不同政府層級、地方自治團體、政策領域,或公私部門之間,為處理單一機關難以獨立解決的公共問題,透過協調、合作與資源整合,共同規劃或執行政策。
其重點在於跨越既有的行政疆界與部門分工,整合有限資源、提升治理效能;市場機制或地方競爭並非跨域治理的核心理念。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跨域治理的共同特徵:是否涉及跨越行政或政策界線、整合資源、協調合作,以及提升公共問題的處理能力。若選項把跨域治理的核心說成地方自治團體彼此競爭,就偏離了合作與整合的概念。
選項分析
(A) 正確。 跨域治理的範圍不限於行政區域或政府層級,也可以跨越不同政策領域,並包含政府與民間組織之間的互動合作。因此,本選項對跨域治理的涵蓋範圍敘述正確。
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具有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地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與一般行政區域的區別。依民國 113 年《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1 款,地方自治團體是依該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的團體;因此,判斷重點不是名稱裡有沒有「市」或「區」,而是法律有沒有賦予該單位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明定,直轄市由山地鄉改制的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並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臺南市那瑪夏區屬此類山地原住民區,具有公法人地位。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指單位的法定性質,再套用地方自治團體的定義:
- 山地原住民區:法律明定為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
- 直轄市的一般區:屬直轄市的行政區域,由區公所辦理行政事務,不是獨立的地方自治團體。
- 里:是區以下的基層行政編組,不具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第 20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下列何者有調處之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權限爭議的調處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由立法院院會議決;立法院未能議決時,由行政院院會議決。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雙方是「中央」與「直轄市、縣(市)」,再依《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確認法定處理機關。題目問「有調處之權」,對應條文指定的立法院;行政院則是在立法院未能議決時,才接續處理。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有關公共造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第3條。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公共造產可由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自行經營、委託經營或合作開發經營。經各該立法機關議決後,縣(市)政府應報內政部備查;鄉(鎮、市)公所則應報縣政府備查,並副知內政部。
解題方法
抓住第3條的兩組規定即可判斷:第一組是三種經營方式;第二組是議決後的報備程序。選項若刪去其中一種經營方式,或把「備查」改成「核准」,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8 條規定,各級政府事務委託他級或同級政府辦理者,其經費由下列何者負擔?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8 條關於政府間委託辦理事務的經費負擔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各級政府將事務委託他級或同級政府辦理時,所需經費由委託機關負擔。
解題方法
先辨認誰是「委託機關」、誰是「被委託機關」:委託機關交付事務並負責提供辦理經費;被委託機關則依委託內容執行。題目問的是委託辦理所需經費由誰負擔,因此選擇委託機關。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幾歲,未受監護宣告者,即有公民投票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民投票法》第 7 條的公民投票權年齡門檻。依民國 113 年有效條文,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且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幾歲」及「未受監護宣告」等文字,直接對應《公民投票法》第 7 條,確認年齡門檻為十八歲。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下列事項何者不屬於跨域合作性質?
核心觀念
本題考「跨域合作」與「委辦」的區別。跨域合作通常是不同地方自治團體面對跨越行政區域的公共事務,透過協議、共同會報或其他合作機制,協調資源並共同處理。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提供地方自治團體進行跨域合作的法制依據。
「委辦」則是上級政府將其權限內的事務交由下級政府執行,屬於上下級政府間的權限與事務分工,不因執行機關位於地方,就成為地方自治團體間的跨域合作。
本題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合作主體與關係:
- 若是不同地方政府或跨越行政區域的機關,共同處理跨區公共事務,屬跨域合作。
- 若是中央政府將事務委辦地方政府,核心是上級對下級的事務交辦,並非地方自治團體間的跨域合作。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有關原住民之參與政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關於原住民保障名額的規定,重點是分清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適用的原住民族別與人口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於民國 113 年修正,詳解依命題當年的修正條文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對地方層級、原住民族別及保障名額所設的條件。特別注意:鄉(鎮、市)民代表的 1,500 人門檻,規定的是平地原住民,不是山地原住民。
選項分析
(A) 正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由該區選民選舉,候選人資格限於山地原住民,符合地方自治制度對山地原住民區首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