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普通考試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5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一般民政
試題代碼 地方自治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村(里)長雖然由民選產生,但是地方制度法又規定,村(里)長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請說明村(里)作為我國地方制度性設計的特徵,並且申論村(里)長在我國地方治理過程中所能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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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是辨明「民選」與「地方自治團體」並非同一概念。村(里)長由選舉產生,具有民意基礎;但村(里)並非《地方制度法》所列、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也沒有自己的自治立法機關及獨立自治權限。因此,村(里)長同時具有民意代表性與行政執行性,角色介於地方政府行政體系和基層社會之間。

法源:《地方制度法》第3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的層級;第59條規定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第60條則規定村(里)得召集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村(里)長為無給職,並非一般公務員,其事務補助費另依法律規定。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截至命題年度,相關修法未改變村(里)並非地方自治團體、村(里)長受指揮監督的基本制度。

解題方法

可用「制度定位—法律地位—治理角色」三層作答:

  1. 先交代村(里)在行政區劃中的位置,說明它是最基層的行政編組,而非獨立地方自治團體。
  2. 再以第59條說明村(里)長的產生方式、指揮監督關係與法定職掌,凸顯民選正當性與行政從屬性的並存。
  3. 最後從地方治理角度,分析村(里)長如何連結政府與居民、協助政策執行、反映需求及促進公民參與,並指出其權限界線。

村(里)的制度特徵

一、地方行政區劃中的最基層編組

依《地方制度法》第3條,地方自治團體包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村、里設於鄉、鎮、市、區之下,是行政區劃及地方政府服務體系中的基層編組;它本身不是地方自治團體,也不具有獨立公法人地位。

二、具有基層民主參與色彩,但無完整自治機關

村(里)長由村(里)民依法選舉,居民可透過選舉表達地方意見;《地方制度法》第60條也提供村(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等參與管道。然而,村(里)並無地方自治團體所具有的自治立法機關,也無獨立的自治事務權限與完整財政自主權,不能因村(里)長民選,就推論村(里)已成為自治團體。

三、兼具民主代表性與行政從屬性

村(里)長一方面由選舉產生,須回應選民需求;另一方面,依第59條受鄉(鎮、市、區)長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這使村(里)制度呈現雙重性:政治上具有基層民主的民意基礎,行政上則位於地方政府服務與執行體系的末端。

村(里)長在地方治理中的角色

一、政府與居民之間的溝通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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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面對全球競爭,各國地方政府開始透過各種跨域治理的方式,以互利合作為基礎,解決共同面對的各種問題。然而,地方政府間跨域治理的推動並不容易,請說明跨域治理在推動過程中可能出現障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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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政府「跨域治理」的推動障礙。跨域治理是指兩個以上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與其他公私部門,為處理超越單一行政轄區的共同問題,透過協調、合作、資源共享及共同決策來提供公共服務或推動政策。

跨域合作有助於處理交通、水資源、環境污染、觀光、產業發展等跨越行政界線的議題,但各參與者在權責、利益、資源與政治考量上並不一致,因此合作不會自然形成,推動時常遭遇下列障礙。

解題方法

作答可從「制度、利益、資源、協調、政治、問責」六個面向整理,逐項說明障礙如何形成,以及它如何妨礙合作。題目詢問的是推動過程中的障礙,不宜只寫跨域治理的優點或合作形式;每一點都要扣回地方政府為何難以達成共同決策、分工或持續合作。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項可逐一分析,也不涉及計算。法條非本題作答核心;以下不以特定法條作為答案依據。

跨域治理推動過程中的障礙

一、行政轄區與權責劃分不清

公共問題常跨越行政區域,但法定職權、業務分工與行政責任仍按轄區劃分。當權責交錯或缺乏明確的主責機關時,各地方政府容易互相推諉,或對誰應負責規劃、執行及維護產生爭議。若合作涉及中央與地方、不同層級政府,權限配置更容易成為協商障礙。

二、利益分配與成本負擔不均

跨域合作往往須共同負擔建設經費、營運成本與環境風險,但效益可能集中在特定地區。例如,某地負擔設施興建或污染處理成本,鄰近地區卻共享服務利益。若各方對出資比例、受益範圍、補償方式或風險承擔沒有共識,便會出現「受益者不出錢、負擔者不受益」的抗拒。

三、地方利益與競爭關係

地方政府各有發展目標與選民期待,可能在招商、觀光、交通建設、產業布局及公共設施選址上彼此競爭。合作方案若被認為會使本地資源或發展機會流向他區,地方首長及民意代表便可能缺乏支持,甚至抵制共同計畫。

四、協調成本高,缺乏穩定合作機制

跨域治理需反覆協商目標、方案、經費及執行分工,參與者愈多,溝通與決策成本愈高。若缺乏常設協調平台、共同規則、爭端處理程序或具體合作契約,合作容易停留在會議與意向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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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有關我國地方政府體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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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政府」的基本特徵,以及地方自治與中央監督之間的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地方政府具有下列主要特性:

  1. 屬於國家統治體系中的地方性組織。
  2. 管轄範圍僅及於國家領土之一部。
  3. 依法在一定範圍內享有地方自治權。
  4. 地方自治並非完全獨立於中央,仍須受憲法、法律及中央合法監督。

地方自治的核心是「自治」,不是「主權」。國家主權仍統一存在於中央,地方不得以自治為由排除中央一切監督。

解題方法

本題可從「地方自治是否等於地方主權」切入:

  • 若選項描述地方政府具有區域性、自治性,通常屬於正確敘述。
  • 若選項主張地方可以完全排除中央監督,將地方自治誤認為地方主權,即屬錯誤。

依憲法及地方制度法,地方自治團體雖有自治權,但中央仍得依法進行監督,例如對地方自治法規、自治事項之執行及違法行政行為進行合法監督。因此,地方自治權並非毫無界限的絕對權力。

選項分析

(A) 屬國家統治團體的一種類型——正確

地方政府是國家統治組織的一環,與中央政府共同構成國家的行政及統治體系。地方政府雖具有一定自治性,但並非脫離國家而獨立存在的政治組織。

因此,將地方政府定位為國家統治團體的一種類型,符合地方政府的基本概念。

(B) 管理之領域僅及於國家領土之一部——正確

地方政府具有地域性,其權限通常以特定轄區為範圍,例如直轄市、縣、市、鄉、鎮、縣轄市等地方自治團體,各自只在法定區域內行使職權。

相較於中央政府的全國性管轄,地方政府的管理範圍僅及於國家領土之一部,因此本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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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關於行政院對直轄市自治條例之監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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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自治條例監督」及「核定、備查效力」的區別。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

  1. 直轄市自治條例如定有罰則,應報行政院核定後始得發布。
  2. 行政院逾法定期間未作成核定與否之決定者,視為核定。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判斷兩件事:

  • 定有罰則:是「核定」還是「備查」?
  • 逾期未決定:是視為核定,還是視為不予核定?

解題方法

先抓「定有罰則」這項要件。自治條例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尤其設有罰則時,須經上級機關作成核定,不能僅以備查方式處理。

本題對象為直轄市,故上級監督機關為行政院。判斷流程如下:

定有罰則之直轄市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text{定有罰則之直轄市自治條例} \Rightarrow \text{報行政院核定}

再判斷行政院逾期未作成決定的法律效果:

1個月內未決定⇒視為核定\text{1個月內未決定} \Rightarrow \text{視為核定}

完全符合上述兩項要件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前段「定有罰則之直轄市自治條例,應報行政院核定」正確。

但後段稱行政院逾1個月未決定時,「視為不予核定」,與《地方制度法》規定不符。逾期未決定的法律效果是視為核定,而非視為不予核定。

因此,整體錯誤。

(B) 正確

定有罰則之直轄市自治條例,依法應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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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鄉(鎮、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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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制度法》關於鄉(鎮、市)及縣轄市的法律地位、層級關係、行政編組,以及縣轄市設置條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

  • 縣轄市屬於縣的地方自治團體,隸屬於縣。
  • 鄉、鎮、縣轄市依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 縣轄市以內的編組為「里」。
  • 設置縣轄市須具備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等要件。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序檢查三個重點:

  1. 確認縣轄市的上級地方政府。
  2. 判斷地方行政編組的正確順序。
  3. 比對縣轄市的法定人口及設置條件。

其中,縣轄市的設置人口門檻是「十五萬人以上」,不是五萬人;五萬人是其他地方行政區域設置規定中常見的門檻,容易形成混淆。

選項分析

(A) 竹北市的上級地方政府為新竹市

錯誤。

竹北市是新竹縣所轄的縣轄市,其上級地方政府為「新竹縣」,不是新竹市。

新竹市本身是直轄市以外的市級地方自治團體,與新竹縣屬於不同的地方自治團體,竹北市並不隸屬於新竹市。

(B) 縣轄市以內之編組為鎮,鎮以內之編組為里

錯誤。

縣轄市以內的編組是「里」,不是「鎮」。正確的法律關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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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地方自治團體是否設置特定之事業機構,原則上得由其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自行決定及執行。此為地方自治何種高權之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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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高權」分類,重點在於辨識地方自治團體是否具有自行決定其內部組織及事業機構設置的權限。

地方自治高權通常包括:

  • 立法高權:制定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規範的權限。
  • 組織高權:決定地方自治團體內部組織、機關及事業機構設置的權限。
  • 人事高權:任用、管理及考核地方自治團體所屬人員的權限。
  • 財政高權:籌措、管理及支用地方財源的權限。

題幹指出,地方自治團體是否設置特定事業機構,原則上得由其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自行決定及執行。這是在決定地方自治團體的組織架構與執行事務的機關、機構配置,核心即為地方自治團體的組織自主權。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採「題幹行為對應自治高權」的方法:

  1. 題幹行為是「是否設置特定事業機構」。
  2. 事業機構屬於地方自治團體執行自治事務所需的組織單位。
  3. 決定是否設置該機構,屬於地方自治團體對內部組織及機關配置的決定。
  4. 因此,該權限屬於組織高權。

快速判斷公式可整理為:

設置機關、機構、事業單位⇒組織配置⇒組織高權\text{設置機關、機構、事業單位} \Rightarrow \text{組織配置} \Rightarrow \text{組織高權}

其中,立法機關通常透過自治條例等規範決定組織事項,行政機關則依法律及自治法規執行組織設置與運作。題幹強調「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自行決定及執行」,正是自治團體組織自主性的表現。

選項分析

(A) 立法高權:錯誤

立法高權是地方自治團體制定自治法規的權限,例如制定自治條例、自治規則,以規範地方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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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彰化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倘有部分條文修正,經送內政部核定後,應由何機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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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法規之核定與公布機關」的區別,涉及《地方制度法》關於議會組織自治條例之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彰化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雖由彰化縣議會擬訂、修正,且須報內政部核定,但核定後的公布機關仍是彰化縣政府。

關鍵在於:

  • 彰化縣議會:負責自治條例的擬訂、修正及議決。
  • 內政部:依法行使上級機關的核定權。
  • 彰化縣政府:負責核定後的公布。

「擬訂、議決」、「核定」與「公布」是不同的法律程序,不能因議會是自治條例的提案或議決機關,就認為應由議會公布。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序判斷三個問題:

  1. 誰負責修正自治條例?
  2. 誰負責核定?
  3. 核定後由誰公布?

彰化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的部分條文修正,須經彰化縣議會處理,並送內政部核定。內政部完成核定後,依法由彰化縣政府公布。

因此,公布機關是彰化縣政府,選擇 (B)。

可簡化記憶為:

彰化縣議會修正→內政部核定→彰化縣政府公布\text{彰化縣議會修正} \rightarrow \text{內政部核定} \rightarrow \text{彰化縣政府公布}

這裡要特別注意,公布是地方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不是議會與政府共同完成的會銜行為。

選項分析

(A) 彰化縣議會

錯誤。

彰化縣議會是自治條例的修正、議決機關,但不是核定後的公布機關。議會負責形成自治條例內容,內政部負責核定,最後由彰化縣政府依法公布。

本選項混淆「議決機關」與「公布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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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地方立法機關針對議會大會及委員會之議事或民眾旁聽等事項,訂有議會議事規則或議會旁聽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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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立法機關「自律規則」的性質、訂定與發布程序,以及議員違反議事規則時的救濟問題。

依民國 115 年命題時點之《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

  1.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
  2. 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
  3. 發布後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4. 自律規則不得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

議會議事規則、旁聽規則,主要是規範議會內部議事秩序、議員行為及旁聽秩序,屬於自律規則。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判斷議事規則及旁聽規則的性質,再檢查其發布機關與備查程序。

判斷重點如下:

  • 是由地方立法機關自己訂定及發布,還是由地方行政機關發布?
  • 上級機關是「備查」還是「核定」?
  • 鄉(鎮、市)層級的立法機關正式名稱是鄉(鎮、市)民代表會,而非鄉(鎮、市)議會。
  • 自律規則雖屬內部規範,但因違反議事規則所受的具體處置,涉及議員權利時,仍可能有行政救濟問題。

選項分析

(A)正確

議會議事規則及議會旁聽規則,主要規範議會內部的議事程序、發言秩序、旁聽秩序及議員紀律,性質上屬於地方立法機關的自律規則。

其效力原則上及於議會內部,不是一般對外發生普遍規範效力的自治條例。因此,A 所稱「僅具有內部規範之效力」,符合自律規則的基本性質。

但「內部規範」並不代表完全沒有法律效果。若依議事規則作成停止出席、申誡等具體處置,且影響議員權利,仍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相關救濟規定。

(B)錯誤

依《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關於議事規則的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所訂定的議事規則,應由該地方立法機關自行發布,並報縣政府備查;同時函送鄉(鎮、市)公所。

因此,正確程序是:

  • 由鄉(鎮、市)民代表會訂定;
  • 由鄉(鎮、市)民代表會自行發布;
  • 報縣政府備查;
  • 函送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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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以訂定行政契約方式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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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有關地方自治團體以行政契約處理「跨區域自治事項」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地方自治團體得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訂定行政契約,並應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其中涉及不同層面的事項,法律效果不同:

  1. 一般行政契約: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2. 涉及地方立法機關職權:須經地方立法機關同意。
  3. 涉及管轄權限移轉:仍屬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並非取得其事前同意。
  4.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協助。

解題方法

本題應抓住「備查」與「同意」的法律效果差異:

  • 「備查」:行政機關作成決定後,報請上級機關知悉、存查,通常不是事前取得上級機關核准。
  • 「同意」:須先取得該機關的許可,始得完成相關法律行為。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地方自治團體間之行政契約,即使涉及管轄權限移轉,法規所要求的仍是「備查」,不是「同意」。將「備查」改寫成「同意」,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該行政契約應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正確。

地方自治團體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項而訂定行政契約,應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這是法律對跨區域自治合作所設的基本程序要求。

(B) 該行政契約之訂定,涉及相關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者,應經其同意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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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採取代行處理之監督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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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代行處理」之監督措施,重點包括:

  1. 代行處理的適用要件。
  2. 急迫情況下是否得例外處理。
  3. 代行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的名義。
  4. 代行處理費用的負擔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代行處理是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履行一定公法上義務,卻怠於履行,且已達危害公益等法定程度時,由中央或上級自治團體代替其處理該事項。其本質是監督機關暫時介入地方自治事務,並非一般性的全面取代地方自治團體。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適用要件—急迫例外—法律效果—費用負擔」四個層次判斷:

  • 不是所有違反義務的情況都能代行處理,須符合地方制度法所定要件。
  • 原則上須先經告誡、限期履行;情況急迫時,得例外不經告誡逕行代行。
  • 代行處理機關在其代行範圍內所作成的行政處分,應以代行處理機關名義作成。
  • 代行費用原則上由被代行處理機關負擔,不是由雙方共同分擔。

因此,正確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A) 地方自治團體違反法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中央均得予以代行處理

錯誤。

本選項將代行處理的適用範圍過度擴張。地方自治團體縱有違反法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情形,也不是中央當然均得代行處理。

代行處理必須符合地方制度法所定的法定要件,通常包括:

  • 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
  • 該不作為已造成重大公益危害,或有妨礙其他自治團體權益等情形;
  • 原則上須先經上級機關告誡、限期履行而仍不履行。

因此,單純「違反法定義務」並不足以當然發動代行處理;「均得」二字使本選項錯誤。

(B) 中央在代行處理事務範圍內,對人民所為之行政處分,應以代行處理機關之名義為之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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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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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及其法律界線。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之規定,居民對地方自治事項享有依法請求公開、依法使用公共設施等權利;此外,地方居民依法參與地方性公民投票,並得依法享受地方政府所提供的服務、福利與照顧。

關鍵在於:居民權利通常必須附有「依法」要件,並不當然表示地方政府必須無條件、無償提供一切服務或設施。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屬於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並特別注意選項是否擅自增加法律沒有規定的限制或優惠條件。

其中,地方公共設施的居民權利是「依法使用」;「依法使用」不等於「無償使用」。地方政府得依法律、自治條例或使用管理規則,收取規費、設定使用資格或規範使用方式。因此,將法律上的使用權擴張為無償使用權,即非屬一般居民權利的當然內容。

選項分析

(A) 請求公開地方政府資訊之權

正確。地方居民對地方自治事項,得依法請求公開相關資訊。此項權利與地方自治的公開、透明及居民監督功能相連結,地方政府對自治事項的決策、執行及相關資料,應依法律規定提供公開或申請閱覽。

但此權利並非毫無限制,仍須依資訊公開相關法律,考量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及其他依法限制公開的事項。

(B) 請求無償使用地方公共設施之權

錯誤,為本題答案。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所享有的是對地方公共設施「依法使用」的權利,而不是一律「無償使用」的權利。

地方公共設施的使用,仍可能受到下列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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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甲、乙二人為 A 鄉鄉長選舉之候選人,選舉結果,甲獲得最高票,乙獲得之票數次之。在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名單前,甲不幸因病死亡。關於鄉長選舉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最高票候選人於當選公告前死亡」的特別處理規定。

一般選舉判斷方式是由得票最高者當選;但本題有一個特殊事實:甲雖然死亡,卻是在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名單前死亡。因此,不能直接由次高票的乙遞補,也不能逕行由上級機關指派鄉長。

依該法規定,當選人於當選公告前死亡者,選舉委員會仍應公告其為當選人,並於公告之日起 3 個月內辦理重行選舉。

此一規定的法律效果,是先完成當選公告,再依法重新投票,以重新決定鄉長人選。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1. 確認甲是否為最高票候選人:甲獲得最高票。
  2. 確認死亡時間:甲在「當選名單公告前」死亡。
  3. 套用「當選公告前死亡」的特別規定。
  4. 判斷法律效果:公告甲為當選人,並於公告日起 3 個月內重行選舉。

因此,正確處理不是由乙直接遞補,而是依法辦理重行選舉。

選項分析

(A) 選舉委員會應公告甲為 A 鄉鄉長選舉當選人,並自公告之日起 3 個月內完成 A 鄉鄉長重行選舉投票

正確。

甲為最高票候選人,且死亡時間是在當選公告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特別規定,選舉委員會仍應公告甲為當選人,並於公告之日起 3 個月內辦理重行選舉。

因此,A 完整符合該法規定。

(B) 選舉委員會應公告甲為 A 鄉鄉長選舉當選人,並由乙遞補成為 A 鄉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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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職務,何者必須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始得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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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政府首長及一級主管之任用性質」,關鍵在於區分:

  1. 依法定編制設置、屬公務人員職務者: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2. 首長之政務職或機要性質職務:得由首長依政治任用或特別任用方式選任,不以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為必要條件。

依《地方制度法》及地方政府組織編制相關規定,縣政府秘書長屬於依法定編制設置之文官職務,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各處處長及直轄市政府委員會主任委員,則屬地方首長任用之主管或政務性職務,並非一律以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為必要條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採「職務性質」切入:

  • 先看該職務是否屬於法定文官職務。
  • 再看法律是否明定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
  • 若僅規定由縣市長任免,且具有政務或政治責任性質,通常不代表必須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其中,不能單純以「處長」「主任委員」等職稱判斷;必須看該職務的法定任用性質。

選項分析

(A)彰化縣政府秘書長:正確

縣政府秘書長是縣政府的重要法定幕僚職務,負責襄助縣長處理縣政,並統籌所屬機關業務。其職務列入地方行政機關之法定編制,屬於文官體系中的職務,任用時須符合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及相關職等、官等規定。

因此,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不得擔任縣政府秘書長。

(B)屏東縣政府工務處處長:錯誤

縣政府各處處長雖為縣政府一級主管,負責主管特定行政業務,但其任用性質與縣政府秘書長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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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有關直轄市議會與縣(市)議會之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45條,重點包括:

  1. 正、副議長及正、副主席選舉的時間。
  2. 選舉會議的主持方式。
  3. 第一次投票的出席及當選門檻。
  4. 無人當選或出席人數不足時,第二次、第三次投票的處理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45條規定:

  • 選舉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
  • 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出席。
  • 得票達出席總數過半數者當選。
  • 第一次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改採得票較多者當選。
  • 出席人數不足時,才涉及另訂下一次選舉時間;第三次舉行時,出席達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即得以實到人數選舉,並以得票較多者當選。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第一次投票程序」及「後續投票程序」逐一核對選項:

第一次投票:總額過半數出席+出席者過半數得票\text{第一次投票:總額過半數出席+出席者過半數得票}

若第一次沒有人取得過半數:

立即第二次投票:得票較多者當選\text{立即第二次投票:得票較多者當選}

若問題是出席人數不足,才須另訂下一次選舉時間;第三次投票則有特殊的三分之一出席門檻。

因此,關鍵在於區分:

  • 「無人取得當選票數」
  • 「出席人數不足」

兩者法律效果不同。

選項分析

(A) 應於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在當日選出

《地方制度法》第45條第1項規定,正、副議長及正、副主席之選舉,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

通常宣誓就職與正、副議長或正、副主席選舉於同日接續進行,選舉程序原則上應在當日處理完畢。故本選項符合題旨,正確。

(B) 由議員、代表互推一人主持,推選會議由最資深者主持,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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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A 縣縣議會未在法定期限內完成 A 縣縣政府民政處預算案之審議,A 縣縣政府報請內政部邀集有關機關協商,若在協商後 1 個月內仍未能作成決定,A 縣縣政府民政處之預算案其結果如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政府總預算案未依期限完成審議時之處理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地方民意機關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地方政府預算案之審議時,應由該地方政府報請上級政府邀集有關機關協商;協商後一個月內仍未能作成決定者,由上級政府逕為決定。

本題中:

  • A縣縣政府:提出預算案之地方政府。
  • A縣縣議會:負責審議預算案之地方民意機關。
  • 內政部:中央主管機關,屬本題所稱之上級政府或上級主管機關。
  • 協商後一個月仍未能決定:已符合由上級機關逕為決定之要件。

因此,應由內政部逕為決定。

解題方法

本題依時間順序判斷即可:

  1. 縣議會未於法定期限內完成預算案審議。
  2. 縣政府報請內政部邀集有關機關協商。
  3. 協商後一個月內仍未能作成決定。
  4. 依《地方制度法》所定的後續效果,由上級機關逕為決定。

題目已直接給出「協商後一個月內仍未能作成決定」這個關鍵事實,因此不必再討論預算案是否視為通過或未通過,而應直接套用法律規定的補充決定機制。

選項分析

(A) 視為審議通過

錯誤。法律並未規定地方民意機關逾期未完成審議,或協商後仍未決定時,預算案當然視為審議通過。

若採取「視為通過」,將使民意機關消極不審議即可產生預算案通過的效果,並非本題法規所採的處理方式。

(B) 視為未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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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或逾越權限時,下列何處置方式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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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之監督機制。

「委辦事項」是指地方政府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辦理上級政府交付執行的事項。其本質不是地方自治事項,而是中央交付地方執行的事務,因此中央對其具有較強的監督權限。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若有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有逾越權限的情形,應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事項性質」及「監督程序」兩步判斷:

  1. 先確認題目涉及的是「委辦事項」,不是地方自治事項。
  2. 再確認違法或逾越權限時,法律所規定的處置機關與程序。

法定程序是: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行政院作成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之處置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 \longrightarrow 行政院作成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之處置

因此,選項必須同時符合:

  • 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報請;
  • 由「行政院」作成後續處置。

符合此一程序者為 (C)。

選項分析

(A) 應經由司法訴訟進行判決

錯誤。

本題所問是中央對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的行政監督,不是一般人民或機關間的司法訴訟程序。法律已明文規定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處理,無須先經由司法訴訟判決。

若涉及行政處分是否合法,事後當事人仍可能依法尋求行政救濟,但那不是本題所問的法定監督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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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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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定種類,以及「地方自治團體」與「地方行政區域、基層行政單位」之區別。解題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核心法源為《地方制度法》。

依《地方制度法》第 3 條,地方自治團體包括:

  • 直轄市
  • 縣(市)
  • 鄉(鎮、市)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因此,判斷各選項的關鍵,在於確認該對象是否具有獨立的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解題方法

採「法定列舉」方式判斷:

  1. 先確認我國是否為聯邦制國家。
  2. 再對照《地方制度法》所列地方自治團體種類。
  3. 區分村、里這類基層行政單位與地方自治團體。
  4. 依法律明文逐一檢驗各選項。

其中,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雖位於直轄市之下,但法律明文賦予其地方自治團體地位,具有自己的自治組織及自治權限,不能僅因其層級較低就否定其自治團體身分。

選項分析

(A) 我國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相當於聯邦國之邦

錯誤。

我國是單一國,而非聯邦國。地方自治團體是在國家法律及憲法保障範圍內,對地方公共事務行使自治權的團體,並非具有主權或準主權地位的聯邦邦。

聯邦國的邦通常具有憲法所保障的固有權限,並與聯邦政府分享國家統治權;我國地方自治團體則不具有國家主權,其自治權源自憲法及法律的保障,仍受中央法律制度及國家整體法秩序拘束。因此,不能將我國地方自治團體與聯邦國的邦相提並論。

(B)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亦屬地方自治團體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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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法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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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於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之「制定、核定、公布、發布及備查」程序,尤其要區分:

  • 地方立法機關:負責議決自治條例。
  • 地方行政機關:負責公布自治條例、發布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
  • 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依規定負責核定或備查,逾期時部分情形得代為發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逐一檢查各選項中的三個要素:

  1. 行為主體是地方立法機關或地方行政機關;
  2. 行為內容是「議決」、「核定」、「公布」或「發布」;
  3. 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所定期限及法定程序。

本題最大陷阱在於:自治條例雖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但核定後是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不是由地方立法機關公布。

選項分析

(A) 正確

應經委辦機關核定之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應於核定文送達之日起30日內發布。

委辦規則是地方行政機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所訂定的規範。若依法須經委辦機關核定,核定完成且核定文送達後,地方行政機關應在30日內完成發布。

因此,A所述程序及期限均正確。

(B) 錯誤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須依規定報上級政府核定;核定文送達後,應由地方行政機關於30日內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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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有關地方跨域治理概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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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跨域治理」的意義、合作方式及其法制工具。

跨域治理是指地方政府面對行政轄區、機關部門或政策領域彼此交錯的公共問題時,透過協商、合作與資源整合,共同處理公共事務。其「域」不僅是地理上的行政區域,也包括:

  • 跨轄區:不同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處理公共問題。
  • 跨部門:不同政府機關或行政部門協力合作。
  • 跨政策領域:例如交通、環境、產業、都市發展等政策相互整合。
  • 公私協力:引進企業、非營利組織及社區等民間資源。

跨域合作的法律手段並不限於設立特定組織,亦可採取協議、契約、委託、共同執行、資源共享及其他依法可行的合作方式。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是「何者錯誤」題,應先掌握跨域治理的基本特徵,再找出過度限縮或與一般治理原則不符的敘述。

判斷重點有二:

  1. 跨域治理強調多元主體合作及資源整合。
  2. 跨域合作的法制工具具有多樣性,不會僅限於一種組織型態或單一合作模式。

四個選項中,只有選項 C 使用「僅限於」作絕對限制,與跨域治理多元、彈性的合作方式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跨域治理過程應儘量引進企業及非營利組織之資源

本項正確。

跨域治理並非只由政府單方面處理公共事務,而是強調政府、企業、非營利組織、社區及公民等多元行動者共同參與。企業可能提供資金、技術與管理能力;非營利組織則可能提供專業服務、社會網絡與在地動員能力。

因此,適度引進企業及非營利組織的資源,有助於補充政府能力、提高公共服務效率,符合跨域治理與公私協力的精神。

(B) 跨域治理之方式,涵蓋跨轄區、跨部門、跨政策領域之合作夥伴關係

本項正確。

跨域治理的「跨域」具有多重意義,不只限於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的合作,也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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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關於鄉轄區內村編組之調整,由下列何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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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的權限劃分。

依《地方制度法》第3條,鄉以內的編組為村;村以內的編組為鄰。至於村(里)、鄰的編組及調整,依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由直轄市、縣(市)另定辦法。

本題是「鄉轄區內村編組之調整」,鄉屬於縣的轄區,因此應由縣政府依法律授權制定相關自治法規或辦法。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步:

第一,確認「村」的層級:

縣⊃鄉⊃村⊃鄰\text{縣} \supset \text{鄉} \supset \text{村} \supset \text{鄰}

第二,確認村編組及調整的法定權限。

《地方制度法》第7條第2項所稱「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是指:

  • 直轄市轄區內的里、鄰編組及調整,由直轄市定之。
  • 縣轄區內的村、里、鄰編組及調整,由縣(市)定之。

本題所問為鄉轄區內的「村」編組調整。鄉雖然是地方自治團體,但村是縣轄區內的基層編組,相關編組及調整辦法的制定權,仍屬縣政府。

因此,正確答案為縣政府。

選項分析

(A) 縣政府:正確

鄉位於縣之下,鄉轄區內村的編組及調整,依《地方制度法》第7條第2項,由縣(市)另定相關辦法。

因此,本題所稱「由何者定之」,答案為縣政府。

須注意,「縣政府定之」主要是指由縣制定村(里)、鄰編組及調整的自治法規或辦法;個別案件的實際作業,仍可能涉及鄉公所提出計畫、鄉民代表會審議或縣政府核定等程序。命題重點在於法定規範權限的歸屬,而非個案行政流程中的每一個程序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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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經由審議式活動(deliberative activities)方式督促地方政府提升績效的具體作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治理中的「審議式活動」(deliberative activities)與各種地方政府監督、民意蒐集方式之區別。

審議式活動的核心,不只是蒐集民意,而是讓公民、地方政府及相關利害關係人透過公開討論、資訊交換、理性溝通與意見整合,形成較具正當性的政策建議,並促使地方政府改善施政品質與行政績效。

「公民參與」是最能涵蓋上述審議程序的概念。常見形式包括公聽會、審議式民主會議、參與式預算、社區討論及公民論壇等。

本題不涉及特定計算公式;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重點在地方治理與民主參與概念的辨識。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關鍵:

  1. 題幹明確指出「審議式活動」。
  2. 審議式活動必須具有公民參與、意見交換、討論及共同形成政策判斷等特徵。

四個選項中,只有「公民參與」本身能直接涵蓋公民討論、協商及共同決策等審議程序。其餘選項分別屬於陳情管道、民意代表監督或資料蒐集工具,欠缺審議式活動的核心要素。

選項分析

(A) 公民參與——正確

公民參與是指人民以個人或組織身分,透過制度化或非制度化管道參與公共政策、地方建設及政府施政的形成、執行與監督。

其中的審議式公民參與,強調:

  • 提供充分且相對完整的公共資訊;
  • 讓參與者進行公開討論與理由交換;
  • 兼顧不同利益與多元意見;
  • 透過溝通、協商或共識形成政策建議;
  • 促使政府回應民意並改善施政績效。

因此,公民參與能透過審議程序形成外部監督力量,督促地方政府提升行政效能、服務品質與政策回應性,符合題幹所稱「經由審議式活動方式督促地方政府提升績效」。

(B) 首長信箱——錯誤

首長信箱主要是人民向地方政府反映意見、提出陳情、檢舉問題或請求協助的行政溝通管道。

其特徵通常是:

  • 由個別人民提出意見;
  • 由行政機關受理、分案及回覆;
  • 以個案處理與問題反映為主;
  • 通常沒有參與者之間的公開討論與意見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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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鄉(鎮、市)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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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鄉(鎮、市)自治事項」之範圍,核心在於區分:

  1. 鄉(鎮、市)得自行決定、規劃及執行的自治事項。
  2. 屬於中央或縣(市)主管,鄉(鎮、市)僅配合辦理或受委辦的行政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20條規定,鄉(鎮、市)自治事項包括鄉(鎮、市)財政之規劃及執行等事項。因此,與鄉(鎮、市)財政及稅捐有關者,屬於鄉(鎮、市)自治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採「自治層級對照法」:

  • 看到「稅捐」,先聯想到地方自治團體的財政自治。
  • 看到「勞工安全衛生」,判斷其屬於勞動法規及職業安全衛生之專業行政。
  • 看到「自然保育」,判斷其涉及整體環境及自然資源保育,通常非鄉(鎮、市)層級的自治事項。
  • 看到「戶籍行政」,判斷其具有全國一致性,主要屬中央戶政體系及縣(市)所掌理的行政事項。

因此,本題應選擇與鄉(鎮、市)自治財政直接相關的「稅捐」。

選項分析

(A) 鄉(鎮、市)勞工安全衛生:錯誤

勞工安全衛生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勞動檢查、職業災害預防及雇主責任等事項,具有高度專業性及全國一致性,主要依中央勞動法規辦理。

雖然地方政府可能在勞工行政、勞動檢查或相關政策上負有執行或協助責任,但「勞工安全衛生」並非鄉(鎮、市)的自治事項。不得因地方政府有協助執行職責,即認定該事項屬於鄉(鎮、市)自治。

(B) 鄉(鎮、市)自然保育: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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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地方制度法明列各級自治團體地方政府各款收入,其中縣(市)之收入較直轄市與鄉(鎮、市)多出「協助收入」名目,有關協助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69 條所定的「補助」與「協助金」,以及地方政府間的上下級關係。依該條,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財力較差的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的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縣為鄉(鎮、市)的上級政府,因此縣與鄉(鎮、市)之間的財政往來,可能包括縣補助鄉(鎮、市),以及縣向財力較優的鄉(鎮、市)取得協助金。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協助金」是上級政府向財力較優的下級地方政府取得的協助。題幹問縣(市)收入中的「協助收入」代表何種關係,因此應判斷協助金的流向:財力較優的鄉(鎮、市)提供協助,收入列在縣的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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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參與式預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參與式預算是公民參與預算決策的制度安排,讓民眾透過提案、討論、審議及表決等程序,參與決定一部分公共預算的支出方向或優先順序。其目的在於使公共資源配置能回應民眾需求,並增進預算決策的公開性與公民參與。

參與式預算是預算決策的參與機制,並非限於特定層級地方政府才能辦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等地方政府,都可依其自治事務、財政與行政條件推動。

本題屬制度與實務概念題,沒有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適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制度概念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考的是參與式預算的核心定義及其適用範圍。選項(A)、(B)描述公民參與公共預算決策的目的與程序;(D)列出實務上常見的參與方式。再檢視(C)是否把參與式預算錯誤限縮在直轄市。參與式預算沒有僅限直轄市辦理的制度限制,因此錯誤選項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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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甲鄉長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79條與第82條,重點是分清楚「解除職務」、「代理」及「補選」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鄉(鎮、市)長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應由縣政府解除其職務;鄉長去職時,由縣政府派員代理。依第82條,地方首長去職後原則上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

解題方法

先依第79條判斷由哪個機關解除鄉長職務,再依第82條判斷去職後由誰代理及補選期限。題目問「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因此須逐項核對機關、任期門檻與期限是否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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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具有公法人身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辨「法人」與「公法人」不能畫上等號。公法人是依公法成立、具有公法上人格的權利義務主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團體,也可能是私法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相關依據包括《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之 1、《行政法人法》第 2 條及《農會法》第 2 條。

解題方法

逐一找出各選項的法律定位:地方自治團體與行政法人屬公法人;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的部落,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亦為公法人;農會雖依《農會法》取得法人資格,但其性質為公益社團法人,屬私法人。因此,題目要找的是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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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各級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發生權限爭議時,應如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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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6 條所定的權限爭議處理方式。條文規定:「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權限發生爭議時,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決定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的處理方式是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並由協商會議決定。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關鍵字「各級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發生權限爭議」,這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6 條規定的情形相符。接著直接比對法條中的處理機關與程序: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決定,因此選項中只有(C)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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