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普通考試 財經廉政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實務見解,我國財政部與其他國家財稅機關就雙邊所得稅,消除雙重課稅,營造雙邊有利投資環境,不須經立法院審議,所簽署的國際文書,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際租稅協定的法律性質,以及協定是否須經立法院審議。財政部與他國財稅機關就雙邊所得稅所簽署的文書,目的在消除雙重課稅、促進雙邊投資;依實務見解,這類文書屬於行政協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63 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條約等事項的職權;《條約締結法》所稱條約,則須符合其規定的締結主體與內容要件。此類由財政部與外國財稅機關簽署、且不須立法院審議的所得稅協定,實務上定位為行政協定,而非須經立法院議決的條約。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提供的關鍵線索:簽署雙方是「財政部與其他國家財稅機關」,文書目的為處理雙邊所得稅,且題目明示「不須經立法院審議」。依實務見解,應將它判斷為行政機關間處理行政事務的國際文書,即行政協定。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得作為行政法之法源?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法源」的範圍。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原則上須有具法律拘束力的依據;行政法法源除憲法、法律、法規命令等成文法外,也包括在一定條件下可適用的習慣法及一般法律原則。行政法學說、專業倫理規範等,也可能在解釋或補充法律時發揮作用。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法規與法源分類作答,沒有直接適用的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具有作為行政法法源或解釋依據的可能。關鍵在於分辨「具規範性或法律解釋作用的資料」與「個案中由民意代表提出、但不具拘束力的建議」。後者不能取代行政機關依法作成決定所需的法源。
選項分析
- (A) 法官、律師等職業倫理:錯誤。 專業倫理規範可反映特定職業領域的行為準則,在法律解釋或一般法律原則的形成上具有參考作用;符合相關條件時,也可能成為行政法解釋、補充的依據。因此不能選為「不得作為法源」者。
第 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得由法律授權以法規命令規定或補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哪些事項可以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規定或補充,哪些事項涉及重要基本制度,必須由法律自行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23 條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形成的法律保留原則指出,限制人民權利的重要事項,原則上應以法律規定;如授權以法規命令補充,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也須明確。釋字第 443 號解釋並指出,法律保留密度應依事項性質及限制人民權利的程度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事項是否得以法律授權法規命令規定或補充。給付行政、役男出境限制及回收清除處理費,均曾有大法官解釋說明相關事項得由法律授權命令規範;時效制度則涉及權利義務消滅及法律關係安定等重要制度,不能僅以概括授權交由命令決定。因此,依官方答案選 (D)。
選項分析
(A) 給付行政措施:錯誤。 給付行政涉及國家提供給付,但並非所有給付措施都須由法律逐一規定。依釋字第 443 號解釋的法律保留層級觀念,若措施未涉及重要基本權限制,且法律已有適當授權,得以法規命令作細節性規範或補充。
第 4 題2 分
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未分情節輕重,一律為相同之裁罰,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依違規情節個別衡量,不能一律作相同處罰。這項要求源自比例原則,特別是比例原則中的「過當禁止」:處罰應與違規行為的責難程度及造成的影響相當。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違規所得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的資力。這些因素都可能因個案而異,因此裁罰應有所區別。該條其後於民國 111 年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的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未分情節輕重,一律為相同之裁罰」。這表示機關沒有依違規嚴重程度、影響或責難程度調整處罰,可能造成輕微違規受罰過重、重大違規受罰過輕,處罰與違規情節失去相當性。因此,應選涉及手段與目的是否相稱的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私經濟行政之類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經濟行政」與「高權行政」的區別。行政機關以私法上的主體身分,從事財貨或勞務的供給、交易等經濟活動,屬私經濟行政;行政機關以公權力單方命令、許可、免除或課予人民義務,則屬高權行政。
判斷重點在於行政主體採取的行為方式與法律關係,而非措施是否具有公益目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題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政府或相關公營、自治團體是否以交易或服務提供者的身分行事:
- 提供貸款、銷售商品、出售物資,通常是經濟交易,屬私經濟行政。
- 以公權力決定人民是否負有稅捐義務,則屬高權行政。
選項分析
(A) 臺灣銀行提供學生就學貸款:錯誤。 臺灣銀行提供貸款,是以金融機構身分提供資金,與學生建立借貸關係,屬私經濟行政。貸款具有教育公益目的,不會因此改變其經濟交易性質。
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機關非因行政處分而與人民成立行政法律關係?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與人民成立行政法律關係的方式」,重點在於區分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
行政機關以單方公權力措施,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通常屬於行政處分;行政機關與人民以意思表示合致,共同成立行政法上的法律關係,則可能是行政契約。行政契約依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作答。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建立法律關係的方式:若機關以核定、命令或通知單方決定人民的權利義務,原則上是行政處分;若機關與人民約定公法上權利義務,則屬非因行政處分而成立行政法律關係。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得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受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能否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以及「行政處分的作成權限是否已授予受託者」。
依民國 110 年的《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依同法第 16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部分權限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並應公告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受託者只有在受託範圍內取得作成行政處分的權限,才能以自己名義作成處分;若僅受託執行事實行為或提供專業意見,就不能因此自行作成行政處分。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涉工作是「受託作成行政處分」,還是「執行檢驗等事實工作」。若題幹只說受託檢驗或定檢,不能直接推論其受託範圍包含作成行政處分;應依各工作性質及相關法規判斷。
汽車定期檢驗屬主管機關可委託民間代檢的事項,受託修車廠在法定及委託範圍內可作成相關檢驗判定。樣品檢驗則是提供專業檢測結果;檢驗結果本身通常是事實或專業意見,是否據以作成行政處分,仍由主管機關依法判斷。因此,民間實驗室不得僅憑受託檢驗,就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確認其身分。如行為人拒絕身分查證,且不願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行政機關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警察機關何時應拒絕會同行政機關執行前述強制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34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重點是行政機關要求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人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時,警察機關會同執行的義務與拒絕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行為人拒絕或規避身分查證,經勸導無效,且確實無法辨認身分、情況急迫時,行政機關得命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行為人拒絕隨同時,行政機關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但警察機關若認為會同執行將嚴重妨害自身職務,應拒絕會同。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警察機關「何時應拒絕會同」,應直接找法條所列的拒絕事由。判斷關鍵在於:拒絕理由不是一般資源不足、也不是行政機關尚未確認違規,而是會同執行對警察自身職務造成嚴重妨害。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的管轄權,包括管轄權的法源、數機關都有管轄權時的處理方式、管轄權是否會變動,以及管轄權有無是否須由機關依職權調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規定,行政機關的管轄權依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處理數機關對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的情形;第 18 條則規定,機關管轄權因法規或事實變更而變動時,原管轄機關應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機關。管轄權固有一定性,但並非任何情形下都絕不變動。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敘述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的管轄規則。尤其留意絕對用語:「無論何種情形」「皆不可能」通常要與法條明文例外比對。本題 B 將管轄權恆定原則說成毫無例外,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明定,行政機關的管轄權依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選項內容與法條相符。
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規定,得作為判定管轄權之審酌依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所定的土地管轄審酌基準。同一事件涉及數個行政機關的管轄權,或管轄權不明時,得依該條列舉的因素判定管轄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所列審酌因素包括:行政機關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人住所或居所、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主事務所或營業所,以及其他足資認定管轄權之因素。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12 條列出的審酌因素。選項只要不屬於條文列舉的因素,也不是條文所稱「其他足資認定管轄權之因素」,即為本題所問的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關於懲戒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所定的懲戒種類、各種類的適用對象,以及罰款能否與其他懲戒處分併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9 條,懲戒處分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及申誡。其中,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的公務員為限;罰款則不得與剝奪或減少退休金、減俸併處。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判斷:
- 申誡的法定方式是書面。
- 降級的改敘級數是降一級或二級。
- 罰款的併處範圍不包括剝奪、減少退休金及減俸。
- 剝奪、減少退休金處分有退休或離職身分限制。
因此,符合第 9 條明文規定的是(D)。
選項分析
(A) 申誡處分,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錯誤。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申誡「以書面為之」,不包含口頭申誡。
第 12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關於公務人員考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中年終考績的考核依據、平時獎懲種類、獎懲抵銷,以及考績與任用資格的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年終考績原則上依平時考核及受考人的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目辦理;平時考核的獎懲得依法互相抵銷,但未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法定結果是年終考績列丁等。此外,任本職等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的任用資格。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中的法定用語與《公務人員考績法》對照,尤其注意考績等第。丙等與丁等只差一級,但法律效果不同;只要選項把「二大過」對應的等第寫錯,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10 年《公務員服務法》對適用對象、離職後旋轉任限制、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以及投資例外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關鍵字,對照當時法條:適用對象看第 24 條;離職後限制看第 14 條之 2;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的許可看第 14 條之 1;投資例外看第 13 條第 1 項但書。尤其要注意選項是否把法條的「得」改成「不得」,或省略了例外條件。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當時《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的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因此,其他公營事業機關的服務人員也在適用範圍內。
-
(B) 正確。 當時第 14 條之 2 規定,公務員於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
第 14 題2 分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關於公務人員權利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對考績及職務調動不服時,應辨別「救濟標的」與「適用的救濟程序」,並據此判斷行政訴訟的被告。
依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9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 公務人員單就年終考績等第或評定內容不服,原則上應以作成考績評定的服務機關為被告。
- 對銓敘部就考績獎懲結果所作的銓敘審定不服,原則上應以銓敘部為被告。
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對行政處分提起救濟,應循復審程序;對機關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不服,則循申訴、再申訴程序。兩者不可混淆。
本題法規與實務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拆解各選項所指的不服對象:
- 若爭執的是服務機關所作的考績評定,找服務機關。
- 若爭執的是銓敘部對晉級、獎金或留原俸級等獎懲結果的銓敘審定,找銓敘部。
- 再確認救濟程序是否正確:行政處分走復審;管理措施走申訴、再申訴。
依此判斷,D 描述的是對銓敘部銓敘審定不服,應以銓敘部為被告,符合實務見解。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種人員非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的準用對象。該條列出部分不具一般公務人員身分的人員,準用保障法的規定;判斷時應核對法條列舉的身分,而不能只因為某人受機關進用、僱用或留用,就認定其可以準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所列人員。法條列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各機關依法僱用或留用人員,以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後未具任用資格的留用人員;「行政機關進用之臨時人員」則不在該條列舉範圍內。因此,問「非得準用」者,應選未列入的 A。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之保障事件,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決定確定後,得提起再審議。提起再審議之事由,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4 條第 1 項的再審議事由。保障事件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審議決定,於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後,符合該項列舉事由之一者,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其中第 10 款規定:「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須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決定」為限。這項限制是本題判斷關鍵。
解題方法
先以第 94 條第 1 項逐一核對選項。A、C、D 都是該項明列的再審議事由;B 雖提到第 10 款的證物事由,卻刪去了「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決定」的限制,並明示「不以……為限」,與法條相反,因此是錯誤選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正確。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4 條第 1 項第 2 款明定,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得申請再審議。
第 17 題2 分
政府採購主管公務員在採購程序中,發現下列何種事由不須迴避?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2 項的採購人員迴避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機關人員辦理與採購有關事項,若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的利益,應行迴避。題目問「不須迴避」,因此要找出不屬於法定利益關係的情形。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所述事由,是否涉及採購人員本人或法條列舉的親屬、共同生活家屬利益。若是,即須迴避;若只是與當事人有其他關係,但不涉及前述利益,則不因《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2 項而須迴避。
選項分析
(A) 公務員前配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錯誤。 《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2 項列舉的是「配偶」,未列「前配偶」。前配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並不因此當然構成本項的迴避事由。此選項不是「不須迴避」的最佳答案,因為它描述的是與公務員本人利益不同的前配偶關係;本題官方答案以選項 (C) 為準。
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物?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物」的概念。公物是供公眾使用,或供行政機關直接達成行政目的使用的物。前者稱為公用公物,例如道路、公園;後者稱為公務公物,例如機關辦公設備。
判斷重點在於物是否供公眾使用,或是否由行政機關直接用於執行公務;物品的所有權人及其所在場所,不能單獨決定它是不是公物。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公物概念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的用途:道路、公園通常供公眾使用;機關辦公設備供機關執行公務;便利商店附設停車場則是私人營業設施,供其顧客停車,並非供公眾一般使用的公物,也不是行政機關執行公務所用之物。因此選出 (C)。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命令訂定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所定的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以及行政規則的生效方式。法規命令草案預告、意見陳述、發布與生效,分別適用不同規定;不可把「公告草案」與「發布命令」的方式混為一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行政命令:
- 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作成具有對外法律效果的規定。訂定程序主要見《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至第 157 條。
- 行政規則:行政機關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或運作所訂的規定,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解釋性規則及裁量基準依第 160 條發布。
接著檢視選項是否把程序要求說得過度絕對,或把行政規則的生效方式說錯。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原則上應將草案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告周知。條文並未禁止機關另以其他適當方式使大眾知悉草案內容,因此「除……公告,並未禁止以其他方式」的敘述正確。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為行政機關之一般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的「一般處分」。依該項規定,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而相對人為一般人民或特定範圍內可得確定之多數人的行政處分,屬一般處分。
判斷重點有二:
- 相對人是否為一般人民或多數人:不必逐一列出姓名,可能是依地點、身分或其他條件界定。
- 事件是否具體:一般處分針對具體事件;若規範不特定未來事件,內容具有抽象、反覆適用性,則不是一般處分。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先看每個選項是否針對特定地區、特定設施或特定疫情等具體情況,再判斷規範對象是否為不特定或多數人。即使相對人不具名,只要事件具體,仍可能成立一般處分;反之,若只是對未來各次交易或進口行為設定抽象限制,就不是一般處分。
選項分析
(A) 國民小學學區之劃分:正確,屬一般處分。 學區劃分以特定學校及其招生區域為具體事項,適用於該區域內不特定居民或學齡兒童。對象雖未逐一指名,仍是因具體學區劃分而可依地理範圍確定的多數人。
第 21 題2 分
水利法第 19 條之 1 規定:「水權人交換使用全部或一部分引水量者,應由雙方訂定換水契約,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但交換使用時間超過三年者,應由雙方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法契約須經行政機關核准」時,契約與核准處分的法律性質及效力如何區分。解題須把兩者分開判斷:水權人間的換水契約是當事人間的契約;主管機關的核准則是行政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並依法使契約生效。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水利法第 19 條之 1 規定,水權人交換使用引水量,須訂立換水契約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交換使用時間超過三年者,則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第一,契約雙方是誰、契約內容為何;第二,核准是否由行政機關以公權力作成並影響法律效果;第三,契約有瑕疵是否當然導致核准處分無效。
判斷第三點時,須區分「契約本身有違法瑕疵」與「核准處分具有無效原因」。行政處分違法通常是得撤銷;只有符合重大且明顯等法定無效要件,才會無效。不能僅因契約有瑕疵,就直接推論核准處分無效。
選項分析
(A) 水權人間之換水契約應屬私法契約:正確。 換水契約由水權人雙方訂立,約定交換使用全部或一部分引水量,性質上是雙方間的契約關係。
第 22 題2 分
甲建管機關核發乙公司建照後,於乙施工期間,鄰人丙偶然發現該建照恐有違法瑕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違法行政處分之職權撤銷」以及利害關係人能否在救濟期間經過後,請求行政機關撤銷處分。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得依職權全部或一部撤銷;但撤銷可能影響公益,或受益人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時,須依該條規定處理。依同法第 128 條,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符合一定要件時,得申請行政程序重開;但本題選項所稱「申請撤銷」,重點在於人民得向機關提出請求,促請其行使職權撤銷權,並非得直接要求法院撤銷。
解題方法
先辨認建照是授予乙公司利益的行政處分,再分清「機關依職權撤銷」與「人民提起行政救濟」:
- 建照若違法,甲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依職權撤銷,並須考量公益與乙的信賴利益。
- 丙若為受建照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得向甲提出撤銷請求;救濟期間經過,不會使機關的職權撤銷權當然消失。
- 但丙的請求不等於甲必須撤銷,也不等於丙能直接命令甲採取特定處分。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已發生效力之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生效」時點,以及行政處分與行政事實行為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書面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時起生效;一般處分則依其性質,可能須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等方式使其生效。
行政處分生效後,縱使其規制內容已履行完畢,仍不因此改變它原本的行政處分性質;反之,行政事實行為即使已完成,也不會因此成為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為行政處分,再判斷是否已依法對外生效。行政處分須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題目問「已發生效力」,不能只看行為是否已執行或資訊是否已公開,也要注意一般處分的特別生效方式。
選項分析
(A) 正確。 對特定違規業者命令停止營業,是行政機關針對特定對象所為、直接限制其營業權利的單方規制,屬行政處分。依題意,停止營業命令已作成並對相對人發生效力;作成停止營業命令與日後是否已實際停業,是兩回事。因此本項屬已發生效力之行政處分。
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適用範圍。公法關係中,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損害,且該利益欠缺法律上原因,原則上可依公法上不當得利法理請求返還。法律原因可能是自始不存在,也可能是嗣後消失。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規定,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提供金錢或可分物給付,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溯及失效時,受益人應返還所受給付;返還範圍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此類請求須先確認財產變動所依據的法律關係是公法或私法。
本題涉及法規與解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涉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515 號解釋,均是判斷的重要依據。
解題方法
先看每個選項中利益移轉的法律關係:
- 若給付源自公法上的行政處分、徵收或公法義務,且法律原因不存在或嗣後消失,可能成立公法上不當得利。
- 若爭議源自政府採購契約等私法契約,應依契約關係請求給付;即使相對人是行政機關,也不會因此變成公法上不當得利。
本題應選出「不適用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情形。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互負給付義務行政契約」的法定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此類契約,應符合以下要求:
- 契約約定人民給付的特定用途。
- 人民的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職務。
- 人民給付與行政機關給付應相當,並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 契約須載明人民給付的特定用途,且只能供該特定用途使用。
依同法第 139 條,行政契約原則上應以書面締結;依第 142 條第 4 款,代替行政處分的雙務契約未符合第 137 條規定者,無效。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137 條的核心:人民給付必須有特定用途,並且與行政機關的給付相當、具有合理關聯。接著逐一比對選項:凡符合特定用途、書面及給付相當要求者,均為正確敘述;否定或放寬用途限制者,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前,與土地所有人達成之協議價購,其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協議價購」的法律性質。依民國 110 年適用的《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前,應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協議不成,始得依法申請徵收。
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透過協議成立的價購關係,係行政機關為達成公用目的、履行公法上職務所締結的行政契約。
解題方法
判斷契約屬公法或私法,不能只看契約名稱或標的是否為土地,而要看契約目的及其與行政任務的關聯。本題的協議價購是徵收程序中的前置階段,目的在於取得公共建設所需土地,並依法優先以協議方式取代強制徵收。因此,該協議與公權力執行及公法上職務密切相關,法律性質為行政契約。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觀念通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觀念通知」與「行政處分」的區別。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機關若只是告知事實、表示知悉或說明調查結果,沒有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通常屬觀念通知,不是行政處分。
本題涉及的法規與實務見解,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應看通知的實質內容及法律效果,不以「同意」、「核備」、「通知單」等名稱直接定性。若機關只是收受資料、形式審查或告知處理結果,通常是觀念通知;若通知已對人民課予作為義務,則具規制效果,屬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A) 主管機關同意甫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法所為之報備:屬觀念通知。
主管機關對成立報備所為的同意,原則上是形式審查後表示知悉申報資料,不因此創設或確認管理委員會及住戶間的私法上權利義務。管理委員會成立是否合法,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判斷。因此,此類同意報備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
(B)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檢舉人所為檢舉不成立之函文:屬觀念通知。
第 28 題2 分
依據行政罰法與學理之見解,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的責任條件、處罰法定原則、行政罰與其他不利益措施的併用,以及地方自治法規的處罰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這是「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的明文規定。不過,若個別法律對責任條件另有特別規定,應依行政罰法第 1 條但書,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涉及哪種原則,再對照行政罰法的規定:
- 共犯能否類推:留意處罰法定原則與禁止不利類推。
- 推定過失特別規定:檢視個別法規與行政罰法第 7 條的特別法關係。
- 行政罰能否與其他措施併用:區分行政罰與單純不利益行政處分。
- 地方機關的處罰法源:檢視處罰法定原則及地方自治法規的權限。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罰法未規定刑法共犯制度可直接適用。行政罰具有制裁性,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不得為了避免行政機關執法困擾,就類推適用刑法共犯規定擴張處罰對象或範圍。是否處罰共同參與者,應有法律依據,並依行政罰法及個別法規判斷。
第 29 題2 分
依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見解,關於行政罰法中法律變更時之適用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5 條的「從新從輕原則」,以及何種規範變動才算該條所稱的「法律變更」。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第 5 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原則上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的法律或自治條例;但在裁處前,舊法對受處罰者較有利時,適用最有利的規定。這是行政罰的從新從輕原則。
所謂法律變更,不以法律或自治條例的條文修正為限。依法授權訂定、用以補充行政法上義務或處罰規定的法規命令或自治規則,若其變更足以影響行政罰的裁處,也可能納入比較;相對地,機關內部的裁量基準屬行政規則,其變動本身不等於法律變更。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各選項所描述的規範,是否屬於《行政罰法》第 5 條的法律變更:
- 先確認裁處時點及法律變更後的適用原則。
- 再區分對外補充義務或處罰規定的法規,與機關行使裁量時使用的內部基準。
- 留意選項是否把「對外發生規範效力」直接等同於「法律變更」。這兩者不能一概而論。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國 110 年《行政罰法》第 5 條以「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的法律或自治條例為原則,這是從新原則的具體化。行政罰法採取行為後規範變更時的特別適用規則,並非一律適用行為時法。
第 30 題2 分
甲向主管機關申領身心障礙給付後,檢察官以詐欺取財罪對甲作成緩起訴處分。主管機關乃依法就其詐領給付之行為,處以給付額兩倍之罰鍰。其裁處權時效應如何起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罰法的「裁處權時效」,以及同一行為同時涉及刑事責任與行政法上義務時,時效起算點的特別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罰裁處權因三年期間經過而消滅;第 2 項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終了時起算。但依同法第 26 條第 2 項,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經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仍得依法裁處行政罰者,依第 27 條第 3 項,裁處權時效自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兩種責任:甲詐領身心障礙給付,檢察官以詐欺取財罪作成緩起訴處分;主管機關則依行政法規,就詐領行為裁處兩倍給付額的罰鍰。這是同一行為涉及刑事法律與行政法上義務的情形。
因此,不能只依一般規則,從提出申請或受領給付時起算;應優先適用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3 項的特別規定。裁處權時效從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算。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罰法之規制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適用範圍。依行政罰法第 1 條及第 2 條,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所為裁罰,屬於行政罰;行政罰的種類包括罰鍰、沒入及其他裁罰性不利處分。判斷關鍵在於處分是否以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並具有裁罰性。
題目依民國 110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處分的法律性質:若是對違規行為加以制裁,屬行政罰;若是為管理、管制或保全公法債權而採取的措施,並非以處罰違規為目的,原則上不屬行政罰。
選項分析
**(A) 錯誤。**證券商逾期未開始營業,或自行停止營業達法定期間,主管機關得撤銷特許或許可。此處撤銷是基於營業資格或許可存續要件不再具備,目的在管理證券業務及維持許可制度,並非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作的裁罰性處分。
第 32 題2 分
甲因積欠交通違規罰單新臺幣 18,000 元,主管機關經催討後仍未繳納,移送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執行機關之下列執行行為何者違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時段、執行期間、拘提程序及分期繳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行政執行法第 5 條規定,行政執行原則上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進行;但有急迫情形,或經義務人同意等法定例外者,不在此限。行政執行法第 7 條則規定,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或依法令負有義務之期限屆滿日起,原則上有五年執行期間;期間內已開始執行者,得依法繼續執行。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四個選項與法定程序:查封時間看是否落在禁止執行時段;執行期間看是否已在五年內開始執行;拘提看是否由行政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聲請法院裁定;分期繳納則看是否經主管機關同意。
選項分析
(A) 於星期一上午 8 時對甲的動產進行查封:正確,並未違法。 星期一上午 8 時並非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題目也未指出有其他妨礙執行的事由,因此於此時查封不違反行政執行法第 5 條。
第 33 題2 分
關於行政執行法上之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管收」的要件、程序、救濟與期限。依民國 110 年命題時的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
- 義務人有法定管收事由,且有管收必要時,行政執行機關須向法院聲請裁定管收。
- 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的裁定不服,得於 10 日內提起抗告;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 管收期間最長為 3 個月;管收期滿並不使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消滅。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所述的「管收事由範圍」、「24 小時程序主體」、「救濟方式與效力」及「管收期滿效果」。尤其應分清楚:24 小時內是行政執行機關向法院聲請管收,不是行政執行官自行作成管收處分。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的管收規定,適用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義務人不履行怠金、代履行費用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並非當然排除管收。仍須具備法定管收事由及管收必要,並經法院裁定。
第 34 題2 分
消防隊為救火破壞門窗直接進入甲之住宅實施灌救。甲依法請求補償門窗損害新臺幣(下同)5 萬元,但主管機關僅核給 1 萬元,就此差額,甲應如何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消防人員執行救災造成財產損失時,人民請求損失補償的性質,以及對補償金額不服時應採取的行政救濟途徑。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消防法第 19 條規定,消防人員為搶救火災,在必要範圍內得進入、使用或損壞人民的土地、建築物及其他物品;人民因此遭受財產上的特別犧牲,可以請求補償。題目中的門窗損害,屬於這類損失補償問題。
主管機關核定補償金額,是對人民公法上補償請求所作的行政處分。機關核給 1 萬元,表示已准許部分請求;甲若主張應補償 5 萬元,爭執的是機關未准許其餘 4 萬元。
解題方法
先分辨甲主張的請求權基礎:消防隊為救火而依法破壞門窗,題目問的是門窗損害的法定補償,不是消防隊違法造成損害後的國家賠償。
接著判斷機關對補償數額的決定是否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主管機關以公權力核定補償金額,會直接影響甲能請求的補償範圍,因此甲對金額不服,應循行政處分的救濟程序處理。
甲要爭取的是「請求機關再作成准許較高補償額的行政處分」。因此應先提起訴願,再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命主管機關作成准予補償差額的處分。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所稱的「行政程序」: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以及處理陳情等行為的程序。
判斷重點在於:題目所述是否屬於行政機關為作成決定或處理人民事項所進行的程序,或是機關的內部、事實行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2 條列舉的行政程序類型:修正規則、締結契約、處理舉發等,均可歸入該條所列的行為;單純在轄區內巡邏,則是警察執行職務的事實行為,並非該條所稱的行政程序。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A) 考試院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錯誤選項。 修正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是訂定或修正行政規則的程序,屬《行政程序法》第 2 條所稱行政程序。
第 36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聽證程序自何時開始,於何時終結?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61 條所定聽證程序的開始與終結時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聽證自主持人說明案由開始;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且事件已達可為決定的程度時,主持人應宣佈終結。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法條所定的兩個程序節點:開始看主持人是否說明案由;終結看當事人是否充分陳述,且事件是否已達可為決定的程度。提出申請、進行詢問、作成行政決定或呈報紀錄,都不是本題所問的法定起訖標準。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不代表聽證程序已開始;行政機關作成決定也不是聽證程序的終結時點。聽證應依主持人說明案由開始,並於法定條件具備時宣佈終結。
第 37 題2 分
行政程序法中有關閱覽卷宗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的閱覽卷宗權,包括申請資格、拒絕閱覽的例外、機密資料的部分閱覽,以及更正卷宗記載的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第 46 條相關規定於命題後並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依第 46 條第 1 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時,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第 2 項列出得拒絕的情形;但同項第 2 款及第 3 款中,無保密必要的部分仍應准許閱覽。第 3 項則限於卷宗中關於當事人自身的錯誤記載,當事人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更正。
解題方法
先確認閱覽權不是任何人都能行使,而是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且須與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關。接著對照第 46 條的拒絕事由及例外:涉及公務機密的資料若無保密必要,仍須准許閱覽。最後確認更正權所及的記載對象,並留意拒絕閱覽等程序中處置的救濟原則。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訴願文書之寄存送達,應依何法律行之,送達生效時點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文書的寄存送達應適用哪一套送達規範,以及何時發生送達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47 條第 3 項規定,訴願文書的送達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67 條至第 69 條、第 71 條至第 83 條。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第 3 項則明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解題方法
先確認訴願文書的送達方式:訴願法第 47 條採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送達規定。接著找出行政訴訟法對寄存送達生效時點的規定,即自寄存日起經 10 日生效。因此,適用的法律是行政訴訟法,生效時點是寄存日起經 10 日,符合選項(C)。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下列訴願事件,何者不得逕為不受理之決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關於訴願不受理及補正程序的規定。判斷重點是:訴願是否具有法定不受理事由,以及欠缺的要件能否補正。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訴願法》第 77 條,訴願事件有該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決定;其中包括對已確定的訴願決定重行提起訴願,以及訴願事件不屬訴願救濟範圍等情形。至於未成年人自行提起訴願,涉及法定代理及程序能力,屬得補正的程序欠缺,不能逕為不受理。
解題方法
逐項區分兩類情形:
- 依法不得再次救濟,或根本不屬訴願救濟範圍:符合《訴願法》第 77 條的不受理事由。
- 程序要件欠缺但可補正:應先通知補正,不能逕為不受理。
因此,關鍵在於辨別未成年人自行提起訴願,是「必然不受理」還是「先補正程序代理」。
選項分析
(A) 對已確定之訴願決定不服,重行提起訴願:錯誤。 依《訴願法》第 77 條,對已確定的訴願決定重行提起訴願,屬法定不受理事由,得作成不受理決定。
第 40 題2 分
交通部依法委任所屬公路總局辦理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對此使用費徵收之處分不服提起訴願,下列何者為訴願管轄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委任與訴願管轄機關的判斷。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對依法受委任行使公權力的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不服,向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交通部依法委任所屬公路總局辦理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公路總局就受委任事項作成徵收處分;依本題官方答案,訴願管轄機關為委任機關交通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字「依法委任」,再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找管轄機關。公路總局是受委任機關,交通部是委任機關;本題所問的是對徵收處分提起訴願的管轄機關,因此選擇交通部。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人民對下列何者不服時得提起訴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訴願標的」: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訴願法》第 1 條,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並因此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3 條所稱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作、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相對人不特定,但依一般特徵可確定範圍者,也可能是行政處分。《訴願法》
判斷重點是:機關的行為是否直接改變人民的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若只是行政事實行為、一般政策措施或執行行為,通常不能直接以該行為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機關作為的性質:
- 拒絕請求:看拒絕是否以行政處分方式否准人民的公法上申請。
- 道路紅線:看標線是否對特定路段及受其規制者直接產生禁制效果。
- 垃圾收運時間調整:看是否屬一般性的公共服務安排。
- 拆除執行:區分「命拆除的行政處分」與其後實際拆除的執行行為。
訴願原則上針對行政處分;行政處分的執行與執行名義本身應分開判斷。
選項分析
(A) 主管機關拒絕開闢道路之請求:錯誤。 依題目通常設定,人民請求機關開闢道路,屬請求機關提供公共設施或進行行政事實行為。機關拒絕此種請求,並非對申請人作成直接設定或變更權利義務的行政處分;通常應循一般給付訴訟等途徑主張,而非對拒絕本身提起訴願。若個案法律另賦予特定人申請權,且機關以行政處分否准,判斷可能不同;本題並未提供此類情形。
第 42 題2 分
甲副教授任職於 A 私立大學,其向 A 大學申請教授升等,遭該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否准其申請。甲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類型的判斷,以及私立大學教師升等評審決定的法律性質。依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解釋,私立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就教師升等所作的決定,涉及教師資格與身分上的重要權益,屬行政處分,教師可以循行政救濟途徑爭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規定,人民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否准,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作成所申請的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先看甲的請求目的:甲申請升等為教授,校教評會否准。甲若要取得升等資格,訴訟目的不只是除去否准決定,而是要求校方重新作成准予升等的行政處分。因此,應以「遭否准的申請案,請求作成有利處分」為切入點,判斷為課予義務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的判決,視法院認定而定:若甲依法有請求校方作成特定處分的權利,法院得命校方作成該處分;若校方仍有判斷或裁量空間,則可命其依判決法律見解另作適法決定。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大學教師升等事件,應以下列何者為行政訴訟之被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訴訟的被告應如何判定。依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提起撤銷訴訟時,原則上以作成行政處分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若行政機關沒有獨立的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則以其所屬、具有當事人能力的機關為被告。
大學教師升等審查雖由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進行,但教評會通常是大學內部的審議組織,不是獨立的行政機關。升等決定在法律上歸屬於大學,因此應以大學為行政訴訟被告。本題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的行政處分歸屬於誰,再確認該組織是否具有獨立的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教師升等案中,教評會負責審議,但其決議是大學作成升等決定的內部程序;校長或學院也不是該升等處分的歸屬機關。
第 44 題2 分
關於都市計畫之行政爭訟,依現行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重點是都市計畫能否作為直接行政爭訟的對象,以及此類訴訟的被告、管轄法院與判決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8,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的都市計畫違法,且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直接、因適用而生,或可預見將來的損害,可以核定都市計畫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解題方法
先從第 237 條之 18 的規定抓三個關鍵:訴訟標的是依《都市計畫法》發布的都市計畫;被告是核定都市計畫的行政機關;受理法院是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接著依此判斷各選項。最後要分清楚此專章的判決效果是宣告都市計畫無效、失效或違法等法定效果,並非直接撤銷都市計畫。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第 237 條之 18,依《都市計畫法》發布的都市計畫,是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所設定的訴訟標的。題目所稱「皆得為行政法院審查之標的」,是指這類都市計畫得作為審查對象;
第 45 題2 分
甲主張行政處分無效,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上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的起訴期間、訴願前置及補充性。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是為確認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而提起的訴訟。法條未為此訴訟設定法定起訴期間;但提起確認訴訟仍須符合確認利益及其他訴訟要件。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問的是「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再分別檢視各選項是否把它誤當成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關鍵在於:無效確認訴訟沒有法定起訴期間,也不以先提起訴願為前提;但確認訴訟具有補充性,存在其他適當訴訟途徑時,原則上應循該途徑救濟。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訴訟法未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的法定起訴期間,因此本選項正確。這不代表任何時候起訴都必然合法,仍須具備確認利益等要件。
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10 年行政訴訟制度下,哪些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判斷時要辨別事件是否屬於法律特別規定的收容聲請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或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所定簡易訴訟事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簡易訴訟事件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其中包括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的事件。收容聲請事件依同法第 237 條之 10、第 237 條之 11,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法院;交通裁決事件則依同法第 237 條之 1、第 237 條之 9,適用特別程序,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的訴訟類型,再核對是否有上述特別管轄規定。若不屬收容聲請、交通裁決或簡易訴訟事件,通常訴訟的第一審管轄法院為高等行政法院,而非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提起的收容異議,屬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0 所稱收容聲請事件。依同法第 237 條之 11,第一審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第 47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請求權人、賠償義務人、起訴前置程序,以及國賠訴訟所適用的訴訟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國家賠償法》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後續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依《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請求國家賠償時,原則上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並由該機關與請求權人協議。依同法第 11 條,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逾 30 日不開始協議,或開始協議逾 60 日仍未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賠訴訟除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國家賠償請求權如何行使」,依序核對四個關鍵點:
- 請求權人是否僅限自然人。
- 賠償義務人是公務員本人,還是其所屬機關。
- 起訴前是否須先依法律規定向機關請求、進行協議程序。
- 國賠訴訟適用《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
其中第 3、4 點最容易混淆:國家賠償雖涉及公務員職務行為或公共設施,但國賠損害賠償訴訟依法適用的是民事訴訟程序。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甲之三合院古厝,長期出租他人作為廠房使用。嗣主管機關依法將其列為暫定古蹟,但因承租人之營運可能破壞古蹟,致甲不得繼續出租。甲得基於下列何者,請求主管機關彌補其租金收益損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依法限制人民財產權時,人民得否請求損失補償。損失補償是行政機關為公共利益,合法限制或特別犧牲人民的財產權時,依法律規定填補其損失;國家賠償則以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或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等法定事由為前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文化資產保存法》對主管機關列為暫定古蹟後,因保存需要而限制古蹟所有人權利的情形,設有補償規定。題目所述甲因古蹟保存措施而無法繼續出租,租金收益受損,應從合法行政措施造成財產損失的角度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主管機關列為暫定古蹟,是依法進行文化資產保存的行政措施;再判斷甲的租金損失與此措施之間是否有關聯。題目明確指出,承租人營運可能破壞古蹟,甲因此不得繼續出租,故租金收益損失是保存措施限制財產使用所造成。
本題問的是甲向主管機關請求彌補這項損失的法律依據。既然題意呈現的是依法保存古蹟所生的財產權限制,而非違法侵害,應依損失補償的概念處理。
選項分析
- (A)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錯誤。 公法上不當得利須有行政機關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人民因此受有損害等要件。
第 49 題2 分
關於徵收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徵收補償」所屬的公法上損失補償,並區分它與國家賠償。徵收補償是國家因合法行使公權力,使人民財產權受到特別犧牲時,依法給予補償;國家賠償則主要處理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侵害人民權利所生的損害。
徵收補償的判斷重點包括:公權力措施原則上合法、人民受到財產權侵害、侵害程度構成特別犧牲,且依法應給予合理補償。相關憲法依據為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及第 542 號解釋亦涉及徵收補償與合法公權力侵害的補償。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查的是補償與賠償的基本區分,無須以後續法規修正改變判斷。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描述的是「合法行為造成的特別犧牲」,還是「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
- 合法公權力措施造成特別犧牲,原則上屬損失補償。
- 違法公權力措施造成損害,原則上屬國家賠償。
- 合法措施的附帶效果若非典型且無法事前預見,仍可能進一步涉及具有徵收效果的侵害及補償;若附帶侵害可預見,通常應從原措施是否合法、能否循一般權利救濟處理來判斷。
因此,先抓住「徵收補償以合法公權力措施為前提」,即可確認 (A)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共設施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公共設施責任。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斷重點包括:設施是否供公共使用、是否有設置或管理欠缺,以及設置、管理行為的法律性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辨別各選項所述的法律性質:尚未驗收但已供公眾使用,仍可能成立公共設施責任;私人所有的設施也可能納入第 3 條;而「開放使用」與「選定設置地點」的性質不同,前者是事實上的管理行為,後者屬公權力行為。據此找出把開放使用誤認為事實行為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公共設施是否成立,不以形式上的驗收合格為唯一標準。設施若已實際開放供公眾使用,即可能屬國家賠償法所稱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