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普通考試 客家事務行政 客家政治與經濟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
試題代碼 客家政治與經濟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北臺灣客家帶,桃園縣已改制為直轄市,臺中縣已與臺中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民選鄉(鎮、市)長改設官派區長,可簡化行政層級,但亦會衝擊基層自治。

請就苗栗縣、新竹縣是否維持鄉(鎮、市)自治,探討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對客家族群政治參與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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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自治層級變動,如何影響客家族群在地方政治中的代表、參與及政策表達。分析時須區分「行政層級簡化」與「地方自治權限移轉」:改制為直轄市後,原鄉(鎮、市)改為區,區長不再由當地居民選舉,區公所也不再是具有地方自治地位的鄉(鎮、市)公所。

法制基礎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3 條規範地方自治團體的層級與種類;依其地方制度,縣轄鄉(鎮、市)與直轄市所轄區的自治地位不同。第 58 條規範區長由市長依法任用,並設有原鄉(鎮、市)改制為區時的過渡安排。改制後,區長由民選職位轉為任用職位,區民代表會也不再以原有的民意機關形式延續,地方自治與直接問責因此減弱。現行法已修正,作答仍應依命題當年的制度分析。

解題方法

採「改制制度效果」與「族群政治參與」兩層分析,再比較苗栗縣、新竹縣保留鄉(鎮、市)自治的利弊。

判斷重點是:客家族群是否能透過地方選舉選出鄉(鎮、市)長與民意代表,直接影響地方公共事務;以及改制後,地方需求是否須經直轄市政府層級統合,才有機會進入政策與資源分配。

制度改變對參與的影響

改制成直轄市後,行政層級可以整合,都市計畫、交通建設及跨區公共服務也較容易統籌;地方事務得以納入較大的市政架構,對整體建設與資源調度有助益。

但鄉(鎮、市)改為區,也會使基層自治受到影響。居民不再直接選出區長,地方首長對地方選民的直接責任降低;原有民意機關的自治監督功能亦減弱。客庄的文化、語言、產業及生活需求,必須經由市政府及市議會等較高層級爭取,地方意見進入決策的管道可能拉長。若人口較少、政治動員能力較弱的客庄,在直轄市內成為相對少數,其需求也較容易在全市資源排序中被稀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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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社區營造旨在藉由在地居民多元參與,促進社區的改變。當代社區營造逐漸融入審議式民主之公民參與模式。

請問何謂審議式民主?常用的參與工具有哪些?請舉一個政策為例,說明客家委員會如何運用公民審議方式,推動客家議題公共參與,以及此種公民參與對客家社區帶來的改變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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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審議式民主是公民參與公共決策的一種模式。政府先提供充分、平衡的議題資訊,再讓不同背景的公民在平等、相互尊重的程序中交換理由、聆聽不同立場,經過討論形成較周延的意見或政策建議。它重視知情討論、意見互動與公共利益,讓政策形成不只依賴投票或行政機關單向決定。

常用工具包括:

  • 公民會議/公民共識會議:邀集具多元背景的公民深入了解議題、聽取專家說明並共同討論,提出建議。
  • 公民咖啡館/世界咖啡館:以小桌討論、輪桌交流等方式,廣泛蒐集不同群體意見。
  • 願景工作坊:透過情境討論、願景設定與行動規劃,形成未來方向及具體方案。
  • 公民陪審團、審議式民調、參與式預算、開放空間會議:依議題性質及參與目的,採取深入審議、意見測量、預算排序或自主提案等方式。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定義—工具—客委會案例—社區影響」作答。案例宜說明政策議題為何需要公民參與、客委會如何設計審議程序、參與者如何形成意見,以及這些過程如何提升社區的公共參與能力。

政策案例:全國客家日

客委會曾針對「全國客家日」舉辦公民審議。依命題當年《客家基本法》第14條,政府應訂定全國客家日,以彰顯客家族群對臺灣多元文化的貢獻。原先以農曆正月二十「天穿日」為全國客家日,後續對紀念日的選擇出現討論;客委會因此透過公民討論,蒐集社會各界對紀念日意義及日期選擇的意見。

客委會以公民會議為主軸,搭配公民咖啡館及願景工作坊,邀集不同年齡、地域及生活背景的公民參與,包括客家、閩南及新住民等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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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發展客家文化產業為繁榮客庄經濟重要手段之一。

請說明「文化產業化、產業文化化」概念,並選擇一個案例,討論客家文化產業發展的問題,並提出策進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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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說明兩種文化與經濟的連結方式,並運用一個客庄案例,分析客家文化產業的發展困境及改善方向。作答時應兼顧文化保存、地方經濟與產業永續,避免把「文化產業」只寫成販售商品或舉辦活動。

  • 文化產業化:將文化資源、知識、技藝、故事、景觀或生活方式,經由創意、設計、製作、行銷與服務轉化為具有經濟價值的產品或體驗。例如把客家藍染技藝發展為生活用品、課程與體驗旅程。
  • 產業文化化:在既有產業中融入地方文化與價值,使產業呈現地方特色,並提升產品辨識度與附加價值。例如茶產業結合客庄茶文化、製茶故事、聚落導覽與客語服務。

兩者的方向不同:前者由「文化資源」出發,發展產業;後者由「既有產業」出發,導入文化。實務上可以相互配合,使文化不只被展示,也能成為地方產業持續發展的基礎。

解題方法

可採「定義概念—選定案例—分析問題—提出對策」的架構。案例宜鎖定一種有明確地方特色的產業,才能把文化資源、經營困境與政策建議連結起來。以下以苗栗縣三義木雕產業為例,說明文化技藝如何轉化為產業,以及傳統工藝面臨的發展課題。

案例分析:三義木雕產業

三義木雕具有地方工藝與聚落特色,木雕作品、師徒技藝、工藝街區及相關展覽與體驗活動,都可構成客家文化產業資源。將木雕技藝轉化為商品、展覽、體驗課程與觀光服務,屬於文化產業化;若將客庄生活、地方故事與工藝精神融入木材利用、設計、品牌及行銷,則呈現產業文化化。

發展問題

  1. 市場需求與消費習慣改變:大型木雕作品價格與運送門檻較高,年輕消費者對傳統擺飾的需求有限,業者不易擴大客群。
  2. 技藝傳承與人才培育不易:製作需長期累積經驗,學習時間長、收入與職涯發展不穩定,青年投入意願不足。
  3. 產品同質化與品牌辨識度不足:若商品只以「木雕」作為共同賣點,較難呈現各工藝師的特色,也不易讓消費者理解其文化價值。
  4. 觀光消費與地方產業連結有限:遊客若僅短暫參觀或購買紀念品,消費效益不易延伸至在地餐飲、住宿、交通及其他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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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我國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賦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

請說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可適用於臺灣客家族群權利保障之規範為何?並討論如何深化臺灣少數族群之權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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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客家族群可否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主張少數族群權利,以及國家應如何從消極不干預,進一步採取措施,保障族群文化與語言得以延續發展。

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第3條要求適用兩公約時參照其立法意旨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第4條則要求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時符合兩公約保障人權之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公政公約》第27條是本題直接適用的核心規範。其意旨為:在有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群體的國家,屬於該少數群體之人,得與群體其他成員共同享有其文化、信奉並實踐其宗教、使用其語言的權利,不得剝奪。

解題方法

作答宜分成兩層:

  1. 指出適用規範及權利內涵:以第27條為主軸,搭配第2條、第26條的平等與不歧視保障,並視題意補充表意自由及公共參與等相關權利。
  2. 提出深化權利的制度措施:從語言傳承、文化實踐、公共服務、參與決策及成效檢討等面向,說明國家如何使權利落實於生活,而非停留在法條宣示。

客家族群具有語言及文化的群體特徵,得以語言少數群體的角度檢視第27條所保障的權利。第27條權利的主體是個人,但權利須與群體其他成員共同享有;其有效實踐也仰賴客家語言及文化能持續傳承。

可適用於客家族群權利保障的規範

一、《公政公約》第27條:文化與語言權利

客家族群可主張與其他族群成員共同享有其文化、使用客家語言的權利。國家不得以法律、行政措施或實際作為,剝奪或不合理限制這些權利。

此權利不只是個人使用客家語的自由,也涉及使語言與文化能在家庭、社區、教育、媒體及公共生活中延續的條件。因此,國家除應避免禁止或排斥客家語言文化,也應採取適當的積極措施,維護其傳承與發展。

二、《公政公約》第2條及第26條:平等與不歧視

第2條要求締約方尊重並確保公約權利,不得基於種族、語言等因素歧視;第26條保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及法律平等保護,並禁止基於語言等身分的歧視。

據此,政府提供教育、資訊、公共服務及文化資源時,應避免使客家族群因語言或文化背景而遭受不利待遇。平等保障也不必然要求對所有族群採取完全相同的措施;為矯正實際上的不利處境而設計合宜措施,與平等保障並不衝突。

三、表意自由與公共參與等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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