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普通考試 新聞廣播(選試日文、國語與閩南語播音) 新聞廣播概要(包括廣播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敘事新聞(narrative journalism)?敘事新聞有何優點?敘事新聞和傳統新聞報導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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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新聞學與廣播實務中「新聞寫作與報導典範轉移」之核心理論,主要涵蓋以下重點:
- 敘事新聞(Narrative Journalism / Literary Journalism)之定義與本質:奠基於新新聞主義(New Journalism)之發展脈絡,結合「嚴謹的事實查證(Journalistic rigor)」與「文學敘事技藝(Literary techniques)」,核心在於以非虛構(Non-fiction)為前提,重現事件過程與人物經驗。
- 傳播效果與受眾心理機制:認知心理學之故事模型(Story model),敘事如何打破抽象數字與冰冷事實,引發受眾同理心(Empathy)、強化沉浸感(Immersion)與長期記憶固化。
- 新聞寫作架構的範式對比:傳統新聞的「倒金字塔結構(Inverted Pyramid)」與客觀主義典範,對照敘事新聞的「情節化、場景化、角色化(Character and Scene-driven)」結構。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職申論「三段式問答題」,閱卷評分點完全對應題幹的三項子問。切入策略如下:
- 第一部分:概念界定(定義) 精準界定其「新聞事實為骨幹、文學敘事為肌肉」的本質,強調其絕非「虛構文學」,並點出關鍵敘事元素(人物塑造、場景重構、衝突發展、細節描寫)。
- 第二部分:效益梳理(優點) 自「受眾吸引力」、「公共議題深化」、「情感連結與社會對話」及「媒介適應性(如現代廣播特寫、Podcast)」等層面,條列歸納優點。
- 第三部分:架構化對比(差異) 建立比較指標維度(寫作架構、語言風格、核心功能、視角運用、事實呈現方式),以結構化論述或對比表展現清晰邏輯,展現「傳統客觀新聞」與「敘事新聞」之互補與差異。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待分析。各子問之評分要素與命題拆解如下:
- 子問一(敘事新聞之定義):主要鑑別考生是否能釐清敘事新聞與小說虛構的界線,並掌握敘事手法的專業內涵。若僅回答「用講故事的方式報新聞」分數落於基本;必須點出「非虛構事實」、「情境重現(Scene-by-scene construction)」與「深入訪談與觀察」方能獲取高分。
- 子問二(敘事新聞之優點):檢驗考生對新聞傳播效果的理解,需論及受眾涉入度、議題理解深度與社會同理心之建構。
- 子問三(與傳統新聞報導之區別):測驗新聞學基本功,需全面對比倒金字塔與敘事弧線、Tell(告知)與 Show(展現)、即時性與深度的差異。
解題技巧
- 四要素答題法(Tom Wolfe 理論):闡述敘事新聞定義時,引進新新聞主義四大要素作為論據,可大幅提升專業度:
- 場景重現(Scene-by-scene construction)
- 對話完整記錄(Realistic dialogue)
- 第三人稱視角或特寫視角(Point of view)
- 社會狀態與細節描摹(Status details)
- 扣合類科專業(廣播實務應用):在新聞廣播類科中,回答優點時可適度延伸至「聲音敘事(Audio Storytelling)」,如廣播特寫(Radio Feature)、深度音頻報導及 Podcast,說明敘事新聞特別利於聽覺空間營造與人聲情感傳遞。
- 避免常見陷阱:
- 勿將敘事新聞等同於「主觀評論」或「造假虛構」;必須再三強調其「真實性(Truth and Accuracy)」檢驗標準與傳統新聞完全一致,甚至要求更深入的田野調查。
- 比較兩者時勿抑此揚彼;傳統新聞強調即時、精確、高效率,敘事新聞強調深度、理解、人性脈絡,兩者於當代傳播生態中各司其職。
【答案】
一、敘事新聞(Narrative Journalism)之意涵
敘事新聞(Narrative Journalism),又稱文學性新聞(Literary Journalism)或故事性報導,係指「在恪守新聞真實、嚴謹查證之專業規範下,運用文學小說的敘事結構、修辭手法與情節布局,呈現真實事件與人物經驗的新聞報導形式」。
其理論承襲自 1960 年代之「新新聞主義(New Journalism)」,核心在於克服傳統客觀報導將事件抽離脈絡、碎片化呈現的弊端。敘事新聞具有以下四項核心特徵:
- 嚴謹的非虛構性(Non-fiction Fidelity):所有情節、場景、對話與心理狀態皆須基於深入採訪、田野觀察或檔案文獻,嚴禁憑空捏造或移花接木。
- 場景重現(Scene-by-scene Construction):跳脫單純的資訊摘要,以具體時空切片為基礎,逐幕推進事件發展。
- 角色塑造與生動對話(Character Development & Dialogue):將報導對象立體化為具有動機、情感與衝突的「人物」,而非僅為發言引述的工具。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 107 年受理第 11 梯次申請經營廣播事業的目的,並請分析此次釋照方式採取「審查制」和「競價制」二種辦理方式的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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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廣播頻率資源之公共性與釋照制度設計,涵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頻譜政策脈絡、廣播產業結構以及傳播經濟學與法理學中兩種主要釋照模式之學理比較。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廣播電視法》第 10 條(廣播電視事業之設立許可與審查規定)。
- 《電信法》第 46 條、第 48 條(電波頻率為全體國民所有之稀有資源,應由主管機關規劃與指配)。
- 司法院釋字第 364 號解釋(明示電波頻率為有限性公共財,國家為維持傳播秩序、保障言論多元與文化近用權,應制定公平合理之分配規則)。
- 法規動態提示:現行法已於民國 109 年施行《電信管理法》,大幅革新頻譜管理、彈性釋出與競價登錄架構,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制脈絡為準。
- 制度定義:
- 審查制(審查評選制/Beauty Contest):由主管機關遴選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申請者之營運企劃、財務健全度、節目規劃及公共利益貢獻等客觀指標進行實質評審,決定執照歸屬。
- 競價制(拍賣制/Auction):以市場價格為導向,透過公開競標機制,將有限頻率核配給出價最高者,以市場機制實現資源價值與分配效率。
解題方法
- 目的剖析(政策脈絡切入):從「電波頻率公共資源治理」、「廣播產業活化與競爭促進」、「維護地方文化與弱勢多元近用」三個層次,具體說明 NCC 於 107 年辦理第 11 梯次釋照的背景與核心宗旨(包含收回特定歷史任務頻率後之有效再利用、滿足多年未釋照之民營業者需求)。
- 比較分析(多維度對照評估):建立平衡架構,分別對「審查制」與「競價制」進行獨立且完整的「優點」與「缺點」論述。分析維度聚焦於四點:
- 公共利益與內容品質
- 資源配置效率與透明度
- 業者財務負擔與營運永續性
- 裁量主觀性與市場壟斷風險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單一選項判別;依據國家考試閱卷標準,題幹包含兩大配分區塊,應分項對應作答:
- 子題一:第 11 梯次受理申請之目的(配分約佔 30%~40%):若僅泛論「發放執照」將難獲高分,關鍵在於扣合「頻譜稀有性與活化再利用」、「促進廣播市場健全競爭」、「落實憲法保障言論與文化多元性」。
- 子題二:審查制與競價制優缺點分析(配分約佔 60%~70%):切忌只褒揚審查制或過度推崇競價制。必須客觀並陳:審查制之優點即為競價制之缺點(內容與公共利益把關),競價制之優點亦為審查制之缺點(客觀性、行政效率與無尋租成本),兩者形成嚴謹對稱。
解題技巧
- 結構切塊分明:申論題切忌一段到底,務必使用「一、二、(一)(二)1. 2.」階層編號,使閱卷委員第一眼即可掌握答題主軸。
- 論理對稱平衡:分析制度時,優缺點條目數量需相當,論證維度互相呼應(例如:比較「財務門檻對內容的影響」、「行政透明度與主觀裁量之爭議」)。
- 避免極端思維:廣播具備高度公共與文化屬性,不同於純商業電信服務(如 4G/5G 行動通訊),論述競價制時務必點出「得標者將成本轉嫁於節目內容,導致文化公共性受損」之關鍵缺失,以突顯本科科目的專業視角。
【答案】
一、NCC 於 107 年受理第 11 梯次申請經營廣播事業之目的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依據《廣播電視法》及《電信法》之授權,於民國 107 年受理第 11 梯次廣播事業設立申請,其核心目的涵蓋政策法規、產業發展及文化近用等層面:
- 活化國家珍貴稀有頻率資源,落實電波公共財治理: 電波頻率屬國家全體國民所有之稀有資源。主管機關在陸續終止歷史階段性任務(如遏制匪播等任務頻率之收回)及保留公營、族群公共服務頻率(如客家、原住民電台)後,將既有盤點釋出的閒置與零碎頻段進行整體規劃,透過制度化釋照,使電波資源發揮最大社會利用效益。
- 促進廣播市場良性競爭與多元發展: 台灣廣播市場歷經多年未大規模釋出全區或中小功率調頻(FM)執照,產業面臨新陳代謝停滯與數位轉型挑戰。第 11 梯次釋照旨在引入具備專業理念的新進經營者,活化廣播市場競爭力,激勵既有業者提升節目製播水準與經營效益。
- 保障多元言論市場,落實文化近用與在地服務: 依司法院釋字第 364 號解釋意旨,國家應致力於保障人民近用媒體與言論多元。第 11 梯次釋照著重評估廣播之公共服務性格,藉由核配地方性或專業性頻率,提升偏遠地區、弱勢族群及地方社區之聲音能見度,維護傳播文化多樣性。
二、「審查制」之優缺點分析
審查制係由主管機關組成委員會,就申請者之營運計畫書(財務、人事、節目規劃、公共利益履行等)進行實質審核。
(一)優點:
- 嚴格把關節目品質與公共利益: 主管機關能藉由審查機制,要求業者承諾本土自製率、公共服務節目時數及多元族群服務,確保頻率使用符合文化公益,避免媒體純粹淪為商品化工具。
- 減輕業者財務負擔,有利內容投資:
第 三 題25 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 107 年曾推出「有線電視多元選擇付費機制規劃草案」,其對基本頻道與付費頻道的主要規劃為何?該規劃草案公布後,各界的反應又為何?試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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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研擬推動之「有線電視多元選擇付費機制規劃草案」為核心,主要測驗考生對「數位匯流環境下有線電視營運模式轉型」、「有線廣播電視收費管制政策」及「傳播產業利害關係人結構」的掌握度。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44 條(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授權規定)及 NCC 研擬之付費機制草案為準。(現行法規已於民國 108 年底修正發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確立多元付費方案之法制化框架,但本題解題仍以民國 107 年公告之草案規劃為準)。
- 關鍵概念:
- 大鍋飯(全餐制)打破:由過去每月固定 500~600 元收看百餘個頻道的綑綁銷售(Bundling),轉向分層分組收費(Tiered Pricing)。
- 基本頻道(Basic Tier):區分為法定保障之基本低價方案(俗稱「清雞湯方案」)與系統自組之基本多元組合。
- 付費頻道(Premium Tier):落實「單頻單選(À la carte)」與「主題付費套餐包」,賦予訂戶自主選購權。
- 利害關係人矩陣:涵蓋消費者(收視權益與實質負擔)、頻道業者(內容產製與授權拆帳)、系統業者(營運成本與營收衝擊)及學者專家(產業發展與匯流競爭)。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政策評析型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取「規範說明」結合「利害關係人剖析」:
- 第一子題(草案規劃內容):採「對比分類法」,清楚將收費體系拆解為「基本頻道」與「付費頻道」兩大區塊。基本頻道須點出「200 元基本保障方案(必載與公共性頻道)」與「至少 2 組多元基本套餐」之具體規定;付費頻道則著重說明「單頻單選」與「主題套餐組合」之運作機制。
- 第二子題(各界反應):採「四方利害關係人分析法」,依序從「消費者/消保團體」、「頻道供應事業(內容端)」、「系統經營者(MSO/平台端)」、「傳播學者與產業界專家」四個面向展開,論述各方在收費彈性、授權拆帳(MG 爭議)、自製內容活水及營運衝擊上的正反意見。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評分關鍵在於題幹兩大子題之配分比重配置:
- 子題一(基本與付費頻道規劃):佔分約 50%,評分著重於草案方案規格、價格上限、必載規範與選購邏輯是否記憶精準、條理分明。
- 子題二(各界反應):佔分約 50%,評分著重於能否跳脫單一立場,完整反映產業鏈上下游因利益分配(如版權授權費、分潤模式、剪線潮威脅)所引發的實務爭議與政策盲點。
解題技巧
- 關鍵數字與名詞定位法:答題時務必寫出指標性關鍵詞,如「200 元上限」、「基本保障必載頻道」、「至少 2 款基本組合」、「單頻單選(À la carte)」、「頻道代理商包裹銷售」、「最低簽約保證數(MG)」。
- 利害衝突切入法:論述反對意見時,應點出深層經濟機制——若基本套餐價格過低(200 元),將直接侵蝕後端頻道商的授權費收入,導致「貧血的內容產製」,並非單純「業者不想降價」的表面問題。
- 時代背景整合:適度點出 107 年時面臨 OTT 影音串流平台(如 Netflix 等)崛起所帶來的「剪線潮(Cord-cutting)」競爭,突顯多元付費政策之迫切性與其推動時的內外夾擊困境。
【答案】
壹、草案對基本頻道與付費頻道之主要規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民國 107 年研擬之「有線電視多元選擇付費機制規劃草案」,旨在打破長期以來「單一費率收看百台」的統包收費模式,導入數位化技術支援的彈性收費架構,其規劃重點如下:
一、基本頻道之規劃
基本頻道由過去單一費率改為「分組多樣化」機制,系統經營者必須提供以下兩大層次之基本頻道方案:
- 基本普及保障方案(俗稱「清雞湯方案」):
- 內容組成:包含依法必載之頻道(客家電視台、原住民電視台、公視頻道群、無線五台之主頻等)、公用頻道、節目總覽頻道,以及業者自行指定之頻道,合計至少 13 個以上之基本普及頻道。
- 費率規範:每戶每月收費上限訂為新台幣 200 元,提供僅需基本公共資訊與低負擔需求的收視戶選擇。
- 多元基本頻道組合(至少 2 組):
- 系統經營者須在 200 元方案之外,另外規劃至少 2 款包含主流頻道之基本套餐組合供訂戶選擇。
- 費率上限原則上維持既有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之每月收費上限(約 500~600 元區間),讓不同收視偏好之消費者能依類型需求(如新聞綜合、影視娛樂)挑選合適組合。
二、付費頻道之規劃
訂戶在選購任一基本頻道方案後,可享有更靈活的進階付費加購權利:
- 全面推行「單頻單選(À la carte)」:系統業者播送之所有付費頻道,皆必須提供「單一頻道單獨計價、供訂戶自由單選」的購買管道,並公開個別頻道資費,不得強制綁售。
第 四 題25 分
何謂 OTT(Over The Top)?臺灣的電信業者近年在 OTT 的業務有何進展?另外,106 年公布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針對 OTT 的責任認定和相關規定為何?你的看法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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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傳播科技與傳播法規之整合型申論題,測驗考生對數位匯流環境下新興媒體型態、電信產業策略轉型以及網路傳播法制架構之掌握程度。核心考點包含:
- OTT(Over-The-Top)的傳播科技定義與運作特徵:了解其繞過傳統網絡營運商(Network Operator)控制、以網際網路通訊協定(IP)直接向終端使用者提供內容之運作邏輯。
- 臺灣電信事業的 OTT 競合策略:電信三雄(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如何擺脫「笨水管」(Dumb Pipe)困境,發展內容聚合(Content Aggregator)與自營串流影音服務。
- 民國 106 年行政院版《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之責任歸屬:此草案奠基於「網路治理(Internet Governance)」與「低度規管」思維,關鍵條款涵蓋網路服務提供者(ISP)類別劃分、「無普遍監控義務」、「避風港原則(Safe Harbor)」與「通知與取下(Notice and Takedown)」機制。
- 傳播政策與法制評論能力:能從「不對稱規管」、「文化傳播權/本土自製內容保障」、「著作權維護」及「境外業者落地管轄」等視角,提出具學理與實務深度的批判性見解。
註:本題法規涉及行政院於民國 106 年 11 月通過並送立法院審議之《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依審題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草案法規為準」。現行法該草案後續因屆期不續審未完成立法,主管機關後續雖另行研擬數位中介法制,但解題仍以民國 107 年當期草案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申論寫作採取「定義解析 實務產業動態 條文法理拆解 評析與建言」的四段式嚴謹演繹架構:
- 第一部分(定義):從文字字面原意、網路層級運作機制(應用層與傳輸層之分離)切入,明確界定 OTT 的內涵與三大核心特性。
- 第二部分(電信業務進展):從「笨水管危機」破題,梳理臺灣三大電信業者在「自營品牌建置」、「外部內容整合」及「資費跨屏捆綁(Bundling)」之發展現況。
- 第三部分(法制責任認定):對焦民國 106 年《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分點提煉其對平台服務提供者之分類定位、免責抗辯(避風港原則)及主動監控之排除。
- 第四部分(個人看法):以「平衡數位創新與公共利益」為核心論點,剖析不對稱規管所產生的產業不公平競爭,並對外國 OTT 落地、兒少保護及本土內容扶植提出具體倡議。
選項分析(申論題各子題得分要點拆解)
本題為非選擇題型之申論題,題幹包含四大問題子項,評分重點分析如下:
- 子題一:OTT 的定義
- 得分關鍵:切忌僅翻譯「越頂服務」四字。必須點出「利用開放式網際網路(Open Internet)」、「無須自建實體傳輸網路」、「繞過傳統電信系統或有線電視多系統營運商(MSO)」之傳輸特性。
- 子題二:臺灣電信業者在 OTT 的業務進展
- 得分關鍵:需舉出具體實例(如中華電信 Hami Video 與 MOD 整合、台灣大哥大 myVideo、遠傳 friDay 影音),並歸納出電信業者從「通道提供者」轉型為「內容整合與通路銷售平台」之策略本質。
- 子題三:106 年《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對 OTT 的責任與規定
- 得分關鍵:精確命中草案核心法理——「避風港條款」與「通知後取下」,並點出法律並未課予平台「一般性的事前審查或監控義務」,定位其為資訊儲存或線上平台提供者。
- 子題四:個人看法
- 得分關鍵:不可流於情緒性批判。需緊扣廣播電視實務面臨的痛點(例如:傳統電視受《廣播電視法》等嚴格管制,OTT 卻無節目自製率、兒少防護與本國文化投資義務的不對稱狀態),提出制度調適建議。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 時間錨點鎖定:題目明確指涉「106 年公布之草案」與「近年(107 年考期之前)」,不可引用超出命題時空背景之後續廢棄草案條文,但須精確指出 106 年版行政院送審草案的重點條文法理。
- 避免與傳統廣電混淆:OTT TV 與 IPTV(如中華電信 MOD)法源不同;IPTV 走的是封閉電信網路,受《電信法》及相關行政命令管轄,而 OTT 走公眾網際網路,兩者在解題時界線要分明。
- 評析切入角度:在「你的看法」一節,補教高分寫作公式為「肯定草案創新精神 點出實務監理漏洞(不對稱競爭、境外落地困難) 提出具前瞻性的立法調適方向」,方能展現公職人員所需的政策視野。
【答案】
一、OTT(Over The Top)之意涵與特質
OTT(Over The Top,越頂服務)原指運動領域之「越頂傳球」,在傳播科技與電信領域中,係指內容或服務提供者藉由公眾網際網路(Open Internet),直接向終端消費者提供語音、影音、文字或數據等服務,完全無須依附或受制於特定實體網路業者(如電信公司、有線電視系統台)之控管與中介。其核心運作特質如下:
- 傳輸層與應用層脫鉤:傳統廣播電視受限於專用網路(如同軸電纜、大氣電波),OTT 則將底層寬頻通道純粹化為傳輸介質,服務營運商無須自行鋪設實體線路。
- 跨平台與多螢終端近用(Multi-screen):使用者僅需具備連網能力,即可透過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智慧連網電視等多種載具,享受隨選(On-Demand)影音服務。
- 去中心化與全球化流通:突破傳統國家廣電執照之地域限制,實現邊界穿透性極強之全球傳播。
二、臺灣電信業者近年在 OTT 業務之進展
面對傳統語音收入萎縮及 OTT 服務(如 LINE、Netflix)導致之「網路笨水管化(Dumb Pipe)」危機,臺灣電信業者近年積極由「傳輸網絡管道」轉型為「數位生態匯流樞紐」,進展具體表現在三大面向:
- 建立自營影音旗艦品牌:
- 中華電信:以「Hami Video」為核心,與既有封閉網之 IPTV(MOD)進行雙軌整合,強化大型國際體育賽事(如世足賽、奧運)獨家轉播權益。
- 台灣大哥大:積極擴充「myVideo」服務,走向本土戲劇與電影的合資產製,並主打強檔院線電影之數位串流。
- 遠傳電信:深耕「friDay 影音」,鎖定日韓熱門影劇與綜藝節目,透過精準分眾採購建立差異化優勢。